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舶修理规定(通用6篇)
篇1:福建船舶修理规定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福建省渔业船舶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渔船买卖相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供渔船买卖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签约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当地的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理点咨询。
三、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合同填写操作中若存在修改情况,需双方当事人在修改处加盖指印或印章。
四、在合同文本“ ”中填写相应信息,在合同文本“□”中,以划“√”方式表示双方确认选定,以“×”方式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MF--003 合同编号:
篇2:福建船舶修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对船舶修理级别的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增压器整机解体清洁检查测量各部数据,留记录并更换润滑油。对接近使用极限的轴承要做重点检查,超使用极限的绝不可使用。
-检查、清洗擦拭滤网、滤器、输油管道、油底壳,必要时清洁机油柜。
-整机清洁擦拭调整作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小修后未更换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机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2-4小时。更换部分重要领部件。
经修刮磨合的主机的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4-6小时。
航行试验应保证连续4-6小时。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都要认真严格的测量记录各部位的压力、温度等各种技术参数,并整理出报告。
-小修的时间安排如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安排在坞修期间同步进行。
-非机动船舶的原动机视为该船舶的主机并按主机检修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或修理并留记录。
1.2.2副机部分
-副机小修级别的修理除整机不出舱吊起曲轴外,其他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其中对下列所提各项必须落实检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洁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洁积炭测量油气环。-拆解缸头清除积碳,检查研磨进排气阀测量阀杆导管磨损情况,必要时可更换部分进排气阀。
-清洁检查供油、润滑、冷却、进气、排烟等系统。-检查各部胶圈、垫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况。-检查清洁调整测量油嘴、油泵、调速器。-高压油泵作整机台架试验。
-重点检查测试活塞销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和锁紧止退功能。
-取出气缸套清洁检查水圈缸垫测量活塞与气缸尺寸。-整机调整试验测量各种数据。
-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整理、汇编检修测量资料作报告。1.2.3电机电气部分
-发电机及所有电动机拆卸进厂解体、清洁、检查测量维修、保养作效能试验,所有资料留记录。
-检查各仪表、电板指示、主配电盘主开关、各控制开关、保护装置、停车试验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并留记录。
-检查测试各启动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触点、弹簧和连锁、延时,保护以及线路情况,并作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
-各动力、照明系统线路清洁检查测试绝缘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锈蚀和积水。
-检查测量电瓶组及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并作维护保养。-检查全船信号、显示车钟传递、助航仪器、通讯联络以及报警等系统的工况和线路接头固定等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做效能试验。
-发电机原动机修理后各项指标的试验(负荷试验)。1.2.4其它
-空气瓶出舱、放残、试压等。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级保养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舷墙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锈处理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对船舱内的锈蚀情况也要做除锈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锈蚀的处理。
-根据船板的减薄结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补、换板工作。-对全船碰撞损坏部位如舷墙、护舷材和护栏、护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换工作。
-检查修理全船靠帮固定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固定靠帮的钢丝绳、铁链、卡扣和卡环等,对整体靠帮待靠帮托除锈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装。
-对全船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备件均做检查、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对可做实验的部分还要做全面效能试验。
-锚链舱、前尖舱、压载舱及测深仪探头舱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锈油漆工作。
-淡水舱要检查锈蚀情况必要时除锈,涂抹新型无毒防水涂料。-驳船在该修理级别内除船体外板甲板以及上层建筑等部按常规修理项目执行外,同时对货舱要进行全面除锈见白油漆处理。1.2.6旋转机及其传动装置
按照船舶检验要求,全回转拖轮每隔5年对其传动机构装置检测一次,更换油水封。每次检测部位包括:
-检查回转机上输入轴的轴向间隙。如果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上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上立轴的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果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回转机下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下立轴的轴向间隙。如不合格,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尾轴各支撑轴承状况,测量尾轴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轴向间隙。-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与蜗轮齿隙。
-对于回转机上下立轴的传动伞形齿轮,应进行磁粉和着色探伤检查,了解齿轮磨损状况。
-更换回转机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胶圈。对于油水封磨损部位轴颈,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修理。
-对回转机中重要部位的螺栓应进行磁粉探伤检查,更换不合格部件。安装各部位螺栓时,应按说明书的力矩要求进行装配。螺栓装妥后,应将防松装置装配到位。-回转机拆检装复后,旋转体的大油封及尾轴油封应在坞内进行密性实验,确保出坞使用。
修理项目(工程)单的提出、核对及审批立项办法 2.1各级别修理的计划既原始项目单,均由船舶甲板、轮机部门的负责人在1个月前制订并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2.2在实施修理计划前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核对编制后的项目单,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正式报修施工项目单。
2.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在实现修计划前将修理单报送航修厂或其他承修厂家,做好项目预算,确定各主要项目价格或价格确定依据,协调船期、坞期、修理时间等,确保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2.4修理单的核对立项要本着“一安全、二生产、三生活”的原则,编写制订的同时,还要掌握不拆毁改变原设计的设备设施和不增添改动新设备设施的精神,但遇特殊情况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立项。
