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互联(精选十篇)
知识互联 篇1
全世界互联网用户总量在2014年就已突破30亿(中国新闻网,2014),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5)。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互联网都改变和重新塑造着传统运作方式和思维。
以电子商务为例,随着淘宝等网站的发展和壮大,截止2015年,中国互联网上市场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1.2%,达16.2万亿元人民币(艾瑞咨询,2016),几乎达到当年GDP总量67.67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国家统计局,2016)的四分之一,该比重还在不断快速增加。
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已在人们生活中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2015年,移动网络购物占比已首次过半(艾瑞咨询,2016)。即时通讯工具微信的活跃用户数量截止2015年9月已突破6.5亿,增长39%(腾讯公司,2015)。伴随微信的流行,微信朋友圈是目前异常热门的社交媒体。一种叫微商的行业应运而生在一年间呈现暴发性增长。有业内人士预测,微商的人数在今年已经超过一亿(杨敏,2015)。
从表象来看,电商以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工具的盛行,除了满足人们的买卖、交流需求外,还在无形中大为促进了人们的思想、经验、理念等信息的流通和散播。从理论角度解读这样的表象,则是互联网中产生的知识溢出。
知识溢出是不同个体交集过程中,知识在当事者不由自主的情况下,为另一方获得的现象。知识溢出是内生增长理论、新经济地理学等经济学分支解释集聚、创新和区域增长的重要概念之一(赵勇,白永秀,2009)。而当下配合互联网及其各种新式应用的知识溢出,其方式、效率等都与从前的物理空间有所区别,空间经济学内部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随着互联网和局域网瞬时传递信息技术的发展,时空关系经常假定已经被彻底压扁了(Morgan,2004)。
互联网知识溢出首先作用于创业,又在众多影响创业的因素中,先以机会识别(林嵩等,2005)为落脚点。当数以亿计的网民通过电商、微商等搜索和购物的时候,其中一部分人会通过对商家信息的浏览和分析,无形中获得了一些信息、知识、创意、或理念,这就对购买者们产生了知识溢出。这些溢出的知识会诱导或促使一部分人发现或意识到商机,而其中的一些人,就会对所发现的商机付诸行动,进行创业。如此,互联网的知识溢出效应就促进了创业。
然而,在人们从前的物理空间交往中,也会产生知识溢出效应,为何互联网的知识溢出效应在此情境下就能更多的促进创业?在此,可以用克里斯·安德森(2006)的长尾理论来解释。长尾理论是指由于成本和效率的因素,当商品储存流通展示的场地和渠道足够宽广,商品产销成本急剧下降以至于个人都可以进行产销,几乎任何以前看似需求极低的产品,只要有卖,都会有人买。这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将至少和主流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当。在当前电子商务盛行、快递物流业发达的情况下,市场已基本具备了长尾理论中所描述的成本、效率、储存流通、场地、渠道等条件。另一方面,市场中需求量大的商品早已有大型厂商供应,一些冷门或新奇的商品(服务)“看似需求极低”,但通过互联网的知识溢出效应,部分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并付诸创业,而且销量做到“和主流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当”。创业者们也可以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热门和需求量大的商品。当然,为了与大型商家竞争,创业者们需要在诸如服务和价格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竞争。
这类创业者开始创业之后,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更好地生存,除了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外,还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这就需要通过创新来实现。创新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六种形式(公需科目教育,2016)。创业者只要能对自己的初创企业做到其中的一种,就是有所创新。
创新创业学界著名学者熊彼特(Schumpeter,1934)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从中可以看出,创业者所需要做的创新并不一定是去研发高新科技,或者创造出一种可供硅谷和华尔街参考的全新商业模式。创新可以是在上述六种形式的至少一种当中,引入新的元素、理念等多种方式,而且根据熊彼特的思想,将原有的元素进行新的组合,也可以达成创新。总之,最后的落脚点都归于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互联网的知识溢出效应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创新。如前所述,创新可以是引入新元素或重新组合原有要素。只要还在使用互联网,创业者们将继续获得知识溢出。溢出的知识将给与他们加入新元素和重新组合的灵感,并且在市场中众多个体的创新也会在他们之间不断产生溢出效应。这样的创新积少成多,能很好地促进整个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氛围,为产业升级带来一定帮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知识溢出效应可以促进民众的创业以及创新。这其中可以从长尾理论和熊彼特关于创业创新的我系列理论中分析出其中的逻辑关系。众多由互联网的各种应用,如电商、微商等催生的创业和创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氛围,也将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
摘要:本文以知识溢出为视角,阐述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越发盛行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应用,尤其是电商、微商等,对我国创业和创新的影响。并通过对长尾理论、熊彼特的创业创新理论、以及知识溢出相关理论的解析,阐释了互联网知识溢出与创业、创新之间的作用。本文认为,互联网知识溢出能够催生创业和创新,并由此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升级。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溢出,创业,创新,长尾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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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勇,白永秀。2009.知识溢出:一个文献综述。经济研究,2009(1):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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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新闻网,2014。数据显示2014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超过30亿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11-26/6814821.shtml.
