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徽省信息材料价格表(精选6篇)
篇1:安徽省信息材料价格表
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力促产业集聚提升厚植创新发展
——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三重一创”产业政策解读
一、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背景 近年来,国家一直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将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指出发展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并确定七大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式进入国家战略发展层面。“十二五”期间,国家采取一系列有效举措力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2012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区域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2】3438号),选择四省一市开展首批试点,打破以往单个项目支持方式,首次以“产业集群”概念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安徽省列入首批试点范围,我市机器人、新型显示产业获得国家政策红利。进入“十三五”,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指导目录》,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在这样的宏观背景环境下,安徽省高度重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作,省政府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
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的重要抓手,以创新驱动、壮大规模、引领升级为核心,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努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2015年,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连续两年开展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申报评审工作。2016年,印发《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意见》),坚持“一流标准、竞争择优、市场主导、滚动支持”原则,立足当前建设一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谋划中期,建设一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培育新兴产业基地后备力量;布局长远,建设一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努力把握未来产业发展主导权。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格局。
二、省“三重一创”政策解读
(一)“三重一创”概念诠释及申报情况
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意见》中明确,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明确“坚持高水平起步、高标准要求,按照产业领域、产业基础、龙头企业、创新能力、支撑项目5个方面条件,在现有各类园区中比选确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制定5年发展目标,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省级财政给予滚动资金支持。2015、2016两年,全省共批复省级产业基地24个,芜湖市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4个产业基地分别被列入第一、第二批省产业基地支持范围,获得省级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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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是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后备力量,是发展潜力巨大、占据产业链高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已经或者即将实现产业化、具有一定发展基础,通过3年左右时间能耗培育成为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太赫兹芯片、精准医疗、下一代机器人、数控机床、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公共安全等区域,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给予政策支持,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加快推进核心项目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带动配套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为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提供强大支撑。2016年,我市太赫兹芯片、肺动脉高压创新药物两个重大工程获省政府批复纳入支持范围;今年,我市下一代智能工业机器人、跨座式单轨及APM车辆、纳米环保材料及一体化装备、智慧安全视觉工程4个项目顺利进入省第二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专家评审环节。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是重大新型产业工程的后备力量,是发展潜力巨大、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可实现产业化的前沿性和先导性产业,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能将核心技术转化为产业成果,培育成为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型产业。在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智能汽车、石墨烯、下一代广播网、燃气轮机、核能装备、新药创制、虚拟现实、大健康等领域,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突破一批关系长远发展核心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培育具有爆发式增长潜力的未来型企业,抢占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2016年,我市量子通信重大专项纳入省政府,获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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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批复纳入支持范围;今年,我市新一代汽车电子、增强现实、机器视觉自动缺陷检测、糖尿病人专用食品4个项目入围省第二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专家答辩环节。
(二)省“三重一创”政策支持重点
今年,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加大对“三重一创”支持力度,并启动今年第一批政策申报兑现工作,政策分四大支持重点:
1、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1)支持新建项目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按购置金额5%进行补助,最高达3000万元。
对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
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
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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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3)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有其他条款政策。
(4)完善奖励机制。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 ≥80分,奖励5000万元;
80>≥70,奖励3000万元; 70>≥60,奖励2000万元; 60>分,不予奖励;
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2、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于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兴产业(实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实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3、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按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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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4、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对在本省注册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万元。
·对在本省注册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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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支持创新创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
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 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 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 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4)运用基金支持
省政府设立300亿元“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出资2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投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中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
(三)省“三重一创”政策审核及资金拨付
1、下发通知。每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由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基地自评报告和申报“一事一议”项目,须以市政府文件上报。