船舶修理进厂的安排及审批办法
3.1凡船舶须进厂、外协的修理项目需由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接洽、联系修理单位,承修厂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施工手段,能保证施工质量和修船周期,同时还应具有合法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认可的法人代表资格。
3.2对进厂外协修理或加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承修厂须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供工程费用预估报价单,工程竣工后还需要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目明细表及有船长轮机长签字的项目竣工单(或验收合格单)。
3.3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应依据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的修理项目(工程)单,在工程开工前与承修单位签定正式的合同或议定书,一般情况不允许先开工后签合同,否则一律不予结算付帐。
3.4合同或议定书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审阅并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立有效。
修船施工的有关规定
4.1船舶停航修理进厂前的准备:
4.1.1船舶修理进厂前若有需要必须排除全船所有污油、污水,如需进坞或上台修理时还要做好船舶本身的调水准备工作。
4.1.2对进厂、进坞或舱内须动用名火作业修理的船舶在进厂施工前,应统筹考虑仅备留所需燃油。
4.1.3船舶在进厂前需进行修前航行试验或检测的,应提前安排,并保留记录。
4.2船舶修理期间船舶负责人与公司机务管理人员主管的主要职责有:
4.2.1船舶负责人在修船工作中的职责
-在修船施工工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共同确保修船工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严格把守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修理过程中的船舶与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组织领导修船工作中对船员工作的安排、安全监督质量和进度要求以及值班作息的布置安排与调整。
-严格掌握和控制在修船过程中的设备、另部件以及材料工具等的领取和使用情况。
-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对修船工作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和条款。
-联系与办理修船竣工后船舶动态的各项准备工作。-修船过程中对出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变更扩大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说明和要求。
-在修船工作中,除非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同意不允许随意追加变更和扩大原定工程项目。
4.2.2修船工作中公司机务管理人员的职责;
-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落实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进度的动态和修理费用支付的情况等方面负有管理和实施的责任。
-配合、协助和指导船员在修船中的工作。
-负责船舶修理进厂前后与厂家、船检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编写技术资料和修船总结报告。
-组织调动与修船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等方面的衔接工作。
4.3追加、扩大、变更工程项目的主要规定:
4.3.1在修船工作中原则上不追加、变更和扩大工程项目、增加修船费用(隐蔽项目除外),但确因需要必需追加变更、扩大时则应遵循下列各规定: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的实施费用在10000元以内时,需由修船主管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追加变更、扩大工程实施费用超过10000元时尚须报请公司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凡未履行上述各规定而由厂、船双方共同私下研究确定并扩大工程支付费用时公司不承担义务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4.4重要零部件报废手续增添的审定手续:
4.4.1修船工作中报废换新零部件由船舶或厂方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想公司机务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4.4.2报废、更换零部件必须持检测数据书面报告以及厂家或检测部门出示的证明以及超极限或损坏零部件原件为依据经鉴定后方可报废更新。
4.5厂修期间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在船舶修理合同或议定书中明确,并向相关人员传达。
修船工程竣工试验交船的有关规定
5.1凡修理工程项目完全达到竣工标准经试验合格时可签署竣工单。
5.2对竣工工程的结算必须提交修理方主修签署的“项目竣工”及“工程项目结算单”。
5.3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由主修署名并经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阅签署后方可结算。
5.4船舶试验交付使用的几点规定: 5.4.1船舶试验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5.4.2船舶的系泊和航行试验须按试车大纲要求和规定执行,航行试验须在系泊试验完成并解决存在问题后方可进行。
5.4.3船舶试验时须有厂方、船方共同参与下进行。5.4.4经过试验一切合格的船舶方可投入正常运营。船舶修理费用结算
篇3:福建船舶修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 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简称为三包) 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 (以下称农机产品) , 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换货或退货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 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 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 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 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 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 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 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 未列入国家标准的, 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 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 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 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 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 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 提供服务, 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三章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 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 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 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 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 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 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面交验、试机;
