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法学教学(精选四篇)
成人法学教学 篇1
一、传统法学教学法剖析
长期以来, 讲授式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成人法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的特点是采用灌输式, 即教师讲, 学生听。在没有理解有关原理的情况下, 让学生对案例作出分析是比较困难的, 也是不现实的。因此, 讲授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传统教学法中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 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优势, 美国法学院的教授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2]。传统的教学方法, 能保证在特定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向学生传授最多的语言信息量, 可强化学生的接受能力, 对于培养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问题也具有积极的作用。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 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相当程度的掌握, 而且有的学生还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 但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 不利于教师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3]。教师在讲授法律时, 不能不阐述这些在立法时就已经被植入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 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因而, 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得不到提高。
(二) 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讲授式教学法中, 教师过于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原理, 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 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他们大多喜欢联系古今中外的理论资料介绍、分析和评价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 而忽视对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及如何运用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概括和总结, 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4]。这种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缺失。学生往往注重理论意义上的概念、分类、性质、特点、意义等问题, 只会机械记忆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 未能真正掌握并运用它们分析实际问题的方法技巧。于是, 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一些技能, 在课堂教学中均得不到必要的训练, 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也被抹杀了。一些教师意识到这方面的不足, 尽量在讲授中引用一些事实和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 但此种方式也只是将案例作为例示加以运用, 即在讲授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以后, 举出案例加以说明和解释, 然而囿于课堂讲授的形式要求, 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却于事无补[5]。同时, 讲授式教学法过于注重法条教育, 教师较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往往追求理论讲授的精深, 缺乏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技能的培养, 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从而使培养的学生很难进入工作角色, 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此外, 讲授式教学法极少需要学生努力学习和具有创新精神, 同时学生被拘束在课堂里, 被占用的时间也非常多, 这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6]。
(三) 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讲授教学法课堂教学方法“单打一”, 基本上是教师台上讲得口干舌燥, 学生在下面记得胳膊酸手疼, 具有呆板、填鸭式、不能很好调动学生积极性的特点, 教学手段单一、呆板, 教学内容比较枯燥、抽象, 学生接受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理论和实际脱节,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则涉及较少, 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差。灌输式教学在课堂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不注重开展师生交流、师生互动, 不重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减少了学生动口、动手、动脑以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机会, 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7]。
二、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 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Socratic method) 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是美国法学教育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C.C.Langdell, 1826-1906年) 首创。到20世纪初, 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重要法学院推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经受实践考验的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为美国法学院所信服和普遍使用。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 在教学法上以苏格拉底问题讨论法 (Socratic Method) 代替传统的课堂讲授[8]。具体而言,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 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 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 在教师的引导下, 将学生带入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 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比较, 其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 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案例教学法中, 教师需要作为组织者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 这不仅要求教师拥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同时要求教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高度敏感性, 不断地从司法实践中收集和整理适宜教学的新案例。此外, 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 要求教师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分析理解能力以及反应能力以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 这就能够大大调动教师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从事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从而不断地改进教学质量, 提高教学水平, 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二) 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 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这样, 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的法律运用的训练, “像律师那样思索”, 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 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9]。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素材是教师选择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枯燥的法条、概念和理论, 因而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提高其学习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学知识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法中, 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索取知识。