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关键词: 问责

安全事故问责通知(精选11篇)

篇1: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卜庄小学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三)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考核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考核中对责任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内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校长、政教处主任对负责人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责任人所负责班级出现较大流行性传染病等一次伤3人及以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年内发生责任人所负责学生犯罪的(以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四)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十一、学校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时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学校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政府主导,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介入调查,必要时会同公安、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以增加公信度和权威性。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十二、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在事故查处过程中要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

十三、调查组在行使问责权时,应制作《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并在决定形成之日起10日内将《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送交被问责的学校、个人,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四、被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五、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七、对被一票否决在编人员,经调查核实,根据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程度,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学校依据本校实际的问责办法,问责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条件。

凡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名义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安全优先的要求,并通过安全审查和认定。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卜庄小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2: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根据问责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 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单位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卸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责任单位各分管领导对所属工区(车间)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问责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的实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次要领导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四.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耽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七.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逐级。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八.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九.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十.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八条 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界定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大小。

三. 处罚规定

第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严重,给予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问责追究规定,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给予8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大事一次工亡事故,对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给予1000.00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一年内即发生重伤事故,又发生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第十五条

一年内累计大事工亡两人次或发生一次两人以上工亡事故,罚款累加计算。

第十六条

发生工亡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按本《规定》写出书面检查,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篇3: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2016 年4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2016 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6〕27 号) ,以推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攻关,进一步强化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安监总厅科技〔2014〕76 号) ,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经评审,编制了《2016 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目录》,并予发布。

具体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http: / /www. chinasafety. gov. cn/newpage/Contents/Channel _5330 /2016 /0420 /268649 / content_268649. htm

篇4:问责“电梯事故”

事故回放

自去年北京地铁电梯事故至今的半年多时间里,全国奥的斯电梯事故发生了17起,已经造成1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手扶电梯事故最为严重,事故造成一名13岁男童死亡,3人重伤,另有27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市对在用奥的斯电梯进行了全面排查。调查显示,北京西站东、西过街天桥使用的8部扶梯均为奥的斯电梯,全部’被北京市质监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建议更换。此后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此前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显示,8部奥的斯电梯将被拆除回收。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对此事故展开调查。2011年11月25日,“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工作结案。调查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扶梯从双主机到单主机的设计变更,未进行动载荷设计核算,构成设计缺陷。在扶梯运行过程中,驱动主机固定螺栓发生断裂,造成主机倾覆,驱动链条脱落,梯级失去上行动力逆向下滑,辅助制动器开关未正常启动。

调查组表示,扶梯制造单位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及时发放有关技术文件,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将对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和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0万、20万和10万元罚款。同时事故调查组表示,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事故扶梯日常维保的人员,将被吊销作业许可证。涉嫌触及刑律的两名事故责任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我国现行的电梯生产质量标准是根据欧洲国家1995年的生产标准改进并制定的。电梯在我国被列为特种设备。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电梯生产厂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其二是质量监管部门的抽查。其中后一种是监督检查制度中最重要方式。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二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岫山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不可谓不全,即使有一定的不足,目前电梯领域出现的安全问题也大多不是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而造成的,而主要是对法律规定落实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杜绝这些问题的再次发生”。

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首先,北京的法律工作者梁先生对三家企业的处罚金额发出了质疑。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从处罚金额来看,此次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这次事件造成一名13岁男童死亡,3人重伤,另有27人轻伤。一次性造成了43人的生命面临威胁,三个企业共计50万的罚款显然过轻。同时梁先生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过轻,这三家公司均由美国西子奥的斯电梯控股,50万对于一个在中国市场上拥有四家电梯合资公司的外资企业来说,简直微不足道。在欧美等国,出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使一个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例如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造成七人死亡,铁路公司被罚300万英镑,赔款金额达到几百万人民币,并且要解决伤残者后期所有的治疗和养老问题。针对这一说法,也有法律界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岳成律师事务所岳灿山律师表示,违法成本如果过低,事后的处罚确实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但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与国外不同,我国的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法定处罚范围,所以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而处罚的法定范围属于立法范畴,并非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改变。第二,处罚与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处罚是一种罚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赔偿是对损失的填补,是民事法律行为。国外的赔偿金额比较高与其生活标准较高有直接关系,而我国的民事赔偿较低一方面是因为生活标准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较低,而国外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对较高,所以赔偿国内外有一定的差距。但对于处罚和赔偿范围的扩大和金额的提高是一个过程,具体多少比较合适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也需要和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目前整体的趋势还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在此次事故中遇难男孩的父亲吴从林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已和地铁方面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京港地铁公司提出一次性支付70万元,事故发生后,法律界人士建议采取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岫山律师称,如果协商意见达成一致,此案就画上了句号,如果没有,建议尽决走入法律程序,以此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赔偿的法律步骤为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在事故赔偿责任中,赔偿的金额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

nlc202309010700

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事故造成吴从林儿子死亡,女儿重伤,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方进行法律诉讼。

