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 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 实施办法 从业

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共4篇)

篇1: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 纪发[2011] 号关于转发国资委党委《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司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认真组织集体学习,安排部署学习贯彻工作,现将学习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公司领导带头学习

2011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国 纪发[2011] 号文件后,及时请示领导,公司领导班子先采用自学的方式,领会《实施办法》主要内容,然后在党政联席会上集中学习讨论,明确目标,紧抓重点。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同志重点对公司涉及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领导人员利用职权、经营管理权谋取私利,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薪酬管理规定的关键环节和领域做了部署,要求公司在学习贯彻的具体工作中,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宣传到位,积极落实《实施办法》

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都进一步明确学习贯彻好《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查找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促进领导人员自觉廉洁从业。

一是要认真分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二是要严格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三是要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公司党委要求各级领导人员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公司在学习《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进一步结合公司实际,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一是在公司拟编制的《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汇编》中,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完善厂务公开制度。三是修订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公司将进一步收集整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梳理出学习贯彻工作中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会议、学习交流等形式促进各单位学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篇2: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从业若干规定》情况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机电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各级领导廉洁自律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矿科学发展。针对机电系统的工作要求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2010年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自身对反腐倡廉的认识,正确把握好责、权、利的关系,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观念得到新的提升。

2、根据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按照一级带一级、一人管一片的工作要求,形成了机电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同时强化了教育;从事后的教育更多地转向以事前教育为主,加强调研,把握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加强超前性教育和针对性教育;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要求,明确了机电系统中层管理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分为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的范围、责任制的内容、责任制的考核、责任制的追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通过实施本《实施细则》,规范和制约领导干部的言行。

二、深化主题教育,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加大源头治腐力度。

1、今年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将重点围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勤廉在我心中”主题活动,具体将开展“五个一”教育活动,一是召开一次党风廉政教育大会;二是以各个党支部为主举行一次专题学习会;三是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四是举办一次廉政勤政文化格言征集活动,五是开展一次廉内助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营造公司内部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

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公司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制订反腐败抓源头的措施,加大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公司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的意见》、《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公司发扬党内民主制度》等有关制度,并作为长效管理机制来规范公司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

3、继续完善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办法,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专门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对批准立项投资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实行纪委过问制和日常工作监督,以确保达到工程质量优良、干部优秀的“双优工程”。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在项目开发、土地批租、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都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办理,“必须经过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案,坚决杜绝“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同时加强了财务内审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原则,进一步加大查信办案工作力度。

1、加强组织协调,发挥纪检监察、信访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整合信访资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对一些群众举报信件,我们逐一进行认真的调查,做到对实名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后通报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诬告陷害的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党员做到举报信件件有落实,干部澄清是非,妥善解决了群体访、重复访等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2、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惩前必后、治病救人”的方针,2009年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一家直属公司在2004年企业股权变更中有虚领入股红利的现象,公司纪委高度重视,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员工确系虚领2003股权红利17.48万元,认为此行为是违反了《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经报请党委同意后,限期收回了虚领红利17.48万元,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2008年在一名班子成员离任审计中发现存在兼职取酬违规问题,数额较大,经组织谈话帮助后,该同志作了较深刻的检查,并将全部违纪所得退给了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并报区纪委同意,给予留党观看二年的处分。这一系列的举措,对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进一步净化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风气。

篇3: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纪发【2012】62号)文件要求,我镇对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开展对《规定》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贯彻落实《规定》取得实效

镇党委对贯彻落实《规定》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镇党委、纪委将学习贯彻《规定》做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镇党委书记***是学习贯彻《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并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要求镇领导班子带头学,切实作好学习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带动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意识和能力 按照县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纪发【2011】89号)文件要求,我镇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召开全体镇、村干部职工大会,认

1真学习、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当天,全镇17村、2个社区的支书、主任、文书、服务员以及镇机关职工全体共87人参加了学习培训会。会上,由镇党委成员传达了县关于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对《若干规定》的五章二十九条进行逐项解读,指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会后,各村(社区)陆续组织本村(社区)的基层干部和党员召开各自的培训学习会议,各村(社区)共计组织学习培训会19次、270余人。

