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有林区

关键词: 黑龙江 树种 林业

黑龙江国有林区(精选十篇)

黑龙江国有林区 篇1

关键词:黑龙江,国有林区,贡献性分析,未来发展展望

一、黑龙江国有林区贡献性分析

国有林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范围内和特殊战略政策指导下, 伴随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扩大起来, 并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而形成的特殊区域。黑龙江国有林区是中国面积最大、纬度最高、国有林最集中、生态地位最重要的森林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支撑地区和木材资源战略储备基地, 因而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贡献。

1. 经济贡献

国有林区的经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基础性产业, 林业生产一直以来是国有林区的主要经济支柱, 黑龙江国有林区木材产量最高时占全国的33.5%, 但由于木材的过度采伐, 使国有林区走进了“两危”困境。为了摆脱困境, 1998年开始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 同时, 2014年4月1日起, 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标志着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从开发利用转入全面保护的发展新阶段。停止采伐后, 从2014年到2020年, 中央财政每年增加安排23.5亿元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 保障林区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

黑龙江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 在大力种植人工林的基础上, 森林资源多种经营和服务产业成为了国有林区经济发展的支柱。根据2011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综合统计资料数据显示, 多种经营总收入为1453636万元, 其中国有47710万元, 合资1267万元, 私营个体1404659万元。

2. 社会贡献

国有林区社会贡献主要体现在其所提供的依托森林地域范围内的特殊的社会社区, 其为林区职工提供了丰富的就业岗位, 通过营林产业、林产品加工业、多种经营、服务业等缓解林区职工就业压力, 提升林区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11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综合统计资料数据显示, 在册职工总人数达到363545人, 在岗职工为251463人, 其中在岗职工年工资总额为3124747021元。

3. 生态贡献

国有林区生态贡献主要体现在森林生物系统和自然环境系统所发挥的生态效益, 即森林生态系统所发挥的服务功能。2008年国家林业局发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其中界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由8个类别14个评估指标组成。

黑龙江国有林区历经50余年的过量采伐, 造成了森林一系列内在结构失调, 现有森林年生态效益622.04亿元, 相当于1997年全省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3.0%, 其中森林生长量出材效益39.7亿元, 涵养水源151.4亿元, 保持水土72.44亿元, 改良土壤24.7亿元, 防风固沙33.6亿元, 净化水质30.1亿元, 制氧释氧61.6亿元, 净化CO2576元, 净化大气22.5亿元, 保护野生动植物6.6亿元, 森林旅游景观0.4亿元, 保障农牧业增产57.5亿元, 减免自然灾害63.9亿元。

二、黑龙江国有林区未来发展方向

黑龙江国有林区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 也给其带来了一定的困境, 尤其是木材的过度采伐。当黑龙江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之后, 国有林区未来应该如何发展是值得思考的。

1. 以经济-社会-生态协同共生为发展基础

黑龙江国有林区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未来黑龙江国有林区发展不能仅注重经济价值, 而忽略其生态价值, 而是应该做到经济-社会-生态的协同共生。协同发展是国有林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只重视经济发展的却忽视生态环境对国有林区的发展无疑是无益的, 因此, 未来黑龙江国有林区的发展基础应该建立经济-社会-生态的协同发展机制。

2. 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

目前黑龙江国有林区所创造的产值以第一、二产业为主, 应该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 促进黑龙江国有林区的发展。第三产业主要包括森林旅游业及其生态服务等, 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创造第三产业的优势主导产业, 尤其是森林旅游业, 可以创建只属于国有林区特色的森林旅游, 进而提升第三产业产值, 形成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格局, 促进黑龙江国有林区发展。

3. 以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为主的发展趋势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 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 即是“五位一体”建设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国有林区发挥着天然的生态屏障作用, 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经济与生态并重, 人和林区和谐发展, 因此, 应该秉承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使得黑龙江国有林区向着生态文明建设趋势发展。

三、结论

黑龙江国有林区在经济建设、社会服务和生态上为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因此, 研究为了黑龙江国有林区应该如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黑龙江国有林区目前的经济贡献、社会贡献和生态贡献的描述, 探寻黑龙江国有林区未来发展方向。为了黑龙江国有林区能够和谐可持续发展, 应该以经济-社会-生态协同发展为基础, 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生态文明体系建设为主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王玉芳.国有林区经济生态社会系统协同发展机理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 (6)

[2]张於倩, 李洪山, 王花, 姜洪云.基于生态功能区的黑龙江国有林区现代化发展路径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 2014 (4)

黑龙江国有林区 篇2

从5个阶段回顾了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历程,旨在警示提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作 者:程伟 杨滨丽  作者单位:程伟(黑龙江省第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杨滨丽(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刊 名:林业勘查设计 英文刊名:FOREST INVESTIGATION DESIGN 年,卷(期):2001 “”(2) 分类号:F3 关键词:森林资源   管理   工作   回顾  

★ 大兴安岭国有林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问题的探讨

★ 论循环农业经济发展措施论文

★ 论行政伦理选择机制的重构

★ 建立桂越边境合作机制促进双方经济发展

★ 论创新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助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 论新型管理会计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应用及延伸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春天来了 篇3

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这是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标志着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加强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利用,由国家投资建立了一批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是在集中连片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建立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事业单位。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国有林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

国有林区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的,共计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云南、四川、青海、陕西、甘肃、新疆9省区建立了138个国有林业局,其中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省区范围内的87个国有林业局组成了重点国有林区。

经过长期建设和发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发挥着为生态安全守底线、为民生福祉作保障、为经济发展拓空间、为科技进步作示范的重要作用,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在发展中也付出了沉重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

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投入渠道不畅。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任务,虽为事业单位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事不企”,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国有林区产权虚置,政事企不分,林区经济发展长期过度依赖森林资源消耗,导致可采资源枯竭、森林和湿地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产业结构单一、经济转型困难,陷入“资源危机、经济危困”局面。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发展陷入困境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国有林场和林区职工期盼多年的改革正式启动。以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加和着力解决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为主要目标的这项改革,像春风一样吹遍中国大地。