案件启示

一直以来,中国百姓对进口电梯和中外合资的电梯企业信赖有加,在中国本土电梯企业高峰论坛上,中国电梯协会理事长任天笑指出,中国不仅是全球最大的电梯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电梯生产基地。近几年中国的电梯产量持续保持20%左右的增长速度。在电梯出口方面,近几年平均每年出口电梯约为4万台,相当于除中国外全球最大电梯生产国家一年的产量。日资、‘美资和中日、中美合资企业占中国市场50%左右的市场份额,欧洲企业和中欧合资企业占25%,本土企业占剩余的25%。由于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世界知名品牌纷纷进驻中国市场,所以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电梯企业竞争的核心。岳屾山律师同时指出,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资企业在质量上并不比本土企业好很多,因为外资企业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产品是按照中国的电梯生产标准进行生产。除了在生产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之外,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需要很周到的后期维护,电梯生产商和销售商在电梯质量保证期内负责电梯的运营和维护,后期是由采购方或者使用方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电梯维护公司,对电梯进行后期的维护和运行。在北京地铁事故中,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也是必然,因为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只要公司负责人能够在检测中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把安全隐患杜绝在萌芽之中,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而负责日常维护的个人在这场事故中的确涉嫌触及刑律了,对这两名事故责任人应当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为戒。

据了解,与多数地铁公司“裸奔”不同,北京地铁4号线是北京唯一一条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地铁。4号线公众责任险由太平洋产险牵头,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共同承保。按照合同规定,地铁4号线在运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看来,这次意外事故理应由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共同负责赔付。目前两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次事故发表任何声明。许多专家建议政府应尽快出台规定,把电梯等特种设备列入必须的公众责任险中,以此方便事故受害方接受经济赔偿。

我国责任事故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平均每年的电梯事故为40起,许多正在运行的电梯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安装的,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使用频率高、设备的老化和后期维护跟不上,导致近几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梁先生指出,首先,对全国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是必要的,纵观整个事件,此类悲剧的上演与企业、社会、行政部门有直接的关系;其次,这一连串的奥的斯电梯事故对外资电梯企业是个不小的打击,中国老百姓还是比较宽容的,奥的斯公司要想很快地恢复社会对其的信任度,必须做出实际行动,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应该保障后期的电梯维护,同时在民事赔偿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不是一封简单的道歉信就可以的;第三,采购方在进行产品购买投标时,应该更注重厂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后期维护服务,不要为了减少成本而让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第四,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电梯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让生产厂家无漏洞可钻;第五,产品维护方要彻底负起质量检测责任,将事故扼杀在萌芽里。同时,社会宣传部门应加大力度,宣传乘坐电梯的安全知识,让老百姓增强安全意识,在面对此类危险时,学会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伤害。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此类悲剧才能不再发生。

篇5: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 对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矿井分管领导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5、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6、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撤职处分;

2、给予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给予子分公司包矿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5、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6、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所属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7、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追究。第十七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4、给予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主管领导免职,安监处长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5、给予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安监处长行政撤职处分;

2、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给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行政降级处分;

4、集团公司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以上两条所指“分管领导”是指职能分管的领导,“主管领导”是指专业分管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级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包矿领导要在子分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集团公司联点包片领导在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人员,两年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不得任用,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二十二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集团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第三十条

篇6: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要求法人机构签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

为建立有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明确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对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建立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主动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

(三)快速响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响应及时、联系通畅、操作准确、处理高效。

(四)持续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评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各级信息安全责任人进行考核,持续改进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方案。

二、问责机制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分解细化,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逐级签订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书,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执行力。

(三)银监会将把银行信息安全事件管理纳入到银监会统一的重大失职和大案要案责任追究认定管理范畴内,建立起信息安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激励约束机制,并把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四)银监会和各银监局按照监管权责,敦促法人机构签署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明确高管人员对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管理责任。

(五)对于以下情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责任。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失职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因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导致本机构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2.迟报、漏报、瞒报信息安全事件,或对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措施不到位;

3.不遵守有关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三、组织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治理架构,制定信息安全战略,完善信息安全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将信息安全管理纳入本机构整体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负总责。要成立信息安全领导机构,由高管层、风险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审计部门、合规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重大信息安全事项的决策和审批,明确各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分工,授权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为实施信息安全管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息安全领导机构的指导下,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各项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四、监管机制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应急管理、风险提示、协同保障等工作机制,指导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责任。

