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精选13篇)
篇1: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附 件1
河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河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隧道及其它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要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的应在治理过程中加强重点监控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治理,施工单位不能认真治理或拒不治理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尽快治理,需要停工治理的应准允施工单位停工治理;需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治理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根据风险大小研究确定应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查属实的重大隐患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企业报送或社会举报并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同级网络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并派专人负责落实督办。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 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工程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县安委会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道路运输行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督办。3.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的实施和配合工作。4.督办案件范围
4.1有本条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4.1.1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4.1.2重大安全事故。4.1.3总公司内重点事项。
4.1.4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1.5县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4.1.6县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4.1.7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5.工作内容
5.1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5.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指导办案。5.3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主动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5.4公司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单项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定期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各单位、部门在接到整改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事项整改到位,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各单位、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查评估报告。经自查评估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推进措施和整改。5.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收到挂牌督办结案报告7日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终结挂牌督办。
5.7在考核验收结束后发出考核验收通报,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进行认可,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8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依法机关处理。
5.9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属各科室(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9.1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5.9.2挂牌督办案件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业未及时报告的; 5.9.2结案案件未按规定向上报告的;
篇3: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整改对象、整改方式、整改期限以及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度》规定,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以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场所警示牌。《制度》规定对下列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包括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各市、区(县)政府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提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制度》还明确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对涉及多产权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作了规定。
篇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日 期:
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促进中交四航局北海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辨识和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隐患进行辨识。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篇5: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安全隐患
挂牌督办制度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质〔2012〕48号)、《关于层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昆交质站〔2013〕4号)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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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1、排架施工是本工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本工区项目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隐患挂牌督办流程
1、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部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上的重大隐患内容,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
3、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按期消除。在整改期限内,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5、隐患整改完毕,提出整改验收申请,验收确认合格后,申请摘牌。
6、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内部同样也实行重大安全安全隐患挂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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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部响应文件要求:
1、项目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各岗位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2、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3、在出入口悬挂隐患公示牌,项目安全主管及项目总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4、各部门、工区在接到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5、项目安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
7、一般隐患由项目安全主管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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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隐患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9、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区,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工区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1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11、对被挂牌工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工区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五、隐患治理机制
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停施工或停止施工,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向公司质安部门及督办单位申请隐患销号。
2、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在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30日内将行政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等相关文件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履行宪司法程序后,将相关法律文书报上海建工昆山中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安全部门备案。对无故拖延、弄虚作假、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篇6: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篇7: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篇8: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管段内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D大于等于70分)以上时,该风险因素为重大风险因素;风险评价小组认为应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因素;本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 隧道施工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总监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工程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第六条 安全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5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第八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九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隧道洞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
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责任,并清理出场。
第五章
附则
篇9: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公路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控,跟踪治理,挂牌督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公路建设的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三章 挂牌督办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南(北)区指挥部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南(北)区指挥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参建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南(北)区指挥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各参建单位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母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其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每周一次的巡视检查,检查做到有记录、有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及隐患整改闭合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南(北)区指挥部备案。南(北)区指挥部及时主动向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要转达给施工单位并告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及时反馈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其母体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签认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南(北)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以及母体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整改报告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南(北)区指挥部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南(北)区指挥部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对挂牌单位事故隐患防范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结果将作为对施工单位考核奖罚的重要依据。对防范措施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将严肃惩处,必要时停工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10: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二O 一三年
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 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三条 在基坑边缘处设置隐患公示牌,安质部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在隐患公示牌上进行公告和提示。
第四条 各部门、作业队在接到安质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整改。安质部对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对隐患的挂牌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 安质部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部门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安质部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现场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单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安质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一般隐患由分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
第八条 重大隐患由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措施等,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第九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作业队,安质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部门或作业队暂时停工,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患拒不整改的或到达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当月考评不合格,经予经济处罚、警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或经再次培训学习、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等处理。
第十一条 安质部门对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被挂牌部门或作业队要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安质部门复查合格后即可摘牌。
第十二条 安质部门每月底应就将本月的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要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1: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中交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沈丹客专TJ-1标所有工程。
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领导小组
沈丹客专TJ-1标成立以项目经理王福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与各工区经理为组员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领导小组,以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原则,全面负责我标施工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四、隐患分类
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出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比照重大隐患处理:
(一)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至中交股份和局的;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报至中交股份和局的;
(三)经举报、媒体报道并经核查属实的;
(四)中交股份及局组织督查中发现的。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经理部负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工区项目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覆盖全线、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三)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各工区对全线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质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汇总,能够现场处理的,现场立即处理: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对问题工区下发《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限时整改。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工区要建立隐患台帐,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跟踪处理。其中《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治理要求及时限、督办解除的程序、其他有关要求。
(四)各工区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领导、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五)各工区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按《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整改完成后,经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号。
(六)各工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确保及时完成隐患治理。
(七)各工区接到局发《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治理,并编制隐患治理方案,报局备案,隐患治理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向局提交《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的影像等资料。
六、处罚
(一)各工区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处罚5万元,对责任工区处罚10万元;
(二)不按规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工区罚款
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
(三)收到局《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区,处罚10万元,并处罚项目经理5万;未按本文第五章第7条落实的,加罚工区、项目经理各10万。
(四)对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区,处罚10万元。
七、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安质部。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交一公局沈丹客专TJ-1标项目经理部
附件:《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
经检查,你工区 工点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工区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工区于 年 月 日前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要做好以下工作:
1、工区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 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篇12: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
经检查,你 分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单位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治理完毕。
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根据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严格组织实施;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 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3.治理期间,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商登高速公路开封段No.3标项目(章)
篇13:建筑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更加有效的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提升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
一、瓦斯重大隐患的界定及现场所应采取的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顿:(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2)、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没有按设计要求形成通风系统的;(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6)、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矿机关各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等工作,确保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检查、通报等工作。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责任不落实的;不能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三、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具体方案
1、矿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要报送安监科登记建档,通风队在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现场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负责人及完成时限。出现隐患的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安检科备案。
2、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办工作,各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机关各生产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具体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3、督办责任的落实即:按照矿领导、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基层各队队长、班段长的顺序逐步落实。挂牌督办牌板内容包括: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负责人、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并接受矿其他领导、机关部门及基层各队的监督。
4、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由安检科组织矿有关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报告。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整改单位向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分管副矿长、矿总工、通风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有关生产部门、出现隐患的基层各队队长及验收评估人员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摘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和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组 员:通风副总 安全副总 采掘副总 机电副总 地测副总 基层各队队长 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方法、措施、治理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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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制度01-06
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总结01-06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