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通用6篇)
篇1:安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安全、质量、环水保及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
考核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超常规,不违规,全面工作争第一”核心理念,坚持从抓源头、抓过程、抓细节入手,强化作业层在工程安全、质量、环水保和文明施工标准化方面的日常管控,结合工程特点和管理模式,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对线下工区的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含试验、拌和站、梁场、各加工场),并对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通报及处罚。
第二章 考评细则
第三条 项目部对下检查考核以安质部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标准化、环水保工作的日常例行巡视和专项检查为基本依据,同时将监理、建设、质检、安监等管理和监督单位对我部的例行检查评价纳入考核,采用量化的百分制,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计算评比,月底通报考核奖罚,考核奖罚金额纳入激励约束考核费统一核算。
第四条 检查、评分办法
(一)项目部安质部检查考核单位为工区,以自然月为单位,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4次,其中每月中旬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月度安全质量专项大检查活动,依据考核评分内容,针对各作业点(含场、站、生活区)进行现场检查、考核,考核评分详见附表;
(二)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监理整改通知单的,针对 1
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3分;收到其停工通知单的,对相应责任单位扣5分;
(三)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建设指挥部或其派驻机构、广铁集团协调配合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5分;收到其停工通知单的,对相应责任单位扣8分;
(四)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广铁集团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单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扣8分;
(五)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考核或发牌处罚的,针对每项内容,对相应责任单位按本条
(一)至
(三)分值双倍扣分,同时,考核处罚金额一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的月度考评中累计。
(六)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较大不良行为或重大不良行为,涉及信用评价扣分的,针对相应工点,每扣一分,对相应责任单位扣减20分;在信用评价检查中迎检工点未通报问题的,对迎检工点相应责任单位增加20分;
(七)以自然月为单位,在月度内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等上级管理和监督部门因安全、质量方面勒令返工及停工并造成重大影响者,针对相应工点,对相应责任单位一次性扣减30分;
(八)在月度内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造成2人(含)以下轻伤的,扣减责任单位50分;造成3人(含)以上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死亡的,扣减责任单位100分;超过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或发生其他更严重事故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减责任单位本季度乃至本评分并计算考核处罚。
(九)项目部每月初在全标段的例行巡检中同步开展“工序亮板” 2
推介活动,针对构筑物施工,遴选出工艺水准高、质量控制优良、安全管控到位的工序操作以及规范的内业资料在标段内推广,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考核加10~30分,纳入月度考核。同时对相关安全、技术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加分值÷10(月度考核基数),奖励金额的分配由责任单位根据贡献大小报项目部安质部和财务部审核,由财务部直接兑现发放至本人;月度内对个人的奖励不得抵扣责任单位处罚金额。
第五条 考核方法及通报
(一)检查考核基数为每个责任单位每月10万元,纳入激励约束考核费统一管理;本细则提及的上级管理、监督部门的考核奖罚另外累加。
(二)考核奖罚金额均采用内插法计算,同时设调整系数K,调整系数K分为三个档次:100分以上为K取-1.2(奖励),100(含)~85分间K取为0.8,85(含)~70分间K取为1.0,70(含)分以下K取为1.2;
则月度考核奖罚金额计算式为K*(10-实际分值/10)+上级考核处罚金额,其中10为月度考核基数(万元);
(三)项目部安质部在例行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对下发出整改通知单,明确扣分原因、扣分数、整改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其纳入问题库并跟踪后续整改销号情况,对非客观原因整改不力的,加倍考核。
(四)月度安全、质量、环水保和文明施工标准化考核由安质部负责汇总,报项目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正式下发,原则上不晚于每月末日通报。
第三章 其 它
第六条 本细则对工区考核由工区根据施工责任比重考核奖罚责任队伍,对工区负责被考核管段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奖罚在工资中兑现。
