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共6篇)
篇1: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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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10年来,中国的电信市场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业务结构呈现多元化。根据中国加入WTO组织的承诺,中国已向外资开放电信业务;新一轮电信改革也在2008年告一段落。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有自身的独特性,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和产业重组等多阶段的改革,已经突破了原有的政企合一的垄断体制,基本形成了各业务全面竞争的市场格局。但是,中国目前的电信立法存在不少缺陷,历时28年之久而“难产”的《电信法》至今仍未出台,对日益发展的电信业已经构成瓶颈。
本文以电信法立法为切入点,从目前电信业突出的市场准入、市场管制体制、普遍服务、以及互联互通等问题着手,简单分析了《电信法》“难产”的原因,并进而对电信改革背景下我国的电信行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信改革 市场准入 普遍服务 互联互通 电信法
电信是如今世界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它是企业之间互相交流,企业与社会劳动力、供应商和顾客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渠道。快捷、准确的通信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至关重要的竞争手段。电信业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为其他产业提供中间产品的投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通常被视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行业。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通信业务总量已达19360.5亿元,电信业除为当年的GDP直接贡献了2.89%以外,还间接贡献了4.87%。然而,如此庞大的产业,至今尚无相关详备的法律来规范。历时28年而难产的《电信法》,现今仍未见其出台之曙光。
我国在90年代初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电信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但是电信体制改革在给电信业带来发展活力的同时,旧有电信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出与行业发展的滞后性。我国电信立法面临着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严重滞后;二是电信市场管制体制落后,管制机构不能保证管制的中立性;三是原有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不能很好的适应目前的竞争形势;四是互联互通日益成为电信业的顽疾。本文将围绕电信法立法中最突出的市场准入、电信管制体制、普遍服务、互联互通进行论述,对照电信业现阶段的发展态势,分析现行制度滞后的问题根源,并就这四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出立法建议。
1、我国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市场准入 1.1电信行业运营现状
2007年,全国累计完成通信业务总量19360.5亿元,同比增长26.4%,其中,电信18545.4亿元,增长27.1%;邮政815.2亿元,增长11.8%。完成通信业务收入8051.6亿元,同比增长11.8%,其中,电信7280.1亿元,增长10.9%;邮政771.5亿元,增长21.2%。通信固定资产投资2322.0亿元,同比增长4.3%,其中,电信2279.9亿元,增长4.3%;邮政42.1亿元,增长5.5%。
2007年,全国电话用户新增8389.1万户,总数突破9亿户,达到91273.4万户。移动电话用户在电话用户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达到60.0%,达到54728.6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41.6部/百人。移动电话用户中,移动分组数据用户新增1217.1万户,达到15026.4万户。移动分组数据业务的渗透率从2006年年底的27.5%进一步上升到30.0%。全国固定电话用户减少233.7万户,达到36544.8万户,自1968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27.8部/百人。
2007年,全国网民数新增7300万人,达到2.1亿人,居世界第二位。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6.0%。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1561.1万户,达到6646.4万户。
2007年,全国累计完成通信业务收入8051.6亿元,同比增长11.8%。其中,电信7280.1亿元,增长10.9%;邮政771.5亿元,增长21.2%。电信业务收入中,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3702.7亿元,同比增长17.8%,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0.9%;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1747.8亿元,同比下降5.5%,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24.0%;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1205.2亿元,同比增长4.8%,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6.6%;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611.2亿元,同比增长46.5%,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4%。
2007年,全国光缆线路长度新增145.7万公里,达到573.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长度新增5.2万公里,达到77.4万公里。固定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新增304.7万路端,达到1747.0万路端;局用交换机容量新增836.4万门,达到51116.3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新增24284.3万户,达到85316.3万户。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新增2052.8万个,达到8539.2万个。全国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368927M,同比增长43.7%。1.2电信行业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市场准入
民营资本投资电信业困难重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其应具备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2)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理论上讲,如果具有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但实际上,我国对于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还是实行了严格的数量限制和资本性质限制。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到底要颁发多少张许可证没有明确,同时许可证颁发给谁、不颁发给谁没有一个透明的程序;从市场准入条件来看对于外资进入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市场没有规定,但实际上民营资本是禁止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因此,民营资本目前对于电信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增值业务和部分地区的驻地网建设。
2007年12月11日,根据入世承诺,中国电信业全方位开放,但是到目前为止,鲜有外资成功进入基础运营领域,投资几乎都集中在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WTO协议的约定,外资可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建立合资企业,持股比例最高可达25%,这一比例在2007年可达49%,且不再有地域限制。此外,外资运营商还可以在中国l7个城市中的中资移动电话公司中参股,持股比例从原有的35%提升至49%。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调整后的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定电话的市话和长途、移动通信(包括3G)、卫星通信、因特网数据义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业务等,涵盖八大项接近30个小项的业务领域。简而言之,国内运营商涉及的绝大部分业务,包括普通消费者日常使用的通信服务都已经向外资开放。
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中国电信市场,国外运营商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谨慎观望。不少外商改直接投资为业务合作,争取与中国主流运营商结成战略合作关系。跨国电信运营商来华投资没有因为市场的开放而出现高潮,这与中国市场的特点和跨国企业自身因素有关:吸引外资的一方面缘由是资金缺乏,但随着中国主要基础运营商相继在香港、纽约等地以及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对外来资金已经没有大的需求,即使引入一些战略投资,出发点也是改善公司治理和资本构成。在增值服务市场,主体是民营企业,外资进入相对容易,其资金优势得以发挥,因此能取得较大进展。
目前,外资投资中国基础电信业的硬件基础尚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对前期建设要求较高,首先要投巨资铺设网络,要收回投资还需拥有数目巨大的用户群。这两个条件都是外资企业所不具备且不能短期完成的,在对短期收益的强烈期待下,这样的基础投资不是外资首选。目前外资在增值业务等产业链条中取得了巨大效益,相比之下潜力巨大的基础电信投资可以缓行。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外资进入必须寻找一个国内合资伙伴,但是,国内主流运营商不会愿意与外资进行深层次合作,深大电话和上海信天的失败皆源于此。
从有利于电信业的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后的电信业管制应该以促进有效竞争为出发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政策,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多元化增值业务市场参与者;放开有规模的经营者进入基础电信行业,尤其是需要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
2、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电信监管体制
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是电信运营商与政策之间的桥梁。电信管制部门与运营商分离,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独立管制机构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实施管制,不受来自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作为主导运营商股东的其他政府机构的干预。
