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机制

关键词:

确定机制(精选八篇)

确定机制 篇1

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可以从证券市场筹集大量的资金。配股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配股的定价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合理的配股定价应该能够充分反映未来项目的受益、二级市场的偏好等方面。在市场较为有效的情况下, 配股的价格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配股后的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配股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后的盈利溢价倍数。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是比较有效的证券市场, 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市场的波动幅度巨大。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的传统的配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法, 以填权缺口为导向的配股价格的确定。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除权 (息) 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 (息) 报价=[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 +配 (新) 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以燃气股份 (股票代码000793) 为例:

前收盘价:股权登记日2000年3月10日的收盘价为23.46元, 现金红利:0,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10配3, 配股价格:11元。

按上述公式计算:

除权报价=[ (23.46-0) ]+11×0.3÷ (1+0.3) =20.58 (元)

除权价格20.58与原价格23.46之间产生了一个填权缺口, 这个填权缺口是14%左右。我们可以人为地设定这个填权缺口, 并由此依据实际配股比例倒推出配股价。

例如, 将填权比例设定在10%, 则除权报价为21.33元, 配股价格设定为14.22元。这样, 二级市场的股民就将有10%的填权缺口, 有利于配股的顺利发售。

但是, 该模式的困难在于配股价的计算以配股除权前一天收盘价为基础, 在除权前配股价是不确定的, 与目前通行做法不一致。该模型应用的前提条件是:

(1) 配股前一天的股价能做出有效预测。

(2) 尽可能缩短配股缴期, 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应公布股份变动公告, 在第三个交易日就允许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流通, 以尽量缩短配股定价与配股上市流通之间的时间间隔, 避免二级市场态势变化太大使配股价不能反映市场对公司的评价。

(3) 从配股除权日开始在配股缴款期间稳定配股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直至配股上市流通, 以避免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的缴款积极性, 也体现配股在二级市场上与老股的平等。

此种方法的一种变形是配股价格区间的确定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 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第二种方法, 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归和相关性分析, 确定配股价格与确定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当前股价的关系, 进而确定合理的配股价格。

例如, 《中国证券报》1998年9月7日第四版刊登的1998年上半年配股价格确定公式配股价=1.0× (NAPS0.3587× (ROE) 0.5745, 其中NAPS为每股净资产, ROE为净资产收益率。又例如, 还有一些学者统计的2001—2003的配股价格和二级市场价格和配股前净资产的关系: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对配股价格的弹性为0.7304, 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若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上升1%, 则其配股价就可以上升0.7304%;同样,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每股净资产上升1%, 其配股价就上升0.1490%。

此类方法的好处是以历史数据和最近一段时间的市场情况为依据, 定量地确定配股价格。但是, 模型也存在以下问题:

(1) 净资产收益率多采用的是公司前几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但理论上配股价格所反映的是公司未来的收益, 即应以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为准。

(2) 二级市场大盘走势是影响配股价的一个重要参数, 但此类模型没有单列出该参数, 那么, 当二级市场走势与前期不一致时, 该模型将无法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公司的现实情况。

(3) 二级市场在不同的时候对不同的行业评价是不一样的, 但此类模型没有加以区别, 因此, 采用该模型实际操作时, 即使二级市场态势不变, 有些公司配股价也会接近或低于二级市场价, 增加券商的包销风险, 而有些公司的配股价可能会远远低于二级市场价, 使公司没有达到最大可能筹资的目的。虽然此类实证模型存在上述缺陷, 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与目前配股操作中的拍脑袋定价法相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作为配股定价的参考。

二、对配股定价方法改进的意见

在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环境下, 如果想从本质上解决配股定价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 我们认为对配股定价机制可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 配股价格的方法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定量分析。考虑到上市公司配股后会投资新项目, 有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可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 因此可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模型为基础折算得出发行价格区间。二是定性分析。对市场需求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 再和承销商进行协商, 确定最终配股价格。只有将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 兼顾上市公司、承销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对配股价格有比较准确的定位。

另一方面, 尝试采用适合我国的累计投标方式。累计投标方式是目前国际市场比较常用的发行定价方式, 它的询价对象重要的是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和素质较高的机构投资者, 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比重、素质和成熟度与欧美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而且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比重仍然较高, 在机构投资者极有可能存在过度投机行为下, 配股价格的确定让广大流通股股东参与进来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 在借鉴累计投标方式的时候要注意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三、总结

确定机制 篇2

仲 军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中院和各县市区法院领导来我院指导工作,下面我受刘院长的委托介绍一下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情况:

一、基本概况介绍

1、宁阳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

宁阳乃泰山之阳,圣人故邻。早在7000多年前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就有人群在这里休养生息;上古属少皞之墟,西周初称郕国。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臵县宁阳,距今已2200多年的历史。

闻名中外的大汶口文化最早发掘地就在境内的磁窑镇堡头村,亦称“堡头文化”;西汉“大夏侯学”、“小夏侯学”的创始人夏侯胜、夏侯建,东汉“建安七子”之一的刘桢均都是宁阳人士。

县内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2009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74.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6.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6.25亿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64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770元。

—1—

2、宁阳的地理区域状况

全县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3乡9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560个行政村(居),81.4万人。

3、执行机制创新前的执行机构及人员状况

我院于2000年12月成立执行局,当时执行局下设执

一、执

二、执三三个实施庭,配正副局长各一名,内勤一名,三个实施庭每庭七人,共有24名干警,负责全县所有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行政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2008年3月份,我院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制定了《执行案件操作管理规程(试行)》,在原来三个实施庭基础上增设了裁决庭,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一、二、三庭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裁决庭负责案件登记、微机输入、转办、执行异议审查处理、强制措施审批、司法统计、调研信息、信访接待、行政管理等综合性事务。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执结了一大批陈年积案,特别是假日执行的做法,2008年7月1日的《人民法院报》作了专题报道。

4、人民法庭设置及职能变化

全院共设7处法庭,分别是城关、泗店、葛石、茅庄、伏山、磁窑、华丰法庭,从2000年12月成立执行局后,法庭不再执行案件,并且将正在执行的案件全部移送至执行局执行。

二、我院执行机制改革的背景

1、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下发了43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2 — 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3月10日,中院在我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议题是传达贯彻落实最高法院43号文件,会议确定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快执行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大力推行科学执行模式,积极构建分权制约与分段集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我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

(1)地域特点:作为宁阳地域特点是东西长、南北短,东西长约100公里,从县城到最东部的东庄乡需一个半小时,而且有的路段非常难走,这种地域特点客观上增加了执行成本,耗费了司法资源,有时跑几趟找不到人,把时间都消耗在路上,降低了执行效率。

(2)案多人少。我院是在2000年成立执行局时,将法庭所有正在执行中的案件全部移交到执行局,再加上成立执行局10年来,形成的积案较多,执行局目前人员较少,由于执行人员离岗等原因,由2000年成立执行局时的24人,减少到现在的16

—3— 人(指正式人员),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局面,执行压力特别大。

(3)人员结构状况:执行局现有干警16人,其中法警2名,平均年龄44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3人,在人员结构上普遍年龄偏大,而且长期从事执行工作,工作压力大;在执行力量上,执行人员偏少,远远不能达到最高法院要求的比例。由于人员力量不足,导致相当一部分能办的、好办的案件没时间办,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于无法整合力量,导致执行力度不强,造成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因素。

三、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

1、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历届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支持执行工作,特别是院党组新的领导班子调整后,刘院长对执行工作极为重视,尤其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刘院长提出了在执行机制改革方面,宁阳法院要先行一步,争创宁阳特色的目标要求,座谈会后,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执行工作汇报,研究机制创新工作,为我院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

期间,刘院长多次到执行局调研指导,对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级法院孙岱峰副院长、车孟涛局长、于刚副局长、张林庭长等领导多次来我院进行检查指导,对机制创新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更具高标准的要求,推动了机制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2、我院执行机制创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4 —(1)第一阶段: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创立快速反应机制。3月30日,我院以宁法[2010]10号文件,即《关于成立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通知》,建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成立“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立健全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我院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动,加强与金融、房产、工商、税务、车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最大限度发挥联动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作用;加强立、审、执联动,有机调配执行力量,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等事件,形成法院内外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合力,推动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化解“执行难”,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指挥中心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各位副院长及执行局长担任副组长、执行局副局长、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各审判庭、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处臵重大突发事件、调配执行力量、组织实施执行重大、疑难案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等。

同日,我院还制定下发了宁法发[2010]4号文件,即《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院快速执行机制的建立,该规程旨在打破“一个庭、一个人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分段集约工作机制,做到繁简分流,宜简则简,宜繁则繁,将执行人员分为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两大部分,执行一庭为快速执行机构,执

二、执三庭为正常执行机构。快速执行操作流程分为执行准备、送达、调查

—5— 与财产控制、强制措施、结案与流转五个阶段。

一是执行准备。包括执行立案后的执行审查、登记、微机录入,并逐案填写《执行案件流程记录》,裁决庭负责于每天下午将案卷移交快速执行机构,当天不能移交的,至迟于次日早8点30分前移交。执行一庭在收到案件后立即确定节点期间的承办人,承办人要在当日完成阅卷、确定送达方式及路线等工作。

二是送达。按照流程规定,结合宁阳地域特点,根据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科学合理安排送达线路,对在同一个地域内的案件实行排期集中送达,着力提高送达效率。同时,提高案件送达的内涵和质量,做到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齐全,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两份传票,对被执行人有和解意愿的,同时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