第七条 工区架子队应结合本细则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激励和约束作业队伍管控,确实做好现场施工生产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安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及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查验制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台帐建立及管理的核查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脚手架、摸板等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审查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5、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监督覆盖率情况;质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安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监督机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对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篇3:医院科室绩效考核体系建设研究
1 实施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医院作为公益型事业单位, 但医疗行为却有着一定的经济性, 特别是医疗市场开放的情况下, 部分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而忽略公益性, 因此国家强调公立医院要回归“公益性”。这就必须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 让医院完成国家赋予的“公益性”职责, 但又能满足医院自身发展需求和员工需求。有效的绩效管理能让医院管理者清楚地掌握医院经营状况, 针对医院自身不足, 制定相应政策,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减少资源浪费,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并通过绩效考核, 体现核心人力资源的价值, 留住人才, 为医院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医院绩效管理理论是不断发展的, 若以研究目标为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医院为对象对医院整体运营绩效进行评价;二是以科室为对象对医院内部机构的运营绩效进行评价;三是以医护人员为对象对员工进行个体评价[1]。本文讨论的是以科室为对象对医院内部机构的运营绩效进行评价。
2 绩效考核体系设立原则
2.1 公开、公平、客观原则
绩效考核指标必须能充分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各个方面, 包括经济效益、效率、技术、风险、质量、科研、教学、社会因素等, 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权重。被考核对象应完全知悉绩效考核制度及评分标准。
2.2 按劳分配,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各个考核对象个体差异及历史基础, 既要体现效率, 拉开收入差距, 杜绝平均主义, 同时也要根据被考核对象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指标要求。
2.3 考核指标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医院绩效考核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持续性, 这对绩效考核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 如果指标设立不合理, 就不能充分反映被考核部门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一经确定, 应该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科室通过绩效考核评级结果对比找出运营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 为科室进一步发展制定可行性方案。
2.4 保持沟通, 及时调整
沟通是绩效管理的灵魂[2]。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沟通是实现绩效改进和绩效目标的重要手段。医院实行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医院总体战略目标, 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初期应该多和被考核部门沟通, 以便制定翔实合理的考核指标, 并将整个考核体系及评价标准告知被考核科室, 让被考核科室管理者及个人都能充分了解, 只有在了解考核内容的基础上, 才有可能完成考核任务。在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必须随着医院战略目标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价体系, 根据被考核单位实际特点以及环境的变化保持适时调整,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应根据绩效考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绩效考评结果的反馈做出适当调整[3]。
3 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步骤
(1) 根据医院长远目标确定年度医院战略目标, 围绕战略目标, 将任务落实到科室, 科室落实到个人, 保证医院目标的完成。医院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医院长远战略目标, 因此科室目标应该和医院总体目标保持高度一致, 根据科室往年工作完成情况及整体环境, 分析科室绩效可能上升空间, 确定合理目标任务。
(2) 设计合理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涉及内容广泛, 应该包括效率、效益等财务指标, 还包括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教学科研等非财务指标。通过各个层次的考核指标, 建立对科室全方位考核体系。
(3) 建立科学评价方法。通过评估各个指标的性质和对整体目标的影响因素, 确定每类指标在全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同时要确定考核频率, 考核频率的设置与考核内容相关, 对短期内能反映结果的指标, 如效益、效率等指标可以确定为月考核指标, 对短期内无法反映结果的指标, 如科研教学、新技术、新项目指标, 定出半年或年度考核指标。要根据医院历史数据及类似指标在相同市场环境下完成的平均水平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目标值的大小, 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
