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关键词:

如何合法辞退员工(共10篇)

篇1: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公司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笔者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步骤/方法

1.1 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2.2 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3.3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4.4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

篇2: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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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如何合法辞退违纪员工

笔者近来代理一些外资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发现现在大多数的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遇到的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合同期未满辞退违纪员工的问题,通常的结局都是诉讼或是仲裁。公司的经理人员或人事主管常常会问,我们怎么会走到这一步呢?而根据笔者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了解,大多数的劳动纠纷诉讼都是由于常识性错误引起的,而相关人员特别是人事主管如果具备基本劳动法知识,那么这些错误就是可以避免的。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可以了解以下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辞退违纪员工的常识,这样既可以避免整个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过于对立且使您的公司避免出庭应讼。

依照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如果一家公司在其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忽视本公司的既定规章制度,那么很可能会产生麻烦。员工会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没有按照规定而违规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或人事主管一定要对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认真加以贯彻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培训。此外,要把这些规章制度讲解给每位员工且确认每位员工都收到这些规章制度的书面内容。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要经过仔细调查

提起调查程序的起点相对来说要比较低,当公司确认员工违反了相关公司规定、指引、规章或是程序,具体负责人员就应该启动调查程序。如果违纪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就要在调查结果出来以前,中止该员工的工作并最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调查的时间观念也要加强。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彻底调查会造成延误时间及纵容员工的假象。同时,如果不及时处理,会造成以后在其他员工遇到类似情况时,更加难以处理。

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备用方案

在如果不是必须采取解除合同作为惩戒措施时,可以考虑一些其他选择。口头及书面的警告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226199501 东北1群:219326976华中1群:226198384 华南地区:166951198华北地区:128230006华中地区:166951021华东1群:211736577 西南地区:166950655西北地区:166947827东北地区:162650482华南1群:110684955

或是中止工作都是可行的方案。然而要确保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在处理相同违纪行为时要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如果可行应该在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该员工改正的机会。实践中,公司更要认识到要努力帮助该名员工改正错误,因为员工的流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最大的成本支出。因此公司可以在该员工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期望值时帮助其改正,这样可以省掉大量的财力和人力。

仔细斟酌解除合同合同的程序

要多花一点时间来研究斥退违纪员工程序中的步骤和细节,仔细研究公司的决定并以公司的规定为依据。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前咨询律师意见,而不是在其后。根据笔者的经验,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或是利用法律减少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风险。而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这些用人单位会在其后惊讶地发现由此产生了高额的诉讼费用并浪费了大量的宝贵时间和精力。

做好每名员工的日常档案工作

在解雇一名员工前,用人单位要确认“这名员工的不良工作表现记录是否完整”。该员工档案应当包括其以往工作表现评估,与该名员工讨论其工作表现的工作记录以及采取的任何改进措施。不要在解雇该员工的时候,发现该员工档案里的材料只有一小部分,且有关该员工的工作表现纪录为良好,这样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在潜在诉讼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在进行解雇谈话时要考虑细节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过多考虑到解雇的程序反而忽视了一些重要的细节。通常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公司什么时候宣布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不要等到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才去解雇这个员工,如果确实需要与这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马上去做。等待只能产生更多的麻烦。

参加的人员有哪些?除了人事主管或是负责解除劳动关系的管理人员,其他必要人员的在场行政人事管理交流社区系列群:华北1群:226199501 东北1群:219326976华中1群:226198384

会在以后成为非常重要的证人,这点非常重要。

应该考虑维护被解雇员工的尊严,通常如果在解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维护该名员工的尊严并给予充分尊重,这样就会极大减少其后诉讼的产生。

相应的补偿工作是否已经做好。在最后一次解雇交谈中,要准备好相应的补偿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要给予被辞退员工被辞退的真实原因

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往往为了员工的面子而用虚假的理由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假的或是使人误解的理由会在以后的诉讼中使用人单位陷于被动。管理人员应该懂得如何引用确凿的事实来说明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根据。员工的个人档案也应该对这些事实予以登记记录以备将来可能开始的诉讼。

其他

为了确保保密并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过程中最好限制知情人员范围,主要为被解雇员工的直接主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律师;此外在每一次解除劳动合同后,要认真研究并审视公司的相关行为,进行相互对比以确认有无不当之处并作相应改正及完善。

