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限行
第一篇:上海道路限行范文
【上海限行
【编者按】2015年3月31日上海调整外牌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具体公告如下
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通告中说,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道路机动车流量,改善城市快速干道通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首先,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
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东);
(二)沪闵高架路(全线);
(三)中环路(全线);
(四)华夏高架路(全线);
(五)卢浦大桥;
(六)南北高架路(鲁班路立交至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段);
(七)逸仙高架路(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段);
(八)内环高架路(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杨高南路入口至中山南一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董家渡路、南车站路、陆家浜路入口至杨高南路出口段除外)。
通告还称,该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的管理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该通告将从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均衡高架和地面的车流量,确保高架道路作为城市快速干道功能的体现,根据 2002年12月16日,上海市府常务会议有关“禁止外地省市号牌的小客车周一至周五7:30-9:30和16:30-18:30在 高架道路上通行”的精神,目前,上海市高架道路外地车限制通行的措施主要有:
上海外地车牌照限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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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_poi_content {font:12px arial,sans-serif;overflow:visible;padding-top:4px;white-space:-moz-pre-wrap;word-wrap:break-word} 2015 Baidu 上海限行地图
(一)上海延安高架路限行规定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 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二)上海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限行规定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 、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
(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 架主线。
(三)上海内环高架路限行规定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 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上海杨浦大桥限行规定: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 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 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上海南浦大桥限行规定:
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 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 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四)上海逸仙高架路限行规定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 —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
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五)上海沪闵高架路限行规定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 国定假日外)通行。
(六)上海中环路限行规定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 国定假日外)通行。
(七)上海华夏高架路限行规定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地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 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上海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起处以200元罚款扣3分。 2011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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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高架限行规定
上海隧桥、高架限行时间
1.延安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外滩隧道虹口方向来车(禁行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2)G50、S20往市区方向车辆禁止进入延安高架路主线。 2.南北高架路、卢浦大桥
1、禁行范围:中环路/共和新路立交—鲁班路立交及卢浦大桥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1)北向南行驶上述车辆在禁行时段必须由汶水路下匝道驶离南北高架主线,并禁止进入中环路;(2)新闸路、永兴路上匝道允许上述车辆经天目立交(转盘)跨越铁路和苏州河,但禁止驶入南北高架主线。 3.内环高架路
1、禁行范围:全线(除杨浦大桥、南浦大桥越江通道外),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
(1)杨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浦东大道入口、罗山路/杨高路立交各方向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临青路出口、周家嘴路出口、黄兴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北路入口、黄兴路入口、周家嘴路入口、河间路入口经杨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浦东大道出口、杨高中路出口、锦绣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2)南浦大桥:浦东往浦西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杨高南路入口、浦东南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由中山东一路出口、中山南一路出口、陆家浜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浦西往浦东方向允许上述车辆从中山南路/董家渡路入口、南车站路入口、陆家浜路入口经南浦大桥越江。车辆越江后应经杨高南路出口、浦东南路出口驶离内环主线。 4.逸仙高架路
1、禁行范围:北向南,场中路下匝道至内环高架路,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2、通行提示:北向南方向上述车辆应由场中路下匝道驶离主线。南向北方向:上述车辆可以由中山北二路入口进入逸仙高架路主线,但禁止进入中环主线。 5.沪闵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6.中环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7.华夏高架路
禁行范围:全线禁止外省市号牌小客车、出租空车、实习车7:30—9:30和16:30—18:30(除周
六、日及国定假日外)通行。
对违法的驾驶员,交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8.卢浦大桥、上中路隧道、军工路隧道其余无限行。
第三篇:上海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2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一、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的适用范围。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在不使用托架、不进行拆卸作业,不动用吊车等特殊装备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适用牵引费;对无法直接牵引而需要动用特殊装备的适用清障施救费。清障施救费又分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和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发生人工装卸、使用轻型托架、拆中桥、装卸重吨物体等作业;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基本项目清障施救无法解决,必须使用吊车、铲车、卷扬机等装备的其它作业。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1、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2、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800元。
3、超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公里10元;大型车每辆每公里2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公里30元。超基本公里牵引费按整公里计费,不足1公里不计费。
上述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四、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
1、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收费仍按《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沪价费〔2007〕011号)执行;
2、调整“现场清理”项目收费标准。分设“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及“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两类,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单起交通事故现场清理最高收费额为600元;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收费额按实际清理面积计算。
五、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六、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通知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04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市市政局规范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标准
关于规范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标准的通
知
沪市政计[2008]694号
市市管处、市公路处、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规范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的窗口服务行为,根据局《关于对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牵引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市物价局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局制定了统一的行业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现对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城市快速路(含黄浦江大桥和隧道)和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的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均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
2、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要求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按照市物价局(沪价费〔2007〕0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各行业处要加强对清障施救牵引企业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
4、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
(沪价费[2007]011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障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基本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本市指导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按照被施救车辆的车型计收清障施救服务费。道路清障施救基本服务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把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四、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
2、《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道路清障施救基本项目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2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参考样式)
一、牵引作业
1、车型是指小客车、大客车、小货车、大货车、特大型车。
2、牵引发生地点是指地面道路、高架(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
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作业
三、其他项目及特殊情况清障施救作业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四篇:APEC限行
APEC期间北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2014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一览
发布日期:2014-10-10 有 233人看过
北京市政府昨天分别发布2014年APEC会议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和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这两个通告,11月3日至11月12日,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70%。下面,小编围巾详细介绍2014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
2014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是怎样的?
