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关键词: 项目部 例会 制度 生产

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精选8篇)

篇1: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为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的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 项目部规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均到会。如实向项目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具体汇总,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根据整改内容由枝术负责人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项目经理签字.由生产经理指定落实整改负责人,由施工员负责具体整改人员,安全员负责整改时和监察,整改后的复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安全隐患整改单开出以后,对于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导致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项目部将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海航学院飞行模拟机楼(一期)项目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二、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三、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六、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 交底人名字。

七、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三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

篇2: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

1、项目部安委会不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问题,检查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2、生产调度会上,应按“五同时”(安全和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3、各处每月召开一次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班(组)参加的安全会议,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和安全规程,检查了解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4、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坚持进行班前安全活动,做到“三查”、“三交”,并做好班(组)安全会记录。

5、项目部和班(组)三级的安全会议、活动,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要有完善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尉氏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楼项目部

篇3: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一)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际上关于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下简称IAEA) 是国际原子能 (核能) 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IAEA通过并且我国签署的关于核能安全检查的国际公约包括《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等。

IAEA的国际公约制定了有关核安全的国际标准, 对各国核能安全的立法有很大的帮助。而且IAEA对各国的核能发展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的机会, 对核事故或辐射提供援助, 如日本在福岛核事故中就向IAEA发出了援助申请, 也得到了IAEA的援助。这些公约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报义务, 有关国家和IAEA有知情权;第二、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时有提供迅速援助和合作的义务;第三、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核能利用的安全, 开展提高核安全的技术合作, 保护个人、社会、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伤害;第四、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IAEA通过的这些公约多是鼓励性质的, 也就是说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它们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来得以实现。

(二)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

我国的核能安全立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立法进程缓慢, 下表是我国关于核能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核能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 核能安全立法应当体现强烈的社会法本位的价值取向, 所以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也应当以社会性为其主要特征, 保障核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社会本位立法价值取向又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安全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防治污染法》 (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体现着“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的原则, 这鲜明的表达着我国对核能生态安全的态度, 安全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安全保障下利用才能实现。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第二十一条的“三同时”制度就是保证核能生态安全的重要制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核设施营运单位要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环境报告书中就能很好的起到对生态安全检查监督作用。“三同时”指的是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 是核能生态安全检查制度的具体体现之一, 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核能安全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也包括管理上的安全。技术上要与时俱进, 管理上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综合融合核能技术本身, 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 要走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路线。

(二) 科学性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要讲究科学性。检查监督要形成统一而系统的体系。核能立法本身就是科技和法律的结合,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要以核能科学技术为支撑, 指定具体的技术量化标准。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要贯彻到底, 在核能源的利用上做到未雨绸缪, 遇到危机情形时有应急措施。中央与地方要相互监督, 形成统一的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 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 对核设施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做到科学性。

(三) 经济性

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核能的利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能源上的不足, 对我国的生活生产都有很大的影响。核设备的检查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核能源的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同样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核污染的治理与防治需要一定的技术与经济。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就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对核设施进行严格管理与检查以减少核污染。核能安全检查监督制度规定核能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又采取了许可登记制度对核能设施进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央与各地方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

三、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立法的主要缺陷

由于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的影响, 国务院暂停了核电新项目的审批, 但是这并不表示中国放弃了发展核电事业。据报道, 核电新建项目审批将在今年上半年重启, 这预示了我国的核电能源将再次起步, 在利用核电造福人民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核能利用存在的问题, 集中精力预防和解决好这些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核电能源的安全发展, 否则将得不偿失。结合表1和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价值取向可以看出我国核能生态安全立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 缺乏专门的基本法规范

我国至今没有《核能法》或《原子能法》作为核能安全的基本法, 虽然我国的核能源立法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 但是立法进程缓慢, 唯一出台的一部法律就是2003年6月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次全部都是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而且相当散乱, 不成体系, 缺乏整体性, 加上立法陈旧, 最早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规定, 而核能技术是不断创新的, 这些对于核能安全的规制都相当不利。

(二) 缺乏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不力

例如,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这就可能出现权责不统一, 权力交叉, 互相推诿的情况。

(三) 核能生态安全的检查监督制度不完善

日本核电站泄漏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利用核能的过程中生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核原料的巨大破坏性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使得一旦发生核能生态安全事故后果将极其严重, 影响的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所以, 在发展利用核能的同时应当注重防患于未然, 建立以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为辅的检查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对核能安全利用的检查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其中有不少需要完善改进之处。我们应当在总结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

