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对策建议(精选十篇)
解决对策建议 篇1
1 种子纠纷调处中存在的问题
(1) 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门槛高, 纯度实验室鉴定费用大, 农民无力支付鉴定费用。
案例一:攀枝花市盐边县益民乡中坪村、上坪村、长坪村刀祥林、丁昌明等17户, 购买某经营者的豌豆品种“中豌4号”17件425kg, 正常种植后, 田间杂株率严重超标, 纯度达不到承诺标准和国家标准,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种子使用者到法院起诉了经营者, 但听说种子DNA纯度鉴定和田间鉴定费需2万元左右, 无力支付, 主动撤诉。随后, 盐边县农牧局进行多次调解, 都因经营者坚持要有合法的鉴定结论, 才赔偿种子使用者的合理诉求1.7万元, 故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种子使用者多次到市信访办上访, 影响极大, 最后在法制办、种子管理站的多方协调之下, 经营者只补偿了种子使用者的购种款3 590元。
案例二: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小河沟组郭帮明、周维宽等15户, 购买某经营者的京科糯2000规范种植0.72hm2, 管理正常, 收获鲜玉米时发现严重的缺粒、秕粒, 据调查缺粒穗率高达65%, 商品性极差, 经济损失严重;而相邻田块同一天播种的另一个品牌的京科糯2000, 则几乎无缺粒现象, 生长发育正常, 产品销售良好, 经查验其种子包装合法正规。种子使用者怀疑自己购买的京科糯2000属于套牌的假种子, 决心通过起诉讨回公道, 但听说必须将种子拿到成都或北京进行DNA纯度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是假种子时, 立即放弃起诉, 愿意调解, 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每公顷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6 000元。
以上案例均因种子使用者无力支付昂贵的鉴定费, 且鉴定时间长, 胜负难料, 而使种子使用者受到较大经济损失;经营者只对种子使用者进行了象征性补偿。因无直接证据, 种子经营者即使经营了假劣种子, 也难受到法律制裁。
(2) 种子瑕疵造成种子纠纷越来越多, 产量损失大;种子经营者属合法经营, 调处困难。
案例三:2008年, 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巴关河村、布德村, 金江镇金江村管学康、李朝芬、吴建华等因购买高感玉米矮花叶病和粗缩病的品种正田1号、盛玉9号种植, 导致2种玉米病毒混合爆发13.40hm2, 其中损失1~3成的4hm2, 损失3~5成的6.67hm2, 损失6~8成的2.73hm2;种子使用者情绪激愤, 经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多次调处, 最后种子使用者与经营者达成协议, 由经营者按购种发票每千克种子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100元, 按当地播种量折算每公顷才补偿3 750元, 种子使用者承担了大部分损失。
案例四:2008年同德镇共和村张顺德, 购买某经营者的宜香2084水稻种2kg, 种植后秧田恶苗病的病株率高达26.2%, 调查表明该病由种子带病所造成, 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误工费及购秧费150元。据调查2009年格里坪镇经堂村因种植高感病毒病的玉米品种圣玉6号、隆单9号等造成10hm2玉米毁种;福田镇金龟村, 布德镇巴关河村、布德村, 太平乡半海村因种植高感病毒病的玉米品种乐单508、圣玉6号、隆单9号、正兴1号、中农2号, 抽穗时严重发生病毒病, 造成2.13hm2玉米绝收。
以上案例均因品种瑕疵, 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调解时经营者称自己是合法经营, 拒绝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惨重, 咬定是由假劣种子所造成的, 坚决要求赔偿。经查验经营者证照齐全, 销售手续齐备, 品种合法, 包装正版规范, 调解十分困难。
(3) 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责任难以划分。
攀枝花市仁和区海拨高度相差大, 气温随海拔升高而降低, 根据近30年7~8月的平均气温和籼型杂交稻扬花结实所需的最低温度推算, 仁和区籼型杂交稻只能种植于海拔1 400m以下的河谷地区, 但每年都有大量的种子使用者将籼型杂交稻种植于海拔1 400m以上, 因而出现结实率低、空秕粒高而产生的大量种子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但种子纠纷发生时无法判定经营者是否向种子使用者提供了使用条件等特征、特性的说明, 因此无法划分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责任, 并且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违反《种子法》三十二条的处罚规定, 所以, 调解难度很大, 种子使用者损失很严重。
案例五:2007年, 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石桥村颜守坤, 购买某经营者的Q优2号种子1kg种植于海拔1 450m的承包田中绝收, 经随机取样调查结实率仅为2.32%;对种子包装进行查验, 包装合法正规, 且标签已经注明该品种只能种植于海拔1 100m以下地区;最后说服经营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500元。
案例六: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龙塘村李学珍购买某经营者的水稻品种岗优130种子1kg种植于海拔11520m的承包田中, 经随机抽样结实率53.9%, 对种子包装进行查验, 包装合法规范, 但没有种植海拔的具体说明, 种子使用者没有问, 经营者也没说明该品种种植于哪个海拔高度适宜, 最后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250元。
(4) 部分末级种子经营者素质低下, 无质量纠纷赔偿能力, 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种子法》实施以来为打破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的垄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凡是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均能经营种子”, 且无末级经营者的资质规定。仁和区种子经营者由原来的区种子公司垄断经营, 发展成94户经营者的庞大而复杂的经营群体, 经营者的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只有小学文化, 甚至文盲, 专业知识普遍缺乏, 部分只能维持生计根本无赔偿能力。《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案例七:2007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董安全、刘汉西、王正学等31户, 购买某经营者的中豌4号325kg, 种植后因严重混杂造成减产减收, 经四方联合调查组调查平均杂株率52%, 大大超过国家标准, 经协调, 达成协议由种子经营者按375kg种子种植1hm2, 每公顷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41500元。该案件实属种子质量纠纷, 末级经营者理直气壮地找地区代理追偿, 地区代理推诿扯皮, 找生产商追偿, 生产商远在河北省, 并且称种子无质量问题, 至今追偿无果。
