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通用6篇)
篇1: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内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以及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其它类型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
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初期也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PiPniPn+1Pn180
式中,Pi为Pn至Pn1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取值为0~179。
(三)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四)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六)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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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6分/10万千瓦考核;(说明:8月14日2号机组按照第1类非停,扣6分)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就是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后,及时向调度部门申请转检修,减少非停小时,少扣分。8月14日2号机组4.57小时,扣57分)总共扣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十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
(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
(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 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核标准如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1分/次考核;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0.5分/月考核。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10分。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0.5分。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网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5分/项考核。具体参数如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 5%,水电机组不大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臵)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考核。
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臵,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8分/万千乏时考核。
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
(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照缺额每天考核6×0.02分/万千乏。
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调度机构批准。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2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西北电监局规定的有关要求。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额定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P0-P1)× T 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3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W2 =(P0’-P1’)× T 其中: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网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并按每次2分考核。
(二)电网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按每次30分考核。
(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相应调度机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2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3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的,按2分/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无充分理由临时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
第三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臵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臵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第三十五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臵、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臵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应保证电量计量装臵的电源、回路等正常,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的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远动装臵月可用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远跳装臵月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月可用率=[(全月日历小时数-远动装臵停运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未配臵PSS装臵,按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Ⅰ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工作。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第四十三条 各省(区)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评分工作,并上报西北网调,西北网调负责西北全网考核汇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可在公布后5日内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网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在考核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考核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发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发布后,考核结果生效。
第八章 监
管
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辖区内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第四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按照《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监办〔2006〕32号)执行。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将本地合同(协议)签订的总体情况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西北网调调管的发电厂,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调度机构定期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按照《西北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西电监办〔2006〕32号)。
第五十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西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西电监办〔2007〕16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根据西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篇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1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的管理的主要内容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的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显示分布式逆变器信息, 对分布式发电系统的接入点、并网电气运行以及电能质量进行管理监视控制, 从而为电网的调度提供分布式的信息。
1.1 研究电源分布式发电信息
对电源分布式的发电信息进行检测、开发, 基于电力专用的有线通信通道以及电力专用的无线通道、公用通道等设备对可控制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的开关进行离网远程控制。这样一来能够确保操作人员的以及电网的安全性[1]。
1.2 研发智能监控终端
智能监控终端主要是用于保护测控、电能质量检测的一体化装置, 主以实现分布式逆变器以及并网点的信息采集, 能够对整个电力系统进行保护, 并协助逆变器进行协调保护, 实现远方主站远程通信。