在此过程中, 学生必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搜集并整理有关材料, 对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自己独立设计出解决方法或途径, 并且充分说明该方法或途径的可行性。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 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的多向信息交流的开放式活动, 多角度、多层面地分析问题, 围绕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展开热烈讨论, 教师一般不发表任何意见和进行任何法学内容阐述。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 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 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学案例必然会牵涉众多法学部门及其他非法学部门的知识 (例如, 分析一个经济犯罪的案例, 就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甚至有关的具体经济业务知识等方面的问题) , 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克服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条块分割的弊病, 有助于学生形成连贯的知识体系并拓展其相关知识[10]。更为重要的是, 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次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 使学生们能够得到一定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 (如敏捷的思维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雄辩的口才能力) 的训练, 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11]。
(三) 有利于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案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实践教学模式, 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 通过阅读案例寻找规律, 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 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 又有互相辩论, 通过互动, 加深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实践能力。这种师生双方平等的、对话式的、探讨式的互动教学模式, 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探索问题的兴趣, 也锻炼了学生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法律逻辑上的思维能力和判断的能力, 从而大大提高了法科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教学模式下, 整个课堂教学呈现以学习和学生为中心的导学特征, 教师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扩散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课堂活动的主体是师生双方[12]。
三、案例教学法具体运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取得的效果, 取决于教师所准备的案例的质量、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教师适时的总结。因此, 围绕这一目的, 教师和学生必须根据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作用, 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 精心准备案例
首先, 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要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内容要能与被说明的法学原理或法律规则具有关联性。在法学教学中, 必须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选择案例, 并设定不同的案例要求。在成人法学教学中, 应多做生动、直观的案例教学的讨论。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披露中有大量现实案件, 这样教师可以分门别类地选择、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 特别注意所准备案例应该是能够解释清楚一个或数个法学理论的知识难点或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其运用。其次, 准备的案例应该具有疑难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 要提供多种处理意见, 让学生扩展思路, 在讨论中各抒己见, 去思考、比较, 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 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想模式, 从而调动学生积极性, 提高认识, 巩固相关理论知识。再次, 准备的案例应当注重推理性。一方面, 要注重案件事实的分析推理;另一方面, 也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推理, 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学生在掌握了合适的推理手段之后, 才能真正掌握法学的思维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最后, 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富有启发性。案例中蕴涵的问题并不在多, 而在于能否启发思考, 能否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因此, 在准备的案例中设计的问题应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 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 引导课堂讨论
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引导启发作用, 教师呈现案例, 提出关键性的问题。在学生讨论时, 教师应给予适当的引导, 启发学生从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去思考、去争论, 最好达到激烈辩论的效果。对学生的疑问可以进行解答, 但不能进行系统性和结论性的讲解。教师可以协助学生理清思路, 使他们的观点更能站得住脚。如果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尚不成熟, 教师可以通过提问其他同学的方式对他给予支持, 帮助他将自己的观点建立在更为扎实的基础之上。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发言, 争取让所有学生都有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 同时, 也提供了解其他人的不同观点的机会, 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 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 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 对一个复杂的案例, 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13]。同时, 在课堂讨论时, 教师也可以适时给出一些线索, 使学生注意调整自己的视角, 以便思考问题时不偏离方向。
(三) 总结案例讨论
总结案例讨论可以将整个案例教学推向高潮, 达到讲授式教学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可以使教师帮助学生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 向学生传授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使教师更准确地掌握学生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 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可以使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 使今后的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因此, 案例讨论结束后, 教师应及时总结讨论。对讨论中学生提出的各种观点, 教师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做法。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 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 对学生讨论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作出深入讲解, 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法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转型探讨论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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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问题与忧思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建设刚恢复不久,政法系统法学人才奇缺,催生了当时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繁荣。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规定本科毕业作为参试者的学历条件,一些仅有专科文凭的学生纷纷镀金进修,又引发了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泡沫化。毋庸置疑,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成人高等院校为培养政法人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法学教育的遍地开花,研究生教育的时尚化,名牌院校法学教育的规范化和质量的提升,在优胜劣态的条件下,一些成人本科院校暴露出诸多问题,从而成为法学教育的诟病。继而,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不尽人意的状况下,成人本科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界众矢之的,鞭挞其是制造法科学生次品的办学机构,废除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成人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生存重于发展的尴尬境地,其出路何在,引起了教育界的极度关注。