四、完善我国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 制定《原子能法》

1989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于保障核能生态安全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工作, 包括制定《原子能法》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缺乏一部基本法, 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而且散乱无章、不成体系。要完善核能生态安全检查监督, 就要以一部基本法为依托, 作为核能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更加完善的规定, 形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与其他制度相结合, 使核能生态安全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废料的处理等各个环节, 这样才能保障核能利用中的生态安全。

(二)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国家核安全管理司 (辐射安全管理司) (简称核安全司) 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 内设有多个不同职能分工的机构, 但是没有细化出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虽然在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员) , 履行监督任务, 但是这种监督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应当针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建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 负责包括核能生态安全在内的检查监督工作, 可以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可以派驻的监督组 (员) 进行, 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灵活处理。

(三) 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听证制度

篇4:浅谈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

关键词:船舶 安全 动态 检查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而系统内部还存在若干子系统,既相对独立,又是互相联系。在安全管理上,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一个多方位、多因素、动态和复杂多变的系统工程。因此,理顺安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安全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网络,真正做到以早为主,以防为本,早抓早防,齐抓共管,是企业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远洋集装箱船舶的现代化,大型化和高速化,给航海安全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是船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创新与探索,通过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进一步实现在动态中对船舶现场的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特别是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行为,促进并强化当值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纠正船员的“三违”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

中远集运和上远公司在中远集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超前防范、重在执行”的二十四字安全理念指导下,建立起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地自主管理、自主检查和自主监督的船舶动态检查制度,并以科技领先、管理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日常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的,在所属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运用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实现船岸信息交流与共享,使船舶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和跟踪化,从而真正、有效地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海上航行的本质安全。

一、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实质

安全管理的动态原理体现在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动态变化上,同时,组织的目标以至管理的目标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有效的管理是一种随机制宜的管理。动态管理要求管理者不断更新观念,避免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思想和方法。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是船舶和船员,均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随机制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航区、气象、设备、人员等),随机抽调检查人员,按船舶营运实际节奏科学安排,也就是从具体实际出发,不固定自查人员,不拘于检查表内容,特殊情况特殊检查。

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是船公司实现安全营运目标的一项主要措施,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司以船舶各项安全作业为重点,每年都根据船舶新设备引入和新危险源的识别,通过风险评估,对综合管理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评估后的风险拟定规避措施。但制度标准不代表人的行为标准,在实行安全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实现行动上由不自觉到自觉、在执行上由不标准到标准的转变,这就是安全动态检查的实质。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遵循“细、实、全、深、严、狠”的六字方针,在动态中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船岸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执行力,将安全防范重心前移,实现安全管理从面上指导向动态跟踪转变;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变。同时,对安全动态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早整改,使标准化的安全动态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最终实现船舶营运本质安全的良好格局。

二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模式

成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四级管理模式,即中远集运(安全技术管理部)—上远公司(安监部)—船员部(政工科)—船舶(政委)。其中岸基相关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实施情况,指导船舶开展安全动态检查工作,处理船舶反馈的岸基支持要求;海务监督上船检查驾驶台视频记录,并随机拷贝存档,岸基对驾驶台视频截图远程抽查。公司明确船舶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驾驶台视频定期检查和记录,牵头组织船员实施动态检查,并负责检查情况信息的输入、审批、交流和存档工作。

在公司综合管理体系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方案和细则作为保证,船舶政委作为主抓手(第一责任人)组织和动员在船人员的全员参与;船长和轮机长本着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全力支持政委落实各项具体动态检查工作,建立船舶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安全监督员相结合的安全管理网络,运用SMIS系统实时向岸基反馈动态检查情况。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与本船先进评比和考评挂钩。

船长、政委、轮机长在船舶安全动态检查中的责任关系: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委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船舶安委会、船长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承担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过程监控、现场监督、动态检查等任务,负责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人员召集、组织实施、纠正督促、信息汇总反馈等相关工作;船长、轮机长依据体系文件、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不因政委作为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而产生任何变化。

三、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运行

以往航运业各类安全事故案例表明:事故多发生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新作业点或者危险源辩识不到位的作业现场,因此各项操作和作业的安全控制是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的主要内容。

