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经典杜邦财务分析案例(精选6篇)
篇1:经典杜邦财务分析案例
第五章 杜邦公司案例分析
1、你的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差异化程度如何?差异化的基础是什么?
杜邦的农药产品差异化程度很高,最近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其在2007年研究出来的含有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成分的杀虫剂。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获得2007年布莱顿最具创意化学奖,并且被《研究和开发》杂志评为2008年上市的100种最具创新的新产品之
一。这种新型杀虫剂一上市便获得了如此高的评价,证明了其差异化程度很高。
差异化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卓越的品质:Rynaxypyr杀幼虫活性高、持效期长,在害虫发生前期使用,能有效阻止害虫种群的建立,最大限度增加作物产量。在作物生长过程中使用,能使害虫迅速停止取食,它持效期长且极耐雨水冲刷,能迅速并持续地保护作物。由此可见,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在耐久性和可靠性方面十分突出。
2.卓越的创新:①在推荐用药剂量下,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小。高温、碱性和紫外光会加速它的降解,产生无毒性的降解物。该系列杀虫剂产品对非靶标生物如鸟、鱼、哺乳动物、蚯蚓、微生物、藻类以及其它植物,还有许多非靶标节肢动物影响也非常小。因此,这种杀虫剂的低毒环保是一大创新。
②在全球18个国家所做的4000多个试验中,没有发现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与现有的任何其他种类杀虫剂存在交互抗性,因此仍能够有效控制那些已对其它种类杀虫剂产生抗性的害虫。这表明,Rynaxypyr(氯虫苯甲酰胺)成分十分独特,非常适合害虫综合治理和抗性治理。
2、你的公司对细分市场的战略是什么?如果他对市场进行细分,那么细分的原则是什么? 杜邦公司采用高度细分市场的方法,为每一个细分市场提供不同的产品。例如杜邦的尼龙材质工程塑料,包括Zytel尼龙树脂,Zytel HTN聚酰胺树脂,Zytel PLUS尼龙树脂,Zytel RS可再生资源尼龙树脂以及Minlon 矿物增强尼龙树脂五大类,上百种型号的产品。这些产品广泛地应用于航空航天、设备、汽车、消费品、电气、电子、工业品、运动用品等行业。
杜邦公司对尼龙材质的工程塑料的市场细分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
1.可赢利性:例如,用某种工程塑料做零件替代金属零件不但减轻了汽车的重量(汽车塑化还可以产生节能减排的效益),而且在稳定性方面十分可靠,生产成本不断降低。这就使得汽车厂商对这种工程塑料的需求不断增加,这给企业带来了长期的利益。
2.可区分性:这些工程塑料拥有特殊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包括强度、韧性、抗化学性和耐高温性能,以及易于注塑和挤出的加工性能等等。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对于工程塑料在性能方面的要求不同,因此杜邦公司开发出了各种各样的工程塑料,以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3、你的公司拥有什么样独特的企业竞争力?(运用上一章职能层战略单元所获得的信息回答这一问题。)效率、创新、客户响应或这些要素的综合是你的公司的主要驱动力量吗? 安全性与可持续性是杜邦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并且是杜邦在中国本土发展以来,一直坚持的理念。效率、创新、客户响应是杜邦公司的主要驱动力量。杜邦公司历来重视研究开发,拥有多项专利和重大发明,注重知识的更新与利用。杜邦新的经营战略是:运用独特的技术情报,选取最佳销路的商品,强力开拓国际市场;发展传统特长商品,发展新的产品品种,争取巨额利润,这是客户响应的表现。
4、你的公司的基本商业模式是什么?它是如何通过业务层战略实施这一模式的?
杜邦公司作为化工业的龙头,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转型成为致力于以科学为基础提高人类生活品质的企业。其基本商业模式为:通过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包括生物科技、精细化工、食物等领域的具有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它专注于通过科技创新保持高度的产品差异化,为客户提供其他竞争者所不能够提供的新产品,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杜邦的顾客群体遍及全球的众多领域,但都有着与杜邦相同的价值理念,即安全、健康、环境友好。同时杜邦的核心竞争力是十分显著的,即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已深深扎根于杜邦的企业文化之中,是杜邦的立足之本,这是其他竞争者难以模仿和超越的。
根据这一商业模式,杜邦公司采取了差异化战略来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产品的差异化主要来源于品质、创新及客户响应这三个方面。杜邦的差异化主要来源于产品的创新。杜邦以科技起家,创新是其核心竞争优势所在。目前,杜邦公司的核心技术已经涵盖化学品、聚合物、生产过程科学和工艺,以及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等诸多领域。杜邦每年在研究和开发上的投入高达10多亿美元。正是通过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与支持,杜邦才形成了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满足顾客的需求同时,也保证了较高的盈利能力。
5、你的公司所选择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层战略的优势和缺陷是什么?
杜邦公司所选择的商业模式是以卓越的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去满足顾客对于高科技产品的差异化需求。而杜邦选择差异化作为业务层战略的目标是通过创造一种顾客认为重要的有差别的或独特的产品(商品或服务)来获得竞争优势。
在这样的商业模式和业务层战略下的优势具有以下几点:
1、杜邦所研制的高科技产品具有创新性,领先于其它行业的高性能产品,使得顾客的品牌忠诚度较高;
2、因为具有差异化使得杜邦在市场上获得价格优势,使得供应商的讨价能力影响减少;
3、杜邦的提供的®® 都是独特的产品,如:杜邦tedlar薄膜,solametpv 701太阳能导电浆料产品。这些产品的独特性很有力地控制着购买者,使出现强大购买者的机率大大减少;
4、由于差异化战略的投入成本高,杜邦公司产品独特性以及客户忠诚度构成了竞争者进入这一行业的壁垒。
当然,有优势之余,差异化的战略也给杜邦公司带来了某些方面的弱势:
1、杜邦公司也面临着替代产品的威胁;
2、行动迅速的竞争对手对差异化企业的模仿和复制,的导致竞争加大。例如: 3M公司生产的绝缘纸就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杜邦绝缘纸的有力竞争者。在竞争激烈的今天,随着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品牌忠诚度的维持也有所下降。
7.你的公司选择哪一种投资战略支持自己的基本战略?这一战略如何配合公司在产业中的竞争地位和产业生命周期的具体阶段?