[10]Morgan,E.2004.宽带语音编码—机遇与实施挑战。世界电子元器件,2004(8)。
互联网基础知识有哪些 篇2
互联网,又称作国际网络,在我们国内,被翻译成英特网。等于把所有网络串联在一起,相互之间可以访问到相互之间所公开的一些信息,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体系。如:网站、社交工具、电脑共享等等,都成为互联网。这个词太泛了,现在只要您的手机和电脑可以上网,可以浏览外部信息,简称互联网。
何为电子商务
商务这个词相信大家都了解,所谓的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如需了解详细的请百度百科看电子商务的词条介绍。
什么是网站
要从事网站的相关工作。首先要了解一个网站的构造。
网站是由:服务器+域名+程序(系统)三方组成。其中程序我们称之为系统。系统系统由数据库+后台程序+前端页面组成,大部分的网站系统都是由PHP代码写出来的,但是也有JAVA等语言;网站前端则由HTML代码写生成,通过浏览器内核把HTML代码转换为文字、图片网页,才是我们平时浏览网站时所看到的网站。
上面仅仅是网站的一个基础搭建的架构。把程序等搭建完毕后,需要管理员在网站后台对网站进行管理,创建自己想做的网站的相关内容。内容搭建完成后,绑定好域名,程序转移到服务器,开启访问。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平时我们所看到的一个网站。
网站的分类
网站的分类有很多种,任何人都可以搭建属于自己的网站,根据不同行业,去创建不同的内容展示给我们的用户。
一般在-间,最为热门的就是B2B网站,即行业门户网站,当然,现在也有很多B2B的网站还在运作,也有赚钱的,但是毕竟已经不属于主流。
现在随着网民购物习惯的形成,B2B的战场已经转移到B2C,即网上购物商城。像京东,天猫等,为知名的B2C电子商务平台。有人会说,那淘宝呢?淘宝的企业店是属于B2C,但是淘宝的模式实为C2C,即用户直接对用户。淘宝店主大部分为个人,因为目前网络税收还没有真正开展,在早十年间,很多人经营自己的淘宝店赚了不少钱。
随着早几年智能手机的问世,延伸出产生了一个叫APP的产物,也就是平时我们手机安装的软件。实际上APP也可以直接看作为一个网站,跟PC(电脑)的网站类同。
还有一种类型的是F2C,即工厂直接面对用户群,降低了用户的消费成本,也提高了工厂产品的销量。
电子商务团队岗位和职能
(一)运营经理
1、负责网店整体规划、营销、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系统经营性工作;
2、负责网店日常改版、推广、产品线包装、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与管理工作;
3、负责网店日常维护,保证门户的正常运作,优化网站关键词与排名;
4、负责执行与配合公司相关营销活动,策划门户活动方案;
5、负责收集市场和行业信息,提供有效应对方案;
6、制定网站目标及计划,带领团队完成流量、注册会员、知名度等目标;
7、客户关系维护,处理相关客户投诉及纠纷问题。
(二)编辑人员
1、通过收集行业信息,编辑网站资讯;
2、优化网站的分类版块;
3、根据行业时势做专题页面,把握内容的关键词密度;
4、处理网站的图片广告位的文案方案,定期更换;
5、撰写网站新闻并发布。
(三)网站美工(UI)
1、负责文字需求完成网站平面设计,版块整体美化,完成网页html编辑;
2、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广告图片;根据公司需求设计活动页面;
3、管理网站的广告位。
(四)网站推广
1、负责不定期策划营销活动;
1、负责平台推广工作;
2、策划并制定网站与产品线的推广方案(包括免费及付费推广、SEO、论坛推广、博客营销、QQ推广等)等营销工作;
3、研究竞争对手的推广方案,向运营经理提出推广建议;
4、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向运营经理汇报推广效果。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贬值 篇3
从斯密、马克思、韦伯到狄更斯、巴尔扎克,都从不同角度或深刻或鲜活地解读了那个时代的矛盾与变迁。
几十年前,当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革命降临时,工业社会的价值体系随之崩溃。官位贬值,权威贬值,机器贬值,婚姻贬值。反之,人力升值,创新升值,技术升值,信息升值。和这里讨论的问题有关的是在信息社会里知识与知识分子贬值的现象。
所谓互联网的普及导致的知识贬值,首先表现在知识更新的速度加快,知识淘汰率大增,许多在工业社会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如今已经一文不值;其次,知识传播的数量大增,成本大减,知识的价值降低;再次,绝大部分知识的表现形式更加通俗化、简单化、公开化,使得获取知识在相当程度上不再需要漫长的时间、专门的训练和特别的环境。
与知识贬值同步的是旧有知识传播方式和渠道的贬值,例如书籍、报刊、广播、电视、学校,一方面表现为价值的减少和市场占有率的降低,另一方面表现为普遍的互联网化。
这样,以知识的占有、传播和出售为己任的知识分子,当然也随之贬值。由于互联网正在成为信息传播主渠道,原来由知识分子们垄断的旧有信息传播方式和渠道,变成了整个信息传播平台的一部分,且日渐缩小,引起知识分子自身的市场价值降低;由于整个社会正在急速走向信息化,旧有的知识和知识形式在信息汪洋中所占比例日益缩小,新的知识生产和知识形式所体现出的大众化和互动化,使得传统知识分子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在日益减少,引起知识分子的价值贬值;由于知识传播成本降低,大量非知识分子也在快速地知识化,白领正在成为社会的主要阶层,而旧意义上的知识分子已经变成一种职业,而不再是社会阶层的概念。
同工业化社会相比,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从社会文化角度看,知识分子的影响力在削弱,社会价值在降低。
可见,在工业革命中,知识和知识分子是不断升值的,始终是社会变革的中坚力量,甚至在某时某地成为变革的领导者。但是在信息革命中,知识和知识分子是不断贬值的。从互联网发展的历史看,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迄今为止不是这场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和中坚力量,反而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这场变革的受害者和革命对象。
当然,知识和知识分子在信息社会中的价值依然存在,所谓贬值是相对工业化社会而言。但是,建立在工业革命基础上的知识创造、积累、传播体系正在被摧毁,知识分子们就整体而言在信息革命中是被动的、消极的,完全失去了变革推动者和引路人的雄姿。
知识产权业态下的工业互联网 篇4
与此同时,也在22年前的1月1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正式迈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门坎。同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白皮书数据显示,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专利9.9万多件。而今,中国专利申请量已突破200万件,其中:发明授权专利达到26.3万件,连续5年世界第一,成为专利大国。
中国互联网与知识产权这对看似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兄弟,同时与世界接轨,22年来各自创造不同的奇迹,共同为中国走向世界助力,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
一、工业互联网时代来临
互联网时代早已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其影响和渗透力不亚于水和空气,融入到每一个行业,自人类社会上万年的历史以来再也没有哪种互联互通的工具可以比翼。
中国巨大的互联网体量,孕育了令世界瞩目的互联网企业。目前,阿里、腾讯、百度、京东4家上市公司进入全球互联网公司10强。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让世人刮目的成就。2014年9月,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阿里巴巴,凭借超过2 300亿美元的市值和250亿元的融资规模,刷新了美国证券市场IPO的融资规模记录。创始人马云一夜成为中国首富,创造了互联网时代的造梦传奇。
互联网重塑了商业零售世界。而今天,互联网这个“缓慢而坚定的变革者”,正在推进工业产业加速进入下一个时代。
2008年,IBM的前任董事长彭明盛,提出了“智慧星球”(Smart Planet)的理念,其核心就是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BM预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将被物联网更加深入地联系和整合在一起,将有可能创造一种更加智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从那时起,诸多有先见之明的企业家和预言家,看到了一波新产业革命的到来。这一波浪潮,正是互联网对工业产业的重塑,今天,很多人认为的第三次工业革命,而德国人称之为工业4.0。
2012年美国经济学人杰里米·里夫金在他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一书中指出:网络信息技术是即将爆发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导火索。
虽然对于前面几次工业革命的定义略有不同,但是美国和德国的这些企业家们一致认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或者德国人的工业4.0时代已经到来。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的概念,从此,中国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重塑。
在此背景下,中国“互联网+”工业制造也在稳步推进。2015年3月5日,李克强在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宏大计划。2015年3月25日,李克强组织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2015年5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中国制造2025》。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各项网络布局都在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无论是德国的工业4.0,还是中国的《中国制造2025》均与互联网同步进行,其智能化程度将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巅覆,新型的物联网技术及形式将会在《中国制造2025》的时代下不断涌现。
二、工业革命的幕后推手
世界上最早的工业革命始于十八世纪中期的英国,这次轰轰烈烈地工业革命持续了150年的漫长时期,波及到整个欧洲和北美大陆,史称第一次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诞生了许多科学家、发明家,许多新的机械和电气技术应用于工业制造领域,形成新型工业产业。
第一次工业革命为什么发生在英国,而不是发生在当时早已拥有世界上四大发明的中国。西方经济学者从历史和逻辑的观点分析,把工业革命归结为当时英国所出现的技术发明、科学发现、资本和教育的积累。尤其是以瓦特为代表的科学家在发明蒸汽机作为动力机在工业产业方面的大幅度地应用。他们认为技术革命、发明创造,以及科学家的不断创新是导致英国工业革命的主要动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意识的巨大进步,这种观点受到人们的质疑。制度经济学者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上结合英国所有权制度提出一个新的观点。
创造发明是人类的天性,即便是从蒙昧走向野蛮的先民,也开始在地球上留下创造的痕迹,这也是人类的生存和对未知世界的好奇所决定的。但是,要想把创造成果演化成产业,造福于人类需要先进的社会制度支撑。
