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关键词: 证人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共8篇)

篇1: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文章标题: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建设新农村,低保制度更应完善

在常德市范围内,鼎城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各类贫困人口比重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显得更加迫切和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鼎城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调研,现就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加强组织

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鼎力配合。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把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要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及水、电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爱心房求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和教育救助相配套的办法与措施,使低保工作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快制度建设,健全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

尽快研究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尽快解决县乡低保机构的编制问题,充实乡村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力量,安排或聘用低保专职人员。要采取政府统一协调、民政归口管理、部门尽责联运的管理模式,实行属地管理,不断夯实基层低保工作基础。

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渠道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要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要实行以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的原则,并适当向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倾斜,进行转移支付。除财政预算渠道外,还要系统研究社会捐赠问题,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力量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整合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和部门灾民救济资金,发挥各项救助资金的集聚效益,加强检查和督促。

加深理论研究,完善科学规范的保障内容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的各项具体指标和内容。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根据本区、乡(镇)的经济状况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允许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方面量力而行,视情而定,不搞一刀切。在保障标准上,遵循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既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效益,又体现出社会公平与公正,既维护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又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线标准。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特征和需求的不同,保障标准应有尽次性和差别性,实行分类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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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概况。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我国农村户口人员 (包括乡镇企业职工) 支付一定的劳动所得,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享受一定的养老金,用以保障衣、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自从 1991 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之后,农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再到初具规模,可以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保障方式有: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农村社区养老、商业养老保险、五保户制度等,其中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养老是传统的也是主要的农民养老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突起,这些传统的养老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令人十分担忧。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步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到今天已经走过了 20 多年的历史。这段历程又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986 年至 1992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1992 年至 ,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 年至 2003 年,为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衰退阶段;第四阶段为 2003 年至今,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试点阶段。也就是说,从 1986 年至 2003 年,为我国的早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阶段,探索的结果是陷入了僵局、归于失败,从 2003 年开始,我国又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阶段,这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苏州、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首先开展起来的,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至今仍然处于局部的、早期试点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发展成全国性的政策试点。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缺乏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政策扶持 ”为基本的筹资原则,但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无任何国家的补助和补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实质上主要来源于集体和个人两种渠道。而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农村的集体组织由于受困于资金紧张局面而无力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同时,农民收入在我国整个社会中来看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他们用于眼下生产和生活资料方面的资金往往都会面临困难,哪有多余的“闲钱”来参加养老保险呢?所以,综合这两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都没有、也不愿意花费多余的钱来参加养老保险,这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严重匮乏。

(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科学、规范。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都是采用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方法,以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能够继续保值升值。而在我们中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由当地民政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并且又没有相应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所以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挤占、挪用甚至侵吞、浪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农民对参与养老保险失去了信任。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避免风险,农村养老保险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但事实上,自从 年以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再考虑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子女众多,所以晚年养老会有充分的保障。而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使得农村的家庭规模越来越朝着小型化发展,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意味着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这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时间、精力上来看,对农村的年轻子女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特别是一些家庭贫困的农户,子女养老力不从心,或者出现不孝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对老人生活不闻不问、甚至虐待遗弃老人……所以说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负担的增重,将会对老年人的晚年幸福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

另外,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农民子女纷纷涌向城市谋生的现象,这些年轻人在外打工,虽然能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带来较大改观,但是也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带了负面后果,因为大量的老弱病残老人留守家里,不仅平时的日常生活缺乏照料,而且遇到意外、生病时,老人们饱受的委屈和折磨会更多。……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首先,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上,要切实履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要通过各种宣传,动员农民积极参与投保并且提高参保的资金投入档次;要落实集体补助的发放并提高集体补助在保险基金中所占的比重;要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应当加大政府在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

其次,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养老基金的来源。对此,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笔者建议:

一是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通过发行农村养老保险债券,将社会上的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国家使用,以此缓解压力过重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

二是发行社会保障彩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彩票的认知度也越来越高,其热衷程度可以从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的出售中略见一斑,而福利彩票所筹措的资金尽管也是用于社会保障,但其使用范围比较狭小,仅限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事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发行农村社会保障彩票,将所筹措的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

三是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即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向中央银行申请政策性调节贷款,以暂时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缺口,等资金周转过来时再以其投资收益予以低利返还。这种政策性调节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率较低,具有政府扶持的性质。

四是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援助的性质,利率较低,期限较长,但手续往往非常严格。国家可以考虑争取申请到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将申请到的部分货款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投入。