黑龙江国有林区集材方式的探讨 篇4

1 黑龙江国有林区现状

黑龙江林区包括大、小兴安岭等众多山系的森林。它们既是北御西伯利亚寒流、西防黄沙进犯, 保护东北平原农业和内蒙古大草原牧业的天然屏障, 又是松花江、黑龙江等五大水系的发源、涵养之地。半个世纪以来, 这一林区主要担负木材生产任务, 累计为国家提供了5亿多立方米木材, 木材年产量约占中国十分之一。大量的采伐减弱了林区的生态功能, 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沙化的严重, 也使得沙尘暴由此入侵。过量的开采使我省森林总面积大约减少1/4左右。已经有不少林海退化成稀疏杨桦柞树占优势的阔叶次生林夹杂着灌木丛。由于木材资源的锐减, 伐区作业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 出现了原始森林减少, 次生林和人工林增多, 成过熟林可采蓄积减少, 幼壮林增多。地势平坦的伐区减少, “山帽”林相好、出材量高的伐区减少;林相差的伐区多, 集材距离近、出材集中的伐区少, 集材距离远, 伐区分散的多。林业企业采伐和集材方式也顺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原来伐区作业设计中设计为皆伐的作业伐区, 改为二次渐伐和择伐。尽可能保留原天然林中的幼树, 保护原有的林地生态系统。

2 广泛采用畜力集材的现实意义

集材作业的工时消耗和费用约占伐区生产段总成本的60~70%, 且它是整个采伐作业系统中对环境干扰最严重的环节。因此研究集材作业效益是研究采伐作业系统的关键。过去, 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较多研究和评述, 多用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现在很多学者着重研究林业产业的生态效益, 系统计量森林的林地林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森林游憩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从林区发展的实际看, 我省大兴安岭林区经过40年的开发建设, 目前的GDP也仅仅为50亿元左右, 而大兴安岭的这片天然林每年仅在纳碳贮碳、制氧、涵养水源等方面产生的生态效益就达160多亿元。因此现阶段黑龙江国有林区的大政方针及具体举措都要以维护生态效益为前提, 实施生态型森林采伐。

生态型森林采伐应满足下述要求:a.经济、合理地收获木材和林产品, 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需要, 尽可能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b.减少幼树、幼苗的损害和地表破坏, 维护森林的生态环境, 保护森林的生态平衡;c.改善林分环境, 促进林木生长发育, 提高单位面积收获量;d.充分利用木材, 提高木材生产率,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了做到生态型森林采伐, 就必须实行生态型集材。所谓的生态集材是指减少或避免对森林生态环境干扰和破坏的集材系统, 它有利于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林地上进行的作业过程对地表、土壤、幼苗、幼树和保留木不产生或少产生影响.减少水土流失, 有利于森林更新, 对森林生态不产生干扰和破坏, 在林区经常采用的几种集材方式中, 畜力集材就是最适应黑龙江国有林区现状、经济合理、便于使用的生态集材方式。

3 畜力集材与拖拉机集机的比较分析

林区过去广泛采用的伐区集材作业方式是以拖拉机集材为主的机械化作业方式, 这种机械化作业是在主伐资源丰富、有大面积皆伐条件、追求高产量、高指标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但从生态建设的角度看, 这种作业方式对幼树的破坏性大。随着我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重视和国有森工企业木材产量的下降使畜力集材的优点显现出来, 而国有林业企业沿用几十年的机械集材的缺点也暴露出来。今后, 两种集材方式会在黑龙江国有林区并用。在天然林伐区内大面积地推行畜力集材, 一方面能让更多人有活干、有收入;另一方面可有效地保护好中幼林, 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天然林和森林植被的破坏。

现将伐区拖拉机集材与畜力集材方式做比较分析:

3.1 采伐前准备工作不同

拖拉机集材其准备工作工作量大, 费用高, 进入伐区前要对拖拉机进行检修养护, 油脂、配件等消耗较大提高了生产成本, 而畜力集材只需准备好畜力和人员, 而且畜力和人员在现阶段对于林区生产来讲, 都是相对比较充裕的, 且投入成本低, 管理简便, 辅助生产措施和消耗也相对较少。

3.2 生产作业条件不同

一般情况下, 拖拉机集材路最窄设计要求为3米, 实际运行起来要大大超出这个宽度。在道路转弯处, 集材路会更宽。这样一方面增加生产成本, 另一方面对伐区内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而畜力集材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集材道按照设计要求只要1.5米, 实际运行起来比设计要求还要小的多。这样既降低了成本, 又保护了伐区内幼树及地表植被。

在采伐树木方面, 拖拉机集材要求树木在伐倒后必须是顺山倒, 并要树头对准集材道方向, 与集材道成30~45°角, 这样才便于集材。畜力集材则不必要求控制树倒的方向, 采伐工可以根据实际条件, 选择无幼树或者幼树稀少的空地控制树倒方向, 这样就可以避免幼树被毁于采伐这道工序中。

3.3 造成遗弃材的数量不同

在一般条件下, 拖拉机集材对小径级的木材丢弃的数量较大, 造成伐区剩余物多, 对其它有用价值的伐区剩余物的收拣就更困难了, 除去人的因素, 设备笨重, 集材宜大不宜小是直接原因, 所以丢弃材就相对比较多, 一方面浪费了资源, 另一方面增加了伐区内的可燃物, 给清林防火增加了难度。畜力集材则以其轻便、简易、灵活、低耗等优点, 不但没有遗弃材, 而且对伐区内可利用的稍头木、半截木、小径木等进行收捡也比拖拉机集材更具优势。

3.4 对生态破坏的程度不同

拖拉机在集材时, 尤其是春秋两季钢铁履带碾压过的集材道, 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造成水土流失、油污、废气、噪音等污染, 对野生动植物生存产生不良影响。畜力集材则没有这些弊端, 在保障林区生活条件下,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森林生态环境。

3.5 产生的效益不同

拖拉机集材应用的主战场是木材生产, 追求的是产量、是效益、是当期的经济价值。而畜力集材突出的是天然林保护, 追求的是生态效益, 有利于森林更新、森林保护和森林生态平衡, 能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起到了近期和长远两有利的结果。

综上所述选择任何一种集材方式都有其优点、缺点及适用范围。选择集材方式时, 要本着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 针对不同林相、立地条件, 便于管理和安全作业, 因地因林制宜, 选择生态型的集材方式。

在目前伐区生产条件已经改变的情况下, 森林资源分布偏远、零散, 作业条件恶劣, 劳动强度大, 作业转移频繁, 集材作业任务尤其繁重, 作业中还会产生破坏地表, 损伤母、幼树等问题。这都决定了技术上的难度, 并且直接影响木材生产成本。黑龙江国有林区应从林区长远发展考虑, 尽可能多采用畜力集材, 以促进林区新的经营模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王立海.木材生产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1.