从中国电信市场的管制历程来看,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几大电信运营商都有着政府的背景,并且在政府主导的几次拆分中,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几大运营商与信息产业部在人事关系上也有着很多渊源,我国制定中的《电信法》应该对我国电信管制机构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这样才可以改变行政法规及政府政策规定所带来的法规层级低、效力差、时效性不长的弊病。通过《电信法》统一规定电信管制机构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使国家法律体系更加完备,避免上下位法之间互相矛盾、管制机构不明确的
2、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2.1立法现状一一以行政法规为主导、《电信法》“难产”
我国目前对电信业的管制主要依靠条例、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法规来进行。被业内人士称为 “小电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2000年9月公布后,长期以来作为最重要的一部电信行业规章及行业关系调整依据执行,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电信业的要求。为了满足履行WTO开放电信业的协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于2001年l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1月始施行。为更好的保障用户的权益,2006年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又下发了《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要求移动运营商允许本地本企业同一网络的用户,可不改变号码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而作为平衡调整电信产业内部关系的根本法律的《电信法》,自1980年起正式就已经开始起草,1988年开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1993年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是至今仍未出台,历时28年之久的“难产”。
2.2目前立法状况存在的缺陷
被业内人士称为“小电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等八大制度。经过了七年多的实践证明,《电信条例》对促进电信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开展电信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电信条例》作为一部全民与综合调整电信行业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规,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益凸显。《电信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不仅影响了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广度,还决定了调整法律关系的深度。《电信条例》所列出的管理范围非常宽泛,执行操作难度较大。由于《电信条例》并不是一部法律,因此,它往往会与其他的一些行政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条例的执行效果。
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其法律地位较低,并不是一部严格的法律,许多制度均未能得到“准确”执行,而是往往采用了“灵活变通做法”,影响了严肃性与一贯性,对条例的整体执行效果带来了很坏的影响。
近年来,电信行业出现的不少新问题,如互联互通、破坏通信设施、人为制造网间互联障碍、电信资费价格战、用户权益保障等等,均未在《电信条例》中过多涉及,所述不详,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电信条例》所能解决的。2000年版《电信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电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业内对制定中的《电信法》一直寄予了很大的期待。
3、我国《电信法》“难产”的原因
电信产业的更新迅速。对电信立法提出高难度要求。电信业是中国近年来发展极迅速、技术更新极快的一个产业,也是利益最难调整的一个产业,更是亟待解决问题最多的一个产业。法律作为社会平衡以及公正的一个判断,必须要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法律需要稳定,但是经济现象的变化却是层出不穷,作为法律的《电信法》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因为时间的变化而调整经济主体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经济主体的矛盾激化,反而不利于电信产业和利益关联群体的利益保障。因此,《电信法》的制定是一项需予以高度慎重进行并完成的工作。
电信市场的迅速扩大使该行业的规模得以日益壮大,并且该趋势会一直发展下去。行业间的利益调整,三网融合等问题,都在考验立法者与执法者以及行业的参与者。在新技术与新管理模式的刺激下,电信行业在未来的10年仍然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种新的社会经济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如何平衡好立法执法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发展,也是影响了电信业立法进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4、对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建议 4.1强化电信监管机构
《电信法》应就未来中国电信监管机构性质、基本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增加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以加强电信监管机构的权威性,特别是在加强电信监管能力建设上有所突破。电信监管机构应实现专业化的监管,而不是将其作为一般性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待。
4.2协调三网融合。
从英国及欧盟电信立法的过程可以看到,立法的目的就是鼓励和促进融合。广播电视行业与电信行业之间网络与业务的融合,电信行业内的固定通信网与移动通信网的融合,以及有线技术与无线通信技术的融合,促使了市场竞争加剧,也对行业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中国,三网融合应当首先实现业务融合,即在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上开展互补业务,这是当前最为可行的一种现实解决方式。如果《电信法》在三网融合上没有有所突破,依然保持现有条块分属管理的现状,不仅对未来电信监管带来困难,也会影响到未来电信产业的整体发展。
4.3明确监管领域。
《电信法》作为电信行业的监管法律,应该明确需要加强、放松和转变监管的领域。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采取事后严管的管理手段,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的,确保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充分照顾到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从而完善电信市场机制并促进消费,从而带动电信行业的稳步发展。《电信法》还应该明确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承担者和普遍服务的范围,并确立以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
4.4立法过程中可采取循序渐进的过渡阶段。
《电信法》的法律效力是其区别于《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优势,但同时也是其“难产”的一个因素。因为颁布后的法律一旦出台,如果在施行过程中发现其对现实的不利之处,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颁布新的电信法律比较繁琐,而且不易快速操作。因而《电信法》的颁布要非常慎重,需要考虑到其颁布后的各方面的影响和反应。
但是,现在的电信市场迫切需要法律来规范,所以又不能因为实现一步到位的理想的《电信法》有难度而无限期地把立法进程推延下去,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实际问题。面对这种环境,不妨采取边实践边进行的策略。我们可以在《电信法》出台之前继续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哪方面较缺就先制定哪方面,然后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在实践中实施情况的反馈,将相应内容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即《电信法》的内容。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会是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但同时也是方便被废止或取代的一个有利之处。该形式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为积累经验确保《电信法》实践成功而进行的过渡阶段的形式。这个过程不可太久,且需对其进行跟踪研究并总结经验以加快对《电信法》的出台。
篇2: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试析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
任何行业都需要在统一、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环境中发展,目前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瓶颈恰恰在于法律环境滞后。物流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物流环节已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越来越凸显出来,严重影响着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迫切问题。
一、目前我国物流法律环境
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保证物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协调各产业,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各物流领域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公路运输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方面,主要有《铁路货物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航空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等,航空运输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协定书,并有80余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