三是调查与财产控制。对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通过当地基层组织或其邻居、其他知情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职业、经济收入状况。按照节点控制要求,每月三次到公安机关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信息,每周安排两天时间分别到房产、土地、车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经营状况,真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在调查控制的方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及在审理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当即予以扣划和提取,扣划或提取数额足以结案的,由快速执行机构办理结案手—6 — 续,不足额的继续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及时予以扣押和查封。对在节点时间内无法完成扣押措施或需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在节点期满前移送正常执行机构办理。

四是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应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罚款及搜查。对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执行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五是结案与流转。执行一庭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的,应及时报结,不能执结的,最迟于节点期满前的次日将案件流转至执

二、执三庭继续执行;执行一庭对非金钱债权及无需进行财产调查和控制的案件,完成送达程序后立即转至执

二、执三庭执行。

我们要求快速执行机构应当做到:“五个注重、五个穷尽”:一是注重案件送达的效率和质量,穷尽送达方式;二是注重加大财产调查力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三是注重调查控制的效果,穷尽财产控制措施;四是注重节点控制,穷尽监督制约措施;五是注重执行方式方法的研究,穷尽调解措施。

同时,调整充实快速执行机构执行力量,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执行一庭现有正式干警4名,协警2名,在车辆使用上优先保障执行一庭办案用车,每天确保两部车辆全天候运转,院党组在经费紧张情况下,近期投资30多万元为执行局购臵车辆一部,并配备了摄像器材、录音笔和办案工具用书,从人力、物力上为快速执行机制高效运转提供了可靠保障。

在加强快速执行机制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制定了《正常执行

—7— 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正常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在收到案卷后五个工作日不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应制定新的执行方案,继续查找执行一庭没有查控到的财产,并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一是对于金钱给付案件执行。有和解意向的,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无和解意向的,又拒不履行的,及时制定执行方案,继续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有效财产控制,分别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益,对已查封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财产变现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拍卖。对拍卖价款足以结案的,及时报结;不能足额结案的,继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二是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直接报结,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又拒不履行的,制定执行方案和预案进行强制执行。

时间节点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

为确保快速执行机构与正常执行机构高效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科学调度与管理,制定了《执行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结合快速执行机构和正常执行机构工作特点,确保执行一庭即快速执行机构全天候使用车辆;执行二、三庭即正常执行机构每周三天使用车辆出发办案,其余两天由执行人员安排接待当事人,阅卷,制定执行方案,同时规定在出发日的前一天由办案人员根据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科学合理安排送达、调查、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等工作的外出路线,事先填写《用车登记审批表》,必须写清拟办案案号、办理事项,经局长或副局长签批后方可出车,—8 — 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当天办案相关情况,由司机填写出发路线、途中停车办案地点,由驾驶员至迟于次日早八时报裁决庭备档。实践证明,通过科学安排办案路线与车辆,既制约了执行人员出发的随意性,又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2)第二阶段:人民法庭执行部分自审案件 一是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暂行规定

为缓解执行压力,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我院于5月26日制定下发了宁法发13号文件,《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6月1日实行,该规定规定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职责范围是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本庭审理的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以下六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在诉讼环节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财产额能满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额的;调解审结的其他案件;判决结案的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人员配臵为各人民法庭庭长为兼职执行长,并指定一名人员为兼职执行员,兼职执行员由人民法庭管理,业务上接受执行局指导。流程管理是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我院《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人民法庭通过网上立案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报送执行局裁决庭统一进行登记和微机输入。通过立案庭立案的,由执行局裁决庭进行登记和微机输入,并按案件隶属的相关法庭予以转办,由法庭兼职执行员签收。执行局裁决庭对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实施动态管理,对节点内未完成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督办。案件执结和中止执行的案件应于当月十五日前

—9— 报裁决庭统计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卷宗质量评查。对节点时间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一律纳入到执行局正常执行机构即执

二、执三庭继续执行。快速执行节点时间为自立案后的一个月,特殊情况应报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半个月。

我院结合宁阳实际,地域特点和目前案多人少的状况,在未增加执行人员的情况下,将法庭部分自审案件交由法庭执行,缓解了执行压力,这样,从立案到审判以及诉讼保全,一切着眼于执行,能够尽快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同时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也将会进一步树立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

二是建立 “执行日志”记载制度。为真正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详细记录办案过程,包括送达、调查、谈话、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等资料,并且每一案件都附有执行小结,执行小结主要反映本案的执行情况,为案件转入正常执行机构后采取执行方案、执行措施、执行步骤作准备,客观真实反映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并将“执行日志”入卷归档,允许申请执行人查阅。

三是我院目前的执行体系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后,我院的执行体系及地域管辖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我院执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执行机构即执行局、行政庭、七处人民法庭。执行局下设执

一、执

二、执

三、裁决庭,执行一庭为快速执行机构,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为正常 — —10执行机构。同时,根据宁阳地域特点,将执行区域划分为东西两大片,执行二庭负责被执行人为东部辖区六个乡镇的案件的执行;执行三庭负责被执行人为西部辖区六个乡镇的案件的执行。裁决庭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登记、微机输入、转办、强制措施的审查报批、异议处理、案件督办、信访接待、司法统计、信息调研、卷宗归档、考核等工作。快速执行机构办案节点时间为15个工作日,正常执行机构办案节点时间为50个工作日,七处人民法庭其职责是执行部分自审案件,参照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办理,节点时间为1个月。行政庭负责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3)第三阶段: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创新我院执行机制,实现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理念,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建立了移送执行工作机制,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商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在权利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权利人另行申请,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一种执行工作创新机制。

1、适用范围:移送执行适用于本院一审调解结案和虽经判决、裁定结案,但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承办部门:机关审判庭、立案庭、人民法庭及执行局。

3、移送执行机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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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审判庭

(1)填写《移送执行确认书》

①机关审判庭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对于有执行内容的,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本院移送执行,并由权利人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本院移送执行的,签名确认不同意,由其依法自行申请执行。如果同意由本院移送执行的,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代码。并告知对于在法院移送执行前义务人已经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移送执行确认书》中特别告知,“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之前,义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②对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移送执行确认书》中告知“对于分期履行案件,首期履行标的由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法律文书生效并过履行期后即时启动移送执行程序,但对于其余未履行的,应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

(2)审查

机关审判庭对结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及时审查义务人有否告知法院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尚未履行的,法院将立即启动移送执行程序。

(4)移送

机关审判庭在案件履行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同时附下列文书:

— —12①移送执行案件移送函; 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④移送执行确认书;

⑤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

(二)人民法庭

(1)远程立案。人民法庭通过远程立案的适用于人民法庭自审的当事人同意本院直接执行立案的以下六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在诉讼环节已采取保全措施,且保全财产金额能满足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额的;调解审结的其他案件;判决结案的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

远程立案的执行案件参照诉讼案件的立案程序和流程管理模式办理。

(2)移送立案

人民法庭除上述六类案件外,需移送立案庭立案的参照该实施意见机关审判庭移送立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立案庭

立案庭在收到机关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移送的立案材料后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四)执行局

执行局裁决庭在执行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微机输入并及时转入快速执行机构或人民法庭办理,快速执行机构及人

—13— 民法庭应严格按照《快速执行机制执行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3、执行工作考核

院党组根据执行机制变化的实际情况,改变了以往的考核模式,决定全院执行工作由执行局统一组织实施,为此,执行局制定了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因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在工作性质、工作量上有实质区别,考核不再适用同一尺度,考核分两大部分,分别是对快速执行机构和正常执行机构考核,考核分别实行百分制,按照快速执行机制操作规程和正常执行机制操作规程规定的工作量进行科学细化分值,同时,将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考核纳入到快速执行机制考核范围,由执行局统一负责实施。

四、我院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现实意义及取得的初步成效

1、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缓解执行压力。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后,执行局新收案件数量有所下降,执行局主要任务和主要精力是攻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攻克“骨头案”,集中优势兵力攻克“执行难”,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主体,拿出不同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因案施策,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一个个地解决,一个个地攻破,形成执行工作的“大合唱”。特别是正常执行要充分利用好快速执行的成果,正常执行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和采取强制措施上,对于正常执行80%的案件有执行预备,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在节点时间内抓紧办,做到不等不靠,善于抓住执行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对于申请执行人一方提供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需要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 — —14施的,要马上办理,不能让申请执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二是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我院规定的法庭执行案件,指的是由本法庭审结的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六类案件,是较为切合实际的,法庭执行比较方便,且法庭办案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包括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掌握较为清楚,而且勿需重新打听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从而节省了人力、物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效率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关键,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特别是对于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的案件的执行效率有着特殊意义,比如调解离婚的案件,涉及到嫁妆的交付,调解完毕,直接在法庭办理交付,既省时、省力、又提高了效率,如果此类案件再由执行局执行,毕竟执行局执行人员距离被执行人驻所地较远,而且对案情有一个了解过程,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延长了执行期限,降低了执行效率。另外,对一些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能够及时引导申请人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能够及时采取扣划、扣押措施,较好地抓住执行时机,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促进案件的执行。

四是涉执信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我院执行机制改革以来,通过实施快速执行机制,在快速执行操作规程规定节点时间内及时果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控制性措施,不断加大执行措施采取力度,同时,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基础上,限定在最短时间内履行法

