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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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模式(精选十篇)

基准模式 篇1

劳动基准法立法模式

目前, 劳动基准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独制定劳动基准法, 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另一种是将劳动基准法律规范包括在综合立法中, 如《法国劳动法典》。劳动基准法作为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骨干法律, 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第一种模式, 抓紧制定一部《劳动基准法》1, 整合现有劳动基准法律规范。

劳动基准法律关系主体

笔者认为, 劳动基准法应属于社会法。在劳动基准法律关系中, 用人单位恒为义务主体, 权利 (权力) 主体则体现出二元特征, 即国家和劳动者。

劳动者是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利主体。笔者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在劳动契约中就劳动条件进行约定, 只要不低于劳动基准, 国家并不介入, 但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约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 劳动者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请求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强制其履行。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基准保障, 不是一种利益反射, 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立法中, 也得到实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义务, 除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 还需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国家是劳动基准法中的权力 (权利) 主体。劳动基准法的贯彻实施更多地依赖于国家行政监察形成的威慑力。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 国家动用公权力强行介入劳动关系, 强制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基准。此时, 国家成为权力主体。国家颁行劳动基准法, 缓解劳资矛盾, 避免社会动荡, 国家在劳动基准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力主体也是权利主体。

综上所述, 用人单位作为义务主体, 必须提供不低于劳动基准的劳动条件, 一旦其行为侵害劳动基准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就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对国家承担公法上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或承担行政责任;对劳动者承担私法上之责任, 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劳动基准法各项制度完善建议

劳动基准法是一部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法律, 应包括以下内容:⑴总则;⑵工作时间;⑶休息休假;⑷最低工资;⑸工资支付;⑹劳动安全卫生;⑺特殊人群 (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 劳动保护。⑻附则。

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制度

我国工时制度包括两种: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 后者又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明确特殊工时制度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劳动基准法是兼具私法和公法性质的社会法, 是国家对私法性劳动契约的强制干预而非直接取代。特殊工时制度系对工时基准的变通规定, 也应当定性为国家干预下的劳动双方达成的契约1。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制定规章制度, 但要适用于劳动者, 还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达成合意, 否则与格式条款无异。将特殊工时制度作为规章制度, 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解决工时僵化的问题,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变形工时制”, 劳雇双方可以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业务量多寡以及需要, 约定“在一定期间内最适合之每日正常工作时数”2。在该期间内, 双方约定之每日工作时数不受法定正常工时的限制, 但“平均”每个月的正常工作总时数不应超过每月法定正常工作总时数。

对职工生理需要时间做明确界定。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工时构成》 (GB/T14163-2009) , 标准工时3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 作业时间, 作业宽放时间, 个人需要与休息宽放时间。现实中, 有部分企业限制职工吃饭、上厕所的时间, 不安排工间休息, 造成职工长时间疲劳操作, 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甚至出现工伤事故。因此, 《劳动标准法》对工时的界定应借鉴上述国家标准, 对职工生理需要时间进行明确界定。

确定法定豁免内容。借鉴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4, 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和工种 (岗位) , 受其工作性质影响, 只能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对此, 完全可以将行政许可改为备案5, 其适用的工种 (岗位) 范围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告。

统一规定实行特殊工时职工的加班工资待遇。一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 加班工资水平低。按现行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时数, 除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按300%支付加班工资外, 其他按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 (150%) 支付加班工资。二是,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加班工资规定不统一。按劳动部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加班亦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对法定节假日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各地理解和规定不一。对此, 《劳动基准法》应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笔者建议,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标准工时的工时, 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延长工作时间和公休假日加班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作用, 在经济学界素有争议。支持者认为, 最低工资制度是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的重要手段, 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防止两极分化, 还会使资方更加注意技术效率, 提高劳动生产率, 从而缓解可能带来的失业。反对者则认为, 为应对不断提高的最低标准, 资方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减少工时、降低工作环境标准等手段弥补额外付出的成本;法定最低工资不利于低技能劳动者和新生劳动力就业, 造成“资本替代劳动”1。目前, 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 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标准。最低工资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似乎大于其经济作用。

在已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国家中, 60%只规定一个标准, 40%根据工种规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分为三类:规定最低月工资, 规定最低小时工资, 同时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或日工资以及最低月工资或最低周工资, 我国属第三类。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49条和《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以下简称21号令) 。我国没有制定国家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是授权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拟订的方案经报劳动保障部并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后, 14日内提出修订意见。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同行政区域, 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没有国家级最低工资标准, 但我国对最低工资的确定方法做了统一规定。在21号令的附则中, 列举了两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即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我国最低工资制度需要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统一最低工资的内容。前文已述及, 虽然21号令规定职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但北京、上海等地规定与此相悖。

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近期, 国内媒体曾反复引用一条所谓“最低工资国际通行标准”, 即最低工资应占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实际上, 许多欧盟国家、美国和日本, 也没有达到这样的“国际标准”2。《劳动基准法》应当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计算方法, 与当地职工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相加后得出理论值。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时, 还应考虑最低工资水平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比率, 且最终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理论值。

明确适用范围。目前, 各地最低工资的规定都将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和试用期的职工纳入了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但存在两个盲区:一是实习学生;二是退休后又工作的人员, 也就是俗称的“补差”人员。前者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工作前到用人单位“实习”, 期限一般为一年。很多用人单位 (餐饮服务业尤甚) 利用这一点常年使用实习学生, 以规避最低工资, 降低人工成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保护, 这当然包括利用寒暑假打工的在校学生, 《劳动基准法》应将实习学生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而对于“补差”人员, 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 因此不应鼓励已经退休并有退休金收入的劳动力再挤占就业, 最低工资不适用这部分人群。

工资支付制度

目前, 我国在工资支付制度方面尚未出台法律或行政法规, 主要是一些规范性文件, 由于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内容较多, 本文仅就以下几方面内容展开探讨:

建立欠薪保障机制。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这一制度, 需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是, 欠薪的定义。欠薪保障制度中的“欠薪”与拖欠工资有所不同, 仅指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进入清算程序, 或法定代表人逃匿无法支付的职工工资。二是, 适用范围。考虑我国实际, 欠薪保障制度初建阶段应小范围试行, 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 破产、解散乃至业主逃匿等现象时有发生, 应将其纳入欠薪保障范围。三是, 欠薪保障资金的征缴。为加大征缴力度, 可以考虑由税务部门征缴, 每年征缴一次, 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之和为征缴基数, 统一征缴比例, 不足部分应由财政兜底。四是, 欠薪的垫偿。将垫偿范围限制在因破产等原因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或因法定代表人逃匿等原因无法支付的员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五是, 垫偿的标准。欠薪保障制度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设, 因此垫付标准不宜过高, 应当明确基金只垫付距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或法定代表人逃匿前6个月内的工资, 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垫付对象为上述时间段内在岗职工, 不包含下岗人员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六是, 垫付资金的求偿。欠薪保障基金向劳动者垫偿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在相同项目和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求偿权, 并应当在清算中列入优先清偿顺序。

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国家应当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建议首先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发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确定,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现行工资支付规定中, 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没有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 为完成定额而加班工作的, 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劳动基准法》杜绝用人单位通过提高劳动定额侵害职工权益。

假期工资待遇。劳动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的各种假期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但有部分假期待遇规定在非常陈旧的文件中, 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如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现行规定为“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这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实行统一工资制度的产物。目前每个企业的工资构成项目都不同, “标准工资”的概念已经不存在, 哺乳期工资确定没有依据, 极易引发矛盾。类似问题均需在《劳动基准法》做出统一和符合实际的规定。

明确工资支付不得抵消。《合同法》规定的债务抵消在劳动关系中不适用, “抵消禁止亦为保护报酬之一重要手段。所谓禁止抵消者, 谓雇用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受雇人之不得扣押部分之报酬相抵消也”1。首先, 不能让劳动者为清偿雇主债务而为这个雇主劳动。其次, 即便劳动关系建立后, 劳资双方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以工资来抵消。根据上述分析,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2的规定不妥,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但不得从劳动者工资中直接扣除。

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每一个劳动过程的结束都标志着工资债权的形成, 劳动产生商品 (包括服务) , 商品创造利润。但因付出劳动而形成的工资债权, 不应受商品是否转化为利润的影响, 工资支付不是实现利润后的支付。因此, 工资必须遵循按时足额支付原则, 这里的“时”包含工资支付日期和周期, 支付日期可以约定, 最长周期则为法定。我国现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一个月, 非全日就业最长15天, 在世界各国中是最长的。可考虑将工资支付周期缩短为半个月, 非全日制劳动者缩短为一周。

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基准法》应当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 对方不得拒绝。同时, 充实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加大劳动者参与和监督工资分配的力度, 通过劳动者的力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 应定性为专项集体合同。

