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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道德教育(精选九篇)
海洋生态道德教育 篇1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分论坛“大学校长对话:教育的国际化”上, 来自海南的百姓代表向教育部前副部长章新胜发问:海南的教育不如内陆, 那么从小学到高中这种教育, 如何让海南赶上别人的步伐?章新胜对此回答, 海南的优势有八个字要特别珍视, 要用于教育, 从娃娃开始, 那就是海南的生态、海洋、热带和旅游。
章新胜举例道, 对海南整个生态的保护来说, 包括沿海生态安全问题, 总部在日内瓦的全球最大的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组织就曾强调, 保护海南生态安全最重要的是它的珊瑚礁群等。有些地方珊瑚礁被消灭的太多, 红树林也被砍伐的太多, 印度洋的海啸和日本的海啸就是最大的灾难教训。我们中国人常说道法自然, 要尊重自然界的规律, 十八大也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因此就生态这点来说海南的教育就可以带头。
海洋生态道德教育 篇2
海洋是人类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海洋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问题已日趋严重。解决海洋问题有利于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因此,我们在合理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也应科学维护海洋生态,积极解决海洋问题。
海洋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路源污染对海洋威胁最大,入海河流流域周边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对海洋污染严重。其次,沿海各地政府独具相关管理职能,治理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综合治理工作难以开展。再次,有关解决海洋问题的政策、文件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应,得不到有效实施。基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决。
防污治污有机结合,立足根本,才能切实解决海洋问题。一方面,要将治污防污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海上污染应急、海岸生态建设、船舶污染治理等内容在内的项目实施力度,全面实施节水治污战略,建立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系统。另一方面,要加强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保护与防治,建立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系统。与此同时,还要加强面源点治防联动举措的实施,建立陆域污染源控制和综合治理系统。
合作监督一体发展,严抓当下,才能高效解决海洋问题。首先,必须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环保、农业、交通等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其互相服务,提高治理工作效率。其次,必须明确沿海各地政府相关职能,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治理工作积极性,逐步实现海陆一体化的综合治理。再次,必须加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环境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等,及时巩固治理成效。
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放眼未来,才能全面解决海洋问题。第一,应当建立健全关于利用海洋资源、预防和治理海洋污染的法律法规,确保并做到利用资源和解决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第二,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管理体系、监测体系、投资体系、统计体系、评价体系的对接统一,在针对海洋资源利用、海洋污染治理等问题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 篇3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了“生态损害索赔权”——“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一规定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正是根据这一规定,天津市海洋局在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塔”轮案一审中获得胜诉。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第41条以及1999年修订后的第90条,奠定了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法律基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将损害分为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三个方面,并没有明确某个具体部门行使海洋生态索赔权,仅笼统规定“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是因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环保、海洋、海事、军队、渔业部门都有一定的海洋环境管理职权且分工不够明确,在某些方面还造成了“五龙闹海”的现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正式确立了“生态损害索赔权”,并规定了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部门,既奠定了生态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律基础,又解决了生态利益代表缺位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作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生态损害索赔权实际上是一项“程序权”——由特定部门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程序,而“实体权”则在此之前已经通过生态利益法律化制定相应的原则与规则予以解决。对于“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来说,代表国家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权。由此可见,从程序法来看,“生态损害索赔权”是“诉权”而非“实体权”;从行使主体来看,“生态损害索赔权”是“权力”而非“权利”。
2.特定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生态损害索赔之诉的主体资格
保护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在保障民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加强维护公共利益。面对此起彼伏的生态损害事件,我们迫切需要一个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落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开创了授权特定行政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的先河。尽管现实中已不乏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但环境行政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比检察院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优先考虑由环境行政部门行使生态损害索赔权似乎更加顺理成章。再次,有必要分析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特定行政部门享有诉权与处分权的理论与法律基础。
第一,当事人与诉权理论。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管理或处分权,而且管理权、处分权皆源自于实体法规定。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强调诉讼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既难成为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也不能解释诉讼担当、群体诉讼等情形中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从而被以“诉的利益”为基础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所取代,扩大了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只要诉讼标的争执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对立双方之间进行,当事人对该诉讼就有“诉的利益”。关于诉的利益,不同国家有不同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民事訴讼属于“规范出发型”奉行“实定法确定”的原则以制定法作为确定诉的利益标准。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是“事实出发型”自始至终贯彻着“自然正义”精神,通常以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诉的利益的有无[1]。
生态利益属于公共利益,政府承担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职责并通过行政权力的二次分配将有关环境保护与管理的职权分配给特定环境行政部门,由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管理权、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所以当发生生态损害时,特定环境部门负责维护的环境利益遭到损害时当然可以认定特定环境部门具有诉的利益,从而代表国家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但需要通过生态损害赔偿法制定法律规范予以授权。
此外,近年来诉讼信托理论的产生也使适格当事人的范围,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扩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该理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而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承担程序意义上的诉讼后果[2]。当生态利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诉权,这种诉权必须由作为监管人的特定环境行政部门来统一承担,该特定部门基于法律规定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特定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还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定的诉讼信托。
第二,处分权原则。民事关系实行意思自治,坚持当事人处分原则。所谓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当事人处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程序发动权,即“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民不告,官不究”。在此,特定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是否侵害当事人启动程序的处分权,可以从处分权的界限进行分析。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界限的,处分权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处分原则。此外,《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这一宪法精神,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当以社会公益目的为边界[3]。如果处分行为违反法律,侵害了社会公益,将要受到国家的干预。
由此可知,特定环境部门在当事人“越界”行使处分权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对生态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得任意涉足私权领域。所以,由特定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与处分权原则并不冲突。
第三,法律依据。考察我国现行法律,很多法律原则和规范可以为立法授权特定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之诉提供支持。除了《宪法》第51条之外,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或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扩大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
为了及时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全状态,有必要對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加以扩大,使其不仅仅限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海洋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财产,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其为国家所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负有保护的义务,但同时也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享有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使其免遭损害的权利。
