关键词: 京东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精选五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1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的是来自外国的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的资格认证制度。2003年5月我国只有2家QFII, 截至2013年, 我国共有215家QFII, 其中186家已获得额度批复, 合计408.35亿美元。此外, QFII仍在扩大他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规模。一方面, 他们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另一方面, 他们也提升了监管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必要性。
基于以往的文献, 流动性 (每股价格、周转率和大小) , 审慎性 (年龄、股息收益率及波动性β和P/B比率) 和历史回报模式是QFII考虑的主要因素 (Paul A.Gompers and Andrew Metrick, 2001) 。S.G.Badrinath, Gerald D.Gay and Jayant R.Kale. (1989) 表明机构对公司的所有权程度与公司的特征 (如规模、流动性、年龄、股票排名、股票的历史表现) 正相关并与股票的总风险负相关。Gompers and Metrick (2001) 表明大机构偏爱历史回报率低、规模大的流动股。Bennett, Sias and Starks (2003) 发现尽管机构投资者仍表现出对大盘股的整体偏好, 他们已经变得更加愿意持有规模较小风险性更高的股票以追求高回报。国内研究Teng (2012) 的实证研究发现QFII的投资组合与股票历史价格、收益率、年龄正相关, 而与周转率、PE、规模以及A股流通比负相关。滕丽丽 (2012) 认为, 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倾向于选择公司历史价格较高, 历史收益率较高, 上市时间较长, 换手率较低, 市盈率较小, 规模及A股流通比例较小的股票, 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完全照搬价值投资的理论;孙立 (2006) 认为, QFII在进行股票选取的时候, 并没有完全按照价值投资的理念, 而是以灵活多变的方式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适宜的投资组合。
前期研究 (Hutton, Marcus and Tehranian, 2009) 发现, 股票同步性是市场信息有效性的反映;同步性高意味着具体信息披露较少。如果信息透明度低, 投资者只能获得市场传达的与公司本身并不相关的信息, 那么投资者将很难就不同的公司制定不同策略。李锐 (2009) 等学者的研究说明, 机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 主要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公司层面信息的分析作出投资判断。
二、数据和模型
由于QFII在中国2004年以前的数字是比较低的, 我们的样本范围为2005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二季度。收益率和收盘价来源为CSMAR数据库, 股息收益率、成交量、IPO日期、周转率等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库。
本文计量模型如下:
对于同步性, 我们采用Hutton, Marcus and Tehranian (2009) 的模型, 即
本文中, 我们根据上述公式来计算股票同步性。通过基于12个月窗口期和一季度单位的OLS, 我们可以得到每只股票的季度数据来计算股票同步性。然后, 将同步性加入Paul A.Gompers and Andrew Metrick (2001) 所使用的模型中, 看看透明度是否是影响QFII在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因素。
三、实证结果
实证结果显示, Syn的系数为负, QF II偏好同步性低的股票, 表明QFII偏好选择透明度高信息更具体的股票, 这样他们可以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投资选择。
流动性的结果与Gompers and Metrick (2001) 不一致。周转率的系数为正且显著, QFII偏好流动性高的股票, 他们可以轻松买卖股票并且根据利益来调整投资策略。价格的系数也为正, 这标明QFII更倾向于投资价格更高的股票。另外, 更高的价格也与高流动性和低交易成本相关 (Shapiro和Schwartz, 1992) 。在模型中, 我们用波动性和β来衡量审慎性。我们发现股票波动性每提高1%将导致第一个方程中QFII的持有率降低0.1669%。更高的风险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 QFII在中国市场上更加谨慎。市值和上市时间的系数为负, 这标明QFII愿意投资在规模上市时间都较小的公司。这种股票可能会更加的有活力且更有潜力获得高回报。股息率系数为正;较高的股息是QFII的吸引力。在中国, 公司很少支付股息。因此, 他们倾向于投资在提供高稳定的股息收益率的股票。研究表明那些与历史表现相比回报率更高的股票与其他没有这一特点的股票相比享有更高的历史回报, 我们使用历史总回报 (mom) 来衡量这一变量。它们都与QFII持股比正相关, 所以QFII是动量投资者, 他们预期过去的获胜者在未来也会获胜。
四、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可知, 境外投资者QFII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时, 股票的流动性, 股票的历史表现, 以及股票的信息透明度三方面是其投资时的考虑因素。QFII偏好投资同步性低的股票, 这样他们就可以基于有效地公司具体信息来制定投资决策并针对不同公司调整策略。他们更愿意投资在因为市值小、年龄短而成长潜力更大同时更有可能被低估的公司。同时, 他们更倾向于投资低风险股票。QFII是喜欢高股息收益率的动量投资者, 他们预期有着这些特征的股票在未来也会有更好的表现。
摘要:自2003年境外机构投资者被允许在中国大陆投资以来, 他们凭借着雄厚的资金和优秀的投资策略成为中国的重要投资力量。本文研究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投资选股的三方面偏好:流动性, 审慎性及历史业绩和基本信息。此外, 本文考虑了透明性, 利用股价同步性衡量信息传递机制。我们发现, QFII对具有更高历史回报率、更低风险和更低股票同步性 (更高透明性) 的流动性股票有强劲需求。
关键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股票同步性
参考文献
[1]Amy P.Hutton, Alan J.Marcus, Hassan Tehranian.Opaque fancial reports, R2and crash risk[J].Journal of Fancial Economics, 2009 (1) .