3、第三方机构评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4、拟定资金安排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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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排方案。
5、方案公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6、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四)市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随着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四个省级产业基地的批复,我市陆续出台《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修订)》、《芜湖市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若干政策规定(修订)》、《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若干政策规定(修订)》、《航空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若干政策规定(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办法》等产业扶持相关政策,从项目建设、应用推广、技术研究、人才集聚、资金保障等全方位成体系支持产业基地加快建设集聚。这些政策已形成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基地政策体系,纳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即将印发实施。
扶持产业发展解读 市财政局(国资委)
近期,省政府密集出台了支持实体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我市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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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形势、新任务,在总结以往政策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产业扶持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构建了“1+5+6”政策体系,现就省政府近期出台“高含金量”政策和我市“1+5+6”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做解读,希望能为各企业提供一些帮助。
一、省政府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
近期,省政府密集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30条、制造强省、三重一创、科技创新、技工大省和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5个10条”等高含金量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应该说政策含金量非常高,随着这些政策落地见效,安徽制造业发展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共30条,总体可概括为“三个注重”:一是注重从政策层面提出支持举措。包括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二是注重问题和效果导向,不求面面俱到。重点针对当前我省发展中存在的实体经济困难、投资后劲乏力、改革需要深化、产业结构不优以及民生改善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支持政策,意在缓解、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三是注重集成与创新的结合,重在务实管用。坚持并拓展了近年来我省很多行之有效的举措,融入近期国家、省新近出台的经济发展举措,同时提出一些新的支持举措,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和创新性。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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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会议上强调,做好今年经济工作,要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得到深化。《意见》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紧紧扣住“去降补”关键环节,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企业杠杆率、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
二是突出对实体经济支持。《意见》把稳定实体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贴近企业实际需求,充分运用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提出一系列支持举措,缓解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的融资难、综合成本高、企业杠杆率高、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例如,提出今年企业综合成本要降低2%以上,这既是到2018年实现企业综合成本比2015年降低5%-8%的目标需要,也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倒逼各级各相关部门继续为企业减负,初步预计实现这一目标后,可为企业减负700亿元以上。
三是突出投资、出口和消费的协同拉动。协同推进投资、消费和出口,仍是稳增长的紧要之务。《意见》提出建立“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库,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特别把组织实施现代综合通道建设工程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推进铁路、公路、航道、航空、水利、电网、油气管线、信息网络、商务平台建设,这既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方向,也是我省短板所在。同时,着眼于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出口的支撑作用,在发展电子商务、加强服务供给、外贸优进优出、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举措,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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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四是突出“三重一创”的引领作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根本上要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素质。《意见》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实验为主线,从政策支持层面对“三重一创”、创新发展四大支撑体系、制造强省、创新新省份、技工大省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进行了明确,体现了创新自觉,表明了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鲜明态度。例如,提出今年省财政安排100亿元左右,采取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等。
五是突出改革的动力支撑。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意见》将稳定发展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聚集构建发展新体制,突出抓好简政放权、国资国企、财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重点领域改革,目的就是把改革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能,为经济持续增长培育新动力。例如提出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多次是例外”,将56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压减到34项等,这些既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创新之举,又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六是突出防范和化解风险。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做好风险防控意义尤为重大。当前,我省财政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政府或有债务风险、房地产贷款风险、企业债券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不容忽视。《意见》对这些领域的风险防控分别作了要求,并提出了支持政策和解决举措,争取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我省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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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政策》共1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为:
1、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金,共4条政策。一是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二是奖励重大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其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进行分档奖励。三是支持企业境外并购。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最高可以补助3000万元。四是完善奖励机制。构建科学的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2、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在享受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增加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的政策。
3、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在享受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增加研制费用进行补助的政策。
