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个人贷款

关键词: 污染物 水质

抚顺市个人贷款(精选6篇)

篇1:抚顺市个人贷款

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抚顺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抚顺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果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网上银行。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卡号、账号、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口令等。

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签约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自助缴费等指示。

数字证书:指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认证机构为甲方制作、颁发的用于网上银行识别甲方数字签名身份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主要存放于USBkey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内使用。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

1.甲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成为电话银行的签约客户,甲方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签约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紧急挂失、账户查询、修改签约密码、账户转账、自助缴费等金融交易服务,公共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增值信息服务。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电话银行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

(二)短信通知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

1.甲方申请开通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乙方短信通知业务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的乙方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只允许签约一部手机号码。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支票账户只允许签约一部手机号码。甲方申请开通个人支票账户乙方短信通知业务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及预留印鉴到原开户网点柜面办理,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短信通知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个人支票账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印鉴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三)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

1.甲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不含绿叶卡和启运卡附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成为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甲方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签约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临时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基础理财、通知存款、个人设置、代理缴费等金融交易服务,公共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增值信息服务。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到抚顺银行各网点咨询或投诉。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在国内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24-96663。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面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按乙方规定更改个人资料,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

5.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6.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8.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9.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2.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3.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义务保证在乙方扣收本协议项下服务费之日即每月1号 签约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如乙方扣费不成功乙方将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应电子银行业务。因扣费不成功自动终止协议的,客户如需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应按要求重新签约。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4.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5.因通讯、网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短信金融服务服务不能发送、发送不成功或甲方不能接收、出现乱码、接收不完整、重复接收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短信金融服务中所有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4.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电话银行客户、短信通客户、网上银行客户。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篇2:抚顺市个人贷款

抚顺:5000万优惠贷款扶持青年创业

近日,抚顺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正式成立。成立仪式上,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分别与抚顺市商业银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签署了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市商业银行力争在5年内发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5000万元;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抚顺市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授信额度300万元的政府全额贴息创业资金。

篇3:抚顺市物流园区发展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查和分析可以总结出,抚顺市物流园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基础设施水平较低。

现有大部分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只是简单的停车场、办公楼和仓库,现代化的物流系统都还停留在规划阶段,还需要一定的建设期才能完成。如典型物流园区里只有裕民物流中心拥有少量的自动化装卸设备,其他园区仍停留在低水平的手工作业和简单机械作业上。基础设施水平的低下直接导致目前物流园区服务功能欠缺或单一,对于社会物流没有太大的吸引力。除了固定的企业客户外,庞大的社会物流需求没能被吸引到物流园区,现有物流园区和传统货运场站的区别不明显。

2. 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

物流园区作为现代物流活动的中心和节点,汇集各方信息流,其信息化程度要求较高。但目前抚顺物流园区的信息功能主要集中用于企业内部管理、产品宣传,信息更新较慢,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比例较少。如裕民物流中心和荣昌物流园区是目前经营较好的两家园区,但其信息化仅表现在企业办公、报表等方面,没有开拓信息服务功能,没有开发管理信息系统,也没有形成网络交易平台。华山物流园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也还停留在规划阶段。这不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深层次拓展,还阻碍了区域性现代物流管理体系的信息化进程,尤其重要的是没有将物流园区的公益性质充分体现出来。

3. 经营模式较落后。

目前抚顺的物流园区大多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服务对象,货源相对稳定(如下页表2所示)。这就造成大部分物流园区没有足够的魄力和精力去开拓社会物流市场,仅满足于现有业务范围;或者如“百万吨乙烯、千万吨炼油”项目吸引了众园区的目光,无论距离远近、是否适合企业经营特征,都竞相争取。物流园区缺乏明确的定位和长远的计划,忽视了最重要的“组织”功能。现有物流园区很难从整体上对目标企业进行物流系统设计,物流需求企业对物流园区的运作质量和运作能力也抱有疑问。同时,大部分物流园区仅重视内部建设,而忽视外部网络的构建,这样的经营模式也是很难适应不断变化的物流需求的。

4. 筹资渠道有限。

物流园区作为抚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和物流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需要充分的资金保证。但是现有物流园区都在建设资金上捉襟见肘,往往是分期分批建设,第一期运营的同时筹集第二期的建设资金。这样一方面节约了资金,但另一方面很难保障物流园区的整体服务功能。另外,目前物流园区的筹资主要靠企业自身,如何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物流园区在社会服务功能和整合社会资源上的公益性特征,政府如何有效扶持也是有待研究的问题。