[2]Morck R., Yeung B., Yu W..The 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markets:why do emergg markets have synchronous stock price movements[J].Journal of F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
[3]Paul A., Gompers, Andrew Metrick, stitutional vestors and Equity Prices[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01) .
[4]S.G.Badrath, Gerald D.Gay, Jayant R.Kale.Characteristics of Common Stock Holdg of surance Companies[J].Journal of risk and surance, 1989 (01) .
[5]孙立, 林丽.QFII投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 2006 (07) .
[6]李锐.机构投资者对公司透明度的实证检验[J].求索, 2009 (04)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Notes Link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Notes Link),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
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
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及开户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的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有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首次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境内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申请额度时提供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说明,在实际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投资本金累计未满等值2000万美元的,不得结汇投资。
第十六条
开放式中国基金可以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每月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按月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出现净赎回的,应根据托管人确认的汇出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损益的比例计算其中汇出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允许再次汇入投资款的额度。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申购,每次汇入结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托管人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赎回,每次购汇汇出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托管人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投资损益情况的说明,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如需购汇汇出本金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有关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的说明;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八条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购汇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应在取得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委托托管人代其持以下材料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及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收益完税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凭以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九条
托管人应准确、及时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收付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五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三)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其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账户名称、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
(五)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变更的;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还应提供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相关报表:
(一)在合格投资者发生资金汇出入或结购汇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样表见附表二);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
(一)、(二)》(样表见附表三);
(三)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表
(一)、(二)》(样表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一)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投资结汇或购付汇的;
(四)未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证监会取消其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逾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3