休息休假制度

除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外, 我国劳动者还享受其他假期待遇, 我国很多休假规定不够人性化, 极易引发劳资纠纷, 主要表现在:

探亲假。现行探亲假规定过于陈旧, 适用范围狭窄, 计划经济色彩浓重, 现实中各单位标准不一, 应结合带薪年休假尽快修订。

丧假范围不清、期限过短。按现行规定, 职工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 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1至3天丧假, 按照我国丧葬习俗, 期限过短, 且不应将丧假期限的决定权赋予用人单位。此外, 范围过于狭窄, 虽然部分地区将男职工岳父母和女职工公婆纳入范围, 但其他直系亲属等是否包括尚不明确。

保胎假没有时间限制。女职工在孕期, 凭医院证明可以享受保胎假, 但没有设定休假天数限制, 法律应当明确保胎假天数, 如果期满仍需保胎则以病假处理。

哺乳假。笔者认为, 产假是女职工产后恢复的重要手段, 哺乳假更关涉新生婴儿生存和健康, 均为最基本的人权, 不能因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

事假无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一年内劳动者可请事假若干天, 请事假期间不给工资。

其他

主要包括特殊人群保护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我国在这方面已有大量立法,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 卫生部等四部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卫妇发[1993]11号) 等。这部分法律、法规的特点是技术性较强, 在此不做过多阐述。关键问题在于很多规定在执行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注释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二五”期间的立法计划已经提出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

21.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浙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年第1期, 第35卷.

32 .亦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

43 .指具有平均熟练程度的劳动者, 在标准作业条件和环境下, 以正常的作业速度和标准的程序方法, 完成某一作业所必需的总时间, 它等于正常作业时间加上各类宽放时间的总和.

54 .在美国, 如果雇主将某一员工视为可以从联邦工时法豁免, 可以不经任何部门审查而照此办理, 但如果事后引起劳动纠纷, 在诉讼或劳工部的调查中, 职工被认定不在法定豁免之列, 则雇主需向员工赔偿并接受行政处罚.

65 .目前, 北京、河南等地已做出规定, 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71.即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更先进智能的自动化机器设备, 减少劳动力的雇佣数量.

82 .根据2006年经合组织数据, 美国为33%, 日本为28%.

91.史尚宽:《劳动法原论》, 台北正大印书馆, 1978.43.

教师的“基准” 篇2

教师可分为三类:教书匠型、教师型、学者型,前者所说的“教师”是指职业,后者所说的“教师”是对教育从业者职业程度的评定,是等级标志。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如“教师型教师”,是指教师职业中处在“教师”这一级别的教师,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辨这个概念,是因为问题的焦点就集中于此。在教书匠、教师、学者型教师中,教书匠是教师的下位概念,“教书匠”是以“教书”为旨归,以“转输”为手段,以“升学”为追求,体现出实效性、操作性、技巧性、强迫性等特点,他的教学中有“训练”无“精炼”,有“技术”无“艺术”,有“目标”无“过程”,有“匠气”无“匠心”。是在“教书”而不是“用书教”,是为成绩“教”而不是为教的“成绩”,视野狭窄、境界低下,在反复地操练中异化为“目中无人”的教书机器。我之所以不称他为“教师”,是因为以“教师”作为教育从业者的评定基准而言,他还不够格。教师,这里是指“教师型”教师,韩愈所谓“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唐代的定义虽已不完全符合今天的要求,但还是道出可贵的真实。教学内容除了实用性的“业”之外,也有体现着意识形态的“道”,还有深涉心灵的“惑”,而手段从“传”到“授”再到“解”,这已不是“教书匠”所能理解和承担的了。而真正的现代“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教学技术,精湛的教育艺术,更重要的是要有激情和爱心,思想和理念,以及在教育中实现自我,感受幸福的自觉追求。教师一跌入到“匠”的境界,那么人生的驱动就是“谋生”,原点便是“自我”,手段就剩下“教”,工具只是“书”,眼里、手里、心里再也容不下其他了。所以“教师”这一职业的基准是“师”,这同时这也是“底线”,教育工作者的人生定位只应是两个,一是“教师”,再一是“学者型”教师。教育行业中也并不是所有从业者,都配称“教师”的,社会包括教育行业对从业者泛称“教师”,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同时也反映了对教育工作者的信任、信仰和期待、期盼。其实教育行业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通过努力也没有达到“师”级的不合格者,以及没有努力或误入歧途的不合格者。当然其中占主体地位的就是所谓“教书匠”。教育要建立行业规定,确定从业“基准”,正本清源之后,就不会再产生“甘于做教书匠”式的思维混乱了。

“学者型”教师就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学者,是教师的上位概念,是在“教师”基础上通过努力和追求提升到“学者”高度的教育工作者。在教师群体中处于“金字塔”尖的位置,位置高、数量小,其中最杰出的部分就是“教育专家”、“教育家”。他们是教师群落里的产生的精英,也是衡量整体教育水准的尺度和引领教师成长的标杆。尽管“趋之者众”但却“达之者寡”,客观上不是人人都可以成为“专家、学者”的。但教育却不能不提倡大家去追求,每个教育从业者也决不能“甘于”做“教书匠”,甚至不能“乐于”做“教师”,不仅因为“取法乎上,仅得其中”,而是因为教育这个特殊行业的特殊的工作性质,对从业者有特殊的要求。从文化的承续、人格的培养、社会的推动而言,这个职业极为重要;从心灵的丰富,生命的珍贵,过程的不可逆而言,这个职业极为专业;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人生固然是他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使别人受伤害,更不能使自己的服务对象受害。一般人的选择不妨害别人是“道德”,而教育工作者不妨害学生是职业规范。这应是教育业的“行规”之一,可见教育工作者从业的自由是有限度的。因为一个缺少素质的教师是不能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缺少创新的教师是不能进行教育创新的;一个不把自己开发为“课程”的老师是不会真正走进新课程的。一个不在教育中成长的教师是不能使学生成长的,一个不能在教学中享受幸福的人是不能通过教育给人以幸福享受的。所以教师不仅有硬性的“准入条件”,同时也要有刚性的“基准”设定。否则就会贻误事业、“草菅”学生。教育从业者是没有权力选择做“教书匠”的。一个缺少教育理想、人生热情、追求和信仰的人,不是说基本完成了任务,教育的“基本完成”就是没完成,教育上如果只是传授知识、技能,而没有心灵的唤醒,情感的涵泳、人格的成长、精神的激发便是没完成任务,就是失败、就是错误。这样的“教书匠”是不配留在教师队伍中的,不配使用“师”这个称号的。曾有人说“学高为师”,其实只指出了问题的一方面,“师”这个称号,还应包括:“心”高为师,“德”高为师,“风”高为师等等。因为在一个“教书匠”的眼里,学校必然是加工厂,教育必然是车间,教书必然是生产流程,学生必然是产品。他自然崇信试卷和时间会累加出知识,证书和成绩会累加出人才,学生是他证明自己能力的工具,教育不是为了学生,只是为了自己。

基准模式 篇3

一、“要素学校联盟”的创建与性质

“要素学校联盟”(Coalition of Essential Schools)创设于1984年,入盟学校已从创建之初的12所发展到目前的近千所。80年代的美国正处于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归旨的改革初始阶段,这一时期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政策和制度尚未成形,各种围绕着如何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改革主张与实践不断涌现。西奥多·赛泽从进步教育的立场回应了美国这一时期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提出了基于进步主义立场的改革主张,得到不少州的支持,在提高学生学业成绩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90年代以后,尤其是美国《中小学教育法》———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颁布以来,美国在立法和政策层面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制度,基础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国家考试制度、绩效评价与问责制度都逐渐建立起来。这些逐步成形的政策制度与“要素学校联盟”的追求虽然也有吻合之处,但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是冲突的,这就给“要素学校联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开始逐步缩小。有关这一发展过程大致可用起步(1984~1987)、发展(1988~2001)、抗争(2001~至今)三个阶段来描述。[1]“要素学校联盟”的抗争并非孤军奋战,目前它已加入了由全美151个各类机构组成的庞大联盟体———“教育绩效论坛”(FEA),这个目前对美国联邦基础教育立法与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兴压力集团,其联盟体成员包括许多为我国读者所熟知的教育组织团体,如“全美教育协会”(NEA)、“霍姆斯伙伴关系”(Holmes Partnership)、“美国教师教育学院协会”(AACTE)、“教师教育者协会”(Association of Teacher Educators)等,它们共同对《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的很多制度与措施提出质疑、批判,成功阻止了该法在2007年的重新授权,[2]直到笔者写作之际,该法仍处于难产之中。可以预料,该法的再次面世,必定要经过包括“要素学校联盟”在内的各派教育观念博弈之后的修正打造。未来新的政策与环境对“要素学校联盟”来说,是值得期待和谨慎乐观的。