但是,现代物流已发展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各相关职能分属于不同部门,而现行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规章,这使得物流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另外从法律效力角度看,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有三类: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等。实践证明,目前物流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物流立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效力较低
目前,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甚至有些规范性文件还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二)法律系统缺失
目前,我国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规和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立法上涉及交通、铁道、航空、商业、外贸等十多个立法部门,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三)法律制定滞后
目前,我国执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延续而来的,加之现代物流业与最初相比发展了新业务,因此相关法律出现了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不仅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对策
针对我国物流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制订统一的物流发展规划,提高物流立法的协调性
制订统一的物流立法规划,应防止政出多门,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局限。从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着手,修订、整合、补充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层次分明、协调严谨的法律框架,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储存、装卸、配送及信息传递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而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传统的运输、仓储业,已经由追求服务的安全、切实、迅速、经济,向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提高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方向发展。因此用现代综合物流的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规体系,才能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
(二)建立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提高物流立法的系统性
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尤其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一些流通环节,缺少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导致物流成本上升,严重影响了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这个问题日益明显。为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要求,必须大力推广和普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体系,或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实现物流活动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物流主体市场准入门槛;明确物流活动各环节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活动合法、有序、公平;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管关系,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形成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三)重视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物流立法的实效性
物流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制是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和动力,营造良好的物流法制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就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大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物流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大胆吸收和借鉴;另一方面物流立法要经过科学论证,提高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取得各方共识,充分发挥物流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在物流立法中的作用,增强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重视物流协会的作用,提高物流立法的完善性
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法律没有调整或者不便于调整的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逐步将以往政府过多的管理职能逐步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同时在法律上对协会的功能、作用、职权加以必要规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要善于发挥联合会的综合、协调和引导作用,将行业内各代管协会、各地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尽可能地团结在一起,把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结语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匹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流发展中的无序现象,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篇3:中国电信云平台建设的思考
2010年9月28日,中国电信正式加入全球云计算研发测试平台Open Cirrus,正式开始布局云计算市场。环顾中国,云计算建设如火如荼。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需要冷静、客观的分析,本文将对中国电信云平台建设进行深入的分析,从外部环境到内部环境,积极发现不足,防微杜渐,以期中国电信“云”之路走的更顺畅。
本文安排如下,首先简述云计算的相关概念、阐述云计算对中国电信的意义,然后通过系统化的云计算市场分析、价值链分析、核心能力分析、以及SWOT分析,对中国电信云平台建设进行深入的研究,最后对是对中国电信云计算发展的问题和展望。
1 何谓云计算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是一种新的计算模式,或者说是网格计算的一种升级,一种商业化的实现。目前,云计算尚无统一的定义,各方表述均有不同。
维基百科中对云计算做出了定义,定义的第一段如下: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一种新的IT服务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提供动态、易扩展、虚拟化的资源,整个运行方式就如同电网。
云计算基于网络,发展并利用了计算机技术。它是一种把资源作为服务的计算模式,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用户不必了解“云”中的细节,也不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无需对“云”中的技术设施进行控制。
创新工场CEO李开复则认为:所谓“云计算”,就是要以公开的标准和服务为基础,以互联网为中心,提供安全、快速、便捷的数据存储和网络计算服务,让互联网这片“云”成为每一个网民的数据中心和计算中心,一个更为形象的比喻就是:钱庄[1]。
云计算带来的是一种变革——用户只需通过一根网线,借助浏览器就可以很方便的访问“云端”资源,这也将改变传统硬件和软件的使用方式。狭义来讲,云计算是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硬件、平台、软件),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其中的资源在使用者看来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实时扩展,按使用付费;广义来讲,云计算是指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和软件、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云是一些可以自我维护和自我管理的虚拟计算资源,通常为服务器集群,包括计算服务器、存储服务器、带宽资源等[2]。
笔者认为,云就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池,一个开放的数据中心,可以实时、按需、易扩展的把所需资源分配给各用户,使其独立、高效的完成。当云把计算及存储等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互联网用户时,用户所使用的数据、服务器、应用软件、开发平台等资源都来自互联网上的虚拟化计算中心,该数据中心负责对分布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进行分配、负载的均衡、软件的部署、安全的控制等。例如某用户想要建设一个网站,只需租用运营商提供的虚拟服务器,网站压力过大时,可以瞬间请求更多资源,压力变小时,可以将多余资源源释放。基于这种模式,就方便了用户对资源的获取和管理,大幅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成本。
2 云计算对中国电信的意义
自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结构重新调整,“十二五”规划高调提出信息产业的发展思路,云计算发展如火如荼,中国电信面对如此环境,也必将以云计算为契机,履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职责,加速自身战略转型。
2.1 中小企业的巨大需求
满足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具备大规模、低成本推广中小企业信息应用能力;引入更多第三方开发者,形成信息化应用生态系统,并与企业信息化终端系统结合;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弹性IT资源需求,降低客户信息化发展门槛。
2.2 促进移动互联网发展
云计算,将有助于中国电信在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机会;云计算的应用,有利于丰富移动互联网应用业务,且有效改进应用的使用体验,吸引用户对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使用。
2.3 提高IT效率,降低成本
加快新业务创新、孵化和部署速度,降低投入;提升IT支撑系统性能和响应能力,降低IT投入成本;利用云计算技术特点降低能耗,节能减排,低碳环保。
3 中国电信云平台建设的分析
3.1 云计算市场分析