案例八:2007年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班庄村陈孝礼、宋美芬、蒋正洪等投诉某经营者出售的早玉米穗甜1号, 空秆率40%左右, 杂株率高;经四方联合调查组调查实际空秆率为15.42%, 杂株率9.6%;协调后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种子使用者4 500元/hm2, 经营者是残疾人, 因当时无补偿能力, 愿意以后慢慢地补偿, 经多次给种子使用者做工作, 最后由种子经营者补偿种子使用者购种款了结。
(5) 种子检验数据与田间实际数据相差甚远, 种子使用者维权困难。
案例九:2005年底某公司销售2004年库存的早春大豆种滇豆4号, 作为2006年春播之用, 导致全区20余hm2早春大豆田间发芽率十分低下, 据调查窝出苗率6%~75.2%, 平均37.29%, 每窝出苗0.9株~2.29株, 平均1.54株。该公司的库存种子滇豆4号, 经工商局封存后送检, 有资质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按规程的发芽试验, 得出结论, 出具检验报告, 该批滇豆4号发芽率84%在规定允许误差之内, 属于合格种子。最后由工商局、信访办、农牧局组织有关种子使用者、经营者、相关部门等70余人参加的听证会, 结论是该批种子符合国家标准, 出苗率低是由于气候反常所致。但据调查种植2005年生产的其他大豆品种, 春播在同等气候条件下, 田间出苗率均正常, 说明实验室的发芽率不能准确地反映, 大田生产的实际出苗率, 该指标设置不是很科学。
在这个案例中种子使用者并没有错, 却损失严重, 但因标准如此, 有苦难言, 维权困难。
2 对策建议
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和对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解, 针对以上问题, 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 加强对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的监管, 从源头上保证种子的质量。
成立各级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支农专家组和省级种子纯度鉴定支农组, 法院开通种子案件绿色通道, 当出现发生面积大, 损失严重, 影响面大, 矛盾突出的种子质量纠纷时立即启动, 无偿为种子使用者作技术鉴定和诉讼指导, 将不法经营者绳之以法, 坚决彻底清除目前市场上的空壳公司和套牌公司, 同时威慑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者。
(2) 提高种子的审定标准, 实行瑕疵品种通报制度。
建立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和省级审定与地市级认定相结合的农业用种制度, 以保证当地农业生产上推广、使用的品种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杜绝经营者投机推广, 种子使用者盲目购种;杜绝品种重大瑕疵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建立种子瑕疵告知控制制度, 如水稻恶苗病、玉米大小斑病、品种抗寒性等, 经营者应在售种时明确告知使用者, 并教会使用者控制这些瑕疵的方法措施。实行瑕疵品种通报制度,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调查当地种植品种在生产中的表现情况, 汇总后组成专家组评估哪些品种的瑕疵重大防控困难, 哪些品种的瑕疵轻微完全可以防控。然后以文件形式通告种子经营者、推广部门、种子使用者, 避免来年瑕疵品种在生产上造成更大损失。
(3) 设立违反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售种的法律责任。
严厉处罚未向种子使用者说明品种特征特性, 尤其是当地特殊气候条件下所表现出特征特性, 造成经济损失的种子经营者。杜绝虚假广告, 虚假宣传, 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
(4) 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质量保证金制度, 提高末级种子经营者的准入条件。
建立各级生产、经营者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注册资金和生产、经营额度确定适当的种子质量保证金, 经营者必须到各级财政专户交存规定数量种子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办理生产、经营手续,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当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时, 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后, 先用保证金足额支付种子使用者的赔偿额。如果属于生产者和委托经营者责任的由所在地的财政专户划转到纠纷发生地的财政专户, 责任企业的种子质量保证金赔偿后不足部分,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否则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生产、经营者退出种子行业时退还保证金。提高末级种子经营者的准入条件, 末级种子经营者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出售种子的时候, 能够向种子使用者说明品种特征特性的情况。
(5) 应将种子活力以法律形式列入种子质量指标。
解决环境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篇2
解决环境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的污染与工业污染源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城市想取得好的没有污染的环境就必须在整治工业污染源和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上下功夫,其次就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和监督,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城市环境不受污染.