二、“要素学校联盟”的十项原则

“要素学校联盟”是由各校自愿加入而组成的一个松散组织,它不为学校的改革提供具体的模式,各地区或学校的改革弹性空间很大,维系各联盟学校的纽带主要是赛泽提出的“十项共同原则”。[3]

(1)学会运用心智(Learning to use one’s mind well)。学校的中心任务在于促进学生心智的发展,一切有违这一中心任务的事务都应被摈弃。

(2)少胜于多,精胜于杂(Less is more,depth over coverage)。学校的目标应当简单明了,即让学生掌握有限的基本技能和知识。这意味着应从学生掌握知识和取得学习成果的角度设计课程,而不是以学科为出发点,只注重知识的覆盖面,并且学习任务的设置应着眼于学生的思维、想象等各种能力的发展。

(3)学校的目标应适合于所有学生(Goals apply to all students)。但对不同的学生,可有不同实现目标的途径。学校的各类活动设计应富有弹性,以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需要。

(4)实现个性化教育(Personalization)。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应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性化。为此,校长和教师有权设计课程细节、安排教学时间、选择教材教法。

(5)学生是活动者,教师是辅导者(Studentas-worker,teacher-as-coach)。教师的职责不仅在于传递知识,更重要的是启发学生懂得如何学习,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反思能力。出色的教学法应当是有关如何辅导的教学法。

(6)展示学习成果(Demonstration of mastery)。应当以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实际表现来记录和评价教学,对没有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应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专项帮助,以让学生尽快达到应有的标准。评价的证据可多种多样,包括对学生的观察记录、项目作品等。

(7)形成礼貌、诚信的校园文化(A tone of decency and trust)。应让学生生活在安全、无焦虑的校园环境中,培养学生公平、慷慨、谦让和容忍的品德。家长也是重要的合作者和成员。

(8)致力于学校的整体发展(Commitment to the entire school)。教师首先是一个“通识”教育者,其次才是某个学科的专家。对学校来说,教师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教师,又是顾问,还是经理。

(9)一切资源为了教与学(Resources dedicated to teachingand learning)。学校的管理目标和预算应该包括那些为实现个性化教育而花费的学生贷款和教师报酬,但所增加的预算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

(10)民主与平等(Democracy and equity)。学校应展示出非歧视、全纳的政策、实践和教学方法。应建立民主的程序,让所有受学校影响的人都能参与进来。学校应当尊重多样性,发挥团体的优势,与各种形式的不平等现象做坚决的斗争。

三、“要素学校联盟”的实践基准

为使各成员学校更好地依据原则规范教改活动,要素学校联盟在十大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判定要素学校的“实践基准”(Practices Benchmarks),为成员学校如何进行改革提供具体的抓手。“实践基准”是“十项共同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十项共同原则”相比较,“实践基准”所涉及的问题更为微观,与学校具体层面的改革联系更为紧密,更容易让学校把握改革的方向。要素学校的每条“共同原则”都对应着若干条“实践基准”,学校可以通过具体的基于“实践基准”的改革实践去落实“十项共同原则”。

要素学校联盟将实践基准分为“课堂实践基准”(Classroom Practices Benchmarks)和“组织实践基准”(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Benchmarks)两大部分,前者主要与课堂的教学活动相关,后者与学校为支持这种教学活动而创设的管理制度有关。“课堂实践基准”包括七项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要素学校联盟的第一至七及第十项原则都可以在“课堂实践基准”中找到具体的落脚点。其中“学会运用心智”这条原则在“课堂实践基准”中的对应点最多,含5个具体基准。“展示学习成果”这一原则仅有“表现本位评价”这条基准,是除第八和第九两项原则外基准点最少的;在“组织实践基准”中,除了第二、五、六项原则没有相应的基准外,其他原则都能找到1-6个不等的基准点。其中,基准点对应最多的是“民主与平等”原则,多达6个,而基准点对应最少的是“学会运用心智”原则,仅有1个。

四、“要素学校联盟”的组织模式

要素学校联盟起初不过是由具有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倾向的著名教育家赛泽创办的区域性组织,以波士顿大学为依托,影响主要局限于东部地区。但它很快吸引了众多同样具有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倾向的学校、组织和个人的参加,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组织。作为遍及全美的教育改革协同组织,CES建立了自己庞大的教育网络,除设有全国性的教育改革领导中心———“联盟办公室”外,还设立了26个要素学校联盟附属中心(CESAffiliate Centers)。“联盟办公室”面向全美,负责的工作包括组织每年的秋季论坛(Fall Forum),为全美各地的教师和校长分享和交流经验提供平台。每年参加秋季论坛的人数都达千人以上,参加者包括教师、学校管理者、家长、学生和顶尖的教育学者等。“联盟办公室”还负责管理CES的全国网站,为学校的教学改革提供有效案例;发行专刊和各种视频资料等。

地方性“联盟中心”则主要根据各地学校的具体情况,为学校提供具体的改革方案并进行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指导。同时,负责本地区各学校间的联系和协调,为本地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机会。各附属中心都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独立开展工作,但各附属中心也会定期开展交流,进行思想和资源方面的分享。

要素学校联盟还注重通过其附属中心(Affiliate Centers)网络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习化团体的形成。倡导地方、州和全国范围的结盟,建设个性化、平等和敢于应对学业挑战的学校。

无论是“联盟办公室”,还是地方性附属“联盟中心”,其全部工作的重心都在为进步主义教育方向的改革服务,而这一方向的改革所依据的就是要素学校联盟的十项原则。[4]不过,由于要素学校联盟是由各校自愿组成的松散性联盟,各校以及各地区附属“联盟中心”虽要遵守前述的十大教育原则,但如何进行改革的选择空间依然很大,教改的重点和方式因而也不尽一致,而这种“和而不同”也正是“要素学校联盟”所寻求的。例如,有的学校和地区“联盟中心”注重建立教师与学生的一对一的辅导关系;有的注重组织教师进行夏季学院集中培训,为不同学校教师的交流提供机会等。

“要素学校联盟”的资源部(Resources CES)和推广部(Advocacy CES National)在要素学校的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资源部负责为要素学校贯彻自己的原则和实现自己的教育理想而不断地进行资源开发。推广部则负责为要素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设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包括为游说立法者和决策者接受要素学校联盟的理念而对教育工作者进行专门的训练,反映了“要素学校联盟”意欲影响美国政府教育决策的意图和决心。

五、若干评析

“要素学校联盟”的十项原则充分反映了进步教育主张的当下诉求。进步主义是美国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兴起和流行的一种教育思潮。作为一场运动,进步主义教育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淡出了历史舞台。其直接原因在于在美苏争霸的冷战格局下,进步主义教育无法胜任为高精尖优秀科技人才培养输送合格生源的需要,并导致了美国基础教育质量的下滑。然而,从50年代的《国防教育法》到80年代的《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政府报告,再到21世纪初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在美国保守主义主导下的教育改革,并没有在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方面产生明显的效果,美国中小学生在国际性的学科考试中居于中下水平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相反,急功近利的教育目标导致了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发生了严重偏差,如将教育成功简单地理解为学生考试成绩的提升,将学生的发展片面地理解为主干学科所涉领域方面的发展,将对教师的评价单一地与提升学生学业成绩挂钩,所有这些在美国教育界都遭到许多教育工作者的强烈抵抗。保守主义主导的教育改革未能有效解决美国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的目标,这就为进步主义教育理念的复燃创造了条件。

应当说,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保守主义主导的教育改革中,进步主义教育虽然淡出了历史舞台,但它并没有消失,也不可能消失。进步主义教育思想也是基于西方深厚的历史文化之上的,同样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它只是在某一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而暂时退居到了二线,以零星的、个案学校的方式存在着,一旦有适当的时机和环境总是会卷土重来的。当然,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实践要在美国保守主义依然主导教育决策的背景下求得生存是需要作出妥协和调整的。“要素学校联盟”从创建至今也有20多年了,与传统的进步主义教育相比,“要素学校联盟”做出的最大妥协就是它承认将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教育的主要追求之一,这是“要素学校联盟”能够存活于今的首要前提。尽管“要素学校联盟”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关注是在不忽略学生综合和整体发展的基础提出的,这与保守主义者的理解或许有些出入,但提高学生学业成绩这一教育诉求,还是让“要素学校联盟”与保守主义者间找到了教育思想上的契合点。只不过是,在保守主义者那里,对学业成绩的追求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而在“要素学校联盟”支持者那里,学业成绩的追求不过是人的多方面发展的一个方面而已。