(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根据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及我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政府部门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方式非常不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征缴、保管和使用三分离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其次,应当强化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保管、投资、收益处分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以防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或贪污、浪费。

(三)开发多种方式的投资,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周期性较长,涉及面较广,如果民政部门所收缴的养老金长期不能增值,甚至发生了贬值,就很难保证将来养老金的给付能力,并且影响养老金的信誉、打击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必须要通过各种途径来使养老金保持增值。对此,今后我们应当降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中的比例,转向开发其他一些投资、收益方式,例如:1.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因为房地产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周期较长、价格一路看涨,所以把小部分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业可以使保险金以较小的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2.

投资于政府债券。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的资金出现严重短缺状况,为了搞工程、搞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不得不以高利率为代价向外借款、发行债券。对此,笔者建议可以把部分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这样一方面缓解了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养老基金获得稳定、可靠的收益。3.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保险基金的投资和使用,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但养老保险金的收取、核算、给付等工作应当由其他机构而非该公司负责。

总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进行创新和调整,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原则之间寻求最佳组合,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投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对农村进行道德宣传教育。封建思想的瓦解同时也使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功能逐步弱化,所以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尊重老人、孝敬老人的意识越来越薄弱,导致农村老人晚年生活不仅缺乏子女的关怀、照顾和经济上的补贴,甚至还会遭受儿子、媳妇的虐待、遗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加大对农民道德思想的教育和引导,宣传年轻人要树立敬老、养老的思想意识,加强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保护。

其次,通过法律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养老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潮中,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受到很大的冲击,仅靠年轻人的自觉意识来实现农村的家庭养老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性要求年轻人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笔者建议:在农村深入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农村设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中心,对歧视、虐待、遗弃和不孝敬老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以鞭策其及时纠正;可以在农村试行推广家庭赡养协议书,根据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在协议书中详细规定子女孝敬、赡养老人的一些义务(包括经济补贴、生活照料、疾病护理……),并由集体出面建立奖惩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经庭如,华黎。农村社会保障离不开财政支持[J].铜陵学院学报,,(2)。

[2]权锡鉴,姜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4)。

[3]龚文君。空巢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J].西北人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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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永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与解决之道[J].金融与经济,2006,(1):49—51.

[6]苏保忠,张正河。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养老制度及其启示[J].当代经济,2007,(2)。

[7]徐道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困境与出路[J].探索与争鸣,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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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洁琼。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与国外经验的启示[J].安徽农业科学,2006,(14)。

篇3: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一)保障人数不断增加

2007年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当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148.5万人,占农业人口的7.6%。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9年的快速发展,2015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已达到325.5万人, 占农村常住人口的16.5%。 9年间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增长了2.2倍,年均增长17%。

(二)保障标准不断提高

200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9年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2007年685元/人·年逐年提高到2015年2434元/人·年, 月人均补助水平相应由18元提高到129元。 7年间全省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增长了7.17倍,年均增长30%。

(三)资金投入不断增长

随着保障人数的增加和保障标准的提高,全省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断增长。 2007至2014年全省农村低保年支出由181亿元逐年增长到45.96亿元,年均增长58.7%,中央补助资金约占总筹资规模的80%以上。 2015年预计支出57.02亿元,其中:中央补助48.2亿元,占85%;省级安排8.58亿元,占14%;市县安排0.24亿元,占1%。

(四)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下发以来,省级明显加快了农村低保制度体系建设步伐。 省政府先后印发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98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3]146号),民政、财政等部门也及时出台了机构建设、收入核定、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指导各地改进和完善农村低保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保障对象覆盖面过大

2015年,全省农村低保覆盖面达到16.5%,比全国平均覆盖面6%高10.5个百分点,比西北其他四省平均覆盖面10%高6.5个百分点,是全国覆盖面最高的省份。 过高的低保覆盖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严重不符,财政部、民政部多次对此表示异议。 同时,农村低保覆盖面在地区间差异过大,瓜州县最高(49.4%)、东乡县次之(35.4%)、七里河区最低(4.8%),最高和最低之间相差44.6个百分点, 不符合地区间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造成保障对象覆盖面过大的主要原因:一是“应保尽保原则执行“走样”。 “应保尽保”是低保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多年来,特别是制度建立之初,主管部门出于多种原因,一味鼓励各地主动“扩面”,没有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按“应保尽保”原则核定保障对象,“入口”过于宽松同时,一旦纳入保障范围即形成刚性支出,“好进难出”现象普遍存在, 主管部门主动压减保障人数的意愿也不强烈;二是市县政府对低保制度认识错位。 省委、省政府2010年出台针对“两州两市”、“国扶省扶”县的“调、减、免”政策,以各地2009年底低保人数为基数核定省级补助资金。 绝大部分市县在资金支出压力减轻的情况下“一哄而上”,导致农村低保人数急剧增长。 下图显示:2009、2010两年全省农村低保人数增加170万人,增长了116%,是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以来保障人数增幅最大的阶段,此后年度基本趋于稳定。