—15— 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的,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搜查的搜查,通过采取有力措施,我院涉执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得到实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法院充分肯定。

五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庭执行部分自审案件,特别是远程立案以及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是能动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建立移送执行工作机制,能够确保法院主动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及时抓住执行的有利时机,降低执行难度,减少权利人兑现权利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加速程序流转,降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初步取得的成效

我院执行机制改革以来,快速执行机构共收案161件,已送达128件,结案23件,达成执行和解10件,结案平均周期为12.5天,转入正常执行机构128件。快速执行机构集中查询银行39次,查封、冻结、扣划资金180万元,查询、查封房产6套,查封、扣押车辆7部,查询工商、税务登记 20次,快速出警5件次,快速出警人数30人次,快速控制财产12件次,如4月8日,申请人夏某诉张某一案,立案当天下午,夏某反映诉讼中查封的财产面临被哄抢的危险,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火速赶往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其财产重新登记查封,加固门锁,前后仅一小时时间,及时高效地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控制,充分发挥了快速执行机制威力。现被执行人张某因转移财产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改革以来,实施拘传35人次,拘留3人次,— —16搜查1次,委托评估、拍卖8件次。

同时,正常执行机构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快速执行机制的成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查询扣划资金520万元,查封、扣押车辆25部,查封房产15套,实施拘传60人次,拘留58人次,罚款58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45人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1人,委托评估拍卖18件,收到当事人感谢信9封,锦旗16面。中级法院对我院机制改革创新做法,于5月24日、6月3日分别以《宁阳法院快速反应机制见成效》、《宁阳法院推进执行机制改革》为题做了报道,6月1日,中院执行局领导来我院调研执行机制创新工作时,对我院的执行机制创新做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总之,我们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机制创新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最高法院43号文件,坚持以机制创新为总抓手,以化解“执行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宁阳实际,争创宁阳特色,积极构建以快速执行机制为导向,以正常执行机制为重点,以移送执行为能动司法特色的执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执行局为主体、以人民法庭为重要补充、立、审、执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解决“执行难”的执行体系,从执行流程的制定实施到各项配套措施的贯彻,从快速执行到正常执行的衔接,基本做到环环相扣,运转有序,科学高效,并已初步取得成效。当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个别执行干警对机制创新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不高;机制创新的措施有的落实不到位;快速执行与正常执行的衔接有待于进一步

—17— 理顺;对机制创新措施的监督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院相比,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我院执行力度不够,等等。

下一步,我们要在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机制建设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朱晓峰院长提出的“重在落实、贵在创新”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抓好各项制度落实,脚踏实地把握好、落实好每个环节,每项措施,做到思想上再统一,认识上再提高,措施上再细化,力度上再加大,确保切实抓出成效。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向兄弟法院学习,积极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我院的机制创新工作尚处于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阶段,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拥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坚韧不拔的毅力,攻坚克难的勇气,真抓实干的作风,宁阳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定会有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谢谢大家!

确定机制 篇3

关键词:机制砂;混凝土;石粉含量;水粉比

中图分类号:TU5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764(2012)05015405

随着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现有的天然砂已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使用机制砂配制混凝土已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但机制砂与河砂相比,其颗粒表面粗糙、多棱角,且机制砂大多数级配不良,0.630~0.315 mm级颗粒偏少,并含有大量粒径小于0.07 5 mm的石粉。这些石粉与母岩的化学成分完全一样,且大量的研究表明,适量的石粉对机制砂混凝土的工作性和强度无不利的影响,甚至还可以改善混凝土的性能[13]。

《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规定:混凝土用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分别为小于3%(大于等于C60),5%(介于C30~C60),7%(小于等于C30),但没有给出相应的理论依据。而机制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一般占到10%~20%,这远高于国标中石粉含量的限值。

为此,许多人进行了石粉含量对机制砂混凝土工作性能、强度、耐久性能影响的研究[413],且各自得到了相应的观点。有的认为石粉会增加用水量[1415],从而对混凝土性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有的认为石粉会填充骨料空隙,不会增大用水量[16],从而对混凝土性能改善有利;有的则认为有一个度[1718],不超过这个度,则对混凝土性能有利。这些观点的差异,可能是由于采用原材料的不同造成的,也可能配合比设计不同造成的。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确定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将成为机制砂配合比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D(〗 王雨利,等:中低强度机制砂混凝土石粉含量确定的研究

1 原材料及试验方法

1.1 原材料

试验中采用华新P.C32.5和P.O42.5等水泥,水泥的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GB 175-1999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见表1;粗集料采用湖北阳新5~25 mm和5~31.5 mm连续级配碎石;机制砂为福刚石灰岩机制砂,其相关性能指标见表2,其级配曲线见图1。外加剂为武钢浩源FDN1高效减水剂。

2.2 讨论

从以上石粉含量对中低强度等级机制砂混凝土工作性能和抗压强度的影响可以得出:无论是流态混凝土还是塑性混凝土,即使其水泥等级、水灰比不同。混凝土要获得最佳工作性和抗压强度,混凝土的水粉比均为0.40。

由此,在进行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可以通过水粉比0.4来预测机制砂的最佳石粉含量,以此为基础上,通过试验进一步验证与调整。其大体步骤如下:

1)参考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进行配合比的初步计算,确定水灰比、砂率,各种原材料的用量等;

2)通过公式(1)来估算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即采用水粉比0.40来预测机制砂的最佳石粉含量;

3)通过试配来验证与确定机制砂的最佳石粉含量。

式中:mw为用水量;mc为水泥用量;ms为砂用量;x为代表石粉最佳含量的推测值。3 结 论

以中低强度等级石灰岩机制砂混凝土为研究对象,对比研究了石粉含量对混凝土工作性能和抗压强度的影响。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的类型不同,采用的原材料不同,可能会造成机制砂的最佳石粉不同,但对应的水粉比均为0.40。因此,结合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通过水粉比0.4来估测机制砂的最佳石粉含量。

参考文献:

[1]蔡基伟,李北星,周明凯,等.石粉对中低强度机制砂混凝土性能的影响[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28(4):2730.

CAI Jiwei, LI Beixing, ZHOU Mingkai, et al. Effects of crusher dust of properties of low/medium strength concrete with manufactured sand[J].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2006,28(4):2730.

[2]杨玉辉,周明凯,赵华耕. C80机制砂泵送混凝土的配制及其影响因素[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27(8): 2730.

YANG Yuhui, ZHOU Mingkai, ZHAO Huageng. Prepara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C80 pumpcrete with machinemade sand[J].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2005,27(8):2730.

[3]王稷良,牛开民,刘英,等. 机制砂中石粉对混凝土性能影响的研究现状[J]. 公路交通科技,2008,25(9): 302307.

WANG Jiliang, NIU Kaimin, LIU Ying, et al. Researching development of influence of stone dust on properties of manufacturedsand concrete[J]. Journal of Highway and Transportat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2008,25(9):302307.

nlc202309032324

[4]李兴贵. 高石粉含量人工砂在混凝土中的应用研究[J]. 建筑材料学报,2004,7(1):6671.

LI Xinggui. Use of manmade sand with high content stone powder in concrete[J]. Journal of Building Materials, 2004,7(1):6671.

[5]Prakash R D S, Giridhar K. Investigations on concrete with stone crushed dust as fine aggregate[J]. The Indian Concrete Journal, 2004, (6):4550.

[6]李建,谢友均,刘宝举,等. 石灰石石屑代砂混凝土配制技术研究[J]. 建筑材料学报,2001, 4(1):8992.

LI Jian, XIE Youjun, LIU Baoju, et al. Study on the preparation technology of concrete containing limestone aggregate chips[J]. Journal of Building Materials, 2001, 4(1):8992.

[7]Hiroshi U, Shunsuke H, Hiroshi H. Influence of microstructure on the physical properties of concrete and concrete prepared by substituting mineral powder for part of fine aggregate[J]. Cement and Concrete Research, 1996, 26(1): 101111.

[8]Violeta B B. SCC mixes with poorly graded aggregate and high volume of limestone filler[J]. Cement and Concrete Research, 2003, 33:12791286.

[9]Bonavetti V, Donza H, Menendez G, et al. Limestone filler cement in low w/c concrete: A rational use of energy[J]. Cement and Concrete Research, 2003, 33:865871.

[10]刘数华,阎培渝. 石粉作为碾压混凝土掺合料的利用和研究综述[J]. 水力发电,2007,33(1):6971.

LIU Shuhua, YAN Peiyu. Summarization of utilization and researches on stone powder used as mineral admixtures in roller compacted concrete[J]. Water power,2007,33(1):6971.

[11]王雨利,王稷良,周明凯,等.机制砂及石粉含量对混凝土抗冻性能的影响,建筑材料学报,2008,11(6):726731.

WANG Yuli, WANG Jiliang, ZHOU Mingkai, et al.Effects of manufactured fine aggregate and aggregate micro fines on frostresistant performance of concrete[J]. Journal of building materials, 2008,11(6):726731.

[12]王雨利,周明凯,李北星,等. 石粉对水泥湿堆积密度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J].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8,30(6):151154.

WANG Yuli, ZHOU Mingkai, LI Beixing, et al. Effects of stone powder on wet packing density of cement and performances of concrete[J]. Journal of Chongqing jianzhu University, 2008,30(6):151154.

