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关键词: 退休年龄

国家干部退休年龄(精选8篇)

篇1: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实职干部退休年龄?

2012-01-08 19:10济阳人贩子 | 分类:保险 | 浏览2324次

向您说的正科级:53

副县级:55

正县级:57 厅级(正副):60

副部:62(最高65)

部级:65(未满一届的可至68)

副国级 正国级 是没有年限的,但是实职领导超过60 不会超过3届 75前就退。

我不明白的是:

1、上面的这些年龄是退居二线的年龄吧,不是真正的退休吧,像正科级53就退居二线了,那规定60才退休,53-60岁这几年怎么办?

2、如果正科53岁退居二线,那52岁前调整为副处,那意思是就可以再干几年了?

3、我是这样理解的,您看对吗?正科最多可以干到53,副县最多可以干到55,正县最多可以干到57,以此类推,对吗?

4、我们的领导,正科级,可是还没到53啊,怎么就退居二线了,好像也就48、9的样子,这个怎么理

篇2: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

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翻印

正副处级女干部高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将延至60周岁

2015-02-28 03:08:27 来源: 兰州晨报(兰州)分享到: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

正副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 2015年02月27日17:27 新京报 8,418 新京报快讯(记者马力)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不过《通知》中也称,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该《通知》,不予追溯。编辑:李雪莹 王健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

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篇3: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一、下降的劳动参与率

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劳动力结构在过去几十年来的改变。每个国家的劳动参与率都在下降,其中一些国家下降的幅度更大。在20 世纪60 年代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参与率都在70%以上。但是,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比利时的劳动参与率已经下降到了20%,意大利、法国和荷兰已经下降到大约35%,而德国和西班牙更是下降到了40%。在美国分析人士经常强调国家劳动参与率的“戏剧性”的下降,如图1 所示,美国的劳动参与率从82%,下降到53%。和美国相比,欧洲国家的劳动参与率下降的更为迅速。瑞典的下降幅度很大,下降到57%,但相比其他国家来说相对适度。日本成为下降最少的国家,从83%下降至75%。45—59岁人口以及那些60 岁以上人口的劳动力参与率也大幅下降,这些趋势可以从各个国家的数据中体现。

每个国家当前男性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和年龄之间的关系如图2 所示。在50 岁时,在所有国家大约90%的男性劳动力在工作。50 岁以后,各国劳动参与率下降的比例有很大的差异。在比利时,有5%的低于65 岁的男性在工作,其中有3 个国家的比例更是不到20%。然而,在日本,几乎75%的男性劳动力在60 岁甚至到65 岁仍在工作。

有很多影响老年男性劳动力退出劳动领域的因素。我们强调的是失去生产能力的老员工离开劳动领域。65 岁的男性劳动力离开劳动领域的比例在比利时约为95%,日本大约为40%,我们称之为“闲置生产能力”的时代。如果未使用的容量添加了超过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年龄段,我们发现LFP曲线面积在该范围内。如果未使用的容量是在某些范围内所有年龄的人,我们发现该区域在LFP曲线上方。当总面积上方和下方曲线年龄的和乘以100,它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测量未使用容量的超年龄区间在该年龄段的总劳动量的比例。

二、社会保障福利收益和工作的隐性税收

社会保障计划的两个特性对劳动参与动机有重要影响。首先是提前退休年龄。“正常”的退休年龄也很重要,但通常没有提前退休重要。在正常的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都将离开劳动领域;现在在大多数国家,一些人很少坚持到正常退休年龄退休。

在何种程度上人们愿意继续工作与提前退休年龄的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重要的特征密切相关,这是有利于权责发生制的模式。假设一个人在某个年龄段已经获得了未来退休后的福利,这些收益的折现值减去未来税收支付是人在那个年纪的社会保障财富。考虑退休决定的关键是继续工作时这些财富将如何演变。例如,假设一个人是59 岁,如果他退休年龄59 岁而不是60 岁,社会保障财富的变化是什么?退休难道只是一个社会保障财富之间的区别?