5. 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抚顺市现有物流园区的部分从业人员甚至部门、企业的领导所持物流观念滞后或存在对物流理念的错误认识,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运作模式的物流人才奇缺,相关专业管理人才储备不足,教育与再教育的步伐没有跟上。课题所调研的物流园区都普遍存在人员素质的问题:现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受过专门的物流专业培训,大专以上文化的人只占极小的比例,也没有对现有人员进行深入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具体运营管理上仍然沿用运输企业的老观念和老办法。这样虽然能暂时解决物流园区发展初期的种种问题,但随着物流现代化的推进,必然将给物流园区的运作和管理带来极大的考验。

二、抚顺物流园区发展机遇

对于抚顺市物流园区而言,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1. 沈抚同城化的深入。

沈抚同城化的背后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各种资源的有效集约和共享。物流园区将众多专业物流企业聚集在一起,实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共享物流设施和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管理而缩短物流时间、减少物流损失、降低物流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沈抚同城化为抚顺物流园区发展提供了更多商机,抚顺物流园区为沈抚同城化提供了后勤保障。

2. 石化产业的发展。

由于抚顺市的产业基础和特点,国家重点石化项目的投入将进一步发挥抚顺石化基地的作用。为促进东北老工业振兴,推进石化产业结构升级,国家计划建设“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世界级炼化生产基地。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投资新建生产80万吨乙烯、45万吨线性低密度聚乙烯、35万吨高密度聚乙烯、30万吨聚丙烯等9套生产装置,预计投资125.24亿元。这无疑给抚顺物流园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市场前景。

3. 综合交通规划。

交通条件的进一步优化也会给抚顺物流园区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根据“十一五”规划,到2012年,抚顺市公路网将建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为主骨架,以县、乡公路相连接的“两环六射七口、两横三纵”的公路网布局。铁路方面,苏抚铁路将被改造成沈抚城市轨道交通,并将对抚顺火车站进行改造,为适应钢铁产业和石化产业的发展,新的铁路专线也将陆续修建。

4. 大型商贸项目。

大型商贸项目是产生物流活动、形成物流利润空间的重要源泉。以浙江国际商贸城项目为例。位于武功街西侧准备兴建的浙商国际商贸城项目,是抚顺市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一次商业开发项目。预计用两年时间、投资10亿元打造一座档次高、配套完善的商贸城,商贸城汇集和主营小百货、小五金、小家电、小工艺品、小日用品、小纺织品、小玩具、小首饰等小商品。该商城商业面积预计达20万平方米,仅仓储面积就需要6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将给抚顺地区物流行业发展带来10亿元左右的商机。

可以预见,抚顺市物流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将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中给抚顺市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活力。

三、相关建议

为确保抚顺市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发挥交通的支撑功能和作用,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政府职能部门有必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结合抚顺市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现状和前景,针对抚顺市物流园区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特提出以下引导物流园区发展的建议。

1. 改革行业管理体制。

目前物流园区的对口管理部门不明确,单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难对物流园区的综合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因此,抚顺建设符合抚顺市及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物流园区,就必然需要政府协调公路运输、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邮电通讯、铁路等部门的关系,打破地区界限、部门界限,走一体化发展道路,避免政出多头、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影响物流系统的整体运行效果。抚顺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从“行业协调”变为“政府推动”,利用政府宏观调控优势,协调物流园区建设中的部门关系、地区关系,为物流园区建设的顺利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2. 理顺园区管理机制。

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抚顺物流园区顺利建设实施的机制保障。抚顺物流园区投资主体是企业,因此首先企业投资决策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的投资方案进行比选,做出项目微观层面投资决策。政府作为物流园区的规划者更重要的是从宏观层面,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项目对于国发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最终作出宏观判断和决策。在物流园区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协调政府部门间的相互关系,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实现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政企分开。

3. 协调资金、土地供应。

目前大多数物流园区都存在征地困难、资金筹集有限的问题,资金和土地成为抚顺物流园区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约束条件。物流系统是横跨交通运输、通讯、工商贸易等多个部门的国民经济基础设施领域,需要政府增加投资力度,并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多渠道筹资,多元化建设,通过发行债券、商业贷款、发行股票和引进外资等方式来弥补建设投资的不足。抚顺物流园区是服务于全社会的交通基础设施,应在保障规划物流园区用地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物流园区规划作为交通专项规划应成为抚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用,建设用地应与保留。