4、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共4条政策。一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和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二是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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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新认定和运行评估达到要求的予以奖励。三是支持创新创业。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四是运用基金支持。设立300亿元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布基金,省政府每年出资2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
(三)《支持科学创新若干政策》 《政策》共1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为:
1、在科学研发方面。
第一条:支持企业研发设备购置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学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第二条: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部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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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第三条: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转化科技成果。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和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第四条: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根据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根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根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3、在企业浮华产业化方面。
第五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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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第六条: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绩效情况,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在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第七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根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对企业和高效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根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 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5、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方面。
第十条: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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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政策》共10条政策措施,分产业升级、企业培育、要素保障和激励机制“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支持五大制造。推动高端制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省内研制和使用首台(套)装备的单位、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单项奖补资金从5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对在皖全国电子信息、软件百强企业、新注册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给予奖补,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推动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等企业给予奖补。推动精品制造。对获得“三品”示范、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奖补,单项奖补资金从2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推动绿色制造。对评定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优秀企业给予奖补,单项奖补资金从5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推动服务型制造。对获得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等给予奖补,单项奖补资金从5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二是突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和企业领导班子给予奖补。对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进行奖补。以上单项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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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从3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
三是突出强化要素支撑。进一步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县对技改项目按招商引资政策落实税收优惠。设立省中小型企业发展基金,力争5年总规模达200亿元。对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是突出完善激励机制。将制造业发展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对制造业发展综合10强县、制造业发展增速10快县、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制造业50名优秀企业家进行表彰通报。
(五)《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 《政策》共1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是大力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实施精准技能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面向贫困劳动者、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对象等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既能培训,面向城乡普通劳动者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参训人员和承训单位培训补贴。二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多元办学,大力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开辟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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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三是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装配式建筑、现代服务等领域,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开展以高级工为重点的技能提升培训。
四是扩大人才引进与交流合作。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成,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特别优秀高技能人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实施“海外金蓝领援皖”计划,每年从海外聘请一批技能专家到我省职业院校任教,按每人5000元/月标准给予援皖津贴。选派高技能人才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技能交流和帮扶活动。
五是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职业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
六是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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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队对应奖励。
七是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省政府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八是强化载体平台支撑作用。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业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探索建设安徽职业培训网络大学,开发运用“职业培训包”,推行“互联网+培训”。
九是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人才培养紧密衔接。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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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是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省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我省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
(六)《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本次出台的“降成本新10条”是与国家最新降成本政策进行了全面对接,滚动吸收国家个部门最新出台的降成本举措,充分采纳了我省各部门降成本意见建议,与我省去年已出台的“降成本20条”政策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从而使我省的降成本措施持续发力,政策体系更加完备。“降成本10条”政策把降低用电、用气等垄断性行业价格和收费方面作为重点,并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包含10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列出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明确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增加了稳岗补贴条款。返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按年发放改为按月发放,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三是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主要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这一条国家有规定,但执行力度有差别,文件作了重申和强调。