以上这些建议并不能完全保证防止法律问题的产生,用人单位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解除合同程序。基于规范程序,将确保用人单位的规定能够得到正确实施并保证其一贯性,而专业律师的咨询服务更是其中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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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辞退员工费用会计与纳税处理例解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 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 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 不管属于哪个部门, 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不计入资产成本。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 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 企业应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 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 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 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记“银行存款”;同时, 借记“财务费用”, 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例1]某公司为一家钢铁制造企业, 2008年9月, 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 丁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重组计划,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 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某生产车间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体实施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 并达成一致意见, 并已于当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 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表1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2008年12月31日, 公司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佳估计数 (最可能发生数) 及其应支付的补偿如表2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按照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 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可能发生的数量确定, 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种发生数量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第一种做法:根据表2, 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名, 预计补偿总额为1400万元, 则公司在2008年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第二种做法:以炼铁车间主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为例, 假定接受辞退的职工各种数量及发生概率如表3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炼铁车间主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接受辞退计划最佳估计数为5.67名, 则应确认职级的辞退福利金额应为56.7万元, 由于所有的辞退福利预计负债均应计入当期费用, 因此, 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二、辞退员工补偿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等, 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2条, 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 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另外,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 内部退养所得报酬不属于离退休工资,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 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 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职工甲2007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每月退养费2000元, 一次取得补偿金24000元, 2007年的6月甲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 每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 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7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535元[ (24000+2000-1600) ×15%-125], 2007年2月到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元[ (2000-1600) ×5%], 2007年6月到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35元[ (2000+2000-1600) ×15%-125], 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本单位给的2000是离退休工资, 是免税的。在外单位任职的2000还应该是纳税的。200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元[ (2000-1600) ×5%], 由于2008年3月起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甲在外单位任职收入2000元, 因此无需纳税。

参考文献

篇4:辞退合法的三种情形

就是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工资就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情形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

无过失性辞退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出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而辞退部分劳动者,通常表现为集体辞退,而非单个辞退

1 只有符合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篇5: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新劳动法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雇辞退员工

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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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律:《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因素所涉及的纸制资料一定

要有,比如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违反规定接受的处罚等;另外,企业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数额时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如果出现少算的情况,而员工当时基于任何原因妥协同意,就有可能在事后进行起诉,追讨经济补偿差额,这些企业要有心理准备。

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构成违法解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企业应完善管理制度,约定如果员工未按照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提前书面申请,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需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离职,任务、资料和相关办公用具交接,辞职原因(原因或个人原因)。

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这个问题需要找一个有责任心的HR就能处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有人进行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等管理的。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情形的解除,不是一定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企业有工会,建议最好工会能参与,证明征求过工会意见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评价,不带感情抨击,只从岗位出发进行评价。企业应该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非法解雇员工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篇6: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一、员工入职手续要齐全:

专业的HR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规范,最好有律师或劳动部门审核过),明确员工的岗位,合同期限,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等。

发放员工手册并有签领表,企业规章制度,培训表本人签字。

二、工资要拆分:

员工的工资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各项补贴、代扣代缴等项目。每月发工资后工资条要有本人签字。

三、试用期多观察多沟通:

我们HR招聘一个员工总希望能稳定下来,帮助公司创造价值,那么试用期我们要帮助新人融入。比如: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安排业务部门师傅带教、多与业务部门沟通得到反馈,跟试用期员工沟通看遇到哪些问题。

对于试用期内业务部门反馈,能力达不到岗位需求的,要尽快结束试用期并提前通知试用期人员,有书面通知和本人签字。(试用期不合格辞退,留好资料,没有风险)

四、转正后的正式员工:

对于转正后的销售人员,一般企业会制定绩效指标,那么要注意几点:

1、绩效制度和绩效指标:要让员工学习,最好抄写一段话-——本人已经学习上述绩效制度,同意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然后本人签名,这个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留存在员工档案里。

2、切记:工资分解时候,基本工资可以偏低(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留出绩效工资的量。

3、追踪考核指标、安排绩效面谈:绩效指标都会定年度、季度、月度指标,每个公司都不会因为1个月没完成辞退员工,但是一定记得每个月绩效考核成绩不达标都要业务部门的直接领导做绩效面谈,提出改进措施并填写面谈表,本人要签字。(日后都是证据)

五、日常管理:

1、企业文化宣导:员工入职后要进行企业文化培训,企业文化中有一个部分,比如:公司严格禁止的行为,触犯这些行为就立即解除合同,这是公司的底线,组织学习要有培训记录和签到表本人签名。