4. 制定产业发展政策。

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与抚顺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相关的产业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把抚顺物流园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产业政策方面还可协调税务、工商等部门,参照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经营企业给以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可将园区视为与公路、铁路、民航站场相同,按照交通基础设施性质收费,降低物流园区经营成本;可对物流园区进口专用物流设备及其零配件,在关税上考虑给以一定比例的减免;杜绝不合理收费,尤其是影响货物流通的过高的过路、过桥费和名不副实的服务费等。

5. 促进物流技术进步。

目前抚顺市物流园区现代物流技术水平较低,应通过引导企业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加强企业资源管理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的应用,来达到合理优化配置、减少资源浪费的目的,同时满足建立节约型交通,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抚顺物流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从两个方面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首先尽快搭建抚顺物流园区信息网络平台,构建抚顺物流园区信息服务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抚顺物流园区信息系统结构基本标准,完善其基本功能。同时,要在抚顺物流园区建设的前期,做好充分、科学的论证,使抚顺物流园区建设达到布局合理、工艺科学、技术先进的目的。

6. 培养物流专门人才。

物流园区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统一协调、科学规划的指导下,才能正常、有序发展。物流园区较普通物流企业更加需要高素质的物流专业人才。鉴于抚顺物流园区专业人才匮乏的现状,抚顺市一方面应该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将行业专家学者先进的思想与理论、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当前理论的研究发展积极应用到物流中心的初期建设中去;另一方面应积极吸引专业人才和大力展开技术培训,制定优惠条件吸引专业人才落户,把企业传统的行政干部体制改为职业经理人制,重点对业务人员进行物流业务开拓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物流技能培训。

摘要:在深入调查抚顺物流园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物流园区存在的问题,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物流园区的机遇,并对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引导物流园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物流园区,发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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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丁立言,张铎.物流企业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4.

篇4:抚顺市苗木生产现状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园林绿化苗木生产生态效益

0 引言

抚顺园林绿化苗木主要来源于市内几个苗圃、当地乡村、以及邻近城市的周边农户。几年来,抚顺苗圃生产的苗木品种、数量、规格有限,满足不了城市绿化建设,因此苗木有很多是由千千万万农户组成的产业主体,大多是处于盲目的生产状态,起点低、规模小、品种追求见效快、单一好管理的苗木,没有长远规划思路,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常规树种、小规格苗木在绿化建设上需求量少,会影响绿化档次不高,因此部分苗木会出现积压现象,如:杨树、柳树等出现了苗木过剩的问题。目前尤其大规格苗木连续几年一直紧俏,这也是城市绿化和美化工程直接拉动的结果。苗木生产的根本目标是应用,而应用的源头还要追溯到园林设计。由于园林绿化、美化是根据园林设计为依据,通过工程建设达到理想的绿化效果,园林设计与植物关系密切的是植物造景,而设计者是根据设计立意、主题思想来进行植物配置,现在往往是设计与苗源和建设间的矛盾造成设计跟着市场走的被动局面,这些都制约了抚顺市城市绿化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目前就存在许多设计者设计的苗木在我市育苗基地很难买到,每年会有部分资金到省内外其它苗木生产基地购买苗木,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当前,我们不仅在苗木培育管理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更重要的是走出苗圃,走向城市,考察园林绿化景观规划,应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育苗,突出快速育苗、加速成苗同时也应及时找出自己苗圃的差距和问题。

1 当前,在苗圃育苗生产中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1 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性 园林绿化建設离不开苗木等植物材料。切实抓好苗木产业,尽快做到苗木自给,苗圃是园林绿化建设的基础,是苗木的生产基地,每个城市都应有足够的苗圃。因此,加强苗木生产,为城市绿化建设提供丰富的物质基础,才能实现和保障真正意义的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

1.2 丰富的苗木可增加城市景观 苗圃建设要注意培育引种、驯化更多的植物品种,尤其是乡土树种,丰富园林绿化植物材料,促进生物多样性建设,改变乔灌木品种单调的缺点,形成品种多样、结构稳定的生态型植物群落,有利于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