(一)非现场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模型,及时发现风险点,有针对性的指导现场检查工作。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综合评级,系统评价其信息科技的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建立评级评价体系。

(二)现场检查。组织信息安全现场检查,开展差距分析、后评价等监管措施,实现持续监管,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责任。

(三)应急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开展信息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风险提示。建立风险提示机制,适时就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发出提示,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信息安全风险态势,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五)协同保障。建立与公安机关、中国银联、电力、电信、证券等部门以及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商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情报交流,加强技术协作,提高协同保障能力。

附件: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

附件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为确保我行信息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引》以及银监会关于信息系统风险相关提示各项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现就做好有关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承诺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重要信息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运行。

二、领导责任

我行法定代表人对本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负第一责任,并组成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落实。

三、工作目标承诺

(一)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1.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治理框架,明确责任,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和程序,制定信息安全策略,完善信息安全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2.成立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分工,授权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工作。

3.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各分支机构及部门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各项信息安全制度和措施在本部门的落实。

(二)切实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我行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演练的过程及效果报监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我行将及时、全面、客观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所发生的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

四、问责承诺

(一)因保障措施不力导致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等重大突发事件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我行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因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我行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本承诺书一式贰份,承诺方与银监会(银监局)各保留壹份,贰份具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

篇7:关于严防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严防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各辖市、区旅游局(办),各旅游景区:

2010年6月29日下午,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现根据常州市政府领导要求,紧急通知各旅游经营单位立即再次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主要排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含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常州旅游行业管理网2010年4月15日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表》,希望各辖市、区旅游局(办)认真催报、严格督查。

二、景区要对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旅游景区要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江苏省标准的规定,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排查各种游览设施、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特种设备、景区内游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入运行是否取得有效证件;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旅游场所是否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操作人员是否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类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每日运行检查和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整改;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是否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人员应注意监护,严格按操作程序作业,防止意外发生;是否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是否建立配电装置清洁和检修制度,室外配电装置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至少每年检修一次;景区制高点、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等是否安装防雷设备,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通过专项整治,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工作机制,确保游客安全游览。

目前学生暑假,旅游高峰来临,旅游行业人员密集型场所较多,各单位一定要吸取深圳旅游事故教训,严格认真抓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不发生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不发生高危人群严重失控滋事事件,实现“平安世博”、“平安省运”的平安常州旅游目标。

篇8: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特种设备管理水平, 保障特种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与设备管理与维修杂志社决定联合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事故应急预案高级培训班”。

培训班详情及培训内容请登陆http://www.pme.com.cn。

报名咨询电话: (010) 64014125 64000280

篇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编号:

_____ 社区(村): 责任单位: 隐患名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整改时限:

****年**月**日前完成整改

有关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期间,要制定应急方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查验收。整改销案情况要及时报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京九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篇10: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各部门、各班组: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提升职工的安全、质量意识,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2011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为期100天,主题为“保安全、创优质、增效益”的“百日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并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围绕企业中心工作,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使全体职工树立争创一流的竞争意识和不畏艰难实现目标的拼搏精神。

二、竞赛目的:

通过竞赛活动,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差错发生,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指标全面完成。

三、竞赛时间安排:

2011年9月22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竞赛内容:

根据各部门实际,开展“赛、比、看”为主题的竞赛活动。即:

1、赛安全、比意识、看责任;

2、赛质量、比技术、看优质;

3、赛效益、比节约、看降耗;

4、赛文明、比和谐、看气氛。

五、参赛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六、竞赛要求:

围绕竞赛专题以及目的,从实际出发,认真开展竞赛活动,保证取得良好效果。

七、总结评比:

1、竞赛活动结束通过评比,于年底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 行表彰奖励;

2、此项竞赛活动将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各部门接通知后动员员工积极参与、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扎扎实实开展这项活动,为全面完成奋战100天,为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努力!

