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精选8篇)
篇1: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即:查用火用电,禁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损坏挪用;查重点部位,禁失控漏管。
消防十查十禁
一查设施器材 禁损坏挪用
二查通道出口 禁堵塞封闭
三查照明指示 禁遮挡损坏
四查装饰材料 禁易燃可燃
五查电器线路 禁私搭乱接
六查用火用电 禁违章操作
七查重点部位 禁失控漏管
八查物品存放 禁违规存储
九查场所人员 禁超员脱岗
十查人员宿舍 禁三合一体
二、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即: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员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掌握“三近”原则
距起火点近的员工负责利用灭火器和室内消防栓灭火、距电话或火灾报警点近的员工负责报警、距安全通道或出口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3分钟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
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保障火场通讯联络
灭火行动组―利用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灭火
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
安全救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即:熟悉疏散通道,熟悉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掌握逃生技能。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四熟悉”: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熟悉引导人员疏散程序、熟悉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火场逃生基本技能。
疏散逃生十诀
第一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第二诀: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第三诀:保持镇静,快速撤离。
第四诀: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第五诀:简易防护,不可缺少。
第六诀: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第七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第八诀:大火袭来,固守待援。
第九诀:发出信号,寻求救援。
第十诀:火已烧身,切勿惊跑。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即:有消防宣传人员,有消防宣传标识,有全员培训机制,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要做到“六掌握”: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单位、岗位火灾急陷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技能、掌握安全疏散路线及引导疏散的程序方法、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
篇2: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开展防火检查;
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行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9、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料理机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d)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5.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3、依照法律法规应接受专门机构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5、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6、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7、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c)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篇3: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1.1 组织不到位, 没有把“四个能力”建设摆在应有的位置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领导对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 没有真正摆上议事日程, 没有做到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 忽视教育培训的基础作用, 对“四个能力”建设未制定方案措施或未按步骤实施, 在落实上存在随意性, 执行效果差, 时紧时松。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 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消防安全, 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检查方案、计划, 对各级、各岗位的消防检查责任落实不明, 单位消防检查工作实际上处于松散的、无组织状态。
1.2 缺乏“四个能力”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单纯的为完成任务、应付检查搞教育培训, 忽视实际效果, 存在与实际相脱节的现象。没有真正把“四个能力”建设的根本促进规范本单位全面建设和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上来, 部分社会单位认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不是中心任务, 抓多抓少无关紧要, 只是个“软指标”, 仅仅把“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理解为保平安、保稳定, 认为单位不发生火灾, 消防工作就做到了家。
1.3 没有明确专人负责“四个能力”建设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对“四个能力”建设教育培训人员、器材不落实, 资金投入力度不够;或缺乏教育培训的经验和基本技能, 往往是一人多岗、职责不清, 既负责日常工作, 又进行教育培训, 造成工作顾此失彼。一些宾馆饭店消防检查工作没有动真碰硬, 不能正确处理消防与防盗、消防管理与企业管理的矛盾, 对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楼梯堆放杂物等隐患熟视无睹。
1.4“四个能力”建设发展不平衡
表现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中城市社区和规模以上大单位教育培训动作快、效果好, 农村、乡镇、小型企业动作慢、实际效果不明显, 甚至存在“盲区”。一些社会单位虽然按规定落实了消防检查工作, 但由于资金不足、担心整改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不大、进展不快。
1.5“四个能力”建设宣传形式单一
表现为部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没有真正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 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吸引力, 只满足于设立板报、橱窗、挂图, 内容空泛、形式呆板, 未能很好地贴近单位实际, 只注重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 忽视解剖分析反面的案例, 缺乏广度、深度和力度。单位员工缺乏基本的疏散知识。
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改进的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 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就是要解决单位思想观念的问题, 只有单位能够真正认识到“四个能力”建设对其自身的重要性, 才会变主动为被动, 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四个能力”建设当中, 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才会切实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准化建设, 从而掌握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才会真正组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 从而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以及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2.2 标本兼制, 抓好源头管理, 同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同部署、同落实
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阶段开始,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相关资料, 投入使用后应把相关资料一同交接, 避免资料的丢失和不完整。确定专人对本单位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自动消防设施等做到心中有数, 以便于在投入使用后更好地开展防火巡查, 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同时从规范社会单位消防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标识三个方面入手, 建立包括能够全面反映单位基本概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等内容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档案, 将各种法律文书、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等内容及时归档。
2.3 强化制度建设, 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 用足用好激励机制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结合实际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到地方性消防法规内容,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对人员密集场所制定具体建设标准, 明确建设范围、内容和验收方式、方法。做到组织制度规范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融入企业文化, 向社会公开“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的消防安全承诺书和责任告知书,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2.4 强化指导帮扶, 有效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自觉性