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这些必将对未来的电信产业产生重要影响,从服务器、存储等到中间件、操作系统、各类软件服务在内的众多领域。据权威调研机构IDC的预测,未来5年,全球云计算和相关服务市场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2年有望达到420亿美元。
2010年底,赛迪顾问发布《中国云计算产业发展白皮书》,未来3年,云计算应用将以政府、电信、教育、医疗、金融、石油化工和电力等行业为主,市场规模也将从2009年的92.2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606.7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87.4%。
中国云计算市场潜力巨大,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方面,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中小企业所形成的巨大市场潜力,对于这些还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而言,自建数据中心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并且很难与快速发展的业务相匹配,而云计算的租用、按需付费的模式正好大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另一方面,众多的服务器、存储厂商以及平台软件厂商都希望通过云计算平台将产品推广到中小企业中,以便未来能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同时,技术的落地、企业的联手、政策的扶持将极大的推动云计算市场的发展,众多的电信运营商、IDC服务商、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具有成为云运营商的潜力。而中国电信依托强大的宽带接入市场份额、3G网络覆盖、“十二五”规划的电信政策扶持和资金后盾,必将成为这一发展浪潮中的翘楚。
3.2 价值链分析
伴随着中国电信业绩的一路高歌猛进,中国电信的业务的重心也已完成从原始的固话网络建设到移动通信、宽带网络建设的转变。由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大量购买生产原料,其成本中占比最大的就是设备折旧、网络运行维护费用和员工的薪酬福利。
中国电信现阶段的价值链形态如图2所示。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
3.2.1 支持资源
中国电信的支持资源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公司基本活动的效率,对公司整体运营产生直接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完善、独特的管理体系,可以迅速提高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完善的内部管理新体系具备可复制性,未来中国电信可以通过管理输出拓展更广阔的市场。尤其是品牌对于公司的形象提升、客户开拓甚至提高公司利润水平,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将成为中国电信核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有品牌“天翼”、“我的e家”和“商务导航”以其清晰的市场定位,丰富的内容层次,高性价比的服务水平获得一致好评,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宽带接入覆盖面持续增长,“宽带中国·光网城市”工程步伐加快,接入能力逐步提高。
3.2.2 技术开发与基础网络建设既要充分满足现有业务需要,又要适当超前。
市场需求是技术开发和基础建设的源动力,及时、充分的市场需求分析,畅通的信息反馈,为新技术的落地应用创造先决条件。
3.2.3 运营维护要研究业务的运营机制和盈利模式,这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至关重要,是公司未来运营维护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只有如此,才能制定有效、经济的运营维护执行策略,实现最大化收益。
3.2.4 中国电信营销策划水平提升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建立市场调研体系和建立营销策划团队。
营销水平是决定产品市场实现的关键,出色的营销理念对建立品牌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力至关重要。
3.2.5 中国电信市场实现能力的提升主要通过在营销体系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包括以提升营销技能为主的培训和公平、合理的员工绩效管理。
3.2.6 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主要有两个方面:便捷程度和服务质量。
具体工作包括科学布置营业厅、增加营业厅数量、提高客户服务部门管理水平、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更个性的服务、及时的信息反馈等。
3.3 核心能力分析
核心能力作为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必将成为企业战略决策的首要因素。中国电信作为国内电信市场全业务覆盖的中坚力量,其业务运行能力,品牌支撑能力,产品组合提升能力,是其最基础的竞争优势。而在语音信息和宽带互联网市场积淀的内容优势、3G网络环境下,高带宽、高流量的增值业务提供能力是其获得未来市场的最好保证。
作为客户知晓度最高的3G品牌,“天翼”以其丰富的内容提供、稳定性、高性价比等因素,份额逐渐提高。基于高带宽、高流量的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中国电信全面布局指明了方向,而国内宽带接入市场的主导地位,无疑成为中国电信赢得下一代电信革命胜利的宝器。
3.4 SWOT分析
通过对中国电信业务模式的分析,结合网络资源和现有的数据信息,归纳出中国电信建设云计算平台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4]
3.4.1 优势(Strength)
(1)资源优势:中国电信拥有较丰富的带宽资源,网络接入高速、可靠;(2)客户优势: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尤其是拥有一部分高知名度的客户资源;(3)品牌优势:中国电信拥有领先的品牌优势,有很好的社会信用度;(4)国家对电信产业的政策扶持,“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说明:云计算是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5)充足的资金是建设云平台的保证。
3.4.2 劣势(Weak)
(1)云计算研发能力不足,原有业务平台改造难度较大;(2)渠道力量薄弱,差异化竞争优势不明显;(3)市场营销策略灵活性不足;(4)整体服务水平较低;(5)低端用户多,价格方面满意度较低。
3.4.3 机会(Opportunity)
(1)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潜力巨大,易于发展;(2)互联网行业应用的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及三网融合的趋势,促进了云计算服务需求的发展;(3)云计算提高了计算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绿色IT技术”的代表之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这为云计算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4)交通、金融、物流及制造等传统行业信息化的加速促进了用户对云计算服务的需求,市场潜力较大,另外,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也是巨大的市场诱惑;(5)未来,政府在云计算方面有很大的需求量。
3.4.4 威胁(Threat)
(1)起步较晚,技术上需要突破,研发时间难以确定;(2)互联网运营商、IT厂商纷纷加入云计算服务领域,导致云计算服务领域的竞争将异常激烈;(3)云计算服务将带来技术的创新和业务模式的创新,其实施具有相当的难度,对于中国电信的业务开发能力是一个很大的挑战;(4)中国电信对企业级客户需求挖掘相对不足,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5)对未来云计算市场的市场预期难以保证。
4 中国电信云计算发展的展望和问题
4.1 中国电信云计算发展的定位
中国电信依托自有资源优势建设云平台,清晰的市场定位对于实现最大化收益至关重要。深入分析当前国内市场形态,其市场角色可以有如下的定位:
4.1.1 成为国内领先的Iaa S服务提供商:
Iaa S是中国电信发展云计算的必由之路,国外领先电信运营商的一致选择;以云计算为契机,整合IDC业务服务体系;依托IDC业务,利用中国电信在基础资源、用户群、资金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优先提供Iaa S服务。
4.1.2 成为中小企业信息化、移动互联网产业链聚合者,积极争取主导Paa S运营:
Paa S具有密集软件技术特点,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中,中国电信应积极跟进,稳妥介入;与成熟平台提供商合作,适时提供Paa S服务,成为产业链的整合者和聚合点;同时利用Paa S的海量数据处理能力优化内部应用,提升资源利用率。
4.1.3 成为国内Saa S服务的主要提供商之一:
利用“商务领航”等品牌提供供Saa S服务;利用中国电信网络覆盖和业务资源优势,提供差异化竞争的Saa S服务;通过Paa S平台引入第三方Saa S开发力量,提供个性化应用。
4.2 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中国电信云计算发展的过程中,也必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4.2.1 合作风险
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不一致,同一服务模式存在多种非标准化实现,市场潜力未知,存在技术选择风险;多数潜在合作伙伴的技术产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难以实现共享或互通,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更不利于中国电信对产业链的主导。
4.2.2 市场机会
云计算市场还处于孕育期,产业链尚未建立,市场潜力尚待挖掘;云计算不同层面的市场竞争各异,需区别对待,充分挖掘市场机会。
4.2.3 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架构
基于互联网的云计算服务无界性与电信现行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尚没有适合运营云计算服务的实体;云计算对现有结算方式,IT资源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
另外,基于云计算的各种技术问题,诸如数据安全问题,服务器集群配置等,以及社会问题等,都会影响中国电信云平台建设,需要正视。
5 结语
中国电信的云计算应用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需要公司科学的部署发展战略,有效的整合现有资源,结合自身特色,实现跨越式发展。
作为国内最大的宽带接入提供商,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的云平台建设经验,结合现有资源,一方面重新审视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建立完善的问题处理机制,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合作,由解决方案提供商(IBM、Alcatel-Lucent等)规划云服务运营体系,由系统集成商组织资源进行技术改造与业务平台开发。
百年电信,基业长青。相信中国电信会把握住云计算的发展机遇,建立中国电信在云计算产业链的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1]杨云,冯亚.基于云计算模型的移动通信网络优化[J].微型电脑应用,2009,25(10A):42..
[2]马少武,张应,徐雷.云计算在电信行业的应用前景分析[J].信息通信技术,2010,02:37.
[3]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编写组.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43-46.