杜邦公司在中国的三大投资战略包括:
1)将更多的地区业务总部迁至中国大陆。
过去几年,杜邦已有系统地将一些业务的中心迁至中国。
据了解,过去几年,杜邦在华投资规模继续扩张,并进入了一些新的领域。在食品与营养方面,杜邦的先锋种业在山东省莱州市建立了一个合资企业;杜邦全球合资企业Solae公司在华成立了独资的杜邦郑州蛋白有限公司和合资企业杜邦双汇(漯河)蛋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杜邦-旭化成(张家港)聚甲醛有限公司破土动工;杜邦工程塑料部设在深圳的技术中心开始运作。2003年初,杜邦又为包装用塑料和工业用树脂部以及工程塑料部在华的新生产设施举行了奠基庆典。
2)实施“中国15”计划,加速培养优秀本地人才。
查布朗介绍说,目前杜邦正在实施一个名为“中国15”的人才培养计划,由总部出资为杜邦中国公司聘请1 5位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各种重要职务,直接支持中国的业务发展。
3)早期投资策略:区域分散,以便充分了解终端市场
杜邦投资中国的策略大致如此:厂房尽量设在贴近客户的地方,在众多领域、众多地点进行广泛投资,这样做是为了能够使公司业务可以更好地符合中国市场的需要;每一个投资项目可能都不是很大,但一定要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这样能够使公司更充分地了解本地市场和合作伙伴;北到长春,南至深圳,投资区域非常分散,使公司对最终市场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杜邦通过这样一些小项目的不断积累,既保证了杜邦中国能够有一个比较适当的规模,也为其随后的一些大中型项目投资做好了准备工作。
4)近期投资策略:更加集中、规模越来越大。
从杜邦近年来的最新的一些投资动向来看,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前期投资战略使命的阶段性完结,其在中国的投资战略已经开始进行调整、升级,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杜邦在山东省东营经济开发区建立了世界级的钛白粉生产基地,总投资额将超过10亿美元,计划于2010年投产,初期年产20万吨钛白粉,这将是中国最大、世界领先的钛白粉生产企业。这表明杜邦前中国区总裁查布朗一直在中国坚持的“小步快跑”投资战略正在改变。同时,在投资区域上,更加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
杜邦公司的投资战略是如何配合其在产业中的竞争地位和产业生命周期的具体阶段的: 杜邦公司的投资战略能够非常良好地配合其在产业中的竞争地位。这是因为杜邦公司在刚刚进入中国时,对中国市场并不了解,因此采取分散的区域投资方式,这样能够更加快速地收集到顾客的反馈信息,使得公司对终端市场的需求具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杜邦公司不但增强科技投入力度,同时积极收集市场需求,这对于当时才刚刚进入中国的杜邦公司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这样的投资战略使得还处于初创期的杜邦中国逐渐积累了客户需求信息,完成了产品差异化的准备,在各个细分市场上逐步建立了客户忠诚度。
当杜邦公司对中国的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杜邦公司开始将投资方式转变为集中型的、规模更大的投资,如在山东省建立中国最大、世界领先的钛白粉生产企业。此时杜邦中国正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稳步上升,并且提高生产技术,降低成本,以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的方法来争取竞争优势。
杜邦结合本地化和全球化,采取了立足本土市场的国际化投资战略,先融入中国市场,默声做一个中国企业,从一般性生产项目的导入,到研发中心的建立;从满足本地需求,到面向全球市场;从壮大“四肢”,到健全“头脑”,杜邦公司在华投资战略奏响“步步高”。
8、怎样才能改善商业模式和业务层战略、提高竞争优势?
杜邦的差异化战略虽然可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但是市场细分越来越细,在采取差异化侧路的企业中,只有抢在竞争对手前面把产品推向试产的企业才能获得优势,而快速的响应顾客的竞争战略能够获得市场优势。快速发现顾客的需求,快速研发产品,快速制造产品,快速物流配送等环节构成了快速响应顾客的机制。
首先,树立快速响应的客户需求的理念,在思想观念上要牢固快速响应顾客的理念。其次是增强企业领导人的市场预见力和执行力,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把握现代科技发展前沿的新动向。再者是确立新产品快速研发机制,建立与速度竞争要求相适应的企业科研管理体制和研发工作流程,缩短新产品研发时间。然后,构建柔性制造体系,根据顾客需求迅速调整产品生产线。最后是构建快速响应顾客的物流供应链系统,积极配合提高企业快速响应顾客的能力。
篇2:经典杜邦财务分析案例
1)杜邦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如何适应环境变化的?
答、伴随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环境变得日趋复杂,杜邦公司的组织结构由集权的刚性结构逐渐演变为分权的具有柔性和适应性的组织结构,并在分权基础上实施有效控制。
2)论述杜邦公司各发展阶段组织结构的模式及各种模式的优势和局限。
答、19世纪中期,采用直线制组织结构。优点:决策迅速、指挥统一;缺点:经验式管理缺乏专业性,经营效率取决于企业家的胆识、能力和精力。20世纪初,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优点:权力高度集中,实行统一指挥、垂直领导和专业分工原则,秩序井然、职责清楚、效率显著提高;缺点:不适合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企业,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弱。
3)简述杜邦公司20世纪60年代组织变革的意义和阻力。
答、杜邦公司20世纪60年代组织变革在于冲破传统家族制管理体制的束缚,采用社会化的股份公司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避免没有才能的家族成员进入管理层,并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拔有突出才能的人担任高层领导工作。阻力主要来自杜邦家族成员的抵制以至反抗。?
4)结合杜邦公司的实例谈谈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如何打破家族化或简单合伙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答:杜邦公司20世纪60年代的组织变革历程具有普遍意义,是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道路上必须经历的过程。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家族制企业或家族色彩很重的合伙制企业,这些企业在经历了一次创业获得成功之后,在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面临着创业者需要蜕变为职业管理者、建立专业化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以及高管人员离职、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难以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等突出的控制问题。这实质上的这类企业二次创业过程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必须跨越的堑壕。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在二次创业过程中需要打破家族化或简单合伙制财产组织形式,建立规范的具有社会性的股份公司制即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份公司制将为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制度基础,使其能够在规范的制度平台上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
杜邦公司案例分析
1.杜邦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如何适应环境变化的?