各地消防部门在指导服务过程中, 往往也是“保姆式”的灌输落实, 而不能结合单位实际, 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甚至一些基层消防部门本身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 疲于应付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 而没有确实落实警力, 深入单位开展服务指导, 从而大大降低了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因此, 各地消防部门也要转变工作观念, 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 切实帮助单位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2.5 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 强化宣传教
育, 切实提高单位对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关键在于单位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那么首先就是要解决单位思想观念的问题, 只有单位能够真正认识到“四个能力”建设对其自身的重要性, 才会变主动为被动, 自觉主动地参与到“四个能力”建设当中, 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才会切实组织开展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准化建设, 从而掌握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才会真正组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 从而提高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以及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总之, 当前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只有通过全社会单位内部建章立制、资源整合、目标管理等措施, 加大“四个能力”建设资金投入, 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 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与日常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注重精神鼓励与物质利益相结合, 激励“四个能力”建设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确保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向深入, 扎实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推动全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建设全面升级。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推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工作实际, 有针对性地从多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创新方法, 确保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关键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
篇4: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消防部队;党委;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5—0108—02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与特点
(一)群体性交发事件的本质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出乎人们意料之外而突然发生的事件,一般采取集本上访、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党政机关,冲击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重要目标,以及阻断交通等形式,通常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十分复杂。从群众方面来说,主要是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些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也有个别属于蛮不讲理、报复社会、别有用心、制造混乱的人挑起的事端等等。从政府方面来讲,有执法、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等等。
(二)群体性交发事件的特点
一是聚众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关系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问题,矛盾冲突比较复杂,涉及的范围和人员比较广泛。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多是合理要求伴随非法行为,以上访集会、游行、静坐等非法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因少数人无法达到震动社会舆论环境的效应,因此聚众性成为其突出特点。
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由过激性因素突然引发,如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又往往会酿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共同的利益目标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发展。
四是组织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牵头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有的甚至专门聘请一些法律人士在背后做“法律顾问”。
五是参与人员的复杂性。目前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多样化,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使得群体性突发事件变得异常复杂。
六是变化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由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如果有敌对势力插手,或与一定的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还有可能转化为带有国际性的问题,给党和国家的整体布局带来极大的困难。
由此可见,不明真相的群众与别有用心的坏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部分群众是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下而形成了聚众闹事的情况。尽管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诱因十分复杂,但其根本性质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范畴,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应当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去解决,不能简单、粗暴的对待。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对消防部队党委能力建设的要求
(一)敏锐的超前预判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虽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由诸多复杂的因素促成的,但也并不是没有一点规律性的东西可循,存在一些可以预见的因素。因此作为一线部队的领导集体,党委首先要从以往难以预见因素表现出来的特点中,从过去难以预见因素影响的规律中,从难以预见因素和可预见因素的联系中,认识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发生的成分。在认真做到当前消防部队防灭火等主要工作的同时,时刻注意思考和研究当前工作中的重点和疑点问题,以及本级队伍建设中动态性、倾向性的问题,善于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增加对难以预见因素的认识和了解。
(二)坚强的讲政治能力
当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消防部队党委集体最需要的是强烈的政治意识,敏锐的政治眼光,清醒的政治头脑。用讲政治的理论思想对遇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政治上进行正確分析和认识。党委集体要特别强调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理性思辨、逻辑推理、抓事物主要矛盾的能力。同时,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党委班子要认真分析该起突发事件所包含的政治性内容。充分考虑所产生的政治影响,防止就事论事、简单草率地处理问题。虽然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应该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必须以服从于党的纪律性和原则性为前提。党委集体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严守党和军队的政治纪律,防治本位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等主观思想对正常工作的影响。
(三)经常的抗冲击能力
当前一些基层消防部队在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是导致基层单位内部在处理日常防灭火工作、警民关系等任务时出现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也是对发生在局部地区、全国范围内的群体性突发问题应对乏力的主要原因。邓小平同志早在60年代就提出要重视做好经常性工作,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要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因此,基层党委做好平时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切实提升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经常性抗冲击能力的基本保证。
(四)快速的反应能力
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态势发展不稳定性、迅速性的特点,消防部队党委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必须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党委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建立健全由党委集体统一领导负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为处于突发性事件中的群众做好政治疏导工作,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掌握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五)灵活的兴利抑弊能力