四是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引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7>4号)规定,综合省金融办、银监局意见,围绕利率、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应收账款融资平台作用、企业续贷、金融机构收费清理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主要是用电、用气等垄断性行业方面,提出了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免收电价计费模式、诚信企业按旬结算电费等。同时提出,实行大用户直供气和阶梯气价,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
六是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相关优惠政策从高速公路拓展到普通收费公路,对普通公路提出加大联网收费建设力度,对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车通行享受8.5折优惠。
七是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目前我省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工业用地由一次性出让方式改为分年租赁方式,每年使企业减少成本107.9亿元,这是本次政策最大亮点。
八是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依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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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2号)规定“要继续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坚决查处各种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此项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21亿元左右。
九是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设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将中央、省及各市、县惠企减负政策,以及“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简政放权服务清单和国家涉企保证金清单纳入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十是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各市、省有关部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综合考核内容。提出建立举报查处制度,接受企业实时举报,有利于各项降成本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推进相关工作。
以上政策的详细内容可在省政府网站查询,通过县、区、开发区进行申报。
二、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在总结以往政策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原有产业政策作出了系统调整,政策文本经历了部门分头起草、多层面征求意见、集中讨论研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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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再次修订、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审定等多个环节,推出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
“1+5+6”政策体系由一个总体框架规定,五项公共扶持政策和六项产业扶持政策构成,简称“1+5+6”政策。
与原产业政策相比,“1+5+6”政策具有三大鲜明特点。
一是统一产业政策,实现体系化。将原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产业政策整合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避免了政出多门、互相打架、各自为战、企业无所适从等问题。二是清理违法违规政策,实现规范化。三是突出基金和金融产品投入方式,实现市场化。在产业政策总资金盘子中,加大了基金和财政金融产品方式投入比重,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既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1”、是指一个《若干规定》,这个若干规定是整个政策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可以说是“政策的政策”。即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作为政策体系的总纲,对全市扶持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重点、扶持方式、资金分担比例以及市直部门职责划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即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四种方式支持产业发展。支持方式涵盖企业生产经营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阶段,对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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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各产业主管部门职责。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负责各项政策的执行工作,包括优化项目申报、受理、兑现的办理流程,实行限时兑付,要求能兑现的要及时兑现,按年度兑现的在次年4月底前要兑现完毕。负责项目验收及政策审核,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资金预算和用款申请,拟定具体政策解释和办理流程等;财政部门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工作重点是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出政策调整完善的建议,对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拟定具体政策解释和办理流程进行审核并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意见后统一对外发布、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的兑付流程。各县区、开发区等载体单位统一负责政策兑现的受理、审核、兑现和向市相关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的申报市级资金;市相关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由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政策审核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抽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历年政策兑现情况提前向各县区、开发区拨付资金,年底根据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清算。
四是明确了奖补资金兑现口径。在上下级政策重叠的情况下,为调动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的积极性,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既符合我市政策同时又符合国家或省级政策的情况,要求各职能部门对接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用好国家 省相关政策,积极协助企业申请上级资金支持,对我市政策标准高于上级的部分给予补齐,同时按省奖补水平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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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奖励资金。
“5”是指五项公共扶持政策:分别为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政策及其配套的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推进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一)《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对投资资金的管理模式、支持重点以及发展基金的设立、管理、退出和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是投资基金实行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按照“3+N”管理模式,分别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等三个政府主导的子基金和参股设立若干个市场化运作的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重点培育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市场化运作基金主要用于放大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效益重点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开展投资,或将外地项目引入我市,每个子基金将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的子基金管理办法。
二是明确了各自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行。
三是明确了投资基金退出主要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原则上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为鼓励社会资金加大资本投入,参与设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投资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芜湖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意见》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人才引进与培育并重、坚持突出重点人才与统筹推进各类人才并重、坚持人才政策借鉴吸收与提档升级并重,坚持人才政策针对性和时效性与提高吸引力和影响力并重,不断完善人才政策。《实施意见》从建立更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机制、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五方个面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