作 者:苗青 许一卉 作者单位:辽宁省阜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辽宁,阜新,123000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2010“”(14)分类号:X5关键词:环境管理 环境监督 城市规划 综合防治
解决对策建议 篇3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政策支持
2008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进一步发酵衍生了2011年欧洲国家的债务危机,以美国为首的传统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遭到严重打击。与美国以及“欧猪五国”(PIIGS,即葡萄牙、冰岛、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债务缠身、经济降温的衰退迹象形成鲜明对比,德国经济却独善其身,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中小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之后凭借较强的融资能力逐渐恢复生机。研究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以及金融危机下的救助措施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金融危机对德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中小企业是德国非常重要的经济支柱,德国按照欧盟的划分标准,把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在德国99.7%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到全国总数的70%,公司净产值占到全国总量的近一半。
但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对德国中小企业的冲击程度非常巨大,自金融危机爆发后德国申请破产的企业明显增多。2009年1月~5月,德国有6.5万家企业申请破产,同比增长12.9%,仅5月份就有1.25万家破产企业,同比增加14.9%。而在这些申请破产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居多。在申请破产的德国企业中,企业规模越小,破产企业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即使能够在当前不景气的经济条件存活下来的德国中小企业,其经营收益业绩也是相当惨淡。2009年KFW-中小企业银行 联合20多个德国经济协会针对德国各行业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问卷凋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51.6%)的德国中小企业的收益在下降,仅有不到1/10(9.2%)的德国中小企业的收益在上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仅有1/3的德国中小企业收益在下降,而收益上升的中小企业的比重超过1/6。
内部自身的收益大幅下跌,再加上外部各大银行陷入了严重的资金流动困境,使得德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降到了谷底。
二、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政策
1. 平时的中小企业促进措施。德国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上至国家立法、战略规划、机构设置,下至财政、税收、信贷、培训、信息等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全方位的全力支持,在必要时甚至不惜限制具备天然优势的大型企业,以让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空间。
(1)政策支持。德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有关文件,并设立专项科技开发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资助。联邦研究部建立了“示范中心”和“技术对口的访问和信息计划”,为中小企业在技术转让方面提供帮助,向他们提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帮助他们进行技术发行和技术引进。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面向中小企业的减税计划,以保证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自由发展资金。
(2)财政支持。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首先,实行贴息政策,鼓励德国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它们分别直属于联邦经济部和财政部,其自有资金来自欧洲复兴信贷计划援助资金、政府财政拨款以及由政府担保通过资金市场获得。其次,每年安排财政专款用于政府向企业购置用品、企业咨询服务的补助费、培训业主、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和商品交易会的补贴。最后,为中小企业研究机构提供经费资助。
(3)金融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德国联邦政府出资或与州政府合股创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并向中小企业贷款银行提供利息补贴,幅度一般在2%~3%之间。这些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无偿贷款、无息贷款和低息贷款三种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同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德国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并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一定的条件选择中小企业,发放直接的长期低息贷款,贷款利息通常比市场利息低2%~2.5%。此外,政府还出资在不少地方建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题。
2. 应对金融危机下难融资的措施。在此次金融危机前期,德国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环境受到了严重冲击,能够得到信贷资金的概率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应对措施。
(1)经济景气计划Ⅰ和Ⅱ: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的促进措施。自《金融市场稳定法》出台后,联邦政府根据景气计划I和II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使金融服务行业回归正常,并延续了之前存在的融资促进机制,如KFW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项目以及担保项目,以保证信贷供给。
根据“KFW-特殊信贷项目2009”,KFW-中小企业银行将提供金额为150亿欧元的贷款,期限为2009年底,并承担最高为90%的风险担保。信贷供给的对象为年营业额低于5亿欧元的中小型企业,它更加符合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资金需求。此外,德国国内原有的信用担保体系得到了优化和扩展,中小企业还可以在“KFW-特殊信贷项目2009”框架内申请金额为1 000亿欧元的担保。
(2)针对中小企业税收减免。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2009年6月,德国国会还专门通过了一项名为《减负法》的法案,该法案涉及中小企业营业税、农业柴油税以及养老金问题。2009年和2010年,营业额低于一定数值的中小型企业可不预交营业税,而是等到客户付了款后再缴纳。在目前企业内部资金流动困难的情况下,此举无疑能帮助实力不算雄厚的中小型企业增强活力。
3. 小结。综上所述,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德国中小企业受益于减税减赋获得政府补贴的同时,在保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并通过各种市场化方式获取社会资金,融资难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进而保证了德国经济在危机中一枝独秀。
三、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1)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2)银行贷款是其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而很少提供长期信贷;(3)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差异,非正规金融在江浙、中西部地区发育程度差异极大;(4)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
正因为如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历来困难重重,而全球性的金融动荡环境更加剧了融资困境。因此,我们更需要积极研究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德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条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1. 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通过贷款等多种渠道间接融资。
(1)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当前我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很少、手续复杂、利率较高,大多数中小企业不符合银行的放款条件,金融机构不予放贷。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的经验,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在经营方式上,应以非赢利或低赢利为主,并找出同商业银行紧密合作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通过加大对更地区性和分散化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它们积极探索同大银行不同的商业模式。
(2)放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面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高门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个非正常途径就是通过民间借贷。然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风险意识较差,缺乏法律保障,满足不了大量中小企业的需求,而且容易产生民间高利贷等非法集资现象。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应放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准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支持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3)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创新融资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另一条途径。建议加大质押融资创新的力度和深度,通过资金扶持可以迅速做大做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面临着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为控制风险,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相应信息帮助企业和银行对接,加强知识产权评估。