单人决策式经营
19世纪中叶时,由于公司规模不大,产品单一,产品质量优势突显,产品市场较为简单,公司采取经验化管理方式,加上亨利拥有的绝对旺盛的精力,一个人的决策管理足够维持整个公司的运作。
在亨利的时代,这种单人决策式的经营基本上是成功的。这主要是因为:(1)公司规模不大,直到1902年合资时才2400万美元的资产;(2)经营产品比较单一,基本上是火药;(3)公司产品质量占据绝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超越;(4)市场变化不甚复杂。
优点是董事长一人决定公司的决策,权利集中统一,有利于对公司全方位的了解与统一管理,而且纪律严明,秩序井然
但是董事长工作任务相当繁重,需要有非凡的精力。而且一个人的目光毕竟有限,看不到多方位的市场信息与需求,做决策的时候难免会有失偏颇造成损失。一旦领导者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难以适应变化的市场,不具备科学性。
集团式经营
后来时代变了,公司规模扩大,竞争压力加大,加上接任者没有亨利旺盛的精力,公司日益衰败,后来三堂兄弟设计了职能式经营的管理体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建立了“执行委员会”,由于在集团式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实行统一指挥、垂直领导和专业分工的原则,所以秩序井然,职责清楚,效率显著提高,大大促进了杜邦公司的发展。这是其优势所在。
但是缺点是组织结构没有弹性,不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改变商品流通,公司决策人员与市场接触甚少,并没有完全了解市场行情。
对企业成长缺乏适应力,权力高度集中,体制过于死板,企业管理缺乏灵活性,无法充分发挥员工的才能。
充分适应市场的多分部体制
企业向多元化发展,但是由于通货膨胀,并且杜邦公司原有组织对企业成长缺乏适应力,导致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组织结构设置的原则,创造了一个多分部的组织结构。设立了各分部,在各分部下,又有具体的职能部门。各分部是独立核算单位。各分部在市场活动时,通过协调供给者到消费者的流量,使生产和销售一体化,从而使生产和市场需求建立密切联系。高层管理人员总部监督这些多功能的分部,使协调发展。最高管理层摆脱了日常性经营事务,把精力集中在考虑全局性的战略发展问题上,研究与制定公司的各项政策。
但是缺点是分部过多,有事难免会出现人浮于事,袖手旁观或越俎代庖的现象,主要的对下层的管理是一个问题。其缺陷在于整体性加强的同时,不利于企业的全方位发展,不能长期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蓝图,各部门的经理过于独立,以致有些情况连执行委员会都不了解,影响了正常经管。
“三头马车式”的体制
后来,杜邦公司战略是:运用独特的技术情报,选取最佳销路的商品,强力开拓国际市场;发展传统特长商品,开发新的产品品种,稳住国内势力范围,争取巨额利润。并且企业内部分出三个大方向的领导,杜邦家族成员也不再一直占据着头等位置,由于环境越来越复杂,管理者知识需求越来越丰富,这样可以使主要决策者能够有足够的只是储备来面对公司运营的大风大浪。优势在于更好的适应了市场发展变化,使得决策科学化。打破了原有家族式经管。
缺点是三个主要管理人员意见能否统一比较的困难,最好要做好沟通工作。也有可能导致家族财产外溢,引发家族内部矛盾
杜邦公司60年代组织变革的意义
①打破传统家族式经营模式,聘用职业经理人等专业化人才,实现单人决策到集体领导的完全过渡,企业决策与执行分开,“三驾马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又互补。使得企业得以有效管理内部复杂的组织结构,面对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市场份额的扩大,不断顺应时代的发展。
②“三驾马车式”经营模式的首创为全球其他企业提供了企业组织管理模式转型的模板。对企业管理理论及全球企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但这次组织变革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阻力在于:
内部:①长期的家族化的经营,家族内部的矛盾尖锐化,阻力重重;
②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繁杂,面对危机,企业内部矛盾。
外部:①市场的多变性,时代变迁,企业前途未知;
②企业竞争者及舆论传媒等的批判。
4.结合杜邦公司的实例谈谈我国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如何打破家族化或简单合伙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相较于杜邦公司,同样是白手起家,同样是单人决策的经营体制,为什么我们的企业就得不到向杜邦公司的效果呢?中国许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受中国传统特色的影响,“企业即家,家即企业”的特征还十分明显,企业资产和家庭财产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企业的盈利或亏损完全由家庭成员承担;创业家族具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成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都由家族内部人员掌控;在用人方面,往往是有“世袭制”的特征,因此富二代、富三代们总难逃衰落的命运。这种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下的潮流,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迫在眉睫。
现在随着世界经济走向生命科技时代,人们更加重视身体健康、生活品质,杜邦开始全面向生物科技企业转型,将生物科技融入过去已经拥有的一些技术中去,通过杂交、嫁接产生更多的既利于环保、又有利于健康的新科学生活解决方案。从杜邦在美国的发展史可以清晰探知:美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杜邦,杜邦就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杜邦,所以在生命科技时代,杜邦正在以知识密集的方法来解决人类的生存和生活问题,以最少的资源去创造最高的价值,这必将引发一场新的科技与工业革命。而我们的知识水平还没达到更高的层次,缺乏科技含量和科技创新,从而使我们的企业缺乏更有效的经营管理。
首先,我们必须变革家族企业的产权结构,实行股份制改造,建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股份制企业是中国私营、乡镇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建立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按市场规律办事,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依据所持有的股份参加股东大会,而企业聘用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进行管理。股份持有者凭借公司的盈利获得利益,除非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企业所有者,否则不得参与企业的战略与决策。
建立以“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为基本原理的多分部管理体制
以企业产品为向导建立分部,每分部下建立独立的会计、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职能部门。分部领导者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各分部需充分把握市场动态,实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真正实现生产与销售一体化。而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则致力于研究企业的长足发展,制定全局性发展战略,不必事事亲力亲为。
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体制
公司权利可以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行使,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不能重复任职;对涉及员工利益的决策要建立公司与工会的平等协商机制,保证公司中每个人都有权利,也受人监督。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及监督制度与升迁制度
股份持有者的利益与公司效益直接挂钩,董事会董事对企业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以绩效为考核指标,若管理者在职较长时间未给公司带来一定效益则考虑将其调职。反之,有一定专业才能且在岗位上发挥优势者予以升职机会。
改善用人体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
家族企业的用人机制主要是特殊主义规则,这种规则不利于企业吸收和利用社会人才,也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今天,家族企业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这也是杜邦公司最看重的),任用贤才,想方设法提高员工满意程度。这种机制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企业内部建立员工持股制度,鼓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入股,这样既能激励又能约束人才,有利于人才的稳定和潜力的发挥。
打造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企业文化,创建自己的品牌
正如杜邦公司,在至今为止的200多年里一路走来,以自己的专业和信誉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我国的私营、乡镇企业在做大、做多的同时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打造一流的现代企业。
推测目前杜邦公司组织结构模式是什么?
“未来的企业组织将不再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结构,而会逐步向扁平式结构演进”。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的观点超前而准确,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对管理的冲击使得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扁平。信息和通讯技术对管理的冲击在组织结构方面的集中表现是减少层次和压缩规模。扁平结构的益处之一就是减少了决策和行动之间的时间延迟,加快了对市场动态变化的反应。
现在是全球化经济时代,杜邦公司也将经营的触角伸向全球,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管理好这些公司,处理好公司与当地的文化氛围很重要。近年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跨国公司采取了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根据各自不同的区位优势分布于全球各地,把所有分支机构联结成统一的一体化进行经营和管理,形成联系日益紧密的全球网络。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一些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形式的进行了大量的调整,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大幅度减少了管理层次,使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从金字塔式的等级制不断向网络型的模式转变,由此应运而生的网络管理体制不仅更利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充分利用各地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发展自己,而且使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能够服务于企业的全球发展战略。
阶段五:网络化组织结构。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鉴于知识经济网络化、数字化的特点,杜邦公司从“模块”的角度对企业重新审视。模块组合强调各模块相对独立地运作于各自的市场,根据各自市场来自竞争者、顾客等方面的变化进行调整,而企业其他各部分可以无须调整,从而具有了灵活、应变、抗风险性。模块组合把企业的营销部门和经营业务部门划分为多个规模较小的经营业务部门并受总部统一管理,其结果是管理组织结构正在变“扁”变“瘦”,综合性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形成网络性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网络化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结构网络化和企业间结构网络化。企业内部结构的网络化是指在企业内部打破部门界限,各部门及成员以网络形式相互连接,使信息和知识在企业内快速传播,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杰克•韦尔奇曾致力于公司内部的无边界化,无边界化使内部沟通畅通无阻,极大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间结构网络化包括纵向网络和横向网络,纵向网络即由行业中处于价值链不同环节的企业共同组成的网络型组织,例如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等上下游企业之间组成的网络,如通用汽车公司和丰田汽车公司就分别构建了一个由众多供应商和分销商组成的垂直型网络。这种网络关系打破了传统企业间明确的组织界限,大大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对市场的响应速度。横向网络指由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所组成的网络。这些企业之间发生着业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依存。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日本的财团体制,大型制造企业、金融企业和综合商社之间在股权上相互关联,管理上相互参与,资源上共享,在重大战略决策上采取集体行动,各方之间保持着长期和紧密的联系。
篇3:经典杜邦财务分析案例
1. 传统杜邦分析体系概述