我们比较了在过去一年的净工资收入。如果收益是正的,它增加了工作的额外一年的总薪酬;如果收益是负的,它减少了总的补偿。利息净工资收入的比例是一个隐式的税收收益和一个隐性补贴收入。因此,消极的权责发生制将阻止劳动力的延续,积极的权责发生制将鼓励劳动参与。这种权责发生制率(以及相关的税率)是一个关键的计算,每个国家都选择同样的方式。事实证明,老年人养老金收益通常是负面的:延迟退休意味着减少养老金的折现值。在大多数国家,由于丰厚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和高额的工人社会保障工资税,一个隐性税收激励人们离开劳动领域。权责发生制的大小和相应的补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三、工作的隐性税收和劳动参与率

在法国,高的离职率也说明了提前退休年龄的隐性税率和工作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规定之间的关系。提前退休年龄隐含税率接近70%。如此高的税率在欧洲国家是常见的,在许多情况下税率为50%,在一个案例中竟高达141%。

根据来自所有国家的研究数据,我们发现隐含的社会保障税收与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没有完全令人满意的方式来总结特定国家鼓励提前退休的现象。我们使用的测量是基于一个人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持续劳动收入。在本文中,我们总结了从55 岁开始直到69岁继续工作的隐含税率,我们称之为“税收强制退休”。

税收迫使退休和未使用的劳动力能力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它提供了一个退休年龄在55—65 岁之间税收强制和未使用的劳动能力关系的散点图。它们之间关系是明确的:税收强制退休和未使用的劳动生产力之间有一个强大的联系。然而,它们关系也是非线性的。如果将未使用的容量绘制税收压力的对数,创建一个近似的线性关系,结果是相当令人惊讶的。税收压力的对数回归的闲置产能,表明在未使用的容量的变化的82%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税力来解释退休。因此,这些数据展现了一个强大的社会保障激励放弃工作和老员工的劳动力离开之间的关系。

然而,在更广泛的背景下,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应该被理解。

首先,虽然社会保障对劳动力的参与的影响似乎很明显,但至少会在某些情况下来鼓励工人离开劳动力。例如,证据表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老员工退出劳动力将为年轻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种可能性本身并不能带来社会保障福利和退休之间关系的因果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它是真实的,只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原因。而且,数据表明他们可行。

其次,必须通过因果关系解释的多种结果。可以说,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的规定适应现有的劳动力参与模式,而不是由模式的规定来确定。例如,提前退休的好处是可以为无法找到工作和已经退出劳动力的人提供支持。

总之,很明显,社会保障福利和退休年龄有一种强烈的联系的好处是可以看到年龄和劳动力流失之间存在很强的对应关系。社会保障计划通常在年轻时就提供慷慨的退休福利。在许多国家,失业程序有效地提供官方社会保障规定的提前退休福利。各个国家当前的社会保障计划的规定,确实有助于老年人的劳动参与率下降,降低了劳动力的潜在生产能力。很明显,如果提前退休的趋势被逆转,将几乎可以肯定,这将取决于人口趋势,改变社会保障计划,导致提前退休的规定将发挥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1-194.

[2]Brown,Jeffrey,Arie Kapteyn,and Olivia S.Mitchell.2013.“Framing&Claiming:How Information-Framing Affects Expected Social Security Claiming Behavior.”[J].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2013:18-20.

篇4: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我是一名退休老干部。我的退休走过了一条曲折的路,住院看病,对方把我推来搡去,几乎让我走投无路。我想咨询,已经退休的国家干部是否能够一次性买断工龄?

沈中治

沈中治同志:

我们很同情您的遭遇,单位在您退休四年后又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停发退休金,以极不严肃的形式签订了“买断工龄”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企业与员工、单位与职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是“终身制”。那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拖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和单位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职工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 应该说,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职工也只是权宜之计。

1999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再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篇5: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提前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岁呢?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网友提问:

提前退休的年龄是多少?退休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一、提前退休的年龄是多少?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

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篇6:如何确定女干部、女职工退休年龄

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在现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于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人事部门认定为干部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按工人对待,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女员工能否办理退休的前提是确定其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

二、目前她们的身份已不能根据档案身份确定,而是根据办理退休手续时前一年的实际工作岗位(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准)来确定。

任何人在管理岗位上工作超过1年以上,就要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同样,即使档案身份为干部的,目前实际在普通工人岗位上工作超过一年的女员工满龄退休年龄可以确定为50周岁。