2.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各种创新方式直接融资。
(1)促进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滞后,广大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等股权融资较少,一是自身的条件尚未成熟,二是很多企业属于家族企业,上市融资的愿望不强烈。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通过更多的资本市场融资的宣传,以实际措施培育和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此外,在初步建立债权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试行股权融资担保。
(2)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权融资。近年来,多家企业联合在一起,“统一组织、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集合融资逐渐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创新模式。目前国内中小企业集合性融资主要体现在债权融资方面,共有集合性债券、集合性票据、集合性信托、集合性理财、集合性贷款等多种形式。然而到目前为止,受到担保和融资成本的困扰,这些金融创新产品的发行都只是政府推动的单一案例,并没有形成可复制性的经验和程序。建议出台更多的关于担保和财政补贴的支持政策,让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成为一种常规的市场化融资模式得以推广。
(3)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又称垃圾债券)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为开拓业务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评级低于投资级、收益较高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化手段,为众多成长性较好,但又达不到在传统债券市场融资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将极大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也存在风险大、流动性低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化机制。建议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对冲制度设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完善信用评级、审计、信息披露、破产清算以及偿债违约机制等,吸引更多合格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
(4)发行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债券。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不足是造成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2011年上海市、深圳市、广东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工作已经实施,但目前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主要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因此,建议扩大地方政府债的使用范围,充分运用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的权限,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组织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政府债券,以扩大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资金来源。
(5)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发展壮大成为我国投融资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基本上将投资阶段设定在企业上市前,极度缺乏对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正是在创业初期最需要资金支持。因此,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聚集功能,扩大投资基金规模,在税收和补贴等方面为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基金提供优惠,从而激励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
(6)积极开展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现代金融市场融资功能的另一种创新,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是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回避金融风险、扩大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因此,建议鼓励设立专业化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成本高、利用率低的实验设备,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支持中小企业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
3.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最大的障碍在于担保机制不健全。由于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达不到贷款、信托及债券的发行标准,需引入担保等增信机制提高整体的信用等级。此外,资质低、信用等级不高导致融资成本高,进而造成融资困难,反过来又影响企业发展,资质无法提升。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担保问题:
(1)各级省市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或按主要行业成立几个大的再担保公司),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整合地方财政出资的多家大型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体,增强担保实力和提高有效担保金额。
(2)对目前发展比较好的担保机构进行注资以提高其担保实力。通过提高自身实力和资信评级,其对外担保的企业才能更有效地提升信用等级并获得更多的担保额度。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积极引导全国性的担保机构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但全国性的大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地方有实力的企业或者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因此可由政府出面协调,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或主要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4)对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国有企业和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偿或优惠,或给融资企业补助全部或部分担保费,以提高他们参与中小企业集合融资的积极性。
4. 开展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近10年来开始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开始试点,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7年之后便处于停滞状态。在这项金融创新工作中,我国既不能重蹈覆辙,也不能因噎废食,而应遵循“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产品创新原则,积极加以推进。因此,建议继续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并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在化解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四、 总结
德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优惠、财政补贴以及融资服务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为我国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正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仅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解决融资发展瓶颈,必须尽快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资本市场创新等多种手段才能解决根本的融资难题,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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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敏,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
解决朝鲜粮食问题的对策建议 篇4
一、改革农业集体生产经营方式
(一) 目前朝鲜集体生产经营方式的弊端
朝鲜农业中的集体生产经营方式表现为农业的生产经营由国家和集体统一组织管理。这种方式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作为粮食生产的主体、生产中最活跃因素的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紧地被束缚住, 粮食增产的潜能得不到释放。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点就在于, 它既是一种社会生产也是一种自然生产。粮食作物是有生命的植物, 它深受自然规律的影响, 所以需要人们精耕细作, 才能确保粮食的产量。同时, 对粮食生产集体式的管理过程也缺少竞争机制、效益意识和市场观念。因此朝鲜的粮食生产管理逐渐失去活力。在目前的这种集体生产经营方式下, 朝鲜粮食危机得不到根本解决, 面临形势依然严峻。
(二) 从中国农业改革的成效看朝鲜粮食增产的潜力
朝鲜和中国都是山多耕地面积少的国家, 人均耕地面积分别约为0.1公顷、0.106公顷, 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面积养活了占世界20%多的人口, 而朝鲜却深陷粮食危机之中。中国农业取得的成功, 将为朝鲜解决粮食问题提供宝贵的经验。
改革开放之前, 中国也存在着严重粮食短缺现象, 为解决农业问题, 中国从8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农村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业生产承包制后粮食总产量从1979的33212万吨增加到1985年的337911万吨、1995的46662万吨及2007年的50160万吨;单位面积粮食产量从1979年的2.78吨/公顷增加到2007年的4.75吨/公顷;虽然人口不断增加, 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仍由1979年的340公斤增加到2007年的380公斤。在农业技术和新品种得到广泛运用的国际环境下, 朝鲜通过改革集体生产经营体制, 必能带来粮食单产的提高, 最终解决2300万人口的粮食问题。
(三)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的方向