杜邦分析体系, 因其最初由美国杜邦公司成功应用, 所以得名。杜邦分析体系是利用各主要财务比率指标间的内在联系, 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进行综合系统分析评价的方法。该体系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龙头, 以资产净利率和权益乘数为核心, 重点揭示企业获利能力及权益乘数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以及各相关指标间的相互影响作用关系。
杜邦分析法中的几种主要的财务指标关系为:
权益净利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
总资产净利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
权益乘数=1÷ (1-资产负债率)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净额÷资产平均净值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净利润=销售收入净额-成本总额+其它利润-所得税
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成本总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 传统杜邦分析体系的驱动因素
杜邦分析法有助于企业管理层更加清晰地看到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决定因素, 以及销售净利润率与总资产周转率、债务比率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 给管理层提供了一张明晰的考察公司资产管理效率和是否最大化股东投资回报的路线图。
(1) 从杜邦体系图可以看出, 净资产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极强、最有代表性的财务比率, 它是杜邦体系的核心。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净资产收益率正是反映了股东投入资金的获利能力, 这一比率反映了企业筹资、投资和生产营运等各方面经营活动的效率。
(2) 权益乘数主要反映了企业的筹资情况, 即企业的资金来源结构如何, 同时也揭示了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3) 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了企业获利能力的一个重要财务比率, 它揭示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 综合性也极强。企业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周转速度以及资金占用量等各种因素, 都直接影响到资产报酬率的高低。
(4) 销售净利率反映了企业净利润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 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的净利润也增加, 但是要想提高销售净利率, 一方面要提高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必须降低各种成本费用, 这样才能使净利率的增长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 提高销售净利率。
(5) 结合销售收入, 分析企业的资产周转情况。资产周转速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获利能力, 如果企业资产周转较慢, 就会占用大量资金, 增加资金成本, 减少企业利润。
综上所述, 杜邦财务分析方法最显著的特点即运用全局观点进行综合财务分析, 以权益净利率为主线, 将企业在某一时期的销售成果以及资产营运状况全面联系在一起, 层层分解, 逐步深入, 构成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通过杜邦财务分析图这个工具把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系统地组织起来,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并进行原因分析。在具备整体性能的前提下, 通过改善各个局部子指标的构成因素, 使其整体性能得以强化。该体系层层分解至企业最基本生产要素的使用、成本与费用的构成和企业风险, 揭示指标变动的原因和趋势, 满足经营者通过财务分析进行绩效评价需要, 在经营目标发生异动时能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修正, 为企业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指明方向。
3. 传统杜邦分析体系的局限性
(1) 计算资产净利率的“总资产”与“净利润”不匹配
总资产为全部资产提供者所有, 包括股东和债权人, 但净利润专属于股东, 两者不匹配。为改善该比率, 要重新调整分子和分母, 区分不要求分享收益的无息负债债权人和要求分享收益的股东、有息负债债权人, 重新计量两者的投入的资本, 得出合乎逻辑的资产净利率。
(2) 没有区分经营活动损益和金融活动损益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金融活动是净筹资, 而不是投资, 筹资活动不产生净利润, 却支付利息费用。企业的金融资产是投资活动后的剩余, 是尚未投入实际经营活动的资产, 应将其与经营资产相区别。与此对应, 金融损益也应与经营损益相区别, 才能使经营资产和经营损益相匹配。因此, 正确计量基本盈利能力的前提是区分经营资产和金融资产, 区分经营损益和金融损益。
(3) 没有区分金融负债和经营负债
既然要把金融活动分离出来单独考察, 就需要单独计量筹资活动成本。负债的成本仅仅是金融负债的成本。因此, 必须区分金融负债和经营负债, 利息与金融负债相除才是真正的平均利息率。此外, 经营负债没有固定成本, 本来就没有杠杆作用, 将其计入财务杠杆, 会扭曲杠杆的实际效应。
二、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
1. 区分经营和金融类资产、负债
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要求对资产和负债重新分类, 分为经营性和金融性两类。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和负债, 例如应收应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金融性资产和负债, 是指在筹资过程中或利用经营活动产生的额外现金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和负债,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短期借款、带息票据等。根据会计科目的重分类, 调整资产负债表。左侧为净经营资产, 净经营资产为经营资产与经营负债之差, 右侧为净负债和股东权益, 净负债为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之差, 左右两侧账面平衡。
2. 区分经营损益和金融损益
有息负债有资金成本, 财务杠杆作用强, 利息支出构成企业财务费用的一部分, 也是企业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改进的杜邦分析体系中, 通常以财务费用作为金融损益, 调整的利润表中, 将财务费用剔除, 由此得到税前经营利润, 上缴所得税得到税后净经营利润, 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盈利成果。由于财务费用具有抵税作用, 因此, 常用税后财务费用 (净利息) 衡量企业的有息负债成本, 税后经营净利润与税后财务费用相差得到企业的净利润。
3. 改进杜邦分析的核心工具
杜邦分析的核心工具是权益净酬率, 该指标最终反映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财富的能力, 为股东实际带来的报酬。因此, 对股东来讲, 它的结果重于总资产报酬率。改进的杜邦财务分析围绕权益净酬率指标进行, 将其分解为一系列其它财务指标:
权益净酬率=净利润/股东权益
= (税后经营净利润-税后利息费用) /股东权益
= (税后经营净利润/净经营资产) × (净经营资产/股东权益) - (税后利息费用/净负债) × (净负债/股东权益)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 (1+净负债/股东权益) -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税后利息率) ×净财务杠杆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反映企业经营资产的回报率, 是实业投资回报率, 税后利息率反映企业的金融活动的净成本价格, 净经营资产利润率与税后利息率的差被称为经营差异率, 是衡量企业是否再进行负债融资经营的标准线。经营差异率与净财务杠杆的乘积被称为杠杆贡献率, 衡量企业负债经营为股东带来的净超额报酬率。
4. 改进的杜邦分析的应用角度
改进的杜邦分析更好适用于股东回报分析, 真正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是总资产收益率, 是企业利用可控制或支配的资源进行资产增值的能力, 如果企业财务杠杆非常高, 而总资产收益率一般, 反映的股东回报率仍可能会很高, 不过, 这种高的股东回报率是建立在高风险而不是高的盈利能力之上的。因此, 在进行杜邦分析时, 应注意净财务杠杆的大小, 分析一下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 新的杜邦分析体系的自身因素决定了改进的杜邦分析只适合进行股东回报能力的分析, 并且要注意指标的波动性以及净财务杠杆大小和企业的偿债能力。
参考文献
[1]荆新主编.《财务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篇4: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年4月1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元。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年11月25日罗盖特公司以CIF连云港285,650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年4月12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年2月24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 4314734的提单。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于2004年2月24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为止。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同时,保单还表明,保险时限从承保货物卸离海船完毕之日的午夜开始起算。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对于外部因素引起的有形损失,承担一切险。并表明保险单所承保利益隶属于优先于该保险单的其他保险单所承保的范围,该公司只承担超过优先保险的金额”。
涉案货物于2004年3月25日运至目的港后,罗盖特公司委托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用卡车将装有货物的集装箱从码头运至位于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4月1日,在货物进入到达罗盖特公司工地时,集装箱发生倾倒,货物受损。
罗盖特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于2007年1月26日,罗盖特公司申请追加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因纳玛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314,215美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悉虽然承保期限已过,但于2007年2月12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还是委托道富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两个受损制冷器进行拍卖,拍卖价值为人民币620,000元,并于同年6月13日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在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已就涉案货损向原告支付了1,859,687.50元人民币。另外,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本案比较复杂,引发的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问题比较多,典型问题有五个:
第一,此案应适用何种法律?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适用何种法律,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要争取适用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以利于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中罗盖特公司和特灵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而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又极为常见,这就需要贸易从业者了解法院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二,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在没有选择仲裁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要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资格,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本案中就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罗盖特公司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只是北美公司的代理公司,因此,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将成为罗盖特公司首先面临的问题;
第三,如果货物发生货损,此损失只有发生在保险区间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货损保险责任。在此案中,罗盖特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到底怎样理解“连云港”?海运提单所适用的“仓至仓”条款的具体含义如何?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区间内?都是本案面临的难题;