[13]Wang J L, Yang Z F, Niu K M, et al. Influence of MB value of manufactured sand on the shrinkage and cracking of high strength concrete[J].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Mater. Sci. Ed. 2009, 24(2): 321325.

[14]Tahir C, Khaled M. Effects of crushed stone dust on some properties of concrete[J]. Cement and Concrete Research, 1996, 26(7):11211130.

[15]Ahmed A E, ElKourd A A. Properties of concrete incorporating natural and crushed stone very fine sand[J]. ACI Materials Journal, 1989, 86(4):417424.

[16]Ahn N S. An Experimental Study on the guidelines for using higher contents of aggregate micro fines in portland cement concrete[D].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ugust, 2000.

[17]Ramezanianpour A A, Ghiasvand E, Nickseresht I, et al. Influence of various amounts of limestone powder on performance of Portland limestone cement concretes[J]. Cement & Concrete Composites, 2009, 31(10):715720.

[18]王稷良,周明凱,朱立德,等. 机制砂对高强混凝土体积稳定性的影响[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29(10):2024.

WANG Jiliang, ZHOU Mingkai, ZHU Lide, et al. Effects of manufacturedfine aggregate on volume stability of highstrength concrete[J].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2007,29(10):2024.

本体不确定信息的推理机制及其实现 篇4

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基于人工智能的信息处理技术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本体作为人工智能中语义网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正如Studer所形容的:“是共享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规范说明”。本体定义的初衷是将信息以合理的结构组织并能反应其中的语义成分,在形式化语言描述的基础上信息描述够精确,够详尽,达到机器可以理解的目的。尽管技术不断发展,本体信息描述工具也从当初的框架描述、逻辑语言描述,语义网络发展到现在的描述逻辑语言,但在不确定信息表达和处理方面并不十分有效。

本文主要研究了在protégé对相关信息进行基本描述的基础上,应用Fuzzy OWL对不确定信息进行描述,然后应用Pellet,Jena推理机组建层叠推理,运用Jena和Jena自定义规则对语义不确定信息进行推理,最终得到相关结论,并以应用案例加以说明。

1 适用于本体的层叠式推理机制

本文以OWL本体语言描述不确定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层叠式推理机制,实现用户对信息的模糊查询要求。实现过程如下图所示,具体实现步骤为:用户的应用需求经由查询层中的本体分析器和查询分析器的分析处理,以适当的形式提供给层叠推理机层的底层推理机;经过推理得到“处理后数据”;然后,顶层推理机应用“处理后数据”和规则层中的不确定规则,再结合用户需求进行不确定推理,得到最终结果。

1.1 不确定性信息[2]

本体的不确定信息描述包含于本体中,作为本体的一部分出现,如上图本体层部分的图框所示。不确定信息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随机信息和模糊信息。简单而言,随机信息就是一种具有“非此即彼”特点的信息,投硬币出现正反面的情况就是一典型随机信息;而模糊信息是指对某一种程度的描述。在专家系统中,知识的不确定信息一般是由领域专家给出,通常是一个数值(较为常见的是取值[0,1]之间),以表示相应知识的不确定程度。例如cloudy(tomorrow)=0.7,表示明天很有可能是多云(可能性为0.7);描述的是随机信息。而模糊信息形式如下hot(Shang Hai)=0.8或tall(Tony)=0.3。

当前的人工智能研究成果大多是在模拟人类的确定性智能方面取得的,对于不确定性智能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不确定性知识的表达问题是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的基础科学问题。

1.2 层叠式推理

层叠式推理的组建如上图的层叠推理机层部分所示:底层的Pellet作为普通推理实现的推理工具,而顶层的Jena作为不确定推理实现的推理工具。层叠式推理尽可能多的揉合各种推理工具的各种优点满足项目所需,是目前使用开源软件能够实现的一种功能较强,结果较完备的语义推理机解决方案。其基本实现步骤如下所示:

step1:应用一推理机(如Pellet)按外部要求对原始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得到“处理后数据”;

step2:上下层推理机实现连接:可通过DIG接口,也可通过在程序中直接调用推理机的类库函数;

step3:应用一自定义推理机(如J e n a的Generic Rule Reasoner)对“处理后数据”进行分析推理,得到最终数据。

2 不确定性推理机制[1,3]

上节描述的层叠式推理框架中,包含有确定性推理和不确定性推理两部分,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节将详细讨论后者的实现原理和方法。

不确定性推理就是从不确定性初始证据出发,通过运用不确定性的知识,最终推出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但却是合理或者近乎合理的结论的过程。这是智能问题的本质特征。

基于模糊设置理论和各个相关文献的参考,现将不确定性推理方法简介如下。

假设1:设定x1,x2,x3……xn为类X的各个实例,设定p1,p2,p3……pn为类X的各个属性。

假设2:设定α为一数值,其值介于0,1之间。

对源本体中不确定信息添加如下信息pn(xm)=α,例如:p1(x2)=0.5,p2(x4)=0.8等;上述添加信息的目的是根据常识或专家建议对各个实例的相关不确定给出确定值。

在本体的不确定信息都被“确定”之后,再根据常识或专家建议将其分类成不同等级,形式如下:

规则:(A1&A2&….&An→B,β),

表示假设条件A1,A2….An都成立,则结论B以概率β的可能性成立。

事实:A1’&A2’&……&An’。(其中A1’,A2’…An’与A1,A2……An具有相同的有限的属性。)

基于上述理论基础,举例如下

规则:假如儿子较高—>则可得出父亲相应也较高;且这一事件成立的可能性为0.8

事实:(1)小明较高,可描述为

(2)大明为小明的父亲;

结论:大明也较高[tall(DaMing)=0.9];此结论成立可能性为0.8。

这个例子中的规则即为不确定的知识,因为这只是根据常识得出的一个结论,并不是确定的;而初始证据也是个不确定信息(小明较高);依据不确定知识,对不确定信息进行推理得到具有一定程度不确定性但是合乎情理的结论。

现有如下假定:属性1:儿子身高;属性2:父亲身高;属性3:儿子体重;属性4:儿子腰围。

由生活常识可得到,属性1与属性2有直接关系;属性2与属性4有直接联系;而属性2与属性3并无直接联系;属性1与属性4并无直接联系;属性2与属性4也并无直接联系。但若知道了小明的身高,体重,腰围,胸围,脸型等等信息,则小明的样子就可勾勒出来了。

由上述可得到结论1:在不确定推理中,一事物属性可由其他属性来描述确定;一事物属性也可有另一相关事物的相关属性来确定。

结论2:一个事物,它的不同属性在推理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说明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结论3:一个事物有很多属性,通过描述一个事物的各个属性可将此事物相对精确的描述出来。

属性间的关系是通过规则联结到一起的,事先定义的规则不仅要根据目标属性确定与其相关的一系列相关的重要属性,还要根据专家建议,提供属性间的关联程度,给出相应的值。

3 应用案例[2]

本案例的背景是铸件供应商的选择问题。由于各家供应商资质等级很不一致,但是计算机不可能理解自然语言,所以需要在本体中添加对供应商的这种不确定信息的描述。基于项目综合考虑,从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供货效率3个方面对供应企业进行考察,然后进行一个企业综合评价。

根据先后顺序,全部过程描述如下:

第一步:本体描述层

Step1:应用工具Pro tégé建立相关本体类,属性和实例等基本信息。

Step2:分析问题所需,确定最终结论是为供应商的资质评价。

Step3:分析跟供应商资质有关的属性,确定为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供货效率3方面。

Step4:根据专家建议,对各个实例的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供货效率3个方面进行确定化描述,给出α值,部分描述如下:

其中Supplier_1表示其中一具体供应商名;Supplier_G、Supplier_P、Supplier_T分别代表属性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和供货效率。

第二步:不确定规则描述层

Step1:分析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与供货效率这三个属性与供应商资质的关联程度,认为对于供应商资质而言,重要性为:环保程度>价格合理程度>供货效率

Step2:根据Step1的结论,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并给出可接受值,即β值。

Step3:根据上述两个步骤写出规则,并将其存于文件myrules.rules下。部分规则如下:

Supplier_G、Supplier_P、Supplier_T的意义同上,上述规则表明:假如某个实例的环保程度评价系数大于0.6,且价格合理程度的评价系数大于0.5,且供货效率的评价系数大于0.4,则该实例的最终可接受程度是0.9。

第三步:层叠式推理机

Step1:启动Pellet的Dig接口,以实现与Jena的连接。

Step2:导入已建好的源本体,启动程序,根据外部检索需求,得到“处理后数据”。

Step3:启用Jena,导入底层推理机的“处理后数据”,并导入不确定性规则。

Step4:经过推理得到结论,进行相关处理,得到最终结果。

4 结束语

本文将模糊逻辑描述与推理规则相结合,应用推理机推出不确定信息。在此基础上,借助Jena推理机,通过其中的自定义规则,实现了不确定性推理中的规则定义。实验证明,适用于本体的层叠式不确定信息推理原型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的模糊查询的目的。但在另一方面,尽管当前的实验数据量相对较小,仍暴露出推理效率低下,本体难以维护,自定义规则及不确定信息不易描述等问题。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将增加实验数据,进一步考察不确定信息推理在数据规模扩展之后的性能问题;另外,进一步研究不确定信息的描述方法和Jena推理机的规则运行机制,探索适合不确定性推理的更优良的规则描述语言,提高推理效率。

摘要:本文对当前语义本体研究中不确定信息的表达和处理进行讨论,基于层叠式推理的实现机制,研究了不确定性推理的实现方法及步骤。在实验原型系统中运用Jena和Jena自定义规则,实现了不确定性语义推理。

关键词:语义,层叠式推理,不确定信息,自定义规则

参考文献

[1] Giorgos Stoilos,Giorgos Stamou,Vassilis Tzouvaras, and Jeff Z.Pan.Uncertainty and RuleML Rulebases:A Preliminary Report, 2005,LNCS 3791.

