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食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食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
北流市*********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
1、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全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4.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
1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5、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6、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即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酒类批发许可证;国产酒类专卖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并通过记录、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
2 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生鲜商品,如: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8、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食品贮运销售、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对贮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 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常温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适宜(按不同产品的具体要求)、干燥的库区,避免阳光照射。冷藏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湿度适宜的冷藏库中。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5 - 15°C。要求冷冻存放的食品应储存在温度-18°C以下冷冻库中。冷库要定期检查、记录温度、定期进行除霜、清洁保养和维护。库房内安装温度表、湿度表。冷藏库(柜)温度为-2℃~5℃以下。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
对于需冷藏的食品,冷藏柜温度必须保证24小时在4℃以下,企业(商场)不得在夜间断电。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根据商品储藏要求进行相应的湿度控制。冷冻和冷藏食品在装卸和出入库必须保证冷链的持续有效,任何环节中商品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独立包装的杂货类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装车后应有严格全面的覆盖,避免风吹雨淋和阳光直晒;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它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有条件单位推荐使用箱式车辆运输。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冷藏车要全程开机制冷,冷藏温度应在-2℃~5℃,冷冻温度应低于-18℃,以防变质。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
4 的条件下运输。
无食品贮存的,必要时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的协议。
10、食品召回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食品经营者召回。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退市食品应当建立登记台帐。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量、生产批次、问题类别、处理情况、生产厂家、经销商、经办人情况等。其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由专人负责。
11、问题食品销毁制度。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无害化处理,可以焚烧、掩埋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确保销毁残余物不污染环境,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内进行。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内容。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5 对于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3、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通过广播、公布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供消费者查阅知悉。
14、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15、散装食品销售、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7.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4.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5.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6.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7.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8.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经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对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特性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产品形成过程的确认,经营过程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三、职责
1、负责对生产和过程的控制。
2、负责产品验证、标识及可追溯性监督管理。
3、仓库负责产品防护控制。
第二章管理规定
一、经营准备
(一)人员
负责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设备
需按质控点、对经营场所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需对清洗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认,并定期评估,做好记录。
(三)经营场所环境
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卫生整洁。
二、生产过程监控
(一)进货验证
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二)过程产品的监视和测量
1、首件检验
每班开始生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
三、产品标识和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一)过程可追溯性控制
1、各过程必须有完整质量记录,以便于追溯;
2、负责人对可追溯性的有效性进行监控。
四、产品的防护
1、对于产品从进货、查验、销售直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
2、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3、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
五、过程控制中出现问题的处理
1、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采取预防措施;
2、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度》;
3、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三、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折控制和处理工作。
3.3
检验室负责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4
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5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
4.1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2.1
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
4.2.2
危险废弃物:
(1)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
(3)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4.3
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
4.4
生产车间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4.4.1
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4.4.2
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4.4.3
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
4.4.4
生产、办公、检验、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实验垃圾、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仓管员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4.4.5
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应单独存放,标志清楚,定期送有资质的化学危险回收公司处理。
4.5
生产部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
二、应急处理程序
1.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感官状可疑或有变质可能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2.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负责人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请卫生院医生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①
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宾客以及员工。
②
立即报告酒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③
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救治患病宾客以及员工。
④
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
⑤
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品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3.经营场所负责人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加工、供应活动。
(2)由经营场所安全员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安全员要深入中毒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盖章)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有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人员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有:
1.负责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食品索证、进货查验、台帐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2.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3.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和餐饮服务过程监督检查;
4.对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采购的索证验货、储存保管、标示、记录、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对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监督检查;
6.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记录存档;
7.积极参加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 食品安全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
4.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5.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负责保存。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食品安全,特制定本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 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六、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索要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并通过复印、存档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
2.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向购货者开具并保留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清单或“票证通”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2.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为合理合法处理本店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普通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两种:可回收利用废弃物包括为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纸箱、废包装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有生活垃圾、办公垃圾等。
3.本店根据产生的废物分类设置不同的垃圾桶或以区域来划分为危险废弃物贮存区(或桶)、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不可回收废弃物贮存区(或桶),作好分类标识。
4.对废弃物的处置应作适当记录,必要时与相关方签订环保协议,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5.若废弃物因存放不当发生泄漏或散失污染环境,或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违禁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6.本店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废弃物的处理。做到分门别类整理堆放各类废弃物,防止其蔓延散失,做到确保安全、整齐、清洁,做好废弃物堆场检查表记录。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1.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人为: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迅速展开处置行动;当遇到重大安全事故时,在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配合,迅速展开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3.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发生(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本单位负责存储、运输的食品发生安全事故,或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通知,启动本处置方案。
4.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
5.负责人应及时研究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制定应急管理措施,指挥本单位及时、稳妥地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职责:
(1)根据政府或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请求;
6.在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加强重点品种,尤其是高风险食品品种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和食品质量抽样检测,加强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一旦确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和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人应准确了解情况,及时向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9.本单位负责人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后,应开展事故分析责任认定、整改落实等事项,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涉案食品处理,单位负责人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落实整改和改进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篇: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过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
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第五篇: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三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新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岗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在做好新员工入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多种多样,应贯彻及时性、严肃性、真实性,做到简明、醒目,具体形式如下:
(1)车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2)举办安全生产培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4)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活动,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7)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第八条
安全培训效果检查。对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效果检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检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教育内容(2)检查新入职员工是否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3)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练程度(5)检查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6)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了及时检查和揭露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安全检查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范围:食品厂各部门,以车间、仓库等部门为检查重点。
第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
(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2)查各类设备操作规程有无进行公开张挂或放臵(3)查车间员工有无存在违规操作行为(4)查各类设备的防护设施及线路有无老化现象(5)查防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6)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及正确保用(7)查是否存在电线乱拉、乱接的现象,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8)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9)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安全检查形式
(1)经常性检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2专业性检查(如设备操作、规章制度、电器设备等)
(3)部门自我检查:
① 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通道畅通等; ②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毒性等 ③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种使规定、操作方法等;
④ 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臵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电器设备是否整洁完好,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⑤ 其它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防护用吕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第四条 安全检查要求
①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自发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班组检查,每天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②每次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逐一安排落实,并按期跟踪复查、考核,同时建立好台帐。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事故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窃安全事故; 原则: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合理安排,保障生产。
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断处理,积极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1)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立即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出现昏厥情况的,要进行人工呼吸;机诫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机器运行,造成外伤的要立即进行应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时报告当值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报主管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配送中心安排车辆并协同生产负责人将受伤员工送至临近医院救治,暂时找不到车辆时,要立即拨打 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疗的 ,要安排好陪护人员,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灾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应急性扑救,火势过大时,要及时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 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救火及各类财产的转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上报厂长 ,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护,先做临时性包扎或止血,同时安排车辆,送临近医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人员陪护,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厂长及部门领导要速度赶到现场 ,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全面组织救护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附近)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同时受伤人员不可随意活动,以免伤情扩大,要协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并上报厂长。
(4)外来暴力害事故:若发生外来暴力事件时,公司每一个员工(包括保安人员)都有权力将之驱出厂外(不排除使用武力),并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由公司办公室 (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配合公安机关作好调查处理工作;若有人员伤亡时,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好及时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
(5)重大失窃安全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失窃安全事故时,失窃部门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同时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上报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上报厂长,在确定并非内部人员所为后,拨打110电话报案。公司办公室(或夜间值班经理)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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