第一,起诉主体范围扩张的理论基础。有无诉权是一个主体能否成为原告的标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体法占有绝对优越的地位,而程序法则依附于实体法存在。在这种观念下,只有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诉讼的权利,即诉权严格限制在实体法意义上。但自从人们认识到程序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后,诉权的内涵就有了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程序内涵的诉权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它的行使旨在将纠纷或争议引导到诉讼中的程序功能。由于“公害”的泛滥,现代诉讼法承认诉权的实体含义与程序含义在特定情况下的分离。因为,如果绝对的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具体行政相对人即实体争议主体,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环境案例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因此,处于解决纠纷等诉讼目的的考虑,法理拿起法律技术的衡平武器,利用诉讼利益的变通,赋予非实体争议的第三人以程序含义诉权来维护实体争议主体的权益,从而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在诉权理论变化的影响下,当事人适格也由实体适格(实质适格)向程序适格(形式适格)转变。程序性当事人理论认为,诉讼当事人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只要看起诉的当事人是否拥有诉权(程序诉权),而无需从实体法上考察其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依此理论,原告包括一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人。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人就是原告,并不以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为限。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关于原告资格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最初民事诉讼原告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到“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再到“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4]。从这一系列法律用语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概念当中的实体内涵分量在逐步减少,其程序意义与分量正逐步凸显出来[5]。这意味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和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成为原告提起诉讼。直接利害关系人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等。如财产代管人、国有资产管理人等,他们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他们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利害关系”也不仅仅限于传统法律所认可的人身与财产上的利益关系,并且还应当包括人们在审美、舒适感等环境方面的利益。这些都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大提供了理论依据。
我们主张扩大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目的就是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并不是说起诉主体有权获得被告支付的赔偿。其实,无论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其他起诉主体,都无权享有被告支付的赔偿,这一赔偿(除相应的评估研究费用外)都应该用作恢复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这也是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本质目的所在。
第二,起诉主体范围的扩张。鉴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建议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作以下扩张。
(1)社会一般公众。海洋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享有者和保护者。一旦发生了海洋生态害,每个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对优良环境的享受等利益都不可避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以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例如,在美国“学生诉洲际商务委员会”案件中社会公众的适格原告地位得到了确立。在此案中,学生认为美国洲际商务委员会关于提高铁路运费的决定,会导致可循环利用的物资的能耗量降低,这样一来全国范围内会有更多的废弃物,他们就无法像以往一样享受当地公园的风景。尽管学生声称的因果关系十分勉强,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生们确有资格对洲际商务委员会的行为提起控告[6]。
(2)社会环保团体。环保组织对环境问题十分关切,再加上其往往能结合人才在科技与法律问题上提供专业知识与技术。通过社会环保团体的参与,可以使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也可以解决由单个公民诉讼中出现的诸如信息渠道不通畅、法院负担过重等问题。
(3)检察机关。通常情况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原告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污染企业和有强大威慑力的行政主体,双方无论是在资金、信息还是组织上都是无法比拟的。这时就非常需要一个国家机关为代表,以维护社会公益并与污染企业抗衡。检察机关就是合适人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最佳代表,具有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职能。检察机关也应该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针对特定的民事、行政案件提起诉讼,是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从立法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要出于保护国家或公众利益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检察长就可以参加诉讼。美国法中也赋予了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时可以享有起诉权。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官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除上述案件外,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它可以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诉讼[7]。
参考文献
[1] 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熊跃敏,赵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法理价值及其程序构建》河北法学2005。
[3] 史长青,《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理论问题解析》,行政与法,2004。
[4] 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河北法学,2005
[5]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 常纪文,《国外环境民事起诉权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环境科学》,2002。
[7] 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河北法学,2005。
作者简介
海洋生态文明探析 篇4
1 西方生态文明理念
现代生态文明的系统研究始于西方工业化国家, 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展开。早在1864年, 美国学者乔治·马奇就指责人类活动导致了环境恶化[1]。1923年, 法国思想家施韦泽在《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中, 提出了“敬畏生命”的全新理念, 把伦理的范围扩大到一切生命[2]。20世纪40年代, 美国林学家莱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当把人类看做是大自然家庭中的平等一员, 而不应该以主人自居, 必须把人类对环境的态度、价值观、伦理观推广到自然界中去[3]。1986年, 著名哲学家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前主席罗尔斯顿的伦理学著作《哲学走向荒野》问世, 提出了全球环境伦理学, 它被誉为“生态伦理学的划时代文献之一”, 他认为人类的作用是对生态系统进行治理, 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把遵循自然规律作为人类的道德义务是生态伦理学的主题[4]。他们的这些思想为人们理解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提供了全新的视觉, 也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和谐奠定了理论基础。
近代生态文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女士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问世[5,6,7]。联合国于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 各国签署了“人类环境宣言”, 开始了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事业, 是生态文明发展的又一里程碑[8]。同年, 由罗马俱乐部的美国经济学家麦多斯等人提出了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 提出了增长极限理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适合人类生存的条件是非常有限的。1987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亦称布伦特兰报告) 深刻地指出, 人类需要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这是一条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走向进步的道路, 即“可持续发展道路”。1992年6月,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 通过了《21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两个纲领性文件, 充分体现了当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 更高度凝结了当代人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认识[8,9]。真正把生态文明看作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文明形式的, 是美国著名作家、评论家罗伊·莫里森 (Roy Morrison) , 他在1995年出版的《生态民主》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概念。
2 中国生态文明思想
尽管近代生态文明研究较多的是西方学者, 但是我国的生态文明思想由来已久。我们的祖先早在5000多年前就已形成了一套鲜为人知的人类生态理论体系[10]。“天人合一”是我国古代先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 对自然万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取得的认识成果, 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的精髓。儒家对天人关系的阐释和追求, 始于《周易》, 经孔子、孟子、荀子和董仲舒等人的挖掘和拓展, 到了宋明理学时代, 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11]。“天人合一”思想中很多重要概念揭示了我国古代先民对自然规律的有限认识, 比如“常”“数”“道”“理”等[11]。