三、通过多种形式,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1、把《规定》的宣传教育和治庸问责作风建设、创先争优等相关活动相结合。通过召开专题会、学习警示材料、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等形式,把《规定》的宣传教育融入到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中,认真查找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促进全镇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2、纳入目标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镇党委、纪委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年初与各支部签定了《**镇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到班子成员和各个部门,并定期开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对突出事件进行集中讨论,使党风廉政工作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把《规定》的贯彻落实纳入

目标管理,强化了监督与考核。

3、进行“三资”清理,查找违规违纪现象。今年7月,我镇对全镇19个村(社区)进行了资产、资源、资金(“三资”)三方面的清理,同时重点对主要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村,进行了专项的财务审计,经过清理和审计,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对镇财政所和农业中心落实惠农项目进行清理,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的现象。

4、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8月13日,我镇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基层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把《规定》的原文印发到各村(居)、基层站所,要求其时刻按《规定》办事,共计发放25份。同时,在认真学习《规定》全文,全面把握其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镇纪委制作“廉洁履行职责自查自纠汇报表”,组织相关人员严格对照《规定》的“八条禁止”、“四十一个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撰写剖析报告,按照《规定》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健全完善制度,建立确保《规定》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1、建立和落实了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截止目前,全镇村(居)共公开村务、党务57次、镇3次。

2、建立和落实了财务监管制度。实行部门和村级财务预算制度,规范了收支两条线,加强对各项支出资金的监管,在镇财政所建立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进行代理服务和监管,加强审计监督。

3、建立接待就餐、小车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降低了行政成本。

4、制定了“双述双评”制度。要求村两委班子和镇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分别在镇村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对反映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5、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相关工作。

6、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7、健全党员干部监督制度。落实了《党委议事规则》、《重大事情报告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实行党委任免干部和处分党员干部票决制;坚持干部督导制,严格执行中央“五不许”、省纪委“四不准一严禁”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纪律规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经过认真自查,我们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对《规定》的认识上还不够,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是少数党员干部自律不严,要求不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中共*县**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篇4:某某公司关于《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学习情况的报告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行为规范与处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照《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事项时,不得违反《公司法》、《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未经投资企业、上级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编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隐瞒、虚报财务收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意销毁、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二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自行决定本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或擅自提高工资、奖金额度、住房补贴、职务津贴等福利待遇。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下列行为:

(一)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本人投资或者与他人合资注册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三)未经批准在其它企业或所出资企业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持有本企业上市股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一百零三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不得有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性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等财物;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学习、培训、旅游、探亲、留学等事项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资助和担保;

(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汽车、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四)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本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装修住房等。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一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或技术、经济顾问;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和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酬金。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一百零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对公共利益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在其分管范围内担任部门领导职务,或处在拥有人、财、物调配处理权岗位的,应实行任职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的录(聘)用、晋级、出国审批、人事考核、奖励、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就业等事项上,或者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处在被审查及组织处理过程中,应实行公务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职务消费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通讯和招待费用;用公款购买个人保险、购置家用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

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本条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谎报业绩、获取奖励;

(二)通过虚假成果、虚报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贷款、项目开发资金;

(三)在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制假贩假;

(四)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治安、信访事件,谋求可能获得的荣誉或经济利益;

(五)利用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论文、假科研成果、假事迹、假业绩骗取个人和集体荣誉,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动用公款、公车、公物;

(二)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礼金、礼物,变相敛财;

(三)在本企业、下属企业和有关联交易的单位,报销操办费用或要求承办相关事项;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八十五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

(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违反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职工利益;

(三)侵害职工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不得违反国家提倡或认可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参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运用警示训诫办法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予以处理。

警示训诫办法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等。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的,应按照《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且影响案件查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工会、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格局与合力。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备案制度。

(二)以加强经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作和担保的监管制度;物资采购及租赁、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效能监察制度;经营风险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等。

(三)以监督制约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廉洁从业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纪委参与重大决策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报告制度;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警示训诫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问责、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结合所管辖企业实际,建立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廉洁从业风险抵押金可在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薪酬中明确一定份额。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民主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对所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一岗双责”和执行《若干规定》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价,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国资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监督制衡作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经营、廉洁从业。

第三十五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党委和纪委,应当对其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强化组织监督。

注重发挥多种途径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和检查督办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内所管辖的单位和个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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