2、业绩PK:既然是销售部门,就应该有业绩排名,每月都要分部门分组业绩排名,前三名奖励,后面几名可以口头加书面批评或书面警告(切记:要书面警告,就是填写书面警告单,本人签字)

3、违纪处理:日常工作中如果有违反员工手册、纪律、规章制度的,出现罚款一定要签三联惩罚单,要求本人签字。(因为员工手册中会规定达到什么样标准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奖惩单的一联放入员工档案。

六、业绩不佳员工处理:

连续几个月没完成业绩:这样的员工就容易遭到质疑,到底是市场问题?产品问题?个人能力问题?这时候要跟业务部门紧密沟通。有几种处理方法:

A、找业绩好的人带教,再观察3个月,看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B、降职降薪培训:但是要跟员工沟通,回炉培训,如果员工同意要签书面通知然后再培训,通过考核再上岗如果还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可以辞退。如果员工不同意,觉得降职降薪没面子,自己可以写书面离职报告离开,只要自己写了离职报告,签字,也没有风险。

七、员工离职的办理:

友好的面谈,告诉员工被动离职会对将来职业生涯有一定影响的,如果自动离职,将来找工作做背景调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薪资证明以及会努力配合推荐工作等,换位思考,体谅辞退员工的心理感受。

八、劳动仲裁不要怕:

如果你按上述流程还是发生了劳动仲裁不要害怕,因为你有事实有依据,程序合理合法,你需要准备下面资料应对就好:

1、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学习签字、绩效制度本人同意的签字版本。(这些资料可以证明这个员工知道并认可公司规定,同意绩效考核方案)

2、员工工资发放证明、工资条本人签字。(证明工资发放的合理性和员工认同)

3、违纪罚款单:有本人签字的罚款单能证明员工触犯公司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解除。

4、绩效面谈:针对业绩没有完成,公司给了面谈和指点,有书面证据和签字。

5、再培训通知:对于不合格的员工回炉培训,尽到了公司的培训责任,如果员工再不符合岗位要求,达不到考核指标,可以辞退,毕竟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已经尽了力。

所以,如果能妥善处理好员工关系,友好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最好的,如果真的出现劳动仲裁,咱们HR也不要慌,认真准备好各项资料应对就好!

最后要提醒的是,我们HR要和劳动部门(社保各科室、工伤管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关系维护,多做业务咨询,常做拜访,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篇7:如何合法辞退员工

如何体面地辞退员工及辞退不同员工的注意事项

1.选择有利的时机

体面地辞退员工的第一种方法是学会选择有利的时机。一般来说,员工被辞退之后在心理上都有一个从无法接受到逐渐接受的发展过程,刚听到被辞退的消息时,员工的心理反应是相当强烈的。但是,在以后的几天时间乃至一个月之内,员工的心理冲突就会慢慢地化解,逐渐转向对自己的指责。这正像俗话所说的“时间是治疗心灵痛苦的最好良药”。

◆掌握员工的特殊资料 在选择有利的时机时,掌握员工的特殊资料是第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因素。即具体考察员工收到被辞退通知单的那天是不是他的某个重大节日,比如他的生日、他的结婚纪念日等等。如果你恰好选择了那样特殊的日子,将很容易引发较大的矛盾冲突,会对员工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刺激。所以,在做离职员工管理的时候,要考查清楚员工的生日(包括阳历和阴历)。总之,要设法拿到员工的特殊资料,根据资料来安排发放辞退通知单的最合适的时间。

◆充分考虑一般公司的季节性波动

公司的产品随着季节而波动,员工找工作也是随着季节波动的,每年的12月份绝对不是找工作的好时间,而1~3月份或2~4月份相对来说是找工作的好时机。所以,当你决定让某个员工离职时,最好选在比较好找工作的时间通知他,这样可以让这位员工有希望找到其它工作,不至于影响到他的正常生活。

2.暗示其辞职 所谓的“暗示”辞职不是指人力资源部经理或部门经理通过举出员工工作中犯过的错误,对将要被辞的员工进行猛烈的抨击的方式来“暗示”其承认错误,主动辞职。这种方式不是“暗示”辞职的正确方式,“暗示”辞职是指如果相同的错误一位员工连犯了两次,而且在其犯第一次错误时你对他和气地指出并且制定了考核标准,如果再犯,那么他自己也会觉得很不好意思,自己就会主动辞职了。