到了现代, 国内学术界在努力引进国外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 立足中国国情, 纷纷提出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 并作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石山[12]认为, 建设生态文明“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彻底改变过去愚昧野蛮的盲目的掠夺性经营思想和短视行为, 培养与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经济建设的新意识和新思想”。该观点表明了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前提。方世南等[13]认为, 要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最根本的是对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制度设计成败与否, 对于生态环境问题予以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这说明,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坚强的制度作保障。李文华提出生态文明的内涵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价值观;生态系统可持续前提下的生产观和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自然的消费观[14]。钱俊生等[15]认为, 广义的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新型文明形态, 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准则, 要求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狭义的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现实文明形态之一, 着重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王如松等[10]提出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涉及体制文明、认知文明、物态文明和心态文明, 具体表现在人与环境关系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生产方式及消费行为等方面的体制合理性、决策科学性、资源节约性、环境友好性、生活俭朴性、行为自觉性、公众参与性和系统和谐性, 展现一种竞生、共生、再生、自生合一的生态风尚。白杨等[16]认为尽管目前国内对生态文明的解释和阐述数量众多且各有不同, 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行为准则, 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 是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后, 中国政府亦在1994年审议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 履行了中国政府对《21世纪议程》等文件做出的庄严承诺。1995年9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国家“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明确提出了“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 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其中,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指的是发展经济的同时, 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承受能力, 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实现社会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命题,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生态文明”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整治报告, “建设生态文明, 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这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对中华民族生存的重要意义。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作为重要一章, 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
3 海洋生态文明本质与内涵
3.1 海洋生态文明研究
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也是“人海和谐”的必然选择。陈建华[17]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需要出发, 阐述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他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海洋生态意识文明、海洋生态行为文明、海洋生态道德文明、海洋生态制度文明和海洋生态产业文明等主要方面。孙云潭和于晓[18]总结和分析了青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 并对未来一个时期城市发展, 特别是实施“环湾保护, 拥湾发展”城市战略过程中, 如何处理好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 实现优化海洋资源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统一, 不断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思路。伍善庆和伍锦姑[19]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人类遵循人、海洋、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二是人与海洋、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 良性循环, 持续发展的文化伦理形态。俞树彪[20]认为海洋生态文明是以人与海洋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为主题, 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和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为核心, 以强化海洋国土意识和建设海洋生态文化为先导, 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基础, 以海洋生态科技和海洋综合管理制度创新为动力, 整体推进海岛和海洋生产与生活方式转变的一种生态文明形态。
3.2 海洋生态文明的本质与内涵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海洋生态文明是以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为核心 (图1) , 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为前提, 以提升海洋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主要目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涉及人、自然、社会的方方面面, 相互交错, 互为影响, 围绕人与海洋和谐共生, 可以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归结为以下两点: (1) 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体现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一是根据海洋自然生态承载能力和资源环境现状, 开展适宜的用海活动;二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通过海洋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保护及修复等措施, 确保生态良好、环境优化、协调持续。 (2)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一是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海洋生态文明生活方式;二是提高社会公众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强化公众对海洋自然规律、资源禀赋、生态价值、生态责任等的认识, 自觉地关爱海洋、保护海洋、善待海洋, 为促进海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3.3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任务
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崛起,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意识也逐步得到加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因此, 今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任重道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意识为基础, 以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核心, 以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和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为保障, 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依托, 全面推进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健康发展 (图2) 。
3.3.1 提高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 人们的文明意识是最基本, 也是最根本的, 因此,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首先要培育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基地, 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3.3.2 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推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海洋生态工业, 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医药、邮轮游艇、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壮大提升海洋传统优势产业, 积极推广生态养殖业, 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和促进滨海旅游业、海洋文化产业等服务产业的发展, 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3.3.3 陆海联动, 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贯彻海洋保护与开发并举、保护优先的方针, 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约束条件, 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工作, 强化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的引导。通过岸线资源的规划, 保护岸线生态, 建立海岸生态隔离带, 形成以林为主, 林、灌、草有机结合的海岸绿色生态屏障。对海岸侵蚀地带加强海岸防护, 开展海岸侵蚀监测, 强化海洋和滨海湿地生态保护。
3.3.4 河海统筹, 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
坚持河海兼顾, 积极推进重点海域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提出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加强河流跨界断面和入海断面监测, 建立完善流域综合污染防控机制, 减少流域入海污染负荷量。实施流域综合整治, 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强化流域和河口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3.3.5 推进海洋科技创新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把科技创新作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动力, 用科技创新来保护海洋生态平衡。提高从业人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培养一批海洋生态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和领军人物, 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奠定社会基础和人才保障。
4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践
4.1 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当前,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从理论研究进入实践应用阶段。2012年2月, 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就推动沿海地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出了明确意见和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15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2012年4月, 广东省创建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启动仪式在珠海举行[21]。广东省作为我国海洋经济大省, 在建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的同时, 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在大力发展特色海洋产业的同时, 应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弘扬海洋文化, 全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2012年6月7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刊登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赐贵的署名文章《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他指出,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提升海洋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主要目标, 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主攻方向, 推动形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和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力争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上取得新进展, 在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新突破, 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2012年10-11月, 国家海洋局派专家组对拟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威海市、日照市、长岛县、象山县、玉环县、洞头县、厦门市、晋江市、东山县、珠海横琴新区、徐闻县、南澳县12个申报地进行评估考察, 对各申报地的海洋经济发展、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文化建设以及海洋管理保障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2013年2月, 12个申报地获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4.2 厦门市的建设实践