二、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与定位
根据中国法治教育的需求,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依然具有历史价值和社会意义,其存在不仅具有法治的工具价值,还有普法方面的本体价值,全盘否定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存在意义,难免有失偏颇。
理由如下:
首先,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根源于社会历史条件,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决定着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存在的社会价值。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上,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依然漫长。“法律教育是法律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法学教育服务于法制建设,并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法治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实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往往需要覆盖广泛的高等法学教育,维系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和运行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学教育。
其次,中国民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决定着成人本科教育院校可以成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基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应仅是法律职业者的历史使命,还需依靠国民法治观念的提高。而且,法律意识与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相辅相成,成人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失去良好的高等教育者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学习闲台,正如《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再则,一个社会的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与法学教育普及化、社会职业法治化的趋势紧密联系,法学教育应实现法律的社会化与专业化的统一。
此外,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下,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为学界争论的话题。从根本上说,法学教育的定位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决定其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也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伴随着社会条件变化而嬗变。大众教育是法治的基础,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是大众教育的延伸,没有法学的大众教育作为支柱,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就无从谈起。根据实际情况,成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宣传辅助型的法律人才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其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学的大众教育,其毕业生应当成为一支醇化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服务基层的生力军。
三、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教学与改革
成人法学本科教育虽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但要使其承载法学大众教育的历史使命,引领法学大众教育的思想走向,尚须建立完善的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制度,需要在现行的成人教育机构内实行教育资源的优化整合,并实施一系列的教学改革。
1、优化成人本科法学教育资源
构建完善的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整合成人法学本科的教育机构,并优化教育资源。现行法学教育实行分层次的教育,分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体系、自学考试法学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体系。近年来,一些法学教育的办学机构存在教育产业化、盲目发展的趋势,为了保证质量,法学教育应当向集约化、质量化和效益化发展,撤并一些质量低劣、非正规的法学机构,诸如各类高等院校举办的职大、业大、函大、夜大和网大。同时,为了保证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将全部师资致力于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应独立发展,改变以前成人法学本科教育成为普通高等院校的附属办学机构的做法,取消其成人本科法学教育、自学考试辅助教育的办学权力,仅保留具有办学规模和成人教育经验的电视大学、教育学院和政法类的成人院校,也可以将它们整合、改制为普通类高等院校,并规定其承担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任务,将那些被撤销的教育机构重新组合为职业类技术学院。国家应当出台相关规范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指导性文件,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成人本科教育资源上的优化组合,并整合普通高等院校与成人高等院校的教学设施、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网上资源等教育资源,建立教育资源和网上资源共享闲台,确保成人法学本科的教育资源得到切实保障。
2、开展教材体系和课程设置的改革
教材体系和课程设置是学生直接获取知识的重要载体,合理编排教材和设置课程体系是提升成人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各成人院校的教材体系和课程设置存在无序、失范甚至混乱的现象。成人学生的学习特点决定了其获取知识应是趋向实用型的求知方式,应实行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传授知识和职业培养的统一,体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结合,法律解释与案例分析的结合。据此,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教材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制订一套统一的权威教材,做到编排合理、学说权威、通俗易懂、案例经典,并实行学科之间的渗透,以增强学生的就业、择业和创业的能力。
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分析 篇3
【关键词】成人法学教育;教育环境;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社会价值观的变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学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决定了法学教育制度设置也应有所差异,因此分析法学教育的环境有利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恢复与发展起来的。当时的法学发展主要是量的变化,从无到有,从有到多,至于深层次的法律制度拷问和法理思想的传承很少受到关注,又加上长期受苏联专制法学的影响,我国形成了只有法律没有法学的境况。随着信息时代的推进,国际化和民主化席卷了整个世界,主宰了政治和法学的话语权。我们再用20世纪的观点和思想发展我们的法学,就显得迂腐和冥顽了。世界在变,现有法学教育环境也随之变化,我们法学教育制度的设置也应当应和与革新。
一、民主的实质推进和法治文化环境的形成
如果说以制定律条为主的形式上的法治和民主,是从1997年十五大之后官方正式确定的。那么实质上民主和法治应该是近年来的事。
法学语境下,拷量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准,不能看是否具有了一定数量的立法和各种冠有立法名目的规章制度,更不是看执政党的口号和官话,而是看民众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国家的事务是否有广泛的民众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官员和行政是否受到法定的约束和规范,国内是否具有浓厚的民主气质和法治文化。依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说我们没有法治和民主,但可以乐观地看到至从十七大以后我们正逐步地走向民主和法治,这种进步不是形式上的,而是实质上的真正地推进。
胡锦涛在纪念建党九十周年的讲话代表了执政党在推进民主和法治的跨越式发展,建立开明政治、民享民治、充分参与和行使国家权利建设上的决心和真诚。这不是简单的口号和唱高调。从一系列法治事件的反映上,可以看到我们的执政党是真诚地希望建设好法治、构建和谐的民主社会。