实际上,经常也会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员工虽然屡次被暗示,但是依然不辞职。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他可能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新工作,而跳槽对他来说意味着很大的风险性。这时,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就要设法与该员工做好沟通了。

3.让别人“挖走”他(她)

体面解雇员工的第三种方法就是设法让别人“挖走”该员工,特别是一些高层员工。高层员工的工资相对比较高,知名度比较大,针对现在猎头公司非常活跃的情况,你可以向猎头公司推荐。同时,可以请猎头公司打电话给这位员工,要求其寄一份简历。这样,可以让该员工意识到自己的机会来临,减少员工被辞退时的痛苦。通过你和猎头公司的合作,很体面地为被辞员工保留了面子。

敏感岗位的处理

官网:

公司高层的辞退管理

1.风险

◆可能会影响公司形象。公司高层员工一般要负责对外沟通,所以,公司高层员工常常代表一定的公司形象。

◆公司高层员工的离开可能会带走一个团队。公司高层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可能会带领一些人集体跳槽。这很可能会造成一个部门的瘫痪,损失可谓惨重。

◆社会关系风险、保密及同业竞争风险。社会关系风险的产生是因为公司高层员工与社会的各级人士,特别是与政府机关往往都有比较好的沟通,如果被辞退的公司高层员工利用社会关系和原公司进行同业竞争,原公司很可能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2.应对措施

针对公司高层员工应做好以下应对工作,以减免风险: ◆尽量保留高层员工的面子。越是高层的人越关注面子。你可以专门抽出时间对高层员工进行专门了解和研究,可以用聊天的方式引导其主动提出辞职,同时还要尊重他所提出的要求。保全面子是处理高层管理人员最重要的一点。

◆支付足够的补偿。为了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同业竞争风险,对公司的高层员工还要支付足够的补偿,可能还要签定《同业禁止协议》。

◆进行关系或工作隔离。例如原来A负责与政府联络,现在让B负责与政府联络,这样的隔离可能是两三个月,甚至半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关系隔离;工作隔离通常采用派遣某高层员工去参加培训学习,在其培训学习期间,将其权力移交给他人的方法来实现。

营销人员的辞退管理

1.风险

辞退营销人员会带来两个风险:

◆保密风险。营销人员会把客户带走。

◆同业竞争风险。营销部门是给公司直接带来利润的部门,营销人员跳槽之后,如果进

官网: 入竞争对手的公司,会对原公司造成很大的威胁。

2.应对措施

对辞退营销人员可能带来的风险,有以下应对措施: ◆最好针对风险签订相关的协议。

◆逐步隔离风险。公司可以在将其辞退之前,使其与别人调换岗位。如原来做销售,现在让其做市场(市场和销售是两个不同的部门,销售是直接面对客户回收资金的,市场是指客户关系管理、市场营销等等),实现工作隔离,以便逐渐隔离风险。

财务人员的辞退管理

辞退财务人员,可能带来三种风险:

1.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可能会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吃中午饭时,公司要求你拿发票报销,如果你吃饭的小饭店没有发票,但是你还是拿收据入账报销了,收据入账是不合法的。这件事情本身风险非常小,但是一旦财务人员与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把公司内部的资料泄密,那么风险就会变得相当大了。

2.公司政治风险

公司政治风险往往体现在发票或支票不能回收上。财务人员跳槽,往往会涉及发票或支票。在进行支票控制时,有些财务人员可能会和其它部门联合,把公司的账款划出,或使货款故意无法回收,风险相当大。

3.社会关系风险

篇8:如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制度,即当劳动者符合6种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老板一瞪眼,员工饭碗就丢,那是万恶的旧社会!现在老板要想炒员工鱿鱼,恐怕需要三思而后行,不在乎赔偿金的土豪除外。今天我们只就试用期辞退进行讨论。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打算援引此条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需要做好以下功课,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功课一:录用劳动者时,需要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并注意留存告知证据。告知的证据很多,例如将录用条件写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将录用条件写在员工手册中,劳动者签字领取员工手册等。

功课二: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通俗点说,就是录用条件要和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录用条件应当适宜、科学,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大多数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此外,录用条件应当较为客观,描述语言应当明确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则性语言,不宜完全以主观性条件进行评价。

功课三:具有系统的、可留证据的考核过程,考核手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会一般水平的认识(例如不能强迫普通员工冒生命危险完成工作任务。还记得银行被抢后,银行以当值柜员没有誓死捍卫单位财物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吗?),以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切忌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泛泛而谈。