1 .明确职责

公司明确船舶政委为安全动态检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实施和监督船舶各部门各岗位的动态检查和信息输入存档工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要求体现全员参与和全方位过程管理,即政委随机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全方位过程管理就是实施检查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也就是干什么查什么,检查表分为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安全三个部分,在一个循环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复,可以实施检查表中没有列入的项目,以体现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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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时监控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重要内容之一是通过船舶局域网随机查看和回放查看“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影像,并录入公司体系要求的“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

船舶政委按公司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系统中“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内容组织相关船员随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和侧重点以周为节点,以月覆盖驾驶台、机舱和船员行为全部内容对本船的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动态检查。

公司安监部和船员部在SMIS系统中按“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表”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跟踪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活动,对船舶驾驶台视频记录仪不定期抽查航行中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调取截频);根据船舶反馈内容,特别是缺陷未整改和需岸基支持的项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完成整改并负责向船舶反馈。

3 .预知危险

随着航区和气象变化,设备更新或老化,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上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随着新船员、新上岗人员的不断补充,部分老船员安全麻痹思想等等,由于对安全认识差,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多。采用安全系统过程中危险预知预测,应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作业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和物的不安全隐患,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船舶应利用部门工前会布置工作的时机对作业危险预知对策分析,每个船员作业前应知晓经常作业项目的安全须知和操作规程,特别是新区域、新作业点、新项目、新设备重点做好危险源的应对措施,船舶领导、各主管人员和安全监督员在作业现场要随时抽查,以保证落实。工前会危险预知活动的开展,可以强化船员控制危险的能力,提高隐患检查整改率和船员整体安全素质。

4 .重点控制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的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二是机舱管理动态检查,三是船员安全行为动态检查。船舶要对每个危险源制定重点控制措施,如驾驶台值班、机舱重大检修、各类危险作业和保安综合治理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预知危险的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客观存在的危险源始终处于主观的受控状态。动态检查突出两方面重点:

(1)“急、难、险、重”生产任务和重要工作现场。主要包括:航行值班(特别是夜航、雾航、大风浪航行、进出港及复杂航区航行等),重要工作(如解系缆、机舱吊缸、危险品装卸、演习、靠泊期间梯口值班等),特殊作业(如封闭舱室作业,明火、上高、舷外、水上作业等)。政委应加强对上述重点工作的安全动态检查,亲自或指定人员到现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同时,应着重加强对驾驶台航行值班过程的随机检查。

(2) 船员日常行为安全。政委应根据船舶各部门上报的每日工作计划,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干预、彻底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各重点部位的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也很重要,也是各危险源受控的手段之一。

5 .跟踪反馈

跟踪管理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严格执行各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动态管理就是把在动态操作的每个层次和各种职责分工制度化,作业程序化,以动态实时随机检查加强管理密度,实现集约和精细管理的统一,实现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同时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运用科技服务安全,如驾驶台视频记录,SMIS数据交换等。船舶还应以全面质量管理来加强船舶的安全动态管理,在船舶(部门)中开展安全QC小组活动,对本轮危险源进行跟踪控制,从事故苗头中寻找失控点,制定对策,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船舶政委应注重检查过程的信息输入,按节点要求自查、记录和反馈,对现场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对自身不能解决的上报岸基支持,以实现船岸上下实时预防,层层落实查隐患、找对策、堵漏洞。

6 .设备保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设备列入保养范畴,其硬件、软件如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规定作为缺陷及时报告岸基予以解决。

四 、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效果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全面实施以来,船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主动性得到了加强,驾驶台值班纪律执行情况有了明显的改观,值班、交接班不规范以及驾驶台用餐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通过驾驶台视频记录仪,船长在房间就能及时发现驾驶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到驾驶台采取纠正措施,特别是对检查驾驶台视频历史记录中发现的违反值班纪律的驾驶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或调离船舶进行培训的措施,从而确保了航行安全。船舶在营运实际动态中逐步实现了超前防范的过程管理,通过“船舶管理信息系统(SMIS)”和“远洋船舶全球动态监控系统”的船岸数据交流,船舶的驾驶台视频截图、自查情况、缺陷整改、岸基支持等信息可实时查看,公司能及时掌握船舶安全动态管理状况,也为船舶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提供了依据。其中:

(1) 一些船舶细化工作做得很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船检查计划和细则,建立了安全动态检查不良行为档案统计表。

(2) 船员经历了从不理解到理解,从理解到支持,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过程。一些安全隐患被发现,一些违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安全监督上敢于动真碰硬,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得到及时整改。