1.3 苗木生产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苗圃建设同其他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一样,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建设行业,建成后能提高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对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苗圃等生产性绿地同其他城市绿地系统可产生的生态效益及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举足轻重,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符合城市发展及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2 抚顺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抚顺市苗木生产主要分布的地区是: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三县)和新抚区、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四区)等处,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市国有苗圃发展滞后而正涌现了一大批个体苗圃;其主要原因:国有的新太河苗圃、榆林苗圃、田屯苗圃、将军花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体制改革不完善,为了给职工开资,忙于对外绿化工程,造成田间得不到有效管理,再加上没有资金投入,造成部分苗圃地空闲改种农作物,花窖也对外进行了出租。相反三县的个体苗圃发展迅速,许多农民看到近几年抚顺市绿化和沈阳市绿化发展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把种植粮食的土地改种绿化用苗。由于有些想长期经营苗圃的苗商,他们根据几年来对绿化市场的走访和对绿化行业了解,不是只停留在单一的几个品种生产,而且逐渐在扩大苗圃地,追求苗木的多样化,目前个别苗圃经营的苗木品种已达到40-50种之多。特别是个体苗圃,哪一品种畅销、价格高,就栽哪种,先后引入了红花刺槐、紫叶海棠、紫叶李、金叶榆等许多适于抚顺气候的品种,但总的规格到目前比较小,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小规模的苗木生产农户一直是苗木只有等机会出售找不到市场,在他们中会有大规格苗木囤积,但大都是品种单一、数量极少,不会形成自己的品牌特色。近两年抚顺市政府每年在绿化方面的投资不足1000万元,致使国有苗圃趋于停留在只管不投入现象。

抚顺苗木生产基地较分散,有很多苗木品种是从周边地区引进,没有当地拳头产品。苗圃普遍面积较小,盲目跟风现象普遍存在,如:2006年抚顺市很多街路绿化建设选用银中杨树种,而且胸径在20-30cm,价格在150元/株,胸径在10-20cm,价格在100元/株,有的小苗价格也在10元/株,所以有的苗圃就栽了大量的银中杨,随着银中杨热潮的褪去,面对供大于求的市场,销售成了主要问题。有些苗圃只有传统品种,如:云杉、桧柏、柳树、杨树、京桃、连翘、榆叶梅、丁香等,苗圃品种单调,不能满足园林实践中求新、求变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目前抚顺苗圃基本以大田生产为主,仅有简单园道和供水设施,没有合理的分区,不便于运输和起苗周转,没有一个苗圃拥有现代化、工厂化生产的设备。

3 发展繁荣抚顺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的对策

只能有新的思维与创新,才能产生新局面。

3.1 制订园林绿化苗木分级标准,实行苗木优质优价,同时发布绿化苗木生产指导信息,引导企业生产市场旺销品种,促进再生产。由于目前实行的绿化苗木工程参考价格只按规格定价,实际应用中通常只采用胸径,高度为限制指标,没有对同规格不同质量的苗木进行质量分级。因此,苗木生产商只注重苗木的胸径和高度,而不注重苗木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实行苗木质量分级,促使苗木商生产优质苗木,制定相应标准。绿化苗木已经出现结构性、地区性、季节性过剩的现象,尤其是从小苗种植到出圃,通常有几年的时间差,市场走俏的品种不断变化,价格在几年间也会有不同的变化。一般来说,新引入和新驯化的品种、高质量的苗木、适应性强的品种比较受欢迎。政府可以进行规划和研究,把未来几年需求的苗木品种和推荐使用的品种进行公布,引导生产,同时鼓励中介、协会等机构对苗木生产和存量进行调查,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优点,建成苗木交易网站,提供最好,最快的交易服务,避免苗木大量过剩造成的损失。

