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试题汇总(精选5篇)
篇1:国际商法案例试题汇总
案例题:
1.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答:(1)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2500万元。[4分](2)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50万元,要求巴拿马籍货轮所属公司承担50万元。[3分](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代位求偿权。
2.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4分](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
5、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金林公司的索赔?
(4)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12分)
答:(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
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9.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12.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结论: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
1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
篇2:国际商法案例试题汇总
班级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成绩_____________
1.A、B、C三人分别出资50万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元。经营三年后该合伙企业破产,经过资产评估,该企业的剩余资产只有70万元,这时,出资者A家里的资产有26万,而B只有3万、C也只有7万。银行在获得该企业的70万元剩余资产后,要求A、B、C三人用其各自家里的资产来抵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担遭到了A、B、C三人的拒绝,最后银行只有向法院起诉。请你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篇3: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篇4:国际商法案例整合
第一章 导论
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1.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2)构成要约.(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2、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John。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被告已将房屋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1)合同成立.(2)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原告损失.(3)我国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3、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8月16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8月 10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8月11日上午送达B处。下午B才收到A空邮给其的要约。因B感到A的要约价格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
4、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结论: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5、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10月15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来要约。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10月1日得知已中标继而承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6、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7、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是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于22日上午11时向电报局交发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A商行是否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8、我C公司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发出,请确认。”但是法商并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
9、布罗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以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罗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把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罗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罗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问:(1)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行为也可作为承诺表示,则做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10、卖方A与买方B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A必须在收到买方B订单后15天内答复。如果卖方不在15天内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8月1日卖方A收到买方B 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但直到8月25日卖方A才通知买方B他不能供应这1000打服装。B随即提出反对,以合同已成立,A不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要求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为不等于接受,但公约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可以要求赔偿。11、1月25日,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一个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要约规定考德威尔有8天用来承诺。考德威尔直到2月2日才接到信,并且在2月8日发出接受的电报。克莱因拒绝出售土地,其理由是要约中所说的8天期限已到,要约可以被处理,考德威尔向法院提出特别履行之诉。问:(1)要约从何时起生效?(2)法院会作何判决?
12、法国A公司给中国B公司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未再作任何答复。
13、中国出口公司A向欧洲某公司B出售一批农产品,发出要约如下:报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9月20日前电复有效。受要约人B于9月12日接到要约后于9月17日复电如下:我方接受大米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马赛港US$800,除通常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要约人A于9月20日复电如下:收到你方9月17日电,由于大米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接受电报之前,我方货物已另行出售。十分抱歉。后B公司提出索赔请求。问:(1)A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2)B发出的承诺通知能否导致合同的成立?(3)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14、中国A公司向国外寻购某商品,不久接到某外商B公司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A公司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A公司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15、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根据是什么? 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其根据有: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即可;(2)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公约》;
(3)上述发盘就是属于《公约》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中一种,只要它尚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3月1日特快专递传,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16、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每公吨2200人民币,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成立。要约的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所以B公司的撤回通知是无效的。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A.普通商业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要约
D、有效承诺
1、广告均是要约。()
2.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订货单都是要约邀请。()3.缄默构成承诺的有效方式。()
4、一家营业地位于国内的公司与一家营业地位于法国的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此合同应适用《公约》。原因在于《公约》是强制性的。()5.一家中资企业与一家外资企业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公约》。()
17、杭州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2006年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该批货物将在台州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公约》,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 台州。18、1985年8月,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食品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F大连。合同规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9、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公司索赔.如果货物改运,可在新的地点进行检验,检验书是有效的。所以,我公司应向买主进行索赔。
20、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S公司认为,如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会影响冻鸭的外观,遂采用最科学的屠杀方式,即自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此批冷冻北京填鸭确系采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文件。货物运至E公司所在地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冻鸭是采用“钳宰杀法”屠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的条款,E公司拒绝收货和付款,并通知S公司,要么将冻鸭就地销毁,要么将冻鸭退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1、杭州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销往埃及。杭州A得知该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
后因有变,机床销往意大利C公司,结果遭到了意大利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的起诉。问:杭州A是否对新加坡B或意大利C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不用承担,卖方不知道机床被销往意大利。
若该机床在新加坡被当地一家公司提起侵犯专利的起诉,A是否负责?
A公司不负责,由B公司承担责任。
22、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问:我国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不应承担责任。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我国公司不知道法国商人将机床转售给美国,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23、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短少10%,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提取货物。后来水果全部腐败,外国海关向我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5万元。
买方应该先提取货物,后告知卖方。且暂为妥善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再由卖方支付。买方拒收货物而导致水果腐败,使得买方成为责任方,应承担责任。
24、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售一批火鸡,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不迟于11月10日,然而,由于卖方A的延误,该批火鸡直到11月30日才装船。买方B认为A违反条件(重大违约),宣布解除合同。法院同意买方观点。
与此类似,如果标的由火鸡改为冻鸡,法院却不同意买方观点,只要求卖方损害赔偿,不可解除合同。为什么?