厦门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 陆地面积1 573.16km2, 海域面积390km2。厦门是一个海洋孕育的城市, “城在海上, 海在城中”, 海洋是厦门的优势和生命线, 厦门因海而生、凭海而兴、与海共荣。2011年,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2 535.80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 100亿元, 财政总收入突破600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居副省级城市前列,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保持全国、全省领先水平。海洋产业增加值为284.37亿元, 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1.2%。其中临海工业83.9亿元、占海洋经济29.5%, 海洋交通运输业29.2亿元、占10.3%, 海洋工程建筑业29.5亿元、占10.3%, 滨海旅游18.1亿元、占6.3%, 海洋高新产业30亿元、占10.4%。海洋经济已成为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
4.2.1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有利条件
(1) 资源环境禀赋优越, 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蓝天、碧海、金沙、白浪, 琴岛听涛, 普陀观光, 构成了厦门独具魅力的海洋旅游文化。古往今来以海洋为题材, 创作了大量的文艺作品, 形成了异彩纷呈的海洋文化艺术。还有海洋商贸文化、海洋军事文化、海洋民俗文化、海洋体育文化和海洋生态文化等共同构成了厦门灿烂而辉煌的海洋文化。
(2) 长期着力生态建设, 民众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强。作为经济特区之一的厦门市, 着力于通过建设生态文明, 切实转变发展模式, 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经验。自2005年开始, 在每年的11月第一周举办“厦门国际海洋周”, 已经成功举办了9届, 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受到了新闻传媒的热情关注, 获得了较强的社会反响。全市上下形成了关心、爱护、监督海洋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 生态文明建设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
(3) 经济发展逐步转型, 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在海洋科技的引领和支撑下, 厦门市的海洋生物医药业、游艇业、海水利用业和海洋信息服务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突破性发展。厦门市大力推进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功能保健食品的科技攻关, 一大批海洋生物高新技术的转化应用项目也进入国家科技兴海战略体系;游艇经济发展迅速, 已拥有一批产能大、品牌响、外向度高的游艇制造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海水利用业取得初步成效, 海岛、船舶专用小型海水淡化整装设备通过设计定型, 已投入批量生产;海洋信息服务业快速兴起, 已进行“数字海洋”一、二期建设, 启动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4) 海洋环保工作基础好, 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厦门市大力开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相继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十佳人居城市”“国际花园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节水城市”和“中国十大宜居城市”等殊荣。
(5) 海洋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国际性组织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 (PNLG) 秘书处设在厦门, 为厦门市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4.2.2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限制条件
(1) 资源约束越来越不可回避。特别是海域空间利用矛盾突出。厦门市海域面积仅为390km2, 狭小有限的空间对于围绕“海”做文章的厦门海洋产业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制约, 如何在发展海洋经济时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实现海洋资源的科学化、集约化利用, 对厦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个较大的挑战。
(2) 厦门市位于九龙江入海口, 九龙江入海污染物是厦门湾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九龙江流域的水环境污染状况不改变, 大幅提高厦门海域水质的目标将很难达到。
4.2.3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点任务
(1) 针对资源约束, 厦门市要实现人海和谐, 首先必须优化岸线资源配置, 加快构筑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立足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理分工的发展要求, 强化集聚经济效益, 提升城市功能与品味。具体做法包括: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滨海特色休闲业和航运物流等海洋服务业;培育壮大游艇及其装备业和海水利用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2) 扎实推进九龙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有效控制九龙江入海污染物总量。落实厦门市支持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的资金, 建立九龙江流域厦漳龙三市的全面合作机制, 积极推进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 配合开展九龙江生态补偿机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 探索建立以流域交接断面排污总量控制责任制为基础的流域上下游水质达标的补偿和激励机制。加强近岸海域与流域污染防治的衔接, 加强河流跨界断面和入海断面监测, 建立完善九龙江-厦门湾综合污染防控机制, 减少流域入海污染负荷量。
(3)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文明意识。编制乡土海洋生态文明教材, 把海洋生态文明有关知识和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将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提升为厦门市文教的亮点与特色。构建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户外广告多重覆盖的立体宣传网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海洋生态文明科普宣传和媒体传播, 创新宣传手法、丰富宣传内容, 拓展宣传广度和深度, 使公众充分了解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5 结论
工业革命以后,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 自然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为此, 人们不得不反思和总结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 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受到重视。从1962年《寂静的春天》一书问世, 到1972年召开了“人类环境大会”, 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再到2012年6月召开的“里约+20峰会”, 国际社会对于全球环境问题日趋重视, 经济发展的同时, 保护生态环境的诉求更加明显。
随着全球海洋经济的崛起, 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意识也逐步得到加强。海洋生态文明是以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为核心, 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为前提, 以提升海洋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主要目标。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从理论研究进入实践应用阶段, 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意识为基础, 以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核心, 以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和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为保障, 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依托, 全面推进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健康发展。
摘要:现代生态文明的系统研究始于西方工业化国家, 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展开。而我国的生态文明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5 000多年前就已形成了一套鲜为人知的人类生态理论体系。文章在回顾西方生态文明理念与中国生态文明思想的基础上, 提出了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与本质。文章指出, 海洋生态文明是以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为核心, 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为前提, 以提升海洋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主要目标, 并进一步将海洋生态文明的内容归结为以下两点:1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体现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供给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2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体现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是以提高海洋生态文明意识为基础, 以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核心, 以建设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和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为保障, 以海洋科技创新为依托, 全面推进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健康发展。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 文章以厦门市为例介绍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践。
过度捕捞使海洋系统生态退化 篇5
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过度捕捞对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后果:1992年, 加拿大纽芬兰岛的渔业完全崩溃, 渔民在整个捕鱼季没有抓到一条鳕鱼。这是当地渔业部门纵容过度捕捞的后果。这一情况导致4万人失业, 整个地区的经济衰落。
除了过度捕捞, 不加选择进行捕捞的“连带杀伤”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现代渔业的专业性很, 每次捕鱼都有一两个“目标物种”, 但很多原本不是目标的物种被一同捕捞上来, 其中大部分在分拣程中陆续死亡。有时候, 受到这种“连带伤害”的其他生物, 在捕捞所获中会超过总重的80%。
所有常用的捕鱼方法中, 海底拖网捕鱼法把海底一定大小尺寸范围内的生物一网打尽, 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最大。一位海洋生物学家说:“大鱼, 包括剑鱼和鲶鱼, 正在消失。如果不加制止, 我们将会看到一个可怕的海洋——一个充满浮游生物的垃圾场。”
石油泄漏海洋面临生态之痛 篇6
当去年5月美国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后, 全世界的目光都投向了这里。漏油对海洋环境污染之严重, 为每个关心环境的国人上了一课。但也许谁也没有意识到, 油井泄漏在仅仅一年后就发生在了我们的身边。
2011年6月21日, 新浪上的一条微博像一块石头投入湖中, 激起了一层层涟漪, 打破了湖水的宁静——“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 希望能控制, 不要污染。”
这两个漏油的油井就是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漏油的时间后来被证明不是发出微博的两天前——6月19日, 而是更早的6月4日, 这一天, 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6月17日:C平台发生小型井底事故。
蓬莱19-3油田位于渤海海域, 是迄今为止中国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距离山东龙口海岸约38海里。该油田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下简称康菲中国) 合作开发, 康菲中国作为作业者, 负责生产经营。
本次事故发生在渤海, 由于渤海是由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围成的内海, 其面积不大, 受洋流影响较小, 自净能力差, 因此, 如果不认真对待, 对这一海域的环境破坏将非常严重。