1. 实行彻底的家庭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农户再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 做出独立经营决策。58年以前, 朝鲜农业生产以规模为80户的协同组合存在, 1962年协同组织被改为合作农场。90年代以来朝鲜在一小部分地区试行过“分组承包制”。这些调整只限于一小部分地区且始终走不出集体的框框。它们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粮食产量, 但均未能改变集体的生产经营方式, 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不到最大限度地调动, 粮食增产的潜力得不到最充分的发挥。因为在农用生产资料严重不足的朝鲜, 表面上看家庭承包责任存在各家各户农用生产资料及劳动力不一的问题, 但可以在家庭承包体制下及经济人决策的自发调节下得到解决。因此, 实行彻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能从根本上扫除影响粮食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障碍。
2. 部分地区可以保留国有农场制, 但要改变管理方式
朝鲜部分国有农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一, 经营效率高的大型的国有农场正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现成基础。第二, 一些大型的国营农场是吸引农业外资的条件。若所有的土地都所割成小块分给农户, 尚且不说失去了对外资吸引力, 即使外资想进入也存在着各个农户之间能否达成一致协议的问题。第三, 农业生态模式的发展也有赖于国有农场。在耕牛严重不足、捕鱼的船舶燃料不足的朝鲜, “粮食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一体化正是符合本国现状的多赢模式。而这样的循环利用要借助于大型的农场才能逐见成效。
但是, 这种可以由国家集中资金技术统一调度的国营农场, 必须改变原有的统一管理模式, 引入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国有农场可以以股权的形式存在, 国家控制半数以上的份额, 其他的份额交由经营管理农场的私人或机构, 以这样的方式来驱动和激励经营者管理的效率化, 以实现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在解开束缚住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关键一环后, 朝鲜还面临着农用生产资料严重不足的问题该问题得不到解决, 并不能真正地在生产环节解决粮食生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 增加投入并不是粗放式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而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农业生产经验的基础上, 集约式地发展农业。
(一) 国家财政倾斜
一直以来, 朝鲜都处于粮食危机与工业落后的恶性循环中。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及治国安邦的保障, 农业应该得到优先发展。这就需要国家集中有限的部分资金支持农业的发展。另外, 从机会成本上看:国际粮食价格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而工业产品价格则有下降的趋势。粮食作为生活的必需品, 其需求的价格弹性小, 加上粮食生产深受自然规律限制, 价格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众所周知, 电脑、MP3这样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价格下降的速度是惊人的, 主要在于其容易被模仿和可复制性。与电子产品快速降价不同的是大米和玉米的价格具有总体上升的趋势。可见, 农业是朝鲜这样的落后国家的比较优势产业。
(二) 国际合作的方式
1. 同韩国的合作
面对朝鲜的粮食危机, 国际社会也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特别与朝鲜有着血肉之亲的韩国更是在诸多方面向其提供了援助。但作为长宜之计, 朝鲜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韩国在农业方面的合作。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 其生产的化肥有三分之一是用于出口, 工业生产能力强, 但是其耕地面积少, 劳动成本也较高。相反, 朝鲜农用机械、化肥严重不足, 但具有劳动力与自然资源优势, 朝韩存在着利用优势互补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的巨大空间。特别是, 朝鲜应该在合作中学习韩国的低农药、低化肥的绿色农业技术, 这既是适应朝鲜农用资料严重不足的需要, 也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2. 同中国的合作
1994年以来, 为帮助朝鲜渡过粮食不足的难关, 中国一直向朝鲜提供无偿的粮食和其他物资的援助, 中朝间有农业或其他领域的合作极少。对于朝鲜而言, 作为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是其具有战略合作意义的邻国。朝鲜粮食问题的解决需要其主动地寻求与中国的合作, 并引入适用于本国的良种和技术。朝鲜北部与中国东北接壤, 可以借着中国振兴东北的契机, 加强与中国在农业方面的合作。特别是, 朝鲜与东北地区有着极为相似的气候土壤条件, 引进东北的种子来提高本国粮食的单位产量就是直接且见效快的方法。
三、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
(一) 目前朝鲜粮食流通体制状况
2002年7月1日朝鲜采取“7·1经济改善措施”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大幅度提高粮食价格, 允许农民的余粮在市场上买卖, 这实际就形成了国家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并行的粮食价格双轨制。实行“7·1改善措施”以来出现了市场上粮食价格的大幅度上升。但是当前朝鲜存在着从中央机关到军队、军需工厂再到一般职工的粮食供给顺序, 这种粮食供给体制是只针对少数特权阶层的粮食分配体系, 也使得部分特权层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 进行寻租行为, 进一步加大市场上粮食价格的上升。
(二)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
目前, 朝鲜流通体制的改革应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粮食价格的改革, 二是国家的宏观指导。改革旨在建立政府宏观调节下的以市场为主导的粮食购销体制。
1. 实现粮价由双轨转向并轨
贯穿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因素应该是刺激机制, 而价格就是最大的刺激因素, 它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粮价改革的方向并不是使价格统一就行, 还在于统一于什么样的价格, 这样的价格是否能反映市场规律, 最大的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实现粮价由双轨向单轨转变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取消当前的顺序分配制度, 将以粮票分配粮食的方式转化为以货币工资形式分配粮食;二是在粮食产量有所增加时, 放弃国家的统购统销, 使粮食价格真正地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
2. 引入市场调整机制, 逐步放开粮价
从目前朝鲜粮食供给的情况来看, 粮食价格的放开应该是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 若没有粮食产量的进一步提高, 一步到位地放开, 会造成粮食市场恶性通货膨胀、黑市盛行等极大的市场混乱。笔者认为, 朝鲜政府应该首先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 以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在产量逐步增加时取消统购统销制度, 并将竞争机制、效益意识引入到粮价流通环节。
3. 市场调节离不开国家的宏观指导
市场调节不等于政府放任不管。经济学中的“谷贱伤农”“谷贵伤民”说的正是农产品市场特殊性, 其特殊性就在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小, 供给弹性大。在粮食丰收时, 粮食价格下降使农民的利益受损, 他们会减少粮食种植面积。而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会使粮食供给下降, 产生新的问题。这是80年代初的中国和80年代后的越南在放开粮价之后出现过的问题, 因为它是一种市场规律的现象, 朝鲜放开粮价后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朝鲜政府在逐步放开价格之后制定一个对农产品的支持价格。
四、结语
朝鲜粮食短缺的原因固然很多, 但其中最根本的是朝鲜现行集体生产经营和流通体制对粮食生产的严重束缚。因此, 必须通过改革农业集体生产经营体制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在生产环节上解开束缚农民的锁链, 同时必须改革粮食流通体制, 解开束缚在流通环节的锁链。只有解开粮食再生产整个链条上的所有枷锁, 才能释放出粮食生产的最大潜力。
摘要:自90年代以来, 朝鲜就一直深受粮食问题的困扰, 能否突破粮食生产这一瓶颈事关朝鲜国内经济的发展、政局的稳定乃至东北亚地区合作的进程。本文鉴于中国、越南粮食增产的经验, 通过影响粮食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去探索解决朝鲜粮食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粮食问题,流通体制,粮食价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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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对策建议 篇5
第一、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
建立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损益的财政补贴制度。对投资参与担保公司资本金筹集的企业实行投资损益财政补贴,以鼓励大型企业、优势企业积极参与担保体系的建设,实现政府出一块、企业投一块、发展积累增加一块的资本规模的增长方式。
第二、提高担保代偿能力
建立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高、低风险项目全面合作制度。以通过增加担保业务的范围,提高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积累的能力,实现担保与银行的良性循环合作机制。担保费收取比率按项目风险高低确定,通过低风险项目的参与,扶持较高风险项目融资担保的实现。
第三、确定风险责任比例
建立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责任比例分摊的制度。银行与担保均为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合作,通过风险责任比例的分担,可防止双方担保风险的转移,降低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实行追偿、代偿和拍卖还款责任制度
建立银行向企业追偿、担保向银行代偿、法院执行企业抵押物拍卖还款的规程制度。当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或代偿能力出现严重风险,对商业银行构成直接损失时,商业银行方可对担保公司采取司法解决方式。法院根据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予免诉直接执行并保证执行效果,以降低担保公司的经济负担,保证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关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篇6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是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坚持下去并逐步改进。但应看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显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一段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被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建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即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过去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和政策意义。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