第四,诉讼失效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胜诉权的问题,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本案中罗盖特公司的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第五,国际货物保险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而向保险人投的保,但是,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本案中罗盖特就货物进行了双重投保,是否中国财保、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北美公司都应该赔偿罗盖特公司,也是本案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案例中解决问题的几点启示
(一)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无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在国际贸易中,法律的适用十分重要。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最容易引争议,因此,交易的双方一般来讲在合同中都应该订有仲裁条款,以解决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仲裁中,仲裁地的规定极其重要,这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最为密切。按照各国仲裁的通用做法,凡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争议,也是如此。
在本案中,保险单项下纠纷涉及货物自美国西雅图至中国连云港的海上运输,具有涉外因素,罗盖特公司应与特灵公司就法律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此做出规定。依据纠纷解决的一般原则,应该适用诉讼地或仲裁地法律。当事人在此案的解决方式上选择了诉讼方式,故应采用我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定要订立解决争议的条款,以防纠纷的出现。为了案件的迅速解决,双方当事人最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仲裁条款中最好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以“中国法”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当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选择其他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选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二)诉讼当事人应当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贸易案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要想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否则,他就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一般来讲,当事人要具备充当诉讼当事人的资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诉讼权利能力,即具备依法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即具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3)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作为一个法人,他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同时取得和同时消灭的,自它依法成立时就开始取得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至于一个法人和诉讼标的物有无利害关系,则以法院最后调查确定为准。
在本案中,罗盖特公司要想起诉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与北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要看这两个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当被告的资格。
首先看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它只是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在各国的法律上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不是法人,只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它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均应该由其委托人承担。至于和诉讼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法律利害关系,发货人特灵公司并没有向纳玛保险代理公司直接投保,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保单的左角有其名称而卷入诉讼,因为其不是法人,我们也只能把它的行为当成代理行为,它本身对代理后果不承担责任,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北美公司承担。
至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具备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它接受了特灵公司的投保,并且指示其分公司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标的物有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应当作为适格的被告。
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我们签订何种合同,都要注意当事人的适格问题。国际货运中的货运代理人,保险中的保险代理商以及分公司等都不是适格主体。货运中我们最好直接和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当委托货运代理人运输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直接将运费汇往船公司;在进口中,如果我们和对方订立的是CIF合同,我们一定要规定保单应由法人地位的保险公司出具,以避免将来索赔出现困难。
(三)对“仓至仓条款”应准确理解
“仓至仓条款”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其英文为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其含义为保险人保险责任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第四,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北美补偿保险公司下属因纳玛保险代理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就是采用的仓至仓条款保险条款。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天),到目的港后的货物也在保单的保险期间。罗盖特公司也具有经特灵公司背书转让后的保险单下的保险利益,即与保单上载明的货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问题是此保单下的“仓至仓”应该怎么理解?损失与风险直接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此处并未明确表明到底是到“连云港口”还是“连云港市”。根据各国《合同法》的一致解释,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的保险单是由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下属机构提供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北美补偿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应将“Lianyungang”解释为整个“连云港市”。也就是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是从“西雅图”至“连云港市”的任何指定地点。那么,货物从卸船后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振兴北路23号的工地之间的保险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北美补偿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我国保险条款陆运险条款的规定,货物在运往工地途中的遭受碰撞、出轨、倾覆或在驳运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均应由保险人承担损失。根据以上分析,罗盖特公司是有权要求北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国际贸易保险实践中,“仓至仓”条款是最为常用的保险条款,为避免争执的发生,我们和客商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表明“仓至仓”的具体含义,即表明保险的起止地点。在出口合同中,最好表明起止地点为“XX港”至“XX 港”,或“XX 地”至“XX地”;在进口合同中,如果保险由出口人投保,最好表明起止地点为“XX港”至我方用于分配货物的具体储藏所。
(四)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一个诉讼当事人,要想起诉对方当事人,还应当注意起诉的时效问题。如果超过诉讼失效,法院将拒绝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罗盖特向上海海事法院邮寄材料起诉因纳玛(INAMAR)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日期为2006年 3月 31日,于2007年1月26日申请追加北美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应当以起诉日期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日期,补充材料的日期不应视为诉讼时效开始日。货损发生在2004年4月1日,此日期离2006年3月31日尚不足2年,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罗盖特公司行使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间内,它应当享有案件的胜诉权。此处,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了,法律选择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诉讼失效就应该遵循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罗盖特公司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对诉讼时效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在国际贸易中,一旦我们和国外客商发生争议,要及时解决。在不得已仲裁或诉讼时,一定要注意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并且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保险标的物不应该重复投保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和北美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货损事故发生在保险人北美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罗盖特公司确因货损事故遭受损失,其对北美公司的起诉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北美公司应负责赔偿罗盖特公司的全部损失。但是,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罗盖特并未得到期望的赔偿。其原因就在于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特征。
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盈利性的。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盈利,应该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合同都应该属于补偿性合同,也就是说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此损失一旦弥补,保险人则不再行负责赔偿。本案中,罗盖特已经从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就其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项下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就无权再要求北美补偿贸易公司另行赔偿。
合同的补偿性原则是国际贸易中许多人都容易忽视的原则。特别当货物要经过风险比较大的地区时,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和不同的保险人经过磋商后,以低廉的保费就保险货物重复保险现象,期盼一旦出现所保风险就可以得到双倍甚至多倍赔偿,这是不现实的。如果多重投保的话,其结果也只能和罗盖特公司一样。
此案虽已经审结,但有许多国际货物保险问题确实值得深思,它的教训是值得国际贸易从业者吸取的。
[1]黄伟青.论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可保利益[J].海商法研究,2001(3).
[2]石兴.保险产品设计原理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3]马静.保险代维求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10年.