(二)分类施保不尽合理

历次出台的农村低保管理制度对分类施保的各类别划分,均没有科学的定量指标,只是用“基本”、“明显”等词大致表达,造成各类别之间界限模糊,给保障对象的核定工作带来困难,且存在一定的政策“漏洞”,为基层管理人员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目前,全省将农村低保对象划分为四类,实际核定过程中由于三、四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生活境况差别不大,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不患寡而患不均”,导致出现“轮流保”等违规现象,同时也引发保障对象之间相互攀比,造成不必要的群众矛盾,与此相关的上访事件很多,县乡政府及村干部普遍反映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高。

造成分类施保不尽合理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的社会管理水平客观造成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实难问题。 基层政府和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对象核定过程中,主要依据农村居民日常起居、邻里意见等“视听觉指标”,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确定低保对象,很难制定并依据硬性定量指标来确定;二是分类过多过细。 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共分四个类别(见下图),其中一、二类对象占42%,是一定区域内基本生活确实面临困难的人群,是农村低保制度应重点覆盖的对象;三、四类对象中只有少数人因各种突发因素导致了基本生活困难,绝大部分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差异不大, 且具有劳动能力,这也是造成低保制度“养懒汉”及引发各种矛盾的主要原因。

(三)保障标准不够准确

2015年, 全省农村低保年标准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13元、比西北其他四省高7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元、与西北其他四省基本持平。 尽管省委、省政府连续9年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但低保标准总体上仍然偏低,与农村居民衣、食、住、行所需的实际生活费用存在一定差距。 以兰州市为例:按每人每天食品支出12元计算月需360元,加上必需的水、电、交通等开支后,人均月基本生活费用至少在400元以上(尚未考虑穿衣取暖等因素),而目前对一类对象实际补助275元/人·月,明显低于实际需要。 省内其他市县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

造成农村低保标准不够准确的主要原因:一是未按规定制定标准。 国家规定了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三种低保标准制定办法,但实际执行中完全没有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主观上造成了低保标准脱离实际;二是低保标准强行与其他标准挂钩。 在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时,过多地与扶贫标准挂钩,而生活性低保标准与生产性扶贫标准属于两个范畴的概念,客观上造成了低保标准不准确;三是社会管理指标体系存在缺陷。 由于统计口径等原因,扶贫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体系不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说服力不强,低保标准也很难独善其身。

(四)家庭收入核实困难

由于低保制度是以家庭收入为核心,因而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是整个制度的重中之重。 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全国范围内家庭收入核实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制约了低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2010年起,省级加大了对全省低保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但由于可借鉴模式不多,“摸石头过河”,收效甚微。 2013年,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指导意见,针对低保对象核定建立了“3+1”综合测评法,但由于其操作过程过于复杂、基础数据获取困难,实际执行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造成家庭收入核实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没有完善的可用于查询城乡居民就业及收入等信息的终端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难以掌握农民外出打工等收入,客观上造成家庭收入核实难,且这种状况短期内难有改观;二是部门利益协调难。 长期以来,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各自为政,政府没有整合建立大数据平台,个别部门数据共享困难;三是基层民政部门力量有限。 在没有建立统一查询平台的情况下,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依靠现有力量难以实现多部门数据采集, 增加工作人员的同时加大了工作成本,也不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途径。

(五)县级政府责任缺失

低保制度建立之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县级政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自行制定标准、安排资金予以保障,中央和省级给予补助。 随着保障面的逐步扩大,低保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后,县级政府对低保制度运行的责任逐步缺失,突出表现在管理漏洞多、人为“扩面”、用低保资金变相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