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即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则实行“单双号限行+早晚高峰禁止进五环”的措施。
交通部门预计,届时自驾车出行比例将减少35%左右,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进一步增加。
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本市机动车
7类机动车不按单双号限行
北京市政府的通告称,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APEC会议)将于11月在北京召开。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公车,通告要求,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70%。
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
1、
3、
5、
7、9,双号为
2、
4、
6、
8、0),“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共有7类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如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持有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
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外埠机动车
同时执行单双号和高峰限行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通告,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同样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全天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全天禁止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和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每天3时至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
1、
3、
5、
7、9,双号为
2、
4、
6、
8、0),“二○○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有三种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如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
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保障措施
自驾车出行比例将减少35%
地面公交增车400辆运力提升2%
京华时报讯11月3日至11月12日本市机动车将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届时自驾车出行比例将减少35%左右,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进一步增加,预计每日乘座公共交通出行人数将增加300万人次左右。同时,会议期间,国家会议中心、雁栖岛会场周边道路将进行安检和交通管制。北京市交通行业将全力提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努力为市民出行提供公共交通保障。
地面公交增车400辆提升运力
据介绍,北京交通部门将加强地面公交方面运力配备,会议期间拟增加400辆车,提升2%公交运力,保障市民正常出行。
根据APEC会议周期间交通管制情况,提前制定国家会议中心、雁栖岛会场等相关地区公交线路绕行措施,并及时发布公交绕行信息,方便乘客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线路车站乘车秩序维护,加大车站、站牌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及时组织清理非法小广告,保证公交良好运营环境。
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8号线奥林匹克公园站将封站
交通部门还将增加国家会议中心、代表驻地酒店、机场、火车站等重点线路的运力保障,在中心区骨干线路平峰期增加运力,在车辆段和库线安排预备车辆,随时做好投入运营的准备,最大限度地满足乘客出行需要。
根据APEC会议周期间工作要求,提前做好地铁8号线奥林匹克公园站临时封站准备,并及时发布封站等运营信息。加强早晚高峰客流量大的地铁站等局部人流密集地区地铁站客运组织工作,增加车站出入口、通道、售票处、闸机、电梯和站台等区域安全疏导力量,确保地铁运营秩序良好;同时,进一步加大重点线路车站卫生保洁和提升服务工作,为乘客出行提供良好的乘车体验。
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确保出租车出车率超过80%
交通部门表示,将加强国家会议中心、雁栖岛、驻地酒店及机场、火车站等重点区域出租运力调配保障,提高出租车出车比例;保持较高的出车率,确保80%以上,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同时,进一步关注会场和代表驻地运力需求,确保出租运力不足时,调配周边空驶车辆快速前往保障,及时支援各重点保点部位。同时进一步规范电话叫车服务和出租车运营秩序,加大对拒载、绕路、议价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apec会议期间,北京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11月3日-11月12日)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70%。
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后按规定行驶。
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
1、
3、
5、
7、9,双号为
2、
4、
6、
8、0),“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以下apec会议期间北京机动车应遵守的规定:
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1.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3.持有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邮政专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但邮政专用货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外埠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11月3日-11月12日)
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全天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发相关通行证件的除外。
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全天禁止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和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
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以下简称生产生活物资车辆)。
每天3时至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
1、
3、
5、
7、9,双号为
2、
4、
6、
8、0),“二○○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生产生活物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
2.持有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3.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及经批准的临时入境车辆。
以上就是apec会议期间北京交通管理措施,今年的apec会议会给大家带来6天长假,小伙伴们,在高高兴兴出游的同时,一定要遵守北京的交通管理规则哦!
第五篇:环保限行抓拍系统
如何抓拍?电脑自动筛选
这些电子抓拍系统会像拍摄闯红灯的摄像头一样,自动记录下过往每一辆车的车牌号,然后传输到市环保局的电脑系统,系统会自动筛选出违反限行车辆的信息。市环保局将把这些信息发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进行公告处罚,每次罚款200元并扣3分。
【小贴士】
第三阶段限行时间和区域为:全天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市内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和石竹路通行;每天8:00-20:00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环城路(不含)以内区域通行。
环保区域限行抓拍点
序号区域路口/路段1东城街道上元村路口2东城街道区政府广场路段3东城街道迎宾路路口4东城街道东纵路路口5东城街道银岭路路口6东城街道万达广场路段7东城街道新源路路口8东城街道金树路路口9东城街道石井路路口10东城街道光明路路口11东城街道石井路路口12东城街道东城中路路口13莞城街道创业路路口14莞城街道育兴路路口15南城街道三元立交桥下路段16南城街道环城路立交桥下路段17南城街道莞太路路口18南城街道鸿福路路口19万江街道爱民路路口20万江街道共联商业街路口21高埗镇汽车客运北站路段22高埗镇振兴北路口23石碣镇刘沙中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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