从民间来看,对民主的讨论也是如火如荼,而这以前是不被允许的,只能按照政党统治的一套逻辑和语言行事。点击代表我国法学前沿和主导官方态度的中国社会社科院“社科苑”网站,可以看到很多公开大胆讨论民主模式、民主改革的文章和言论。这犹如英国、德国等西欧民主国家的民主管窥:热闹的公开讨论和公开的意见表达。这是民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大的政治、法治环境发生了变革,法学教育也要改革:这种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根本式的革新。涉及到教育理念的革新、法学教育定位的变革、教育模式的变革等。
孙宪忠教授指出:目前很多大学的法学教科书,其中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关于公共权力的分工制衡、中国的民权、法律的本质、中外法律的比较等方面的基本理论还在不断演绎着过去那种法学中的政治套话或假话,而不顾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变以及党、国家和人民在思想观念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不顾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学理念的进步,也不顾及人民群众内心的声音。我国已经进入了民法社会和民权社会,人民对于权利和平等的渴望,对建设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向往比任何时候都更强烈,可以说民间民主法治的文化环境已经初具雏形。过去那种把法律作为可以随意拿捏工具的观念,在社会上已经难以立足了。当法学以真正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文化进入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法学需要以自己真正的面目展现于社会,而法学教育就担负着传承法理,讲述法律真相的任务。
目前,我们的参政水平处于中等,还需要提高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这就需要学习法律与政治的相关知识,加强对民主、平等和秩序的理解,提高理论和认识水平,而这个任务一定程度上需要落实和贯彻在成人法学教育中。也就是说成人法学教育也必须承担传承法学美德的重任。
二、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
英国戴维·赫尔德等学者在《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一书中提出:全球化是一个(或者一组)体现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变革的过程——可以根据它们的广度、强度、速度以及影响来加以衡量——产生了跨大陆或者区域间的流动以及活动、交往和权力实施的网络。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来解读时,是指“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了超国家的、超国界的、全球性的力量在行动。”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全球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或者压力,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如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商贸、民事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行事。与此同时,中国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需要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
在国家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立法观念也应当革新,立法要求具有开放性、多元化和民主化。开放性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是公开的,以便于民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公开化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状况不能适应立法国际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在立法的过程中,公民发表的意见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也应当看到过多的情绪宣泄、谩骂和指责,甚至只考虑自己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是基于对法律制度的理性思考,更没有放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考虑我国的立法处境和所处的态势。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立法中,首先一定要求应当满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一系列要求,然后在这个框架内才能针对自己国内的实际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选择,如果不理解和不熟悉这种规则,关起门来固执地认为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也不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我们现在也应当采用盗版加仿制的策略,以节省发展经济的成本。殊不知现在的国际化趋势下,规则不允许这样。
为此,当前法律教育的重点应当是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对现有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突出问题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适应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总体发展的宏观需求,确立全球化发展需要的法律教育新模式,培养一大批既能处理国际化问题,又能对法理有较深理解的人才,才能应当国际化和开放性趋势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很大一部分趋向于法律职业实用性人才的培养,所谓实用性人才无非是懂得法条,能够适应,帮助当事人处理案件的事务性人才。其实这种趋向不能过头,法律人才更多的内涵应当是对制度能够独立判断和思考的理性人,不能只是工匠型人才。国家法治和民主的推进更多需要的是批评性和批判性法律人才,不能培养的都是可以任意拿捏的小绵羊。以此反思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成人法学教育大一统实行的都是法条灌输和案例分析型教育方式,淡化甚至放弃了法理和批评性的教育。有些学者甚而为政治是瞻,费劲所思地为政党歌功颂德,没有丝毫的自然法理性,如果把这种理论灌输给学生,只能培养新时代的奴才。立法的国际化和开放性也要求民众能够以法治理性人的身份,对立法提出合理化诉求和建议,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平等性,普法性的浅层次教育没有办法满足这一需求,作为高等教育补充的成人教育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的成人法学教育急需改革,需要新气象和新模式。
三、经济环境变化引起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化
早期的计划经济已经被扔到历史的垃圾堆,以成本效益为基础的市场调解深入到生活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市场的国家化更加深了市场需求对产品供给的影响作用,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化引入改变了人才培养的模式。
所谓法学教育的市场化是指法学教育必须贴近人才市场的客观需要,并且法学教育机构本身要有市场观念和市场运作的能力,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和生产对路的产品。市场化的法学教育要求各个法学院走出校门,洞察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理念和运作模式,帮助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前景。法学教育的市场化要求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教育者具备营销意识,向法律需求市场投放合格的法学教育产品,甚至还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了市场,但是这个市场因为就业分配制,只能称为半个市场。培养的法律人才基本上面向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走向市场,自由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模式都是按照教育部的版本进行,法理上基本上采用苏联式的逻辑,并没有真正接受自然法的基本价值和体系,换句话说,那时候的法学教育大部分是政策教育和统治模式教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随着国际化和信息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我们的法学走向真正的法学,沿用国际上公认的自然法理对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工作进行改造,民主、平等、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宪政和限权的思想成为公民政治意识的主流,那种蒙蔽人民肆意行政的官僚化作风也有所收敛。法学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就业也逐步走向市场化。可以说国际化、民主化和市场化正在主宰着法学教育的市场。这种变革塑造着法学教育的革新,无视和冷漠地对待这种变化只能被市场所淘汰。
法学教育受市场经济的积极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大大增加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并将有力地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必将对法学教育的专业结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和优化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将会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学校内部管理以及招生、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变革。