县级政府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是资金支出压力小由于县级政府承担的低保资金极少,在资金支出压力不大的情况下,部分县区不断冲击省级管理底线,造成低保人数人为增长;二是省级管的过多过细。 目前,省级按各地农村低保各类别实际人数核定补助资金,且在标准制定、动态管理等方面插手过多,造成县级对省级依赖性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普遍认为低保是省级的事情, 按照省级核定的人数向乡、村两级被动 “分配低保指标”,“应安排资金” 变成了 “县级配套”,并通过各种形式要求省级“增加人数”、“减少配套”。

三、对策

(一)制定相对独立的低保标准

保障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左腿”,重点解决能不能“保好的问题。 建议:一是转变制定标准的观念。 低保标准虽然与其他标准有必然联系,但必须相对独立,能准确反映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状况。 建议省政府及民政部门下大气力、转变观念,引导各地制定相对独立的低保标准,避免标准脱离实际,不能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二是据实制定标准。 建议选择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各地农村居民实际生活费用制定保障标准,并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避免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拍脑袋决策”;三是注意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省级制定全省指导标准,同时发挥好地方政府的“前沿阵地”作用,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具体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失实。

(二)完善低保对象核定程序

对象核定是低保制度的“右腿”,重点解决能不能“保准的问题。 建议:一是强化基层低保工作者的责任心。 在目前社会管理水平达不到准确核定家庭收入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低保政策“出入口”的基层低保工作者的责任心至关重要。 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增强责任感二是简化核定程序。 鉴于基层民政工作实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核定程序,对过于复杂、难以操作的核定办法进行必要的改革,力求简单实用提高审核认定效率;三是重视和完善民主评议。 一般地,村干部及村民对区域内特困群众的认定是有共识的。 因此,建议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提高评议确定的准确性。 四是加快居民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对低保对象的核定最终要过渡到依靠科学的定量指标上来。

(三)大幅压缩低保对象范围

由于目前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和范围过大两者并存,造成一方面农村实际困难群体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保障水平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很多不需要保障的人员进入了保障范围,形成资金浪费,如:四类保障对象近三年月人均补助水平仅58元,对保障其基本生活实际意义不大,但全省为此年支出资金5.23亿元。 建议:一是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低保制度是为了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而专门设立的制度应坚持围绕家庭收入核定保障对象,不允许地方政府利用低保制度解决其面临的其他急难问题或变相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 主管部门更要从维护制度严肃性的高度克服畏难情绪,舍得“割肉”;二是调整低保对象范围。 建议现阶段保留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取消四类对象,压缩三类对象并将其范围限于短期内因临时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建议全省总体覆盖面控制在略高于西部平均水平。 三是加强动态管理。 基层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有低保对象,特别是三类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同时,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及制定制约措施,改变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吃低保为荣”的错误观念,避免 “养懒汉”。

(四)改革省级资金分配方式

省级目前单纯依据各地农村低保人数,采取“清算拨付的方式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 这种做法存在一定弊端,管得多且管不好。 建议:一是实行“因素法”分配资金。 改变2010年“调、减、免”以来实行的资金分配方式,根据各地低保人数、地方财力、管理水平等因素,设立不同权重综合测算分配补助资金;二是实行资金包干使用。 省级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自有资金统筹安排,因低保对象不合理增长等原因造成的支出缺口由各地自行承担。 省级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重点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增强市县政府对低保制度运行的主体责任;三是建立奖补机制。 省级每年根据筹资情况,拿出部分资金对低保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可用于弥补低保自筹资金缺口及临时救助。

(五)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除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外,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其他各种问题,均可以通过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得到解决。 建议:一是健全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围绕省政府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加快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低保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不留制度“死角”;二是建立常态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和随机抽查机制, 省级重点加大对管理水平较差县区的监督指导力度,同时加大对基层从业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三是加大处罚力度。 基层政府要重视处罚的震慑作用,敢于从严处理各种违规违纪人员,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减少 “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国发〔2007〕19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S〕.2007-7-11.