业务安质部

篇11:安全事故问责通知

胜油HSE„2016‟30号

关于汲取事故教训、严防安全事故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4月23日,西南石油工程公司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5月15日,五建公司沙特项目部发生车辆伤害事故,死亡1人;5月26日,扬子石化渣油罐发生闪爆事故(企业级);6月15日,石家庄炼化催化裂化脱硫脱硝装臵发生承包商人员伤亡4人事故;7月9日,荆门催化重整装臵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连续4个月发生安全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教训惨重,反映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不严不细、根基不实不牢等诸多深层次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基础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五起事故情况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对类似事故举一反三,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抓好措施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7月30日前,各单位将事故学习宣贯及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发至邮箱g-aqhbc.slyt@sinopec.com。

附件:事故情况通报

胜利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事故情况通报

一、事故情况

(一)西南石油工程公司“4.23”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经过

4月23日15:08,西南石油工程公司70148XN钻井队在元坝12-1H井进行油管通径作业过程中,误将通径规放入未卸公扣护丝的油管内,油管憋压导致通气堵头崩出,将现场1名作业人员击伤,抢救无效死亡。

2.原因分析

1)油管通径作业没有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凭经验进行作业。2)钻井队JSA分析中没有识别出油管通径作业可能存在的油管憋压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

(二)五建公司沙特项目部“5.15”车辆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

5月15日11:30(当地时间5月15日16:30),五建公司沙特吉赞炼油项目部承包商在进行场地压实作业时,压路机行走至土方边缘时发生侧翻,将紧急跳车的压路机司机压伤,抢救无效死亡。

2.原因分析

1)场地压实作业没有操作规程。当出现地基边缘垮塌征兆时,压路机司机束手无策、盲目操作、盲目跳车逃生导致了事故发生。

2)项目部对在1.3米高落差的松软地基边缘进行碾压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识别不到位,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扬子石化“5.26”事故 1.事故经过

4月16日,渣油加氢装臵TA5501B罐在收油过程中因雷达液位计假指示,造成少量渣油进入泡沫管线。5月17日,根据检修计划,装臵安排承包商南京扬子检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检维修公司)更换泡沫管线和泡沫发生器,在TA5501B罐2台泡沫发生器靠近泡沫线法兰上加装了 2块盲板。5月23日,将旧的泡沫发生器拆下,切断泡沫线与罐体的连接,在罐体法兰口加装了盲法兰,开始更换泡沫线作业,当日完成了从泡沫发生器到地面的竖管更换。5月24日开始水平管线更换工作。在此期间,罐正常收付物料。

5月26日,扬子检维修公司施工负责人李某带领庄某、朱某等6人进行 TA5501B渣油罐泡沫管线水平段更换工作。下午 15:40,水平管线施工结束,负责人李某通知庄某和朱某把新泡沫发生器抬到罐顶,做好安装准备,其他人员收拾现场施工器具。庄某和李某到罐顶后,卸下盲板上的螺帽,发现盲板盖贴的很紧,用手无法取下。于是李某下罐去找撬棍,庄某在脚手架上等待,在李某下到罐体中部时,16:00,罐顶发生闪爆。

2.原因分析

事故罐TA5501B罐基本情况:该罐为拱顶罐,罐容15000m,罐高17m,直径34.5m,罐顶有3个呼吸阀。事发时罐内沥青

14.2m,罐内温度144℃。该罐于2014年4月建成,2014年7月投用。

1)罐内可燃气来源。渣油加氢装臵A\B\C\D共4台渣油罐,罐顶气相连通至吸附罐,其中A罐除正常接收减压渣油外,还接收加氢裂化装臵的返洗液(减压蜡油)。事故后进行分析检测,A罐罐顶气相中含有氢气、硫化氢及少量烃类(合计约10﹪)。

2)氧气来源。收发物料时,空气从罐顶呼吸阀进入罐内;拆装盲板时也会造成部分空气进入罐内。

3)点火源

动火作业。根据现场监控,在闪爆发生前约20分钟,动火作业已全部结束,从监控及监护人描述中判断起爆点在罐内。5月23日泡沫发生器已拆除,泡沫管线与罐体完全脱开;罐体的法兰口已加装了盲板,动火作业的火源无法传入罐内。可以排除动火作业引起闪爆的可能。

硫化亚铁自燃。罐顶气组份中存在硫化氢,罐体为金属材质,不排除生成硫化亚铁及自燃的可能,有待后续检修时对罐顶及相关管线进行检查确认。

静电引起闪爆。TA5501B罐物料循环返回线最大流量可达250m/h,流速较快(约1.5m/h),物料向罐壁喷射,沿罐壁向下流淌。该因素有可能产生静电。

初步分析,罐内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形成爆炸性气体后,遇硫化亚铁自燃或静电瞬间发生闪爆。3

(四)石家庄炼化“6.15”承包商事故 1.事故经过

4月28日,催化裂化脱硫脱硝装臵因吸收塔塔体两处渗漏,停工处理。

5月8日,施工单位第十建设公司进入现场。5月18日开始对吸收塔进行补焊作业,6月4日,塔体425块完成补焊;对烟囱检查,发现腐蚀严重,至6月14日所有464块贴板中385块已经完成满焊,剩余79块完成点焊,尚需满焊。