从社会结构演变可以看出,17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的结构逐渐被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所取代,在此过程中,一种新颖的财产关系——知识产权被新兴的市民阶级所推崇,最终确立其法律地位。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1710年英国颁布的《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则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在知识产权法的三大基本组成——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之中,英国就占了两个世界第一。
到18世纪中期英国工业革命开始时,其专利法已实施了100年,著作权法也实施了40多年,极大地推动了当时英国的工业发展,包括冶炼、采矿、运输、纺织等等,所创造的财富是英国建国十几个世纪的总和。应该说,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激励科技创新、推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他反映的是人类之间就知识产品而发生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除了血缘关系之外,无非是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因此,社会结构可以认为是由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三个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子系统所组成。
而16至18世纪的中国正处于明、清封建王朝统治时期。虽然,清朝前期中国比较强大,经济在世界上有所领先,但是其社会结构并没有改变,仍处于典型的封建社会制度形态。这种社会结构不可能诞生知识产权这一新颖的财产关系。知识产权这一基本元素在封建制度里,即便是有其萌芽,也触动不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革。
从表面上看,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源于技术发明创造,但其真正的幕后推手是英国最早诞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三、随处可见的知识产权纠纷
从英国第一部专利法实施至今已近四百年的历史。四百年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结构的变革下不断推陈出新,日臻完善,国际大一统的格局逐渐显现。目前,在WTO框架下,也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这些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发明创造、科技进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从人们的正常思维和期盼之中,知识产权应该是在和谐有序的氛围中有效地发展。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事务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过程,正像社会机构的变迁一样,要经过一个由“乱”到“治”,由“治”到“平”,由“平”到“稳”,逐渐达到一个和平自由稳定的大同世界。知识产权也不例外,也需要这样的一个过程。
由于世界上各国的社会结构不同,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极大的差异。发达的国家其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先进,与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社会制度结合紧密,互相作用。发展中国家相对较滞后,有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尚未有知识产权制度,与世界经济脱轨。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结构和经济制度发展的产物,同样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欧美等发达的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经济体,成为其继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外贸之后的第六大经济产业支柱。甚至成为向发展中国家敛财的新型工具,借用新规则、新游戏、新制度等抢占经济市场,以达到其重新洗牌、再度坐庄的目的。一时间,知识产权矛与盾的对立不断,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此伏彼起。
近三十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大发横财,成为一些企业的无烟工厂,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都会有数百亿的包括赔偿在内的知识产权损失。
知识产权成为国与国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博弈的工具。一些不懂得知识产权制度或知识产权制度落后的国家和组织,吃尽了苦头。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雷筱云介绍,“十二五”期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10倍。2010年的这一数据是1 800件,2015年飚升至3.58万件。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也在成倍上升,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在成倍增长。
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侵权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主动侵权;二是被动侵权;三是裹胁侵权;四是跟风侵权。无论哪一种侵权方式都是对知识产权制度不了解、不熟悉、不研究、不利用所造成的。
由于不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导致几年、十几年的研究成果没有及时进行合法保护,成为别人的盘中餐;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在上市(挂牌)进入资本市场时,被知识产权纠纷拒之门外;由于不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在收购、重组、引进技术人才时,间接地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由于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去经营管理,导致企业或区域没有核心竞争力,在市场大潮中淘汰。
随处可见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该是重大警醒。既然是一、二次工业革命,知识产权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工业互联网时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新时期的工业革命服务呢?
四、经济技术与知识产权的融合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在欧洲和北美的生产力产生了巨变,而此时,在美国所发生的变化更可称为19世纪经济技术史上的奇迹。电力电器的发明和应用,使得19世纪美国经济突飞猛进。同时,为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计算机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世纪前叶还处于落后状态。美国在1790年开始工业革命,到1870年时,美国工业产值已占世界工业总产值的1/4,当时只有英国(其工业产值超过世界工业总产值的30%)的工业产值超过美国。而19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已取代英国的领先地位。1900年,美国工业产值大约占世界工业总产值的30%,而英国只占20%,德国占17%,法国占7%。(参见表1-1)
马克斯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48年)中曾经这样描述资产阶级对人类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
然而,历史告我们,这一切并不是用法术呼唤出来的,过去的任何一个世纪的人们也是不可能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之所以能够持续地保护这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乃是因为特定社会结构发生了内部的功能耦合。因此,19世纪美国经济奇迹,也像英国工业革命一样,其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美国历史不难看出,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受封建制度的影响和阻力较小,十七世纪已经形成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因素。正如马克思所讲的,“美国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产阶级基础上发展起来”。在当时的美国社会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已经获得了质的提升,他们被主流思想认定为基本权利,并在制度上首次被明确写入美国联邦宪法(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此,为依据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制定法和司法判例,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这片新大陆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美国人把知识产权上升为宪法性权利,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使得技术创新、企业创新、经济创新、产业革命等成为一种稳定的机制,使知识产权与工业产业得已有机的融合,导致美国经济自19世纪后期以来领先世界至今,并且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开辟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形成了计算机、IT网络通讯为主的一网联天下的新型经济模式。
五、塑造知识产权业态下的工业互联网模式
是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了产业革命,还是技术创新推动了产业革命,从社会结构的变革分析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图2-1)。
在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规则国际化的今天,已完全形成了新型经济业态——知识产权经济。基于知识产权形态,呈现出六大产业经济。一是以专利、技术秘密、标准和传统知识产权为主形成的高新技术产业。二是以文艺、创意、影视、动漫、软件和传统文化表达等为主形成的版权/文化产业。三是以商标、品牌、制造与服务模式等为主形成的许可/特许产业。四是以知识、信息资源为主形成的知识产权服务/智慧型服务业。五是以新品种、地理标记、原产地保护和遗传资源等知识产权以传统产业改造与提升形成的产业。六是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1983年和1985年,我国先后出台实施了《商标法》和《专利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前,按照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原《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大幅修改,扩大了受保护权利的范围,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此外,我国大幅度修订了包括外资法、外贸法在内的多个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至今,以专利、商标、标准、技术秘密等为主、保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态势基本形成。