功课四:当劳动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宜拖延。如果在试用期满之前没有提出,劳动者又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即使没有办理转正手续,用人单位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想辞退该劳动者的,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默示行为会被认定为其认可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所以,提出时间是比较关键的。

我们以以下示例为例,感受一下所谓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多么多姿多彩。“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

9.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缉在案者; 14.未满16周岁者;

15.在试用期内有欺骗、隐瞒或任何不诚实行为者; 16.在试用期内有较重违纪行为者; 17.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18.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要求; 19.累计缺勤达到15个工作日的; 20.试用期工作目标无法完成者; 21.试用期评估考核未能通过者; 22.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

23.未能通过医药代表认证RDPAC考试的(详见医药代表认证 RDPAC政策);

24.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仍未提供公司要求的入职文件或无法办理规定的入职手续的;

篇9:如何辞退不称职的员工

如果一个员工来不来上班,都不会对公司的业务或者经营产生一点点影响,那么这个人无疑是多余的,这对企业来说,白白养活了一个人。同样如果一个员工永远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说明他的岗位有职权没有责任,岗位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实际上,这两种人存在于很多企业中,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人浮于事”,导致的结果是工作效率低下,团队凝聚力不强。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岗位设置没有按照绩效目标进行。

企业中存在多余的人怎么办?当然是辞退。企业是追求效率和效益最大化的,多余的人只会增加企业成本,并且会造成岗位职责的模糊不清。但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对于企业聘用员工也是如此。招聘员工是相对容易的事情,不管管理者有没有水平,都可以像个考官一样去面试应聘者,而应聘者为了得到职位往往也很顺从地配合面试。至于录用或者不录用只需人事部门一个电话就可以解决。但辞退一个员工就没那么简单了,总不能也让人事部门打个电话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并且被辞退的员工也不会像应聘时候那么顺从,更多的内心都存有一些不快或者抱怨。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管理者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管理智慧,才能妥善处理好,否则容易让被辞退的员工产生抵抗情绪,影响其他员工,甚至离开企业以后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很多管理者对如何辞退员工感到头疼,尤其是自己亲自招聘来的员工或者是资格比较老的员工,大都碍于情面或者不想“得罪人”而不知道怎么开口。实际上这种情况恰恰反映了企业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首先,作为一个部门经理或者高管不仅要懂得如何选用人才,更要懂得如何辞退不合适的员工。因为后者更能体会管理智慧和管理能力。如果一个管理者总是为如何辞退员工苦恼,那么自己应该反省在用人和管理方面是否能力不足了。

其次,之所以管理者不知道该怎么辞退员工,是因为企业考核制度的不健全。他们更多的是辞退自己“不满意”的员工,而非“不称职”的员工,尽管这些将要被辞退的人在他们看来是不称职的,但往往说出的理由很难让员工信服或者感到公平。如果企业拥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定期测评,并对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就不会在辞退员工之前头疼了,

因为是考核结果说你不称职,而不是我说的,而考核制度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辞退员工需要一个沟通谈话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可以省略的,并且谈话中一定要果断。很多管理者喜欢在谈话的时候做很多铺垫,生怕一不小心伤着了被辞员工。实际上没有必要,完全可以直入主题,当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但你必须明确一点:辞退他只是因为他这份工作做得不好,而不是他人不好。哪怕是他确实有某方面的缺点,也别直接批评。不过你完全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真诚的建议,告诉他适合做什么,如果到了什么样的岗位能够做得很好。最后,你应该征询他对公司和工作岗位的意见或建议,很真诚地记录下来,并且对他表示感谢。

另外,当被辞退的员工不带怨言地离开公司以后,要注意“善后事宜”的处理。人事部门要经常关注该员工的动向,并给予关怀和关心,比如生日或其它节日的时候送去问候,这对企业的口碑和内部员工的稳定都有很大帮助。并且当该员工在新工作岗位做出成绩的时候,给予由衷的赞扬。

在很多中小企业里,辞退员工不仅是人事部的事,也可能是该员工部门经理,甚至是老板要做的工作。不管是哪一级管理者,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都要注意四忌:

1、切忌推卸责任

有的人事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在辞退员工前和员工沟通的时候,表现得很无奈,语重心长地说:“其实我觉得你做得挺好,但老板说不要你了,我也没办法,我只是在执行领导决定。”像这样的部门经理或者管理者首先自己就应该被辞退。辞退员工是公司的行为,是出于公司经营考虑的,而不是各管理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决定的。像这样缺乏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管理者本身就是不合格的。