4 绩效考核体系指标选择
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主要从效率、效益、医疗和护理质量、科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等方面来考虑。
4.1 效率指标
效率指标主要包括门诊量、出院人数、手术量、手术难易程度等。在设立考核指标时, 不仅要考虑上述指标根据医院总体目标下达任务的完成率, 同时还必须考核科室资源使用效率和人力资源效率因素, 比如人均出院人数、人均手术量、床位出院人数、床位手术量指标。医院内部各科室由于各种原因, 发展不可能完全均衡, 因此上述指标还要考虑增长率, 这样才能更充分体现科室在运营过程中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取得的成绩。
效率指标还包括床位周转次数、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住院病人手术率等指标。这些指标能充分反映医疗资源使用状况, 并能为医院合理分配资源提供一定信息。
4.2 效益指标
效益指标是以全成本核算数据为基础,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毛收、收支结余。科室毛收是指在科室就诊的所有病人的合计费用, 体现科室为医院经济做出的贡献。收支结余则能体现科室工作量以及成本控制效果, 工作量一定的情况下, 成本控制得越好, 则收支结余水平越高。效益指标同样必须考虑资源因素, 因此也可以衍生出人均毛收、人均收支结余、床均毛收、床均收支结余等指标。可以分别从完成率和增长率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价。
4.3 医疗和护理工作质量指标
医疗和护理质量是医院工作之根本, 离开这两个指标, 绩效考核制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医疗质量方面主要有诊断符合率、好转率、治愈率、抗生素使用率、药品比例、甲级病案率、院内感染质量等指标。护理工作质量由护理部考核评价,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 确定相应权重系数。
4.4 教学科研指标
科研教学工作作为医院发展根本, 应该受到足够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通过科研课题、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业务、论文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除以上考核内容外,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某些单独奖项, 如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 作为绩效考核体系的补充, 争取考核内容全面完整。
5 绩效考核反馈制度
医院必须及时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科室, 并根据科室考核结果做出相应运营分析, 帮助科室找出日常管理中的不足, 以更好地完成医院下达的任务, 实现医院战略目标。
如果过于重视和追求考核结果, 缺乏双向沟通和绩效结果反馈, 执行强制的“机械式”奖惩, 没有充分考虑员工对考核结果的认可程度, 这样考核必然导致员工反感, 难以实现通过绩效考核提升工作绩效的目的。只有在绩效考核体系中设立合理的绩效指标, 重视过程管理, 加强结果运用和反馈, 才能实现对医院经营的高效管理, 从而推进医院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总之, 绩效考核体系不是单纯为了绩效结果而设立, 其是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指标设计体系应更多地从“公益性”角度出发以提高营运效率, 降低病人费用, 实现医院长远发展目标。
摘要:公立医院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势在必行。公立医院必须通过绩效考核, 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强化医院管理者经营意识以实现医院长期战略目标, 满足医院进一步发展需要和员工需求。医院发展必须建立在服务质量、医疗水平、成本控制等方面, 如何将影响医院运营的指标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全面完整地体现, 并通过指标的重要程度构建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是我们绩效考核工作的重点。对绩效考核设立原则、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步骤、绩效考核指标选择、绩效考核反馈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医院管理,绩效考核,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1]田敏, 张卫东, 梁慕林, 等.我国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研究述评[J].中国医院管理, 2010 (11) :62-64.
[2]张玉韩.沟通是绩效管理的灵魂[N].健康报, 2011-02-11.
篇4:安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关键词:铁路车务;系统安全;考核体系建设
1 建设依据
检查2005—2012年段发干部安全管理考核8份文件内容发现:
1.1 未针对小班子合力进行考核。所有干部考核的文件内容只对个人的考核,没有对集体的考核。
1.2 没有主动型考核指标。考核评价应包括主动指标考核和被动指标考核,在历年来的文件中考核指标只有对干部发现安全问题的量化考核,属于被动型考核。
1.3 干部安全政绩考核力度不大。对干部安全管理考核力度应大于工人,干部与工人等同考核,只有问题累计考核,未突出安全政绩考核。
2 安全风险政绩考核体系建设
2.1 考核范围
2.1.1 各站、车间小班子成员。
2.1.2 机关科、室正副职。
2.2 考核分组
根据各站、车间技术作业特点和职工人数等情况分组:
第一组:各二等站; 第二组:各三等站;
第三组:繁忙干线四等站; 第四组:其他四等站;
第五组:机关业务科室; 第六组:机关综合科室。
2.3 考核指标及标准
考核重点为安全问题、现场失控、职责落实、典型事例、综合管理五个方面。
2.3.1 安全问题方面。
①路局下发红、黄色《警告牌》时,每张分别核减30分、20分。②路局下发红、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时,每张分别核减3分、2分,其中路局下发红、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被列为重要信息时分别核减6分、4分。③段下发大红A《两纪一化通知书》时,每张核减5分。④段下发大红B、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时,每张分别核减3分、2分、1分,其中段下发大红、红、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被列为重要信息时分别核减4分、3分、2分。