(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所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以“迎头赶上”。要真正实现加速发展,还应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
事实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安全网之一。因此,一是要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
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其就业能力。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技能水平均难以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另外,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
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陷于贫困境地。切实保护这些失地农民,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有必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相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二是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三是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发展。
(二)关于资产建设
一是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其中,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二是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第一,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第二,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第三,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三是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三)关于就业促进
一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第一,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第二,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良性循环;第三,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第四,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第五,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二是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确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三是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解决对策建议 篇7
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监管问题,对策建议
生态环境及生态与环境,是目前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的主要问题。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对于环境的保护与生态平衡的维护中,而在我国的矿山开发中却存在着部分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同时也不利于矿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进行详细分析,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1 产生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的因素
1.1 矿山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1)在我国的大部分矿山管理人员中,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都相对薄弱,部分管理者甚至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持漠不关心的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矿山产业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污染。(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力度较弱,使矿山的管理者产生了对于环境保护的忽视;(3)由于相关企业的业主只注重眼前的开发利益,从而忽视了从长远的角度实现对于矿山的环境保护,进一步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与生态平衡的破坏。
1.2 对于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不完善
在我国的矿山产业中,部分开发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的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工作的不完善将使矿山开采工作中存在极大的环境破坏问题。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内的环境监管部门的建立相对较晚,许多相关的政策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内容也不够明确和细化,这使矿山中缺乏来自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同时,矿山企业的管理者虽然具有环境保护意识,但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却缺少相关监督人员的设立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1.3 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弱化
就是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执法力度弱化。据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我国的大部分矿山开发中都缺乏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和地方政府政策要求,而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体系不健全,缺少专门对于生态保护的相关部门;另一方面,就是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对于自身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环境监管的专业性人才缺失,从而造成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执法力度被弱化,无法实现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积极保护。
2 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
2.1 加强矿山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对于矿山的开发,本身就是一种对于生态平衡的破坏,因此,加强对于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实现健康发展、绿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的矿山企业中,一方面可以加强矿山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使其充分的意识到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进一步提升整体矿产开发人员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矿资源的合理开发。
2.2 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体系
(1)可以充分的结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原则,实现对于环境保护监管制度的建立,使在执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有法可依。矿山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基于其不可再生的特点,对于矿资源的合理开发才能有效确保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护。(2)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督部门,实现对于矿山企业的严格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生态平衡的发展。
2.3 加强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在我国的矿山开发中,执法力度的薄弱造成了对于环境监管的不合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一方面,国家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加强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成立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在合理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地方政府实现对于矿山企业的有效监督与执法力度的加强,严格对待环境的保护以及生态平衡维护工作的开展。
4 结语
通过我国相关生态保护相关发展战略的有效提出,对全国的生态平衡保护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减轻了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危害,促进了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目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的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此来促进我国矿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对于环境的积极保护,为日后的国家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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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烈武,宋焕斌.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探讨[J].特区经济,2013,06(03):155-156.