2、切忌逼员工辞职

有些企业为了补偿金等问题,不太愿意主动辞退员工,而是想方设法让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比如调整其岗位,经常安排一些该员工无法胜任的工作,并且在一些小事上刁难该员工等等,直到对方实在无法忍受提出辞职。类似这样幼稚的做法还真的经常出现在某些企业里,大多是那些没有什么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不足的部门经理或者人事主管的行为。一个管理者如此心胸狭隘,说难听点有些“鸡鸣狗盗”的味道,怎么能够做好管理,带好团队?作为管理人员,无论职务大小,心胸一定要开阔,做任何决定都要公平、公正、公开,这是塑造良好企业文化的必要条件。

3、切忌“杀鸡儆猴”

有些企业里的某个团队整体精神涣散,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者用了很多办法没有改观。于是决定杀一儆百,辞退其中某个员工来刺激其他员工。然后还在会议桌上义正言辞地表示:如果再不努力工作,下一个就是你。这样的做法同样是幼稚的。一个企业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制度上找到原因。

4、切忌绕过直接领导

篇10:如何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另外,经过分析和总结,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最终表现要么是工作业绩不好、要么是不服从上司安排、要么是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总之,是不受用人部门或其上司欢迎,只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头来处理罢了。

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在处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方面还是有些心得,目前来看,效果还不错,在这里与大家相互借鉴: 1、1、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看我们的处理流程。

我们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来处理的,相关流程是:

(1)讲明相关规定:在员工入职的当天,HR部门就会给员工讲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都有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这至少让公司在员工心里、口头上都是有理的、站得住脚的。

(2)工作期间范围:包括试用期、转正后如果员工不能用途工作,都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3)提前告知期限: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有提前告知期限的规定,试用期3天、转正后30天,或者协商一致解决。所以,HR部门要求各部门必须要及时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并提出充分的依据,否则,由此产生的结果,HR部门或公司都将追究用人部门的相关领导责任。

(4)工作目标清晰:HR部门首先细化公司各JD,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清楚界定描述的一定不能模糊,而且工作需要达到的要求、标准或目标必须与员工交待清楚,特别是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确认,一定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不能胜任事实: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事实依据一定要充分,是哪些指标没有完成?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的频率怎么样?给部门或公司带来了多大损失?周边同事或客户有什么不良反映?具体的事情经过是怎样的?这些事实公司清楚、员工也不得不承认。

(6)剔除个人偏见:不能否认,个别领导会因为自己的性格、爱好或其他原因,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人为的认为某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以其他借口(比如:本来是能力给领导强,领导容不下下属等)想排挤员工,所以,HR部门或公司领导就要从多个角度去考查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对那些偏见要艺术化的进行处理,既要讲原则,也不能失去灵活性,毕竟HR部门与各部门和谐共处是根本啊。(7)培训换岗了吗: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能是因为兴趣爱好不对路,也可能是能力不足,也可能是心态积极性有问题,其上司或HR部门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吗?或者进行了换岗转岗了吗?培训后、转换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吗?

(8)最终协商处理:其实不管是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还是用人部门用类似“不能胜任工作”的方法来对待员工,HR部门都不能如包拯一样“黑是黑、白是白”的分得一五一十的清楚,许多事情是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并不是严格按法规或公司规定来办理,也不是依照用人部门的意愿来对待,其目的是让员工、用人部门和公司损失都最小(比如:补偿金、赔偿金不要全赔,走一个中间路线,员工省时间、省精力,公司省金钱、得名誉),最好哪一方都不走向仲裁或诉讼的渠道,否则,只能是“共输互害”。

(9)目前处理效果:从我们处理的结果来看,经过如此熟练的处理流程和耐心劝导、协商后,目前都能够妥善处理这些不能胜任的问题,当然劝员工主动辞退、然后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是我们使用最多的方法,还未出现过“直接辞退、不给补偿、走上仲裁”或“有证据证明不能胜任而无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类尴尬局面。

总之,在现实的企业HR管理工作中,处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事情,既要清楚法规规定,更要注重事实依据,既不能照搬法规条文,也不能满足员工的狮子大张口,也不能如某些领导那样一毛不拔,也不要迫使员工走上仲裁或诉讼的道路,要让员工和公司利益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满足,要“共赢少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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