海洋局组织专家分析此次溢油事件, 认为蓬莱19-3油田通过注水和岩屑回注, 可能增加了平台附近的地层压力, 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C平台则是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涌、侧漏, 从而导致溢油发生。
7 月1日, 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作出回应称已启动应急程序, 执行了B、C平台停产作业的要求, 溢油点区域已经设置了类似墨西哥湾事故中用的大罩子, 盖住事故点阻止溢油, 渗漏点得到有效控制;同时, 周边还设置了围油栏, 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7月5日,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说, 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 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这个区域的水质在溢油前是一类。监测显示, 蓬莱19-3油田附近海域海水石油类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5倍, 最高浓度是历史背景值的86.4倍。
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是在事件发生1个多月后的7月14日。该公司认为共约1500桶石油泄漏, 合205吨。
但事故的处理并不像康菲石油中国公司说的那样顺利, 虽然他们采取了措施, 并没有完全解决石油的泄漏问题。8月初和8月中旬, 国家海洋局披露蓬莱19-3油田又出现了新的溢油点。
据《新京报》8月6日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得到的消息, 北海分局已经组成检查组对蓬莱19-3油田进行现场督查, 检查组要求康菲公司加快落实国家海洋局“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 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工作进度, 溢油风险排查的结论、溢油源封堵方案和封堵效果要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进一步加强溢油应急处置工作, 做到“及时回收海面溢油、及时清除登岸油污、及时清除海底油基泥浆”, 确保溢油不登岸、确保溢油不影响海洋环境敏感区;加强B平台集油罩的使用监督, 罩内污水排放必须达标, 防止二次污染海洋环境。
国家海洋局给康菲石油中国公司设定的“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是8月31日, 但9月2日, 蓬莱19-3海域再次冒出黑色油花, 并形成油膜带。在国家海洋局责令之下,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蓬莱19-3油田的钻井终于9月4日停止作业。
海洋石油, 人类现实的需求
石油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能源, 仅管人类真正利用它只有150年的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类对石油的需求量在不断地增加。据统计, 1859年到1970年的110年间, 人类只消费了石油累计产量的近10%, 而19 70年到2005年的35年期间却消费了近90%的石油累计产量。
尽管石油勘探技术在不断的发展, 但人类发现, 他们能够找到的油田数量和探明储量呈现了总体下降的趋势:1960年~1969年, 世界新发现的大油田数量为128个, 但在2000年~2006年, 数量急剧降低到33个, 发现的储量也从2980亿桶降到了380亿桶。
由于需求量不断增加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 , 近年来, 石油价格像启动了发动机的火箭一路上升。2002年, 石油价格还仅仅每桶2 0多美元, 到2008年, 已经涨到了140多美元。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价格有所下降, 但仍在100美元左右徘徊。
当陆上石油产量无法满足需求时, 人类的目光不得不转向占地球总面积70%的海洋。
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 近10年发现的超过1亿吨储量的大型油气田中, 海洋油气占到60%, 其中一半是在水深500米以上的深海;在欧洲, 巨型规模以上的油气田已经全部位于海洋上。由于深海油气勘探仍处于初级阶段, 未来更多的油气开发将走向更深的海域。
目前全球陆上石油探明率已经达到70%以上, 而海上石油探明率仅为34%, 尚处于勘探早期阶段, 因此未来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据统计, 全球海洋石油资源量占全球总资源量的34%, 2009年, 海洋石油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3%, 海洋天然气产量占全球的31%, 海上油气开发已经成为全球油气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在开发海洋资源的力度加大和技术的提升, 这一比例将会不断提升。
我国对石油的需求近年来在不断增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了我国2011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 上半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为54.8%, 比2010年上升1个百分点。工信部也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称, 我国2011年上半年能源消费快速增长, 石油消费量为1.98亿吨, 增长10.3%, 增速超过GDP;中国进口原油1.07亿吨, 同比增长11.3%.工信部预测, 2011年中国原油消费量约为4.68亿吨, 比上年增长6.5%。
在陆上石油资源逐渐萎缩的情况下, 开发海洋资源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过去10年间, 我国新增石油产量53%来自海洋, 在2010年, 这一比例达到80%。目前, 中海油已在我国海域建成82个油气田, 产量约占我国年产量1/4,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四大海洋产油国之一。
各国对海洋油气资源越来越重视, 因此也形成了多个热点地区。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后期, 德国、丹麦、荷兰、比利时、挪威、英国就因为北海的油气资源和海洋权益争得不可开交;近年来, 虽然还被厚厚的冰层覆盖的北极地区, 吸引了俄罗斯、挪威、美国、加拿大等周边多个国家的目光, 并成为了各国的角力场, 其根本原因就是北极地区有丰富的油气资源;自从1982年马岛 (英国称福克兰群岛) 战争结束之后, 英国和阿根廷之间已平静了28年, 但近来, 马岛周边又骤然升温, 阿根廷政府派出军舰封锁了马岛海路, 英国政府也派出舰队“捍卫主权”, 两国军事冲突一触即发, 究其原因, 是由于马岛海底蕴藏着600亿桶石油;南海诸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 近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国家不断抢占我岛屿, 也是和南海发现了大规模石油资源有关。另据有媒体报道, 越南在南海开采的石油的产值, 已经占到该GDP的三分之一强。
石油泄漏, 生态在劫难逃
随着海洋石油的大范围开发, 海上油井泄漏事故也在频频发生。
2010年4月20日, 由英国石油公司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钻井平台发生爆炸, 并引发了严重的石油泄漏事故。事故发生大约36小时后平台沉入墨西哥湾, 11名工作人员死亡。钻井平台底部油井自24日起漏油不止。漏油持续数月, 约7.8亿升原油泄入墨西哥湾, 严重破坏沿岸和海洋生态环境, 引发美国史上最严重漏油事件。泄漏在4个月后才得以制止, 事故也导致英国石油公司首席执行官罗托尼·海沃德下台。
6月16日, 英国石油公司与美国政府达成一致, 拨出两百亿美元存入由独立裁定者监管的赔偿基金, 和支付的漏油清理费用及其它费用加在一起, 据称英国石油公司为事故将花费约400亿美元, 为此该公司不得不计划在18个月内出售300亿美元的资产。
事故严重地破坏了墨西哥湾的海洋生态环境, 其沿岸的生态环境也明显恶化。美国政府在大约1/3的墨西哥湾实行禁渔, 以避免国民食用可能被污染的水产品。路易斯安那大学海岸和环境系主任克里斯托弗·德利亚说, 漏油产生的毒物会在食物链积聚、进而改变食物链网, 一些海洋物种可能灭绝。科学家在漏油附近海域发现, 海鞘正在大面积死亡, 海鞘是海龟的食物。另外, 专家发现, 漏油使许多地方土壤受侵蚀, 植被退化。联邦野生动物协会官员表示, 漏油造成的影响及生物链改变是不可逆的, 没有挽回的希望。
渤海漏油事件的最终结果我们还无从知道, 但它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肯定会存在。
蓬莱19-3油井发生原油泄漏后, 中国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认定乐亭沿海遭受原油污染。而此时, 河北省乐亭、昌黎等县的养殖户的扇贝大量死亡, 损失预计达十几亿元人民币, 养殖户怀疑扇贝死亡与原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有直接关系, 乐亭、昌黎两地养殖户。
8 月1日上午, 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对近岸海域开展溢油应急巡视巡查过程中, 发现距离岸域2海里的海面上出现黑色带状疑似油污, 宽约3至4米, 向外绵延约3公里。
自然之友等12家环保组织发布消息称, 中海油渤海油田溢油事故产生的油污已蔓延至辽宁、河北、山东等区域。
在敦促康菲公司尽快采取措施处理泄漏事故的同时, 国家海洋局海洋局和其它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收集证据, 并着手向对中海油-康菲的追责索赔。“即便不考虑沿海养殖场的渔业损失以及受污染海滨浴场的旅游业损失, 仅就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而言, 国家海洋局将发起上亿元的索赔计划, 随着污染范围的逐步扩大, 索赔额度也可能逐步提高。”一有关人士称。
8月17日, 北京街头有关海洋石油泄漏事故的公益宣传, 呼吁保护海洋生物及环境。近年来, 世界各地频频出现海洋石油泄漏事件, 对海洋生物及环境造成了极大威胁。中国国家海洋局日前表示, 2011年6月, 美国康菲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 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责,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我国海洋生态建设问题若干思考 篇7
一、海洋生态建设概述
1、海洋经济的概念。
发展海洋经济, 是顺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联合国《21世纪议程》郑重指出, 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有学者认为, 与20世纪中期全球出现的“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和人类可持续发展”三大趋势并列的, 应该还有“人类正在重返海洋”的趋势。近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建议, 中国应用20~30年时间建成海洋经济强国。
世界范围内“海洋经济”概念的提出已有30多年的历史, 其具体表述和定义有很多不同。根据《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 (GB/T20794-2006) 将“海洋经济”界定为, “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 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 并根据海洋经济活动的性质, 将海洋经济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海洋经济核心层, 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主要海洋产业。
第二层次为海洋经济支持层, 包括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海洋保险与社会保障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服务业、海洋地质勘查业、海洋环境保护业、海洋教育、海洋管理、海洋社会团体与国际组织等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
第三层次为海洋经济外围层, 包括海洋农林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产品及材料制造业、涉海建筑与安装业、海洋批发与零售业、涉海服务业等海洋相关产业。
2、生态建设的理念。
这里所说的生态建设就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生态建设主要是对受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和重建, 是根据生态学原理进行的人工设计,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 是自然和人工的结合, 达到高效和谐, 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生态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以科技为先导, 把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生态建设的理念包括尊重自然的理念、量力而行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崇尚清洁绿色环保的理念和节约劳动的理念。走生态文明之路, 已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
3、海洋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发表了题为《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 在反思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 明确阐述了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并首次提出了“生态经济协调理论”, 标志着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正式诞生。生态经济协调理论认为, 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无时无刻不在与生态系统发生关系, 且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始终建立在生态系统基础上, 并与生态系统构成了耦合关系复杂的生态经济复合系统, 在该系统中, 不断增长的社会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资源环境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环境供给的局限性构成了连续发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矛盾, 该论断同样适用于海洋生态经济这一特殊复合系统。