三、员工工作岗位如果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及时反映出岗位变动情况,以避免员工在退休年龄方面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女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员工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

具体为在50-55周岁之间的女性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一、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二、如何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退休年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的、至今仍具有效力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构成了我国几十年来退休年龄制度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18个城市(我省仅有成都一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国务院于1994年发出《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该《通知》在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中明确指出,“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把“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从18个扩大到111个,我省除成都外,新增了绵阳、自贡、乐山、内江4个城市。

在国有企业破产中,某些企业为了逃避对职工应尽的责任,为把该责任转移给社会保险,违规地把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为了坚决制止和纠正该违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作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其明文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织、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总结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企业女职工退休执行的是干部和工人两种不同退休年龄政策。

二、企业女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女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

三、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提前退休的年龄女干部为年满50周岁,女工人为年满45周岁。

以上结论,同样在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制定的相关文件中得以体现。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以下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篇7:国家干部退休年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全国各省女性职工退休政策文件集

(五)上海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社保业一(1996)76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核,现对审核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年龄的核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四)少数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备案后,也可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延长期限一般为1~5年。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五)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批准;无归口部、委、办的,经区、县和主管局批准,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高工、高经等)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可延长至70周岁。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这类工作,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七)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八)个别企业在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退休(职)人员工作年限的核定

(一)职工的工作年限按职工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与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确定。

(二)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统一按国家和本市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计算。

(三)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不含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的缴费月份。

(四)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0年的职工;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15年的职工可按退休办理。

(五)1993年1月1日以后进单位的征地劳动力,在安臵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周年的,安臵单位按沪社保业一发(95)22号文规定为其一次性补缴不满15周年部分养老保险后,其补交年限与本人征地后实际从事的工作年限满15年的可按退休办理。

(六)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按退职办理。

(七)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按退休办理;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按退职办理。

(八)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5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区、县中心应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本息储存额一次性返回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办理退休(职)的手续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年月以职工身份证为准)的当月,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二)办理退休(职)手续的程序为:单位按规定填写《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送区、县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单位批准退休,发给《退休(职)证》。

(三)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报区、县中心审核时,根据以下规定附有关材料: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附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

(3)职工85年工资套改前标准工资定级表(档案记载复印件)(4)女职工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另附原“聘用合同”或“上岗合同”

2、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报送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另附以下材料:

(1)一般职工,附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原件(或复印件)

(2)高级专家,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办理退休(职)的,除报送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经企业、区(县)两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申请报告

(3)本人连续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4)连续一年病假的证明

(四)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关于审核本市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时间及其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还需另附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的材料。

(五)破产企业为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持有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书。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办理职工退休(职)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对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业务处室反映,待市局有明确意见后再作处理。

全国各省女性职工退休政策文件集

(一)安徽省

劳社秘[2003]169号

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国有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原则上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一般确定为工人岗位。企业应根据以上要求,将工作岗位设臵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应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河北省

冀劳社办[1999]235号

近来各地普通反映对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难以掌握,要求省里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和关于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办理:

一、原身份为干部,现岗位为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且在现岗位已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年龄满50周岁但在现生产、工勤岗位不足5年的,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原身份为工人,现岗位为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应按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甘肃省甘政办发[2006]87号——目前最合理合法的女职工退休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福建省闽劳社[2001]362号

(七)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八)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凡未经批准或未报备的,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62号文规定计算。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政[1996]7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有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至1996年6月30日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并凭《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四、《意见》第66条规定的企业部分职工,要求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的,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本着“从严掌握”原则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实施的工种和期限。

五、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转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间断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遵循《意见》第98条规定。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1996年04月16日

江苏省《〈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山西省晋劳险字[1999]78号

一、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换职工岗位的办法,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河南省豫劳社函[2000]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四川省《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十四、企业女职工由工人岗位转为管理(干部)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企业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可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篇8: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思考

多少岁退休最合适?在2008年年底, 媒体就“延迟退休”一直议论纷纷, 且当时传出消息“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时值2011年, 也未有任何措施动态, 一时间, 相关的调查、讨论盛行, 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均大量存在。人保部相关人士表示:关于目前我国是否延长退休年龄仍在“研究”阶段。