[2] Sudhir Agarwal and Steffen Lamparter.SMART - A Semantic Matchmaking Portal for Electronic Markets,2005.

[3] Thomas Lukasiewicz, Umberto Straccia.Managing uncer tainty and vagueness in description logics for the Semantic Web,2008.04.

确定机制 篇5

1.1 基本概念

人力资本的收益分享权, 指人力资本拥有者根据与人力资本使用方的相关契约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的权利。劳动市场交易的结果, 就是使人力资本价格与人力资本价值水平趋于一致, 完善的人力资本收益权会刺激人力资本增加供给, 反之, 残缺的人力资本收益权则会抑制其供给水平。

1.2 结构层次

(1) 补偿性层次的收益分享权。

这一层次是对生产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行补偿的那部分收入, 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可变资本部分的补偿。表现为人力资本的工资性收入所得, 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形式支付的现金、财物或者服务。

(2) 增值性层次的收益分享权。

表现为—种激励性的收益分配方式, 主要是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即获取无风险收益率以上的报酬, 是决定人力资本投资方向和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如年薪制, 股票期权制都是这个层次的实现方式。

(3) 辅助性层次的收益分享权。

这些辅助性的激励方式有:教育和培训投资、职位升迁的收益回报、带薪休假和职工援助方案、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优化等。

2 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特征

2.1 具有激励效应

“谁投资, 谁获得收益”, 因此确立人力资本的收益分享权可以刺激劳动者增加人力资本的投资。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以保持和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 充分利用人力资本的价值, 提高企业的产出。通过向人力资本投资者传递人力资本开发利用的现期和预期市场价值信号, 使其以一定的方式、程度和强度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帮助企业获利。

2.2 人力资本价值难以直接度量

首先, 不管是实物形态的非人力资本 (如机器设备) , 还是价值形态的非人力资本 (如有价证券) , 都有特定的价值衡量标准, 如历史成本, 市值等。而人力资本 (如管理能力、知识等) 则缺乏可量化的指标, 而且即使具备职称技术证书, 也很难获得普遍的认可。

2.3 具有时滞效应

人力资本给企业所带来的收益, 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 才可能达到最大值, 这意味着人力资本的收益在时间上有滞后的特点。人力资本收益之所以有时滞, 主要是因为知识和技能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 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能实现。

3 现实企业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困境

3.1 员工的薪酬分配水平与市场严重脱节

工资涨跌滞后性严重, 没有充分反映人力资本的价值, 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受到制约。其次是薪酬存在向下的刚性, 多半只涨不跌, 导致低素质员工的实际薪酬高于市价, 高素质员工的实际薪酬低于市价, 从而低素质员工紧紧地依附于企业, 高素质员工则纷纷跳槽, 这种薪酬制度丧失了优胜劣汰的功能, 反而成为积聚低素质员工、排斥高素质员工的工具, 出现了薪酬的逆向调节。

3.2 人力资本价值缺乏科学计量方法

员工的薪酬一般取决于工龄或资历, 并没有反映学历、知识和技能等因素。特别是国有企业现行的薪酬制度是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制度, 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提升职称, 与绩效无关, 并且调整工资时没有实行严格的考核, 造成工资等级与实际技术等级不匹配, 挫伤了人力资本投资者的积极性。

3.3 收益方式单一化, 缺乏激励作用

仍以货币工资为主, 奖金为辅。部分公司虽然也实施了员工持股, 但还不成熟, 甚至有的演变成了企业强行向员工集资的手段, 且带有浓厚的行政规划色彩和福利主义、平均主义色彩。单一结构的收益分享权没有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精神, 导致懒惰等道德风险。

3.4 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分配比例不合理

因为人力资本有完善的价值衡量体系, 且长期以来实现股东权利最大化的理念, 使得企业一直把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首要目标。而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则被看成成本威胁企业留存收益, 长期以来未被重视, 导致在分配企业剩余索取权时获得较低的比重。

4 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确立

4.1 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机制

(1) 主导因素。

对于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收益分配比例问题,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讨论:一, 当企业收益率低于无风险报酬率时, 可能是人力资本投资者决策失误造成, 理应承担全部风险, 甚至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部收益只能归物质投资者所有。二, 当企业收益率低于行业平均收益率但高于无风险报酬率时, 应该按低于人力资本总额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来向劳动者分配收益, 因为经营者实际上提供的是低质量的人力资本, 而应该向物质投资者多分配收益。三, 当企业的实际收益率等于行业平均收益率时, 应按照人力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即单位人力资本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等于物质资本分得的社会平均收益额。四, 当企业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收益率时, 对于在无风险报酬率和行业平均收益率之间的部分, 仍应按照人力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例来分配, 而对于超过行业平均收益率的部分, 则应按照高于人力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来多向劳动者分配收益, 因为劳动者以其优质的人力资本如管理才能等为企业获得了超额收益, 理应多分配。

4.2 人力资本的估价模型

(1) 群体工资估价模型:未来工资折现法。

未来工资折现法将一个企业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未来期间支付的工资额进行折现, 再乘以反映本企业盈利水平与本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差别的效率比率, 从而求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具体步骤是:先估算未来n年内企业每年的工资额Wt;以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r折现, 用企业的实际收益率RFt和行业平均收益率Ret的比率消除行业差异。

(2) 个体工资的估价模型:随机报酬法。

个人提供的服务量是由人的生产能力、调动、晋升等因素决定的, 而服务量取决于个人在组织内目前或未来所担任的角色和实际担任该角色的可能性, 而这种可能性是随机的, 在这种过程中个人所提供的人力资本是对组织的报偿, 因此服务量的价值即是人力资本的价值。因此计算人力资本价值时, 只能综合考虑预计服务年限、服务状态、特定服务状态下的价值及其概率来预期。即:

undefined

R为第i种状态下人力资本的价值;P (Ri) 为劳动者担任Ri职务的概率;m为职位数;n为时期数;r为折现率。而本文通过引进企业实际收益率和行业平均收益率对公式进行改良。把这i种状态细化为企业实际收益率低于无风险报酬率, 企业实际收益率处于无风险报酬率和行业平均收益率之间, 企业实际收益率等于行业平均收益率, 企业实际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收益率的四种状态。

5 综述

综上所述, 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是对员工主人翁地位的尊重, 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但也可以看到, 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实现需要一整套设计合理的制度, 还有会计、行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相互配合,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长期的健全和维护。

摘要:1998年云南红塔山的禇时健, 引发了一场有关企业家权益的大讨论;而曾缔造了“中国马胜利造纸集团”, 五一奖章的获得者、全国劳模, 马胜利保持了晚节, 但如今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资……无论是“59岁”现象还是落魄的CEO, 都是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缺失的表现, 根源还是缺乏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确定机制。从概念, 特征, 比例决定机制和估价模型探讨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的确定机制。

关键词:人力资本,收益分享权,激励,收益分配比例,估价模型

参考文献

[1]刘云.产权视角下的企业人力资本制度安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4) .

[2]肖璐.企业经营[J].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本管理的思考, 2008, (6) .

[3]周航.科技向导[J].关于人力资本作为企业制度要素的考虑, 2011, (18) .

确定新的电价机制推动电力体制改革 篇6

一、电力工业体制的政策转变

(一) 政企实现了分开, 公司制改组也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1998年的4月, 电力部被撤销, 并且政府的相关职能移交非常的快速、顺利。国家电网公司建立资本纽带的相关方案也已经取得了国家的批准, 并且资金是由国家相关电网公司进行统一持有和管理的, 那个时候, 层层出资性质的企业实体制度基本上也已经建立。公司的实体化工作进展非常顺利, 并且电网的建设公司也逐渐实现了本部化。国家的相关电网公司作为国家国务院授权的投资方面的主体, 以及投资经营方面的主体, 也已经进入实质性的运作阶段, 并且开始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了。

(二) “两改一同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依照“县是实体”“政企分开”的原则, 以及“两改一同价”的相关要求, 逐步地推进农村的电力体制进行实际性的改革, 逐步把县级的相关电力企业进行改组, 改组成为由省电力的公司独资或者是其控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把乡镇的管电体制进行改革, 逐步实现对农村低压的电网统一进行管理。然后上划到由省电网公司直接管理的系统中, 并且可以在产权关系没有变化前提下由省电网公司来进行代管, 或逐渐改组为省电网公司进行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工作在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 实现了全面的开展。

(三) 电力市场的相关供需矛盾初步得到了缓解

1998年的1—10月, 国家的电网公司系统其售电量已经完成了8093亿k Wh, 与去年的同期相比较已经增长了0.16%。大多数的电网电力中供需的矛盾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化解。电网的停备容量也逐渐的增多。全国的主要的电网最高的负荷量备有达到1.6亿k W, 停备的机组容量已经达到了1500—2000万k W之间。