此外,在《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遭受教育界的激烈反对而无法获得国会重新授权的新形势下,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改革策略也做了一些调整,在坚持将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衡量教育成败的主要尺度的同时,也采纳了来自教育界的意见,同意将以多元评价作为评估学生和教师的手段,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要素学校联盟”和保守主义间的契合范围,使“要素学校联盟”的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更大了。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有关“要素学校联盟”办学成效的调研在评价尺度上就采取了多元指标。如2006年在波士顿、纽约和明尼苏达三地展开的有关要素学校的调查就是如此,其评价指标包括:学生的考试成绩、大学升学率、出勤率、升级率、留级率、辍学率、学习投入度、成就动机的激发、自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调研显示:在实施了“要素学校联盟”原则的小型学校里,学生学业成绩得以提高,学生学习更为努力,大学升学率更高,理智和社会情感技能发展都更好,在各项传统的考试中的表现也更好。具体来说:在标准化考试中,要素学校的成绩高出平均成绩9~26个百分点;大学升学率高于学校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辍学率低于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学生学习的行为和情感投入度增加了10%;ACT成绩高于平均成绩1.2分。[5]这些调研结论对“要素学校联盟”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内部看,“要素学校联盟”的十项原则既包含了传统进步主义教育的思想内核,又有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创新。属于前者的包括学会运用心智、学校的目标应适合于所有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学生是活动者、教师是辅导者、追求民主与平等原则;属于后者的包括少胜于多,精胜于杂、展示学习成果等原则。其中,少胜于多,精胜于杂的原则反映了“要素学校联盟”在知识爆炸、学生学习负担急剧增加的时代处理学校课程内容的基本信念;展示学习成果的原则则反映了美国基于近几十年来教育评价研究成果的一种新趋势。“要素学校联盟”的十项原则清晰、系统地表达了当代进步主义教育的理念。

课堂实践基准和管理实践基准是“要素学校联盟”为更好地让各联盟学校贯彻十项原则而制定的具体标准,这些基准点的确立,有利于各联盟学校在课堂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确定推进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出发点,使原则是否得到落实有相对明确固定的观测点,这种推进教育改革的思路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国近年的教育改革中,基层学校也涌现出了不少典型和非典型的教改“样板”校,甚至也出现了自发组织起来的学校联盟。但我们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共同教育原则,更不要说为共同原则确立实践基准点了。“要素学校联盟”对我国近年出现的自下而上的学校改革如何进一步扩大规模、提升层次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此外,“要素学校联盟”在基本原则和实践基准下追求“和而不同”的教改理念也值得我们关注。教育作为一种人际间的活动,其复杂性、情境性和不确定性都远非其他活动所能比拟的,不可能有什么适合所有情境的教育方法,正所谓教无定法。但教育也绝不是一种任人妄为的活动,有效率的教育活动是科学和艺术活动的结合,也是必须遵从一些基本原则的。在遵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各个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因势利导地进行改革,这应当是教育改革的应有之意。“要素学校联盟”在强调原则和实践基准的同时,十分注重各成员学校优势和特长的发挥,反对千篇一律。在其组织结构上,各附属教育中心都是相对独立的,这种教育原则和实践基准统一、组织结构松散的管理模式,对各个地区和学校在共同的教育目标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值得我国学校改革学习借鉴的。

参考文献

[1]郑洁,洪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进步主义取向”的教育变革——要素学校联盟的理念与实践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10,(8).

[2]高展鹏,洪明.影响美国联邦基础教育立法与决策的新兴压力集团——“教育绩效论坛”(FEA)的改革主张[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11).

[3]Coalition of Essential Schools,The CES Common Principles,http://www.essentialschools.org/items/4.

[4]Coalition Essential Schools,The CES Common Principles,http://www.essentialschools.org/pub/cesdocs/about/phil/10c-ps/10cps.html.2004-5-11/2009-11-23.

估值是股市操作的基准 篇4

然而,顺势而为的结果并不都是这么理想:上证2007年10月在6124点峰位之时,很多专家曾“顺势而为”地提出万点论“高见”,很多投资者“顺势而为”地蜂拥入市,结果惨绿。当市场跌势形成后,大家又纷纷抛售,致使市场长期阴雨绵绵;同样的心态,让去年11月间的千点论大有市场,多数投资者对以银行股为代表的蓝筹股的投资价值视而不见!

其实,后来的股市走势证明了,2007年10月是A股的绝佳卖出机会,而去年11月是最佳的买入机会。也就是说,在投资策略上逆市而为的投资者都成了真正的大赢家。

不光是股市投资如此,其他投资也不例外,20世纪末,黄金刚经历完了20年的“黯淡”:金价1980年最高是800美元/盎司,1999年跌至最低不足300美元/盎司。当时市场普遍看淡黄金,连英国等一些国家的央行都加入了抛售黄金的行列。然而,其后黄金从21世纪初的200多美元/盎司,一路飙升至2011年的1900美元/盎司,成为过去10年来国际市场当之无愧的最佳投资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11年间,专家又顺势开始喊出黄金“万美元论”了,结果,黄金价格下行至今。

都知道逆流而上需要“一意孤行”的勇气,但是,仅凭勇气来做决定往往是草率的,我们必须有一定的参照基准。而股市中,最好的参照基准就是估值。

在2007年沪指6000点以上追涨的人中,除了部分“不明真相”的初学者外,很多资深的投资人甚至专家也都深陷其中。他们在选择“顺势而为”的时候,忘记了考虑当时已过高的市场估值了:那时候,沪指成份股市平均市盈率(P/E)达46倍,平均市净率P/B也近7倍。

去年11月间,沪指在2000点一线的动态市盈率仅为10倍左右,已低于2005年的1000点、2008年的1664点时的估值水平。这一与增长率接近零的发达国家市场保持一致的估值水平,令股市的长期投资机会毋庸置疑地出现了。而被斥之为“陷阱”的蓝筹们(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代表),按当时的市盈率折合年化投资回报率超过10%。然而,又是顺势而为的思维定式让大部分投资者错过了低估值带来的极好投资机会。

那您会问,现在我应该顺势而为还是逆流而上?买入还是卖出?

根据彭博资讯2013年2月28日的数据,上证指数成份股平均市盈率为13倍,平均市净率是1.7倍,而10年的平均市盈率23.09倍,平均市净率是2.71倍。显然当前的估值远低于历史平均值,正确地买入或持有的决定不难做出。

对于在过去几个月经历了从冰点向热点转化的国内银行股,大家也有着该买入或该卖出的争论。目前16家上市银行的市盈率平均值在5~7倍,平均市净率不足1.5倍,估值还是处于相对的历史低位;同时在整体经济增速维持平稳的背景下,银行的盈利依然年年增长。我们行动上不就是应该买入或持有银行股来等待长期合理回报吗?

股市投资真正可行的策略是:从长期投资着眼,估值低时买入,估值偏高时卖出。如果没有估值评估的基础,无论是顺势而为还是逆流而上的投资策略都是不靠谱的浮云。

(数据来源:彭博资讯)

基准模式 篇5

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的培养对象,经过了七年多的培育建设,已基本上确立了自身在我国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2014年8月1日以前,SHIBOR的报价时间均为上午11:30,报价行会参照当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存在主动报价比例偏低的问题,不符合作为市场化的基准利率的报价要求。因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决定将SHIBOR发布时间由上午11:30调整为上午9:30。

在目前利率管制基本取消的背景下,SHIBOR报价时间的调整,能否进一步加强自身在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由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提高货币政策传导能力的有效工具,还有待于检验。