工业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工业”,实现工业互联互通,也是互联网对工业产业的重塑,那么在知识产权业态下如何塑造工业互联网模式,实现“知识产权+工业+互联网”呢?答案很简单,就是围绕着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工业资源的互联网配置、流程控制、价值创造、运营管理等。其中:战略定位是前提,资源配置是基础,流程控制是手段,价值创造是源泉,运营方法是关键。这五大要素的相互正向作用能够提高工业互联网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知识产权战略支撑模式
工业互联网涉及面广,创新程度深,技术难度大,以智慧制造、智慧工厂、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等为主线的工业互联网设计,以形成工业生产的大数据。通过大量的使用和安装传感器,操控智能设备和机器,让机器本身变得更加智能化。
这些智能化创新的过程、互联互通的过程均蕴含着极大的知识产权动力。在瞬息万变的现代工业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战略显得极为重要,绝非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品牌等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而是涉及竞争主体的全局性、长远性、纲领性、风险性等总体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并未意识到知识产权战略对工业互联网具有生死存亡的意义,更不用说把其置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位置。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就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战略乃至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采用知识产权战略支撑模式进行战略谋势,进行有效地战略重塑、战略进攻、战略防御和战略重组,以达到事半功倍之能效。
(二)现代服务支撑模式
工业互联网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将传感器收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处理和分析,尤其是面对海量的生产数据,要通过构建恰当的模型找到关键的核心数据加以分析,这需要传统生产工艺经验与先进互联网技术技能的结合,跨界和整合的知识将变得更为重要。“分工细化、软硬结合、数据跟进、服务支撑”,是工业互联网的特色,每一个细节都涉及到知识和知识产权,现代化服务显得极为重要。
现代服务包括:以提供信息、数据挖掘、分析为主的高新技术服务;以提供投融资及金融资本与产业、产权融合为主的金融服务;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法律咨询为主的知识产权智慧型服务。
工业互联网不仅需要外部服务,更要完善自身产品的服务,这也是商业模式的创新。传统企业的价值创造是基于产品的质量、性能和性价比。随着工业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基于设备和产品的盈利模式,将有逐渐被基于服务的盈利模式所替代,最终企业出售的不是产品而是服务。这种基于自身产品服务的盈利模式,同样也涵盖了技术、金融和知识产权服务。
(三)创新增值支撑模式
工业互联网是对传统工业的颠覆性创新。目前,传统工业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要组建数据挖掘分析的人才团队,真正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实施恰当的决策,需要对生产数据挖掘分析所带来的灵感。在这个领域很难找到现有模型可以使用,需要跨界人才的协同创新能力,以及对不同问题的深入洞察。
工业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创造、创作、创意、设计与创新是工业价值生产及其附加值的源泉,起到了源头活水的作用。知识产权是依附于实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实体经济是“皮”,知识产权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在工业互联网过程中,一定要牢牢把握好知识产权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将知识产权创新作为支撑工业互联网增值的基本归宿,实现“知识产权+工业互联网”。通过知识产权的介入,可以为原产品附加新的服务价值,以提升产品价值,提升系统价值,提升平台价值。
(四)“无中生有”支撑模式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具备经济价值的价值集合体。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本身能够带来可计量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表现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或提高管理效率等。二是能够潜在地增加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产的价值。
知识产权的巧妙之处就是“无中生有”。这里的“无”具有“无形资产”和“无形垄断”的双重含义。通过知识产权运作让“无形资产”变成为有形价值,让“无形垄断“变成合法垄断。
工业互联网是有形的产业革命。工业互联网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不是单纯的设备技术和应用技术,而是通过传感器收集数据,进而进行数据分析、数据统计、云计算等,再反馈到原有的设备,进行更好的管理、服务,甚至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品牌等无形的资产,将成为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工业互联网的核心。
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专有技术、大数据、集成电路等等,以及新型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市场模式、商标、品牌、标准、服务等,都是工业互联网之下的智慧结晶,互联网之下的知识产权。
这种有形的技术创新和无形的知识产权形成交叉融合,在“无中生有”的环境下形成产业技术裂变,进而形成更高的经济价值。
(五)合法垄断支撑模式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产权,也是政府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在一定时限内具有的合法垄断地位的民事权利,它以独占和(或)市场垄断地位、高进入壁垒、溢价定价、鼓励创新与冒险、以及限制恶意竞争的特征。
在全球营造公平竞争的大前提下,也只有知识产权才能享受合法的垄断权。这种合法的、无形的垄断权——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了由此带来的垄断地位的临时性。无形垄断权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赋予“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的知识产权,才把这些创造、创新、创作优势“固定”下来,在保护了差异化的技术、商标、设计或作品等的独占性商业空间的同时,也保护了创造、创新和创作者的积极性。
工业互联网所产生的“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也只通过知识产权模式固定下来,形成无形垄断权,才能形成新的商业价值
(六)保护增值支撑模式
工业互联网必将催生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创新发展,如人工智能、认知计算、三体智能等等,这是工业领域智能技术与信息领域智能技术融合创新的必然结果。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工业互联网增值的重要支撑。
保护增值模式就是工业互联网主体依靠知识产权法律赋予的有利地位和不断积累的知识产权优势,综合运用各种战术思想与现代市场竞争技巧,通过市场运作手段赢得竞争优势和现实经济利益的增值模式。
总之,知识产权是法律制度设计出来的专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个国家经济领域运行的一套规则(制度)及其产生,其不直接改变这个社会的物理特征,无论是制度还是权利都是“无中生有”,其意义在于通过这套规则调整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而产生“加持”和“催化”作用。
怎样搭建互联网行业的知识架构? 篇5
[怎样搭建互联网行业的知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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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带给我们什么? 篇6
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阐释
可以说,互联网+知识产权是“互联网+”的最有代表性的组合之一,这个组合不仅代表着技术和行业的结合,也代表着产业和制度的结合。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密切关联,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这个源动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三百余年的发展史,基本也是人类社会技术革新的变迁史。从信息社会技术革命的高度,三百余年来人类社会大致历经了三个革命性的信息技术时代:印刷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时代、声光电传播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时代和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目前只是开始。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深度融合并发生化学反应的条件下,互联网将和知识产权制度一样,必将带给人类社会难以想象的巨大贡献。
互联网技术快速更新的现实需求是产生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社会法律制度的一种,追求的是社会知识产权利益产生、分配的公平正义。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互联网产业和知识产权行业在宏观上到底需要怎样的制度和规则选择:预设调整式的规制方式还是积极跟进式的调整方式?一般来说,以技术为前导,也就是技术发展带动产业先行;以法律为后盾,也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利益的科学分配,是技术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应然选择。只要利益格局没有失控,应该尽可能放手让技术自由发展,待形成基本产业形态和行业属性后,再行法律规则的调节功能。当然,在技术催生产业和行业的过程中,不能采取野蛮地生长方式,颠覆式地破坏既有的相关法律规则,形成新兴产业和传统相关产业的剧烈冲突。从这个角度说,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互联网产业和知识产权行业得以保障的前提是维护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宗旨和基本规则的平衡,这也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保护的本质要求。