篇4:对完善我国排污制度的几点建议

關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政府监管

我国的经济水平正逐步走向成熟,相应的环境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早已落后,现代经济的发展就是环境与社会的相协调。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该制度是针对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和总量控制的特别策略,同时也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优秀典范。将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在利益的引导下迫使企业在自己治理污染和购买排污权之间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一、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奠定排污权交易法律基础

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的出台是我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从试点阶段真正迈向下一个阶段的重要一步。立法应当给我们在研究排污权制度的道路上一个肯定,明确净化污染物的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巧妙设计,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性质、许可证分配制度、给予环保部门相应的强制措施、对乱排乱放的“黑心”企业事业单位挥重拳。首先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原则和立法目的;第二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实行同类型“商品”交易,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交易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例外情况需要专家的继续研究和反复论证才可实施,第三要严格政府和企业以及排污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立法设计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的交易、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监督和管理框架。

二、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

政府需要提供行之有效的方式帮助企业完成任务达到节能减排的指标。政府应当将例如: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国家相关文件、排污权交易的区域化指标、买卖资格标准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这样有利于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污交易的有序进行还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寻租,也有利于社会对其的监督,恢复政府形象。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信力首先政府应建立起系统的对违规的企业处罚制度以及对各种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制度,增加排污权交易者的数量和交易的透明度。加快政府角色转换,简政放权,发挥市场的根本地位,有效防止一些官员利用许可证的买卖谋取私利,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三、排污权交易应当与其他手段相结合

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有一些不足和缺陷,而其他关于污染控制手段政策也有可以弥补其固有缺点的方式。为了降低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活跃市场经济保护环境,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环保政府可以专门成立排污权交易办理窗口,具体工作内容可以包括排污权交易制度咨询,交易者信息采集登记备案、为交易企业进行交易管理和经纪,以及为排污企业安排排污指标的调整等。同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产等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秩序稳定,以“组合拳”的方式为该项制度保驾护航。排污权的拥有者十分重视该项权利的所有,因为有一些排污权的产生是由于排污者出于投资的目的产生的,需要投入时间、材料和资金(与免费发放的许可证不同)。如此一来如果各个企业排污权周期较短,他们就无法通过该制度获得经济利益,抑制市场的活跃,从而使这部分排污权的产生被迫收到阻碍,在二级市场中卖方的“惜售”心理就由此产生。

四、借鉴国外经验技术

能否建立起一套完整、精确、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检测信息系统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保证。作为强制性排放交易机制的典范,欧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实践操作的经验。“以美国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为例,主要依靠3个数据信息系统来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ETS,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该系统是将检测装置连接到每个参与单位,统一收集检测数据,为污染物的排放提供精确完整迅速的信息支持。二为年度调整系统(ARS,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主要是计算出各账户年终要扣除的许可证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ATS,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自动监测各参加单位是否达标的,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交易日期等信息。”单就许可证审核环节来说,在美国联邦环保局对交易体系中参与的每个部门都会定期对许可证进行审核、调整、检查,并密切监测各排污部门当年的子账单是否有足够的许可证用于污染物排放,通过对搜集数据的分析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相较而言,我国现有的监督管理系统还有缺陷,监测技术的落后进一步导致环境容量监测、污染物排放量的下放。

五、排污权在初次分配中要注重公平

目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是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和无偿分配相结合,但是具体的哪类排污权应采取什么方法需要国家统一标准。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就应选择不同的分配标准,增强理论的可操作性。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越来越完善以及法制的进步。以上三种方式中公开拍卖和标价出售都免不了让企业产生抵触心理,这也使得有偿分配的方式不够通畅,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各个行业的差距也都会导致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这也是要在实践中解决的问题。因此削减各个企业的排污指标,将排污权建立在真实有富余的排污指标上,保证政府交易行为在阳光下进行。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现实障碍主要存在于科学技术和社会支持的各方面,同时本人认为将其他学科与环境保护相融合,更深入地介入环境立法、环境保护中去更有利于该项制度作用的最大发挥,也会成为研究的新方向。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经济环境的刚刚起步,尽快使排污权交易理论实践与我国实际才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大量学习研究发达国家治理环境的优秀成果时,我们也应避免盲目求新,应当逐步探索,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本土化。

参考文献:

[1]李恒远.中国环境法治[M].第一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杨厚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建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9.

[3]冯瑞.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浅析[N].法制与社会,2008.