二、反对目前延迟退休原因分析:

1. 对于就业方面影响:

(1) 老人不退, 新人没位。

我国是人口大国, 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有2400万人左右, 而目前每年大约只能安排1200万人就业, 因此“老人不退, 新人无位”较为普遍, 且能征得很多人共鸣的一个论点。提出提高退休年龄, 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就业, 使社会整体就业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倒挂”之势, 即老人就业比年轻人就业相对充分。从社会学角度来说, 这种就业形势会产生诸如“啃老族”的弊端, 而一些不愿意作为“啃老族”的年轻人, 也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危害社会, 因此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

(2) 产业结构不同, 对就业者要求不同。

在发达国家经济主要是服务业而非制造业, 在私营和公共服务机构中很多工作都要基于从实践中获取知识, 故经验极重要, 而且脑力劳动当然要比体力劳动对人体的要求要小很多, 这样就为延迟退休提供了可能性, 而偌大的“中国制造”需要的大部分是劳力型人才, 所以如果延迟这部分人的退休年龄, 必定会使这部分人感到力不从心, 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

(3) 部分中老年人群也会产生就业困难的困扰。

对于一些企业的基本职工, 由于本身薪酬待遇等均不高, 不得不“再就业”, 而延长退休年龄类似于剥夺了再就业的机会。随着岁数的增加, 被企业返聘的几率就越小, 他们再就业的公平就业权和收入权就难以保障, 目前“4050”群体就业难的现象, 就佐证了这个问题。

(4) 对企业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明显增加, 倘若进一步延迟退休年龄, 会使企业人员的流动性减弱, 影响企业活力。

2. 延迟退休年龄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影响: (1) “延退”与养老金亏空问题

据报道, 推迟退休一年, 国家可节省养老金200亿元。我国养老统筹基金亏损严重, 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亏空。但这是个治标不治本, “饮鸩止渴”的方式。养老金亏空数量巨大, 解决这个问题得追本溯源, 由于制度转轨所造成的问题需要对症下药, 故无论是做实个人账户还是采用名义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基金的个人账户部分都需要一个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 仅通过延迟退休年龄, 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反而会产生对社会保障体制的威胁。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来解决亏空的这个想法是不成熟的。

(2) “延迟退休”对我国养老制度推行方面影响。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进行了改革, 各个方面都还处在一个磨合时期, 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旦延迟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制度又需要对不同的人群进行相应的改变, 这会使人们在理解和执行养老保险制度上产生更大的问题和混淆, 对整个养老体系的发展不利。

(3) “延迟退休”会加剧我国养老金给付制度不公。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给付制度对于不同的工作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 这使得一部分人希望尽早退休, 一部分人希望延迟退休, 两极分化现象严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无保障人员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3. 对于“国与民之间契约关系”的影响

2010年度, 法国通过了备受争议的退休制度改革法案, 之后全国跨行业罢工反对该项改革实施。分析这种现象, 即是社保制度是一种国家和国民的契约关系, 单方面修改契约本身是一个违约行为, 而对于契约精神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而言, 会出现如此现状也比较容易理解了。通过这一事件我国要吸取这方面的教训, 即针对延迟退休方面的政策, 一定要多次听证。

总体看来, 延迟退休年龄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而且人们对虽然随着国民生存寿命的增加, 劳动能力也在增长, 从长远看, 延迟退休年龄是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 但延迟退休年龄不仅要看制度, 还要看时机。

三、具体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法

1.“柔性”“弹性”

从2010年10月起上海实施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 虽并非能等同于延迟退休年龄。但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可以被用于对退休年龄政策制定上。

鉴于,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和诉求多元的社会, 社会人群的结构复杂, 而“柔性”“弹性”的做法符合了不同层次, 不同状况人群的需求。

2.“男女平等”, “女干部与女职工平等”

男女退休的政策源于计划经济时代, 历史上, 对劳力要求较高, 而目前阶段, 这种趋势渐降, 很多女性在老年时几乎可以有与男性相同的工作能力, 再加之, “宪法的平等性原则”也要去女干部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同化。

故可以采取先延迟女性退休年龄使得男女退休年龄同步, 再同时延迟男女退休年龄的方式, 逐步缓慢地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

3. 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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