1 文献综述

易纲[1]在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撰文指出,随着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货币政策转型具备了基础条件,货币政策传导也有了微观基础,也就能够比较顺利地转向价格型模式。在利率市场化的同时,他还强调更加要健全央行的利率调控体系,建立更好的金融市场利率传导机制。金中夏[2]认为利率市场化后的利率传导,其特点是短期的无风险货币市场利率将会是政策(锚)利率,央行设定政策(锚)利率,进而影响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但在目前的市场上,回购利率、SHIBOR、国债收益率等基准利率并存,最后形成一个最权威的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基金利率尚待时日。陆磊[3]在解读双降和利率市场化一文中提出,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虽已取消,但在真正的基准利率尚未形成之前,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仍然将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继续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这表明,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SHI-BOR还并不能充当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SHIBOR自推出以来,有很多学者用实证方法来分析探讨了其作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翟晨曦和丁杰[4]以3个月SHIBOR为考察指标,用实证方法分析了SHIBOR定价的主要参考因素,进而得出SHIBOR作为基准利率在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从增强SHIBOR利率可交易性、逐步建立以SHIBOR作为定价基准的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建议。时光、高珂[5]参照国际通行的基准利率标准,从市场性、基础性、稳定性、可控性、相关性五个方面,运用SHIBOR运行以来的数据,对其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SHIBOR可初步作为基准利率,但有效性偏弱,有很多地方仍需改进。赵华和崔婧[6]运用三变量VAR-MGARCH模型分析了不同期限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候选者———国债回购利率、SHIBOR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动态变化关系。戴金平和陈汉鹏[7]系统性地讨论了SHIBOR在中国货币政策中的传导功能,并首次将SHIBOR引入DSGE模型,分析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文中建立的DSGE模型同实体经济的主要特征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央行能够通过SHIBOR对经济运行进行微调。胡明东[8]为检验SHIBOR是否具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和央行基准利率的属性,选取货币市场中的主要利率体系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并建立EGRACH模型进行了对比分析。王晋忠[9]从基准利率的基本属性出发,选取SHIBOR自2007年运行以来6年的月度数据,运用相关性分析、Granger因果检验等实证检验方法,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SHIBOR作为我国基准利率的有效性中的关键属性—市场属性(包括市场性和基准性)作了主要考察。分析结果表明:自SHIBOR运行发展至今,市场性方面表现较为良好,但在基准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上述学者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的研究表明,SHIBOR自推出以来,虽已基本确立了自身在货币市场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地位,在推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SHI-BOR的基准性地位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学者围绕SHIBOR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报价时间调整之前,对其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的基准性实证研究较少。其中,刘彦,周超[10]在文中表明,继SHI-BOR报价时间提前后,其基准性地位和对短端回购的引导力都得到了增强,但并没有用实证的方法来验证这个结论。在当前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的新形势下,又亟需SHIBOR能够真正扮演货币体系中基准利率的角色,然而债券回购利率、SHIBOR、国债收益率等基准利率并存、市场分割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因此,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对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实证研究尤为必要。

2 实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作为实盘交易利率,形成机制已经实现市场化,在金融市场中也发挥着基准利率的功能,而且与SHIBOR同为银行间市场利率,两者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本文选取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与SHIBOR进行基准性的实证研究。已有数据表明,银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量主要集中于短期期限品种,故本文实证研究选取了SHIBOR隔夜(ShO/N)、一周(Sh1W)、两周(Sh2W),相应地选取了回购定盘利率隔夜(FR001)、一周(FR007)、两周(FR014)三种期限品种的日报价数据作为对SHIBOR基准性研究的对象。

为了研究SHIBOR自2014年8月1日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的基准性变化,本文的实证研究以此为分界点,各取前后8个月的报价数据,将时间序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3年12月2日到2014年7月31日,共有167个样本,第二阶段为2014年8月1日到2015年3月31日,共有165个样本。其中SHI-BOR的报价数据来自SHIBOR官网(http://www.Shibor.org/),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数据来源于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money.com.cn/)。

2.2 实证分析方法

本文使用Eviews6.0、Excel的计量工具,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分析方法来对SHIBOR的基准性进行检验。

对两变量X和Y,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要求估计以下回归:

格兰杰检验是通过受约束的F统计完成的。如针对X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这一假设,即针对式(1)中X滞后项前的参数整体为零的假设,分别做包含与不包含X滞后项的回归,记前者的残差平方和为RSSU,后者的残差平方和为RSSR;再计算F统计量:

式(3)中,m为X的滞后项的个数,n为样本容量,k为包含可能存在的常数项及其他变量在内的无约束回归模型的待估参数的个数。

如果计算的F值大于给定显著性水平下F分布的相应的临界值Fa(m,n-k),则拒绝原假设,即认为X是Y的格兰杰原因[11]。

2.2.1 平稳性检验

采用ADF检验法对ShO/N、Sh1W、Sh2W与FR001、FR007、FR014进行单位根检验。因为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是:被检验的数据必须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如果时间序列的ADF值大于单位根检验临界值,结论是序列中含有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如果时间序列的ADF值小于单位根检验临界值,结论是序列中不含有单位根,序列是平稳的。运用Eviews软件,根据AIC准则,可以得到检验结果如表1中,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ShO/N与FR001的检测值均大于临界值,因而这二组数列存在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表1、表2分别具体报告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样本时间序列数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为了确保ShO/N、Sh1W、Sh2W、FR001、FR007、FR014,6个时间序列的数据在经济学上仍有研究意义,本文在原序列的基础上,利用Eviews工具,采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r=(r/r(-1)-1)*10 000,对表中的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平稳化处理,并生成新的时间序列RShO/N、RSh1W、RSh2W与RFR001、RFR007、RFR014(第一阶段平稳时间序列Sh1W、Sh2W、FR007、FR014,在表6、表7中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也统一用RSh1W、RSh2W、RFR007、RFR014来表示),再次进行单位根检验。此时,10%的显著性水平下,RShO/N、RSh1W、RSh2W与RFR001、RFR007、RFR014的检测值均小于临界值,因而这六组数列不存在单位根,序列是平稳的。表3、表4分别报告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样本平稳化处理后新序列数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2.2.2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将平稳的时间序列分成3组:RShO/N与RFR001、RSh1W与RFR007、RSh2W与RFR014,分别进行两阶段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滞后期分别为1、2、3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第一阶段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均被拒绝,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均被接受;第二阶段在滞后期为1、2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在滞后期为3期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O/N不是RFR001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1不是RShO/N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表明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由ShO/N是RFR001的单项格兰杰原因,变为ShO/N与RFR001互为格兰杰原因,并且随着滞后期的增加,RFR001已成为ShO/N的单项格兰杰原因。

在滞后期分别为1、2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在滞后期为3、4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1W不是RFR007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原假设RFR007不是RSh1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表明SHIBOR报价时间调整以后,由滞后期为1、2期时的RSh1W是RFR007的单项格兰杰原因(滞后期为3、4期时的互为格兰杰原因),变为RFR007是RSh1W的单向格兰杰原因。

在滞后期为1期时,第一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种变化表明,RSh2W是RFR014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变为了RFR014是RSh2W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在滞后期为2、3、4期时,第一阶段,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接受。第二阶段,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假设RSh2W不是RFR014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RFR014不是RSh2W的格兰杰原因被拒绝。这种变化表明,第一阶段RSh2W是RFR014的单向格兰杰原因,变为了第二阶段RFR014与RSh2W互为格兰杰原因。

2.2.3 实证分析结论

通过对两阶段SHIBOR与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SHIBOR报价时间的调整,使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不仅没有得到提升,反而出现了弱化的趋势。这对促进我国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疏通和完善市场化利率传导机制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 结论与建议

从央行取消存款利率上限,货币政策框架由数量型调控为主向价格型调控为主转变的新形势出发,本文主要研究了SHIBOR在报价时间调整以后,其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是否得到了提升。然而,实证结果表明:由于SHIBOR报价时间的提前,报价行自身定价能力不足,且无按照报价进行成交的义务等原因,导致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基准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SHIBOR要想充当真正的基准利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为提升SHIBOR在利率体系中的基准性,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健全SHIBOR报价机制。应该合理扩大符合条件的报价团成员范围,增加能够代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的报价行;强化报价交易约束,提高报价行当日同业拆借实际成交价与其对SHI-BOR报价的关联度,使SHIBOR对真实市场资金供求变化的反应更为准确可靠。

第二,增强报价行的报价能力。报价行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改革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提高对宏观金融形势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分析预测能力,增强独立报价能力,提高报价质量。

第三,提高拆借交易效率。我国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降低报价行成员的拆借信用风险,缩短授信周期,扩大授信对象,提升授信额度;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拆借交易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对接,提升资金的清算效率。

参考文献

[1]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利率市场化并非一放了之[N].人民日报,2015-10-30(21).

[2]金中夏.银行间将成央行调控主场[N].上海证券报,2015-10-26(2).

[3]陆磊.央行研究局局长解读"双降"和市场利率化改革[EB/OL].(2015-10-25).http://js.people.com.cn/n/.

[4]翟晨曦,丁洁.关于Shibor基准性建设及其浮息债价值的探讨[J].中国货币市场,2011(5):32-37.

[5]时光,高珂.对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有效性检验[J].财经科学,2012(2):20-28.

[6]赵华,崔婧.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的均值和波动溢出效应研究[J].投资研究,2013(7):72-83.

[7]戴金平,陈汉鹏.中国利率市场化中基准利率的选择[J],财经科学,2013(10):1-10.

[8]胡明东.SHIBOR作为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实证检验[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0):115-118.

[9]王晋忠,赵杰强,王茜.Shibor作为中国基准利率有效性的市场属性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4(2):85-93.

[10]刘彦,周超.完善交易和报价管理进一步提升Shibor基准性[J].中国货币市场,2015(8):14-15.

