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住房 主管部门 工信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精选3篇)

篇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

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9〕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的为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创新人才机制,加快人才的引进和集聚,促进大学生多就业、高就业,激励企业高级人才更好地为龙岩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帮助解决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的住房问题,把龙岩建设成为国内外人才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理想家园和人才高地,决定在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

二、建设目标

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房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两部分组成。近期建设目标是:

1、首批解决当前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住房难问题。2009年从谢洋廉租房小区调整168套作为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房和企业高级人才过渡住房。

2、2009年至2011年12月,由龙岩经济开发区和新罗龙州工业园区各自建设300套以上,同时在新罗龙雁工业集中区建设150套以上。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房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比例由各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

3、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制定上报中心城市年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计划指标时,安排部分作为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

三、建设模式

1、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

2、中心城市年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调剂安排的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分别安排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的南方小区、莲东

新区、青竹小区等地块规划建设,由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建设。

3、龙岩经济开发区自行建设的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规划安排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的南方小区,由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或委托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代建。

4、新罗龙州工业园区和新罗龙雁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的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由新罗区政府组织建设。

四、建设标准

1、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房分为已婚、未婚两种套型面积,已婚对象建筑面积原则上为50平方米以内,未婚对象建筑面积原则上为35平方米以内。

2、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种套型面积,正高级专业科研人员建筑面积原则上为130平方米以内,副高级科研人员建筑面积原则上为100平方米以内。

五、资金筹措

1、保障性住房中调剂安排的项目,从市财政年度预算廉租房建设资金中安排。

2、龙岩经济开发区、新罗龙州工业园区和新罗龙雁工业集中区组织建设的项目,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3、争取中央、省补助及国债。

六、分配办法

(一)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住房分配办法

1、分配对象

在龙岩中心城市各工业企业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往届(五年内)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纳入龙岩市人才储备中心的中心城市储备人才(以下简称“储备人才”)。

2、分配条件

在龙岩中心城市无房或住家距离工作所在工业企业五公里以外的大学毕业生,按就近分配的原则予以分配。其中符合条件的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双学位本科生,给予优先分配。当现有房源少于符合申请住房条件人数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分配对象。

3、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园区内企业大学生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住房申请、园区外企业大学生向就业企业提出住房申请、储备人才向市人才储备中心提出住房申请。在提交住房申请时,需附上毕业生报到工作时的就业报到证(或行政关系介绍信)、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协议书(均应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和家庭状况证明(含家庭住房情况)等材料。

(2)审核程序:园区内企业大学生由所在企业初审后,送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核,再由人事部门负责总体审核;园区外企业大学生由所在企业初审后,送经贸部门审核,再由人事部门负责总体审核;储备人才由市人才储备中心审核后,送市人事部门负责总体审核。

(3)公示:经市、区人事部门总体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在《闽西日报》或“龙岩人事网”上公示7天。

(4)分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终审确认,并进行分配。

(5)其他:各园区自行建设的大学毕业生经济租赁房原则上分配安排各自园区企业工作的大学毕业生。

4、退出办法

大学生保障性住房统一采取租赁模式,只租不售,用于无房者周转过渡,租金标准参照廉租房租金标准,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租住保障性住房,必须服从租赁管理规定并与房源管理部门签定租赁协议。已租住保障性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以及工作调动、辞职离开的必须退房。对应退房但未及时退房的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房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责令限期退房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

1、分配对象

在龙岩中心城市工业、农业企业工作,且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的高级人才。

2、分配条件

上述分配对象分两类,一类为本地人才,另一类为引进人才。本地人才以突出贡献为主,引进人才以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为主。引进人才必须具备博士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当现有房源少于符合申请住房条件人数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分配对象。

突出贡献指获得如下奖励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国际专业组织和学术组织颁发的奖励。

(2)获得国务院批准认定的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获得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认定的二等奖以上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次)奖励。

(4)获得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二等奖以上奖励。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6)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7)获得龙岩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8)获得龙岩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龙岩市技术创新人才奖。

(9)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弛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制造者。

(10)所经营的企业项目产值30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8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

(1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第三层次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2)省级以上优秀人才。

3、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工业企业高级人才向各园区管委会或人事部门提出住房申请。在提交住房申请时,需附上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获奖证明或成果、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协议书(均应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和家庭状况证明(含家庭住房情况)等材料。农业企业高级人才向人才所在单位或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住房申请并附上述材料。

(2)审核把关:工业企业由人才所在单位初审后,园区内高级人才送园区管委会、园区外高级人才送经贸部门审核,再由人事部门总体审核;农业企业由人才所在单位初审后,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由人事部门总体审核。

(3)公示:经市、区人事部门总体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在《闽西日报》或“龙岩人事网”上公示7天。

(4)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确认。

(5)其他:各园区自行建设的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分配安排各自园区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

4、退出办法:

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采取租售结合的模式,政府在租金标准及出售价格上给予优惠。租金以成本租金计算;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后,根据需要可申请购买(一位高级人才在龙岩中心城市只限购买一套),出售价格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租住、购买保障性住房,必须服从相关管理规定,并与房源管理部门签定租住、购买协议。已租住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以及工作调动、辞职离开企业的必须退房。原已享受过政府福利分房的不得再购买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对于已购买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满五年后可以转售,转售需向房源管理部门备案,房源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对应退房但未及时退房的给予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房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责令限期退房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七、管理模式

1、房源管理按“谁投资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园区管委会和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管理;分配管理由市、区人事部门牵头,按政策进行动态管理。

2、对符合申请购买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户,经人事、房改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才可办理购房手续。

八、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房改办、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龙岩经济开发区、新罗龙州工业园区、新罗龙雁工业集中区、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九、有关具体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各县(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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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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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综〔2009〕14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

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

(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编制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等用房。规划部门应根据新罗区政府编制的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会同新罗区政府和国土、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做到居住区的规划与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同步进行,且布点合理,选址适当,设置集中,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使用功能,使周围的居民都能就近得到服务。

(三)社区用房的建设途径。针对目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社区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凡是新开发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根据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需设置社区用房时,社区用房建设应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商品房建设同时报建、同时开发、同时无偿交付使用。其它未设置提供社区用房前置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置社区用房,具体折算标准为:(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折算;(2)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折算。

2、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已通过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的在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规定设置的社区服务用房,按有关要求和标准扣除社区用房(本《意见》第一条第三点第一款规定)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后,剩余用房的产权由建设单位享有。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不同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用房,可由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社区用房作为该社区的社区用房;其它项目的社区用房由建设单位按需提供的社区用房面积(标准同上),以本项目在交付使用时已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不再提供社区用房。

3、同一社区范围内,规划部门既没有已设置社区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也没有纳入城市新建或改造的住宅小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破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用房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按照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帮助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并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由新罗区政府从收取的社区用房经费专项列支。

二、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社区用房建设标准。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按照“五室、六站、一中心”(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市民学校教室、社区服务站、低保服务站、社会捐助接收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活动中心)进行设置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标准。

(二)社区用房建设要求。社区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用房应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外围,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房屋层高不低于2.7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社区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建设单位不得提供夹层、架空层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社区用房。有条件且有必要的区域,在规划设计审批时,可独立规划设置建设社区用房。

三、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的监管职责

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用房方面的条件。

(二)规划部门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小区报建审批及验收。在小区规划报建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在图纸上标注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注明社区用房面积。对未配备社区用房,又不承诺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应依法责令其整改完善,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后方予以报批。验收时应有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参加。

(三)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在建设中既未按规划配备社区用房,又未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地产权属证时,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社区用房要进行独立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四)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牵头做好社区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新罗区政府尽快完成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的编制,为规划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新罗区政府做好社区用房的调剂使用。

(五)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做好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收缴工作,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缴交新罗区财政,新罗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社区用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

(一)社区用房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社区用房交给新罗区政府,所在街道(镇)应按照社区居委会的设置和社区用房的要求,向新罗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做好接收衔接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

(二)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负责监督。

篇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大学毕业生和企业高级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 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 我们制定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8月31日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 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 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 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 以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主要目的, 以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突出问题为导向, 明确重点任务, 开展专项行动, 实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和可持续发展, 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

行动目标: 到2018 年, 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 , 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 与2015 年相比, 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 , 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 ; 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 , 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 , 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 , 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 。

1 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

( 1)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支持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提高绿色制造水平。推广应用建材窑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煤洁净气化以及建材智能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共性技术, 优先支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平板玻璃行业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引导北方采暖区水泥企业在冬季供暖期开展错峰生产, 节能减排, 减少雾霾。

推广新型耐火材料。全面推广无铬耐火材料, 从源头消减重金属污染。开发推广结构功能一体化、长寿命及施工便利的新型耐火材料和微孔结构高效隔热材料。

( 2) 强化综合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利用城市周边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支持利用尾矿、产业固体废弃物,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等。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 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 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产品质量。

( 3) 推进两化融合, 发展智能制造。引导建材生产企业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水平, 重点在水泥、建筑卫生陶瓷等行业推进智能制造并提升水平。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利用二维码、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绿色建材可追溯信息系统, 提高绿色建材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开发推广工业机器人, 在建筑陶瓷、玻璃、玻纤等行业开展“机器代人”试点。

2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行动

( 4) 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各类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技术要求。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 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指导建筑业和消费者选材, 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

( 5) 构建绿色建材信息系统。建立绿色建材数据库和信息采集、共享制度。利用“互联网+ ”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 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试点示范等信息, 普及绿色建材知识。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 疏通建筑工程绿色建材选用通道, 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研究建立绿色建材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

( 6) 扩大绿色建材的应用范围。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 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中强化对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中, 进一步明确对绿色建材使用的规定。

3 水泥与制品性能提升行动

( 7) 发展高品质和专用水泥。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 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水泥、纯熟料水泥。优先发展并规范使用海工、核电、道路等工程专用水泥。支持延伸产业链, 完善混凝土掺合料标准, 加快机制砂石工业化、标准化和绿色化。