关键词: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跨境证券投资;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5-02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简写为“QDII”,是指“在当前人民币资本项目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开放度不高的情况下,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外汇或兑换成外汇)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金融机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有限度地允许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在下文中统称为“QDII制度”)通过管制资格认定、投资规模、投资范围和资金汇出汇入来限制资本的流出,逐步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它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在下文中统称为“QFII制度”)是目前我国平衡资本“进”“出”双渠道流动的重要创新机制。同时,它还是缓解外汇储备包袱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按照审慎原则,银行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相关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诸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对代客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投资购汇额度管理、投资范围及限制、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选择、产品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违反规定时应受到的惩罚措施进行了规定,证监会颁布的规章中还增设了对“境外投资顾问”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能解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推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缺陷有如下几点。
(一)监管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QDII监管法立法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法律依据存在缺陷,现有有关QDII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监管机构颁布的暂行办法和通知,它们仅是部门性规章,效力级别低,强制性和规范稳定性不够。
二是很多重要问题存在法律空白,例如法律责任的规定。现有部门规章对于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只规定了诸如取消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限制托管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惩罚力度不大。而作为基本法的《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表现为重刑轻民,36个规定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文里仅有2条涉及民事责任,这导致投资者权益受侵时无法可依。
(二)现有监管模式存在局限
各金融子行业中的QDII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都只是被委托人。然而,在监管资源和监管经验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部门对QDII出台的文件并不统详尽,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依靠监管部门的主观综合判定,人为地制造了QDII进入门槛、投资范围和限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某些部门法的理念没有得到切实的体现或被曲解。
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希望各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实现监管信息交流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因其性质不是法律,只是一种协定,不具有强制性。并且,它没有规定这种协调机制中谁作为牵头人并负主要责任,作为平级政府部门的三大监管机构容易争夺权力或是推诿责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现已颁布的相关办法要求机构投资者向投资者说明所投资产品的设计及风险程度,定期将投资产品的投资状况、投资表现和投资风险发送给投资者或将其记录汇总后待投资者要求查阅,定期向监管机构披露产品财产价值的相关信息,披露的信息种类“参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是指《证券基金法》和《证券基金信息披露鼓励办法》。《证券基金法》详细规定了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及其他具有披露义务的人所应当披露的信息种类,《证券基金管理办法》中对于临时信息披露更是规定了二十八项之多。表面上看十分详尽,但实际上缺乏操作性。比如对重大关联事项的披露,如何判断一个关联事项的重大性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选择不披露,这导致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双托管制度不健全
双托管制度是QDII所特有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被委托人代客理财,将资产交由境内托管人进行安全托管,因为QDII涉及境外投资,境内托管人能力有限,对于境外市场的运作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因此境内托管人将境外资产的托管、清算、交割等事宜转委托给境外托管人。双托管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了隔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QDII产品投资者的财产从而保障QDII产品投资者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但目前现有法律对于双托管制度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使双托管制度形同虚设。一是对境内资产托管人赋予监管职能却未保障其独立地位。境内资产托管人兼负“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的监管职能,然而商业银行变更其境内资产托管人只需提前向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并且,“从利益分配机制看,托管人除了收取相对固定的托管费外不可能再获取其他收益,这样很难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约束基金管理公司。”二是对境外托管人的规定不多并且都不清晰明确。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境外托管人因本身错误、疏忽导致所托管资产损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何为本身错误、疏忽,各国的认识想必各不相同,如果产生纠纷后选择适用国内法却又发现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定义和处理程序,这将会面临着选择适用法律的条款毫无用处的尴尬境地。
三、完善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监管立法
对QDII制度的监管应当在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QDII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立法的层次性着手,构建一套协调统一、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基本法层次。将QDII的有关规定纳入《证券法》中。首先是对QDII及QDII产品进行严格的定义和分类,统一法律用语。其次,增加对QDII最为重要的相关规定,即业务准入制度、双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尤其是监督管理制度中的跨境监管制度。最后,明确规定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违反QDII有关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增设民事责任,强化民事责任比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取消托管资格”、“暂停QDII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更为经济、有效。