(二) 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 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 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 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 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 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四章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 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 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 认真做好维修记录, 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 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 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 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 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 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 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五章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计为整机, 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 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 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 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 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 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 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 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 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第二十六条三包有效期内, 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 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 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 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三包有效期内, 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 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 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 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 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 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 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 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除因易损件外, 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 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 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 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 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 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 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 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 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 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 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 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 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 并更新三包凭证, 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的, 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 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 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 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 在服务网点范围内, 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 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 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 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三包有效期内, 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 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 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 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责任免除
第三十五条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赠送的农机产品, 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 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 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于所涉及部分, 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 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 造成损坏的;
(二)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 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 发生故障后, 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 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 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 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 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 当事人要求调解的, 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 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 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 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 严重质量问题, 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 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 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二) 一般质量问题, 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 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简称农机用户) , 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 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 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 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 在三包有效期内, 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经贸质[1998]123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 (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1) 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2) 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1) 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2) 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 (18千瓦以上) 1年, 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 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篇4:福建船舶修理规定
关键词: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中心;档案管理;运行现状中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3-0154-02
船舶交易(ship transaction),指船舶出卖人将船舶交给船舶买受人所有,而由买受人接收船舶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即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由于船运市场需求的日益活跃,各地已自发成立了许多船舶交易市场,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规定,存在诸如船舶交易资质良莠不齐,市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社会发展呼唤船舶交易的规范和繁荣。
宜昌市港航管理局,一门三牌(湖北省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宜昌市船舶检验局)合署办公,在为水运发展提供航行、登记、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同时,积极践行从行政管理到阳光服务的职能转变,变创新思维为行动指南,应运而生“宜昌市船舶交易中心”。它的挂牌成立,意味着川鄂地区继上海、重庆航运交易所之后第三家服务一条链的船舶交易平台横空出世。
运行以来,对提升宜昌水运形象、规范船舶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船舶质量、辐射航运领域搭建起新平台;以船舶评估、签约、鉴证、法务、过户、登记、检验为基础工作,努力打造长江沿线唯一“零收费”水上服务区。宜昌市船舶交易中心正以最新的交易信息、合理的交易评估、最科学的交易合同文本、完善的交易服务为宜昌水运保驾护航。
1 对《规定》的解读
马克思曾经告诉我们说,“一个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宜昌市船舶交易中心,是航运发展的必然产物和社会进步的新兴产物;船,开启航运市场的金钥匙,连接港、货、人的核心纽带和要素,它将与整个航运市场一荣俱荣、唇齿相依。《规定》的出台犹如给襁褓中的婴儿以阳光雨露,让船舶交易中心健康、快乐成长并为未来发展支撑起强大后方阵地和赐予尚方宝剑。初读《规定》,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一知半解;再读,方领略到它就是我们船舶交易中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实践运用和细细研读,发现它竟然是一部指导档案收集、整理和利用,保护中心工作人员遵从“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即可为”的指导书。
现从《规定》摘取其与档案相关条款进行解读:《规定》全文共22条,笔者认为其中有5条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档案文件问题。第七条对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船舶进行了规定,此为船舶后续海事登记当好先行,为档案收集把好准入关;第八条对进入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船舶需提供的文件及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了规定,且明确说明: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为船舶交易中心落实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档案质量要求给了一颗定心丸;第10条要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此为适应科学技术潮流发展、与时俱进、向现代档案数字化迈进和船舶登记档案快速查询提供第一手资料;第16条和第17条对禁止交易的船舶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法律责任,为船舶航运安全管理和未来必要时间的档案反查与利用问诊把脉。
我们在执行这些条款的过程中会随之产生相关文件档案,这些或纸质或电子的档案就是履职尽责、情系民生的最原始和最真实的历史证明。同时,一条船舶从出生到检验、登记、营运、注销,先后需要经过船检、海事、港航、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审批、登记和备案,船舶交易鉴证是这众多政务事项的通行证,是迈开安全航运的第一步,船舶交易档案所承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规定》之档案管理运行及现状
目前,宜昌市共有登记在册船舶3000余艘,二手船买卖交易年均达到100艘左右。通过船舶交易船舶转让申请受理、审核、交易挂牌、踏勘船舶、受让申请、受让条件审核、确认交易方式、合同细节洽谈及签署、合同鉴证与审核、缴存信用保证金、现场交割、成交登记、交易结算、出具交易凭证、发布成交信息、交易文件归档流程运行,产生大量纸质和电子档案。其中,在审核挂牌交易之前产生的纸质文件有:
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法律意见书(涉讼资产)、所有权单位同意转让文件(国资)、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国有)、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上市申报书(适用于挂牌公开交易船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这些文件都需要在上交复印件证书的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人签字标注日期后才可作为生效档案;在船舶交易事项完成后需收集船舶交易合同文本和交船合同文本原件、船舶交易鉴证书复印件等。
同时,船舶交易中心适应工作之需和大众之求,积极自主研发了船舶交易网上办公系统,将整个交易流程通过船舶交易网络系统进行全流程痕迹管理,其产生的大量电子化数据和表格信息也需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来收集、整理和备份,确保整个船舶交易中心日常信息有保存、保密信息不泄露。
3 落实《规定》之档案管理对策
3.1 严把档案准入关
船舶交易中心档案收集是直接影响一艘船舶登记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份完整的船舶交易档案至少应包括:
第一、贯穿整个交易流程、按照运行时间先后顺序所产生的相应申请表、审批表、个人身份或企业身份复件、合同书、船舶技术材料、照片、光盘等;
第二、贯穿整个交易流程所接收的相应技术证书要在有效期内,相应合同要有法律效力,确保船舶交易档案的真实性、齐全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是把好档案准入的最基本要求。
在严把档案准入关时,可以按照一列入、一同步、一参与、一把关的收集方法。一列入:明确海事、船检、运输等业务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把交易中心档案的收集、整理、查询列入该中心的职责范围并责任到人。一同步:交易中心档案收集工作与评估、签约、鉴证等活动同步进行,做到事前介入和事中监管。一参与:船舶交易档案人员同时知晓并参与整个交易活动,对现场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现场收集。一把关:把好外出人员带回材料的收集关。
3.2 用心保存纸质档案
船舶交易档案,即与船舶交易流程相关的文字、图片与音频及别的类型为载体的原始记录及文件。自古以来,纸质档案作为传统档案载体在社会所有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为中国社会的前进做出了特别大的贡献。纸质档案身为事件记载的原始承载不但具有唯一性的特征,不可随意复制和更改,同时由于其兼具真实性及直观性,且鉴定方式简单,因此它获得了人们广泛的青睐。船舶交易档案其主要载体和来源都诞生于纸质档案,其相当数量的各种原件的复印件都有纸质载体完成,纸质档案具有易损坏、无法再生、需要保密等特点,对纸质档案的保护是档案工作必须重视的工作和任务。我们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建立规范档案室,防档案老化、防潮、防虫、防淹,严格控制脏污、破裂、纸质腐朽及字迹褪色等种种损伤,并作为科技档案长期保存。
3.3 尝试档案数字化