[2]张於清.林学概论[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2002.

黑龙江国有林区 篇5

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国有林区改革调研报告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公司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调研任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为地方森工实施主体,始建于一九七四年,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后,主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公司所辖国有林面积30909公顷,分120个林班,1433个小班,分布于全县的七个乡镇,有林地面积22281.4公顷,云南松面积占72.1%,活立木蓄积量2855790立方米,其中云南松占78.4%,栎类占20.9%。其它占0.7%。

到2009年底在职职工57人,其中男 44人,女 13人。退休职工15人。在职工年龄结构偏大,大部分老年职工已不适于在艰苦偏远的林区工作,公司职工平均年龄44岁,女职工40岁以上9人,男职工45岁以上20人,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也有34岁。

二、天保工程实施后,公司生存发展状况

森泰公司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在“永胜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干部到护林员层层负责制,从公司 到林场、职工到护林员层层签订合同,订立森林管护责任状,明确目标、职责,严明奖惩的管护组织形式,森工企业职工进驻重点林区、营林点、管护点,吃住在山,坚持巡山护林,做好护林防火、林政管理、营林造林等各项工作。

实施天保后,企业完全依赖天保经费维持正常运转,无其它经营产业。天保工程虽暂时安置了企业职工,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森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企业依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方面,森工企业实施天保工程用的是财政专项资金,公司为企业单位实施事业化管理。

2、职工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实施天保工程后,企业无其他经营性收入,职工工资主要靠森林管护事业经费支付,因森林管护经费在编制天保工程十年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十年一贯制,森工企业职工工资普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至2009年底,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交部分后,人均月工资仅为945.96元,与同行业相比每月相差近1500元。

3、森工企业基础设施差,部分资产发挥不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实施天保工程后,企业无力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原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住房、林场、管护站点、采伐时的林区公路等年久失修,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简陋,虽然企业部分资产在县域而言属黄金地段,具有一定的商住发展潜力,因无力改造或重建,只能被动闲置,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

4、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纳入社会统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但统筹以外的费用依然由森工企业承担,进一步加剧了森工企业 的负担。

5、在工程建设方面,投资偏低,管护经费的补助十年一贯制,使职工工资水平始终停留在开始实施天保时的水平,职工生活普遍困难;二是公益林建设营造林项目投资完成当年营造林任务后所剩无几,根本无资金实施后续几年补植补播、抚育管理、加强管护等措施,造成管理跟不上的局面,影响了公益建设的成效。

6、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相应增加了国有林区的管理难度,天然林管护面临更大压力。

三、对公司改革与发展的相关建议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大量支持,结合公司实际,对天保工程后续政策提出以下建议和请求:

1、请求把森工企业转制为事业单位。实施天保十年来,森工企业职工投身天保工程,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各种原因,企业不像企业,事业不像事业的局面仍将存在,请求在天保延续期间,将森工企业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财政给予全额拨款。

2、请求把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补助与重点公益林补助政策并轨,实行动态管理,以现行重点公益林补助标准10元为基础,逐年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等有序增加。

3、请求国家加大对天保工程区公益林建设、森林培育、林区基础设施等的投入,逐渐改善林区基础设施差和职工生活条件差的局面。4、10年天保期间,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在册职工全部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实现了应保尽保,退休人员能按时领取养老金,在岗人员能逐月发放工资,但退休人员社会统筹以外的费用依然由企业承担,增加了企业负担,请求剥离给社保。

5、公司职工平均年龄44岁,女职工40岁以上9人,男职工45岁以上20人,年龄结构偏大,不适于在艰苦边远的林区工作,请求国家正式出台提前退休政策,由国家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6、完善相关机制,合理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国有林区天然林管护的矛盾,促进两者和谐发展。

7、通过天保工程区“三区”(禁伐区、限伐区、商品林区)的调整,严管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提高公益林管护经费标准管好公益林,合理安排商品林指标解决木材供需矛盾,增加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等项目,促进林木健康生长,提高林分质量。

8、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森工企业职工面临的生存危机暂时得

到了解决,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天然林保护工程延续 期间,尽快出台解决森工企业生存与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实现森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央决定天保工程时限延长,将进一步巩固天保工程取得的成果,森林资源得到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将进一步改善,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将进一步得到体现。我们相信,在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下森工企业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林区基础设施等都将 得到极大改善,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地推动林区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实现林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云南永胜森泰工贸有限公司

浅谈黑龙江林区红松苗木的培育技术 篇6

1 红松种子的采集

人工培育红松应该以优质的天然红松作为种子资源, 天然红松林成熟并结实的时间约为30年左右, 丰年—平年—丰年的间隔约为3年, 红松种子的采集时间为秋季9月中旬到下旬的20天左右, 采集后的红松种子应该进行剥离和干燥处理, 以便育苗时使用。

2 红松的育苗

2.1 红松育苗地的选择

适于红松育苗的圃地应选土壤疏松、排水良好、土质肥沃、地下水位低、偏酸性的土壤为宜, 在对沙性较大的红松苗圃地的改造中可以用河泥和农家肥作为改良肥料。

2.2 红松圃地的施肥

红松育苗地应施发酵好的以厩肥和堆肥为主的底肥, 确保红松苗木在生长过程中营养充足, 将肥料均匀地施入育苗圃地, 每亩肥料用量控制在10 000 kg以内。

2.3 红松种子的催芽

红松种子由于有比较坚硬的外壳, 因此需要在播种前对其进行催芽处理, 一般选择雪埋法和混砂法, 模拟红松种子发芽的自然条件, 提高红松种子的发芽率, 催芽工作中需要注意消毒工作。

2.4 红松种子的播种

黑龙江林区红松种子播种的时间一般从每年5月上、中旬开始, 当地表温度达到9℃以上时为最佳。红松种子播种前应确保苗床的湿润, 注意种子播种的行距和株距, 播种种子用量控制在5 kg/667 m2。

