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tsg认证流程(精选6篇)
篇1:特种设备tsg认证流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 Installation, Alter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 8 月 8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 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上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测中心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 军、沈 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田 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 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陈 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 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刘 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 赵 棣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目 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
附件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为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得到有效控制,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得到有效地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二)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有效控制;(三)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四)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能够独立行使职责;
(五)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设置合理;(七)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协助最高管理者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
(二)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聘用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附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管理职责
1.1 质量方针和目标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2)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3)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根据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1.3 职责、权限
规定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应为管理层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专业相关的知识,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控制系统(如设计、材料、工艺、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系统等)责任人员,规定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质量控制系统之间、质量保证工程师与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1.4 管理评审
每年至少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4)文件的保管方式、保管设施、保存期限及其销毁的规定。3.2 记录的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形成的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
(2)记录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为有效版本的规定。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包括执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评审记录并且有效保存的规定;
(2)合同签订、修改会签程序等。设计控制
设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计输入的内容包括依据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设计输入文件(如设计任务书等);
(2)设计输出,应当形成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要求;
(3)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设计验证的,制定设计验证的规定;(4)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
(5)设计文件由外单位提供时,对外来设计文件控制的规定;
(6)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形式试验有规定时,应当制定相关规定。材料、零部件控制
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明确对分供方实施质量控制的方式和内容,包括对分供方进行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编制分供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供方名录等,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行政许可规定的分供方,应当对分供方许可资格进行确认;
(2)材料、零部件验收(复验)控制,包括未经验收(复验)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测方法、焊接试板和试样不合格的处理、试样的保存等。热处理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热处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热处理工艺基本要求;
(2)热处理控制,包括所用的热处理设备、测温装置、温度自动记录装置、热处理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填写、审核确认等;
(3)热处理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热处理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分包方热处理工艺控制,分包方热处理报告、记录(注明热处理炉号、工件号/产品编号、热处理日期、热处理操作工签字、热处理责任人签字等)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无损检测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无损检测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规定,包括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持证项目的管理,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权限等;
(2)无损检测通用工艺文件、专用工艺文件基本要求,包括无损检测方法,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3)无损检测过程控制,包括无损检测方法、数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检测、扩探比例,评定标准等;
(4)无损检测记录、报告控制,包括无损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审核、复评、发放,RT底片的保管,UT试块的保管等;
(5)无损检测设备及器材控制;
(6)无损检测工作由分包方承担时,对分包方无损检测质量控制,包括对分包方资格、范围及人员资格的确认,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重新评价并且形成评价报告,对分包方无损检测工艺、无损检测记录、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的审查确认等。理化检验控制
理化检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理化检验人员培训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不合格品(项)控制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合格品(项)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不合格品(项)记录、标识、存放、隔离等;(2)不合格品(项)原因分析、处置及处置后的检验等;
(3)对不合格品(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制定、审核、批准、实施及其跟踪验证等。质量改进与服务
质量改进与服务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质量信息控制,包括内、外部质量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质量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处理等;
(2)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整的内部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
(3)对产品一次合格率和返修率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提出具体预防措施等;(4)用户服务,包括服务计划、实施、验证和报告,以及相关人员职责等。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许可要求的相关人员的管理,包括聘用、借调、调出的管理。其他过程控制
结合许可项目特性,应当将其他过程控制单独编制为控制要素,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明确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过程;(2)任命其他过程责任人员,明确其职责、权限;
(3)其他过程控制实施中的特殊控制要求、过程记录、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报告。
注:其他过程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压制,封头的成型,锻件加工,容器的表面处理,缠绕容器的缠绕或绕带,无缝气瓶的拉伸成型、收口、收底、瓶口加工等;溶解乙炔气瓶的填料配料、蒸压、烘干等;缠绕气瓶的纤维缠绕、烘干、固化等;医用氧舱的安装、通信系统、电器系统、照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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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登记 3.1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3.1 锅炉 D级锅炉。3.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3.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3.4.1 申请
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3.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 移装变更
3.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
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3.11 使用登记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
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4附
则
4.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4.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4.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4.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7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下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1)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2)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G T5001-2009);
(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
(5)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篇3:特种设备tsg认证流程