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规则选择
新的产业和行业形态下,互联网知识产权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尤为必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法律部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而完全独立存在。一国知识产权制度要以实现本土利益保护为核心目的,但保持与国际接轨亦是必要的政策选择。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正处于变革的十字路口:双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复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并不能掩盖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矛盾:一方面是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片面地希望推行它们认可的高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是中、印、巴等发展中大国希望维护既有国际秩序的平衡,还有其他知识产权利益相对弱化或微不足道的国家则并不十分关切。一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的设定,应是与本国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和规则,其本土化规则的推广应是合乎国际社会需要的合理规则的有序国际化,也就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协调,本质是调整本土化以适应国际化。
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中国特色”的形成和保持,就应该在国际化的视野下,实现和保持利于本国利益保护的先进性。首先,要实现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化。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因案件和问题新颖而又复杂,所以保持司法保护的规范非常重要,包括司法保护程序的规范统一,司法保护实体裁判的规范统一。其次,构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新常态。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产业和行业发展极其迅速,这种经济形态的日益壮大与政府管理及执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越来越突出。避免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的“运动式执法”,坚守互联网知识产权“私权自治”的基本观点和法律原则,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依据和程序规则。再次,提高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行业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从以下数字即可看出端倪:2014年,全国新商标注册210多万件,专利申请240多万件,著作权登记120多万件,实现了30%的年增长率。接下来,要利用互联网创新思维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提高行业知识产权创新服务水平,真正实现产业升级和行业更新。
互联网+知识产权新业态下,互联网知识产权具体规则的调整和变化非常重要。互联网技术更新和产业发展带来的是一场涵盖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的深刻变革,在这种日新月异的新业态之下,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规则已经难以有效解决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例如,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设定的保护对象范围,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中对保护对象的列举式立法方式已难以有效应对这种新变化。又如,互联网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权项内容,基于传统的权项考虑,对互联网知识产权权项设计忽视了兼具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的本质,造成了规则混乱。权利限制制度的传统规则也已完全无法照顾到互联网知识产权新问题,亟待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概括式规定引入立法。权利的利用和管理应考虑如何延及互联网环境之下,增加规定数字网络利用和管理方式。再如,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其法律救济的规则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规则出现了共生性矛盾,厘清其中的规则已十分迫切。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应考虑符合互联网+知识产权的需要,从规则上给予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以合法性和可适用性。
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国际借鉴
毫无疑问,美国是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的成功者和受益者,其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和规则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可借鉴性。美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上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为其互联网知识产权立法取向和规则选择。《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为美国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规则原动力。体会到好处和利益的美国知识产权行业近年大力推动两个反在线盗版新法案——《反在线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虽然最终没有获得通过,但对于美国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仍然具有规则倡导的实际意义。目前,美国正在着力加快《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定》(TTIP)的谈判和达成,其中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的规则大大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设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基本是美国化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目的即是为美国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的国际化铺平道路。除了上述法案和国际协定之外,美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成功经验还表现为其国内专业的法院系统所形成的基本裁判规则,如技术中立原则、避风港规则、红旗标准、服务器标准等一系列对于解决互联网知识产权实际案例非常有用的规则。
除了美国以外,其他相对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亦具有一些可资借鉴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欧盟一直非常注意通过规则引领产业和行业发展,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数字、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指令,最新通过的《关注知识产权侵权行动计划》将互联网知识产权商业侵权模式纳入规制范畴,关注欧盟互联网知识产权在第三国的保护和实施策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日本,是第一个签署《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国家,也是美国主导的TPP的重要伙伴国和支持者,主张全面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应对数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多次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着力加强对电影、动画、游戏、音乐、商业软件等作品及商品的互联网非法上传行为的监管,推行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则。为应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要,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新加坡通过版权法修正案允许版权所有人向法庭申请禁令,强制网络服务供应商屏蔽涉嫌侵权的网站,或删除有侵权内容的网页。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规则构建方面尚显落后,还不能匹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和知识产权行业,突出表现为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修改效率和质量都偏低。其中,作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代表性基本法,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进程大大滞后,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制定以来,进行过两次修改,基本都是迫于美国施加的压力,并且只有第一次修改基本达到了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二次修改则主要是为了应对WTO败诉于美国的不利后果,仅仅修改了一条有关违禁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和增加一条有关权利质权的规定。可以说,尽快真正实现著作权法自主化的系统性修改,有效应对互联网+知识产权带来的深刻挑战,是当前面临的迫在眉睫的任务。据统计,作为我们的邻国,日本对著作权法已进行了35次修订,韩国已修订了17次,新加坡也修订了7次。
知识互联 篇7
近年来, 中医药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建设了大量的文献库和数据库, 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中医药科学数据体系[1]。这些数字化资源中, 蕴含着丰富的中医药知识。如何将这些知识资源与人民群众分享, 使普通人从中受益,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基于互联网的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能够整合中医临床知识、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知识和中医疾病知识等中医药知识资源, 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中医知识或其他的数字化服务, 是在人民群众中普及中医药知识的一种有效手段[2]。