篇5:杜邦中国200周年庆典活动案例
项目主体: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执行: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获奖情况:第六届中国最佳公共关系案例大赛大型活动类银奖
项目背景
杜邦公司由法国移民E.I.杜邦于1802年在美国特拉华州威明顿市建立。在19世纪,杜邦主要生产黑色火药。到20世纪中叶,杜邦已经成为一家全球性的化学、材料和能源公司。2002年,杜邦公司在全世界7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拥有79000多名员工。依靠在化学、生物、物理、工程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未来杜邦将成为一家经营范围更为广阔的科学公司,通过不断创造科学奇迹,帮助世界变得更健康、更安全、更美好。
2002年7月19日是杜邦公司诞生200周年纪念日。200年来,对于中国5000年的泱泱历史来说,可能只是沧海一粟,然而,对于一家杜邦以同一公司名称字、在同一城市设立总部、坚持同一价值观而持续经营,这在世界企业界是罕见的了200年的美国公司来说,却决非易事。
无疑,就杜邦公司成立200年,在企业内部、外部举办庆祝活动,对于提升企业形象、加深目标受众对公司的理解、鼓舞员工士气和促进企业凝聚力,是非常好的沟通平台。而就杜邦面向未来的企业定位 – 一家以“创造科学奇迹”为动力、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科学公司 – 进行有效的内外部沟通是中国庆祝活动的目的所在。
中国,在杜邦全球发展策略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有关庆祝活动就更要办出新意、办出效果。
杜邦公司成立200周年中国庆祝活动要覆盖在杜邦在华20几家企业中的所有员工。项目调研
所做的针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受众的定性调查显示:
l 内外部受众对公司成立200年这一事件感到兴奋,对相关庆祝活动有所期待;
l 面对杜邦在200年间所做的各种应对市场的自身调整和转型,不少人不甚理解,对杜邦面向未来的“科学公司”的定位理解不深,仍然认为杜邦是一家传统的化工企业;l 但同时,人们对杜邦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有着正面的认识;
l 在国内,各种企业庆祝活动屡见不鲜。杜邦中国公司也经历了不少庆祝活动,从合同签约到企业破土动工、投产、厂庆等等。如何真正达到传递企业讯息的目的是活动设计和执行必须面对的挑战。
项目策划
l 目标:以杜邦公司成立200年庆祝活动为契机,加深企业内外部目标受众对公司历史、目前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理解,提升杜邦作为一家科学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形象,进而支持业务的发展。
l 策略:
1.内外部庆祝活动并举;
2.着重介绍杜邦200年来应对时代变化,为持续发展自主转型的勇气和成功经验;
3.将庆祝活动落实到整年的业务活动当中,辅以在成立纪念日当天面向员工的庆典活动;
4.调动员工的参与;
5.借助新闻媒体扩大活动影响。
杜邦200年庆在中国的庆祝活动分为对外庆祝活动及员工庆祝活动两部分。对外庆祝活动注重于向外部受众(相关行业人士、政府、学术界、舆论领袖以及一般公众),传达公司的悠久历史以及杜邦一贯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念和企业文化,并重申杜邦对在中国市场和客户、消费者继续投资的郑重承诺。
在杜邦,员工是公司最为宝贵的重要资产。,杜邦二百周年纪念日对于每一个杜邦员工来说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日了。员工的庆祝活动旨在加强员工对于公司的认同感、,自豪感及凝聚力,从而与公司一道朝着既定的发展方向而努力。
我们认为,企业沟通是一个常效的过程,需要长期、有计划的沟通和定位工作的积累。一些特殊的场合或活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产生“眼球效应”,但仍须纳入常效沟通的轨道、配合并支持整个企业沟通策略安排。
因此,我们将杜邦200年庆作为一个企业常效沟通的良好契机,而不是让我们的沟通计划围着这一庆祝活动“转”。在2002年整年的企业内外部沟通中,我们传递着200年庆的信息,逐步将受众的情绪随着2002年7月19日的临近推向高潮。之后,我们的沟通讯息仍与200年庆相联系,强调杜邦迈入公司发展第三个世纪的计划和策略。从而使2002年的公司沟通充分利用200年庆这一契机,让每一个具体的活动既各有亮点,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l 目标受众:
1.内部受众:员工及家属;
2.外部受众:政府、行业人士、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学术界、媒体及特定的目标公众。
l 主要讯息:
1.杜邦成立200年是杜邦追求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2.杜邦200年的发展是不断自我表现调整,以应对时代挑战的成功历程。面向未来,作为一家科学公司,杜邦将继续“创造科学奇迹”,服务于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
3.杜邦对中国市场的承诺是认真而长期的,并将继续通过努力与中国经济和社会共同发展。
l 媒介选择:国家级及地区主要综合类、财经类媒体,包括平面(报刊杂志)、电子(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
在媒体选择方面,主要依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香港等一级中心城市的综合类、财经和相关行业报纸、电视媒体以及少数高端的财经类杂志,传播信息,并通过它们影响到二级城市的传媒。具体到每个活动,保持大部分邀请媒体和记者在一年中的稳定,使记者对信息的理解能逐步深入。同时根据每个活动的具体特点和不同的受众群,部分调整媒体的选择,以及对媒体内部不同部门或版面的选择。
l 预算:(略)
项目执行
2001年下半年, 在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亚太区公共事务总监的支持和参与下,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开始筹划和协调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公司的总体庆祝活动。杜邦在中国的所有分公司、合资、独资企业均派代表组成了“20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负责安排各地的庆祝活动,确保形象、风格和讯息传递的一致性。
公共事务部将杜邦美国为200庆典设计的杜邦二百周年标志制作成中文版,使用在当年的所有内外沟通资料以及每一个活动中,并向受众介绍标志的含义。
杜邦中国员工还特意为公司200年庆设计了吉祥物、创作了书法作品,体现了本地员工的文化底蕴和创造性。
l 对外系列庆祝活动:
1.1月17日,杜邦公司在北京宣布自2002年起,将连续三年,每年出资130万美元赞助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并以此揭开公司成立200周年中国系列庆祝活动的序幕。杜邦的公司名称和椭圆型企业标识随着大连实德俱乐部的征战不断出现在电视荧屏、报纸照片和现场观战球迷的眼前,极大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认知度。
2.3月31日,在北京市全民义务植树日即将来临之际,杜邦公司的员工与亲属100多人以及来自首都各大媒体的十几位负责社会、环保和企业报道的记者来到位于北京东四环路边的红领巾公园,种下200棵梧桐、银杏等树木,为北京增添一片绿色,以实际行动来弘扬公司注重环保的核心价值观,纪念公司成立200周年。
3.4月,在欢庆杜邦成立200周年之际,恰逢“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开业12周年及正式投产10周年。为此,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将从总部申请的杜邦社区基金捐赠给社区近邻高行镇马陆桥村,为该社区正在筹办中的“马路桥村老年活动中心”购置部分文教设施,以支持社区老年事业的发展和社区文明建设。
4.5月28日-29日,杜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贺利得应国家计委的邀请访问北京。访问期间,他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进行了会谈,介绍了杜邦200年的发展状况并重申了杜邦对中国的长期承诺。
5.5月28日,贺利得在刚刚装饰一新的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芳菲苑举行杜邦200周年大型新闻发布会及庆祝晚宴,成为中国200周年庆祝活动的一个高潮。包括国家计委张国宝副主任在内的200多位政府官员、客户、合作伙伴代表以及40多位媒体经济部门的记者出席了当天下午和晚上的活动。
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杜邦如何即继往开来,在公司发展的第三个世纪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略以及中国在杜邦全球布局中的战略地位。
晚会在一位演员扮演的公司创始人对杜邦历史和成就的回忆与对未来的祝福中开始,贺利得先生重申了杜邦致力于在投资、分享知识和经验、承担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与中国共同发展的公司战略。会上,中国中央电视台记者介绍了杜邦的高科技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科考活动中大显身手的亲身体验;一位青岛的客户讲述了企业创造性运用在与杜邦合作中学到的安全管理经验,得到山东省政府嘉奖的生动案例,从另一个角度注解了杜邦在中国采取的“分享、共同进步”的战略以及取得的丰硕成果。
当晚,来宾不仅充分领略到杜邦200年企业文化的丰富内蕴和杜邦200年中的辉煌成就,同时也对公司充满活力的今天和变革创新的明天有了更深的理解。
6.7月8日,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所属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捐赠慈善运输车一辆,用于慈善捐赠物资的运输,以此特殊的方式来庆祝杜邦两百周年生日。车身上喷有庆祝杜邦成立200周年的字样和纪念标识,不仅是对杜邦致力于成为良好企业公民的生动诠释,也在上海市的大街小巷传递着200周年庆典的喜庆信息。
7.9月25日,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联动,以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杜邦200年:发源于白兰地河的科学奇迹》中文版首发式,成为200周年庆典活动的带有总结性的亮点。此书原为英文版,由著名历史学家、美国马里兰州洛克威尔历史协会高级研究员阿德里安·金南博士所著。为庆祝公司成立二百周年,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特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此书翻译成中文,并由上海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书以历史的眼光,客观、真实地审视杜邦200年历程,介绍杜邦的成功和荣耀,也不忌讳曲折和失误;更可贵的是,作者以历史学家行云流水般的笔触,翔实记叙了杜邦创业的艰难、探索中的彷徨、变革的痛苦,以及成功的喜悦;条分缕析了杜邦管理思想之演变发展过程、深植于杜邦员工心中的企业精神,以及延续了200年的企业文化底蕴,从而客观全面地描绘出了真实的、发展着的杜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近代工业的发展历程。书中
600多幅精美、珍贵的历史照片,不仅为历史的叙述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而且为整本书增添了亮色,令人赏心悦目。书的编排、印刷、装订十分精美,颇具匠心。书的护封采用了杜邦公司的专利产品特卫强®材料,体现了科技公司的特色。这本书在杜邦公司200年生日之际作为纪念送给了每一位杜邦员工,更成为公司对外交往的珍贵礼物。