火鸡:季节性消费品,根本违约。冻鸡:日常消费品,非根本违约。
25、我国公司与一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三份合同,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履行。我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其余两份合同。
不能中止。根据公约规定,应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我方仅凭怀疑就要中止合同履行,显然不符合公约规定。
26、加拿大A公司与泰国B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A公司获悉卖方B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卖方B: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B收到通知后,立即向买方A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A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不符合。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中止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7、一德国商人与一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协议,出售一批小麦给英国商人。如果德国人违约,拒绝出售该批小麦,而英国商人又非常想得到这批小麦,英国商人向德国法院起诉德国商人,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商人实际履行合同。英国商人能否胜诉? 能,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主要的救济方法。反过来,英国商人向德国商人出售小麦,英国商人违约,德国商人向英国法院起诉英国商人,要求判英国商人实际履行。德国商人能否胜诉?
不一定,在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实际履行判决。
28、一个人在明知自己的牛有病的情况下把这头牛卖给一个农民.日后这头牛的病传染给这个农民的其他的牛,引起了这些牛的死亡,并使他租赁的土地的耕作被延误.这一延误引起粮食歉收,并使他无力支付土地租金.结果,该土地被出租方收回,土地上的附属物也被出租方低价出售.(1)卖方是否应就这些死去的牛作出赔偿? 是。(2)卖方是否就粮食的歉收作出赔偿? 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3)卖方是否应就该土地被收回及其与之相关的损失作出赔偿? 否,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9、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2、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索赔?
3、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
1、有权
2、CAL应该知道不及时供货会造成损失,所以应该赔偿。尽管东大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利益还是减少了,所以有权要求赔偿,但数额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的最高数额。
3、不能。这一业务的发生不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所以不能赔偿。
30、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合同与否要看案情。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另一方要给对方一个宽限期,进行催告。案中,卖方发出警告,给出了宽限期,但买方仍未按时提取货物,所以自4月28日起,卖方就有权不履行合同。因此,卖方可以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害赔偿。
31、有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重量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的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交货数量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收取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32、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定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100台,总价值为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当年7月7日,卖方来函称: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为此,买方表示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答: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如果没有采取,则要承担额外的损失。案例中,卖方已明确表明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不交付机床。买方本可以在7月7日向新供应商以5.6万美元交付,却等到12月7日才以6.1万美元补进机床。这属于买方的过失,因此买方只能得到0.6万美元的赔偿。
33、美国一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中国公司出口一批小麦,价值10万美元。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经买方检验,水分含量超过合同规定,买方只好将该批货物再行烘干处理,烘干费用为3万美元。货物经过烘干后,品质有所下降,按照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11万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只值10500美元。问:买方可以获得多少差价赔偿?如何计算?
赔偿35000美元。烘干费用3万美元,品质下降使得价值减少5000美元。
34、我国某公司向外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售乙国B公司,货物抵达甲国后,A公司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公司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公司提出索赔。拒此A公司又向我国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问: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35、欧洲一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进口食用油的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因部分货物的包装破裂而发生食用油的渗漏,欧洲买方因货物包装问题拒绝提货,也未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致使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最后起火燃烧。事后,欧洲公司向我国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货物损失的要求。问:欧洲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欧洲公司在发现食用油泄漏时,可以拒绝提货,但应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并通知我国公司。所以欧洲公司有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6、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37、甲乙两国的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同,合同规定,乙国公司应该在1998年4月15日前提取货物。但在4月6日,由于雷电原因起火,部分木材被烧毁。问: 该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从4月15日起,风险由甲转移至乙。但在4月6日木材被毁,风险应由甲承担。
3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某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为什么?