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的规模化推进, 海洋生态系统运行状况却愈加恶劣。鉴于海洋经济增长与海洋生态保护矛盾的日趋尖锐, 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 国内外对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不断增多。国外学者普遍认为海洋生态稳定运行与人口急剧上升、消费超常增长的矛盾已接近不可调和的程度, 人类必须重新审视人与海洋的关系, 改变海洋经济原有粗放式发展模式, 以扭转当前全球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危机。Costanza认为人类活动已开始接近海洋的限制, 有必要制定海洋可持续利用的共同愿景, 同时提出沿海灾害对生态、经济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 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目前受人类经济利益盲目驱动的经济体系可能正在破坏人类的可持续福祉;Clausen等从跨国的角度分析了导致全球海洋和淡水鱼生物多样性下降的人口、经济和生态因素, 提出海洋和淡水鱼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由此也导致了全球渔业不可持续发展的危机;Kildow等认为当前海洋生态与各产业正面临诸多困难与麻烦, 亟须对海洋和沿海不同地区采取经济、生态恢复措施。国内学者也普遍认为我国海洋经济需求无限与生态供给有限的矛盾愈加尖锐, 局部沿海区域和海域生态经济危机已十分严重。
生态环境是有价值的资源, 一切海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定性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下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由于在恶劣的海洋生态环境下海洋经济效益的下降;三是由于不具备某种所需海洋生态环境而使海洋经济蒙受的损失。这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图一时性的利益进行挥霍式消耗, 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灾难。
二、海洋生态建设的战略紧迫性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在陆域资源和空间日趋缩紧的形势下, 海洋和海岸带广泛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和游憩价值, 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空前重视, 海洋资源的纵深开发和深海大洋空间的竞争, 成为了各国国际经济实力竞争的一个新领域。21世纪是全世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扩大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经济的新时期。可以说,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来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海洋, 海洋的战略价值进一步突出。
我国海洋经济居世界沿海国家中等水平, 正处于快速成长期, 当前发展海洋产业经济已具备良好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 但也存在一些生态与经济不协调的问题。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数据显示, 受陆源污染物长期大量排放及不当开发活动的影响, 2012年近岸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的比重已占到81%, 海岸带生态脆弱区占80%以上, 未达标海域面积达到169, 520平方公里 (《中国海洋环境公报》, 2012) 。当前河口污染严重;滨海湿地累计消失57%, 红树林面积丧失73%, 珊瑚礁面积减少80%,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足40%;许多重要海洋经济生物的产卵场、抚育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被破坏甚至消亡, 渔业资源衰退严重。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呈整体下降趋势, 生态系统结构失衡, 主要服务功能衰退。赤潮、绿潮、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件频发, 加剧海洋生态恶化趋势。大量污染物长期排海造成河口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严重, 每年由主要入海河流涌入海洋的污染物达千余万吨。海洋生物生存受到威胁, 长江口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年度报告列为极难恢复的永久性“近岸死区”, 珠江口、浙江近岸海域也列为季节性“近岸死区”。受沿岸地下水过度开采和海平面上升的共同作用, 近一半的沿海省份相继出现海岸侵蚀现象, 最大入侵距离达30公里。
海洋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由于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开发, 导致了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 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减少, 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重要海洋生态资源严重退化。美国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 世界58%的珊瑚礁有退化的危险, 东南亚的珊瑚礁80%处于危险之中, 美国的大部分珊瑚礁也面临着退化的危险, 加勒比海2/3的珊瑚礁岌岌可危。如此的海洋生态状况, 使海洋生态建设的紧迫性也随之凸显出来。
三、加强海洋生态建设的路径
海洋生态建设就是保持海洋资源的利用与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的协调与和谐, 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出发, 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促进海洋产业协调发展, 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 推动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
1、建立健全海洋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我国的海洋立法, 尤其是专项海洋法规的建设多年来已取得巨大成就, 我国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对我国高速发展的海洋经济来说, 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仍显不足;对海洋环境保护只是一些指导性和统领性的原则规定, 造成各单行法律法规不协调, 缺乏可操作性;法出多门, 由于利益不同而难以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难以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当前应尽快制定《海岸带管理法》、《海洋自然保护区法》、《海岛管理法》等;并加紧制度创新, 如海洋排污权交易制度、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加强和完善环境税收、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保险及环境评价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工作。
2、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构建现代海洋生态产业体系。
我国传统的海洋产业活动更多的关注于投入产出的过程以及产业活动的物质结果, 产业的扩张各自为政、难以协同, 自然造成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低、社会成本高昂、增长方式粗放, 亦难以形成有机的产业体系。为了摆脱路径依赖、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 应致力于海洋产业的生态化发展, 发挥生态供应链上各产业的功能, 实现产业与产业、产业与资源、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产业生态化是依据生态学理念、产业生态学原理及可持续发展理论而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能力, 并与自然、生态、社会和文化协同共生的产业发展模式。通过模拟自然界生物的食物链, 建设生态产业系统, 在产业系统内部, 由下游企业消化利用上游企业产生的废弃物, 最终将一个产业输出的废弃物变为其他产业的输入的资源, 从而使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环保业分别扮演类似自然界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角色而建立起一种共生的新型产业系统。
海洋产业生态化发展在关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共生的同时, 更应关注海洋产业自身的结构转换能力、产业之间共生性和产业增长糅性的提升, 让海洋产业自身成为充满活力与韧性的有机生命体, 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生命单元。
3、实施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科学综合管理。
从传统的、以部门为主线的海洋经济活动分割式管理向“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转变。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管理方法 (MEBM) 强调打破传统的以行政区为界的分割管理, 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律, 以生态系统作为划定管理边界的空间尺度, 并将管理的客体由物化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或海洋生物资源, 转变为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人类活动。该管理方法强调的“综合”是在海岸带综合管理 (ICM) 的部门间、政府间、空间 (海陆统筹) 、科学管理 (或海岸带资源管理涉及学科间知识和信息共享) 、国际行动五个方面综合的基础上, 又渗透了MEBM所含的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综合, 即生态、经济和社会系统的综合。例如, 美国就是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原则作为制定海洋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和21世纪美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方法;同时, 将基于海洋系统的管理单元进一步明确化, 从海陆统筹的角度, 将管理的范围从海洋———近岸生态系统延伸至整个流域, 即包括流域—河口—近岸—海洋的整个生态系统。
4、构建海洋生态系统监测体系。
海洋生态的监测监视是保障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基础。没有准确、系统的海洋资源的资料、数据等信息, 或者信息渠道不畅或失真, 都会使海洋生态建设无法展开或受到严重影响。目前, 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监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首先是监测站点较少, 而且监测断面过于稀疏, 时间间隔又长, 所以无法全面掌握全年的海洋资源分布变化的状况;其次是海洋资源监测力量较为分散, 各部门都投入海洋资源的监测, 但项目内容、方法标准不一, 所以数据、信息难以共享。基于此, 未来应构建海洋生态监测体系, 开展对海岸带、近海的环境质量、生物资源、生态系统、滩涂和海平面变化全方位监测, 建立海洋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第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生态监测系统。由国家海洋部门负责建立全国海洋资源监测网, 其他部门形成监测系统的子系统;第二, 统一海洋生态系统监测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 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第三, 建立权威性的海洋生态状况公报、通报制度。增加海洋管理部门工作的透明度, 既可使人们及时了解海洋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 又可起到监督作用。
5、加大生态建设宣传教育, 增强海洋生态意识和观念。
继承和发展传统海洋文化精华, 发展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现代海洋文化, 转变单纯以开发、扩张、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的传统海洋文化观, 树立科学发展、谋求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新的海洋文化观。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建设海洋保护区、海洋公园等海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努力形成关心、珍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摘要: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已成为海洋生态学、海洋经济学以及生态经济学研究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相对我国高速发展的海洋经济, 海洋生态系统运行状况却愈加恶劣, 海洋生态建设的战略紧迫性随之凸显。对于海洋国土的开发, 是要在生态建设理念指引下, 根据海洋系统的相对独立性进行开发, 从制度、产业、管理、技术、意识等层面加强海洋生态建设, 推动海洋经济科学发展。
关键词:海洋经济,生态建设
参考文献
[1]生态建设[EB/OL].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55455.htm.
[2]高强, 高乐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综述[J].海洋环境科学, 2012.4.