党委班子要善于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抓住事关全局的主要矛盾,统筹谋划全局,利用思想教育,组织调控等多种手段化解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止因事态变化而出现的失控局面。此外,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处置效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党委整体的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同心协力、才能有效处置,不留后患。
三、增强消防部队党委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途径
一是把握事件规律,坚持群众路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理论和网络技术,运用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加强对消防部队实际工作的形势分析,特别是社会心理的动态分析,从中找出在当前消防部队实际工作和人民群众生活相关联的问题,把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隐性发展趋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群众对于社会现
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总是首先感受到、首先受影响、首先去应对。因此,一线部队消防部队党委集体要大力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完善,要从群众中获取最新信息、了解倾向性问题、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党委整体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知能力。
二是坚定政治方向,处理措施科学。党委班子首先要强化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官兵,掌握第一手材料,搞好思想形势分析和阶段性工作调度,在一些关键性、倾向性、复杂性、潜在性问题上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对部队自身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分析其政治性原因,按照讲政治的要求进行认识和处理。特别是在群体性冲突恶性事件面前,一线消防部队党委要用敏锐的政治眼光观察问题,用清醒的政治头脑思考问题,用强烈的政治意识处理问题,主动把握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找准本单位在大局中的位置,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政治责任。此外,消防部队由于在日常工作中与地方接触频繁,因此尤其容易在执行监督执法工作和日常勤务过程中与地方群众发生摩擦。因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具体处置决策必须符合并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是打牢思想基础,完善解决机制。党委班子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紧紧抓住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根本,着力搞好针对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强化法纪教育,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永远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保持官兵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的纯洁性,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基层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把社会冲突纳入法治的轨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建立群众利益问题解决机制,把矛盾局限在群众个人的利益范围之内,以司法制度来解决,让群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从机制创新的高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5: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90%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篇6: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六条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篇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根据导则规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的项目主要有:
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
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将通过随机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检查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检查档案资料、记录等形式进行考核。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而存在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标识的;未按要求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员工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不通过的等情形,将被判定为不达标。
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和谐社会的消防基本要求,将是每个人进入社会基本的工作能力。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总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1.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建设要求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2.1.2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b)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g)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h)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i)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j)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2.1.6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2.1.7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8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2.1.9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1.1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2.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2.1.14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a)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b)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c)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本标准3.2.1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2.2.3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分钟内自发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a)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应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c)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2.2.4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分钟内组织员工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2.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2.6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2.7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高级旅馆、22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宜配备细
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2.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3.2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2.3.3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2.3.4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5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
b)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
c)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
d)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
e)疏散走道每20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
f)消防车通道每50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
g)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2.3.6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4.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3验收