1、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机制。对实施“国内外拔尖人才支持计划”,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支持。开展芜湖市“百人计划”项目,提高我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给予创业最高300万元、创新最高50万元的项目支持。对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我市首席购买自住商品房上网,最高给予总房价的50﹪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或享受最高每人每月7000元生活补贴。
2、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施芜湖本土人才培训计划,用好本土人才,实现奖励与贡献实绩挂钩,在战新产业以及宣传、教育、卫生和农业等领域,5年选拔500名优秀本土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岁在世界技能大赛安徽省选拔赛荣获第一名的选手或获得全国技能大赛(人才部或教育部组织的)前十名的选手和教练员,经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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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作为高技能人才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
3、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完善人才奖励机制,对获得“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等人选按照省级奖励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获评为国家“友谊奖”、省“黄山友谊奖”的外籍专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统筹科技资金,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部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部超过10万元。
4、畅通人才流动机制。强化校地合作,鼓励引进大院名所来芜设立独立法人的研究院。按照建设进度、科研投入和产生实效给予经费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可以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5.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才服务机制,建立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科技成果评级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制定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对在芜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的,给予相应补贴。建立芜湖人才绿卡制度,对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发放“芜湖人才绿卡”。
此外,梳理归纳列举了以前出台还在执行的部分人才政策,方便广大企业家知晓,同时,制定了《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即《芜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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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是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引进人才从住房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明确了这个办法的收益范围。对新引进的来本市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
二是明确了人才公寓筹集方式。只要有政府采购、单位自建、公租房改建以及引进人才自主购买商品房等四种方式。
三是明确了各类人才可享受的政策。包括:引进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以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人才公寓的,给予总房价的50%补贴;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他人才本人或配偶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的,分别给予总房价的50%、40%、30%、10%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每月租金80%补贴;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时,可享受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50万元)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惠居公司组合贷款等。
四是列举了人才公寓约束性条款。主要是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所购的产权性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热播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等。此外,还明确了人才公寓申请分配操作规程。
(三)《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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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政策》共九条、30项,主要从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加快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等八个方面给予具体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含金量比较高。如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研项目,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科研投入40%的补贴;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市本级财政给予平台运营管理经费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早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奖励力度等,这些政策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广大企业家可以对照政策条款,认真研究,比照申报。
1、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从引导企业家的科研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四个方面出台证词给予支持。包括:对年销售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上网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
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事实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等。
2、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涵盖建设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四个方面政策措施。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大的重大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市本级财政给予平台运营管理经费补助,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绩效奖励;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助;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以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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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从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着手,一是高校、科研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胃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二是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功并在芜转化、产业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每年最高不住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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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建高层次科研人才队伍。从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引进、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加大科技奖励力度等三个方面出台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其中: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予以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费(不含土地使用权)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培养知识产权优势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没见给予1万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6年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的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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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战略新兴产业专利池,成了芜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发展思路,积极参与到创新体系的建设中。
“四个若干政策”是: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四个若干政策”主要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明确重点、确定标准、规定程序,是管即期发展的政策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及时申报,争取支持。