该书首发式由杜邦全球主管公共事务的副总裁凯瑟琳.副特女士和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查布朗共同主持。三地的60余家媒体负责管理、书评和经济的记者参加。会后,在取得良好消息报道和书刊介绍类报道反馈的同时,《工人日报》、《北京日报》等媒体更刊登了该书的节选。在2002年,杜邦在华投资规模继续扩张,并进入了一些新的领域。在食品与营养方面,杜邦的先锋种业在山东省莱州市建立了一个合资企业;杜邦全球合资企业Solae公司在华成立了独资的“杜邦郑州蛋白有限公司”和合资企业“杜邦双汇(漯河)蛋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杜邦-旭化成(张家港)聚甲醛有限公司”破土动工;杜邦工程塑料部设在深圳的技术中心开始运作。2002年一年,杜邦在中国追加投资达1亿美元,为杜邦在中国庆祝二百年诞辰添加一份厚礼。
l 公司内部系列庆祝活动:2002年1月,杜邦中国的员工庆典活动拉开帷幕。杜邦在中国各地的工厂及分公司纷纷以各种形式正式向员工宣布庆典系列活动的开始。各公司都向当地员工播放了总公司为庆祝200周年特地制作的员工宣传片。2002年3月30日,杜邦在上海的三个企业:杜邦上海分公司、杜邦纤维和杜邦农化的员工在上海卢湾体育馆举行了庆祝杜邦200周年上海员工运动会,以别开生面的形式表达了员工的喜庆与自豪。2002年7月19日是杜邦公司二百周年生日。7月至8月间,杜邦在中国的各个企业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并且向员工赠送了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专门定制的带有200周年标识的“罗马”牌纪念手表。杜邦上海分公司的庆典于7月5日在上海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四幕小品《戏说杜邦》穿梭时空,集史实与戏说一身,使员工在开心之余加深了对杜邦的了解;《杜邦大考场》的考题均与杜邦的历史文化、产品科技息息相关。而员工自已己改词的大合唱“我们的大杜邦”更是将庆典活动推向高潮,表达了员工对公司的美好祝愿:“我们都有一个家,名字叫杜邦„„”、“杜邦,祝福你,你永远在我心里;杜邦,祝福你,不用千言和万语!”7月26日,杜邦深圳厂全体员工在深圳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200周年庆祝大会。全厂员工总动员,从策划、节目设计、服装、舞蹈、抽奖到摄影,都由员工操办。他们发挥无限创意,安排了一系列的节目,有独唱、合唱、乐器演奏、民族舞、桑巴舞、服装表演,更有现代版的“唐伯虎点秋香”,各演员穿上古代服饰大谈如何利用“Six Sigma”(杜邦公司实行的旨在提高生产率的科学管理方法)来点“秋香”,让在座的无不捧腹大笑,也把大家的情绪推到最高峰。杜邦北京分公司于8月16日举行了由员工和家属参加的“200周年家庭日”活动。所有的员工和家属来到北京顺义的绿色度假村,并被分成以杜邦知名品牌命名的六个部落完成一系列任务,包括杜邦历史、科技成就和产品知识问答、野外定向和团队协作项目,籍此加强员工身为杜邦员工的荣誉感,也让家属有机会分享杜邦的企业文化。最后所有参加的员工与家属组成“DUPONT 200”字样,为公司200年的生日留下一张特殊的合影。项目评估
杜邦二百周年在中国的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l 2002年,杜邦在中国的业务增长了15%;
l 各大媒体对各项活动都作了大量的报道。全年有关杜邦200周年的正面报道超过300
篇;
l 作为一家拥有200年悠久历史、丰富文化和科学成就的公司,杜邦的品牌知名度在受众特别是外部公众中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2003年初所做的针对外部受众的一项调查中,85%的被访者认为杜邦在科技研发领域居于领先地位;87%的人士认同杜邦的科学公司定位;l 杜邦员工津津乐道于一系列的庆祝活动;
篇6:经典杜邦财务分析案例
——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的问题
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 驰名商标 互联网问题
提要: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一些个人看法和涉及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备的地方的一些问题,和合适的理解方式。案例:
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com.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com.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
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com.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被告辩称:
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 du p o n 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的‚ 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
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也没有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这一项;
四、被告注册域名‚ du p o n 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杜邦公司于 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其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运输、通讯、农业、家庭用品、化工等领域,行销 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1921年,杜邦公司将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商标首先在美国注册,使用商品为第 1、2、3、5、9、13、17类;后又陆续在巴西、德国、丹麦、法国、印度、日本、非洲统一组织等 9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注册,涉及第 1、3、122、23、24等数十个商品类别。
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
方梦思 1
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椭圆字体‚ DU PONT‛注册商标在第 3、11、22、24、26、30、31类商品上的专用权。杜邦公司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等形式,在我国大陆地区持续宣传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1997年,杜邦公司为此投入的广告费用为 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商品为 2.23亿美元。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中文‚杜邦‛注册商标在第23、26、30、31、46类商品上的专用权。
1999年 2月,原告杜邦公司又在商标局注册了‚ DU PO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1类。4月 1日,‚ DU PONT‛文字商标被列入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 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 du p o n t.com.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Co.行政区缩写‛模式。被告国网公司于 1996年 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1998年 11月 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com.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 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被告国网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com.cn’。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 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 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 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 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 DUPONT.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 du p o n t.com.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 11月 4日,受原告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国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证明,国网公司的网页上有如下文字内容: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该网页上还载有注册域名的条件,其中就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内容。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共计 2700元。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 du p o n t‛一词有关。以上事实,有‚ DU PONT‛文字及椭圆字体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国网公司的信函、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 31435号公证书、(99)京证经字第 31436号公证书、第 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杜邦‛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商标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而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的域名;(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原告杜邦公司赔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3)驳回原告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国网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那么针对其上诉的观点,我们看本案中有哪些问题。
首先,原告的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是不是属于“驰名商标”?那么如果判定它属于“驰名商标”这个相对主观的概念,什么样的情形才算得上“驰名”?是否有一个定性的可衡量的标准来确定这个问题?