篇4:中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立法思考
关键词:同性恋;权益保障;立法;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73-02
2013年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又掀起了新一轮高潮,一连串的立法事件表明,西方国家正在逐渐重视同性恋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开始在法律上给予其应有的地位,这是西方文明的又一进步,同时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思考也带来了正能量,鞭策我们在世界潮流的带动下,倾听本土的声音,合法、合情、合理地看待同性恋权益保障问题。
一、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一)从人权的视角看同性恋权益的缺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性恋者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宪法所赋予其的公民权,不因性取向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当然,同性恋者权益的保障不能光靠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同时需要各个部门法的配合,需要重新修改或制定相应的法律。当前我国同性恋者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同性恋者无法获得同性婚姻权以及由此产生的配偶权利。我国婚姻法将婚姻定义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这种婚姻权的缺失并不是简单的婚姻自由被剥夺,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的权利问题。第二,同性恋者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和歧视,平等权得不到保障。
(二)从现实的角度看同性恋问题的存在
据统计,我国同性恋人群大约占3%—4%,即数量在4000万—5000万左右。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同性恋者的相对数量较小,但绝对数量是大的,因此,其产生的社会问题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1.同妻问题。同妻,即与男同性恋者结为夫妻的女性。在我国,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因此,绝大多数同性恋者会迫于传统礼教的约束以及家庭的压力,选择与异性结婚。这是同性恋本身的悲剧,但同时也酿成了另一个道德悲剧——“同妻问题”。据调查,现实中同妻的婚姻生活都是不尽人意的,最终的结果对同妻来说都是一大难以弥补的伤害。这也正如郭晓飞所描述的“婚姻困境”:“一方面同性恋者在现有制度下只能跟异性结合,这是法律承认的唯一一种婚姻模式,而另一方面当同性恋者遵守这样的法律规定进入婚姻时,却又要遭受谴责,说这样做是欺骗、侵权,甚至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1]
2.艾滋病问题。近年来,我国同性恋者在艾滋病患者中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一方面是由于同性恋者之间特殊的性行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同性恋者缺乏婚姻的束缚,从而导致责任感的缺失,放纵自己的私生活。此外,同性恋者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对抗,长期隐匿在“柜子”中,也加剧了艾滋病的防治问题。因此,为了有效抑制艾滋病的传播,我国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这既是对同性恋者权益的保障,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必然。
二、西方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模式的借鉴性
目前世界上已有16个国家立法通过了同性婚姻保护法,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其他方式对同性婚姻表示认同。而纵观西方的立法司法进程,无外乎立法赋权型和司法确权型两种模式。
(一)立法赋权型
采用立法的模式保障同性恋者权益是西方社会的主流,所谓立法赋权型,即指立法机关在确认和赋予同性恋者与同性伴侣婚姻权利方面起着更为积极和主导作用的模式[2]。包括以下4种类型:
1.零星的规制模式。这是在现有的法律中为同性恋者制定一些特别规则,将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同性恋者。过去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匈牙利。这种模式打破了古老的“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要么全面规范,要么一点也不要规范”的逻辑路径[3],在保障同性恋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其相对于其他模式显得较为保守。
2.家庭伙伴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旨在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律制度。瑞典、西班牙曾采取过该模式。这种模式在立法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同居者”的含义,西方国家对此定义也是大相径庭。其次要明确权利内容及适用领域,有的将同性恋权益等同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而有的则限制在某一方面。
3.登记伙伴立法模式。该模式赋予了同性恋者类似于婚姻的法律地位,为其争取到了一定的法律认可,这也是同性恋者的需求与主流社会认同之间妥协的产物,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性,因此该模式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也是不尽如人意的。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给予了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是立法赋权型中对同性恋者权益保障最为完善的一种模式,也是同性伴侣最希望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方式。但同性婚姻的立法可以说是对传统婚姻的一种颠覆,需要极大的民意支持和社会包容方能实行。
以上4种立法模式,实际上是社会理念不断进步的一个演变,从零星的规制模式到同性婚姻模式,分别对应着社会对同性恋不同的包容度。西方模式各有千秋,我国应根据自身社会的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
(二)司法确权型
司法确权型是指司法机关等行使司法裁量权、违宪审查权等确认同性婚姻权,此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该裁决修正法律法规的模式[4]。美国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是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其能够以司法推动承认同性婚姻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依据。首先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婚姻属于州管辖的事务,其次,州最高法院有权依据州宪法对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
这种司法确权的模式区别于立法赋权型,立法是初步审查,是对同性伴侣权益的事前保护,而司法是最后审查,是采取事后维权的模式。纵观这两种模式,笔者更倾向于采用立法赋权模式,主要理由在于我国没有美国这样的特殊背景,我国法律渊源仅限于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且我国宪法尚未司法化,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
三、我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路径的选择性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方式和态度对待少数人,是衡量该国社会文明程度的诸多标准之一[5]。而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有关同性恋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纠纷。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开放、包容,以及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势必会被纳入我国法治进程。综观上述我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和西方国家先进的立法模式,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我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路径选择。对此,我们不仅要对立法内容进行选择,也要对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不仅要借鉴西方的有益经验,也要立足本国国情;不仅要满足同性恋者的权益需求,也要顾及社会的整体感受,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分散的立法体例保护模式
1.宪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依据。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一个中国公民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于同性恋者这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因此,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强化宪法的功能,既可以直接在宪法中进行具体规定,也可以在宪法外制定相应法律以补充宪法的抽象性规定,如可以制定《反歧视法》,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人格尊严权,禁止社会在就业、求学等方面对其进行歧视、排斥。总之,宪法在维护同性恋者权益方面是起基础作用的,如何将其落到实处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2.民法中的婚姻权保护。婚姻权是同性恋者的首要权益,国外对同性恋者的权益保护也主要体现在婚姻权上。目前我国尚无任何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尽管在婚姻法的修改中曾讨论过类似问题,但结果都是不予立法,显见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阻碍还是相当大的,因此,鉴于我国这种传统文化的认知,以及现实权利的需求,我们有必要避过对传统婚姻的冲击,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来保障同性伴侣的“婚姻权”。通过对上述几种西方立法模式的考察,笔者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一个可取的方案,即给予同性恋者一种同居伴侣关系,不同于传统婚姻关系。
3.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长期以来同性恋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仅其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人身权常受到侵犯。应根据当下同性恋者的受害情况,完善我国刑法条文的设计:(1)“强奸罪”的对象问题。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性侵犯发生在同性之间(主要是男性之间),我们又何以将其入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定以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的罪性明显较强奸罪轻,因此应扩大强奸罪的适用对象,将同性侵害也纳入其规制之中。(2)猥亵行为的对象问题。同理,我国目前仅有“强制猥亵妇女罪”,所以当男性遭受同性性侵犯时,就难以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应设置“强制猥亵他人罪”来取代“强制猥亵妇女罪”,这样既能实现法律的普适性,又能保障同性恋者的性尊严。
(二)统一的立法体例保护模式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我国在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方面拥有了成功的立法经验,先后制定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这种统一的立法体例保护模式为我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弱势群体单独立法的方式也更加有助于维护其利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完整的《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这种立法模式不同于上述从部门法的角度分别对同性恋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选择系统地阐述同性恋者的一切正当权益,更显针对性。但同时这样的立法也存在规模大、成本高的缺陷,不像分散型立法那样可以在原有的法律中制定特别规则来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统一型立法是在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当然,从长久来看,《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立法趋势所在。
同性恋者权益保障这个问题在21世纪的中国崛起并不突兀,从全球范围来看,同性恋问题已然成为了一个公共议题,不仅与同性恋者或具有同性欲望的人有关,更与我们每一代人每一民族息息相关。21世纪是一个“走进权利的时代”,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必然将同性恋者权益保障问题推向新高潮。身处世界潮流的中国,也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问题,面对李银河教授等国内专家学者的呼吁,也不得不进行正视。但不管怎样,正如江平先生所言“我们呐喊也好,呼吁也好,启蒙也好,无非是希望大家多朝目标努力”,中国同性恋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当下能做的也只有走好每一步,直到走完最后一里路。
——————————
参考文献:
〔1〕郭晓飞.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周丹.爱悦与规训.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4〕M·克斯特尔.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比较法研究,2004,(2).