从订立合同时,即11月4日后,香港公司就将风险责任转移至瑞士公司。
39、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 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 不应该赔偿。
40、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FOB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但非洲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属于违约,FOB的风险转移已经不适用。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在违约之日起,风险就已经转移。因此,风险由非洲公司承担。
41、有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CIF汉堡成交,合同规定:在该批货物到达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该批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42、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I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定的和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常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且有义务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对方提供一次担保的机会。即使狮城家具行通过推测判定家具厂不能履行合同,也不能马上提出撤销合同,要给对方一个提供担保的机会。而家具厂做出了相应的保证:已生产900只,可以在交货日前完成。所以,狮城家具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履行合同。
44、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45、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答:(1)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12月30日前要约不能撤销。11月25日,德国A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是不符合规定的。
(2)12月22日,B公司同意了要约,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
46、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无须承担责任。合同履行中,进口商没有对货物品质问题提出异议,并将其交给制衣厂制成成衣,因此没有品质问题。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即转移给进口商。所以,风险责任由进口商承担,不由我方承担。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1、某百货公司委托业务员吴某到广州购买冰箱1000台。吴某到广州后,很快与当地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000台的合同。后吴某又在当地见到一种全自动洗衣机很畅销,于是在没有征得百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盖有百货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某家电批发部签订全自动洗衣机的购销合同。数量1000台,货款90万元,货到付款。吴某回来后向领导告知详情。公司领导认为会占用公司大量流动资金,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于是要求吴某即去广州,撤消该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百货公司也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欲撤消此合同,然而家电批发部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已经发货,所以在吴某到广州 时,货已启运,家电批发部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表示吴某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且吴某的越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百货公司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吴某自行承担。后双方交涉未果,遂起诉讼。
由被代理人百货公司承担,百货公司须履行合同。
表见代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让被代理人承担疏忽导致风险)。
2、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有,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职业或惯常的授权
3、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客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默示授权
4、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采购一批皮货。由于二战的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问:R公司是否可以“客观必要的代理权”进行抗辩? 可以。
5、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思考: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是。(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6、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现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丙公司遂诉至法院。
1.在甲商场追认之前,乙代理甲商场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本案中,乙并无购买暖风机的代理权,其自行决定以甲商场的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该行为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7、A外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自我国某港口代运一批货物到内地某海关监管库。该公司又委托了B外运公司负责港口的联系卸船、装火车、办理进口海关转关手续等工作。货物到港以后,由于临时增加计划以外的港口货物捣短费用10000元,两外运公司争执不下,B外运公司遂延缓货物发运。货物在港口继存期间,没有妥善苫盖,被雨淋湿。货物到达目的地监管库后发现大部分残损。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B公司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应承担损失。
8、甲在A市有三居室住房一套。后来甲全家迁到B市,遂委托其在A市的朋友乙将该房屋卖掉。一月后,乙电话告知甲房屋已卖掉,房款5万元亦已汇至甲银行账户。甲后来听说房屋系乙购买,遂要求乙退房;乙声称他所支付的买价系按市场价计算的,坚持不退房。双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乙所说属实。
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尽到诚信、忠实的义务。
9、小李受聘于一家日本商社驻上海代表处,负责中国大陆的对日业务。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手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小李思考后,决定免费帮忙,并成功将产品销给日本客户。为表感谢,他叔叔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的手表 问: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代理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市场信息,滥用代理权限。10、1996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96年11月;付款方式为船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1997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1998年2月,R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该案如何判决? 属于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法律责任归属于被代理人。
11、某百货公司(甲方)委托江南信托公司(乙方)代购松下彩电500台.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与第三人成交后,由其通知甲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价款.乙方为完成委托事务,经与某物资公司(丙方)协商,双方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向丙方购买500台彩电,乙方应于收到彩电后,由甲方立即付款.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了电视机,乙方收到电视机后,也立即通知甲方履行下列义务:1)向丙方支付价款;2)向自己支付报酬;3)到指定地点提货.甲方收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报酬,并提走了电视机,但却没有向丙方付款.甲方称:没有与丙方订立合同,故没有义务向丙方付款.丙方要求乙方付款,乙方称:其是受甲方的委托实行代购任务,并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属于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12、某电器公司(被告)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受托人)与某贸易公司(原告)订立电器销售合同.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应当以受托人名义向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承担责任.之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了电器销售合同.但是,由于委托人没有向受托人交货,因而受托人不能向原告交货.原告遂起诉被告.属于被代理人完全不公开的代理。如果被代理人违约,代理人可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有选择权,可直接追究被代理人责任,也可追究代理人责任。
第五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1、日本某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未订明仲裁条款.在履行期间,因港方对钢材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将价格下调15%.但港方同意将价格下调后仍不付款,将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港方接到传真后,复传真称: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我公司将奉陪到底.日方最终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港方称:该贸易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双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
篇5: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
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
(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
(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
(2)见案例分析
(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
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东大要求CAL务必及时供货,否则会影响一笔7万美元的订单。
CAL没有按时供货,东大只好按当时市场价8150美元向其他公司购进。以《公约》为依据,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东大公司是否有权就设备差价向CAL索赔?
(2)尽管东大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失去了7万美元订单的业务,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索赔?
(3)如果这一时期,一家美国公司向东大预订了一笔10万美元的业务,也因CAL违约而损失掉,东大公司能否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如果依据我国《合同法》,上述问题的结论如何?
1.有权。根据《公约》,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这里差价与利润的损失显然包括在内。2.可以索赔,本案中,7万美元订单CAL知晓,根据《公约》,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能索赔,根据第二条回答,10万美元订单CAL不知晓,因此东大公司不能就该笔业务的损失向CAL进行索赔4.依据我国《合同法》,结论与《公约》结论相同。
2.201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1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随即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
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答: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买方要求合理,应该按5.6万减5万的差价进行补偿(2)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三、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某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所派船只于4月25日到达,但是货物已灭失。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问:1.买方3月份没有派船来接货是否违约?
2.卖方认为买方已经违约,合同终止,对不对?
3.风险由谁承担? 答:1.违约,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
2.不对,买方确实已经违约但是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然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根据《公约》第二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卖方规定了合理时间,所以合同没有终止。
3.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货物的灭失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2)卖方对该货品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公司 合伙 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产品责任 代理 无权代理 知识产权
简答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代理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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