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在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中,要按照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关于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的要求,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行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与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并举并重的原则,根据办学条件,既可办本、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又可办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同时争取电大、函授、自考助学等多种办学形式,加快培养法律人才的步伐的要求,深刻地考察和领悟市场对现有法学教育的需求,革新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
四、结论
我国法学教育开办30多年,在普通高校、职业性政法院校等各种办学主体努力下,培养的法律人才济济,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的环境发生了变革,这种变化为传统的法学教育,尤其是对没有太大社会竞争力的成人法学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必须深刻领悟成人法学教育的环境变化,变革成人法学教育的思想,并在对高等成人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整体战略规划的基础上,革新旧的不适应新环境的教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法学家如何能讲真话?[N].法制日报,2011-7-24.
成人法学教学 篇4
一、目前我国成人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将案例教学混同于举例教学法或判例教学法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 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 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 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 具有丰富的内涵, 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案例教学法不等于举例说明,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 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 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讨来实现的;而举例在教学讨论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 通常是用来说明所讲解内容。其次, 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自我学习, 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举例则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法。最后, 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另外, 案例教学法也不是判例教学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法院审判案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 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教学的效果如何, 首先取决于案例的选择。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教师一般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 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选择合适的案例的。然而, 目前我国很多大学法律教师并没有司法实践的体验, 更谈不上法律运作的技巧。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教师选择案例的途径较为单一, 一般都是从专门编写的部门法案例教程辅导书中选取, 或者干脆根据要传授的内容自己想象编造。案例教程是为教师讲授而准备的, 其编辑思路是以典型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核心条文, 但却忽视了在司法审判、诉讼中如何寻找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技术运作, 因此它还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指导。
(三) 组织实施过程名不符实
在目前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中, 还出现有这样一些情形: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引用了案例, 但教学方式依然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只把案例呈现给学生, 教师不引导、不总结, 甘做“甩手掌柜”;还有些教师把案例教学当作讲故事, 招呼学生漫无边际的议论一番, 并未把握问题的实质。这些情形集中反映出信息技术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过程不了解。
(四) 评价环节缺失或不到位
评价不是完成某种任务, 而是一种持续的过程, 它是教与学主要的、本质的、综合的一个组成部分, 贯穿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然而,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 有些教师往往缺乏对学生学习的整个过程进行及时、到位的评价,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讨论案例, 但对学生得出的结论不做评价;第二, 教师只关注分析结果, 不去考量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科学、合理;第三, 教师不能及时纠正学生讨论过程中的偏颇思想;第四, 教师点评、总结案例时, 缺乏全面的分析。这些不足将影响学生的深度学习和教学目标的达成。
二、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
(一) 正确认识案例教学
1. 案例教学最早由古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 在19世
纪后期在哈佛大学得到应用, 最终发展成为普通法系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 被学界成为“哈佛模式”。虽然案例教学在英美国家的流行与其判例法体系相关, 但是并不能否认案例教学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中的可行性。案例教学融入了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原则和规则、程序和事实, 它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融入法学案例中, 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的过程中, 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律学科理论与专业知识。二是通过对法律案例剖析、追问的过程, 养成学生反思实践问题的精神, 提高反思实践问题的意识, 掌握反思的方法与技能, 提高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2. 坚持案例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当前的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 案例教学是对于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补充, 是法学教育灵活化、贴近实践的途径;其次, 案例在教学中具有巩固和深化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对于系统知识的再次、灵活运用, 对于学生理解和记忆系统知识具有很好的效果;再次, 案例教学对于学生将理论用于实践的能力有很好的提高作用, 有助于学生分析能力的锻炼。
(二) 案例教学的模式选择
1. 课堂讨论模式。
这种方法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 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集合到一起, 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 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 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 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 甚至对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课堂讨论模式这样进行:将一堂课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用三分之一的时间专门讲授课程中的基本问题, 如概念、特征、原则等, 这阶段也可以系统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阶段是利用三分之一时间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疑难案例, 然后让全班同学讨论, 尤其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 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 甚至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辩论, 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三阶段利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归纳总结, 点评各学生观点, 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