3.2 推行苗木无公害防治,坚持生物多样性,开发野生植物资源,实现科研、生产、推广三位一体,发展名、特、优、新品种。防治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使病虫害尽可能不发生或少发生,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因此,首先把好植物检疫关,加强养护管理,提高植物的抗逆性,推广应用无公害防治技术,保护利用天敌,开展生物防治,这是化学农药所无法达到的。一方面是要调查抚顺主栽品种的生产情况,另一方面要调查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品种,尤其是优良乡土植物。根据所在地域的生态条件、市区苗木市场现状和发展需要,对能满足当地园林绿化要求的植物种类与品种做出宏观选择及繁殖、栽培等方面的安排。选择好繁殖、易栽培植物的种类、数量、规格。同时考虑到土质的改良,植物保护、灌溉设备及各种防护配套措施等,在树种规划时,要注意加强对园林植物新品种的乡土野生植物的引种及驯化工作,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抗性的植物种类。加大科研比重,加强信息沟通,与各大科研院所,尤其是本地研究机构等展开合作,形成科研、示范、推广、生产、销售一条龙;加快科技转化速度。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3 改变传统的种植观念,把苗木产量降低,才可提高经济收入 经济收入是否与单位面积的产量成正比?是否与总产成正比?前者肯定不是,但后者也未必是。大多数育苗人近几年都应当感觉到常用的乔木种植面积过大,单位面积产量也过大,而且苗木需求的规格越来越大,苗木价格越来越低,培育费越来越高。目前只有杨树苗面积有较大幅度缩减之外,其他乔木树种每年销量只有总量5%-10%左右,估计一个品种树木十年才能销售完,种植数量和单位面积的株数减少的很少。当苗木产量大幅度提高时,市场价格反而会降低了;当苗木产量超过需求时,多余的部分苗木不如农作物好销,就是降低价格也未必能卖出去。再有苗木规格不同,价格悬殊较大,目前看绿化往往要求当年见效,因此大规格苗木比小规格苗木价格高出1倍或几倍,也就是说当单位面积种植量超过标准种植量时,致使苗木通过间苗避免造成苗木生长受到严重抑制的现象,达到工程用苗的质量,既费工又费时。因此苗木分成淘汰劣质、分散经营,并移植一部分苗木进行嫁接、卖大留小或卖小留大的做法。

3.4 根据绿化建设需要培育适用苗木,可引导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育苗的目的是应用,只有所育苗木为应用到城市绿化建设上,育苗人才会有经济收入,因此育苗人应要有育苗管理经验和社会经验,培育苗木时应从以下几点考虑:①大冠幅苗木,达到立即见到效果。②抗性强、养护成本低的苗木,保证苗木成活率高。③非常规苗木和外来品种苗木培育要谨慎,培育苗木不要争感热门、忽略冷门,要讲究“精”“俏”,注重增加物种多样性,改变园林绿化中应用单一的绿化品种同时要在引进外来物种时应经专家评估、鉴定和严格检疫等。④苗木规格、培育密度适宜绿化应用。育苗分阶段和计划进行,绿化目的达到美化效果为宜。⑤要多渠道合作、交流。育苗是基础,设计是关键,应用是目的,要与绿化部门和施工单位合作,设计单位交流,目的是绿化建设需要适合城市绿化建设。

篇5:抚顺市个人贷款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档案指在办理和管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贷款业务处理过程的各项相关材料。贷款业务档案属于中心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贷款业务档案进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保管与利用。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是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第三条 贷款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心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贷款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按规定应当由贷款归档保管的贷款业务及相关材料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贷款业务材料归档范围:

(一)借款人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4、中心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5、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书等有效文件;

6、购(建、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7、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住房估价证明;

8、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9、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质押物估价证明;

10、保证人资信证明及承诺提供担保的有效文件;

11、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证明;

12、抵押房屋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13、转贷前借款合同、转贷前剩余本金证明、还款存折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相关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委托书;

3、公积金业务划款通知书;

4、借据;

5、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7、质押合同;

8、保证合同。

(三)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提前还款申请;

2、提前还款通知书;

3、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5、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等形成的文件;

6、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7、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立卷与归档

第六条 贷款业务材料应按户建立案卷,一户一卷。若一户案卷的文件材料较多,应在该户案卷下设立分卷。

第七条 贷款业务材料实行信贷部门立卷制度。贷款初审人员负责贷前及贷后贷款业务材料的立卷,并负责全部贷款业务材料的归档。

第八条 贷款初审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业务材料的复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业务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贷款初审人员负责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贷款初审人员留存,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在每年12月末前完成与档案管理员对上年贷款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对贷款业务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

对于案卷移交归档后形成的贷后管理业务材料,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立卷,并于每年12月末前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

第十条 贷款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出现工作变动,贷款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交接。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业务档案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中心应指定熟悉信贷基础业务与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第十二条 贷款业务档案应有专用档案室保管。档案室配备的档案装具要符合规定要求,能够满足存储需要,档案室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到防火、防尘、防渍、防光、防盗、防有害生物等。