3.1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3.2.1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3.2.2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3.2.3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3.2.4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3.2.5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3.3.1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3.2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3.3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3.3.4社会单位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3.3.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数量不足,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3.3.6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3.3.7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3.3.8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3.3.9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3.3.10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员工提问,不会使用常用消防器材、不知道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任务、不知道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不懂如何组织火场逃生多于被提问人数20%的。
3.4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4附则
4.1本标准自2009年9月15日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篇8:消防四个能力建设
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 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最终都需要社会单位去落实。所以, 只有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火灾危害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 公安部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1.1“四个能力”建设推动了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规定, 消防工作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现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目标。从《消防法》中规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看, 消防工作的主体是公民和社会单位, 而我们消防部门仅仅只是监管部门, 而从消防工作的发展过程来看, 消防部门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工作任务, 在社会上形成了消防工作就是消防队的工作这一错误认识。新《消防法》出台后, 在全体消防官兵的积极努力下, 这一错误认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手段, 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 它首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形成了通过提高自身能力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开展的观念, 然后推动一般单位积极参与, 再然后是全社会、所有民众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 形成“全民消防”的新格局, 从而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1.2“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了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
“四个能力”建设是贯彻公安部61号令的有效载体, 通过“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 公安部61号令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四个能力”主要是提高社会单位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种能力”。围绕这“四种能力”的提高,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不间断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督促, 建立消防监督联系人制度进行上门指导培训, 按照标准进行了全面考核, 通过大量工作的开展, 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的落实, 提高了社会单位领导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促进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是把火灾消灭在萌芽时期的有效手段, 也是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的重要手段, 通过“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 前移了火灾预防的“关口”, 提高了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
1.3“四个能力”建设推动了消防工作健康化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 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 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对于消防工作来说, 社会单位和公民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内因, 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的各项工作只是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外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 消防工作面临着更繁重的任务和更严峻的挑战。相应的, 消防监督工作模式也将逐步从过去“保姆式”、“包揽式”的直接管理转到以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和维持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间接管理上来。作为消防部门来说, 必须从推动消防工作的内因入手, 让内因真正起到该起的作用、负起应负的责任, 我们只要充分发挥外因的推动作用和行政单位的监管作用就行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正是让内因起变化的一项建设活动, 是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目标的重要抓手, 是推动消防工作向着健康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现状和向纵深层次发展存在的困难
“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开展两年来, 极大的推动了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但是经笔者了解, 在“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 “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在各地、各单位之间发展不够均衡, 开展深入程度参差不齐。同时“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主要内容, 工作量大、工作标准高, 注定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在活动开展过程中, 消防部门将面临着各种困难。
2.1 社会单位“不想干”和“不会干”, 是制约“四个能力”建设向纵深层次发展的主要矛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大部分社会单位都是以追逐经济效益为主, 而消防工作是一项显性投入、隐性回报的工作, 所以相当一部分社会单位对消防工作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都不是自愿、自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四个能力”建设便成了消防机构“牛不喝水强按头”的行为。消防工作是一项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的工作, 很多社会单位也能够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但是对于如何开展消防工作, 如何抓好“四个能力”建设却搞不清楚, 单靠一个方案、两三次会议、五六场培训并不能解决如何干好消防工作、如何抓好“四个能力”建设的问题。所以说社会单位“不想干”和“不会干”也是制约“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向纵深层次发展的主要矛盾。
2.2 消防部队警力少、力量弱, 是制约“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向纵深层次发展的重要矛盾。
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消防事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 消防事业趁此东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安消防机构所承担的工作量剧增, 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反观消防机构的警力配置, 就以辽阳市来说, 辽阳市下辖1市1县5区, 辖区总面积4744平方公里, 全市总人口181万人, 全市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二级列管单位1000余家, 一般社会单位和“九小场所”数量更多。而辽阳市消防支队从事消防监督干部仅有36人, 且这36人又担负着建筑审验、火灾调查、宣传培训等任务, 承担任务量的剧增与消防警力的严重不足成为消防工作向更高、更深、更细发展的重要矛盾。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要从标杆单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再到一般社会单位和派出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普及开来, 是一项长期、艰巨、繁复的任务, 所以说消防部队警力少、力量弱就成为制约“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向纵深发展的重要矛盾。