转向节加工定位基准改进 篇6

常用转向节毛坯为铸件或锻件状态, 其加工工艺无论采用分散方式还是集中方式, 都需要根据不规则的毛坯外形选择合理的定位方式, 才能保证定位的稳定性和加工产品的一致性。笔者根据多年转向节的加工经验及不同方式的尝试, 对汽车转向节在金属加工中的定位方式进行了分析。

转向节常用定位方式

1.三个凸台+外圆+侧面

如图1所示, 凸台1、2、3确定一个平面, 限制自由度;外圆限制自由度;支架侧面限制自由度。此定位方式属于六点定位方式中的完全定位, 这种定位方式在底盘件中应用的最多, 有转向节类和摆臂类产品。

1.角向定位点2.内孔3.凸台定位

2.圆槽+长形槽+凸台

相对方式1定位的三个凸台中, 一个凸台用圆槽替代, 一个凸台用长形槽替代, 分布如图3所示。圆槽+长形槽+凸台限制自由度;圆槽限制自由度;圆槽+长型槽限制自由度。

这种产品 (见图4) 设计简化了定位方式, 同时夹具设计时, 减少了侧面的角向定位结构, 使夹具布置和制作变得简单。此产品结构有转向节类和轮毂支架类。

3.一个凸台+一个圆槽+一个长形凸台

相对第二种定位方式, 用长形凸台替代长形槽 (见图5) , 圆槽+长形凸台+凸台限制自由度X�、Y�、Z→;圆槽限制自由度X→、Y→;圆槽+长形凸台限制自由度Z�。用于此定位方式的产品如图6所示。

定位方式分析与对比

图7为传统结构的定位方式1, 定位机构包含了三个凸台、外圆和侧面, 夹具结构复杂。图8所示的夹具方案中, 转向节毛坯采用圆槽+长形槽+凸台的定位方式 (方式2) 。

定位方式2和定位方式3的原理是相同的, 相对于定位方式1, 由于减少了内孔 (外圆) 定位和角向定位机构, 大大减小了夹具空间, 降低了夹具的设计、制作难度, 即降低了夹具的成本;降低了对毛坯质量的要求;同时避免了由于定位不准产生不良品的发生。

结语

基准辐射观测系统评价指标研究 篇7

太阳辐射为地球带来光和热,地球大部分能量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太阳,太阳辐射维持着地表温度,推进着地球上的水循环、大气运动和生物的活动及其变化,决定了地理环境的基本特征[1—9]。为了可以获得长时间序列的太阳和地球辐射资料,以及更科学地了解和研究地球气候系统及其变化趋势,在地面建立基准辐射观测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因为来自卫星的太阳辐射观测,如果没有设在对照区域内的地面探测到的数据进行校准和验证,是不可能比较准确地推断出全球地表辐射收支评估的[10];另一方面,如果地面站建立的不是以基准辐射观测系统为标准的辐射站,其获取的数据相应就不那么准确和可靠,同理就不能起到对卫星遥感观测比较准确的校准和验证作用。

因此对基准辐射观测系统的评价指标进行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该系统中的测量设备性能指标、辅助设备性能指标和观测场地条件要求3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能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基准辐射观测系统和相应科研人员深入开展研究此领域提供有益的借鉴。

1测量设备性能指标

基准辐射观测系统中的测量要素包括太阳短波辐射、地球长波辐射及气溶胶光学厚度(AOD),下面对各项指标及适用范围作具体探讨。

1.1短波辐射

短波辐射包括太阳总辐射、散射辐射、反射辐射和直接辐射,其中前三种辐射数据可直接使用总辐射表测量,直接辐射则用专用的直接辐射表测量。根据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及WMO仪器和观测方法委员会(CIMO)要求,总辐射表及直接辐射表按质量由高到低均被分为二等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等标准代表了辐射表中的最高质量。对基准辐射观测系统来说,上述短波辐射值测量所使用到的辐射表的要求相对严格,如表1所示,表中测量设备中描述的性能指标是基准辐射观测系统评价的主要指标,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则不符合要求。

总辐射表须满足二等标准要求,就热电型和光电型传感器而言,由于以光电器件作为传感器的总辐射表对大于1 100 nm波段的光无法测量,因而在光谱方面就不能满足该评价指标要求[11]。太阳辐射测量的误差本身就较大,影响辐射测量的因子无处不在,就响应时间、零漂移、非线性、年稳定性、光谱选择性、温度响应及不确定度等评价指标分析,一级标准是二等标准的2倍之多,而对于分辨率和倾斜响应等评价指标,两者的差别更是高达(4~5)倍,因此总辐射表各个性能指标必须保证二等标准才能满足基准辐射观测系统基本要求,而对不确定度和分辨率这两个性能指标的评价,尤为关键[10]。

直接辐射表可分为绝对直接辐射表和相对直接辐射表,就各个评价指标分析,一级标准均为二等标准的2倍之多,但从二等标准的指标分析,能够满足要求的只有绝对直接辐射表,由于该表不能作为工作辐射表使用,仅作为辐射校准仪器,因此目前基准辐射观测系统中所使用的直接辐射表均为一级标准。

1.2长波辐射

长波辐射使用地球辐射表测量,分为大气长波辐射和地面长波辐射,辐射表完全一致。目前对其性能评价标准仅限于不确定度,指标由5%或10 W/m2(1997年)进一步调整为2%或3 W/m2(2004年),其他如光谱范围、响应时间、非线性、灵敏度、稳定响应、年稳定性和倾斜响应等性能指标上各有细小的差别。

对于地面长波辐射的测量,须满足R/H≥10(R:场地面积的半径;H:传感器高度),并且要求传感器高度至少要保持3 m以上,最好能大于30 m,以此增加视野的代表性,探测到更为科学合理的长波反射数据。

1.3气溶胶光学厚度

气溶胶光学厚度的测量对基准辐射观测系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前者提供光谱的大气消光信息,可以反演出大气柱内的气溶胶粒子数分布、体积分布以及浓度大小。其不确定度性能指标要求为[12]:指定360 nm至1 100 nm之间的波长,理想条件下不确定度应≤0.01;而当水云不影响太阳日面的直射时,在所有条件下不确定度应≤0.02。由于存在计算日地距离、瑞利光学厚度、臭氧吸收系数和标尺高度等方法的差异性,因而细微的偏差就有可能增加AOD计算中的整体不确定度。

表2为光学厚度测量时所使用到的波长,包括波长的最大位移、半宽以及吸收带等光谱带信息[10]。

2辅助设备性能指标

除了测量仪器的性能指标会影响探测数据的准确度外,一些相关的辅助设备的性能指标亦十分重要,其中最主要的有太阳跟踪器、数据采集系统和用于校准辐射工作用表的校准设备。

2.1太阳跟踪器

由于太阳跟踪器是保证直接辐射表的进光筒每天24 h均能始终对准太阳的设备,因此其跟踪太阳的精度高低就直接影响了获取的直接辐射数据的准确与否,是正确分析区域地表辐射收支变化趋势、区域气候变化以及气象灾害监测的前提。

自动性能和精度成了太阳跟踪器在基准辐射观测系统业务运行中的重要评价指标,在自动性能方面的评价是,需要主动-反馈式的跟踪功能,而人工手动跟踪功能或者半自动跟踪功能显然不能符合系统业务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精度性能方面的评价是,需要向直接辐射工作用表、校准期间所用的第二套相对直接辐射表,提供±0.10°或更高的跟踪准确度,在辐照度水准较高时,保证跟踪器能主动对准太阳,而在辐照度水准较低时,能靠计算出来的太阳位置进行对准,并时时保证能准确跟踪太阳位置。

2.2数据采集系统

对数据采集系统最主要的评价指标是不确定度,要求整个系统(包括DUM数字电压表、多路扫描仪和电缆等)不确定度须达到读数的±0.01%或±1 μV,并且要求所有辐射变量的采样频率为1 Hz(即每秒1次),均能进行1 min平均,每个变量最后输出结果应该为1 min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和标准差。对不确定度为±0.01%或±1 μV而言,两者的要求都是相当高的,如果数据采集系统的总不确度大于观测要求不确度的10%(例如10 W·m-2的瞬时不确定度为1 W·m-2),那就要采用优质的前置放大器来满足该要求。另外还须注意,对于使用高速数据采集系统,尤其是那些直接联系计算机总线的系统时,为了减少电磁噪声引起的不确定度,需要对样本进行平均和特殊的滤波技术。

由于采样频率的提高至1 s,因此对时间的准确度要求也应相应提高,目前以计算机时钟为准的现状显然已远远满足不了该要求,为此解决的方法有3种,(1)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时间同步;(2)转换由国家标准局发出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信号;(3)通过国际互联网获得时间校正。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保证通过主计算机能实时地校准记录器。