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篇8
一、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与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生态环境保护上有着很多机制, 常见的机制之一便是生态补偿机制, 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主体间利益关系的有效管理。生态海洋补偿机制的存在是实现海洋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方式, 同时也是实现海洋经济长远发展的途径之一, 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策略。因为海洋生态系统有着系统上的公共性与外部性特征, 无法借助于传统市场来发挥其价值, 怎样促使海洋资源环境下创造的生态服务由外部向内部转化, 从而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价值, 为海洋资源高效开发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在当下已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
借助于征收生态税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负外部性。在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上、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上以及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改善上, 生态补偿均可以带去积极的作用。鉴于此, 海洋生态资源保护工作上, 生态补偿属于一个重要方式。根据之前的发展经验不难发现, 在陆地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上, 生态补偿的方式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 通过生态补偿已经成为一种成熟而科学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模式。所谓生态补偿机制, 指的是按照生态资源价值以及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 借助于政府或者市场方式构建起来的, 目的是保护受益者以及破坏者经济利益的机制。生态补偿不仅对于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生态学和法律学等均有着一定的意义所在。在生态补偿中, 重点部分便是借助于可行的方式来健全激励惩罚机制, 针对有益于生态资源发展的行为和活动进行奖励, 针对不利于生态资源发展的行为进行打击。
在编制和推行生态补偿机制之前, 需要确定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因为海洋生态资源有着经济学特征, 同时海洋有着自然属性, 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所牵涉到的主体比较复杂, 其中主要利益相关者指的是受海洋经济活动影响的群体以及政府。利益相关者既是补偿主体, 也是补偿对象, 其中给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破坏, 或者分享其他人努力下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 便是补偿主体;而所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侵害的群体和促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健全的群体, 便是补偿对象。在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 需要保障海洋生态保护者得到相关经济激励, 同时在海洋生态服务系统中受益的对象, 或者给这个系统带来负面影响的群体, 需要进行费用的支付, 利用这笔费用, 来将受到侵害的海洋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鉴于此, 在实现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有效保护上,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已经成为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
二、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路径选择
(一) 健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便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的秩序化发展, 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来说, 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因为我国当下还不存在与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制度, 虽然部分沿海地区先后进行了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但是这些工作的秩序化依然尚待解决。对于当下整个发展状态来说, 在生态补偿上给出相关法律制度, 已经成为一项亟须开展的工作。国家政府需要站在整个发展层面上, 同时结合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来给出相应的法律制度, 实现补偿模式和补偿标准的法律化。另外, 借助于法律制度来对各个地区的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加以监管, 防止有些部分产生权力滥用的问题。同时, 还需要对社会经济主体环境产权意识进行强化, 促使经济主体能够认识到环境资源的重要性, 将其上升为资源资产来看待, 进一步将环境资源作为资产来加以监管, 实现环境产权界定和管理的法制化。例如在海洋资源这种可以对产权进行确定的资源, 要实现这种产权的法律化, 通过法律的方式将产权主体和客体进行明确。对于海洋水质这些无法具体产权化的资源, 需要成立相关机构, 制定相关流程, 来实现这类资源的监管, 从而保证海洋资源利用的透明化和高效性。
(二) 开拓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扩充资金来源。
在构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 还可以通过社会团体来进行资金的融资, 实现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 从而开拓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 还需要重视与国际环保组织合作关系的建立。首先, 要实现国家财政支持模式的多样化, 国家不仅可以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的方式给出资金上的支持, 还可以通过海洋资源费资源税的征收、国债的发行来实现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扩充;其次, 地方政府也需要给出财政支持,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 可以每年度进行海洋生态环保专项补助金的下发, 这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恢复和整治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环境;再次, 发展山东半岛蓝色金融聚集带, 通过该区域的打造, 为有利于海洋生态项目发展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给出贷款上的优惠待遇, 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向海洋生态项目的建设, 同时给出蓝色金融理财产品, 逐步实现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力量的强大, 汲取到更多的社会资源;最后, 重视国际环保组织合作关系的建立, 争取国际资金的扶持。
(三) 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标准。
在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标准上, 所参考的重要内容便是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程度。如果海洋生态系统不能够恢复, 则可以参考替代性修复程度以及区域性保护上付出的费用。另外, 还可以参考的内容包括海洋生物物种以及群落的损失程度、物质循环和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功能的损失程度、对如上海洋生态系统功能进行修复所付出的费用、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等。除此之外, 在对围填海项目上进行补偿评估工作的时候, 可以通过生态经济模型的构建来展开评估。
(四) 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和参与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离不开每个社会群众的关注和支持, 社会群众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转变为行动的时候, 这项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生态环境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才有可能进一步打造出科学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推动这项机制的执行。在世纪议程中, 有着这样的内容:在人们解决环境和发展问题上, 关键性的工作便是教育, 通过教育、环境、社会以及政治等各种事业才能够得到持续发展。通过生态教育, 人们的生态意识才会被竖立起来, 生态道德才会产生。鉴于此,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离不开教育。学校需要通过各种模式和途径来培养学生生态道德与生态意识, 促使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形成科学的生态价值观, 能够在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层面上, 需要政府通过媒体等可行的方式面向社会群众进行生态教育, 特别是经济落后和生态环境较差的农村, 更需要当地政府重视生态教育工作的开展。
21世纪属于海洋世纪,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 如果能够拥有海洋资源, 则可以在将来的发展中占据更加有力的地位。我国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上, 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构建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机制。海洋生态补偿所涉及到的学科比较多, 如何构建起科学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将会是接下来几年甚至几十年一个被广为热议的话题。
参考文献
[1]贾欣.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渔业信息与战略,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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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研究 篇9
本研究从我国近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变化导致生物多样性和数量变化的角度出发, 首先研究“十一五”期间我国生态监控区生态环境的变化趋势, 并论述滨海湿地、海湾、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环境的退化情况, 再从经济、污染、灾害等方面分析了影响其退化的因素, 最后提出了加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
1 生态监控区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根据“十一五”期间全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我国对18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的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生态系统开展监测, 监控区总面积达6.13万km2。根据《HY/T087-2005近岸海洋生态健康评价指南》, 近岸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分为3个级别:健康、亚健康和不健康。总体来说, 该期间我国海洋生态监控区的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不健康和亚健康的生态监控区占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面积的19.34%和79.1%。