1.3 分布式发电可视化管理技术
通过网络能够将各种分布式发电数据, 并将数据进行采集、整理, 最后发送到数据中心进行统计。这样的方法能够使分布式发电的设备运行情况, 从而实现设备管理以及电气运行的可视化。能够对设备进行更好的管理, 保护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况, 为分布式发电安全可靠的运行提供自动化的管理手段。
2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的系统管理方案
系统具有数据采集和整理的功能, 能够实现安全操作状态保护下外部系统互联等的目的。数据采集除了对常规的模拟量、数字量进行采集之外, 还需要直接从逆变器中收集开/关信号;因此要保证电网能够安全可靠的运行, 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处理。
2.1 地区电网的运行方法与控制
分布式发电并网后, 地区的电网结构也会发生变化, 对整体地区造成一定的影响, 形成有多个有限容量电源与无穷大的电源进行供电的现状。并且由于各个电源出力的曲线程度不同, 有些电源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与波动性这样就会影响整个电流发生变化, 同时各种电源的控制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所以需要进行地区的电网分析并进行相应的控制[2]。
2.2 地区电网的动态运行分析与控制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给地区用电造成一定的影响, 人们在用电的时候会因为电流的特性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对这样的情况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由于分布式发电并网的运行, 使地区电网中的感应机增加, 同时发动机的负荷增多, 这样一来会导致电网发生故障后失去电压稳定的情况, 若对分布式发电并网不进行很好的保护则有可能发生漏电的, 电压不稳的现象, 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异步发电机对配电网进行电压稳定性的影响。
地区电网的电阻相对较大, 在电力运行的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功率的问题。但是分布式发电并网后, 电流来自多方面, 并且电源的控制能力较弱, 很容易达到稳定的极限状态, 使得整体电网承受较大的伤害, 实际运转时可能会因细小的扰动影响分布式发电电源的功率, 使其失去稳定性。另外, 分布式电源常常保持满负荷运行, 这样的情况下电网发生任何一个部位的故障都会导致分布式电源失去稳定性。而由于分布式电源的供电的系统的特性, 各个电源点出力出现很大的随机性与不完整性, 这样也很容易导致局部电压增长。
2.3 地区电网的继电保护与配合
分布式发电并网后, 地区电网有很多的电源结构形成一个电源结构, 根据电流的特性使得并网后的电流出现上下波动频繁变化的情况, 这就需要研究新的继电保护措施与原有的电网相配合协调继电保护的功能, 控制电流的波动
3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的管理研究关键点
3.1 智能监控功能
智能一体化的本身具备保护、测量、控制的功能, 分布式发电并网后的低压电流接入配网的形式多种多样, 同时对该电力的保护的方式也存在多样性。因此, 需要充分考虑分布式发电并网的电源情况, 面对各种不确定的事情就要准备通用性强的保护措施[3]。
3.2 研究分布式发电管理的关键技术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 分布式发电并网的现象越来越多, 接入系统的分布式发电并网量增大, 这样一来如何及时、准确、方便地展示当前分布式发电并网的设备信息、运行情况、以及总发电量的情况还是分布式并网管理的关键问题之一。
3.3 柔性可扩展的智能用电互动化
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 实现电网与用户之间的联系, 为指导用户科学用电、高效用电提供手段准确的方法。此外, 实现柔性扩展的分布式发电并网建立互交信息的数据模型, 完成智能发电、用电互动平台的远程通信。
4 结语
总之, 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可以为电网的调度提供分布式的信息,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用电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在未来发展进行中, 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管理技术, 从根本上实现智能发电, 远程监控。
摘要:为了有效利用分布式发电的优点, 避免不利的影响, 就需要对分布式发电电源的特性以及电源的传输进行研究, 建立良好的配电市场。本文主要对当前相继电保护、地区电网运行以及分布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分布式发电,管理技术,应用
参考文献
[1]严俊, 赵立飞.储能技术在分布式发电中的应用[J].安徽电力, 2006, 23 (3) :55—57.
[2]陈海焱, 陈金富, 段献忠, 等.含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网潮流计算[J].电力系统自动化, 2006, 30 (1) :35—40.
篇4: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关键词:并网运行并网管理电网稳定
凡并网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的集中统一调度,这是电业生产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容量企业自备电厂应以自发自用不向电网送出有功、无功电力、电量为基本准则,一般情况机组应严格按调度协议中规定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或调度命令发电,燃气等开停方便的机组,应做为调峰机组运行。
1.电网运行影响因素的分析
自备电厂并入电网后即成为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自备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有序发供电的影响。电力系统发供用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整体。虽然东北电力公司对自备电厂年发电量有一个总的计划,但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备电厂自己发电自己用,与电网企业之间没有电量交换关系及结算关系,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出力一般未纳入电网的发电计划,供电企业对自备电厂往往是疏于管理,造成自备电厂发电的无序性,其机组的开停、发电出力(有功及无功出力)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到电网的负荷预测指标。加大了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复杂性和自动装置配置的难度。由于自备电厂分布于电网各变电站,确定电流保护定值要考虑自备电厂发电机送出的短路电流,增加了保护计算的复杂性。同时,供电网各级电压变电所的线路装有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等自动装置。备用电源互投要由此增加鉴别环节,即为了防止非同期合闸要先将自备电厂联络线切除后才能动作,从而增加装置的复杂性,降低了装置本身的可靠性。
自备电厂信息不通,缺乏对自备电厂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备电厂机端信息未能实时采集和发送到供电企业,电力调度部门、用电部门等均不能实时掌握机组的有、无功出力、机端电压等发电信息,使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游离于供电企业之外。降低了运行方式的灵活性和供电可靠性。从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已经形成,北起呼伦贝尔的伊敏厂,南至大连的南关岭变电站,西自赤峰的元宝山厂,东达黑龙江的佳木斯、七台河厂,500千伏变电站41座,输电线路已经覆盖了东北地区的绝大部分电源基地和负荷中心。辽吉省间、吉黑省间500千伏联络线均已达到四回,东北电网与华北电网通过500千伏高岭直流背靠背相联。东北电网不得不从运行方式的安排上将地方小电站改接至其它变电站,从而限制了电网运行方式的灵活性,降低了供电可靠眭。
2.自备电厂的管理建议和对策
2.1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的并网管理
新并网运行的机组,由并网单位提供并网的相关批复文件;并网前书面提出并网申请,确定试运行时间、正式并网时间等;投运前由调度部门对自备电厂设备统一进行设备命名编号、开展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定值整定和配置;确定调试方案、接入系统方式等,将其纳入电网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电力行业规范和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的要求;自备电厂投入并网送电前,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经现场检查确认具备投运条件,签妥《并网经济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2.2加强信息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备电厂在投产时均没有将电厂的信息发送至调度部门,电厂的开停机情况、机组有功出力、无功出力等相关信息调度均无从得知,使电力调度管理工作成了“睁眼瞎”。要对现有自备电厂的信息采集及上传情况进行统计,敦促自备电厂企业尽快按供电部门的要求上传信息;对于新投运的自备电厂,要求相关信息与一次设备一同建成并投入运行,否则不予并网。
2.3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厂网的协调发展
自备电厂必须具备接收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接收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和安全管理。尤其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设备,需要加大更新改造和检修维护力度,防止因设备问题而影响电网正常运行。
2.4加强自备电厂的设备停运管理
自备电厂设备检修经常不向调度汇报,其停电检修直接影响电网的统筹检修原则。自备电厂应制定与电网企业同步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与主网设备检修同步进行,避免检修工作的无序性,避免重复停电。同时,自备电厂的临时检修、事故检修要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
2.5加强出力管理做到有序发电和供电
自备电厂应向相应的调度管理部门报送发电计划,将自备电厂的发电出力纳入整个电网发电计划中。供电部门应严格监督所管理的自备电厂的运行情况,要求出力按调度曲线运行,如多次违反可采取解列措施,严重者可报电力监管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