2.3“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任务性质, 决定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向纵深层次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开展后,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精心谋划, 全体消防监督干部夜以继日投入工作, 使“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初见成效。在活动开展过程中, 消防部门开展了行动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培训、验收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同时也要求社会单位建立了“四个能力”专卷、“防消联勤”队伍,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行了消防监督联络员制度等, 使社会单位标识化建设更加明晰、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健全、责任意识更加增强, 社会单位的“四种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不论是社会单位建立专卷、完善制度、成立队伍等, 还是消防机构与社会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联络员制度等工作, 这只是完成了“四个能力”建设的辅助性工作, “四个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提高社会消防安全单位员工“四种能力”。能力的提高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不能一蹴而就, 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必须由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单位将该项活动共同、长期、深入的开展下去才能显见成效。所以说, “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作为构筑“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的主要内容, 以提高社会单位各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为目标的任务性质, 决定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向纵深层次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3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切入点
“四个能力”建设活动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主要内容, 是实现公安部提出的“力争通过三年努力, 促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 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目标的重要保证。要实现公安部提出的三年目标任务, 笔者认为应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加大消防执法监督力度, 促进“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落实。
消防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作为日常消防监督的重点内容, 在开展的各类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 要加大执法力度, 不断调整细化排查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以及要求, 掀起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在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指导活动中, 要对社会各单位的火灾防控理念进行了全面革新, 要求社会单位在掌握以往消防常识的基础上牢记“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切实把“四个能力”建设与“防火墙”工程建设紧密的结合起来, 从实际出发, 狠抓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提高单位人员的防火新理念。对“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不力, 同时又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 要采取强力措施, 合理运用“三停”、强制执行、临时查封、行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强力扭转社会单位火灾防控理念的转变, 使“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得以贯彻落实。
3.2 加强消防教育培训的力度, 促使社会单位工作能力的提高。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只有使社会单位自身具备了“消防安全自查, 火灾隐患自除, 初期火灾自救, 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能力, 才能真正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要注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 使他们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的意义、工作着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二是要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人如保卫科长、保安队长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火灾隐患检查的方法、初起火灾的处理方法、消防演练的组织程序、消防培训的组织方法和消防宣传的形式、内容等;三是要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培训, 使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火场自救方法和基本消防常识、岗位消防职责等内容。
3.3 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促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紧紧围绕“全民消防”主题, 结合正在开展的“五大”活动, 持续深入的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促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的增强。要落实监督检查与消防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模式, 实现一次监督检查就是一次消防宣传的常态化宣传模式。要落实消防宣传车定期宣传制度, 组织消防宣传小分队, 定期对社会单位进行面对面消防宣传。要落实火灾隐患排查专题报道和跟踪报道宣传, 既是对社会单位的震慑也是对广大民众的宣传。要建立消防宣传橱窗固定阵地, 在社会单位设置“四个能力”建设橱窗, 所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三提示”标牌, 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要发动新兴媒体宣传消防,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协调楼宇电视、户外视频、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 通过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提示字幕, 播发手机短信等方式, 将消防知识覆盖到城乡每个角落。
3.4 转变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模式, 促进社会单位工作方式的转变。
要转变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模式, 真正将“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作为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落实。在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中, 不仅要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硬件设施配置、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要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员工的“四个能力”的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对一种能力或几种能力进行随机抽查、现场作业、现场讲评, 确实达到“实施一次检查、提高一点能力”的目的。阶段性和全年的验收考核, 是对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的全面考核, 是对相关人员的四种能力的掌握和提高情况的一次全面验收。在考核中我们不应拘泥于看资料、看硬件、现场提问的模式, 应该采取灵活多变的考核模式达到考核的效果, 如现场随机设置起火点, 要求社会单位组织随机消防演练, 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参演人员对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进行现场考核;现场组织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 考核相关人员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现场组织一场消防培训, 要求相关人员对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考核其组织消防宣传培训的能力。验收考核要本着“成熟一个, 通过一个”原则,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星级评定, 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挂牌督办。通过这样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 社会单位将逐步转变消防工作的方式, 认识到消防工作不仅仅是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成立消防组织, 关键是“会不会干, 如何去干”, 从而真正提高社会单位的火灾防控能力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能力。
摘要:从2010年至2012年, 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 促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 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作为构筑“防火墙”工程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笔者仅对当下正在开展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做以浅析。
关键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浅析
参考文献
[1]王任臣.如何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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