2.5 红松播种地的管理

在黑龙江风沙严重的地区, 必须在播种区四周及中间设置防沙障, 避免沙打幼苗。5月下旬至6月上旬, 季风停止, 苗径已部分木质化, 即可分期分段撤除风障。调节红松育苗地的地面温度和湿度, 播种后宜在床面上覆一层稻草 (或干松针) , 厚度以不见土为限 (每平方米需草约1.5~2斤) 。当幼苗出土50%时, 把草撤除一部分, 全部苗齐后, 将覆草撤除, 刷表土撤草时不要损伤苗木。

2.6 红松苗木的越冬

成熟的红松具有耐寒冷的特点, 但是红松在幼苗期间苗木会因失水而枯死, 冬季气候干旱, 会影响红松苗木的存活。因此, 冬季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红松幼苗采取覆土越冬的措施是效果好、成本低的做法。

3 红松病虫害的防治

幼苗立枯病是红松培育工作中的重点病害, 此种病害发生在1~2年生幼苗上, 也有发生在3年生大苗上的, 但以一年生的发病率最高。病害症状一般表现为以下4种类型:烂芽型立枯病、猝倒型立枯病、茎叶腐烂型立枯病和根腐型立枯病。引起幼苗立枯病的病原菌主要是丝核菌、尖孢镰刀菌。一般来说, 土壤湿润、气温低时, 丝核菌多;土壤干燥、气温高时, 镰刀菌多。幼苗被侵害后, 发病很快。出苗后发病时, 需用药防治:30%苏化911粉, 每亩用药量0.75 kg作药土, 撒在苗床上, 或每亩用30%苏化911乳油720毫升加水250~500 kg。

综上所述, 红松是黑龙江著名的乡土树种, 也是天然林主要的构成树种, 其广泛分布于省内林场、城市和生态工程之中。红松资源有多种效益和功能, 但受到自然繁衍能力较低等因素制约, 特别是在如今红松资源的供需矛盾越来越大的情况下, 林业技术人员应该发挥本职工作的优势, 利用科学方法和人工干预的措施提高红松繁育的速度,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红松资源的积累和供应。

摘要:黑龙江省林业技术人员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天然红松资源存在着数量减少, 人工红松资源出现了品质下降等令人担忧的趋向。人工培育红松可以在科学管理的前提下, 在利用林区强大的人才、技术储备的基础上, 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实现红松林地面积的扩大和优质红松资源的增加。根据红松繁育工作, 本研究提出了采种、育苗、病虫害防治等不同阶段培育工作的技术要点, 为扩大红松林地面积, 提高红松资源的产出等工作目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关键词:黑龙江林区,红松苗木,种子采集,育苗,病虫害防治,培育技术

参考文献

国有林区改革的思考 篇7

国有林是我国最大的森林后备资源培育基地,是我国木材及林副产品供应基地,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1]。

我国国有林区的主体是由135个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林业局(森工局)和20个重点营林局所组成,是我国主要的木材生产基地[2]。森工局经营面积约5 313万hm2,占全国林业用地的18.6%;活立木蓄积36.37亿m3,占全国活立木蓄积量29.2%;1949-2000年木材生产达22.6亿m3,其中由国有林区135个森工局(林业局)生产木材达11.74亿m3,占全国木材生产量的1/2,全林业系统的木材生产2/3。

国有林区分为3大部分[2,3]: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高山峡谷林区、西北高山国有林区,各区森林资源分布及社会状况见表1。

注:资料来源:2005年中国森林资源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

2 国有林区的发展过程

2.1 初步形成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这些国有林区主要分布在东北的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地区,西南地区高山峡谷、云贵高原的深山、河流上游源头地处,南方各省的深山地区,北方土石山地、西北地区的高山地带[2]。

2.2 过渡调整时期

解放初期,我国的森林资源由林垦部、林业部和各大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1954年各大行政区撤销,这个时期我国的林业管理体制是“上合下分”,即上面营林和森工合在一起统一由林业部管理,下面的基层却是森工和营林两个系统,各自为政;195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林业部和森林工业部。营林和森工分离后,隐藏的矛盾日益显性化,二者关系急需理顺,1958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森林工业部,与林业部合并。森工与营林统一由林业部管理,各省森工体制与营林体制合并,分别组成林业厅;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成立东北林业总局的决定,国家将森工企业上收,由林业部通过东北林业总局直接领导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林业厅负责地方的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森工局负责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管理;1967年正值“文革”时期,国家将林业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集中领导,按行政区域设置管理机构,实行行政办法管理。这时期,木材过量采伐更加严重,乱砍滥伐情况严重,影响了林业发展的进程;1970年林业部与农业、农垦、水产等5个单位合并为农林部,下设林业组。森工和营林统一由地方领导,加强了地方林业工作,大力促进了营林造林事业的发展。

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出,从1949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基本国家统管,只是在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反复的下放、上收;虽然进行了些改革,并没有找到正确的方向,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恶性循环[4]。

2.3 改革开放及放权让利时期

此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两权分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79年国务院在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部分赋予森工企业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实行经济责任制;1980年以后,单一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渐被打破,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配置格局逐步形成;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国营林场也可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与附近农民联营;1989年林业部颁布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决定》、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实行全国统一木材采伐许可证制度。经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对东北4大家所属各国营林业局核发林权证;1991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东北、内蒙国有林区组建4个企业集团;1993年林业部印发《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意见》,并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1995年国家体改委、林业部制定了《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纲要指出建立现代林业企业制度,重点是转换国有大中型林业企业经营机制。同年林业部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提出国有林业企业实行公司制,在先核定资产、划清财产界限的基础上,少数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资源管理上提出分类经营的思想[4]。

2.4“三危”形成及恢复时期

由于长期承担国家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和各项上缴指标,超负荷开采,致使企业陷入了“可采林木资源危机、林业企业经济危困”的“两危”困境,由于缺乏真正触动深层矛盾的改革,国有林区原有体制延续至今,以往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内涵的各种保障和福利减少,使得林区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程度比周围农村更为严重,陷入了“职工生活危难”的境地。于是,国有林区存在始终困扰着国有森工企业的“三危”问题日显突出;199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林业部也由原来的行政兼产业部门,转为政策制定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改名为国家林业局。这时期,森林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也有了突破性进展,开始探索林木生产商品化,调整森工企业的主营方向,变伐木为营林,有计划地停止天然林的采伐。国家林业局对林业进行了新定位,将林业的工作重点从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并在全国实行了天然林保护等六大工程[4]。