二是单行法规层次。QDII因其域外投资性和政策性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有必要在兼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特色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规范QDII制度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法》,确保规则与《证券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三是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今后在制定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部门规章的时候需要发文单位之间分工合作,协调统一规范相同金融工具或投资行为的条文。在行政规章规范的内容成熟时,及时补充进单行法,提高规范的效力层级。
(二)建立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牵头人监管制度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QDII制度在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中的受监管程度各不相同,同等性质的金融工具受限于机构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壁垒却不能受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然而,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仍将继续,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变革。笔者建议在此过渡时期可以效仿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前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形监管模式,不必重新调整现有监管组织结构,只是实施牵头人监管制度,经济效率。牵头人监管制度具体设计如下:由国务院提高外汇管理局的级别使其行政权力大于三大监管机构,然后指定其作为三大监管机构的牵头人,负责牵头协调三大监管机构,解决在QDII监管过程中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单一监管部门解决不好的问题,诸如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等方面。三大监管机构对其负责的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补充,在要求公示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加入对QDII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的相关重大信息,诸如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内部重大变化、内幕交易人报告或是收购中的预警披露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使信息披露具有可操作性。监管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中诸如内容、时限、方式等进行界定,诸如“重大关联事项”“定期”等模糊用语。
三是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对QDII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对于QDII投资状况和资金运作状况的监管应当是实时的,才能避免脱离QDII实际运作过程,及时地获取相关资料,第一时间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四)健全双托管制度
一是保障境内托管人的独立地位,采取措施激励境内托管人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状况及资金运作进行监管。首先,限制机构投资者对于境内托管人的制定权和更换权。可以规定由机构投资者先对境内托管人进行初选,挑选出几家适合的商业银行作为备选,然后在QDII募集成立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召开QDII产品持有人大会,由QDII产品投资者通过投票决定选择最终的境内托管人。更换境内托管人也是如此,需要QDII产品投资者在持有人大会上通过投票表决是否更换以及更换后的境内托管人人选。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弱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托管人的控制力,又形成了QDII产品投资者对于境内托管人的威慑力,使境内托管人能够更多从考虑对QDII产品投资者义务的角度去行使职责。其次,由QDII产品持有人大会决定境内机构托管人的薪酬。最后,在固定托管费用的薪酬上,设置奖惩制度以激励其进行监督职能。
二是完善对境外托管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意义上的合理审慎原则进行详细的定义,明确境外托管人责任的承担。如此这般,QDII监管法律规定中有关境外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能、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4
北京时间昨天晚上9点30分, 京东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带领多位高管及家庭成员亲赴纽约纳斯达克交易所, 见证京东的敲钟仪式。京东的交易代码“JD”, 昨晚11点开始交易, 开盘价为21.75美元, 较发行价上涨14.47%, 市值297亿美元。
昨日, 位于时代广场的纳斯达克Market Site大厦对面最显赫的两块LED大屏幕上滚动播放着带有“JD.com”的广告。纳斯达克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在致辞中强调, 京东是真正具有创新性的科技公司, 也成就了迄今为止中国公司在美国最大一单IPO。刘强东则表示, 此轮IPO直接融资加上腾讯的认购共融资超过30亿美元。
京东集团发行价最终定为每股19美元, 假设承销商不行使额外购买美国存托股票的期权, 此次公开发行预计总共募集17.8亿美元, 公司预计将在交易结束时募集13.1亿美元, 此外还将通过私募融资同时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向腾讯发行138014720股A级普通股募集13.1亿美元。这意味着京东创造了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最高的IPO融资纪录。不难看出, 京东抢在阿里巴巴之前上市恰恰是为了避免阿里分流资金。
京东股票遭境外投资机构“哄抢”
根据京东公布的消息,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9368.56万股美国存托股票 (ADS) 定价为每股19美元, 每股美国存托股票相当于2股公司A类普通股。据此计算, 京东上市后市值约为250亿美元。19美元的价格超过了此前确定的发行价区间16美元至18美元, 股票遭到投资机构“哄抢”。来自投行的内部人士称, 京东商城的股票, 遭到了15倍的超额认购。
资本市场对于京东商城股票的认购热情远远超过预期。速途研究院分析师丁道师表示, 京东将创造中国互联网有史以来最高的IPO融资纪录, 腾讯在2004年上市的时候融资额是14亿港元, 百度2005年上市的时候融资额是1.09亿美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 目前华尔街对阿里巴巴的实际融资额预测为150亿-250亿美元。显然, 京东抢先一步上市是为了避免阿里分流资金。