〔5〕杜钢建.人权视野中的宽容.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篇5:关于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思考
一、创新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前提
江泽民同志告诉我们: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中国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世界在变化和调整,电信垄断在打破,消费者的信息意识在觉醒。中国电信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业务创新和服务创新,才能将企业做大、做强和做优,我们认识到技术创新是条件,机制创新是本质,管理创新是核心,业务创新是关键,服务创新是保障。中国电信企业要想做到这些,就必须不断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更重要是进行员工的思维观念的归零,一切从企业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全心的观念去看待客观事实,看待中国电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如:上市问题,业务分流问题,垄断和竞争问题,企业重组问题,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等。所以说观念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思想基础,体制创新是企业创新的宏观条件。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没有止境。作为中国电信企业,只有创新,才能立足于世界电信业之林;只有创新,才能创造新机制、新产品和新技术。中国电信企业创新目标是创造有价值的电信新产品;中国电信企业创新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途径是创造性的开发、借鉴和模仿其他世界级电信企业的做法。新中国电信集团是经过重组后成立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其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全面创新创造世界级电信企业,为中国的信息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发展平台。真正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的。在中国电信企业发展实践中,我们深刻体会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要用市场经济的观念指导电信企业的一切工作,同时,每位电信员工还必须进行观念折旧,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清空头脑中的不合时宜的固有认知,抛弃一切传统的不符合企业与时俱进精神的旧思维,在广大电信员工中灌输市场决定电信企业的地位,效益决定电信员工的价值的新理念,在企业发展工作中,提倡电信业务发展是企业一切工作的第一要务,中国电信企业必须坚持五项机制改革,真正从业务创新方面寻找到突破口,大胆实践,独立思考、沟通合作,使中国电信业务发展持续、健康、稳定、务实地快速发展。在企业工作中,电信企业还体会到:体制决定机制,机制决定动力,动力决定效果,为了中国电信企业的百年大计,必须在中国新世纪中开好头,起好步,积极创建适合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新体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坚持一切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和以效益为目标的企业运作模式,搞好业务流程再造,加强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和探讨,以全面创新的思维开创中国电信的新局面。
二、改革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动力
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发展表明,中国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意气风发和充满自信,中国人民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开心生活和憧憬未来,所以,只有改革,中国才能有希望,只有改革,中国电信企业才能发展壮大。面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经济的结构调整和中国电信的复杂多变的外部形势,中国电信企业根据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从实际出发,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循序渐进,注重制度建设和创新,及时提出五项机制改革和五项集中管理改革的新方向,并通过这些改革统一各种思想、协调各种利益、带动各项工作。为了彻底进行企业转轨变制,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中国电信历尽艰辛,在整个世界经济处于低潮时期,以超人的魄力和胆识,终于在境外上市成功,中国电信从此走上一条振兴之路,为创建世界级电信企业铺平道路。为了彻底改变企业不合理的现状,真正进行现代化管理,中国电信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方面的改革,如: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关注资本经营,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帐务计费集中管理、本地网维护集中管理、网络资源集中管理和物资采购集中管理,市场营销渠道整合管理等,这些改革大大提高中国电信企业管理水平。为了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和树立危机意识,中国电信企业推行竞争上岗、薪酬改革、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措施,实行全员聘任制,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员工能进能出。这些举措极大地激活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就要努力找工作已经成为员工的共识。通过改革,我们深刻体会到:没有无能的员工,只有无能的管理和领导,改革是建立有效的领导和高效的管理的必然途径。
三、管理是中国电信企业的发展关键
综观国外一流的企业和国内知名的企业,他们的成功的道路可能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基本的经验:出色的管理,我的理解就是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有效地实行人本管理。科学管理突出严和规范,人本管理突出情和氛围,只有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产生高效率的工作。在中国电信现有的企业环境和员工素质情况下,绝对不能因为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而忽视企业的纪律文化,中国电信必须更加强调工作的执行力的问题,只有坚持这一点,企业的一切工作才能落实到实处,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才能见成效。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国电信企业管理要特别重视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重视精神鼓励,重视知识和人才,重视企业文化,重视领导方式的转变。我特别赞成柳传志提出的管理的核心三要素:建班子、定战略、带队伍,特别同意张瑞敏对管理的认识:管理是一个苦差事,就是抓反复、反复抓,坚持做下去。我认为:管理并不是高深莫测的理论,不在于知而在于行,关键是寻求适合本部门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目前中国企业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需要一批有时代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具有奉献精神的企业家,狠抓企业的基础管理,学会用数据来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做到理论武装、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中国电信企业集团成立初期就坚持狠抓管理,完善制度,夯实基础,通过五项集中管理为纽带,按照制度管人和管企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相信员工,同时,坚持目标管理的方法,提倡优秀的企业文化来带动其他相应的工作。
四、人才是中国电信企业的发展根本
现代企业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竞争,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知识型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作为中国电信企业,本身就是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聚集的地方,必须要创造一种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人际氛围和工作环境。中国电信企业刚表彰完21世纪优秀人才,让电信员工学有榜样,干有方向,中国电信企业正为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搭建一个舞台,让全体人员感到中国电信企业正在创造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氛围。在当前人才激烈的竞争的环境下,中国电信企业坚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原则,不盲目追求高学历,关键看能力,不仅看中其技术能力,而且更看中其道德操守、职业素养、团队意识,让合适的人才干合适的岗位,真正发挥每一个人才的聪明才智。针对目前人才跳槽的问题,我们认为,人才的正常流动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激活中国电信企业的人力资源机制,我们坚持20/80原则,认真地研究20%的关键人才的市场行情和需求欲望,加大20%人才的转换成本,使他们真正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作为中国电信企业要想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应该做到五个方面留人,即: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制度留人和环境留人。在待遇上不能低于社会同等人才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要求电信企业时刻关注社会同等劳动力的价格;在事业上为各种人才创造公平的发展舞台,让他们能够看到自我价值实现的前景;在感情上为人才创建良好的人际氛围和工作氛围,并以情沟通和交流;在制度上创建人格平等的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制定人才职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在环境上企业要创建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的土壤,让人才通过创造个人财富的同时达到为社会和企业积累财富。同时,中国电信企业还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给员工以激励和压力,在用人上实现能者上,平者低、劣者淘汰的局面。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它给我们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国际化、市场化、规则化,三化的核心就是国际化,而国际化的关键所在是人才国际化,当然人才国际化并不仅仅指引进海外的优秀人才,更主要的是本土人才的国际化,我们要努力改善各级各类人才的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努力创造实现他们价值的成长空间,解决他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员工真正服务于中国电信,依存于中国电信,与中国电信共同成长。
五、学习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基础
如何提高中国电信企业的人力资本,创建一个学习型的电信企业至关重要。一个电信企业不重视组织的学习、开发企业人力资源和实施教育培训,不仅留不住人才,还会毁掉许多好的人才,实践证明,学习型组织不是一种时髦的称谓,而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因为学习和培训就是电信企业的生产力。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指出:缺乏学习能力对一个孩子来说是悲惨的,但对一个组织来说是致命的。未来唯一持久的竞争优势,就是有能力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快速学习能力和有效学习能力至关重要,学习是为了提高中国电信企业的管理和业务创造能力。通用电气公司的韦尔奇说的更为肯定:一个企业学习的能力,以及把学习转化为行动的能力,就是最终的竞争优势。作为中国电信企业,应该告诉员工:靠垄断网络和知识来保持竞争优势是愚蠢的想法,想获得持久性竞争优势的唯一可靠的办法,就是比对手学习得更快、更好,同时要学会善用人力资本,提高智能效率。中国电信企业已经提出要把企业创建成一个学习型的企业和组织的理念,整合电信企业员工的各种知识,系统集成各种信息,让广大员工共同分享知识和信息,提高知识和信息的附加价值。那么,中国电信企业员工的学习从何着手?思想决定行动,行动产生结果,真正的学习必须从转变观念入手,从转变思维模式开始。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要点包括:制定企业战略和远景,决策行为符合战略发展,管理行为为战略服务,组织氛围是开放和信任,组织结构应提供流动的职位,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个人和小组的行为应有团队意识,工作的反馈应由顾客决定,加大培训和教育的力度,考核和奖励系统必须支持个人和组织的学习。杜拉克说过: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革命,也不是一场软件和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我们认为,学习是全方位的,既要从内部经验学习,又要从外部资源汲取营养,中国电信企业要学会记录和传播学习的成果,尤其要学会在竞争中学会竞争,向竞争对手学习竞争,推动和建立有利于学习的人际关系,将学习制度化,并建立一套激励学习的合理制度。
六、文化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灵魂
老子说: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企业文化对企业而言,犹如水和空气之对于自然,水溶解万物,并融于万物之中。企业文化凝聚和焕发企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全体员工和管理者的认同与维护,载荷于员工之中。有人预言,文化就是明天的经济,要进一步推动企业文化的发展,要真正成为世界一流的企业,就要借助企业文化力。美国幸福杂志曾深刻地指出,没有强大的企业文化,没有卓越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和企业哲学信仰,再高明的企业经营战略也无法成功。中国电信企业的文化在内部显现为向心力、凝聚力和导向力,是中国电信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外在体现,如:中国电信及时提出经营理念:以市场为中心,以客户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企业的服务理念: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企业的战略目标:全面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奋斗,力争用五年的时间把中国电信创建成世界级的电信企业集团。中国电信企业 提倡:有为才有位,市场决定中国电信企业的地位,效益决定员工的价值,提倡员工之间建立信任、诚信、尊重、责任、合作、自律、速度。中国电信企业的文化对外则以极强的研究竞争力凸现,代表中国电信企业的形象,产生示范效应和强化效应。因此,企业文化是中国电信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培育中国电信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的环境和土壤。海尔集团和联想集团的成功都得益于本企业的文化,其原因正如张瑞敏所说:海尔14年的成就主要不在于有形的东西,而恰恰是无形的,这些是观念、思维方式的彻底全新的变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电信企业的文化不能克隆,它的建设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中国电信形象、服务和员工行为规范等比较直观的层面逐步向更深层面过渡的过程。同时,中国电信企业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积极的文化好比清新的空气,通过点点滴滴、似有若无的渗透,于无声处就浸透了我们的全身,它积淀于人们的观念深处,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和习惯。经过深入的研究,从目前的中国电信企业的现状来看,中国电信企业文化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文化的理念先进,但实践是落后的,中国电信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和重组,大多数优秀人才还留在中国电信企业内,中国电信企业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还能平稳地发展,这些都说明一个道理,中国电信企业具有深厚的文化的底蕴,中国电信的情节总是割舍不断,企业员工对中国电信的感情非常深厚,员工从内心深处都希望中国电信企业再创辉煌,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是中国电信宝贵的财富。同时,中国电信员工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已经加入WTO,国际化的竞争已经明显,所以,中国电信企业必须及时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价值观,使中国电信企业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观念与员工的事业目标和人生价值观相一致,使中国电信企业的理念、目标成为员工认同的行为准则,使所有优秀的人才以成为企业的一员而感到骄傲和自豪。通过中国电信企业文化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人才,这是中国电信企业迎接国内外电信业务竞争的当务之急。