特种设备在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 也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 把不同行业的两个主体, 即企业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 旨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疆兵团工业化产业步局也在加快调整, 特种设备必然会不断增加。而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则不可避免的凸现在人们面前。作为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 要牢记职责, 认真检验。作为被检验单位, 要积极配合, 服从检验并认真听取意见。一般讲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主要存在于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两个部分, 设备本身存在的危险主要表现在:产品的质量、设计的缺陷, 材料的优劣等。设备外在因素影响主要表现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 安全装置失效、安装维修操作指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等。为了促进特种设备的本质安全,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 应积极发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能作用, 并要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严把特种设备的准入关。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首选国家知名产品, 其制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二是严把特种设备审批关, 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并将安装项目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申报。三是严把特种设备检验关, 安装单位安装项目完成以后, 须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检验。四是严把人员培训关, 特种设备的维修、操作、指挥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安全培训, 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源头上消除特种设备本身和外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 实现特种设备检验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和谐统一。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主动定位于为特种设备安全服务
服务意识淡薄一直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薄弱环节。因此, 也限制了检验机构的事业发展, 检验机构必须树立从被动检验到主动服务的观念。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不仅要做出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而且还要指出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特别在整改措施方面,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人员, 要正确树立为被检单位服务的观念, 要提倡开展“五大员”作用, 即:增强学习意识, 耐心细致的为被检单位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增强责任意识, 科学公正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员”;增强宗旨意识, 主动周到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相关业务的“服务员”;增强安全意识, 认真仔细的为被检单位做好事故隐患的“检查员”;增强大局意识, 准确及时的为被检单位做好监察部门的“报告员”;要以这些务实有效的措施, 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才能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也才能不断开创出检验检测工作的新局面。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
篇4:光电信息技术特种设备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各个领域当中,特种设备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特别是在一些医院、医疗设备制造企业、冷冻食品制造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当中,更是十分常见。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发生特种设备的使用事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对此,将光电信息技术应用在特种设备当中,能够有效地提升特种设备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安全,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光电信息技术;特种设备;应用研究
0 前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光电信息技术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因而在各个领域当中都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其中融合了光学、微电子、红外遥感、超声波、光电子等都想技术,同时涉及了光信息的探测、传输、辐射,以及广电信息的存储、显示、转换、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特种设备领域当中,光电信息技术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1 特种设备与光电信息技术的基本概述
1.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指的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生命安全的设备,如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其中,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设备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则主要包括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等。由此可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特种设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意义。[1]随着光电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化学品、医疗、传统设备制造等行业和领域当中,都将光电信息技术应用与特种设备当中,使得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得到了良好的保证,其使用性能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1.2 光电信息技术
在当前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空间技术、新能源技术、信息技术等,并成为六大高技术群体。其中,光电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科学领域当中,对于光电信息技术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其中包含了光学、超声波、微电子、光电子等多种技术,是一项综合性的信息技术,包含着光信息的辐射、探测、存储、显示、处理、转换、传播等方面的内容。[2]在信息技术产业革命中,光电信息技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在光电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当中,能够更好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其在特种设备中的应用,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2 光电信息技术在特种设备上的应用
2.1 医疗行业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医疗行业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因而需要应用到很多的设备。例如,胶囊型内窥镜,是一种带有摄像机的内窥镜,长度为2.3cm,直径为0.9cm。病人将其吞下,可以拍摄大肠、小肠、胃、十二指肠等部位的图像。应用此种特种设备,可以让病人免受传统检查中的痛苦。在胶囊行内窥镜当中,融合了电、机、光等微系统,被患者吞服之后,随着消化道蠕动前进,利用微型摄像机对数字图像进行拍摄,然后利用微波技术进行传输,最终随着患者排泄物排出体外。[3]在胶囊行内窥镜当中,次啊用了CMOS或CCD摄像机,通过体外微波或自身电池提供电能,同时通过微波将拍摄的图片传输到体外的控制装置,从而实现图像的打印、显示和记录。由此可见,在医疗行业特种设备当中,对光电信息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2 日常工作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涉及应用了光电信息技术的特种设备,例如光控电焊眼罩,就是对光电遥控原理进行了应用。焊工在进行电焊的时候,需要防护面罩,以免强光刺激损伤眼睛。而在应用光电信息技术之后,可以利用液晶屏对传统的防护玻璃进行替代,这样,焊工在查看焊缝质量的时候,就无需频繁的摘带护目镜,能够更好地保护焊工的研究,同时也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另外,在印刷机纸张监控器中,也对光电继电器的原理进行了应用。利用该监控器,能够对每次印刷时使用一张纸进行监控,如果超过了一张纸,将会自动停止印刷,同时发出警报。此外,在路表的霓虹灯、路灯当中,将光敏二极管作为光敏器件,应用在自动控制电路中,能够有效地提高霓虹灯控制的灵敏度。
2.3 传统制造业
在传统制造业当中,锅炉的应用十分广泛,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锅炉具有很高的危险性,时常会发生爆炸等安全事故。[4]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大都在于水位计失灵,因此,可以利用光电信息技术,将双通道比色温度计应用其中,从而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对适当电路和光电器件的应用,可以引入两个不同的波段,然后对两个光波段内辐射能量的比值进行测量,在经过易性的关系运算,从而得到被测物体的温度。在测量高温的时候,可以采用窄且靠近的波段,如果辐射能量较小,则选用两个较宽较靠近的波段,这样,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对黑度系数造成的影响进行降低。装通道比色温度计具有两个光电器件和两个通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正确性。因此,在锅炉这样的特种设备中应用光电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
3 结语
作为一项十分先进的技术,光电信息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出了良好的效果,在各个相关领域中,都得到了极大的应用。对于特种设备来说,由于其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将光电信息技术应用其中,能够有效地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从而发挥出更为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焱,张海波,张强,董宇星.惯导平台下舰载光电设备舷角正交测距技术[J].仪器仪表学报,2014(01):8-14.
[2]爱孟斯坦.光电信息技术在特种设备上的应用探讨[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4(05):133-134.
[3]楼侃.浅析光电信息技术在特种设备上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2013(08):293-294.
[4]王雯雯,业成,宫宁生,周玉华.二维码与水印技术在特种设备防伪和信息追踪中的应用[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4(11):1-4+9.
作者简介:唐光远(1995—),男,河北唐山人,沈阳理工大学学生。
何婉昀(1997—),女,辽宁辽阳人,沈阳理工大学学生。
篇5:特种设备tsg认证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第六条
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统计报表;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 考试和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包括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2份);(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
(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本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房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篇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第二步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第四步 鉴定评审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步 审批发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进入申请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许可证变更: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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