( 8) 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使用C35 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 推广大掺量掺合料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 提升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水平。研究开发高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设计和评价技术, 延长工程寿命。

( 9)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及构配件。积极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 优化完善现有预制框架、剪力墙、框架- 剪力墙结构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完善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的通用体系, 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工厂化生产, 引导构配件产业系列化开发、规模化生产、配套化供应。

4 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行动

( 10) 发展钢结构建筑和金属建材。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中积极采用钢结构, 发展钢结构住宅。工业建筑和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在大跨度工业厂房中全面采用钢结构。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鼓励生产和使用轻型铝合金模板和彩铝板。

( 11) 发展木结构建筑。促进城镇木结构建筑应用, 推动木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的学校、幼托、敬老院、园林景观等低层新建公共建筑, 以及城镇平改坡中使用。推进多层木- 钢、木- 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 在以木结构建筑为特色的地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推广木结构建筑。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自建住宅、新农村居民点建设中重点推进木结构农房建设。

( 12) 大力发展生物质建材。促进木材加工和保护产业发展, 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发展生物质建材, 优先发展和使用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新型镁质建材等围护用和装饰装修用产品。鼓励在竹资源丰富地区, 发展竹制建材和竹结构建筑。

5 平板玻璃和节能门窗推广行动

( 13) 大力推广节能门窗。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新建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 ( 中) 空玻璃、断桥铝合金等节能门窗, 带动平板玻璃和铝型材生产线升级改造。

( 14) 严格使用安全玻璃。加强安全玻璃生产和使用监督检查, 适时修订《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切实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生产、流通、设计、使用和安装管理, 防止以次充好, 消除玻璃门窗和幕墙安全隐患。

( 15) 发展新型和深加工玻璃产品。鼓励太阳能光热、光伏与建筑装配一体化, 带动光热光伏玻璃产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信息用屏显玻璃基板、防火玻璃、汽车和高铁等用风挡玻璃基板等新产品, 提高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6 新型墙体和节能保温材料革新行动

( 16) 新型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发展本质安全和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 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预拌砂浆, 研发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应用的配套墙体材料。

( 17) 发展高效节能保温材料。鼓励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使用寿命长的外墙保温材料, 开发推广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7 陶瓷和化学建材消费升级行动

( 18) 推广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推广使用大型化、薄型化的陶瓷砖, 节水、轻量的座便器 ( 小便器) 。开发新型水龙头、马桶盖等智能卫浴用品, 促进卫生陶瓷人性化、智能化生产, 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发展透水砖等城镇道路建设材料及集水系统, 支撑海绵城市建设。

( 19) 提升管材和型材品质。大力推广应用耐腐蚀、密封性好、保温节能的新型管材和型材, 提高使用寿命和耐久性。支持生产和推广使用大口径、耐腐蚀、长寿命、低渗漏、免维护的高分子材料或复合材料管材、管件, 支撑地下管廊建设。

( 20) 推广环境友好型涂料、防水和密封材料。支持发展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VOCs) 的水性建筑涂料、建筑胶黏剂, 推广应用耐腐蚀、耐老化、使用寿命长、施工方便快捷的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和热反射膜。

8 绿色建材下乡行动

( 21) 支持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需要, 落实《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 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生产和使用绿色建材, 编制绿色农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 重点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预制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 提高绿色农房防灾减灾能力。

( 22) 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围绕现代设施农业, 积极发展和推广安全性好、性价比高、使用便利的玻璃、岩棉等产品。

九、试点示范引领行动

( 23) 工程应用示范。制定绿色建材应用试点示范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办法。结合绿色建筑、保障房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农房、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明确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要求。选择典型城市和工程项目, 开展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建筑应用绿色建材试点示范。

( 24) 产业园区示范。在绿色建材发展基础好的地区, 依托优势企业, 整合要素资源, 完善研发设计、检测验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产业园区。

( 25) 协同处置示范。按照《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和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 持续开展好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试点示范。开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综合利用示范, 建立再生建材工程应用长期监测机制, 积累再生建材应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10 强化组织实施行动

( 26)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材生产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的内在联系, 统筹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标准、评价等环节, 加强政策衔接, 强化部门联动, 组织实施相关行动, 督促落实重点任务, 协调完善推进措施。

( 27) 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利用现有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 加大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研究制定财税、价格等相关政策, 激励水泥窑协同处置、节能玻璃门窗、节水洁具、陶瓷薄砖、新型墙材等绿色建材生产和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绿色建材发展专项资金, 对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研究制定建材下乡专项财政补贴和钢结构部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28) 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标准约束, 构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采用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的联动。取消复合水泥32. 5 等级标准, 大力推进特种和专用水泥应用。

( 29) 搭建创新平台。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 构建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创建一批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完善产业发展所需公共研发、技术转化、检验认证等平台。加强建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企业互动, 组建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依托尾矿、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建设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 30) 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 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 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 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 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开展绿色建材行动检查, 对不执行绿色建材生产和使用有关规定的, 要加强舆论监督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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