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一般都实现了知识检索功能, 能帮助用户从海量的中医药文献和知识资源中迅速找到有关知识[3]。但知识检索这种服务方式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为检出所需的知识, 用户必须能够输入正确的检索词。这就要求用户已关注相关主题, 并能用正确的医学术语将其表述出来。这对于医学专业人员可能并非难事, 但对于普通人往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普通人很可能忽视了一些与自身健康有关的知识主题, 甚至不清楚在网络上存在哪些有用的知识检索服务, 因此无法充分获取在知识库中已经存在的知识。
为了弥补知识检索的局限性, 可根据用户的特点向其进行主动的知识推送。不同用户对中医药知识的需求不尽相同, 但人们往往对与自身体质和健康状况相关的中医药知识更感兴趣。若能根据用户的特点和偏好, 向其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推荐服务, 则可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在下文中, 将介绍个性化知识推荐的概念、背景和技术, 阐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中医知识推荐服务的现状, 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思路。
1 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
个性化知识推荐, 是指根据用户的特点和偏好, 向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知识服务。以中医为例, 系统可根据用户的中医体质类型, 向其推荐与该体质相关的知识;若用户患有某种疾病, 则系统可优先提供该疾病的相关知识。为实现个性化知识推荐服务, 需要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由用户填写或设定, 也可由用户使用行为推定。例如, 用户可通过表单填写 (或勾选) 其所感兴趣的疾病;又如, 用户输入的检索词, 可反映出其所关心的主题。系统会为每个注册用户构建“用户模型”, 用于描述用户的特点和偏好, 判断用户的需求。
当用户访问系统时, 系统会根据该用户的模型以及系统自身的推荐逻辑, 确定针对该用户的知识推荐内容。例如, 若系统测出用户属于气虚质, 则会基于知识库向用户推荐气虚质适宜的饮食 (如当季水果等) 。个性化知识推荐方法是知识服务系统中的一项核心技术, 它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1 可定制性知识服务根据用户的设定来实现。系统采取“量体裁衣”的策略, 向用户提供和推荐具有针对性和相关性的知识, 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1.2 主动性系统不仅被动地响应用户的知识请求, 而且会“猜测”用户需要什么, 并采用推荐、提醒、个性化知识展示界面等方式主动提供知识服务。
1.3 差异化系统面向各类用户提供差异化的知识内容, 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用户会因自身特点和需求不同, 得到不同的用户体验。
个性化知识推荐方法能进一步简化用户利用中医知识的方式和途径, 降低中医知识普及的门槛, 促进中医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2 推荐系统技术概述
个性化知识推荐服务的后台需要推荐系统 (亦称推荐引擎或推荐平台等, Recommender System) 的支持。推荐系统能推测用户对某一信息条目的偏好程度, 从大量信息中过滤出用户想要的信息[4]。近年来, 推荐系统在电子书店、视频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等各种网络信息系统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成为一项功能强大、价值巨大的信息服务。
推荐系统的核心是其所使用的推荐方法 (或称推荐算法) 。目前, 推荐方法主要包括“协同过滤” (Collaborative Filtering) 和“ 基于内容的过滤” (Content-based filtering) 两大类[5]。协同过滤方法是根据某个用户的行为 (对事物的购买、选择或评价等) 以及其他用户的类似行为建立模型, 再使用该模型预测该用户可能感兴趣的事物[6]。基于内容的过滤方法是根据事物的特征判断事物之间的相似性, 从而向用户推荐更多类似的事物[7]。
很多其他的人工智能方法也可被应用于推荐系统。例如, 主题模型 (Topic Model) 是能够从大量离散数据集中挖掘出隐含的主题结构的一类统计模型[8]。这里的“主题”是指由一些语义相关的特征构成的、用来描述一个话题的抽象概念。利用主题模型可以识别一份文档所表达的主题, 从而将该文档推荐给对相关主题感兴趣的用户。又如, 社会网络分析通过网络模型体现一类人群中个体之间的多层次交互关系。通过社会网络分析, 可以发现人与人之间的爱好、生活习惯等相似关系, 以此为基础对用户做相应的个性化推荐[9]。再如, 利用关联规则挖掘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算法, 可从海量数据中发现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 然后据此进行相应的推荐[10]。关联规则是形如X → Y的蕴涵式, 具有一定的支持度和信任度。基于关联规则的推荐是以关联规则为基础, 若用户特征满足规则头, 则将规则体的内容作为推荐对象推荐给用户。
上述推荐方法都是基于统计的, 试图从海量数据中挖掘用户的偏好和需求。“基于知识的推荐系统” (knowledge based recommenders) 与这些方法不同, 它不是基于海量数据分析的结果进行推荐的, 而是基于事物分类、用户偏好、推荐原则等方面的显性知识的一种推理技术[11]。基于知识的推荐方法因它们所用的“效用知识” (Functional Knowledge) 的不同而有明显区别。效用知识是一种关于一个事物如何满足某一特定用户的知识, 因此能解释需要和推荐的关系。效用知识可以是任何能支持推理的知识结构, 它可以是用户已经规范化的查询, 也可以是一个更详细的用户需要的表达式。此类方法可以在“协同过滤”和“基于内容的过滤”等方法不适用的领域发挥作用。其优点是不依赖于大量的数据积累, 因此容易启动;其缺点是在定义推荐所需知识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知识获取瓶颈。
既然推荐系统已被成功应用于商业领域的商品关联推荐, 它也就可能被用于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可综合利用上述方法, 研制面向中医药领域的个性化知识推荐系统, 使之能够利用用户个人健康信息、人际网络信息和健康公共信息, 向用户提供有用的知识和有效的建议, 帮助用户决定应该进行什么有益的饮食规划、生活活动或疾病治疗规划, 达到疾病防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效果。一个面向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将能够实时利用采集到的数据做出主动推荐, 提高用户的疾病防治能力及其对中医知识的信赖度。
3 移动互联网和中医知识推荐
近年来, 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迅速普及, 移动互联网取得迅猛发展[12]。移动互联网因其普及性、便捷性以及强大的个人信息采集和自动感知能力, 为个性化知识推荐提供了理想的平台。首先, 智能终端为用户个人健康信息的采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 可通过规范化的问卷、量表采集用户个人健康数据并判断其健康状况。例如, 可以基于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的《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等标准, 为用户提供“中医体质测试”服务;系统会列出一组与用户近期的体验和感觉相关的问题, 根据用户的答案判断出用户的中医体质类型。其次, 基于智能终端的传感系统自动采集时间、地域、天气等用户相关数据, 这种用户情境感知能力能进一步提升推荐系统的精准性。例如, 通过GPS系统, 可感知用户的地理位置, 据此推荐当地的美食, 而无需推荐在当地不存在的食材及相关食谱。最后, 智能终端为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提供了移动应用程序、万维网、短信、微信等多种实现途径。
在中医药领域, 已出现了过日子、中医养生、健康养生宝典、365 健康养生、中华养生、中医美容保健、养生美颜听书等一系列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知识服务的移动APP。许多产品会收集用户行为信息和健康数据, 据此向用户提供知识推荐等个性化服务。例如, “过日子”会提请用户进行注册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 并根据用户“中医体质测试”的结果判断用户的中医体质, 进而针对用户的体质类型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推荐服务;“中华养生”以中医理论为依据, 实现了养生提醒功能, 适时推荐运动、食疗、调神等方面的养生知识, 督促用户从事养生保健活动;“中医养生钟 (普及版) ”根据时辰 (时间) 与脏器经络的对应关系为用户提供养生提醒服务;“体质养生 (食疗) 系统”根据用户“中医体质测试”的结果提供个性化知识推荐, 帮助用户在选择食物时能根据自身体质去分析营养价值, 而不仅根据喜好[13]。上述产品有助于用户获得日常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生活指导等方面的中医知识, 指导并督促用户从事养生保健活动, 以达到增强体质、预防疾病、颐养生命之目的。
4 存在的问题和研究思路
上述产品已初步实现了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功能, 但尚有改进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知识权威性和用户信任度较低[14]。中医学术界多年来开展了大量的中医药信息化工作, 组织全国一流专家进行数据库加工, 建设了大量的中医药数据库[1]。通过建立严格数据质量评价标准以及数据审校机制, 保证了数据质量[15]。这些数据库具有领域权威性, 知识可信度高, 为中医知识推荐服务提供了优质资源。需要研究如何对这些知识资源进行有效组织, 并与用户对中医知识需求建立关联, 使这些知识资源能更有效地支持推荐服务。
另外, 上述产品的推荐机制的合理性尚未得到专家的论证, 在推荐技术和方法方面尚有进一步研发和改进的空间。可根据个体化健康状态, 以实时健康风险评估为基础, 研究智能健康信息推荐技术, 开发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系统, 即时提供满足百姓日常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生活指导方面的中医知识。其中涉及3 项主要的研究内容。
4.1 用户个人健康信息模型的研究与设计为实现个性化的知识推荐, 首先需要设计符合移动互联网技术特点且具有中医特色的用户个人健康信息模型。需要对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用户个体数据采集手段进行调研, 分析现有的个人健康数据的内容、质量和利用价值, 对用户的个体特征进行系统梳理和量化建模, 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领域相关的用户特征模型。