15日9:04左右,4名施工人员入塔作业。10:23:27,视频显示烟囱冒黄色烟,由于当时监护人所处位臵和风向相同,受烟囱筒体遮挡影响,没有发现烟囱冒烟。10:24:23,监护人起身到人孔往里看,发现防脚手架底部的逃逸层已有黑烟,随即报警,火势越来越大,10:30,消防车陆续赶到现场,10:38,火势得到控制逐渐熄灭。塔内作业人员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原因分析

1)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从初步调查情况看,事故现场存在以下严重违章: 一是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工艺管线没有隔离。硫酸铵尾气返塔线(∮600mm)没有与吸收塔进行隔离(管线内残存大量硫酸铵晶体),事故发生前在吸收塔内壁修复作业同时进行动火作业。

二是作业许可制度执行不严肃。塔外动火票上填写的作业

单位为十建公司,实际作业单位是河北凯森公司;所有作业票均未到现场签发,多张作业票存在代签字现象。事故前十建公司分包商无许可证违章进塔进行酸洗作业。

三是没有按照《中国石化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臵管理规定》,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

2)操作规程缺失,管理的本质安全悬空。

石家庄炼化烟气脱硫脱硝单元5月4日就已停工交付检修,5月12日开始进塔施工,但是停工改造方案最终审批日期为5月26日。脱硫脱硝单元停工没有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前JSA分析流于形式。

石家庄炼化对残存硫酸铵的管道进行动火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可燃介质的塔内作业,没有制定相应逃生方案。塔内起火后人员无法逃生。

4)现场管理混乱。

一是盲板管理存在漏洞。盲板管理混乱,加装盲板没有台账、底数不清,且加装盲板不开作业票。

二是气体分析流于形式。吸收塔上下共7个人孔,采样均在塔底第一个人孔进行,采样没有代表性,无人管理。

三是禁烟管理不到位。在吸收塔内外平台发现20个烟头。

(五)荆门“7.9”事故

7月9日,联合三车间6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臵按计划停工检修,9:45,湖北金石炼建公司三公司2名铆工(未佩戴防护设施)在进行R8201(氢气压缩机入口缓冲罐,与瓦斯线相连)

加装盲板作业时,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人中毒,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二、有关要求

(一)全面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各单位已经按照油田统一要求,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了层层分解,下一步主要是抓好落实,确保落地生根。按照《安全管理手册》要求,分专业委员会也要切实履行好责任。一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必须明文分解到每个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和属地单位。二是完善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办法,考核要有标准、有记录。三是考核必须奖惩兑现。四是完善专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五是加强专业培训,通过反复培训、演练使正确操作、准确操作变成员工的本能反应。六是抓好本专业安全风险识别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源头风险管控。

一是要建立完善变更风险的管控机制,着力于机制的有效运转,群策群力消除变更风险。变更决策和实施过程要有风险敬畏意识,要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专业全方位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避免单打独斗现象。变更过程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偏离原设计的工艺、设备等,要系统性的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要结合近年来安全事故教训,从设计和制造源头抓起,打好本质安全基础。对于非原设计单位进行的改造,原则上,改造部分要由原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并经风险评估后方可投用。罐区隐患要按照相关标准治理,储罐罐组采取气相联通的方式回收罐顶气时,要完善氮封设施并完好投用,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受控时方可投用。三是必须在作业票签发人的培训上下工夫。所有签票人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严格的闭卷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得颁发签发作业票资格证,无证签发的作业票无效。四是要特别加强过渡期间的安全监管。安全部门要主动靠前,适应由直接审批职能到现场监督职能的转变,指导专业职能部门和属地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措施,确保特殊作业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直接作业监管。

一是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问题多、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施工现场,要坚决停工整顿。要合理安排装臵开停工和检修工期,杜绝抢工期、抢进度现象。二是要重视施工方案的指导性作用,方案要结合装臵工艺和设备特点,充分开展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对作业环境内存在的非金属类易燃、可燃材料或设备,作业前能拆除的要尽量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完善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三是要重视盲板管理,严禁无票作业,确保物料和能量有效隔离,盲板要专人管理,规范作业。四是要确保作业环境分析科学有效,强化采样分析管理。

(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的防洪防汛形势严峻,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减灾委6月8日紧急通知要求和集团公司6月24日下发的明传电报要求,做

好应对极端天气、防范自然灾害工作,要对各项防洪防汛措施再检查、再落实,对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危害的长输管道、油气集输场站、油库、加油站等要再强化防范措施。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下一篇: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与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