2.6加强无功及电压管理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電压。随着电网管理的日益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电压、功率因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低谷时段无功功率倒送系统成为控制的难点,从而直接影响了考核界面功率因数的合格率。要严格控制自备电厂的无功功率,不仅要保证自备电厂正常上网,还要保证功率因数和电压的合格。所以,要加强自备电厂无功管理,使其按电力行业的规范运行。
3.结语
篇5: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 作者:佚名 转贴自:电监会 点击数:747 更新时间:2006-11-9 ]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检修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按《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升压站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无法执行时,应提前通知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机组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尽量予以安排;无法安排时,应及时通知该电厂。
第五章 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是指对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涉及机网协调保护以及设备参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内容包括:
1.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4.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和远动设备以及电量采集装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
1.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管理内容包括: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是否满足电力系统要求;
2.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3.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管理内容包括:
1.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针对影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二次系统和专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章 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并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考核结果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对照协商确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和电压控制曲线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采取扣减违约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考核所扣违约电量或所收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电监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篇6: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为了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制定了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第四条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0额定出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一)一次调频: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由于目前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差异较大,承担该项服务义务不均,为改善全网频率质量,促进发电厂加强一次调频管理,将一次调频确定为有偿服务。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三)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发电厂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的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
本办法规定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深度调峰是指燃煤火电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启停调峰指并网发电机组由于电网调峰需要而停机(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72小时内再度开启的调峰方式。
(六)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必须能够实时调用。
(七)调停备用:燃煤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指令要求超过72小时的调停备用。
(八)黑启动: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厂)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九)稳控装置切机服务:因系统原因在发电厂设置的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后应予以补偿。
第八条 第一调频厂和跨省调峰补偿在西北电网辅助服务跨省补偿办法中规定。
第九条 对于机组因供热、防冻等要求造成被迫开机的情况,将一律不参与调峰和备用补偿。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并网发电厂应按要求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测试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测试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用”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统计考核和补偿的情况。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统计等情况。
(四)及时答复并网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定期将辅助服务的计量、考核、补偿统计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三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对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进行适当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当并网发电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实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一次调频服务补偿:
各电厂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按照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进行补偿。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
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
(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50%。
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进行补偿,按照每高出1%补偿5分。
第十六条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深度调峰根据机组实际发电出力确定。由于发电机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的不予补偿。深度调峰计量以发电机组为单位。
(三)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在72小时内完成启停调峰,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20分;燃气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完成启停调峰,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0.1分;水电机组按调度指令要求启停机,每次按启停机组容量每万千万补偿0.02分。
第十七条 旋转备用服务补偿
(一)对火电以及承担西北电网系统备用的水电机组提供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二)火电机组旋转备用供应量定义为:因电力系统需要,当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最大可调出力、高于50%额定出力时,最大可调出力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该时间段内的积分电量,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机组实际出力大于70%额定出力,低于最大可调出力的,燃煤火电机组按0.1分/万千瓦时补偿。
2.机组实际出力大于50%额定出力,低于70%额定出力的,燃煤火电机组按0.5分/万千瓦时补偿。
(三)燃气、水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70%额定出力时,额定出力的7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该时间段内的积分,按0.001分/万千瓦时补偿。
并网发电机组运行当日由于电厂原因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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