2.3仪器校准设备

对各种辐射工作用表进行定期校准是为了保证仪器的灵敏度具有重现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求在内部必须具备一致性和可溯源性。每个太阳辐射表的灵敏度必须溯源于WMO的世界辐射测量基准(WRR),估计WRR的准确度优于0.3%,并可保证辐射测量的一致性优于0.1%。[10]。

因此各辐射工作用表的校准评价指标是,作为校准功能的设备在各类性能指标上都要优于工作用表,至少两者要维持相近的灵敏度。传感器可通过腔体绝对直接辐射表校准,数据采集器校准可采用多功能校准源校准。

3观测场地条件要求

基准辐射观测系统对观测场地的条件要求较为严格,有3个主要评价指标,分别为地平视野、下垫面和站点环境。

3.1地平视野

理想的辐射观测场地必须保证其地平视野完全平坦,辐射探测仪器的四周尽可能不存在障碍物,尤其是全年中日出及日落方位范围(即东至东北以及北至西北方位)内应无障碍物。若其他方位存在障碍物,应将仪器的位置适当提高,使其对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5°,以让其影响能降至最低,要满足一个表面所接受的来自高度角5°以下的散射辐射仅占全部总辐射的1%左右;同时仪器周围不能有天线等细长物体,若无法避免,则将其位于仪器的北侧,以保证不会阻挡对太阳直接辐射的测量。

3.2下垫面

对方向向上的辐射量的测量,例如短波反射及地面长波辐射,其对下垫面的基本要求是要满足R/H≥10,这样才能使测量到的辐射数据更具有区域代表性,对于监测国家气候变化和区域气候变化以及评估连带经济方面才更有科学方面上的意义。如果下垫面不能满足R/H≥10或者代表性不理想,就应取消反射辐射量的测量;如果下垫面的均一性足够好,还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支架的高度,以便能获得更为科学有效的辐射数据。

3.3站点环境

对于站点环境有3个要求,一是通风性良好;二是要求尽可能远离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或者对观测环境有害的各种污染源,例如不具备代表性和非自然反照率的区域、交通干道、机场、动物往来频繁的地区、车辆或建筑物排放热量的地方以及人口稠密地区的下风口等因素就明显不符合站点选址要求;三是要预见到地方经济有可能得到迅速地发展的同时,站点环境不会与长期观测目标相冲突,以保证辐射观测数据的代表性和连续性。

4结论

(1) 对太阳短波辐射中的总辐射、反射辐射和散射辐射的测量,其工作用表须满足二等标准,直接辐射的测量由于满足二等标准的辐射表不是工作用表,故须只要满足一级标准即可。对探测设备而言,所有评价指标方面,不确定度和分辨率是最为关键的两个指标。

(2) 无论是短波反射辐射测量、还是地面长波辐射测量均对下垫面的要求较为严格,须满足R/H≥10,这样才能使测量到的辐射数据更具有区域代表性。若地平视野、下垫面和站点环境不能符合相应标准,就不能建立基准辐射观测系统。

参考文献

[1]Panferov O,Knyazikhin Y,Myneni R B,et al.The role of canopy structure in the spectral variation of transmission and absorption ofaolar radiation in vegetation canopies.IEEE Transactio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2001;2(39):241—253

[2]Neff U,Burns S J,Mangini A,et al.Strong coherence between solar variability and themonsoon in Oman between9and6kyr ago.Nature,2001;17(411):290—293

[3]Trnka M,Eitzinger J,Kapler P,et al.Effect of estimated daily global solar radiation data on the results of crop growth models.Sensors.2007;7(10):2330—2362

[4]申彦波,赵忠慈,石广玉.地面太阳辐射的变化、影响因子及其可能的气候效应最新研究进展.地球科学进展,2008;9(23):915—923

[5]Carter O J,Siegel D A.Ocean radiant heating.part II:parameter-izing solar radiation transmission through the upper ocean.Jounal of Physical Ocean Orgaphy,2000;8(30):1849—1865

[6]Wild M,Gilgen H,Roesch A,et al.From dimming to brightening:decadal changes in solar radiation at earth’s surface.Science,2005;5(308):847—850

[7]Gautier C,Landsfeld M.Surface solar radiation flux and cloud radia-tive forcing for the Atmospheric Radiation Measurement(ARM)Southern Great Plains(SGP):a satellite,surface observations,and radiative transfer model study.Journal of The Atmospheric Sciences,1997;10(54):1289—1307

[8]Alados I,Foyo M I,Olmo F J,et al.Relationship between net radia-tion and solar radiation for semi-arid shrub-land.Agricultural and For-est Meteorology,2003;3(116):221—227

[9]Fu P,Rich P M.A geometric solar radiation model with applications i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Computers and Electronics in Agriculture,2002;2(37):25—35

[10]Mcarthur B.World climate research programme:Baseline Surface Radiation Network(BSRN)Operations Manual(Version2.1).WMO,2004

[11]王炳忠,莫月琴,杨云.现代气象辐射测量技术,北京:气象出版社,2008

煤矿项目基准收益率研究 篇8

煤矿项目的基准收益率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实际条件, 在科学分析全行业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所制定的全行业统一的投资收益率标准, 作为衡量煤矿项目建设投资经济效益, 评判投资方案可行性的基本标准。

2煤矿项目基准收益率的影响因素及计算公式

2.1 影响因素

煤矿项目基准收益率取决于综合资金成本、投资的风险报酬率以及通货膨胀率等因素。

2.1.1 综合资金成本i1

煤炭项目的资金成本可分为三种类型:项目资金全部来自于借贷;项目资金完全来自于自有资金;项目资金兼有贷款和自有资金。

在考虑煤矿项目综合资金成本时, 应考虑第三种情况, 建立如下模型:

i1=Kb[p/ (p+Q) ]+Kd[Q/ (p+Q) ] (1)

i1——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Kb——权益资本金成本, Kd——资本金成本, P——公司股本市场价值, Q——公司负债的市场价值, P/ (P+Q) ——资本金占有率, Q/ (P+Q) ——债务资金占有率。

2.1.2 投资的风险报酬率i2

搞任何项目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所以项目投资者要考虑一个适当的风险贴补率, 只有满足了风险贴补, 才愿意进行投资。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形势下, 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像煤炭这类投资额比较大的项目风险会越来越大。因此, 很有必要考虑到风险报酬率的。

2.1.3 通货膨胀率i3

为了使被选煤矿项目的收益率不低于实际期望水平, 就应在实际最低期望收益率水平上, 加上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2.2 计算公式

煤炭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可归纳如下:

i= (1+i1) (1+i2) (1+i3) -1 (2)

其中, i—基准收益率, i1—综合资金成本, i2—风险报酬率, i3—通货膨胀率。

3煤炭基准收益率的确定

3.1 煤炭项目综合资金成本的确定

这里我们应用的公式是 (1) , 其中p/ (p+Q) 、Q/ (P+Q) 均取整个煤炭行业的平均值。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9]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最低为30%, 即:

{P/ (P+Q) }min=30%

煤炭项目固定资本金的概率分布服从正态分布, 又经过对煤炭行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有率统计及加权平均求的为35.1%。所以, 可认为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比例最高为40.2%, 即:

{P/ (P+Q) }max=40.2%

i1min=8%×40.2%+11.05%×59.8%

=9.8239%

i1min=8%×30%+11.05%×70%

=10.135%

3.2 煤炭项目风险报酬率的确定

根据2008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第6号文件《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评估意见》, 我们可以计算出风险报酬率的取值:i2min=5.65%, i2min=10.3%。

3.3 煤炭项目通货膨胀率的确定

我国的通货膨胀率是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表示的, 近几年的平均值为3.5%, 故煤炭项目的通货膨胀率取上值。

3.4 煤炭基准收益率的确定

将已知数据带入上式 (2) , 可求出煤炭基准收益率的大概范围:

iomin= (1+i1min) (1+i2min) (1+i3) -1

= (1+9.8329%) (1+5.65%) (1+3.5%) -1

=20.09%

iomax= (1+i1max) (1+i2max) (1+i3) -1

= (1+10.135%) (1+10.3%) (1+3.5%) -1

=25.73%

即煤炭项目基准收益率的取值范围为 (20.09%, 25.73%) 。

4建立比例系数Zi

由第三节我们求出的煤炭项目的基准收益率取值范围, 我们可以取平均值作为标准的煤炭基准收益率, 即io=22.91%。然而对于煤炭这一特殊行业, 在考虑以上因素所确界定的基准收益率可能还会与某些实际情况存在差距, 因此需要一个比例系数来修正。这就是本文提出的Zi系数, 此系数取值是在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的:

Δio=iomax-io=2.82%

Z={ (1-2.82%÷22.91%) , (1+2.82%÷22.91%) }

= (0.88, 1.12)

因此, 煤炭基准收益率的标准值可定为22.91%, 对于特殊的煤矿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Zi在 (0.88, 1.12) 内进行取值。由于煤炭市场风险性较高, 故可能本文给到的基准收益率不能满足某项煤炭的评估要求, 故可以考虑调整比例系数Zi。

参考文献

[1]王燕, 康峰.基准收益率的影响因素及确定方法[J].工程技术经济, 2003, (22) :6.