2.3.2 现场失控方面。
①发生责任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人身重伤事故、严重路风事件的,每件核减100分;发生人身轻伤每件核减60分;发生一般路风事件、路风不良反映的,每件分别核减60分、40分。②发生一般D类及以上事故影响段安全成绩,每件核减责任主管科室100分、相关科室50分;发生一般D类事故、人身重伤事故、严重路风事件未影响段安全成绩的,每件分别核减责任主管科室50分、相关科室25分;发生人身轻伤每件核减责任科室15分;发生一般路风事件、路风不良反映的,每件分别核减责任科室15分、10分。③站内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30分;专用线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15分。④站内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主管科室7.5分;专用线发生责任路外伤亡事故时,每件核减主管科室3.5分。⑤路局下发红、黄色《警告牌》时,每张分别核减主管科室7.5分、5分。⑥路局下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且为红线范围时,每张核减主管科室1分。⑦个人受诫勉处理的每人次核减2分;集体诫勉处理核减5分。⑧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每人次减3分,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减4分,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减5分。⑨职工发生待岗时,每人次核减3分。
2.3.3 职责落实方面。
①管理人员未完成段安全风险检查量化考核指标时,每少一项次专用线、集体大红色通知书和发牌不均衡问题核减5分,未完成惯性问题量化任务核减3分,每少一件安全检查重要信息量化任务核减2分,其他任务核减1分。②管理人员超额完成量化指标时,每超发(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核减)1.5分、1分、0.5分,每超发1张安全检查重要信息的《两纪一化通知书》,增加1分。③在月度通报中被评为优质牌或劣质牌的每张增减2分,2张及以上增减4分。④科室在安全大检查及各类专项活动中,被路局排名在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增加15、10、5分。排名在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核减15、10、5分。⑤科室人员未完成安全风险检查量化考核指标时,每少一项次专用线、集体大红色通知书和发牌不均衡问题核减5分,未完成惯性问题量化任务核减3分,每少一件安全检查重要信息量化任务核减2分,其他任务核减1分。⑥业务科室超额完成量化指标时,人均每超发0.2张大红色、0.5张红色、1张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2分;每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时,分别核减1.5分、1分、0.5分;每超发1张安全检查重要信息的《两纪一化通知书》,增加1分,在安委会等会议上点评高质量的重要信息额外增加4分。综合科室每超发(欠发)一张大红色、红色、黄色《两纪一化通知书》,分别增加(核减)1.5分、1分、0.5分。
2.3.4 典型事例方面。
①职工防止事故受到路局通报表彰奖励,每次增加5分;防止事故受到段通报表彰奖励,每次增加3分。②职工在路局、段组织的模拟查、假设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受到路局、段表扬的,每次分别增加3分、2分;未发现问题受到路局、段批评的,每次分别核减3分、2分。③路局针对车务段下发专题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5分;路局通报多个站段涉及车务段时,受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3分。④路局针对车务段专业管理范围内问题下发专题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责任科室5分;路局通报多个站段涉及车务段专业管理范围内问题时,表扬或批评的科室每次增减3分;路局周期、总结性的通报,月中已考核过的,不纳入考核。⑤在路局电话会议或系统会议上,被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5分。⑥受到局“运输表彰令”增加2分;受到段各类“运输组织表彰令”增加1分,每月最多不超3分。⑦受到总公司表扬通知书的,增加政绩考核10分;受到路局表扬通知书增加5分;受到段表扬通知书的增加3分。
2.3.5 综合管理方面。
①在季度中间站验收中每组排前两名和最后两名的,纳入通报月考核,分别增减10分、8分。②在各类单项验收中每组排前一、二名和末尾一、二名的,纳入通报月考核,分别增减5分、2.5分。③未按期完成段布置的工作,或发生迟报漏报问题的每项减3-5分。④在路局电话会议或系统会议上,被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3分⑤在段安委会、安全例会、电话会议等会议上,被段领导重点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增减2分。⑥因生产设备、备品、工具和救援设备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损坏及影响正常使用的,以及因生产生活设施管理不善或室内外卫生保持不好,被上级批评或在检查评比中点名批评的,每次核减3-5分。⑦在防洪、除雪包保等重点工作中未按要求到岗的,每人次核减5分。⑧科室重点工作或纳入段督办的重点事项,未完成或完成较差,导致段重点工作延误或产生较大影响的,视情况核减3-5分。⑨ 科室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被段领导批评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核减5-10分。⑩科室起草下发的文件有严重错误每次核减3分,一般错误每次核减1分。自查发现并处理的问题不扣分。11 科室因生产设备、备品、工具和救援设备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损坏及配备不及时等影响正常使用,被认定为专业管理问题的,每次核减3-5分。自查发现并处理的问题不扣分。
2.4 考核分值计算
月度考核得分=100+安全问题得分+现场失控得分+职责落实得分+典型事例得分+综合管理得分
其中安全问题得分公式如下:
安全问题得分 =×平衡系数
公式中平衡系数根据一段时期内各小组月人均受牌得分与全段月人均受牌得分比例测定。
2.5 奖惩规定