4.2 个性化中医知识推荐算法研究与实现首先, 可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用户访谈等方法, 整理个性化中医药知识推荐的案例, 明确知识推荐策略。进而, 可采用知识表示技术, 构建一个面向中医知识推荐的规则库, 将推荐策略表达为形式化的知识推荐规则, 从而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模型与中医药知识资源之间的关联关系, 实现基于规则的中医知识推荐。最后, 可采用“基于知识的推荐”与“协同过滤”相结合的混合型推荐机制, 研究和实现专门针对中医知识的个性化推荐算法。
4.3 中医知识主动推送网络服务的研究与实现在研究和实现推荐算法的基础之上, 需要进一步对该算法进行网络化封装, 在万维网 (Web) 服务器端实现和部署知识推荐的网络服务 (Web Service) , 使得移动客户端和其他信息系统都能动态调用知识推荐算法。该服务能够直接根据用户特征向移动客户端推送中医知识, 从而实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个性化知识推荐。
5 小结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篇8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首先来自于IT界, 一般是指互联网企业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进步与创新加速, 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形成。根据服务形式的不同, 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归为三大模式:首先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O 2O模式;其次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居间服务;最后是以余额宝、佣金宝、放心保等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 交易支付、融资、清算、投资等传统的金融活动得以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 使创新者的利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从而激发了人们创作和创造的积极性。但是, 对于大多数创新成果而言, 如果要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其创造者还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权利人。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 肯定会产生不少的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创新成果, 前面提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都蕴含着这样的知识产品。不过,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 特别是对金融方面的知识产权还觉得陌生, 使一些本应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成果错失取得权利的良机。而发达国家, 特别是美国的企业已经能够娴熟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金融创新产品。据媒体报道, 美国的一家众筹平台Equity N et, 就申请并得到了“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的专利, 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相比之下, 我国的差距还很大。以众所周知的余额宝为例, 自2013年6月阿里推出“余额宝”后, 各种跟风模仿者接踵而至, 快速形成了“宝宝”俱乐部, 如果阿里能够早日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好这一创新产品, 就有可能避免所谓“宝宝”大战的出现。
二、知识产权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很多,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形式的创新成果, 可以适用相应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一) 用著作权来保护
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涵盖面很广, 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用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成果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网站的网页设计等。首先, 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 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利用是不可缺少的创新工具和成果。计算机程序就属于作品的一种形式,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将自己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 以防止他人对自己软件的抄袭和盗用。其次, 大数据对于金融机构将是处理分析金融数据的新方法新思路。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来提供金融服务在许多方面并不比传统金融机构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自己开发的数据库, 可以依法作为汇编作品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页设计也属于作品的范畴, 可以依法制止他人的抄袭、篡改和仿冒。
(二) 用专利来保护
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来讲, 专利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最为重要。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是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没有相应的新技术为支撑, 互联网金融是发展不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研发的新技术, 只要具有专利的“三性”, 都可将其申请专利, 从而对该技术享有独占性的权利。近几年, 专利领域一个现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担忧, 那就是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其实, 商业方法专利正是从金融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萌生出来的。单纯的方法是不可以得到专利权的, 但当商业方法有了计算机、网络等硬件的依托, 就可能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前面提到的Equity N et所拥有的专利, 就属于这样的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可以说, 能否善于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技术, 关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命运。
(三) 用注册商标来保护
商标是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和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识。任何标识只要具有显著性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一旦自己使用的标识成为注册商标就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比如像“余额宝”这样的显著性标识就有可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把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做大做强并打造成名牌, 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
(四) 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是对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形式。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 会开发出一些不适宜或不想用专利来保护的技术信息, 同时, 也会积累不少和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有关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为外界所知晓并且对其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 那么, 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符合商业秘密条件, 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这些信息被非法泄露、窃取和使用, 就可以依法维权。特别是当掌握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时, 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接收了跳槽员工的企业所使用, 该员工和接收该员工的企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避免重蹈某些行业曾出现过的“有制造, 无创造、有创造, 无产权”覆辙, 就要早日拿起知识产权的武器, 保护好自己的创造和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工作才是让跟风者无法简单模仿和直接抄袭的制胜法宝。已经走在金融创新前列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务之急是要认真检索和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跨国金融机构的专利及相关布局, 检索了解他们已在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和授予方面的成果, 学习国外企业如何布局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措施。作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重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 积极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预警, 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摘要:没有创新就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也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创新为主旨的, 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很高的契合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如能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金融创新成果, 会有效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黄震.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N].证券日报, 2014年1月20日.