第二,互联网中的域名是不是能归《商标法》管?它是不是会对公众产生混淆?互联网是个复杂特殊的情景,有无数的用户,无数的网名主页等等带有个人色彩的东西,如果说被告的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其他人如果注册了和某商标相关的网名、网页域名等等,是不是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有个人C的个人博客名字也叫“dupont”,输入该名字后用户很有可能链接到其个人博客里,那么C的行为是不是也构成侵权?
第三,被告如果并没有出于恶意,或者说,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商誉等等造成伤害,注册这样的域名没有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说,干脆没有涉及到竞争,也没有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被告的行为还算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了呢?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有违立法初衷呢?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自1921年以来,原告杜邦公司的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已经在94个国家、地区或组织注册,通过杜邦公司良好的商品质量和该公司多年的、持续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该公司已在全球拥有庞大的用户群,食用椭圆字体DUPONT商标销售的商品数量可观。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已于1976年在我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杜邦公司在我国也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食用椭圆字体DUPONT商标的商品在我国市场上也享有较高的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鉴于以上事实,杜邦公司提出椭圆字体DUPONT商标事实上已属于驰名商标的主张应予支持。”
商标驰名与否实际上是个不大好说的事情,有些模棱两可,但是毕竟是属于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权利。像杜邦公司这样的老牌子,并且在人民群众中间知名度比较高的,比较容易认定,那如果是个模棱两可的企业,又要如何确认呢?区别“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这公平吗?
《巴黎公约》有相关条款,规定了所谓“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认为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在一般基础上的保护水平更高的特殊保护。该公约规定,“被工业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他人不得抢先注册;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就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出法律规定。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一个行政性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惟一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一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二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是必须是注册商标。
纵观以上三条,杜邦公司应该都是符合的。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维护,一开始在我看来是不大合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个市场的公平,那么如果“驰名商标”享受了比“非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制度,是不是就有违这一准则了呢?
不过从逻辑上说,“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较大,更容易给那些心怀不轨意图搭这个便车的人机会,而造成对市场较大影响的恶果。而且如果“驰名商标”因为做大做强而没有受到法律有关的,同等力度的保护,其实也容易打击市场的积极性,反而会对市场的公平合理造
成损害。
所以长远来看,“驰名商标”的特殊维护,其实还是很有道理的。
那么话说回来,关于“驰名商标”的界定,顾名思义应该是在其特定的消费者圈子里“知名度”较高,这其中包括公众认知度,广告宣传的力度(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次提到了“广告”费用的问题),包括注册时间和经营时间的长短等等。
这些是相对可以量化的指标,一般认为,是要通过证明材料证明的。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问题一的界定,还是非常具有合理性的。
其次,关于第二个问题。
互联网中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法》的管辖范围?我查了相关资料,“在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在对重要域名进行预留性保护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域名。”
提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这顶帽子似乎扣得大了一点,现在互联网上的种种问题似乎都属于比较边缘化的问题,很难界定。看网上的讨论,是由315域名之争而引发的讨论,我们都知道,315对于中国百姓来说,只要看过电视,稍微有一点点尝试的,就知道它的背后代表的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涵,这显然要比杜邦之类的某个领域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要大得多,影响力也更宽泛。
如果说这个“商标”也存在争议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说,显然,诸如“杜邦”之类的椭圆字体就更不存在争议了——也就是说,这个域名,应该是不归《商标法》管。
至于域名给公众造成的影响,我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域名在互联网中通常代表了“地址”一样的讯息,网络使用者们通常将域名和特定的信息联系在一起,而企业也往往尽可能地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方便自己的客户查找,以获得相关的讯息和服务。
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与名字等等,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缺乏监管措施,我觉得这可能是在我国立法上的一个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流行,互联网上的一些涉及经济法领域的事件越来越多,我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管,和立法措施。
不过无论如何,对于我们上文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我翻阅了相关的文献和资料,没有找到关于国网公司注册域名是侵权的直接证据。那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当呢?
而经证明,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有任何可和dupont挂钩的东西,而其注册后也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作用。
对于这点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援引的观点是:“1993年《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在为他人代理注册域名时,知道告诫被代理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活商标名称’,自己却将原告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成域名。由此可见,国网公司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翻盖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国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可见,注册域名之类,在业内原来是由约定俗成的规则的,国网公司作为专业代理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构成了恶意的动机,很大程度上,人民法院是根据这一点来判定国网公司的行为造成侵权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一项条款非常模棱两可,而且“其他条
款”本身就是赋予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情况的一个特征,可见关于这个商标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有很多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法律中没有清晰具体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中,很多问题都可以说是模棱两可的,很难界定,可能也是因为立法者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把具体问题分析的权利交给了人民法院。
所以关于我看本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即核心内容是是否可判定国网公司的行为出于“恶意”,也就有了答案。
不但如此,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判定被告行为是否出于恶意,成为了判定国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之一。
那么依照这个逻辑,如果注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与杜邦公司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而无意注册了以“dupont”的什么东西在互联网上,按以上观点推论,应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到杜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发来的警告信以后,仍然不纠正这种不正当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鉴于国网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注册的域名,杜邦公司要求国网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模棱两可的地方很多,不容易判断,但是以下几个事实是很明显的: 第一,杜邦公司的椭圆字体,属于驰名商标,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应该依法予以保
护。
第二,国网公司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注册了这么一个未经使用的域名,阻碍了其
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已经给杜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
损失,这是事实。
第三,国网公司作为一个注册域名的代理商,知道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
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知道关于互联网上域名的种种纠纷,仍然使用了dupont的名称,并且无法举证出自己的公司和这个域名有任何的联系,属于恶意行为。
于是,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而做出的判决是合理的。另外,我国关于互联网相关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来自:《竞争法学》作者:邵建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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