(3) 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仪”后,驾驶台值班人员的一举一动随时处于视频记录之下,刚开始船员心理上有压力,少数船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采取规避行为,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各种非议和阻挠。如果怕得罪人而执行不严,便会依然产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船舶提出要坚持常抓不懈,要敢抓敢管,增强查处违章行为的执行力,敢于对违章乱纪行为动真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该通报的如实通报,该处分的就要给以必要的处分,以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

(4) 安全动态检查杜绝了船舶做假账现象,其检查时间和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记录结合,与船舶实际操作和船员安全行为结合。

五 、 结束语

船舶安全动态检查管理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其实施的目的就是各岗位船员在整个履职过程中,对现场危险源的应对措施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跟踪、预测及控制,使安全生产在每时每刻、每个环节和每个角落都得到保证,以有效地控制船舶危险部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规范船员的行为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管理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也是减少伤亡和各类灾害事故最切实、最有效的方法。

篇5:安全工作例会及安全日活动制度

为了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生产)过程,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电建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工作例会及安全日活动制度。

1.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和劳务队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例会可以与每月的生产调度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

1.1 学习上级安全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和本级安全工作要求。

1.2 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布置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及安全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1.3 研究、协调、解决各部门、施工队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4 听取和采纳来自第一线的安全文明施工合理建议或意见。

1.5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安排进行整改。

1.6 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会,其内容为:

2.1 总结前一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批评违章违纪。

2.2 查找和预测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及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解决不了的向上级报告。

2.3 传达上级各种安全文件、通报和会议精神。

2.4 安排下一周安全工作任务。

3.安全日活动要求本施工队全体人员参加,因故没参加者事后由队长或安全员补讲。

4.安全活动会中参加人员要积极发言,禁止一言堂。

5.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

篇6: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总则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是识别和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种重要保证手段,安全检查可以及时了解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制定安全措施进行预防,从而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保障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思想重视程度、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技术资料、安全措施、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现场隐患、施工环境安全、违章及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安全培训教育与持证上岗、现场文明施工。专业检查主要依据国家规范,查结构、设备技术状况、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各种检测数据、作业环境状况、操作人员技术熟练程度。安全检查的内容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针对性检查项目、标准,做到“十查”、“十看”。

1、“十查”

查安全帽的佩戴、查安全带的使用、查安全网的张设、查保护器的灵敏、查电力线的架设、查脚手架的搭设、查预留洞的防护、查临边设施防护、查机器具的安装、查灭火器材配备

2、“十看”

看安全管理制度、看安全保护措施、看安全施工方案、看操作工人技能、看安全质量要求、看安全达标规划、看安全思想动态、看安全台帐记录、看安全责任奖惩、看伤亡事故处理

三、安全检查形式与频次

安全检查分定期性、经常性、季节性及节假日、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等形式。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根据检查目的、内容确定,因此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组成,应根据检查内容确定参加检查的部门、专业人员。

1、定期检查:(1)项目部每周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项目领导带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认真检查,安全员做好纪录。(2)生产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经常性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⑴班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⑵安全管理人员及领导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⑶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2、专项治理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如:起重作业、脚手架、施工用电、塔吊、机械、高大模架、深基坑、防尘防毒、文明施工等进行单项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危害、不良影响组织的检查。主要有:以夏季防暑降温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汛期施工安全检查;冬期施工安全检查;防火、防煤毒工作安全检查;大风季节施工安全检查;大雪、大雨天过后安全检查等。项目经理要带领安全员、施工员按照季节性措施组织进行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节假日(特别是春节、秋收、麦收)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检查。节日加班,更要加强对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同时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4、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⑴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可随时消灭不安全隐患。⑵互检:班组之间开展的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⑶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施工使用前,应出工长、作业队安全员、班组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办理工序交接卡,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井字架、塔吊、安全网支设、孔洞临边的防护等,在搭设和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

四、安全检查的标准与方法

(一)安全检查的标准

(1)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2)依据本公司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法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是由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性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常规检查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SCL)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做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

3、仪器检查法

机器、设备内部的缺陷及作业环境条件的真实信息或定量数据,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才能发现安全隐患,从而为后续整改提供信息。因此,必要时需要实施仪器检查。由于被检查的对象不同,检查所用的仪器和手段也不同。

五、隐患的整改与复查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为整改提供依据,同时为安全活动分析提供信息。

2、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部要认真组织整改,按照四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项目部将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全部门复查。

3、被检查单位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项目,应制定临时措施或整改计划、整改方案报公司质量技术中心。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采取停工、停机、查封等措施,并要求应立即整改。