省科技创新政策主要有: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
2017政策信息发布会材料汇编 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引导企业加大研究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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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支持承当国家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鼓励申报国家科技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
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支持科技保险。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二、市科技创新政策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扶持产业发展“1+5+6”政策体系,“一个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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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共性政策、六个个性政策”,覆盖面广、政策具体、力度很大,形成了完整的政策体系。
“一个规定”,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是芜湖产业发展政策的顶层设计,制约是规定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安排、支付方式、兑现程序、工作职责。是对政府部门工作进行规范要求。“五个共性政策”,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湖市重点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共性政策不分产业,只要是在芜湖注册的企业都可享受。
“六个个性政策”。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该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芜湖市促进现代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芜湖市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政策、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个性政策在芜湖注册的企业,按产业享受。
引导企业加大研究投入。在省补助基础上,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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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究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市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优秀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开开展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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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装帐凭证)10%的比例给予经费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采用出资参股、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果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和保护。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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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奖金、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给予,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鼓励大众创业万种创新。对新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
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对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服务绩效考核择优选择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公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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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围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17年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芜湖市国税局税法宣传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文件摘要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摘要:(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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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内平均分摊,分推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薇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文件摘要: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何办理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薇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通知》(财税{2015}99号)
文件摘要:(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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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交纳所得税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基本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初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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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摘要: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试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格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件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纳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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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作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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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3号)文件摘要: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纳税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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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
文件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摘要: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办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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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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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积水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摘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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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发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先手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篇2:安徽省信息材料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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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以捕捉新事物、提供新情况、提炼新观点、反馈新问题为己任。开发利用信息,最大限度
地满足各级领导对价格信息的需求,是我局信息工作的宗旨。编报价格政务信息,开展价格宣传工作,既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我局始终坚持把价格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突出“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这一主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工作
为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工作,把价格信息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价格信息的管理工作。