3 当前国有林区的困境

3.1 人均可采资源减少

从森林资源的动态趋势来看,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质量呈下降趋势。具体表现:一是中幼龄林比重过大。占森林面积67.28%的森林为中幼龄林;二是成过熟林面积略有增长,蓄积下降。第五、六次木森林清查间隔期内成过熟林面积增加3.18 hm2,增长0.48%;蓄积减少6 524.95万m3,下降6.61%;三是林地产出率下降,单位面积蓄积由建国初期143 m3/hm2下降到84.91 m3/hm2;四是目前木材产量依然超过林地资源的科学承载能力。根据“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国有林区木材减产到位后的木材产量为1 058万m3,超出了按现有资源产出500~600万m3的适宜承载能力[5]。

注:数据来源:伊春历年统计年鉴

以黑龙江伊春林区为例,1963年以来,人均有林地面积略有起伏,总体而言变化不大,1963年人均3.08 hm2,1990年下降到最低点1.93 hm2,之后逐步回升到2007年的2.68 hm2;而人均活立木蓄积量同期则有大幅下跌,且基本呈一直下跌趋势,1949年人均森林蓄积量14.81 km3,1990年下降到最低点0.18 km3,之后稍有回升,维持在2007年的0.19 km3,见图1。

3.2 产业结构失衡

以黑龙江清河林区为例,1998年3次产业的总产值比例为2︰7︰1,2003年则变为5︰4︰1,2008年微有调整变为4︰5︰1。第1产业的比重过高,且有波动上升现象,2、3产业比重过低,第3产业比重基本没有变化,直到2005年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扭转,但森林资源依赖型发展模式还没有彻底得到转变,见图2。

注:数据来源:伊春历年统计年鉴

3.3 管理体制低效

东北国有林区的主要制度性障碍问题可以归结为企资不分,政企合一,企社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质上,东北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为企业所有,森工企业集森林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权于一身。政府、企业各种职责各种管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企业应对市场、创造利润的真正功能却淡化[5]。国有森工企业叫做“上不上下不下的企业”,就是人事、财务分裂的体制。把人事经营管理权放在地方,投资放在上面,资源归谁没有明确。该体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而以后不敢改动一次一次放弃机会造成的[6]。具体体现在:管理体制方面,一是所有权主体虚置,经营权不能得到保障;二是经营权主体单一,社会参与程度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7];经营体制方面,主要是政企不分问题,可分为几种形式:一是政企同体的完全型组织。如黑龙江的大兴安岭林区和伊春林区;二是企业肩负许多政府职能的紧密型组织,如绝大部分现在的森工林业局管辖林区;三是政府渗透型组织,如吉林延边的林管局林区。政企不分容易造成企业经营缺乏活力、管理重叠低效等诸多问题[8]。

4 国有林区改革的探索

产权不明,投资激励弱化,导致森林资源保护责任难以落实,森林资源不断遭到破坏,陷入了“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的怪圈,生产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是现代林业发展绕不过去的一道坎,国有林区根据实际条件进行了艰苦而卓有成效的探索,形成了吉林延边模式、内蒙模式、伊春模式、清河模式等形式。有的以林权改革为突破口,实行国有商品林的均户承包;有的以资源管理机制创新为出发点,实行分类经营和资源管护承包;有的以管理体制政企分开为主线,将资源管理、木材经营从机构上分开;有的实行森工企业整体改制,森工社会职能移交地方,企业市场化运作[9]。

国有林区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体现在:

4.1 森工企业体制转型,经济状况好转

内蒙古森工提出了“强化两个职能、理顺一个关系”的国有林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即强化完善林管局的生态建设和保护职能,强化森工集团的企业职能,理顺林管局(森工集团)与属地政府的关系,将社会事业职能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吉林森工集团实现整体股份制改造,企业初步实现产权多元、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的发展态势,特别是经营性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大兴安岭森工局坚持“三个退出”,即“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职工身份、退出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的改制原则,以盘活资产、放活企业、增加效益为目的,通过采取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换照经营等多种改制形式,积极推进林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资产5亿元,剥离债务5.2亿元,回收资金3 938万元;黑龙江森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林产工业进一步向深加工发展,2008年完成林业产业总产值245亿元,企业增加值100.8亿元,分别是1997年的272%和355.8%。

4.2 职工妥善分流安置,整体就业和收入状况改善

吉林国有林区全部职工采取“先全体起立、再分别坐下”的办法,彻底解决了企业职工全民身份。吉林职工收入较改革前有较大增长,与2000年相比,林业职工年收入由4 106元增长到8 050元;黑龙江国有林区经过改革与发展,职工人年均收入由1997年的2 490元提高到2008年7 813元,提高213.8%;内蒙森工集团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剥离,上述系统资产全部无偿划转属地政府,移交人员27 336人,偿还了历史拖欠的养老金2.25亿元,偿还了以前核欠的医疗费,历史拖欠在岗职工的近3 000万元工资也偿还了50%,2008年森工集团员工人均增资1 600元,达到了人年均12 340元,人均月工资平均超过千元。

4.3 森林资源保护机制形成,资源得到有效恢复

大兴安岭林区在森林经营权和所有权初步分离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了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约束和规范了森林资源经营环境,林下资源得到了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黑龙江配合天保工程的实施,1999年开始在全省森工林区总结推广实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由过去林业局、林场两级管护,转变为现在的林业局、林场和职工承包户三级管护,管护的责任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头。森林面积由1997年的748.6万hm2,增加到2008年的838.9万hm2,增加90.3万hm2;森林总蓄积由1997年的63 850.5万m3,增加到2008年的73186.5万m3,增加了9 336万m3;森林覆盖率2008年为83.2%,比1997年的74.5%提高8.7%。

5 启示与建议

国有林区的改革关键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生态与经济、历史与当前、短期与长期的关系,因地因企而宜、分类区别对待、稳妥逐步实施。

5.1 统一认识,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历史负担

国有林区与国土生态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应协调处理生态体系和发达的产业体系的关系,保证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债务负担,逐渐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做好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5.2 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加大重点公益林保护力度,推进商品林林权制度改革

考虑林区的不同自然特点,划定禁伐林、限伐林和商品林。禁伐区的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资源可以仿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依靠自然规律和自然生产力为主,资金主渠道由国家投入为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抚育采伐等收入作为其资金来源的辅助渠道;限伐区及商品林区的森林资源,适度采取人为干预的手段,力求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产出的经营目标相结合;推进国有商品林林权制度改革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同时为国有林区最终解决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等四大矛盾,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新的思路。

5.3 建立新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森工企业政企分开

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去,把森林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分开。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其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事业化管理;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林业企业全面推向市场,按市场机制参与竞争。

参考文献

[1]雷加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国有林的改革与发展[C].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与探索.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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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玉芳.国有林区经济生态社会系统协同发展机理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4]王兆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营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5]王月华,张蕾,梁丹.东北国有林区改革与制度创新路径探索[C].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与探索.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41-142

[6]陈根长.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使企业获得经营权[C].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与探索.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25-26

[7]张忠法.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国有林产权改革与发展[C].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与探索.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7-18.