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检查组(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获得整改效果的信息,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级职责及负责人

本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项目部应成立由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项目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到生产活动全过程中,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节假日前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项目(部门)应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本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二、资金

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从安全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三、隐患排查方法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四、排查治理的重点

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一是供电、供水、供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三是本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县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必查;四是废弃仪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五、隐患治理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资料建档

本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本公司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本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本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本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七、上报程序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问题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工段(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公司。(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对物质技术条件和其它客观因素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公司各种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存档,上报公司。

(5)必要时,由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统计分析

本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应急处理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和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快速、及时、妥善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的顺利实现,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胡湛军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分队。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事宜,项目部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由安全保卫科进行组织和实施,逐级签定安全保证责任状,自上而下形成安全保证体系。

1、组织检查各施工队现场及其它生产部门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对应急事故处理方法的教育和学习,以及配备相应工具和器材。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处理教育和学习,掌握基本的事故一般处理方法,学会基本的自救、他救措施。

3、事故发生后,要求现场人员切不可惊惶失措,要有组织,统一指挥,及时采用科学的抢救方法和现场急救措施,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小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

4、安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均配置手机,每个施工工班应配备手机。事故发生后,该工班应立即通知项目部专职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项目领导,以利于及时做出决策,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领导。

5、事故发生后,附近的人员、材料、机械应立即无条件投入抢救工作,并服从统一组织,指挥和领导。项目部及各施工队应随时准备好交通工具,以备万一。

6、灾害过后,应保护好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处理事故及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等工作。

7、总结预案实施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进一步完善预案。

十、奖惩

公司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项目和个人,追究责任;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部(部门),处项目部(部门)主要负责人1000元罚款。处项目部2000元罚款。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或制定的方案不可行的,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500元罚款。

(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处项目部生产主要责任人1000元罚款。

(四)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00元罚款。

(五)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项目(部门),处项目部2000元罚款

篇7: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例会每月一次。

二、参加人员: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要内容,如遇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召开专题会议。

四、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并形成纪要或决议,下发到有关部门并存档。

五、会议议程: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

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

出仅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七、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

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八、建立用火用电动火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动火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用火用电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一要求以及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九、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职责部门和责

任人。

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十一、十一、建立消防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车档案管理职责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消

防车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消毁的要求。

十二、制定的有仅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三、制定火灭处置程序,明确火灭发生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物内

篇8: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日本政府信息安全“动态治理”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战略高度制定政策, 制度建设树状分布

2000年11月29日颁布的《IT基本法》第22条明确要求, 要保障先进信息与电信网络的安全和可靠。2001年6月26日发布“e–Japan战略”, 制定了三大基本政策, 重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通过IT实现高可信性社会的具体措施是:从根本上强化信息安全对策;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提高软件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003年10月10日, 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制定的《信息安全总体战略》 (简称《总体战略》) , 将信息安全置于国家安全层面。该战略提出了建设事故前提型社会系统;强化“高信赖性”的公共政策;通过强化内阁的功能进行整体推进等三个基本战略。其中“信息安全监查”是一个重要的事前预防制度, 实施的依据是《信息安全管理基准》, 此外还有诸如《系统监查基准》《信息系统安全对策基准》《计算机病毒对策基准》《计算机不正访问对策基准》《信息通信网络安全信赖性基准》《信息系统安全对策指针》等具体规则。

2004年6月, 出台“e–Japan重点计划-2004”, 加速强化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企业竞争力, 为达到2005年的目标制定重点措施, 改进体制, 保证2006年以后, 日本仍然成为世界最先进的IT国家, 其首项措施就是确保IT社会安全的社会保密政策。

2004年12月, 日本内阁会议颁布新防卫大纲, 确定以最尖端的信息技术提高防卫能力。2005年3月, 日本防卫厅根据防卫大纲制定信息战略计划。

在完成了“e–JapanⅡ战略”目标之后, 日本政府于2006年1月18日发布《IT新改革战略》, 提出2006-2010年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纲领。

2009年2月3日, 日本信息安全政策会议制定了《第二份信息安全基本计划》。为保护日本民众日常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 降低民众在使用信息技术时所面临的风险, 日本信息安全政策会议于2010年5月11日通过了《日本保护国民信息安全战略》。根据该战略要求, 日本政府将在未来4年内, 按年度分别制定《安全·日本20××年》计划, 以对该战略的要求进行贯彻和落实。