2.5.1 奖励标准。对第一、二组前两名,第三、四组前三名,第五、六组第一名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按照分组情况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1)
2.5.2 处罚标准。对得分不足60分的全部车站、车间、科室予以处罚;对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80分的,按照分组情况,对排在后三名(一、二组为后两名,第五、六组为最后一名)的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如下:(表2)
2.5.3 其他奖惩
2.5.3.1 包保干部与车站、车间小班子成员同奖同罚,奖罚标准比照车站、车间副职执行。
2.5.3.2 连续两次受到奖励的,每人加奖100元。
2.5.3.3 连续两次受到处罚时,每人加罚100元。
2.5.3.4 科室集体对车站、车间进行重点包保时,所包车站进步显著,在当月政绩考核中受到奖励的,科室正副职每人奖励100元;所包车站没有明显进步,在当月政绩考核中仍受到处罚的,科室正副职每人处罚100元。
2.5.4 年度考核
2.5.4.1 各站、车间、科室的全年安全政绩考核总排名,将作为年度先进集体、先进班组评比的重要依据。
2.5.4.2 根据分组情况,对连续两个月或半年内3次排在后两名或后三名的部门、车站、车间,由包保领导对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对全年平均成绩低于80分且排在最后一名部门、车站、车间,由段对人员进行调整,给予正副职组织处理,同时全体管理人员的各种激励薪标准降低2个分类档次发放,并执行3个月。
2.5.4.3 根据分组情况,对半年内综合成绩排在前三名(一二组前两名、五六组第一名)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车站、车间,科室、部门正副职按照月度对应奖励标准的两倍给予奖励,同时科室其他人员比照副职月度标准奖励;对平均成绩低于80分且排在后三名(一二组后两名、五六组最后一名)的车站、车间,科室、部门正副职按照月度对应处罚标准的两倍进行处罚,同时科室其他人员比照副职月度标准处罚。
2.6 包保帮教
2.6.1 段每月对政绩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评比排名并上网晾晒,同时对每组排在最后一名的车站、车间,安排业务科室进行重点包保、帮教指导。
2.6.2 业务科室在对包保站进行重点包保、帮教指导时,一是要全面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人员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技术业务素质及小班子作用发挥等情况;二是帮助车站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三是要发挥专业特长,做到专业指导、专业帮教、专业负责;四是要落实“三包三盯”要求,即“包安全、包任务、包稳定,盯干部、盯作业、盯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包保指导。
3 结束语
篇5:安全体系建设考核细则
纪委每季组织一次对机关部室和各基层单位的检查,每半年组织覆盖检查。纪委书记每半年召开全矿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运行调度会。体系管理考核办公室对检查问题汇总,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矿,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通报要求进行问题整改,并提供翔实的证明材料和记录,报廉洁效能监察管理考核办公室验收。
1、程序文件编制及修改不及时,每缺一个扣2分。
2、程序文件编制不齐全,每缺一个扣3分。
3、程序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每处一般问题扣1分,严重问题扣3分。
4、矿廉洁效能监察管理体系文件传达到每一名相关人员,有传达记录、个人学习记录,每缺一人扣1分。
5、每月至少一次主要负责人在月度工作会议上提醒安排廉洁效能工作,以会议记录为准,少一次扣2分。
6、重要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重要工程等编制风险控制程序文件,缺一项扣5分。
7、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星期天顺延),各单位要将体系运行、文件落实、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由专业领导签字后报纪委。不交扣2分。总结无分管领导签字扣1分。
8、每季末月25日前正职述廉报告交廉洁效能监察管理考核办公室,一人不交扣2分。
9、机关部室负责人与全体工作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缺
—— 一人扣1分。
10、各单位廉洁效能监察员每季末月25日全天(星期天顺延),到纪委办公室签到,缺一次扣2分。
11、副科级管理人员向正职述廉报告存档齐全,缺一人次扣1分。
12、单位每季至少有一项改进建议,缺一项扣2分。
13、所有受控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风险辨识内容和控制措施,掌握不全每人扣1分,完全不掌握每人扣3分
14、矿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一般问题每次扣2分,较严重问题每次扣5分。连续两次加倍扣分。
15、各单位健全内部管理、考核、问责制度,指定问责负责人并建立问责记录。无制度扣5分,无问责记录扣2分,有制度不执行扣5分。
16、接群众举报来信经调查属实,轻微问题扣5分,一般问题扣10分,较严重问题扣15分。
17、不按时组织检查(遇全矿重要工作安排外时除外)的,每次扣纪委5分;检查通报下发不及时,每天次扣纪委2分。
18、对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检查的人员所在单位扣2分。
19、以上考核,每扣1分罚款5元,并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考核扣分作为廉洁效能预警的主要参考依据。
篇6: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方法:
考核以考核分为依据,基本分100分。考核对象为
(A) 任课教师 (B)班主任 (C) 值周管理教师 。
以一年度累计得分90分为优秀,奖金200元;89分---80分为合格,奖金160元;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在本年度内不列为评优、评先对象。
二、考核内容:
A、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要认真参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协助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知识的宣讲。如通过学生调查发现安全教育不重视、不能做到教育长效性的,扣5分。