七、实干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条件
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世纪之交,赶上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的历史重任就落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需要一大批富有时代责任感、真抓实干、甘于奉献的实干家,因为,再好的理论和宏伟蓝图都需要付于实践,否则,都将成为空中楼阁。中国电信企业现在正在创业,一切工作都需要从基础着手,需要广大员工付出艰苦的努力。我们提倡:振兴中国电信,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们号召员工团结协作、负重奋进、自加压力,竭尽全力地把中国电信企业的各项工作做好。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强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电信企业现在碰到许多问题,千头万绪如何解决,根本要靠企业的业务发展,小发展大困难,大发展小困难,不发展更困难。现在中国电信企业强调集中管理调配各种电信资源,统一意志服从指挥,局部必须服从全局,特别是中国电信上市以后,许多经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济指标都是刚性的,这些都需要全体员工通过真抓实干才能实现。在电信业务发展方面,坚持以本地网业务发展为主,控制长途业务下滑速度,大力发展宽带业务和数据业务;在电信经营方面,按照确保存量,激活增量的原则,全力提升大客户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既抓电信业务一次市场(放号)的开发,又抓二次市场(话务量)的经营,继续跟踪和关注移动业务发展的走向,可以展望中国电信整个业务发展框架:三架马车并架齐驱,即固定电话业务;移动电话业务;宽带业务和数据业务。中国电信企业具有优良的实干传统,在改革开放的前20年,解放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创造了令世界同行敬佩的业绩,使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展望新世纪,中国电信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奋图强,真抓实干,宿兴夜寐,就一定能再创历史的辉煌,中国电信也一定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八、服务是中国电信企业发展的宗旨
篇6: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摘 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不少问题及缺陷。比较国外企业所得税制的不同模式,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应合并两税,选择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模式。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税率的设计、应税所得的确定、税收优惠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法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
税收制度是一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也要相应变革。企业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须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建立统一、公平、规范与简明的法人所得税制。如何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全面改革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紧迫课题。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目标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尚未达到改革的目标。现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差别待遇,不适应企业组织法律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现行不同“身份”的企业之间税负不一致的所得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选择经营组织形式更多地受到税收政策导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我国目前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税制阻碍了我国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改组的进程。
第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法层次低,不符合我国《立法法》第8条关于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仅指法律,即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来规定税收,这也是各国通行的惯例。因此,我国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仍然以行政法规为表现形式,已不合时宜。
第三,大部分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另一部分必须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总公司、总行等为纳税人,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界定标准不统一,造成纳税人认定上的复杂和混乱。
第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对于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纳税人的一些特殊权利义务,应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但是,这些关于纳税人的特殊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缺失。
第五,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过重。据统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左右,两者相差悬殊。这不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两税”并存所带来的问题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了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并存尽管在当时是必要的选择,但今天看来问题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两套税制在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统一,这种不规范的所得税制度,既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又不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同时也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两税并存,内外资企业享受待遇不同,给纳税人避税和偷税提供条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很多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许多内资企业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改变身份而少缴所得税款+这与立法目的相冲突。
第三,两税并存,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应该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会经济环境中竞争。因此,企业必然要求公平税负,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机会。我国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过宽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和税收的中性原则。
第四,两税并存,加大税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由于两套税制在规定上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税基的确定、税率的适用、优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两税并存,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常做法。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所得税法,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只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惯例。
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WTO的成员国,都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一视同仁,都适用统一的公司(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只是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基于两税并存造成许多弊端,应当合并两税,确立以统一、公平、规范、简明的法人所得税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
国外企业所得税制不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现代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类,发展中国家所得税制的内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外的税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大多数国家对企业所得征税的税种来看,多数国家为“公司所得税”(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有的国家为“法人税”(如日本、德国),也有国家称之为“企业所得税”(如意大利),我国台湾省将其称为“营业事业所得税”。
国外的公司所得税按归属的程度和对已分配利润是否适用低税率而划分为3类,即古典制、归属制、分率制或称双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润都要缴纳公司税,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须作为投资所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古典公司税制意味着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存在经济双重征税。
第二,归属制。将公司所支付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属到股东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减轻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分为部分归属制和完全归属制。部分归属制是将公司税的一部分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一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完全归属制,是指公司税全部归属到股东身上,即将全部公司所得税看作是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源泉预扣,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将这部分预扣的税款作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来,加在其应税所得中;而在算出其总的税负后,再抵免此预扣额。
第三,双率制。指对公司已分配利润
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税率课征的制度。由于双税率制下仍然涉及有无归属性税收抵免问题,故双率制又可分为双率古典制和双率归属制。双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双率归属制,就是指存在归属性税收抵免而分率课征的税制。
不同的国家采用的公司税制不同,而且一些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公司税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种税制模式,应视各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定。国外的税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经验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这样可以节约立法的成本,少走弯路。具体如下:
第一,正确界定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都将法人作为公司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点值得我国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借鉴。毕竟投资人对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债务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法人团体的投资人对法人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此时,法人团体与投资者在所得税法上应视为不同的主体,分别缴纳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投资者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税法上不应将非法人组织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只是对其投资者的所得课税。
第二,立法时,将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系统考虑。国外的公司所得税制划分为古典制、归属制以及分率制(双率制),正是基于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后是否还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划分的,即是否对公司利润重复征税。国外解决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将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联系非常紧密。