IPO后刘强东仍系京东第一大股东
京东招股书披露, 上市前, 京东CEO刘强东持股为18.8%, 以最高估值250亿美元计算, 刘强东身价最高已达47亿美元, 成为互联网领域又一位新晋的亿万富翁。此外, 老虎基金为第二大股东, 持股18.1%;腾讯为第三大股东, 持股14.3%。
IPO后, 刘强东所持股份占总股本20.68%, 仍系京东第一大股东。按照发行价19美元/ADS计算, 刘强东个人持股所对应市值将达到53.7亿美元。
IPO后, 腾讯所持股份占总股本17.9%, 系京东第二大股东。按19美元/ADS计算, 腾讯所持京东股份价值达到46.52亿美元。不过, 上市前后刘强东拥有的投票权不变, 高达83.7%, 可以牢固掌控京东发展方向。
刘强东近37亿元股权激励致一季报巨亏
根据更新后的京东招股书, 新文件披露了公司截至3月31日的季度财报, 以及2011年至2013年的全年财务数据。截至3月31日, 其第一季度净营收226.57亿元, 同比增长65.1%。
但第一季度净亏损为37.95亿元, 不按照美国会计师准则, 调整后净亏损8100万元。归属股东的净亏损为52.89亿元, 去年同期为净亏损9.52亿元。上市前一季报的巨亏让外界不禁为京东的增长捏上一把汗。
京东对此的解释为, 一季度产生了36.7亿元的股权激励支出, 主要是京东赠予了刘强东93780970股限制股。据此前京东提交的文件显示,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京东净亏损分别为1.03亿元、4.12亿元、12.84亿元、17.29亿元、5000万元。
上市历程
一场与阿里的“赛跑”
京东, 从一家中关村小店成长为中国电子商务B2C领域的巨头, 在这11年当中, 京东一共经历了7轮融资, 总融资额超过20亿美元, 创下了中国电商企业融资的纪录。随着京东的不断强大, 其上市计划也提上日程。
未来资产分析师温天立曾分析, 京东就是要抢在阿里整体上市之前上市。对于华尔街而言, 上市的先后顺序很有讲究, 能先于竞争对手上市, 对于估值包括股价都是很大的益处。京东的上市, 也演变成了一场与阿里的“比赛”。
券商“估值”偏低延迟京东上市计划
2012年中概股赴美IPO跌至“冰点”, 但同年年初关于京东上市提速的消息却在疯传, 尤其是曾任美银美林香港投资银行部董事的蒉莺春4月的加盟, 当时她被委任为投资关系部副总裁, 更让外界确定刘强东的上市计划。
但当时刘强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一直强调“从未讨论过盈利与上市”。与此同时, 京东上市的筹备动作被一一曝出。
一电商行业人士称, 京东2012年最终未能实现上市计划, 主要是与投行存在关键分歧, 当时, 京东理想的估值在100亿-120亿美元, 而券商给出的估值在60亿美元, 这是京东当时上市面临的主要不确定性。投资界人士认为, 券商给出的估值并未达到京东的预期, 这与京东的财务数字偏低有关。
而京东此次IPO刚开始确定的每ADS价格为16美元到18美元之间。事实上, 最终确定发行价为19美元, 还高于发行价上限。不难看出, 刘强东对估值的预期甚高。
“大年夜”递上招股书
意外的是, 今年1月30日, 京东趁全国人民都在看春晚的时候递交IPO招股书。而就在2013年的9月下旬, 刘强东在接受采访时还表示, 京东上市没有时间表。事实上, 在此之前几个月里, 刘强东号称去哥伦比亚大学“读书”。如今来看, 刘强东读书那是幌子, 准备京东IPO才是实情。
对此, 丁道师分析, 2013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资本市场复苏的时间点。京东选择此时上市, 显然也想趁着这股浪潮, 在资本市场有所作为。
IPO前“奶茶妹事件”因祸得福
一般来说, 从提交招股书到挂牌敲钟前的几个月, 准上市公司都十分低调。但有意思的是, 今年3月至4月, 最热的八卦却是“奶茶妹妹”章泽天恋上京东掌门人刘强东, 甚至娱乐界有名的“狗仔队”风行工作室都盯上了这对鸳鸯, 一度登上各大媒体头条。
而一位熟悉京东的业内人士分析, 对京东来说, “奶茶”事件是福不是祸。关注“奶茶”的人群多为“80后”和“90后”男性, 与京东核心受众群相符;而且与严肃的商业话题相比, 个人感情更容易受到广泛关注。虽然事件本身属于“娱乐八卦”, 但京东的知名度的确会因此提升。更重要的是, 京东的种种异动尚未触犯到美国的上市公司静默期相关制度。
而在此期间, 京东推进上市的速度不断加快, 包括多次修改招股书。值得关注的是, 阿里巴巴在宣布递交了招股书之后, 京东的挂牌日期也悄悄浮出水面。分析人士指出, 阿里巴巴拟融资金额及估值都远高于京东, 京东必须“抢跑”, 赶在阿里之前完成上市。
专家观点
京东上市对阿里融资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京东上市对即将上市的阿里的影响, 易观智库分析师林文斌分析, 京东、阿里这两家中国目前最大的网上零售企业先后提交IPO申请, 会引起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网上零售和中国零售业的关注。但是, 京东在第二季度上市, 阿里预计会在第三季度上市, 二者有一定的时间差, 京东早于阿里上市对资本市场的分流并不明显, 对阿里融资影响不大。
京东此次IPO融资将流向哪里?对此, 易观智库分析师王小星认为, 京东上市的这笔融资给京东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他指出, 京东的整个服务体系依赖于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物流建设对京东的资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目前京东物流在二、三线城市的布局仍不够完善, 重点工程“亚洲一号”仍需大量资金支持, 物流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仍将持续。
不仅是物流平台, 京东集团在上市前进行了结构调整, 确立了四大事业群, 从战略上确定了集团网上零售 (B2C+C2C) 、跨境电商、电商服务、互联网金融等相结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方向, 这对京东提出了更高的资金需求。此次上市融资, 能够很好地保障京东发展战略的执行, 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使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京东上市后, BATJ (百度、阿里、腾讯、京东) 的时代来了吗?对此, 丁道师认为, 京东上市后市值将超过222亿美元, 相比百度的540亿美元、腾讯的1500亿美元及阿里千亿美元的估值, 京东差距并不大, 因此有人说互联网一线企业由三家变成了四家。“这种观点, 我不太认可, 互联网是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行业, 绝对不会被某几家企业把持市场, 现在台面上的一线企业是BAT三家, 未来京东、360、小米、乐视、58同城、UC等公司也有望进入一线, 行业的格局远远没有定下。”
京东上市后的股价会如何表现?丁道师分析, 通过京东过往的财务表现以及近来资本市场的表现, 京东上市后股价上涨的可能超过八成以上。京东的投资机构除了国内外常见的投行外, 还有加拿大安大略教师退休基金和沙特王子、腾讯也给京东投资了巨额的资金, 这些机构对京东的信任无形中也会对京东股价的提升形成助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篇5
【英文译本】Notice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the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by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6.08.24【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唯一标志】78898
【全文】 【法宝引证码】CLI.4.7889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
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3);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报告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附件4)。
八、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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