[8]邢红.国有林区政企不分的问题分析[C].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理论与探索.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57-158.

国有林区更新造林浅议 篇8

1 存在的问题。

1.1营林生产成本偏低, 职工收入低, 作业条件差, 职工无积极性, 影响生产进度和质量。一是营林生产成本给的不足, 生产单位去掉苗木费、包装、运输等必要费用, 剩下的钱已无法执行生产劳动定额, 致使职工收入太少, 严重影响了一线营林职工的积极性。一个营林职工一天平均栽400棵树苗, 由于成本不足, 每棵树苗只能给3分钱, 一天挣12元, 而木材生产战线一个职工一天平均挣40元, 相比之下, 林场 (所) 职工愿意冬季搞木材生产而不愿意春季搞营林生产;二是由于多年造林, 地块离林场 (所) 址越来越远, 许多职工不但要带饭, 而且多数骑摩托车, 因此, 扣除这两项一天纯收入6-7元, 如果赶上天旱或其它原因检查验收不合格或返工, 再扣掉一些成本, 只能剩3-4元, 干不干没多大意思。因此, 检查质量一严, 许多人宁可以前栽的不要钱了也不干了;三是致富路子宽了每年春季正是采山野菜的好季节, 一天下来也能挣100多元, 而秋整地时, 正是松树籽、蘑菇等山货秋收季节, 这春秋两季正好与春造、秋整地争劳力, 两利相比取其大, 人们自然要干挣钱多的活了。现在木耳种植日益增加, 林场 (所) 职工90%的家庭都种一年种一万袋就收一万多元, 营林生产的收入无关紧要。四是工资不能及时发放。营林工作要按程序进行, 验收合格后才能开验收单, 而后要等全局职工一起开工资时再开, 有时计划下达的晚些, 工资还要拖后,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职工造林的积极性。1.2更新方式不适应。多年以来一直是以人工更新造林为主, 忽略了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作用, 特别是近几年森林主伐方式的改变人工更新更不适应森林经营要求。改变更新方式早已引起各级领导和业内人士的重视, 然而在实际生产中还只有人工更新造林一种形式。营林生产是指令性计划生产, 上级下达什么生产项目, 林业局就组织什么生产, 任务量是多少就干多少。当前森工系统各林业局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比较少为完成任务, 安排许多林下造林。从全省营林生产计划上可以看出, 这个问题是全省的共性问题。1.3林种结构不协调, 林分结构不合理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以伊春林管局金山屯林业局为例, 该局自建局以来营造林保存面积105万亩, 红松、云杉、落叶松三种针叶纯林占99%, 阔叶树占0.5%, 针阔混占0.5%, 阔叶树比例非常低。阔叶树比例低的问题不仅金山屯存在, 全省普遍存在, 全省平均仅为3.85%。这个问题近几年没有得到改变提高, 2003年造林阔叶树比例仅为0.1%, 纯林100%, 没有混交林。金山屯局76%为生态保护区, 20%为商品林区4%为其它类区, 如此低的阔叶比例已不适应当前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和林业发展方向。

2 解决措施。

2.1提高营林生产成本, 实现按劳分配, 职工收入要与当前经济水平相适应。根据99年颁发的《营林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更新造林生产应发生的项目及现行苗木价格测算, 每亩成本最低应达45.73元, 其中栽植工资为16.01元/亩, 每株为7.3分钱, 苗木费为23.15元/亩, 苗木包装、装车、运输、假植, 管护、材料等费用合计为6.57元/亩。而全管局给的常规造林成本为34.45元/亩, 去掉苗木费、包装、装车、运费、假植等必须支付的费用, 每亩只剩5.73元可作为工资, 每株核2.6分钱, 与按劳动定额核定的单价7.3分相差4.7分, 差价率达64.4%。为此各造林单位为了职工能够接受, 都自筹资金补到造林上, 一般场所都要赔上5千多元, 如果造林成本长期不足, 林场 (所) 不可能长期有能力给予补贴, 必将造成干部无信心, 责任心降低, 工人不愿干营林活, 影响造林数量和质量。以上是按计算的, 在实际生产中还有一些不可预见的工作, 实栽密度都高于设计密度, 所以实际成本还要略高些, 成本提到50元/亩才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 而且这个成本还应该是动态的。2.2减少人工更新造林计划, 加大人工促进更新和人天混更新力度, 随着森林资源的减少, 森林主伐方式的改变, 皆伐方式被取替多年, 现在都以低强度择伐为主。金山屯局近熟林和成过熟林中, 针混林占28.9%, 针阔叶林占29.3%, 阔叶混交林占16.7%, 三种林分共计占74.9%。混交林中复层异龄林居多, 约占80%, 这类林分幼苗幼树及中小径木占绝大部分, 有关资料报道成熟林中, 小径木 (6一12厘米) 为占林分株数的49.9%, 中径木 (14一24厘米) 占29.5%, 大径木 (26厘米以上) 占20.7%。现在的择伐强度比较低, 一般不超过20%, 据调查择伐后的材分中有77%的林分幼苗幼树在1000株以上, 不需要人工更新, 正适合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更新和人天混更新。现行规定择伐区伐后各项指标达到规定值就是合格伐区, 算做天然更新合格, 形不成迹地欠帐。人天混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本义要求是在达不到更新标准的迹地上进行, 没有欠帐也就谈不上更新了。我认为在合格的择伐伐区中也应安排一部分的人天混更新或人工促进更新。一是森林主伐后极易造成树种比例不协调, 林木分布不均, 结构不合理, 各种效益降低等问题。如果对这类林分辅以人工措施, 实施人天混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补充适宜树种, 能够改善树种结构, 有利森林保护, 提高林分质量, 提高林地综合生产力。二是实施人天混更新和人工促进更新是人力和自然力的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天然更新的潜力, 缩短森林资源的培育周期。三是同人工更新相比可以节约费用30%以上。四是可采资源越来越少, 伐区条件越来越差, 部分伐区伐前郁闭度低, 蓄积低, 伐后林分郁闭度达不到《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规定郁闭度0.5以上的标准。金山屯局自建局以来共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4, 535.5公顷, 占森林更新面积的4.1% (全省为4.39%) , 形成的林分结构比较合理, 生长正常, 达到了成林标准。金山屯局每年主伐面积

5 万多亩, 每年应安排1万亩人天混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现有4.

