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申请(精选14篇)
篇1: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非晶合金带材科技项目易地申请报告
七台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台河市成程非晶合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非晶合金带材科技项目,工程位于七台河市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盛昌路西侧。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一所面积6125平方米的工业生产厂房及一所面积366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楼。
现特向贵办申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政府统筹安排易地建设。
请给予审批。
2013年7月29日
篇2: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凉州区国土局:
凉州区凉州区黄羊镇七里九年制学校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由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发改投资【2014】404号批准立项。该建设项目地面积为2910.8平方米,其四至范围为:东至七里九年制学校东校墙,南靠七里九年制学校南校墙,西靠黄羊镇七里九年制学校西校墙,北至黄羊镇七里九年制学校教室。该宗地四至明确,权属清楚,无纠纷,符合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经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国土资建【2014】187号文件批准,同意将该项目建设宗地用途由科教用地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土地性质仍为划拨用地。
现申请办理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批准!
凉州区黄羊镇七里九年制学校
篇3: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1、基本情况
迁出区的原大板场自然村属特困村, 群众脱贫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土地资源严重缺乏, 特别是在实施了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以后, 在25°坡度以上的耕地退出耕作, 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5亩 (1亩=115ha) ,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不足0.5亩, 以种植土豆、燕麦为主, 年产粮食不够全村人口一年之需, 人地矛盾突出, 加之村民劳动力素质低下, 又没有其它收入来源, 因此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很弱。另一原因是由于原居住地地表植被破坏严重, 地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经常发生, 全村全部50户居民的房屋由于山体滑坡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墙体拉裂、地基沉陷的现象, 有的农户每两三年就得重新加固或重建房屋, 由于山体滑坡, 全村房屋危房面达95%, 严重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实施易地搬迁成了唯一的选择。只有通过易地搬迁, 才能为他们创造新的生存环境。截至目前, 该项目已转移安置群众50户209人, 新建50套土木结构安居房, 投资200万元;基本农田改造200亩, 投资8万元;架设10k V输电线路1km, 新建50k VA变压器1台, 架设入户线路50户, 投资7万元;新建通甸村委会至大板场乡村公路1km, 通村桥梁1座, 投资19万元;新建大白箐至大板场人畜饮水管道2.3km, 取水池2个10m3, 投资9万元;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及推广班2期, 共培训375人次, 投资1.5万元。项目建设至目前, 总计投资244.5万元。
2、成效经验
大板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 使搬迁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发生了“四个根本”改变, 即:一是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根本解决, 提高了生活质量。搬迁户从过去高山上破烂不堪的房屋迁进了山脚砖木结构的小楼, 迁入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配套建设, 彻底解决了贫困群众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 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生活质量;二是农民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促进了脱贫增收。大板场搬迁户迁移到交通便利, 生存条件较好的区域后, 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 通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先进技术的推广和产业的培育, 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发展, 为增收脱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群众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 提高了村民素质。搬迁户迁入新居后, 由于环境的改变, 其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 破除了传统观念和陈规陋习, 广大村民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市场经济、科教兴农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农业耕作方式由以前的粗放式经营到精耕细作, 农村适用技术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 增强了致富发展能力;四是干群关系得到根本改善, 项目建成了民心工程。在建设中, 镇党委、政府做到高度重视, 实行领导负责制, 就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多次向县有关部门反映, 及时协调帮助解决搬迁户的各项建设困难, 村两委班子谋事、干事, 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践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要求。团结带领群众自力更生创建家园。搬迁户到新居后, 彻底改变了过去恶劣的生存环境, 走上了致富路, 促进了和谐发展。广大群众更加拥护易地搬迁扶贫政策, 干群关系得到根本改善。昔日住在半山腰的农民, 现在迁至山下的集镇, 住上了当地较好的房子, 比没搬之前, 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让搬迁群众感慨万千。搬迁农民蜂发金在一次座谈会上激动地说:“我们几辈人都住在半山腰, 吃水难、走路难, 是共产党把我们解放了出来, 是当地党委、政府帮我们选了好地方, 帮助我们盖了好楼房, 让我们的生活水平提前了20年, 我们打心眼里感谢党、感谢政府!”。
大板场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的初步建设成功, 取得了6条基本经验:
一是选准移民对象是前提。按搬迁对象严格政策要求。在当地条件恶劣, 就地脱贫难又主观上有“易地”建房需求, 同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农户中选择。实施前将扶贫政策宣传到村到户, 积极动员, 并要求农户根据自身实际确定1~2项致富项目, 选准了最佳搬迁对象, 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 同时也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二是科学规划是首要。按生产、生活实际和需要, 作水、电、路、屋、村活动场地统一规划, 并严格按规划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各项建设内容合标准、不走样。
三是选好移民点建好配套设施是基础。移民点建设要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域, 交通便利, 医疗、入学条件较好, 土地调整相对容易, 可带动种养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为搬迁户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保证路面畅通, 并把吃水、用电、通迅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好, 才能为移民搬迁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使迁入户迁得来、留得住、能致富。
四是坚持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关键。易地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为确保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工作中始终做到5个坚持: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二是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四是坚持搬迁与开发相结合原则;五是坚持搬迁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严格兑现补助是保障。乡镇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建设协议, 只要按时按要求建房并进行了搬迁, 就全部兑现项目优惠, 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保证农户尽快完成搬迁。
六是有效整合资金是途径。在大板场自然村易地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 实行“项目整合、资金捆绑、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记其功”项目资金整合原则, 进行资金整合。在搬迁建设中, 通甸镇按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 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 力求把大板场建成“新农村样板”’, 在项目规划时就对各项建设项目先行项目整合, 申报前期避免了规划经上报批复后, 项目资金难以再进行整合的状况。通过整合项目资金进行建设, 有效地解决了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瓶颈, 使大板场新农村建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效果。
3、几点启示
一是实践证明州委、州政府整合资金、集中力量、开展扶贫攻坚大会战,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是十分正确的。只要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坚决贯彻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 坚定不移地走整合资金之路, 一定能使我州新农村建设取得实效。
二是实施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优势, 要将项目建设任务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作统筹考虑, 要以项目为依据, 整合资源, 充实内容、整体推进, 使建设规模上质量、上台阶。