[2]刘征, 谢咏生.矿业权评估中折现率的取值思考[EB/OL].中国矿业网, 2010, (6) .

“武大帮”超越基准回报44% 篇9

来自Wind的基金经理历任基金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回报率(下简称“超越基准回报率”)是排名的核心数据,进入排名样本院校包括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12所大学整体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中七所大学的平均业绩超过10%,前三甲分别是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武大帮”超越基准44%

国外考核基金经理的主要指标是超越基准收益率,不管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还是股票型基金,跑赢基金合同规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越多,业绩越好,否则,则差。

根据我们可取到的样本,在任的基金经理来自于75所大学,共计输出的335位基金经理,但由于大多数学校输出的基金经理数量较少,没有样本价值,本文只对输出基金经理人数最多的前12所大学进行排名。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客观,我们借用业绩比较基准概念计算每个大学的基金经理平均业绩时,去掉了最大值和最小值。

以武汉大学为例,进入统计样本的毕业于武汉大学的现任基金经理共计12位(含学士、硕士、博士和MBA,下同)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回报率最大值为182%,最小值是-5%,为了准确考察平均水平,在计算时,这两个数不纳入计算。

武汉大学12位基金经理超越基准回报率为44%,排名第一。第二名、第三名是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分别为41%、25%。

随后的排名依次为清华大学(17%)、复旦大学(15.9%)、北京大学(15.6%)、上海财经大学(10%)、上海交通大学(9%)、中国科技大学(7.2%)、中央财经大学(7.1%)、南京大学(5.7%)和南开大学(5.1%)。

毕业于武汉大学的12位基金经理中,除了大摩华鑫基金公司的刘红和张靖超越基准回报为负外,其余10位基金经理业绩均为正值,因而平均分数较高;清华、北大、复旦三所高校的毕业生是目前在任基金经理最多的,由于基数大,拉低了平均收益率。

12所高校的12面旗帜

12所高校中,每一所高校都有一名业绩最好的基金经理,姑且简称为“旗帜”,当然,与每位旗帜相反的就是业绩最差的基金经理。

曾在北京大学求学的51位基金经理中,业绩最好的是当前任职于大成基金公司,担任大成财富管理2020的曹雄飞,Wind数据显示,其管理过的四只基金超越基准总回报率为278%。

曹雄飞曾在鹏华基金担任过首席策略分析师,还在景顺长城、建信任过职。值得一提的是其2004年至2007年6月在大成基金任职,随后去了建信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年多后,又回到大成,目前其为大成基金公司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部总监。

清华大学的旗帜是巩怀志,他是华夏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公募一哥王亚伟曾管理的华夏大盘精选接任者就是他。巩怀志2002年至2005年任职于鹏华基金公司,担任过社保股票组合基金经理,2005年7月加入华夏至今,其超越基准回报率为532%。

复旦大学的旗帜是国联安精选魏东,他曾担任国联安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目前为分管投研的副总经理,其曾管理的产品超越基准回报率为352%;中国人民大学的旗帜是泰达宏利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刘青山,他曾参与筹建华夏基金公司,后来又参与筹建泰达宏利(彼时为“湘财合丰”),2004年7月,刘青山开始掌舵泰达宏利行业精选,一管就是8年多,是业内管理单只产品时间最长的基金经理。

铸件结构设计中基准优化 篇10

随着精密铸造等先进工艺技术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民用飞机结构件选择铸造成型技术, 它能使结构材料合理有效分配, 适用于型腔复杂、有刚度要求的零件制造。精密铸件接近于零件的最后形状, 仅需少量机械加工就直接使用, 是现在飞机结构降低成本、结构优化的方向之一[1]。精密铸件与安装环境的高符合性要求其在制造、检验和机加过程中必须有一致的标准去衡量, 而目前的铸件毛坯设计基本是在零件图的基础上增加加工余量获得, 机加工序基本是按照机加零件的思路进行, 这种设计思路未能充分考虑铸件制造的公差合理分配, 机加过程又与毛坯铸件设计思路脱节, 导致产品质量不高, 严重会造成最终产品超差, 甚至报废。

1 铸件基准确定

毛坯铸件除少部分无需机加直接使用外, 多数因尺寸精度、安装固定、表面粗糙度等原因进行后续机加, 以满足装配要求。铸件结构设计中应同时考虑铸件毛坯的基准和机械加工的基准, 以保证按照基准标出的尺寸满足最终产品的使用功能。

1.1 铸件毛坯基准建立的一般原则

铸件基准点的设置应位于最终不加工的铸件表面, 并考虑如下要求[2]:

1) 位于同一平面内的基准点尽量相隔远一点;

2) 尽可能位于基准面内;

3) 位于分模线同一侧;

4) 位于飞边、浇口、冒口等区域之外;

5) 位于便于在夹具上装卸零件的部位。

1.2 毛坯基准到机加基准的转换

零件机加基准是考虑机加工序, 保证装配精度要求进行确定的。铸件的机加基准应从毛坯基准面获取, 首次机加的平面尺寸从毛坯基准面标出, 其后所有的机加工面 (除了孔、槽等) 应从首次加工的“机加基准”标出尺寸, 毛坯基准通过距离约束初步转换到机加基准。

2 铸件基准的应用

下面, 以飞机舱门结构导向槽为典型, 说明铸件制造、机加中基准的合理化选择。导向槽安装在门框结构上, 在飞机舱门打开与关闭过程中, 约束舱门运动轨迹, 起导向作用, 主要由滚轮槽、起调节功能的齿形结构组成, 结构形式见图1。

2.1 零件思路建立的基准

设计之初, 按照机加零件的思路进行铸件设计, 建立相关基准, 见图2, 并依据文献[3-4]提出的“如果基准面需要加工, 粗基准面的加工余量只和基准面本身的形状误差有关, 和毛坯的所有尺寸无关, 因此粗加工面粗加工余量最小”的理论机加基准面A, 后续以基准A机加后续基准及尺寸, 实际加工中发现很多产品发现或多或少的产品超差, 后分析机加后的产品, 发现加工基准A时出现理论偏差, 具体见图3, 是导致产品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2.2 铸件基准优化

分析导致最终产品不稳定的因素, 基准A:该“基准面加工余量最小”的理论没有错误, 但是机加基准面后, 无法建立铸件基准与机加基准的联系是造成产品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基准B和基准C:基准选择不合理, 未靠近对称或机加面, 导致毛坯铸件尺寸公差大, 机加余量不均匀, 可作为次要因素。

按照铸件基准建立原则重新建立基准面-基准点, 见图4。首次机加面通过相对于基准A的位置尺寸X.XX来确定, 建立机加基准, 见图5。基准B和基准C方向上无机加要求, 作为定位点即可。按此重新建立的基准, 外加详细尺寸及公差要求, 可以指导完成最终的产品加工, 实物图见图6。

3 结论

本文对民用飞机结构中常用的典型铸件结构件毛坯基准和机加基准的建立进行了阐述, 并结合实际运用过程具体分析。铸件结构设计中应正确建立基准面和基准点, 既考虑铸件制造阶段减少偏差, 又考虑机加后的装配要求, 完成毛坯到零件的转换, 保证在整个制造和检验过程中采用同样的标记点, 做到铸件制造、检验、机加的协调一致。

摘要:铸造成型技术在现代民用飞机结构件中正逐步推广, 铸件结构设计特别注意基准的选择。本文首先阐述了铸件结构设计中毛坯基准和机加基准的选择确定, 给出了毛坯基准转换到加工基准的一般考虑, 最后以飞机舱门用导向槽为例进一步说明铸件结构设计中基准的优化选择。

关键词:民用飞机,铸件设计,基准

参考文献

[1]石霞琳, 柳荣, 杨东雨, 陈建.浅析民机用铸件的设计通用要求及其发展趋势[J].民用飞机设计与研究, 2011, 04:55-57.

[2]《飞机设计手册》编辑委员会编.飞机设计手册[M].国防工业出版社, 1983.

[3]卞亚峰, 王晓慧, 徐小龙.浅析铸件毛坯尺寸标注基准的合理选择[J].机械制造, 2013, 02, 51 (582)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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