鉴于社会的持续前进,科学技术的稳步发展和档案数量的日趋增多,导致传统的纸质档案保存方式已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船舶档案数字化便成了顺应社会前进而出现的新型档案保存方式。
档案数字化对实现档案异地保存、永久保存及使用、实现档案共享、提升档案使用效率带来很好的正面影响。档案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等技术处理手段通过鉴选,原本存储于传统载体上的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并加以存储、保护、检索利用的系统工程。档案数字化建设就其本质来说,是管理档案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活动服务的工作。它以需求为导向,以共享为基点,以优选为前提,以便与检索、在线利用为发展方向。目前,我局已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起船检档案数字化,船舶交易中心正紧锣密鼓跟随其后,变现有科技成果为我所用。
①加强对数字化档案利用的管理工作。开发研制或直接应用档案管理软件程序,运用存储、检索、编目等模块发挥其档案管理功能。档案管理系统要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升级,光盘压缩要适度,检索功能要便捷,管理系统要做到与多种软件兼容,方便资料输出。
②建立目录数据库。根据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档案工作者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辅以文字说明,要熟练掌握管理软件的操作方法,充分利用软件所提供的各种功能,使档案目录工作又好又快完成。将整理好的声像档案年份、正题名、归档单位和存储地址进行录入,建立数据库,依托数据库的高效检索系统,通过计算机对所有查询的档案信息进行索引,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确保档案数字化的质量,对归类不清、收集不完整的档案改进和补充。
③开发网络资源。及时掌握网络资源,了解各学科前沿信息,对网络资源进行筛选和重组,使其和声像档案相结合。以网络资源为基础,根据用户制定服务计划,将有用的信息推送给用户,用户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得到文字、图像、多媒体为一体的信息资源,档案工作者可以将新的声像档案信息上传到网上,实现信息共享。
3.4 提高档案人员素质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是加速档案管理提档升级,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俗话说得好:谋事在人、人定胜天。作为一名船舶交易中心档案工作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一方面应积极攻修个人综合文化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熟知相关的经济、外语、计算机、网络等学科文化知识。对《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和《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船舶检验规则》等法律要有一定掌握,对海事、船检、营运等相关办事流程要熟知一二;同时,要树立职业道德和良好工作态度,加强政治纪律,热爱档案事业,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一艘船舶也许就是一方船东的全部家业,倘若工作不慎,将会给老百姓带来巨大损失,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细致入微工作,把船舶交易档案管理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以“增强服务意识”和“主动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服务一方航运市场。
作为一名素质尚好的船舶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者,档案材料收集要变“伸手派”为“先行官”,变“给多少收多少”为“该收多少就收多少”,档案整理由“今日档案明日整理”为“明日档案今日归档”,档案利用变“随便用”为“合法用”。
宜昌,一座年青而充满活力的长江中游城市,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长江流经市域237 km,清江流经市域153 km。此外,三峡水力枢纽工程还有10 km以上的河流99条。宜昌市内河流总长3 793 km,河流密度计每平方公里0.18 km。随着三峡工程的兴建,宜昌已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热点。三峡之一的西陵峡,位于本市境内,其奇峡险滩,令人叹为观止,有“西陵山水天下佳”之称;长江支流清江巴人故里,这里有隔河岩水利工程、土家族发祥地“武落钟离山”,被称为800里画廊,日接待国内外旅客过千人;汉匈和亲使者王昭君和爱国诗人屈原,都从三峡大坝所在地秭归母亲河香溪走出去。三峡捧出宜昌市,世界崛起水电城。近年,随着沪蓉西高速公路和宜万铁路的修建,三峡航运中心的打造,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宜昌将形成公路主骨架、铁路大动脉、水运大通道、空中大走廊、港站大联运的交通新格局,宜昌将成为中西部结合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现代物流中心。2016,“十三五”伟大宏图开局之年,一轴两翼九区一中心(以长江为发展主轴线,以清江和香溪河为航运发展两翼,以茅坪、太平溪、红花套、云池、白洋、田家河、枝城、七星台、峡口九个作业区和长江三峡国际游轮中心为重点,加快建设三峡枢纽港)三峡枢纽港港口规划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总战略将宜昌再次委以重托。
时不我待,只争朝夕。我们将抢抓机遇、顺势而为:以《规定》为纲,促船舶交易档案管理,写好“船”的发展篇章!
参考文献:
[1] 交水发[2010]120号,船舶交易管理规定[S].
[2] 田清俊.浅谈宜昌船舶登记档案管理相关对策[J].现代声像,2015,(2).
[3] 王娟.浅析当前船舶档案数字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科学与财 富,2015,(10).
篇5: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 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1.捕捞船用“渔”;
2.养殖船用“渔养”;
3.渔业指导船用“渔指”;
4.供油船用“渔油”;
5.供水船用“渔水”;
6.渔业运输船用“渔运”;
7.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备案。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 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条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台顶部两侧悬挂船名牌。船名牌制作要求如下:
(一)颜色为蓝底白字;
(二)形状为圆角矩形;
(三)船名牌的型号分为 ⒑廷P汀J褂梅段如下∶
1.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使用⌒团;
2.船长在12至24米之间渔业船舶使用⑿团;
3.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使用P团啤
(四)船牌内汉字采用仿宋体。
(五)⌒痛牌外型尺寸为:1400毫米×330毫米;
⑿痛牌外型尺寸为:1000毫米×300毫米;
P痛牌的规格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船名牌可以使用铝板、木板或玻璃钢板制作。
(七)⌒痛牌由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做。
第十条 船名牌必须固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无损,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发现损坏、褪色等可能影响船名牌显示效能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原农林部颁布的《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75)农林(渔)字第34号]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废止。
篇6:船舶下水管理规定
——船舶下水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图纸,逐一核对加水舱室相关区域、管系,根据单船车间“加水舱室封堵”的质量控制点,由施工人员对照表格进行封堵施工;单船主管监督并检查施工情况,拍照留存。
2)下水前,单船主管先组织单船施工人员自查,确认无误后将下水需要检查的项目记录归纳到车间 “单船船舶下水会签表”上交车间管理组,由管理组重新安排人员复查,并签字确认。
3)密性后系统的阀件必须调整到关闭状态(要求管路末端的遥控蝶阀在下水前拆除驱动头手动关闭,且驱动头开度指示与阀体指示一致安装),并将此要求纳入车间质量控制点,密性后闷板不得拆除。
4)船舶下水时安排单船主管亲自跟船下水,指挥车间人员对出舷、加水舱室的相关区域、管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加水舱室处安排专人监控,直至加水完毕。
甲装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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