如果把日本国家信息安全制度的结构比作大树, 《IT基本法》就是“树根”,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信息安全总体战略》是打造电子政府的总体战略, 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基准》《系统监查基准》《信息系统安全对策基准》《计算机病毒对策基准》《计算机不正访问对策基准》《信息通信网络安全信赖性基准》《信息系统安全对策指针》等规则, 是日本信息安全制度的“树干”,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和指导各省厅的工作。各省厅根据电子政府政策与措施的基本方针, 结合自身职能特点, 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战略计划, 实施自己部门的具体措施, 构成日本信息安全制度的“枝叶”。“树干”和“枝叶”之间“血脉相连”, 又相对独立, 会随着工作目标的达成及工作对象的变化适时调整, 以确保日本国家信息体制的安全。

二、专家、企业及社会组织参与治理, 机构设置灵活

日本政府的信息安全机构是从1999年9月在内阁设置“信息安全相关省厅局长会议”开始的。2000年初, 撤销“信息安全相关省厅局长会议”, 在“高度情报通信社会推进本部”下设“信息安全对策推进会议”, 由民间的专家组成信息安全部会, 此举旨在密切官民关系, 充分利用民间的资源。

2000年7月, 撤销“高度情报通信社会推进本部”, 在内阁设立“IT战略本部”。随后相继设立了网络信息安全促进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调查会、网络信息安全基本问题委员会等机构。“IT战略本部”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 副部长由国务大臣担任, 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的专家组成。

2003年10月10日, 经济产业省制定的《总体战略》认为, 强化“信息安全对策”, 不能只强化政府干预, 必须意识到“完全的政府施策领域”与“官民协作、合作领域”的区别, 对有限的专业人才和预算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同时, 对各个具体的问题, 也不能由个别的主体分散地予以对应, 而应当在官民、官官、民民各类关系中对资源进行有效统合。具体而言, 需要大幅度扩大内阁官房的体制, 建设内阁官房可以对重复业务进行调整的一元化推进体制。内阁官房是国家推进信息安全政策的国家性据点。

2003年10月16日, 成立日本安全监察协会, 由担任经济产业省“信息安全监察制度”监察人的企业和团体为中心组成。

2004年1月, 总务省建立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研究机构, 通过加强与国际研究机构的合作, 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和阻止其危害的扩大。

2005年4月, 对原有机构进行整合, 在内阁官房设立“网络信息安全中心”。该中心是日本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机构, 主要职能涉及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 (省、厅) 的信息安全工作、政府计算机系统遭到非法入侵等紧急事态的应对、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来自外部的攻击、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及对政府各职能部门 (省、厅) 提出的相关课题的研究等。5月, 在内阁“IT战略本部”中设立网络信息安全政策委员会。中心的首长由负责安全和危机管理事务的内阁官房副长官担任, 另从内阁的审议官中选任两名官员担任其副职。中心的成员大多是兼职, 是计算机技术人员和专家。

日本的信息安全机构设置的灵活性集中体现在信息安全机构组成的“松散”和设置的“随意”。日本的信息安全官员一般为兼职, 国家层面的信息安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进国家信息安全政策, 协调各省厅及地方信息安全事务。由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等担任领导, 成员则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的专家组成。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任何机构和组织, 都可以成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组织, 支援政府的信息安全体制, 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家服务, 为社会服务, 这种社会参与的信息安全体制, 打破了传统“科层体制”的羁绊, 旨在消除条块分割的弊病。

三、日本政府最新信息机密等级划分 (2011年4月)

为了应对高速发展的信息事业的需要, 日本政府信息安全政策会议最近 (2011年4月) 又对政府的信息安全基准——《政府机构信息安全对策统一基准》 (简称《统一基准》) 进行了重要修改和完善, 将过去的一个基准分割为《统一管理基准》和《统一技术基准》。目的是以《管理基准》加强常态系统管理, 以《技术基准》灵活应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变化。

根据新的《统一基准》, 政府制订了日本涉密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制度, 作为统一管理基准。在实际工作中, 政府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变更或追加, 但基准不能低于《统一基准》。

根据日本政府最新 (2011年4月) 机密等级划分, 日本的涉密信息按照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具体内容见下表:

日本最新政府信息机密性等级划分标准日本最新政府信息完整性等级划分标准

日本最新政府信息可用性等级划分标准

上述“需机密信息”“需保障安全信息”及“需稳定信息”称之为“需保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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