虽然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尽管在理论上,国外有人主张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完全一体化,即废除公司所得税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润都放到个人层次上课征所得税,只对股东所得征税,但是,这种方法在政治上很难行得通,而且还会导致新的避税,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国家考虑采用这种方法。我国在立法时,也应权衡利弊,不应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牺牲国家的税收利益。
法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其改革不能孤立进行,必须与其它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相配套和协调。而个人所得税作为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与企业所得税关系更为密切,将二者综合考虑,可以使所得税体系完整、系统、协调。
第三,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改革都呈现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点,降低公司所得税率的国家,并没有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因为它们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应税的所得项目,减少了准扣项目。我国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税率的设计上不应超过目前的33%的税率,应趋于较低的税率,但同时不应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国家的税收。一方面,要扩大应缴纳法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另一方面,要参照国际惯例,严格税收支出,减少或取消一些准扣项目。
第四,规范税收优惠。在很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因而税收优惠政策统一、透明。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税立法时,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法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应选择法人所得税制模式
(一)合并两税,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
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应采“法人所得税”的名称。这是因为:
第一,法人作为两税合并后的纳税人,其概念科学并易于认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将法人作为该税的纳税人易于认定。现行法律规定以企业是否 “独立核算”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条件,所谓独立核算,其标志是: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的确定作了补充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导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模糊不清。法人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36条、37条对法人的概念及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业概念、公司概念涵盖面广。若采用“企业所得税”这一名称,则无法涵盖一些从事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若采用“公司所得税”这一名称,适用的主体范围则更狭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我国的很多企业法人不具备公司形态,这样就会将不具备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排除在纳税义务人范围之外,不符合我国国情。采用“法人所得税”则可以很好解决前述两个名称的不足,不仅将企业法人(无论是否具有公司形态)作为该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包括了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法人的责任与其投资人的责任相分离,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税制是许多国家成功经验的总结。法人#公司$所得税历经两百年的发展,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重要税种之一,各国所得税制度都已较为完备和成熟。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前提下,注重借鉴各国所得税制的成功经验,使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基本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二)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选择的模式
从现阶段的情况看,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根据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而分别采用古典制或双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具体设计为:法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 15%比例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于不分配的利润按3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则按25%的比例税率征收。之所以选择这种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以上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体现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的原则,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第二,采用这种模式,可以比较好地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在采用古典制的场合,按15%的比例税率征税,本身税负较轻,即使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轻;在采用双率古典制的场合,区分未分配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的税率),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
第三,采用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的现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强。古典制与古典双率制操作简便易行,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执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般而言,财务核算都比较健全,对于分配利润和不分配利润划分清楚,根据真实的财务资料对不同的利润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这样不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种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国法人所得税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人
虽然在有些国家的公司税法中,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只是公司,还有合伙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但是我国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应该为企业法人,不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将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对其投资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归属所得课税。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只征收所得税(只对个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税,法人税规定纳税人为具有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联合保险公司、财团、营利性公共团体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无限公司和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所得应分配给其成员,在其成员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2].
但我国在设计法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义务人时,有两种特殊的主体需要加以考虑:一是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者从境内外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设有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这两类主体也应该按照我国法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法人所得税。
(二)税率的设计
税率形式的选择。从各国采用的情况来看,法人所得税税率形式大致有单一比例税率型、分类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型,它们各有优缺点,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应该采取比例税率的形式,这样既可以比较直接地反映横向公平原则,又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贯彻了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原则 [3].
税率水平的确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要综合以下因素:在对世界上各个国家税率比较的基础上,尤其是与周边国家比较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保持与周边国家税率相当或略低水平;从调节经济的效用出发,保证所得税收入的适度水平,应在“宽税基、低税率、高效率”的目标下,合理设定税率水平,保证并加强所得税的调控能力;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和财政、企业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税制结构。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该根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而不是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应一刀切全部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具体设计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适用古典制的情况是,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10万元,法人所得税税率为15%.这种税率只适用于利润水平低的纳税人(而不是规模小的纳税人)。
第二,双率古典制。法人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对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润适用比例税率30%;对于分配单个股东的利润,适用25%的比例税率。虽然法人所得税是古典制和双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纳税人而言,在缴纳法人所得税时,或适用古典制,或适用双率古典制完全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定。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法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该是净收益。各国税法一般都有确定税基的具体规定。通常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应当计税的收入项目;(2)免于计税的收入项目;(3)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4)税收的优惠政策。我国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在确定税基时,也要综合上述4项内容,从法人总的收入当中,扣减免于计税的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及上期亏损,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税仍然应该保留税收优惠的政策。在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对外商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
当前对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调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要根据WTO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全面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二是认为要取消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对中西部的支持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支出来解决[4].这些看法未免有些极端。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规范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全盘取消。当然,税收优惠应最大限度地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惠的程度要从国情出发,结合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
从优惠的具体措施上来看,应尽量避免直接优惠方式,而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从过去的实践看,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牺牲国家即期的税收收入为代价,还要受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的制约,如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的政府。因此,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法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税收优惠目的。
参考文献:
[1]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公司所得税制国际比较(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李青,关于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思考(M),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4):36.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J),当代财经,(2)。
[4]温美琴,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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