3万亩规划造林地, 每年人工更新造林不宜超过1万亩。2.3搞好规划, 增加阔叶树比例, 科学造林。营造纯林和阔叶树比例低, 造成的危害早已引起各级领导和业内人士的重视, 国家和省更新造林技术规程对营造阔叶林和混交林做了严格规定, 阔叶树不少于30%, 混交林不少于50%, 这对指导今后营林工作非常有利。在生产中首先要解决生产成本问题, 阔叶树造林苗木费用较高, 近几年各地培育的阔叶树较少, 苗木供不应求, 现在市场价格杨树G-1每株0.5元, 白桦S1.5-0每株0.20元, 水曲柳每株0.20元, 高于针叶树种很多, 如果按当前的造林成本34.45元/亩, 营造阔叶树成本缺口太大。其次要解决好适地适树问题, 阔叶树种多为阳性喜光树种, 现在的造林地块郁闭度小的较少, 另外培育一批成苗最少要两年以上, 造林者不知道苗圃有什么苗, 育苗者不知道几年后造什么树, 用多少苗等, 往往造成苗木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做好森林经营规划, 确定森林培育方向, 按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 明确造林树种, 有利于指导育苗, 培育适宜的阔叶树种。三要增强、保护阔叶树的意识, 加强生产指导, 保护好造林地原有天然阔叶幼苗幼树, 这是形成混交林的重要措施。现实中职工群众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如天然林不如人工林, 阔叶树不如针叶树等, 在清林打带中许多长势良好的天然阔叶树被砍掉, 良好的愿望起到相反作用, 所以在生产中要加强对生产者的教育和技术指导。2.4进行营林工作改革。第一, 多元化经营林业。在坚持国有林主体地位的同时, 大力探索多种形式造林。对自费造林者要制定政策予以鼓励, 加快荒山荒地绿化步伐。第二, 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营林生产为主转变, 由更新造林为主向天然林经营转变, 加大扶育力度, 在提高生长率上下功夫。第三, 积极实施森林管护经营, 在管护区内自造自有、合造共有, 自己投资自己受益。第四, 苗圃实行产业化经营, 在保证重点苗圃以提供全局更新造林用苗的同时, 对其它苗圃进行经营转向, 走向市场, 自主经营, 调整项目, 生产市场适销对路品种, 进行产业化经营。苗圃要改变培育树种结构, 由过去重点培育“老三松”向培育阔叶树苗和绿化树种转向, 加强技术力量, 开发研究更多适合造林绿化的阔叶树种, 同时对重点苗圃投入和营造林成本要根据测算进行提高。因为阔叶树种的培育成本高, 导致造林成本高, 所以要及时增加阔叶树种育苗投入。否则影响树种结构调整的实施。第五, 更新造林推行招投标制。把需更新造林的地块由专业部门编成标书, 公开招标, 竞标造林, 成林后可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验收购买或由工程造林单位持有经营、出售。

总之, 森工林区营林造林工作要转变经营观念, 按市场化运作, 才能克服当前更新造林中存在的问题, 实现营林工作科学化, 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摘要:结合在森工林区营林工作实践, 对更新造林工作改革提一些初浅的想法。

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篇9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国有林区长期以来存在着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而其中的主要矛盾是体制性矛盾,而体制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滞后。

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国有森林资源占到全国森林的42.34%。作为产权形态之一的林权,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对国有林区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林权制度改革是关键。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政策性很强。国有森工林区的林权制度改革始终是我国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热点,它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建设和国土安全的大局,又触及林业企业和广大林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既要考虑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评定,又要具体实施林价制度。多年来,国有林区对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从国有管护经营承包到营造自费林,由于没有触及林权制度,森林经营成果不能和职工的利益直接挂钩,影响了职工对森林的投入性经营,职工缺乏投入的积极性、经营的主动性、对经营成果的关切性,林地的综合生产力难以大幅度提高。因此,进行林权制度的改革在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国家的政策在这方面的准备也是充分的。

1 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林权制度改革之所以令人瞩目,就在于它突破了产权禁区,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未曾触及、也不敢触及的产权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转制放权、公开公平公正地确权,结束了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由于处于虚置状态而严重缺失的局面,真正明晰了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真正实现了林木、林地经营的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将给职工,将使国有林业产权主体虚置、林木培育保护缺少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从而把职工的利益、职工的积极性和国有林区造林护林等事业完全融为一体。在国有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真正实现了“林定权、权定根、人定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广大职工由原来游离于林业经济之外的“雇工”变成了山林的主人,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林木所有权、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

2 提升了森林资源的综合经营利用水平,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于把森林资源流转给林户,实现了由经营林木资源为主向经营林木资源、林地资源和林区资源并举的发展模式转变。职工承包经营后,取得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不仅营林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确保成活率、追求高质量,将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林木融为一体,而且,通过立体复合式经营,大力发展林上经济、林下经济和林间经济,从纵深、宽广两个维度全方位地实现了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有林区得到了休养生息,却没有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问题。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补充了“天保工程”的单向外力作用,实现了国家资金的注入与企业内部体制改革的双向互动,从而为国有林区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以及繁荣的文化体系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且,改革实行的承包经营50年不变,使“天保工程”的成果得以巩固、扩大、延伸,向着更加长远的治本目标迈进。