2、对学生教育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导致严重后果的扣10分。
3、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任课教师上课要关注学生的到位情况,要确保学生上课到位,如有缺席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如发现学生没有请假而不上课,在校园内外闲逛,任课教师不知情的扣5分;
4、上课迟到、中途离开或提前下课的扣2分,出现严重后果的扣10分。
5、任课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渗透安全教育,如通过学生调查对安全教育意识淡薄的扣2分。
6、要认真组织课堂教育,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扣10分;教育学生课间要文明休息,不追逐、不打闹。如发现学生之间互相打闹,应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打闹而熟视无睹的扣2分,制止不力扣1分。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任课教师必须到场,统一行动,服从指挥,遵章办事,工作到位。任课教师不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5分。
8、按时放学,保证学生按时就餐,按时回家。下午,教师辅导学生,必须护送学生回家。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扣5分。
9、教学楼二楼靠楼道的班的任课教师,在上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必须在该楼道口值班,保证学生上下楼道的安全。如未到岗到位或迟到者每次扣2分。
10、在学校集体活动中,要协助学校进行学生秩序管理。没有进行管理每次扣1分;因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扣2分。认真负责学生课间操管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未到一次扣5分。
11、在体育课管理中,体育教师要对运动场地、体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行使用。体育教师上、下课时必须集合清点学生人数,课中学生必须在体育教师的视线之内。如不集合清点人数、私自离开课堂的扣2分,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扣10分。
12、在体育运动会或各类体育比赛中,体育教师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分。
13、教师要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如让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参加运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扣5分。
B、班主任:
1、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安卫法课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真正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及时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上(每周1次以上,安全教育要备课)。安全教育记录不全、未上安卫法课、安全教育工作不细致的或通过学生调查发现安全教育不重视、不能做到教育长效性的扣5分。
3、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如发现学生未到校又未及时家访的(含电话家访),扣2分; 严格晨检制度,作好晨检记录(学生未到校或有特殊情况的均需记录以备查)。因工作不力或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一次扣2分。
4、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出现被学校公开批评,扣1分;
5、教育学生认真保管学校或自己的财产,如出现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现象的扣2分。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的,能主动、及时赔偿的扣1分。
6、班主任要经常巡视本班学生活动状况,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制止处理,出现重大事故的及时上报安全办。每月28—30号必须向学校安全办交月报表。如不报或缓报的每次扣1分。
7、严禁学生在校内外玩火、玩电、玩鞭炮、玩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险玩具、物品。如出现学生违纪现象扣该班主任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8、教育学生不在学校周围或其它地摊购买“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如出现因教育不力而出现事故扣2分。做好在校用餐学生的自带菜管理工作,保证菜柜经常清洁、卫生,菜柜钥匙有专人负责。如因班主任管理不力而出现学生食品中毒事故扣10分。
9、学校各项集体活动(包括升旗和课间操),班主任必须到场,统一行动,服从指挥。要教育、组织好本班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做到上下楼道有序,管理到位。如班主任不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10分。
10、对班级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下午各班学生及时放学、静校,不能集体补课。
C、值周管理教师:
1、值周管理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管理。如出现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未到一次扣10分。
2、要在午间、下午勤巡查校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值周教师中午未到岗到位每次扣2分,未巡查而出现安全事故的扣5分。
3、要加强校门口安全管理,帮助门卫维持校门口的秩序,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出现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责任事故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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