(四) 电力经营企业的外部环境紧迫

因为多方面的原因, 中国的国民经济增长速度逐渐放慢, 并且国有企业也出现了普遍困难的状态, 电力的用户承受力相对也下降了, 政府对电价的调控也由之前几年的对控制通货膨胀考虑转变为对用户的承受能力进行考虑。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电力进行调整的难度。

(五) 电力的财务上的状况有待实现改善

1998年的前3个季度, 国家的电网公司其财务的状况基本上实现了平稳的态势, 但是依旧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 进一步对经营的状况进行改善, 提高相关财务方面的工作质量, 是电网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对于当前电价问题的最基本的认识

(一) 关于电价的问题

《电力法》还有《价格法》在先后出台之后, 我们国家对于电力的管理也逐步的走上了正轨, 但是距离规范化的管理还有一定的距离。《电力法》在开始实施之前, 我国对于电价的管理是非常模糊的, 一般情况下就是中央投资的电力项目就为中央管理, 地方上投资的相关项目就属于地方上管理, 地方上什么级别的政府都可以对当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定价, 这也使得我市的电价机制不明确, 对于基层电价管理的意识薄弱, 并未实施统一的电价管理原则。在《价格法》出台之后, 我市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指示, 明确了垄断的产品需要国家统一进行管理, 对全市的电价统一进行管理。

(二) 关于电价水平的问题

我市电价的水平几乎是每年都有小幅的调整, 发生这种调整的原因中, 有上游涨价推动的原因, 还有本息推动的原因, 还有在成本上控制不合理的相关原因。但是不管是怎样的原因, 电费年年的上调, 已经让很多用电量比较大的用户感觉到了用电带来的压力了。再换一个角度来讲这个问题, 在未来的几年中, 我市的电价格普遍意义上还有上升的趋势。这是目前的原料价格与燃料水平所决定的。

三、在搞好整顿的基础上确立新的电价机制

混乱的电价机制也阻碍了电价进行改革的进程, 所以说一定要加大对电价秩序进行整改的力度。最重要的是做好电价的整顿工作, 抓好电价整顿也是电价进行改革以及电价机制形成的基础条件。在对改革进行深化的基础上理顺电价管理之间的关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改革分为四步走的总体思路, 至今我们已经走了第一步, 在国家的层面上我国已经实现了政企分开了, 并且国家电网公司的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的主体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就位。且第二步的改革正在稳步的推进, 在新形式和新要求下, 怎样在电价管理方面对政企管理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 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 对目前电价机制的改革提出两条建议:

一是改变电价管理方式。普通居民用电与特殊用户用电都采用统一定价的方式, 但居民用电可以根据实际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定价环节, 相关部门应当在理清成本的基础上, 制定许可成本和许可收益办法, 科学核定输、配电价。若需要对电价进行大幅度调整, 可以采取社会听证的方式。

二是理顺管理职责分工。合理界定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的职责范围项目投资在一定时期内, 仍纳入国家调控范围。其他包括发电量、市场准入等, 均由专业监管机构按市场方式管理。

四、结语

要想把相关的电力工作做好, 就要全方位地进行管理, 其最基础的就是要提高电价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电价的理论学问是非常深的, 并且工作的相关设计面也非常的广, 在改革发展的新时代, 搞好电价管理的队伍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 需要早就出大批的优秀的电价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王明旭.中国电价发展趋势浅谈[J].确定新的电价机制推动电力体系在我国的改革, 2011 (07) .

确定机制 篇7

一、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应用及相关分析

1. 联合确定基数法应用实例。

为了直观地了解联合确定基数法, 本文引用胡祖光所著《不对称信息博弈中的委托人对策》一文中的例子加以说明:李先生年底刚接任总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他目前的工作是对下属的各子公司下达下一年的利润指标。由于李先生对各子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 他决定采用“联合确定基数法”进行决策。具体来说, 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将由下式确定:子公司的合同利润指标 (J) =总公司要求数+子公司自报数=0×0.2+S×0.8=S×0.8。

到年终, 实际利润数A超过合同利润指标的部分全部归子公司所有, 即“超额全奖”;若某子公司的年初自报数S小于年末实际利润数A, 说明该子公司在年初自报利润指标时隐瞒了自己的盈利能力, 因此, 总公司将按照两者之间差额的0.9倍进行罚款。

各子公司对“联合确定基数法”很感兴趣, 立即表示同意。为了合理确定自报数, 其中一个子公司计算了其实际生产能力为400万元时不同自报数下的收益 (见表1) 。

单位:万元

该子公司负责人通过分析表1发现:当其自报数S为400万元时收益最大。

2.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特点分析。

由上例可知:联合确定基数法决定了代理人的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超额奖 (A-J) , 另一部分是虚报惩罚, 即少报罚款0.9 (S-A) 。在S=A的情况下, 惩罚为0。采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可有效地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笔者认为, 联合确定基数法存在以下不足:

(1) 缺乏激励机制和应付随机性问题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 实际产量受生产能力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该方法没有考虑随机性因素的影响。

(2) 有悖公平, 多产不一定多得。基于上例, 假设有子公司甲和乙, 甲公司实际生产能力为400万元, 自报数为300万元;乙公司实际生产能力为500万元, 自报数为100万元。运用联合基数确定法得出甲公司收益为70万元, 乙公司收益为60万元。乙公司实际生产能力比甲公司多100万元, 而收益却比甲公司少10万元, 这就违背了公平理论。

(3) 处罚规则简单、不科学, 对少报的处罚规定详细, 对多报的处罚过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 不可避免会出现在同样产出的情况下, 报价准确反而比不准确的收益少, 这种情况会引发道德风险。

二、基于激励机制的基数确定模型

为了克服联合确定基数法存在的不足, 激励模型建立的基本原则是: (1) 制定激励机制。 (2) 代理方的产出相同, 报价越接近实际产出, 收益越高。 (3) 允许代理方的自报价存在一定的误差。设置可信度 (α) 和绝对误差上限 (b) 。

假设: (1) 由邓永录 (2005) 的研究可知, 代理方在实际完成利润数确定的情况下, 代理方的收益情况服从正态分布。 (2) 委托方对代理方的奖励力度随自报价误差的增大而减小。 (3) 代理方自报数S大于0。 (4) 代理方的利润提成系数为k, 最大奖励系数为n。

模型建立:

由胡罡等 (2003) 的研究可将代理方收益表示为:代理方收益=利润提成+奖励。

其中, J为合同利润指标, H为代理方收益, A为代理方实际完成利润数, S为代理方自报数, kA为利润提成, f (A, S) 为奖励部分。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0

f (A, S) 在实轴上连续, 且处处可导。

k+f A'≥0 (f'A:当S为定值时, f对A的导数) 。

f (A, S) 的确定:

由于自报数相对于实际完成利润数呈正态分布, 且E (S) =A, 笔者认为f (A, S) 为如下形式:

其中:n为最大奖励系数。则式 (2) 变为:

1. 模型分析。

当S≥A时, HA'≥k>0。

由上述分析可知, 当A确定时, 代理方的收益曲线如图1所示, S的误差越小, 奖励系数越大。当S=A时, 代理方可以获得最大奖励收益nA和总收益 (k+n) A。当S确定时, 代理方的收益曲线如图2所示, H是A的增函数。代理方的实际产量越大, 获得的收益越多, HA'在A=S时取最大值 (k+n) 。

2. 参数δ的确定。由于S呈正态分布, 误差绝对量不能超过b, 可信度为α, 所以当A=A0时满足:

由此可得:

则式 (4) 变为:

由式 (1) 、式 (6) 可得基数确定的激励模型:

由上可知, 建立模型的关键在于参数k、n、δ的确定。由代理方可获得的最大利润比例可以确定k、n之和;由双方风险偏好确定k、n取值;由绝对误差范围和可信度确定δ。同时参数的确定也反映了双方的风险偏好, 如果代理方是风险规避型的, 可以适当降低n的取值, 反之则增大n的取值;可信度要求越高, δ越小;绝对误差要求越小, δ越小, 反之δ越大。

三、应用举例及结果分析

1. 应用举例。

激励模型的应用关键在于参数k、n、δ的确定。这里结合具体实例对不同基数确定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沿用第一节的例子, 在自报数项加上600万元和700万元两组数据, 并且要求在可信度α=0.9时, 误差绝对量 (b) 不超过200万元。在自报数与实际产量相等的情况下, 使用不同的基数确定方法得出的代理方的最高收益相等 (即子公司从实际利润中分得的最大收益相同) 。下面运用激励基数确定法进行分析, 并与联合确定基数法的结果进行比较。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 当自报数与实际利润相等时, 代理方可获得的最大收益为:

max (H) =A-0.8A=0.2A

由式 (7) 可知:maxH= (k+n) A, 所以k+n=0.2。因为b=200, α=0.9, 由式 (5) 可得:δ=122。现任取k=0.15, n=0.05, 经验证满足条件, 则:

当实际产量确定且A=400万元时, 代理方的收益计算公式为:

针对不同基数确定方法, 代理方的收益如表2所示:

当自报数确定且S=400万元时, 代理方的收益计算公式为:

代理方的收益如表3所示:

2. 结果分析。

从表2可知, 使用激励确定基数法, 当实际产量确定时, 代理方的收益主要受实际产量和自报数绝对误差的影响, 而与自报数和实际产量的相对性无关。这就防止了代理方由于自报数大于实际产量而导致总收益为0的情况发生。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 对于代理方必须设定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条件, 二者缺一不可, 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不可能形成。而联合确定基数法并没设定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条件, 所以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不稳定的。