三是要突出和重视建设规划。按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着眼统筹城乡发展方向。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公共建设方面、公共事业的建设规划, 合理安排好农村民居配套设施和道路、绿化布局。规划一经通过, 就要一张蓝图干到底。
四是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要维护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发言权。在进行规划时, 吸收村民代表参与, 由农民群众自己决定改造和建设内容项目。要广泛发动, 充分发挥好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调动广大群众集资筹资、投工投劳开展建设。
五是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要有一个团结干事、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的村两委班子, 要以基层党组织和村两委干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团结带领群众推进新农村建设。
(信息来源:云南新农村建设网)
篇4:易地扶贫搬迁要严控住房建设面积
会上通报了截至10月15日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解读了融资资金管理办法,介绍了东平县、费县等7个县(区)今年以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要做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秦柯全面总结了今年以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了搬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强调做好当前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確保列入2016年搬迁计划的项目全部按时建成;要筹好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专款专用;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面积,对已建和在建超标住房,要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区,绝不能再出现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面积超标的情况;要聚焦后续脱贫,制定落实好相关扶持措施,尽快扶持搬迁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要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形成搬迁工作合力,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廉洁搬迁。
会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定期通报、自查整改、资金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同时要尽快摸清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需求底数,及早谋划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盛新)
篇5: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置业集团领导:
由于刚泰河滨城五期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向政府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刚泰河滨城一至四期缴纳人防费用均减半收取,但是五期工程今年政府新出台政策,其中包括: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这一条款。刚泰河滨城五期建筑均为低层和多层,总建筑面积为20879.4m,按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征收标准:县区及建制镇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按850元收取,所以五期需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20879.4m×2%×850元/m=354949.8元(大写:叁拾伍万肆仟玖佰肆拾玖元捌角)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甘肃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3日
篇6:人防易地建设
河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德润华府”项目。位于新市区纬十一路南面大同路东面。经地质勘探因地下室水位较高,存在流沙、暗河、岩层浅、地质条件难于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防潮、防湿、施工难度大,人防地下室工程不适于修建。特向贵处申请易地建设,请给予批准。
申请单位:河源市贝德置业有限公司
篇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收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三、收费标准: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篇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篇9: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
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
(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 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 m。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不含翻新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政府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篇10: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要求,纳入同级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每年所收易地建设费按6%上缴省国库,由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1: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4-27 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所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在收费地点醒目处进行公示,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篇12: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用于单位内部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适当减免。
4、目前尚没有公用人防工程的县(市)暂不征收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5、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并到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
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全省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备注: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湘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篇13:人防易地建设申请
鄂价费[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8-24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军关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鄂文[1997]8号)、中共湖北省委鄂发[2002]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近掩蔽,减少人员伤记亡的重要途径。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和县(区)城关(具体名单见附件)以及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人防重点城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武汉市、宜昌市的中心城区按照4%修建;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的中心城区按照3%修建;其他市、县(区)城关按照2%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款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指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投资计划,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江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 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1200元/平方米;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市区、县(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其中,省政府鄂政发[2002]17号列入的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关按其同类县(市)标准的80%收取。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暂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此以外,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或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居民自建自用且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宅,暂不征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收费收入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七、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革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篇14:人防工程建设申请
市人防办:
我单位建设的*****小区项目位于***区***路以西,****路以南,****路以东,****以北。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已经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通过。根据人防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申请结合*****项目建设人防工程,我单位保证该项目人防工程于*****年***月****日前开工建设,逾期不建,我单位愿接受处罚并交纳易地建设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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