在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中,我们将信息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印发了《××市××局关于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市)××局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由一把手主抓,分管领导协助,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并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了年终工作职能目标考核。市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科(所)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价格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不同价格业务,将信息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根据不同价格业务分配不同数量的信息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价格信息的报送、反馈和归档等日常工作。明确各县、区(市)××局局长、各业务科(所)室、中心负责人为价格信息工作的主体,负责对口业务具体价格信息的收集、编辑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筛选和上报。
(二)建立价格信息工作机制和制度。
1、建立价格信息双向督促机制。各县、区(市)××局、职能科(所)室、中心按时、按量、按质向局办公室报送价格信息;局办公室对各县、区(市)××局、职能科(所)室、中心及时通报价格工作信息。
2、建立重要信息预约制度。局办公室视情况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各县、区(市)××局、各科(所)室、中心负责人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各县、区(市)××局、科(所)室、中心按此要求,积极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3、制定价格信息工作通报制度。为检查和督促政务信息工作的落实、交流情况,局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各县、区(市)××局、各科(所)室、中心负责人报送信息情况和采用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通报。对发布价格信息及时、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完成任务差的,及时给予提醒,并提出报送要求。
4、制定价格信息工作考评制度。价格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报送数量、质量、采用情况。价格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记计分方法进行考评。局办公室对各县、区(市)××局、各职能科(所)室、中心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评选出的先进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5、建立重大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列入信息工作考核目标,并作为年终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要求各县、区(市)××局、各职能科(所)室、中心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努力提高信息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增强业务能力。要求信息工作人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信息工作的全过程,并在指导思想、信息工作思路、信息内容取向、信息网络布局、信息活动方式等方面体现出来。时刻关注价格新法规、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围绕突发事件及时上报重大情况。要认真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拓宽知识面。要具备熟练掌握计算机相关操作程序,利用计算机熟练地编辑信息,利用网络迅速、安全地传递信息的能力。二是提高自身素质。要求信息工作人员首先要有奉献精神,要安贫乐道,善于广闻博采,多方面开发信息资源;要从报纸文件中读信息,从广播电视中看信息,从会议上听信息,从闲聊中挖信息,从日常生活中捕捉信息。三是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集中大家的智慧,共同唱好重头戏。对综合性信息,要召集相关人员集体“会诊”,力求选准角度和反馈事物的主要方面,提高上报信息的“命中率”。
(四)多形式、多渠道进行价格信息宣传。
篇3:安徽省信息材料价格表
一、材料信息价格在编制、调整和审定概预算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现行规定, 编制工程建设概预算时, 必须以实际材料市场价格为依据, 并应考虑建设期材料价格的动态变化因素;在项目实施阶段, 应根据材料价格的实际变化情况, 及时测算并调整工程概预算。也就是说, 材料预算价格、概预算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和建设期相对于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变化值三者之和, 是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的计价基础。那么, 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动态变化值如何确定?由概预算人员直接从市场上收集、处理并采用显然不可能, 而满足这一需要则是材料价格信息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
材料及设备价差在工程建设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 尤其在动态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在有关建设投资计划及概预算编制、审定的法规、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 对具体操作没有硬性约束, 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确定概预算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及建设期相对于编制期的动态变化值, 使材料价差成为形成“钓鱼工程”的一个新渠道。目前, 各地区、各部门的材料价格信息工作普遍停留在提供短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的低层次水平上, 自觉地、主动地组织人力、物力向科学预测和发布材料价格中长期变化信息的为数不多。究其原因, 主要是没有政策引导、激发和必要的压力。
编制、调整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中, 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确定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和建设期相对于编制期的材料价差动态变化值的计价依据, 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 可以进一步规范设计阶段的过程造价构成, 强化工程建设概预算对建设投资的控制作用, 使动态管理有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 并在设计阶段落到实处;另一方面, 可以引导材料价格信息工作进一步增强功能, 把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的科学预测和定量分析尽快提上日程, 创造条件付诸实施。
二、材料信息价格在工程施工招投标及标底编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施工招投标是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部位, 也是工程造价由市场形成的重要环节。除了一些执行中的偏差外 (包括少算、漏算、有意压价等) , 材料价差确定不合理是影响标底造价乃至承包合同价不合理的重要因素。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文件中均规定, 标底造价中的材料价格应与市场实际变化情况相衔接, 但由于确定市场实际变化的依据不明确, 实际执行中仍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
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之内, 在设计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前提下, 这一规定是可行的, 也是必要的。做到这一点的另一个前提是, 标底造价的确定必须像设计概算编制一样, 有一系列科学合理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基础。标底造价低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 并不是越低越好, 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在合理的幅度之内, 这是其一;其二, 标底造价在价格性质上到底具备什么地位?按照目前政府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控制量, 指导价, 竞争费”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思路, 按照工程施工招投标在工程造价市场形成中所处的地位, 以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中的标底编制原则和中标价合理性评定原则, 笔者认为, 标底造价应当是国家指导价格。国家指导价格的制定和形成, 必须有明确的价格组成项目, 必须有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基础。目前, 也有标底造价是建设单位的计划价格的说法, 但这种说法无法解释标底造价作为衡量中标造价合理性标准的评标原则, 不利于发挥标底造价在工程造价市场形成中的引导作用。无论标底造价是不是国家指导价格, 从实践性来看, 确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标底造价的材料费计价基础, 有利于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形成。
三、进一步明确办理工程结算 (中间结算、年度结算、竣工结算) 中材料费的计价基础