由激励模型可知:H≥kA, , 它们可以分别看作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条件。

从表3可知, 在自报数确定的情况下, 如果代理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其无法达到自报的指标时, 会有两种后续行动:继续生产和停止生产。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 是否选择继续生产, 要看代理方的后续行动 (或支出) 是否会有后续收益。如果采用联合确定基数法, 代理方的后续行动没有收益, 而且在此之前的支出也没有收益, 所以代理方的最优选择是不再继续生产, 而这种情况是委托方最不愿意看到的。当采用激励确定基数法时, 因为设定了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条件, 代理方虽然无法完成自报指标, 但其先前行动和后续行动都是有收益的。同时从图2可以看出其收益是产出的增函数。对代理方来说, 只要产出增加, 其总收益就会增加, 而且随着产出的不断增加, 其奖励系数逐渐变大, 此时代理方的最优选择是继续生产;而委托方也会因为代理方的继续生产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激励确定基数法有以下特点:一是代理方收益是实际产出的增函数, 能有效激励代理方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追求产出最大化。二是能激励代理方报出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 以便获得最大奖励系数。三是能有效解决随机性因素对实际收益的影响问题。该方法对委托代理双方来说是双赢的、公平的、合理的。

参考文献

[1].谢湘泉.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约束机制的博弈分析.经济师, 2005;5

[2].宋光辉, 刘广.对HU理论的评价及改进.财会月刊 (理论) , 2007;3

[3].周登峰.联合确定基数法剖析.经济师, 2006;8

[4].陆绍凯, 何贤芬, 姚雁飞.基于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激励合同设计.深圳大学学报, 2008;25

[5].贾让成, 丁元耀, 唐紹祥.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基数的确定.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1;8

[6].胡祖光.不对称信息博弈中的委托人对策.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0;9

[7].王强, 王秋霞.谈博弈论方法在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中的应用.企业发展, 2007;8

[8].邓永录.应用概率及其理论基础.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9].胡罡, 楚建波.价值分配理论与人力资本定价.经济论坛, 2003;16

确定机制 篇8

农村水利不仅担负着农业灌溉、生活供水等有偿服务功能, 同时也担负着除涝、防洪、排渍等公益性减灾功能, 农村水利具有显著的公益性, 同时又兼具经营性功能, 防洪、灌溉等公益性资产耗费一般依靠政府扶持和制度创新来补偿, 供水、发电等经营性资产价值补偿则必须通过经营性资产的有效运行和有偿服务来实现。

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过程中, 如果利益补偿机制设计不合理, 对国家投资的水利项目因为管理责任不到位, 消耗不能及时有效补偿, 影响工程的运行效率;对社会投资兴建的水利项目, 投资补偿机制设计不合理难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无法保护项目建设区的生态环境, 会损害相关群体的利益。科学的水利补偿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项目受损单位利益, 平衡项目相关各方的利益, 规范水费征收和管理, 促进水资源合理使用, 保障用水户协会正常运转。应该根据农村水利资源的社会价值、水资源保护成本、土地及其他资源的机会成本, 采取综合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农村水利建设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平衡水利投资-建设- 运营- 维护相关利益群体利益, 以促进农村水利和水资源有效开发, 共享农村水利建设成果。

在此大背景下, 有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 对水利补偿问题进行了颇有价值的研究。张秀菊、董文虎等分析了公益性水利工程消耗补偿的状况及补偿模式, 认为在厘清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界限和数额基础上确定补偿范围与标准[1,2];邵文砚探讨了水利工程补偿的必要性及补偿措施[3];王元京探讨了水利工程利益补偿和收益分享的方式[4];张绍庆认为需要合理测算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的各项费用, 以保证水利设施正常运营和维护[5];农业部软科学课题组认为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利于公平和效率[6];朱东恺、段跃芳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制度进行研究研究[7,8];孔庆雨认为农村水利补偿的实质是确定补偿对象和合理的补偿标准, 基于收益分成确定合理的补偿上限, 基于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确定补偿标准的下限值[9];贺雪峰对农田水利利益主体收益进行分析[10]。相关文献对水利工程本身消耗的补偿进行研究, 但对相关利益者利益补偿机制, 特别是收益不确定下如何建立补偿机制没有深入研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公益性消耗等方面补偿机制不完善, 而这些方面影响农村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成为农村水利发展瓶颈。

1 农村水利补偿的国内外经验

1.1 国外水利工程多元投资和多渠道补偿模式

美国对防洪工程、水土保持和生态工程等公益性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向保护区内征收的地产税。以供水和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等功能的综合水利工程, 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通过征收水电费补偿并自负盈亏;对于经济效益明显的水利工程, 开发机构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和自筹的形式筹得部分水利资金。在美国的非公益性水利项目中, 自筹的比例一般约20%~40%。灌溉工程在使用期限内, 其运行管理费由地方政府支付, 实施严格提取农村水利工程的折旧费, 并专门用于水利项目的更新改造和再投资。

日本的水利工程实施分摊补偿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一半以上 (50% ~80%) 的水利投资额, 农民负担一部分 (20%~50%) , 水利工程的折旧费专门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水资源开发公团可以获得政府基金的长期贷款。韩国将市场前景看好的水利项目推向市场, 保证民间资本对水利投入得到合理的回报, 以增强水利建设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欧盟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性质给予不同的补贴力度, 原则是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项目给予的补贴力度也较大。最高补贴可达项目预算的80%, 私人性质的节水和灌溉设备补贴率一般为25%~40%。这些做法都促进了水利项目中民间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但是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还鲜有涉及, 这与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农业产业整体收益率不高、收益不确定、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有关。因此, 需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补偿机制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渠道。

1.2 我国农村水利补偿现状

近年来, 国家出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计划, 整村推进农村水利建设, 对改善农村水利状况起到积极作业, 效果十分明显。到2011年重庆市先后有20个区县纳入中央确定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共完成水利投资10.11亿元, 整合相关资金3.6亿元, 新建、整修小型水源工程4 320处, 配套、整治渠道2 062km, 新建、整治排水沟道67km, 新增高效节灌面积0.54 万hm2, 工程受益人数达185万人。

各地组织村组集体开展“一事一议、先建后补”进行农村水利建设。重庆北碚区率先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政策, 并逐渐完善形成了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定额补贴、上限封顶、下不保底, 统一标准、注重形象、限时完成、末位淘汰的机制主体和辅助性措施。对于小农水项目, 国家补助部分不超过单位工程直接投资费用的70%, 自筹不低于30%;以经营企业为业主的种养大户实施水利建设, 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单位工程直接投资费用的55%。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实施先建后补,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40万元、农民用水户自筹558.097万元。省级以下资金对小农水建设补助不超过单位计划造价的50%, 中央及省级资金拟采用定额补助。四川西充县在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中, 农民集资投劳的比例一般20%左右。

农村水利补偿存在的问题:水利建后管理缺乏经费, 补偿机制不健全, 补偿主体及资金不到位, 农村水利补偿方法和标准随意性大, 缺乏统一标准和政策体系。需要研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的补偿方式, 探讨收益不确定条件下农村水利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

2 收益不确定条件下建立弹性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农村水利投资与维护管理面临若干不确定因素:粮食生产受气候影响使产量不稳定, 自然灾害影响农村水利供求, 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影响农业产业方向, 农民的支付能力与水商品意识缺乏影响水费征收和投资收益, 这些风险因素使农村水利服务需求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而影响水利投资收益及水利承包收益, 加之农村水利承担了防洪、改善环境、灌溉等部分公益性功能, 水利承包合约中难以对其公益性消耗进行预测和量化。因此, 结合农村水利收益的不确定性, 按照效率和公平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维护实际成本和实际收益, 合理调整特许经营时间和公益性损耗补偿标准, 建立收益不确定下弹性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3 收益不确定条件下农村水利投资弹性补偿机制

对农村投资者利益补偿, 考虑农村水利的收益不确定性和农村水利的公益性, 需要建立弹性合约, 建立弹性补偿机制。基于Engel等人提出的弹性期限特许经营合同, 设计二维竞标机制[11]。结合农村水利项目服务的有效需求, 根据实际发生的水利维护成本, 通过自动调整特许权经营期限, 降低由于收益不确定性给特许经营者带来的风险及产生的社会风险, 相关利益各方共同分担项目风险、分享水利项目收益。

3.1 投资弹性补偿机制设计原理

在信息对称条件下, 水利项目投资I和水利运营成本M对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是已知的, 在政府承诺购买服务的情形下用户的需求是确定的, 可通过选择最优服务收费价格P和特许经营期T来设计一个最优特许期协议, 以实现农村水利社会福利最大化。水费收入或政府补贴至少能大于运营养护成本M, 否则该水利项目不可能收回投资I。随着贷款利率上涨和融资风险增加, 特许经营风险增加, 特许经营期T将延长。

当农村水利的需求不具有弹性时, 即水价下降不能带来收益明显增加, 最优的特许期协议将是收取较高水价P和获取较短的特许经营期T;当农村水利需求极具弹性时, 会有较低水价P和较长的特许权期。在农村水利特许经营承包合同中, 政府希望签订最优价格和经营时间。但由于投资和经营成本的信息不对称, 农村灌溉等项目收入不确定, 政府和特许经营者难以寻求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福利最佳边界。