知识互联 篇9
12月5日, 由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与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主办的“软件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态势发布会暨知识产权创新论坛”在深圳召开。
会上发布的《2014年度软件及云计算领域专利态势报告》显示, 截至2014年我国云计算领域专利申请总量8 900件, 浪潮、IBM、华为位列申请人前三位。《GUI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态势及法律问题》报告认为, GUI (图形用户界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设计应用范围日趋广泛, 产业界关于加强GUI设计保护需求日益强烈, 自2014年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被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以来, 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关注, 每月的申请数量都保持在数百件, 以手机、电脑、电视机等智能终端为主, 目前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已经启动,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将扩展, GUI产业会得到进一步保护。
此外, 来自国内外业界的相关专家学者就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应急与预警体系、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策略等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热点话题进行了探讨, 并分享了企业专利运用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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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的概念
“ 互联网+” 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 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技术。“ 互联网+”就是“ 互联网+ 各个传统行业”, 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 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 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 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 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 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 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问题提出
2015年3月, 全国两会上, 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提交了《 关于以 “ 互联网+”为驱动, 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建议》 的议案, 表达了对经济社会的创新提出了建议和看法。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 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5年07月0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 国务院日前印发《 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这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 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 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 2014年中国成年国民图书阅读率为58.0%, 数字化阅读接触率为58.1%, 数字化阅读比例首次超过传统阅读, 其中手机和微信阅读的增长最显著。此次调查, 数字化阅读增速明显高于传统阅读, 较上年增长8个百分点, 而后者同比只上升0.2个百分点, 其中手机和微信阅读的增长最快, 手机阅读主力人群呈现“ 年龄越小, 阅读率越高”的现象。 其中, 18~29周岁群体的手机阅读接触率最高, 为42.7%, 这个年令段正是在大学生活学习时期。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互联网+”时代图书馆读者的阅读习惯已经发现变化, 从传统的纸质阅读转向了电子阅读, 这是时代所趋, 是新技术发展的产物, 图书馆必须跟上新时代, 来适应新的工作模式与服务的转型。
3服务模式的转型与创新
“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 读者阅读习惯的改变, 作为高校实体图书馆, 知识服务迫切需要转型与创新, 来改变原来的服务模式, 引入“ 互联网+”思维, 顺应读者阅读兴趣的转变, 满足现今读者的阅读需求。
具体措施:
3.1馆藏资源的整合。 高校图书馆有它的特殊性, 与公共图书馆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年青读者相对集中, 这部分读者比较年轻对新技术、新思维、新形态接受能力强, 也喜欢尝试。“ 互联网+”的来临, 让读者有一种全新的感觉, 为适应读者阅读需求的转变, 高校图书馆必须将各种经典优质内容、抑或热门读物, 与快速新媒体融合, 进一步数字化、网络化。 由于传统纸质内容的需求日益增长, 国内90%的电子书市场, 正在寻求传统纸质书资源的填补, 高校图书馆必须尽快引入“ 互联网+”思维, 努力推出APP客户端或电子书借阅, 建立“ 云阅读”体系, 确立图书馆与互联网虚拟图书馆互联互通、 共建共享服务体系。 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 对流程模式进行重组。“ 互联网+ 图书馆”的第一目标就是实现从传统图书馆向全媒体复合型图书馆转型。
3.2服务模式的转变。 传统模式的服务是面对面服务, 采用的是 “ 采—编—藏—流”的服务模式, 读者想看、爱看的书, 图书馆没有或太少, 图书馆采购的书读者又往往不爱看, 这种现象在许多图书馆普遍存在。 这种传统模式适应不了“ 互联网+”形势的发展, 也抑制了知识服务的创新。“ 互联网+”采用的是服务上线, 通过实施“ 互联网+ 借阅“” 互联网+ 阅读“” 互联网+ 服务”等系列计划。 读者需要一本书, 通过书店或网上订购, 进行借阅, 最后由图书馆来和供应商进行结算, 图书馆在归还后进行加工与入藏, 能大大地提高图书的利用率, 要实现这种模式的前提是, 高校图书馆与相关图书发行商、中间流通商、出版社签订相关协议,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使读者变成了供应商的客户, 也是图书馆的采访人员, 对图书馆而言, 又是读者。 由传统“ 采—编—藏—流”模式变成了“ 采—阅—编—藏”从读者需求出发, 创新的服务模式。 图书借阅平台借助于互联网, 通过大数据技术, 能够在读者、书店、图书供应中间商、图书馆之间提供“ 借、采、藏”一体化服务。 要打造用户与资源、用户与用户、资源与资源间互连互通的服务平台, 使图书馆服务在信息提供、交互、再创造中迸发出新的活力。
3.3图书馆管理人员身份的转变。 互联网和大数据对图书馆的影响主要是对馆藏的影响。 这在几年前讨论的非常激烈, 极端的观点认为电子图书会取代纸质图书, 图书馆将会灭亡, 大部分观点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共存。 但目前的形势来看, 对高校图书馆来说很不乐观, 一是现在去图书馆的大部分学生都是为了学业考试、考研、考公务员等而到图书馆进行复习, 真正阅读图书的学生不是很多。 二是图书馆资源的优势已没有过去那么明显, 一般高校图书馆的馆藏数量基本上在百万左右, 而现在许多电子图书商提供的数量都远远超过这个数。 电子图书的发展现在主要受制于版权保护, 一旦在该问题上有所突破, 图书出版的主要方式一定是电子图书方式。 电子方式能解决纸质图书出版的时间长, 浪费资源和不环保的问题。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图书的写作出版, 发行, 销售和阅读可能都在一个平台上, 鼠标点点即可完成一切过程。 大数据时代图书馆有没有机会了? 肯定有。 图书馆可以改变过去以资源建设为中心转变为以个性化服务为中心, 通过大数据、云服务加强对读者的研究, 开展跟踪服务、精准服务、知识关联服务和宣传推广服务, 图书馆应该是一个知识导航的集结地, 图书馆管理人员由图书管理者转变成知识导航员
3.4转变数据独享模式。传统高校图书馆采用数据独享模式, 各自为政, 这种模式抑制了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在“ 互联网+”时代, 必须建立数据共享体系, 建立和完善公共数字服务平台, 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服务。 实现图书馆书目、用户动态信息的共享和更新。
3.5转变行业分界模式。 传统高校图书馆很少与其它的行业进行信息资源的融合或共享, 有些高校也只是区域性共享或联盟, 没有实现跨界融合。 要实行系统接口全面开放, 资源、服务、平台跨界融合, 建立多方的资源共享和协作体系, 扩大影响力。 要与搜索引擎服务商、文献流通服务商书目信息资源合作, 与其他文化机构开展信息整合, 使资源更易被发现和利用。
3.6规章制度的重新修订。 传统的规章制度已不适应“ 互联网+”的运行模式。必须重新制订一套全新的规章制度来拓展和丰富“ 互联网+” 的应用与服务方式。 注重传统服务和创新服务结合, 线上线下服务结合, 网络服务与阵地服务结合, 品牌服务与日常服务结合, 为读者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 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结束语
“ 互联网+” 为图书馆服务搭建了广阔的发展平台, 利用好这一平台, 图书馆才能更好地顺应形势, 实现新的飞跃。
参考文献
[1]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
[2]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
[3]刘琳琳.“互联网+”时代图书馆馆员培训与发展方略[J].图书馆学研究, 2015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