2. 多媒体教学模式。
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而在信息化环境下, 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中披露有大量现实案件, 利用网络的海量信息及强大的检索功能, 教师可以精选最近发生的典型案例, 通过多媒体网络连接的方式在课堂中展示。如可以通过互联网, 利用“今日说法”及各地方电视台法制栏目中与该课程相关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将这些最新的案例和学术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这样做, 如果运用得当, 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 活跃课堂气氛, 而且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造能力, 并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信息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从而实现最优化的学习目标。
3. 模拟法庭模式。
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 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实践操作能力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 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 正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好课堂。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于实践, 这是学生全面参与模拟诉讼活动, 扮演各种诉讼角色, 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的综合“演习”。
4. 观摩审判模式。
这种模式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 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 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 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 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 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 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 可适当要求学生说说观感体会, 并进行总结点评, 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 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成人法学教育如何运用案例教学
(一) 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
在处理案例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的关系时,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案例教学并不排斥传统的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与其说是对于传统教学方式的改革, 不如说是对其的有力补充。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的特征使得传统的体系化知识教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居于主要地位。但是,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只有付诸实施, 法律才能实现其价值, 因此, 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而案例教学是提高这种能力的有效途径。正如在前面所言, 通过案例教学, 学生可以进一步巩固其已掌握的系统化知识, 并学会如何将系统化的知识灵活运用。
案例源于现实, 在单一案例中, 往往涉及不同的部门法, 跨越实体法和程序法, 打破了既存的知识体系, 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功底和很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因此, 案例课程需要事先的基础知识的铺垫, 在开设案例课之前, 需要先进行系统的基础知识的教授。必须处理好案例教学与基础知识的继承关系。
(二) 摆正教师与学生的位置
传统系统化教学中课堂模式中以教师讲授、学生聆听为主, 案例教学的课堂与传统模式有很大区别, 需要教师和学生角色的变化。案例教学开拓学生思路, 以学生的思考和分析为主, 需要学生以更积极的角色介入到教学活动当中, 而教师则要更侧重于一个引导的角色。有学者总结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做到“五要”和“五不要”。“五要”为:要选择得体的教学案例;要充分了解案例的主题;要准确把握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要全面主导案例讨论;要注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五不要”为:不要用案例教学取代其他教学方法;不要成为讨论的中心;不要轻易给出答案;不要去证实某种观点, 案例不是实证, 鼓励不同的观点和评价;不要将案例分析当成概念阐述。
这种教师角色的转换对于教师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在理论知识方面, 需要加强教师的全面地理论知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在综合与分析能力上, 不仅在课堂上需要总结学生的观点, 而且在课前的案例选定过程中做好充足的准备;在应变和引导能力, 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角, 但是需要控制和调节学生的讨论进程, 并对学生的反映进行灵活应变, 适当引导以使案例教学能顺利、有序、高效率的进行。
(三) 做好案例教学设计
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1. 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 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一个好的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 从法学教育来讲, 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案例应当具有真实性、典型性, 典型案例最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 真实性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案例应具有启发性和可辩性。这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性, 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3) 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案例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 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案例的选择不能一味考虑趣味性, 要考虑它的目的性。
2. 课堂讲授的技巧:
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 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 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 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 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 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 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 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 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四) 案例讨论后的点评总结
案例讨论结束后, 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确定某个案例的参考答案;无法确定标准答案的, 应确定倾向性的意见。重点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 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 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 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 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 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 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 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 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 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参考文献
[1]周一平, 周郴保.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 (5) .
[2]张晓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高等职业教育, 2009, (5) .
[3]张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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