通常克服成本信息不对称的方法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方法之一是低价中标, 政府提出项目特许经营时间T, 邀请相关企业就水价或者水利项目维护费竞标, 报价最低的中标。对未来需求持乐观态度的项目公司, 因为报价比较低能够赢得合同, 但当水利项目实际需求远低于投资者的预期时, 该特许经营项目存在更多财务风险, 项目失败概率较高。此时用户必须承担因低标中标机制选择特许经营者引起的风险。

方法之二是政府提出水利项目租赁时间T和租赁价格P, 企业提交关于租赁价格的标书, 租赁价格报价最高的企业将获得农村水利设施的租赁经营权。该承包模式下成本低的企业有能力支付高额租赁费用, 但低成本通常意味着较低的水利工程维护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因此, 在收益不确定条件下, 这两种机制都不能产生最优结果。因为特许经营期T固定, 而项目需求R的不确定性, 将导致选择低效率的特许经营者, 使特许经营项目失败概率较高或者面临困境而重新谈判。

面对农村水利需求及收益不确定性, 应对策略是以固定总收益报价建立弹性经营期。投标人提交项目经营期内总收益现值B的标书, 总收益现值B出价最低的竞标人获得水利工程承包合约, 这个机制即“最少收益现值”中标。经营期限根据项目未来需求水平决定, 因此在高需求情况下特许经营期会缩短, 在低需求情况下特许经营期会延长。

与传统的固定期限特许经营期机制相比, 这种机制有它的优点。以经营收入竞标, 承包人确信他们将获得的总收入, 这样选择高效的承包人, 避免破产及重新谈判发生。然而, 这种机制需计算特许经营期内水利项目实际收入及成本, 发生较大的监督成本, 而且这种监督成本会给弹性合同管理带来一定困难。

解决因弹性期限特许经营产生的项目运行成本可行方法, 就是设计“净收益的最低现值”竞标机制。为避免企业应用水利需求估计来计算自己的报价, 采取两维的竞标。投标人需要就2个方面投标:一是特许经营项目获得的总收益, 二是项目年运营维护费用。总收益报价将决定特许经营时间, 该时间取决于实际需求水平, 因此是弹性经营时间。第二个数据是年运营维护费用C, 以确保承包人每年都能通过核实运营成本来得到补偿。在特许经营的每一年, 政府都有权使用有关服务或者水量需求的信息, 并计算当年承包公司所得到的净收益 (NB) 。特许经营将持续到T年, 直至净收益现在值累计达到“净收益的最低现值”。

在每年需求相同以及没有资金折现的简单情形下, 可以得出有关合同期T的一个简单函数, 这取决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中标人的报价 (Bi, Ci) 。同时应该考虑自然灾害对承包人损失的补偿, 以及承包人承担的防洪抗旱公共责任进行公共消耗的补偿。

此时, 承包公司所获利润水平并不取决于需求水平R, 因低需求而引起的公司破产和合同重新谈的风险就会完全消除。弹性合同管理中, 由于低需求采取自动延期无需重新谈判。参与竞标的企业不会提交比其实际成本低的报价, 企业报价低于建设成本是不合理的策略, 因为这样公司会得到比建筑成本低的净收益, 增加承包商财务风险。投资者会提交一个收益高于建设成本, 维护成本比真实成本略高的报价, 以提前收回投资。如果最终出现需求较低的情况, 根据该机制将延长经营期T, 可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因此, 如果参加农村水利项目竞标的公司数量N足够大时, 企业之间为了获得合同而进行的竞争会使企业根据自己真实的建设成本Bi*=Ii以及真实的维护和运营成本Ei*=Ci获得的收益来进行报价。该竞标机制最显著的特点是企业不需要依赖任何水务需求预测来计算报价, 这消除了传统的特许经营竞标中通过评标选出乐观候选者的风险。

3.2 “净收益最低现值”补偿机制特点分析

选择“最少收益现值”竞标, 就是选出总收益B与经营成本C之和最低的企业。虽然项目特许经营期不确定, 但对既定项目而言其特许经营期有一个合理范围, 计算出特许经营期的最短时间Ta和最长时间Tb, 该时间在竞标之前公布, 使企业知道如何确定他们的报价。投标单位将总收益与特许经营期Ta~Tb之间经营成本C进行叠加报价, 选择收益与经营成本叠加或者报价加权值最低的公司。这种方法迫使企业根据项目的真实成本估算来调整自己的报价。

由于政府根据投标报价时的收益成本费用来确定合同延期时间, 因此对低估报价 (收益Bi小于投资Ki, 运营成本报价Ci小于真实成本Mi) 的单位意味着中标后会面临未来财务亏损的风险。同样, 投标人过高估算成本会降低其获得合同的概率, 最好的决策是贴近真实成本报价。一方面, 这种投资补偿新机制更有效地选择特许经营候选者, 因投标人不需用水务需求估计来计算报价。另一方面, 当水务需求低于预期时, 该机制避免了重新谈判合同的环节, 因为合同可以自动延期到承包人标书中所报的收益之时。

在这种机制下, 政府还可以调整收费标准, 使水务收费标准更加合理。例如, 在需求低的情况下降低收费, 在用水高峰时候提高水费。

在固定特许经营合同中, 当农村水利社会化投资和专业化承包影响公共利益, 包括出现水资源污染或者掠夺性经营, 当政府要提前收回项目特许经营经营权时, 需要与特许经营者协商赔偿问题, 因其涉及评估公司发生的费用, 以及合同的终止造成的利润损失, 这些谈判通常是漫长而复杂的。在“最少收益现值”弹性期限合同中涉及的运营成本是中标人在标书中声明的那部分, 而利润损失可以标书中总收入与合同终止实际收益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

对投资者而言, 弹性补偿机制一个无风险的补偿机制, 因为该机制自动延期可以保证公司能够收回其所有投资。因此, 弹性期限合同下的承包人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融资, 低成本意味着产生更多社会福利。

“最少收益现值”竞标投资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决策要素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的折现率, 可以选择一个在整个寿命过程中保持不变固定折现率或可变利率。不变的折现率为计算未来实现的稳定的回报率提供计算依据, 在社会投资收益率升高时固定折现率也可能成为项目公司终止合同而获得补偿借口。

弹性补偿机制下, 因自动延期特许经营时间, 水利服务低需求带来的收入风险完全分配给了社会, 而社会投资者摆脱了风险。对用户来说, 低需求自动延期意味着较长付费周期, 而且还要承担承包人所付的额外成本费用, 水利服务高需求付费可能比较高, 但付费时间将缩短, 将来用户可能享受较长时间的免费或者低付费用带来的水福利。因此, 该机制体现了项目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

4 结语

社会资本参与到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可以实现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的水利服务, 通过适当的定价政策来实现水利投资社会效益和投资者的财务效益。由于水务需求的不确定, 在低需求情况下收益比预期的要小得多, 这是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有较高失败概率的原因, 也是传统机制无法保证选出最有效的项目竞标人的原因。

本文提出的弹性合约及弹性补偿机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 为投资者设定一个合理的回报率, 建立弹性补偿机制以消除投资者关于能否收回投资的顾虑。该弹性补偿机制是基于收益与成本二维竞标确定弹性特许经营时间, 虽然水利服务需求随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养护成本和收费标准也是不断变化的, 在该机制下不影响投资者预期收益。该机制消除了需求风险, 避免漫长的合同再谈判, 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获得信贷, 这将产生更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当然, 弹性特许经营合同也存在缺陷, 在较低的使用需求下, 水利维护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 需要根据物价对项目费用进行动态监测和审核, 这加大了合同运行监督成本。需要完善相应的收益和成本审核机制, 才能使弹性补偿机制具有可以操作性。

摘要:随着农村水利产权改革的深入, 农村水利的建设主体与管护主体多元化, 产权结构多样化, 建立科学的农村水利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平衡投资者、用水户及相关受损单位的利益。本文在分析国内外水利补偿模式的基础上, 分析建立弹性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重点讨论了收益不确定条件下采用弹性合约机制对水利投资者进行投资补偿, 该补偿机制有利于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农村水利建设与维护的积极性, 有利于合理分担水利项目风险。

关键词:农村水利,补偿机制,弹性合约,补偿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秀菊, 钟平安.江苏省公益性水利工程消耗补偿的状况及难点分析[J].水利经济, 2006, (1) :29-32.

[2]董文虎.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渠道的模式构想-建立良性的水利工程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探讨之三[J].中国水利, 2000, (3) :12-13.

[3]邵文砚.试议水利工程的补偿和补偿机制[J].水利经济, 2001, (4) :29-30.

[4]王元京.水利工程的利益补偿与收益分享问题探讨[J].中国水利, 2003, (6) :8-11.

[5]张绍庆, 刘伟忠.水利工程设施公益性耗费补偿调研报告[J].水利发展研究, 2002, (2) :17-18.

[6]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研究”课题组.国外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做法、原因及借鉴意义[J].农业经济问题, 2002, (1) :57-59.

[7]朱东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制度研究:问题分析、制度透视与创新构想[D].南京:河海大学, 2005.

[8]段跃芳.水库移民补偿理论与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3.

[9]孔庆雨.我国农村水利补偿机制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 2007.

[10]贺雪峰, 郭亮.农田水利的利益主体及其成本收益分析——以湖北省沙洋县农田水利调查为基础[J].管理世界, 2010, (7) :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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