3 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伟大创举,在于它建立了活立木市场,即林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买卖,无需采伐,就可以把山上的活立木变成资金,实现了由资源不动产向流动资产的转变,解决了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它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传统价值观念,当代人栽树,当代人受益,大大缩短了林木成长、成材以及林业职工受益的周期;二是突破了只有采伐林木才能实现林地价值的传统观念,通过立木活体流转,既保值又增值,确保的是它的生态效益,增加的是它的经济效益。林业职工成为收益者和投资者,扩大了就业渠道,缓解了下岗再就业的压力。概而言之,改革收到了国家得生态、企业得效益、职工得收益、社会得稳定的理想效果,加快了社会主义和谐林区的建设步伐,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4 为森林抚育融资打开了绿色通道

长期以来,由于投入不足,致使森林抚育乏力,已成为阻滞我国国有林区发展的障碍。而林权制度改革,通过资本运营、资本流转,有效地激活了民间资本,妥善地解决了森林抚育资金匮乏的问题。尤其是改革以后,极大地激发了职工群众投资林区、大力营造“民有林”的积极性,使国有林区国家投入不足部分得到了有益补充,并且,也为今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森林抚育,打开了绿色通道。

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改革的设想 篇10

一、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改革背景

重点国有林区开发建设的最初目的,就是为国家提供优质的商品材。重点国有林区体制主体是政企不分,管用一体,对资源依赖性过高,导致高强度开发、过量采伐,林区生态功能退化, 林区职工生活困难。党的十八大后重点国有林区职责转变为保护资源。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从2014年4月1日起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实现以木材生产为主的经济建设向以保护森林为主的生态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而打破了建国以来延续的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体系,要按着保护森林为主的生态建设要求建立全新的重点国有林区的财务核算体系。

二、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沿革

建国初期,重点国有林区全面改革会计制度, 推行“新会计处理程序”。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生产计算单,作为开支和报账的依据。

1960年基本建设业务从基本业务分离,单独对上报表,成立基建财务科,核算基本建设业务, 自成体系。

1982年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核算执行林业部统一制定的《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 《成本核算办法》,实行月份财务成本分析。

1988年实行“三金”统筹制度,企业劳保开支由局劳动保险公司统一管理。

1998年国家实行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在基本建设单独建账核算。

1999年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核算,增加了天然林保护经费项目,核算教育经费、公检法司经费、卫生经费、森林管护经费、一次性安置费、社会保险费等。

2008年教育经费从天然林保护经费中分离, 独立核算教育财政专项资金。

2009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1号至38号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基础,参照财政部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内容,结合森工企业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实施办法》。

2010年增加了重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廉租房工程业务核算,在基本建设账中单独建立账户核算。同年建立了森林抚育核算体系,独立核算森林抚育作业项目。

2011年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从天然林保护经费中分离,独立核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专项经费。同年建立独立的公益事业经费账套,增加核算公益事业经费财政收支业务。设置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心,负责天然林保护经费、教育经费、公检法经费、公益事业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2014年重点国有林区设立独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核算专户,核算省财政拨付用于林区的各项补助资金。

2015年重点国有林区建立新增天保工程补助资金,核算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和林区社会运转费用支出。

目前,重点国有林区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基本业务同在林业局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管理。

三、国有重点林区财务核算改革设想

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中发 [2015] 6号《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和《黑龙江省森工国有重点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国有林区要转变职能,健全体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全面理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林区社区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职能分离,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国有林区管理局、国有林区管理区 ( 经营所) 两级行政管理体系和国有林区经营公司的企业运行体系,实现行政管理和企业运行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核算” 上的“六分离”,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对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改革的具体设想是:

( 一) 按行政管理体系设置国有林区管理局 财务核算体系

成立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心,分别核算天然林保护经费、新增天然林保护经费、公益事业经费、教育经费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对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当年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出现超支时用上年结余弥补,或由企业拨入资金解决,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 天然林保护经费、公益事业经费、新增天然林保护资金核算执行《天然林保护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 1) 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资金,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财政拨入的资金出现跨年拨款的情况,计入当年拨入。实际收到企业为弥补超支而拨入资金, 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 2) 支出。必须确定支出范围,首先保障人员经费和林区社会正常运转支出。当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据实列支,不允许跨年支出。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合法。

2. 教育经费核算。重点国有林区中小学经费核算应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础上, 按照部门决算报表的收支项目建立新账,进行详细核算。

( 1) 收入。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上级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拨入专款”科目; 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补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列入“事业收入”科目。

( 2) 支出。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基本支出”科目; 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项目支出”科目; 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经营支出”科目。

3.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当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出现超支时用上年结余弥补,年末结余不允许出现赤字, 否则一律不允许列决。

( 1) 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公检法基本支出经费列入“拨入经费—基本支出”科目; 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或其他单位拨入的项目支出经费列入“拨入经费—项目支出”科目; 实际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列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列入“其他收入”科目。

( 2) 支出。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发生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核定的项目。重点国有林区公检法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各项支出,列入“经费支出—基本支出”科目; 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项目支出经费,以及保证工资、离退休费和其他正常经费支出后的基本支出经费,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等各项支出,列入“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4. 基本建设资金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资金,计入“基建拨款”。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施工进度预拨工程款,列入“在建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金额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拨付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质保期结束验收合格拨付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投资可以资本化的资产,属于中央投资计入“实收资本”,省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 积”。不予以资 本化的投 资,直接费用化。

5. 严格森林抚育资金核算管理。拨款到账时记入财政补贴收入—森林抚育补贴科目。补贴资金支付时记入事业支出科目,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二级科目。直接费用按作业内容下设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 等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下设置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支出。

( 二) 组建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公司,探索建 立重点国有林区新型经营体系

经营公司经营森林食品、森林生态旅游、种植养殖、营林种苗、仓储物流等项目。经营公司实体实行目标经营,这有利于公司对经营实体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从而构建现代林业企业。

1. 设计新的财务核算方式,组建经营公司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核算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 < 企业会计准则 > 实施办法》。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贷款及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债权投资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纳税筹划、财务核算和考核、内部控制、 财务检查等工作。

2. 各经营实体设置财务核算机构,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单位的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规定,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归集成本费用及营业收支业务,填制报账单, 按月向公司报账,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原材料、库存药品、上级往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账簿 设置总账、日记账 ( 现金、银行存款) 、多栏账 ( 成本费用类) 、卡片账 ( 固定资产) 、三栏账 ( 其他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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