第十三条 中心及各管理部应根据附件样式,制作规格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档案移交清单、档案借阅单、档案检查记录和档案销毁清单等。第十四条 贷款业务材料立卷归档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利于保管、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正确,对档案卷宗进行正确的归类、编序和排列。第十五条 贷款业务尚未终结的档案与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应在同一档案室内分类、分区排列和存放。为防止两类档案混杂,可在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上加盖印戳等标记。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全部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如发现档案损毁或遗失,应立即向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修补、复制破损的档案,及时追索、补救遗失的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贷款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借阅档案,需经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其他部门人员借阅档案,需经中心分管贷款业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借阅贷款业务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单、做档案借阅记录。贷款业务档案借阅应在档案室或办公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十九条 贷款业务档案借阅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可将档案借出。对于借出的档案,借阅人员必须按时归还,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收。第二十条 贷款业务档案借阅人员不得涂改、拆换、损毁、遗失档案。档案借阅完毕后,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进行核查,发现借阅人员损坏档案的,要及时报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应编制贷款业务档案检索工具以方便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二条 贷款业务档案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档案经办人员及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业务档案全宗卷,用于积累和保存与贷款业务档案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材料立卷和档案保管分类说明、档案移交清册、档案借阅登记册、档案销毁清册、档案保管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对贷款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对于为档案管理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伪造、篡改、私自销毁档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档案管理员要对有关档案进行整理。对于按规定应退还借款人及其他人员的材料要填写退还清单,说明退还材料内容,经借贷当事人签章后退还,并在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内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仍须保管3年。保管期从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期结束后,由贷款业务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成员由中心分管信贷业务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贷款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组成。第二十七条 经贷款业务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贷款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销毁清单和鉴定报告,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签字(中心分管信贷业务领导签批),专人监督,集中销毁。

对尚未终止借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未经鉴定、登记、批准销毁的贷款业务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案卷封面样本

附件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样本

附件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移交清单样本

篇6:抚顺市个人贷款

【发布文号】抚政发[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1999-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流动

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我市城区、三县、乡(镇)地区暂住的下列人员: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聘用本市以外的从事各种经营和劳务的人员。含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修理业、餐饮服务业、运输装卸、建筑施工、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和外地驻抚办事机构聘用的本市以外的人员;

(二)配偶之间投奔,老人投奔子女,子女投奔父母的人员;

(三)在市区购置商品房居住,户口仍在市外的人员;

(四)因出差、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等来抚暂住在居民家中的人员;

(五)持劳改释放、解除教养证明尚未落常住户口或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劳改、劳教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在我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登记、发证、收费、通报协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城建、卫生、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街、乡(镇)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委、村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站,确定协管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登记站要按照流动人口300:1的比例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在公安派出所各责任区民警指导下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第六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由户主或本人持合法证件,到居委会或村委会流动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第七条 第七条 居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申报旅客登记。

第八条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第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探亲、访友、就医或直系亲属之间投靠的办理《暂住户口簿》;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营企业、餐饮服务业内部的由单位或雇主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工程队的治安责任人,负责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四)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给育龄妇女或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没有婚育证明和就业证明的,登记造册并将名单通报计划生育和劳动部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离开暂住地到其它地区暂住的,应到其它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请办理《暂住证》,原证注销。《暂住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暂住证》遗失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补办。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当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户口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和押金。流动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同时返还押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居民个人不得留住或聘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暂住证》;不得扣押流动人口的《暂住证》。

第三章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结构、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公房和私人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防火和治安管理要求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领取《租赁房屋许可证》和房屋出租标志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的人;

(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承租人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停租手续,交回标志牌;

(五)房屋承租人变更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禁止在承租的居所内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二)发现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及时告知房主予以消除;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二条

(一)项规定的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同时,每人每月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25元,暂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为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单位,由各责任区民警或聘用的协管员,根据流动人口暂住的时间,可按月或一次性征收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成建制的包工队、施工队或有组织进入暂住地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用工单位按照用工人数向暂住地派出所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加盖流动人口管理费专用章,征收纳入第二预算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费主要用于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的补助、购置办公和文销用品、印制暂住人口登记表格和簿册、对管理流动人口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经通知仍不申报暂住或申领暂住证(簿)的,处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处以2至5倍的罚款;

(三)成建制来抚承包工程或个人雇用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经通知限期不改的,对单位或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通知限期办理手续,过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或擅自将房屋转借、转让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房屋,依法没收危险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抚政发〔198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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