篇5:论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城乡低保标准挂钩物价

民政部5月18日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意见规定,各地要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农村低保制度落实至今,为广大收入水平低于全社会的低收入者解决了温饱问题。对贫富差距的扩大也有很好的延缓作用。但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也存在着缺陷,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低保制度的实施不够灵活。努力看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的不足才能更好的保障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不够灵活。表现在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亦或者是低保标准很少改变,社会经济一直在发展,物价处于时时变化当中而且大多数是在上升,而低保标准却没上升。

保障范围过窄。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

农村低保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

多年来,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章立制,确定申报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处于实验和摸索阶段,尚未制度化,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保障资金的发放还没有规范化。经办人员把关不严、不按申报程序办理等不规范现象,存在人情保、养懒汉现象。低保基础管理薄弱、档案材料保管不齐、信息化建设落后问题普遍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执行过程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贪污腐败、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现象严重。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事情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些部门年终突击分钱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有些地方政府把国家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擅自改变用途,成了地方修广场、建马路、盖办公楼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些地方把国家的专项资金成了寻租和钱权交易的工具。当然,这与我们财政核算和预算不实有极大的关系,也有我们财政运行管理上存在极大的制度问题,同时,还有国家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问题。

既然已经意识到低保制度实施过程当中的缺陷就应该有相应的完善措施: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确定保障对像

农村低保涉及人员最多,且居住分散,家庭收入复杂且变动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保障对象,这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就必须研究改进收入调查方法。

科学界定、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标准过低,解决不了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要;标准过高,会造成财政负担重,同时会出现负激励问题,容易出现养懒汉现象。因此,要科学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虑因素,一是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二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三是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四是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标准也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在农村低保人口的资金监管上,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制度。对这一块工作,在财政预算上,特别是中央财政预算要坚持执行“从中央到人头”的一卡式管理,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在资金的运行上要实行封闭运行。切实克服截留、挤占、挪用、侵吞的行为,同时,要解决“雁过拔毛”的部门问题,要把好事办好。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除了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外,还应建立检查制度,即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实行半年分查,年终总查,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低保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并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动态,及时修改实施规定和实施办法。应该重视群众的监督和检举,为群众提供良好、安全的上访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低保民主议事会制度,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低保审查的参与度,使低保资金审批更加透明化,把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业务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划、决策和业务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筹集起来,集中到县一级管理,由民政局开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各乡镇基金单列,每年分批由银行按民政部下达各乡镇的兑

现金额,分别拨付给乡镇信用社,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到乡镇民政单位办理三联单后,到乡镇信用社领取保障金,市级民政部门只走账,不管钱,做到专款专用。

篇6: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传统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尽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试点”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在认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缺陷完善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每个公民的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2007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的地方。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困难群众雪中送炭。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在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5月23日,温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出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提出明确要求: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自2001年我国开始实行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来,绝对贫困人口规模大幅下降,2000—2006年共计减少了1061万人,大部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通过自身的努力走上了脱贫致富、自我发展的道路。而随着扶贫投入的不断增长,每年减少的贫困人口数量却在变小。上世纪80年代,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370万,90年代平均每年减少520万。2001—2006年,平均每年只减少约156万,其中2003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根据统计局估算,当前绝对贫困人口中有7%丧失劳动力,只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部分绝对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并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2、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

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也暴露了一些突出问题,急需研究改进。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农村低保进展缓慢、覆盖面低,绝大多数农村贫困人口仍然不能纳入低保范围,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无法获得任何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在农村低保制度实践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也比较突出。

1、工作指导思想有偏差目前许多地区各级干部对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社会意义认识清楚,而对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如何处理该制度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的思想认识却没有完全统一。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本乡镇如何争取更多的低保资金考虑多一些,有的从操作便利性方面考虑多一些。甚至有些管理干部还抱着“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好人态度”,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

2、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低保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低保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言,经济和资金实力的确是一个重要条件,但绝不是决定因素。还有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工作。

3、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在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

4、摸底统计工作滞后各地区虽然明确了农村低保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乡镇、村委对农户的收入、生活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相对滞后,还没有做到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计出实际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全面、准确、完整的数据。目前许多地方只是按照低保资金的多少来分配低保对象指标,把原有的特困救济对象转为低保对象,存在按人口平均分配低保人数的现象,应保难保、能保漏保的情况较多。这对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低保政策增加了难度。同时,因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相同的低保政策对边远贫困乡镇与城郊相对宽裕乡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明显不同。

5、保障范围过窄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在保障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情况。http://

6、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主观层面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层面上,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不少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尚属“吃饭财政”,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工作,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四、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议鉴于前述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各地低保制度探索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应坚持建设农村低保制度的大方向,同时着力完善这一制度。

1、加强低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人们对低保政策的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要重视低保制度、政策的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群众宣传、解释,让人们了解低保实施的意义、保障范

围、保障标准,尤其是低保的概念。对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让他们懂得低保不是政府发放的生活费,也不是助懒、扶赖的手段,而是鼓励生产自救。