解决对策建议 篇8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存在的问题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 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 其决策的正确与否,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但是, 实际管理中, 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 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 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 久而久之, 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 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 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 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在我国一部分省市中,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法律来为之提供依据和保障, 因此执行的效果的并不十分理想, 矿山环境保护的直接主体是环保局, 而在我国有一些地区的环保局建立成立的时间不长, 因此, 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以及责任还不明确, 没有摆正自己的工作的态度和目的, 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工作作用的发挥, 另外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 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侧重点不同, 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矿山生产监督管理也没有结合起来, 矿山生态环境的执法工作还未形成该有的效率。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相对较少, 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 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 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 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 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 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 不重视自身工作, 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 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 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
4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现阶段, 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 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 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 还是远远不够, 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 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 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 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 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 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 因此, 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 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 造成审批不管监督, 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 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 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 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二、解决矿山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1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 以及综合实力, 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 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 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 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 因此, 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 这样一来, 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 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 根据实际发展情况, 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 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 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
2强化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有效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的矿山环境, 首先要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严格的按照各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办事, 矿山资源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合理的对其进行管理不但能够促进我国生态平衡, 同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 可以说完善的法律约束与政策指导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上述问题中所说, 我国在一部分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缺乏专业性的国家政策和法规, 所以,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从实际的情况出发,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强化法律的约束力, 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3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加大执法力度。从近些年来我国国土监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检查情况来看, 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 对于矿山环境保护来说, 我国在各个方面都还处于相对欠缺的情况, 因此, 建立环保、国土以及安检部门的一体式检查体系, 提高执法力度, 是非常必要的。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 工作中相互沟通, 彼此监督, 从而发挥出各自的作用, 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添砖加瓦。
结语
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 是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影响着人类未来的发展与进步, 在我国也是如此, 多年来国家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治理一直不曾停止, 但是就如同这些问题的形成一样, 治理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看到效果, 文章对矿山开采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 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中, 对于自然环境会造成巨大破坏, 同时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开采, 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因此, 有效的开展矿山开采, 并做好开采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也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摘要:从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检查中发现, 现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同时监管的力度也不够, 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该全面了解这些问题, 同时进行深入研究, 这样才能够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理对策。下面文章针对这些问题, 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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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对策建议 篇9
农村工业化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安徽省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农村工业企业排放“三废”引致的。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 目前, 安徽省农村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而污染物处理率却大大低于全省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安徽省农村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而危害农村环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安徽省农村工业企业呈现“多、小、散”的格局, 给农村环境带来了数量众多的污染源, 而且如此众多的污染源有逐步形成面源污染的趋势, 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 同时也加大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 (2) 直接污染严重。农村工业企业的厂点通常与农田、农民住宅交织在一起, 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农民生产生活区域内, 对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3) 污染控制、治理难度大。安徽省的大多数农村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 能源消耗高, 产品附加值低, 行为短期化特征突出,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总是希望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因此造成污染物排放失控。此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造成农村工业企业重污染项目蒙混过关, 加之环境保护部门对重污染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 致使超标排污现象普遍。
二、安徽省农村工业化引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农民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对环境保护问题关注不够
由于收入水平偏低, 广大农民更多地关注自身生存问题, 再加上在农村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 农民的环保意识普遍薄弱, 没有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工业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因此, 在农村工业企业带来的环境污染不会威胁其生命安全时, 农民极少对环境问题予以关注, 再严重他们都能听之任之。更有甚者, 为了能在重污染企业挣点钱, 甚至成了这些企业的保护者, 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
(二) 农村工业企业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
安徽省农村工业企业多为就地取材、高消耗、重污染的粗加工行业, 如砖瓦、陶瓷、水泥、石灰、粮油加工、酿酒、饮料、造纸以及小化工等。而且, 这些企业集中程度低, 布局混乱, 分散隐蔽, 设备简陋, 技术落后, 甚至缺乏相应的环保设施, 使其污染问题变得非常突出, 已经成为农村环境的最大污染源。但是, 由于处理“三废”的成本较高,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大部分农村工业企业消极对待环境污染的防治, 有的甚至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搞偷排。
(三) 政府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对环境污染监管不力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 安徽省部分地方政府在加快农村工业化的进程中, 往往只从自身政绩的角度出发,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换取当地一时的经济增长, 忽视环境效益, 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对于能够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农村工业企业, 即使其污染环境再严重, 地方政府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任由其肆意排放污染物, 甚至充当这类污染企业的保护神, 给其开绿灯, 根本无视其对农村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 从而致使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难于登天。
(四) 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执法不易
第一,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随着农村工业化的推进, 农村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现行的环境法律已不再适应农村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 导致很多农村工业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 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很多基层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 往往忽视对环境的保护, 并不会主动及时地去制定相应的环保政策。
第二, 大多数环境法律存在“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弊端。例如,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这样的处罚金额仅仅是违法企业牟取的暴利的一小部分, 加上自我污染治理的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 而且由于技术和资金的限制, 很难彻底治理, 因而, 违法企业宁愿接受处罚而直接排污, 也不愿加强污染物排放前的处理, 导致农村环境严重变坏。
第三, 农村环境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由于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 目前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全省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 环保人员不到百人, 乡镇环保基本处于“三无” (无人、无经费、无装备) 状态, “无人管环保、无力管环保”的现象普遍, 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农村环境执法力不从心。
(五) 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 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是安徽省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保队伍建设进程缓慢, 环保机构设置滞后, 环境监测、监理设备老化, 环保执法工具和装备落后,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
三、安徽省农村工业化进程中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
虽然农村工业化的推进不可能做到零污染, 但笔者认为, 在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应该将其对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 笔者对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初步探索, 并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
(一)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农民是农村工业化危害农村环境后的直接受害者, 因此, 解决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需要广大农民发挥主人翁意识, 积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基层政府应在农村地区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电影、互联网、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介向广大农民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从而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 提升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
(二) 优化农村工业的布局, 实现农村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目前, 安徽省大多数农村工业布局混乱, 污染排放分散, 增加了环境治理的难度。因此, 政府必须通过合理的规划来规范农村工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建立农村工业园区, 并进行合理布局, 实现农村工业企业的适当集中, 既降低污染治理的难度, 同时对农村工业园区统一实施环境治理也可降低治理成本。同时, 要努力实现农村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提高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 大力推广无污少害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逐步改变农村工业高耗、低效、污染重的被动局面。
(三) 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
第一, 加强农村环境立法,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 虽然安徽省已经制定并施行了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但是, 有关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缺憾颇多, 以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陷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 必须尽快构建完善的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例如, 在《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章, 明确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加快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 如对农村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进行规范, 提高环境污染的处罚额度, 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第二,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一是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各乡镇应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 并由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保证环境保护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同时, 还应配备环保专职人员, 并在每个村 (组、居委会) 设立环保工作联系人, 及时传达政策、反馈信息。二是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应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同时, 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 确保其执法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四) 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体系
目前,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是安徽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为了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需求, 必须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 多渠道筹措资金, 并实现资金的高效率利用, 从而有效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满足农村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
摘要:随着农村工业化进程的急速推进, 农村环境遭到极大危害, 农村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安徽省农村工业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分析了安徽省农村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 揭示了引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安徽省,农村工业化,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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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焕波, 韩端.新型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 2012, (3) .