单纯靠材料购货发票作为工程结算的材料费计价基础, 目前在实践上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那么, 把信息价格作为工程结算的材料费计价基础也是站不住脚的。从信息价格的收集、处理过程来看, 它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某一时期内实际发生的平均成交价格为基础, 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厂家和经销商, 参考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购货情况, 加权平均确定信息价格。也就是说, 通过调查样本推算某一时期内本地区材料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值。显然, 这个平均值与每个具体工程各种材料实际成交价格是有差异的, 而且对个别工程、个别建设时期的某些工程来说差异可能还比较大, 这是其一;其二, 材料价格信息工作是在我国工程造价体系改革中发展起来的, 而这一时期内恰恰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各种市场正在逐步建立、发展, 各种材料价格随着整个物价改革工作和经济发展的起落普遍地、经常地、较大幅度地发生变化, 使得材料价格信息工作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目前各大中城市一般都按月或按季度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品种规格在100多种到几百种之间, 这几百种材料不可能覆盖一般企业与民用建筑工作所需的不同品种、不同花色规格、不同质量等级的各种主要材料, 更不可能满足大型公用工程、大型或专业建设项目所需的各种主要材料, 以及种类繁多的一般材料、工厂制品等;其三, 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 为防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 各种材料的成交价格不可能公开透明化, 同时, 提供材料价格信息的社会性组织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尽管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采取了不少行政性的、技术性的措施, 力求信息价格真实、合理, 在信息价格的总水平和某些品种方面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人为的偏差;其四, 硬性地将信息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 不利于强化企业经济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其五, 在实际工作中, 常常要求在承包合同价中对各种材料自行报价承诺, 并附加一定的合同条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这种做法与经济合同法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也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也就是说, 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信息价格才可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材料购货发票不能简单地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有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因素, 也有工程管理上的因素。应当在工程建设领域广泛推行监理制, 由监理公司或造价咨询单位的价格管理体系严格监控并认定, 可以大大提高材料购货环节的价格合理性和票据的可信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整个物价体系将趋于稳定, 材料价格变化从总体上将处于有序、平稳的运动状态, 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 材料信息价格说到底只能是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 工程结算只能以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报价和相关的合同条款为主要依据。经工程建设参考各方面严格监控并认定的材料购货价格, 也只能作为投资方、监理公司掌握工程成本情况, 并作为拨付工程款和调整工程造价的参考依据。
进一步明确材料价格信息在工程计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有力地推动材料价格信息工作, 同时给行政规范管理、造价纠纷仲裁和案件审判以必要的政策依据。工程建设设计材料设备品种达几十万种之多, 常用的品种规格也有几千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材料价格信息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 任重而道远。应当大力增加信息种类, 并加快向科学预测和定量分析发展。要抓紧材料价格信息网络规划的实施工作, 明确全国、省级、地市级及县级材料价格信息网络的责任和材料品种规格分工,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扩大材料价格信息的覆盖面, 又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提高材料价格信息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篇4:安徽:蔬菜整体价格平稳
冬瓜、青椒、黄瓜、西红柿、大葱、大白菜、茄子、豇豆、土豆等蔬菜交易领先。蔬菜整体价格呈平稳走势。其中冬瓜以其质量上乘、价格低廉的优势,销量遥遥领先,价格从上周的0.40元/公斤降至本周末的0.35元/公斤,环比价格下降14.3%,价格位居蔬菜“低谷”。青椒本周平均批发价在0.59元/公斤,环比价格略有下降,由于质优价廉,销售走快。另外同上周相比价格下降的蔬菜品种有:芹菜12.1%、菠菜8.5%、韭菜9.4%、香菜6%、洋白菜11.9%,受生长周期影响,黄瓜价格上涨33.9%。由于天气炎热,油菜出园率低,环比价格上涨27.4%。
本周水果市场,西瓜、桃子、葡萄、早熟苹果、香瓜、酥梨等保持旺销势头。西瓜销量遥遥领先,质量上乘,水分多、甜度足、口感好,很受消费者青睐,同上周相比价格略有上涨。桃子进入上市后期,上市量减少,环比价格上涨22.9%。葡萄随着上市量的增大价格略有下降。早熟苹果品质提高,上货量增大,价格同上周相比略有下降,由于品种不同、规格不等,价格悬殊也较大。砀山一带的套袋早熟梨现身市场,口感酥嫩,价格保持平稳走势。
针对地产菜高峰期的到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针对自产自销的农户实行免收摊位费,西瓜和冬瓜免收交易费等优惠措施,提供免费茶水等便民服务,24小时的交易服务、保安服务和信息服务,为客商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秩序井然的交易环境。公司通过网上农产品供求对接以及报刊等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客商前来采购,力保菜农在“丰产”后又能“丰收”。
篇5:安徽省信息材料价格表
各铁路局、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设计院:
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铁建设[2006]131号)的精神,我院制定了《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实施细则》,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意,现予发布。
请各单位按照细则的要求认真执行。附件1:
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实施细则
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铁建设[2006]131号)的精神,为配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有效实施,确保铁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正常运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材料价格信息项目的归类
信息价格发布的主要材料包括水泥、木材、钢材、给排水管材、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以及汽油、柴油等类别。
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原则上按类别发布,不细分规格,如圆钢、角钢、钢管等;当同类材料不同规格型号的价格差别较大时按规格型号发布,如“四电”工程中电缆等。
二、价格信息的发布区域
1.水泥、钢材、木材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生产厂家(直销点)发布。当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各地区价格差别较大时,细分至地区发布。
2.给排水管材、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原则上发布统一价格信息,当不同地区或厂家价格差别较大时,可细分地区或厂家发布。
3.汽油、柴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
三、价格信息的含义 1.水泥、木材、钢材、给排水管材、土工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其信息价为综合出厂价,综合出厂价是指交货地点的厂销或集中采购价格,交货地点指生产厂或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等。由生产厂或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至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应由设计单位另行计算。计算运杂费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设计单位要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确定。要以最经济合理的,并且符合工程要求的交货地点作为计算运杂费的起运点,如距离该建设项目最近的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或
水运码头或生产厂家等。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其运杂费的起运点可根据现场调查另行分析。
2.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接触网支柱的信息价为出厂价(在生产厂交货的价格),生产厂家到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由设计单位根据材料的质量、数量,综合选定生产厂家做为起运点计算。
3.汽油、柴油的价格信息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为基础,综合确定工地价(材料运至工地的价格,含全部运杂费与采购及保管费)。
四、设计单位材料价格的调查、分析、使用
设计单位通过现场收集、厂家调查等渠道收集钢轨、道岔、轨枕、钢梁等的出厂价,水泥、木材、钢材等的市场流通价或直销价,汽油、柴油的工地价。其中收集的市场流通价应扣除流通环节的利润,确定为综合出厂价。收集的价格信息,与定额所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比较,价格差异超过5%的,要分析原因,与定额所进行核实,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收集的同一区域(项目)价格信息,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样本数量不少于3家。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附编制办法中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必要时附主要材料的出厂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用分析。
五、价格信息的发布程序及方式
价格信息的发布周期为一个季度。当期价格信息由铁路工程定额所收集、整理、分析,于期末将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报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及时审查,经修改完善,报铁道部计划、财务、建设司备案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铁路工程定额所名义发布。
篇6:安徽省烟叶收购价格政策
全国烟叶收购价格按照区域分为四大价区,我省皖南烟区属于“二价区”,皖北烟区属于“三价区”。各烟叶产区严格遵照执行,并于烟叶收购期间向烟农公开收购价格。
不同价区烟叶收购价格不同,2007年各价区中准级烤烟(X2F,下同)收购价格,一价区为525元/50公斤,二价区为520元/50公斤,三价区为500元/50公斤,四价区为455元/50公斤。2007年,国家局规定,烟叶收购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每50公斤增加20元煤炭补贴。
2008年全国烤烟收购价格在2007年的基础上平均提高20%。各价区中准级烤烟(X2F,下同)收购价格,一价区为640元/50公斤,二价区为625元/50公斤,三价区为590元/50公斤,四价区为535元/50公斤。
附表:2008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2008年烤烟收购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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