2、坚持稳健起步,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标准、范围和对象一般情况下,农村绝对贫困群体的成因主要有五种:因病、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就是要帮助这部分人解决温饱问题。根据摸底排查和测算,实现对这部分人的“应保尽保”。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起步阶段,需要严格界定保障对象范围,实现政策目标,防止盲目扩大保障范围,避免影响低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3、落实与农村低保的相关配套政策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基础性的兜底制度,与农村其它专项救助制度相比,在救助对象和保障功能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既不能相互替代,又需要衔接配套。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虽然社会保障制度分支很多,也有不同的部门去分管运行,但农村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它孤立,应尽力与农村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机制。衔接配套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推动农村低保制度的稳步前行,才能形成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救助体系,构建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4、保障人数应因地而异从农村低保实施情况看,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达不到3.3%,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绝对贫困人口远远超过3.3%。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不足,往往不能按实际人数实行保障;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保障人数要达到要求的比例,往往要突破绝对贫困线延伸到边缘群体。应由各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民政、扶贫、统计等部门,测算不同地区的贫困指数,据此确定农村低保救助比例。

5、规范管理,强化公开性和监督机制农村低保涉及面广、分散性大、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操作办法简捷,但具体制度设计要周全,避免出漏洞。在操作程序上,申请、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有责任人和档案记录。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审批政策、申请对象、低保标准、救助水平四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对象管理上,注意动态管理,确定合理周期,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与收入变化情况,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在监督检查上,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对资金落实、规范管理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责任。

6、加强动态管理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力争一个不错、一个不漏,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就必须做好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为了防止在确定保障对象过程中出现“懒汉现象”及其他问题,对规定的几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况要严格执行、决不手软。比如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6倍以上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等等。这样做既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又能防止因保障措施不当出现挤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懒汉现象”等问题。

篇7: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成立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个人资信行业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艰苦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几乎每个人及许多部门的利益关系.由于目前我国资信行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经营目标、方式等不够明确统一,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又分散在公安、银行、法院、税务、保险等部门,需要统一组织和协调.

作 者:秦海敏 作者单位: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7刊 名: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CADRES年,卷(期):22(2)分类号:F830关键词:

篇8: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

收录日期:2012年6月4日

一、概念界定及研究意义

(一) 概念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指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最低生活目的, 科学合理地界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政府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公民, 给予差额补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是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由国家和地方给予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 研究意义。

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 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 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 平顶堡镇现状描述。

沽源县是河北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扶贫开发示范区, 沽源县平顶堡镇位于张家口市坝上地区, 总面积412平方公里, 全镇辖24个行政村, 73个自然村, 其中农业户6, 830户。农民收入主要以农业种植、外出打工为主。全镇几乎没有工业企业, 财政收入有限, 低保资金缺乏。由于土地贫瘠和地下水供应不足致使农业产量低, 基本靠天吃饭。加上禁牧政策的实施, 畜牧业的萎缩, 也使该地农民收入受到很大影响。

平顶堡镇农民年收入比较均匀, 10, 000元以下的人数均占所调查人数的87%, 在2, 000~4, 000元的有45%, 年收入在4, 000~6, 000元的有27.4%。2011年平顶堡镇农民年人均收入仅为2, 500元, 农民增收困难、抗风险能力弱, 造成了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弱, 进而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农民自我脱贫能力很弱。一是贫困家庭普遍缺少劳动力。二是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大。两类对象占贫困人口的比重较大。收入越低, 用于治病上的开支就越少。生病无钱医治, 小病挨、大病拖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

《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沽源县按6∶4比例承担, 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捐赠资金等。实际运作中, 财政收入有限, 低保资金缺乏, 沽源县的低保资金主要由河北省给予补贴。

沽源县平顶堡镇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以来, 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制度不断完善, 但运行中问题依然突出。虽然2012年的补差标准由2011年的人均70元/月提高到人均80元/月, 但保障力依然不足, 很多绝对贫困人口仍然享受不到低保。

贫困地区因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 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地区农村低保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 贫困地区地方财政困难, 低保资金落实的难度大。由于经济不发达, 市场经济不健全, 地方财政增收困难。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低保在资金上给予了一定补助, 但需要县级政府配套落实的资金额度依然很大;其次, 绝对贫困面较大, 应保尽保进程缓慢。贫困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较多, 一般占到农村总人口的15%左右, 有的甚至达到30%。实现农村低保人口的全面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尤其是在贫困地区, 这个过程将更加缓慢。