[4]赵金城.农村工业化及其环境污染原因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1) .
解决对策建议 篇10
1 当前水利行业造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1.1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手段不够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是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 但实际上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有诸多不足与弊端。由于概算的项目划分较粗, 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是按标段进行的, 与概算中项目划分相差较远, 难于起到指导项目实施标段的作用。因此概算只能起控制投资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期间的造价控制基本由项目法人 (业主) 负责, 但目前存在项目法人 (业主) 只重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不重视投资控制的问题。除非调整概算, 否则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较少, 这对大中型工程, 尤其是对工期较长项目的造价管理是不利的。
1.2 在部分项目勘测设计中存在设计深度不够而影响造价的问题
部分项目存在勘测、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变更及设计漏项频频出现, 增加了造价管理及投资控制的难度。主要可以归结为三方面原因。
1.2.1 技术问题
目前, 在设计行业中存在一些无证设计和超越资质范围进行设计的现象, 这使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障。有些勘测设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差, 对提高自己业务水平的要求较低, 设计过分保守, 造成投资浪费。
1.2.2 设计经费问题
目前, 设计单位收费依据是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号文) , 但从该文颁布至今, 很少有业主能完全执行。计算后的勘察设计费往往要被打折。当前, 在工程设计招标中最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部分勘察设计单位采取低价竞标的策略, 报价极低, 恶性竞争, 扰乱了市场秩序, 造成设计文件粗糙, 水平不高, 甚至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1.2.3 设计周期
近年来, 一些地方和单位为急于上项目, 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不给设计单位合理的前期工作周期。设计单位一方面为满足业主单位的要求, 忙于赶设计进度, 使得一些水利工程在没有充足设计基本资料的情况下, 开展设计工作, 导致工程的设计深度不够, 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不充分, 影响了工程设计的质量。
1.3 定额更新缓慢及时效性差的问题
水利行业1975年发布《水电工程概算指标》, 1988年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 2002年重新修编发布了《水利工程概算定额》, 每一次的大规模更新或修编有10年以上的时间间隔。由于更新、修编时间间隔较长, 实际发生不少与原编制规定和定额不适应的问题, 也影响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2 当前水利行业造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解决措施及建议
2.1 推行项目管理预算丰富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手段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规范建设期投资控制和管理, 节约建设成本, 提高工程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水利部于2000年起草了《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3个附件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水利工程价差计算办法》、《水利工程限额设计管理办法》, 在水利行业内征求意见, 希望推行项目预算管理, 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
2.1.1 项目管理预算有利于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静态投资的控制
项目管理预算按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年, 以招标设计工程量为主进行编制。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时, 对因施工条件、工艺条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化及其各项目工程量的变化, 可在保证工程的功能、质量, 且不突破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前提下, 对初步设计概算的各分项工程的投资进行合理调整。项目管理预算的静态总投资是项目法人管理静态总投资的最高限额, 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编制年度价差计算报告、控制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验核工程投资节余和超支, 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2.1.2 项目管理预算有利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投资进行调控管理
项目管理预算是将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按建筑安装工程采购、设备采购、专项工程采购、技术服务采购、移民和环境、项目法人管理费用、预留风险费用等部分进行切块, 明确各部分的投资额度、范围及内容, 在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分块控制, 各负其责。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推行项目管理预算, 做到工程建设投资控制责任明确、目标明确, 对提高投资效益意义重大。
水利部已在几个工程开展了工程建设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试点工作, 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提高了投资效益。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2008年以国调委[2008]1号文发布了《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 随后发布了《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 (暂行) 》 (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和《南水北调工程年度价差报告编制办法 (暂行) 》 (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 两个文件作为编制项目管理预算和年度价差报告的依据, 在整个南水北调工程中全面推行工程造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从南水北调工程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推行工程造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是可行的, 也是非常必要的。
2.2 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及规范设计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
2.2.1 加强设计质量管理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 逐步实现凭职业资格上岗制度, 鼓励其采用新技术, 并对设计优化节约工程投资的设计人员应予以奖励。水利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是国计民生的大事, 而勘测设计质量又是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和决定条件。我国的水利建设事业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和探索, 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上不断改进, 已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模式, 为保障勘测设计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2.2 规范设计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机制
长期以来, 水利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实行的是计划管理, 水利各个设计院都有相应的服务地域、范围和任务。正是因为水利设计的垄断性, 设计院的水平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技术进步也不快。因此, 水利勘测设计如能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 将有助于设计转变观念, 提高竞争意识、做出更多高质量、高水平、优秀的勘测设计产品来, 以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勘测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举措。
2.3 增强定额的研究, 加快更新速度
自从2002年116号文颁布定额及编制规定以后, 水利工程定额在指导控制水利工程投资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突破概算的情况大幅度减少, 定额体系在整个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定额的研究对整个水利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有着非常明显的效果, 因此, 建议充分发挥定额站的技术优势, 进一步发挥定额站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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