该期间双台子河口、滦河口-北戴河、黄河口、长江口、乐清湾、闽东沿岸、大亚湾、苏北浅滩和雷州半岛9个生态监控区健康状况均为亚健康, 没有明显变化;锦州湾和杭州湾两个生态监控区健康状况较差, 均为不健康;珠江口和莱州湾两个生态监控区2006—2009年均为不健康, 2010年好转为亚健康;渤海湾生态监控区2009年状况较差为不健康, 其余年份为亚健康;海南东海岸、西沙珊瑚礁、北仑河口和广西北海4个生态监控区健康状况均由健康转为不健康。根据“十一五”期间全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对生物多样性和生物群落健康状况的描述, 双台子河口、黄河口两个生态监控区有升高的趋势, 渤海湾、杭州湾、长江口、闽东沿岸、大亚湾、雷州半岛、西沙珊瑚礁7个生态监控区有下降的趋势, 莱州湾、乐清湾、苏北浅滩、海南东海岸、北仑河口、广西北海等监控区没有明显变化。
2 重要生态环境退化情况
2.1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6 m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 包括水深不超过6 m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 (或洪泛地带) 和沿海低地等。2007年中国滨海湿地面积为693万hm2。其中:自然滨海湿地的面积为669万hm2, 占滨海湿地总面积的97%;人工滨海湿地面积为24万hm2, 占总面积的3%。与1975年中国滨海湿地面积736万hm2相比, 滨海湿地总面积减少43万hm2, 其中人工湿地增加22万hm2, 而自然湿地面积减少65万hm2。自然湿地面积的减少主要为潮间带湿地面积, 减少了55万hm2, 减少幅度过半[3]。
2.2 海湾生态系统
受人类活动影响剧烈的海湾生态系统多处于亚健康状态或不健康状态。以渤海湾为例,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 渤海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群落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鱼类资源量在20世纪50—60年代处于鼎盛时期, 鱼类生物量密度为1 220kg/km2, 有包括带鱼、小黄鱼、真鲷、褐牙鲆、梭鱼、鲈鱼、蓝点马鲛、鳓鱼等优质渔业对象在内的约201种鱼类在此栖息, 优势种为优质经济种类小黄鱼和带鱼等底层鱼类[4,5]。但长期过度捕捞和环境变化, 致使渤海鱼类种类数剧减, 生物量密度也大幅降低, 20世纪80—90年代渤海鱼类生物量密度为696kg/km2;优势种则被鯷鱼等经济价值较低的小型中上层鱼类取代。此外, 渤海湾1998年浮游植物密度约为1959年的30%, 浮游动物次级生产力在1959至1982年间也呈下降趋势[6]。
2.3 珊瑚礁生态系统
我国西沙海域、雷州半岛、海南东海岸和广西北海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状态。我国珊瑚礁生态系统状况总体呈退化趋势, 具体表现为大陆沿岸造礁石珊瑚种类数明显减少, 常见优势种结构发生较大变化, 以环境耐受力较强的团块状珊瑚为主。西沙海域和徐闻珊瑚礁退化严重, 生态健康状况由健康变为亚健康;生态健康状况较好的海域也出现明显退化迹象, 如海南东海岸部分沿岸珊瑚礁出现退化, 死珊瑚增多, 石珊瑚盖度偏低;涠洲岛珊瑚礁的个别区域受人为影响, 活珊瑚减少, 东山海域受湾内污染影响珊瑚礁明显外移等。一些沿岸珊瑚礁由于未能设立自然保护区, 人为干扰破坏严重, 加上环境污染日趋恶化, 面临濒临灭绝的威胁。
2.4 红树林生态系统
我国有辽阔的海岸线, 但是红树林的分布比较局限, 目前仅有约150~220km2, 主要分布在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 占全国红树林总面积的97%, 而海南的红树林几乎包括了中国红树植物的全部种类。中国红树林面积在历史上曾达2 500km2。20世纪50年代为400km2左右。由于人类在海岸带的不合理开发活动对红树林的破坏愈发严重, 导致红树林面积不断在减少。
2.5 海草床生态系统
中国海草床生态系统主要分布在广东、广西、台湾、香港以及福建零星区域, 其中广东省海草面积最大, 约9.70km2;广西次之, 约9.42km2。喜盐草是中国亚热带的绝对优势种类, 仅广东和广西的分布面积就超过17km2, 在台湾和香港亦有分布。浙江与江苏仅报道有流苏藻。受围填海、挖掘星虫、海水养殖等人为活动影响, 广西北海海草床栖息地环境受到破坏。
3 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因素分析
3.1 经济因素
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 致使海洋生境的土地利用强度不断加大, 港口、农田、养殖场、居民建筑等取代了海洋生境, 自然海岸线比重也在降低。2001—2011年, 沿海地区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总体在60%左右, 且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较快, 其中天津、辽宁、江苏、福建、山东、广西等地区每年增速都在10%以上。沿海地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呈上升趋势, 从41%稳步增加到43%。2011年, 沿海地区货物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78.8%, 其中进口占85.5%, 出口占71.1%[7]。此外, 沿海城市化进程中建造的工程设施, 尤其是填海造地对潮间带和湿地生境的毁灭性破坏等, 致使部分海湾富营养化程度加剧、赤潮灾害频发, 鱼类繁殖育幼场破坏, 经济生物资源量锐减。2011年, 确权海域面积1859km2, 从用海类型看, 渔业、工业、交通占到95%以上;至2011年年底, 我国已确权填海造地面积共982km2, 其中福建、江苏、浙江、辽宁、天津填海造地面积均超过100km2[8]。
3.2 污染因素
随着陆地工业区向沿海迁移, 城市生活污水、工农业废水以及近海养殖业产生的污水向近岸 (河口、海湾) 排放量急剧增加。“十一五”期间, 全国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平均约为3.2万km2, 2009年劣四类岸线长度为2 300km, 约占岸线总长的11.1%, 劣四类岸线主要分布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2009年全国40条主要河流全年入海CODCr、石油类、营养盐 (氨氮、总磷) 、重金属 (铜、铅、锌、镉、汞) 和砷等主要污染物总量为1 367万t。陆源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为CODCr、总磷、悬浮物和氨氮。滨海湿地普遍存在着水体有机物和营养盐严重超标的现象, 个别区域沉积物中重金属污染也较为严重;滨海湿地的生境和生物群落质量均严重下降, 潮间带生物群落结构改变明显, 底栖生物种类贫乏, 芦苇、碱蓬、红树林等分布面积更是锐减, 鸟类的种类与数量显著降低。
3.3 灾害因素
近年来的赤潮、溢油、生物入侵、洪涝、干旱、荒漠化等灾害的频繁发生, 导致许多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进入21世纪以来, 我国海域每年赤潮发生次数在28~119次之间, 年平均79次;累计面积在10 150~27 070km2之间, 年均16 300km2余, 赤潮发生次数和累计面积均为20世纪90年代的3.4倍。从多年变化趋势看, 赤潮发生有从局部海域向全部近岸海域扩展的趋势[9]。2011年蓬莱19-3油田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 导致大量石油类污染物进入水体和沉积物, 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 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 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类含量明显升高, 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10]。生物入侵会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发生变化, 影响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 改变入侵地的生态性质和功能。2011年福建乐清湾和闽东沿岸互花米草入侵依然严重;广西山口红树林区互花米草面积达4.9km2, 近10年来面积扩大约2倍, 林区内无瓣海桑出现成片成林的趋势, 威胁土著红树植物的生存。黄河口和莱州湾泥螺分布范围持续扩大, 目前向北已扩展至滨州沿岸潮间带海域, 局部区域最高密度达160个/m2。此外, 气候变化引起崇明岛东部1982—2000年滨海湿地面积几乎损失了3/4, 其中水体面积减少了4%, 滩涂面积减少了69%[11]。受洪水影响, 海南东海岸长圮港海域海草被入海泥沙覆盖, 栖息密度有所下降[12]。
4 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绿色发展
正确处理好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 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促进和保证我国沿海开发战略实施的同时, 坚持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通过海洋生态保护引导海洋产业政策, 以海洋生态保护成效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推动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区域海洋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 科学规划海域空间利用, 合理布局临港临海产业, 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产业规模, 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鼓励高新技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产业发展, 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绿色用海, 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沿海地区经济与生态和谐发展。
4.2 加强保护
继续强化对重点海洋生态系统及特殊生境的保护监控工作, 积极开展近海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状况的定期调查评价, 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自然岸线、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及生物多样性丰富海域的自然生境进行有效管护, 制订实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对生境严重退化、物种多样性下降的区域有计划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建立繁育基地, 通过禁捕、修复、救护、繁育等措施, 扩大海洋生物物种种群, 恢复海洋生物栖息生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部署和国家海洋局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意见, 积极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建立完善长效的保护管理机制, 由点及面, 以生态文明示范区为先行, 推进全国, 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功能稳定和物种丰富。
4.3 强化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海洋监测、执法监察等海洋生态管控综合机制, 三管齐下, 努力将各项生态调控措施落到实处。陆海统筹, 各部联动, 制订污染物排海总量并开展总量控制生态效益评估, 强化对海洋生态风险较大的区域、行业和污染物管理, 提高污染事故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 逐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系统, 对危险物种的入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警、预防和控制, 维护本地物种和生境安全;规范执法程序, 加强动态监督, 提高对围填海工程、港口工程、海水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监测和执法监察力度, 依法查处不按要求建设、排放、采挖等违法行为。
4.4 做好宣传
加大海洋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海洋知识传播方式, 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引导公众逐步树立海洋观念, 增强海洋意识;确保信息公开, 促进企业环评、企业排污、生态修复工程信息公开, 使社会公众享有相应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展渠道、加强组织,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调动社会公众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的工作中来, 形成全民共同促进海洋生态事业发展的局面。
摘要:文章从我国近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变化导致生物多样性和数量的变化分析入手, 研究了“十一五”期间我国生态监控区的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论述了滨海湿地、海湾、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要生态环境的退化情况, 并从经济、污染、灾害等方面分析了影响其退化的原因, 提出了加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海洋管理,生态环境,变化趋势,退化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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