二、农村低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保障范围小。

在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 由于贫困十分突出, 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很多, 县级财政有限, 很多达到救助条件的人享受不了低保政策。

贫困家庭中常年患病、重度残疾人口比重较大。因病导致的贫困难户, 申请低保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和发票。由于医药费用都是自己先垫付, 很多人看不起病。虽然手续简单, 但是达到申请条件的人数很少, 因此导致覆盖面低, 保障范围小。

(二) 低保对象确定的不规范。

《张家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低保对象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 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 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 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 (镇) 政府。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 (市、区) 财政承担, 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首先, 农村居民收入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难, 农民收入结构复杂, 大多数又没有收入凭证为依据, 对低保对象的收入核查难度比较大。

低保对象确定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 (居) 评议推荐、乡镇 (街道) 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但调查结果表明, 当被问及您家是如何被确定为低保户的?这一问题时, 大部分被调查者回答是由村干部指定或乡镇指定的, 只有30.7%的人回答是由村民评议确定的, 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应保未保、人情保及享受保障层次低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三) 工作透明度不高。

为生活困难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是政府的义务。因此, 政府有责任向群众宣传有关低保政策和知识, 群众对此有知情权。但是, 调查结果表明, 有88.8%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所在地的农村低保线, 大部分的被调查者不知道有关农村低保的基本政策。正是因为群众对低保制度的不了解, 少数村组干部才可以暗箱操作, 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正是因为这些人对农村低保不宣传、不透明、不规范操作, 造成了低保制度运行中的不规范操作, 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四) 配套政策不完善, 工作体制不健全。

与农村低保相对应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 工作体制不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在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上缺乏协调性, 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完善。低保主要是解决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 保障其生存, 但仅靠有限的低保金难于解决低保对象大病治疗、子女教育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因此, 需要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生产、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 以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 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基本对策

(一) 发展经济, 适时扩大保障范围。

平顶堡镇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 改变经济发展方式, 努力实现经济转型, 发展经济的同时为农村低保筹集更多的资金。现在的主要发展途径有:第一, 积极发展旅游业, 由于沽源县属于坝上, 夏天气候凉爽, 并且从地理风貌上, 富有一定的草原风光, 近几年吸引了北京、南方等地的很多人来沽源避暑消夏。第二, 积极发展生态保护型畜牧业和食用菌产业加快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经营。推行舍饲养殖, 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 走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 在调研中发现平定堡镇的同兴泉山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有500头奶牛, 这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同时, 还可以在体彩、福彩方面的资金积累作为资金来源, 或者另建立一项税收制度来收集农村“低保”资金, 拓宽筹资渠道。

(二) 合理确定低保对象, 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改进收入调查方法, 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行的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调查方法既粗糙又不够合理, 又没有考虑家庭财产。应该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来针对不同地区做一次真正的生活标准的评估, 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低保”水平提供依据。

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维持农民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二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包括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户人均收入水平等指标;三是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四是物价上涨指数。因此,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确定, 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的, 一般来说, 保障线标准是一年或几年调整一次。

(三) 加大宣传和提高工作透明度。

首先, 沽源县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全民进行农村低保政策和制度的宣传, 把党和政府的农村低保政策原原本本地向群众讲清楚, 让农村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低保公示是保障低保对象评定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 是使群众了解、参与农村低保工作的平台, 大家可以相互监督。另外, 通过在乡、村两级建立公示栏, 并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同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及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从而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其次, 还应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才能更好地保障特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相关配套措施。

对于贫困农民来说, 致贫的原因众多。有的是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 有的是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差, 家庭收入单一, 有的是子女多, 有的是没有受过教育, 更多的是多种因素集于一身, 因此单靠最低生活保障一种制度尚不足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所以, 我们应当使农村低保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学生补助等各种制度和农村扶贫项目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稳定和持续的农村救助体系, 切实帮助农村贫困家庭解决各种困难。第一, 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 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的医疗困难;第二, 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救助力度。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第三, 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低保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等无偿法律援助;第四, 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发展慈善事业, 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 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 应建立一个低保制度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协调的平台。对不同的扶持对象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救济或开发式扶贫政策扶持方案, 使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和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及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通过开发式扶贫脱贫。

参考文献

[1]时正新, 廖鸿.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2]崔树义, 刘朝立.山东农村低保:问题与建议[J].山东经济, 2009.7.

[3]邓大松, 王增文.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J].山东经济,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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