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通用12篇)
篇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提供材料告知表
一、通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经办人不是法人代表时提供);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锅炉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锅炉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锅炉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锅炉检验报告(在用锅炉补办手续时提供);
8、锅炉水质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压力容器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压力容器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在用压力容器补办手续时提供)。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起重机械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五、电梯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3、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是制造企业对新增
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六、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篇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有
台
,现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向你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我单位要求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将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资料送达你局,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收件事宜,收件时间以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时间为准。
使用单位(签章)
篇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电梯)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台电梯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自然人出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授权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纸质,盖章,另提供电子表);□
3、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到达时,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篇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范文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的(特种设备名称)
台,设备编号
,已经检验合格,现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办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篇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委托书
我单位有 1 台 电动游览车 设备,现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你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我单位委托 姓名 将相关资料提交你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宜,收件时间以提交资料时间为准。
委托单位(公章)2016年 8月 12日
篇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根据情况,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的名义颁发。
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六条 许可工作程序
(一)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三)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1、申请
需要从事《条例》规定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申请书,经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报送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宜组织初审。
境外申请单位的受理、审查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直接负责,不需要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
2、受理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接受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负责具体许可、核准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4、颁发许可、核准证
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六)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
(四)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五)在进行各项许可的工作中,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的权利。
1、各级质检部门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对不予安排受理和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单位对审查过程有异议时,有权当场要求中断审查,并向负责许可工作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理由成立,应当重新安排审查。
3、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接受申请单位申诉的机构,制订申诉程序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进行公布。
篇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设备种类: 使用单位: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发证机构:(盖章)年 月 日 本证的有效证期至 年 月 日
篇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在用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我工区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我工区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篇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一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和设备状态变更管理行为,实现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二是借助登记平台及时开展监察和服务,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附件1)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3 职责分工
3.1 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高新区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受市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3.2 泰山景区在未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前,市局具体负责泰山景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4 一般要求
4.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4-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 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4-2); 4.5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的燃煤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注:4-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包括:一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二是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注:4-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方式
5.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只)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5.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5.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5.3.1 锅炉
D级锅炉(注5-1)。
注:5-1:依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2017年01月16日第1号修改单,D级锅炉是指:(1)蒸汽锅炉,P≦0.8MPa,且30L≦V≦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5.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重装气瓶。5.4 不予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1)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5-2);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有: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TQ60、TQ80 塔式起重机,QT16、QT20、QT25 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G60 型、G17 型罐车(注:铁路罐车),直径 1.98 米水煤气发生炉,Q51 汽车起重机,A571 单梁起重机,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2)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不符合安全性能的特种设备;(4)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
(5)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特种设备: ①泰城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注5-3)。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求的锅炉(见附件2)。
注:5-2:依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注:5-3: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等文件。使用登记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6.1 申请
6.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注6-1)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原件、复印件(一份);(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3,注6-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注6-3)原件、复印件(一份);
(4)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注6-4),或对于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需提供首次检验报告(注6-5),或对于除氧舱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需提供安装质量合格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7)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8)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连接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一份),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6.1.2 对于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技术资料缺失的,应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见附件4)要求进行处理。
注:6-1: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不得以自然人办理使用登记。
注:6-2: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氧舱,执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车用气瓶,执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的格式,并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注:6-3: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注:6-4: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有:锅炉、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注:6-5:实施首检的特种设备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6.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6-6)原件、复印件(一份);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5),《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两份(格式见附件6)。
(5)使用单位为承租或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责任的租赁或承包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一份)。
注:6-6: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9月1日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6.3 受理
6.3.1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
6.3.2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6.4 审查及发证
6.4.1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注6-7),出具《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附件9)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6.4.2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或填写《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附件10);检验机构根据《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对设备进行检验确定设备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6.4.3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1)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如果设备出厂还没有编制设备代码的,登记机关按照《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附件12)填写。6.4.4 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附件13)并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
注:6-7:不予登记的情况,例如:A.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B.非法制造、安装的设备; C.材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符的情况。资料及信息
7.1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同时,7.2 登记机关应当将整套申请资料,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交还使用单位。8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8.1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检验日期给予审核确认。
8.2 检验日期的确定可参考《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附件14),规章或规范变化的,应依据最新要求确定。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9.1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6)和安全状况(附件15)报送登记机关。9.2 各登记机关负责数据更新,并于每年4月底前填写《()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16)和《()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17)报市局安全监察科。10 变更登记
10.1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2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10.3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注10-1)原件、复印件(1份)。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注:10-1: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需提供改造后首检报告。
10.4 移装变更
10.4.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1)原使用登记证;
(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注10-2)。
注:10-2:拆卸移装的主要有锅炉、氧舱、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10.4.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0.4.2.1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18)。
10.4.2.2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②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③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④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5 单位变更
10.5.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10.5.2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第6条、第7条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0.5.3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单位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0.6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注10-3),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注:10-3: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如加盖有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信息变更证明。10.7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以下资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同时,签办理日期。
(1)原使用登记证;(2)原使用登记表;
(3)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材料(可参照附件19《超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继续使用审批表》)。
10.8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办理变更情况处理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附件20);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10.9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注11-7);(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6)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注11-8)。
注:11-7: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注:11-8: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21),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2 报废
12.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12.2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12.3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13 使用标志 13.1 使用标志包括:
13.1.1 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
一、式样二)。
13.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照(格式见《使用规》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13.1.3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密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IC卡随车携带。
13.1.4 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使用规》附件G式样三。13.2 使用标志的发放
13.2.1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加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专用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13.2.2 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14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的补办
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使用标志、车牌、IC卡在设备使用期间出现遗失、损毁,使用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参照10.6条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
(2)登记机关依申请核实并补做相应登记文书和牌照,申请补做使用登记表的,也可复制存档资料加盖使用登记专用章。15 附则
15.1 2017年1月16日以前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与《使用管理规则》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规则》为准。《使用管理规则》未规定,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2 本作业指导书与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
附件1 :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2:泰安市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附件3:产品数据表
附件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附件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9:不予使用登记决定书 附件10:特种设备检验通知书
附件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附件12: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附件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附带设备明细表 附件14:下次检验日期有关要求
附件15:气瓶、压力管道安全状况
附件16:《()压力管道登记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附件17:《()气瓶登记信息汇总表》 附件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篇10:宜昌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
三、实施主体
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受理范围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单位一般应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出厂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再使用的,还需经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
(四)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经过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五)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六)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八)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九)其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条件。
六、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单位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2份;
(二)宜昌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包括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设计制造图纸等)及其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高耗能特种设备需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与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管理人员证、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2T/h以上)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五)移装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原件);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
(七)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监检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安全阀、压力表等)(原件);
(八)进口的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进口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出厂超过3年的在用压力容器需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锅炉需提供:水质化验合格报告(≥1T/h以上)或有机载体指标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在用压力管道登记需提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验收(或定期)检验报告书原件及其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三)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四)电梯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取得许可的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保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五)车用CNG气瓶还需提供所装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及气瓶置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
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承压类)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号牌。
八、许可期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能现场审查办理的予以及时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不超过20台的一般承诺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20台的承诺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标注要签署的地方均需相关人员签名;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三)申请表和各种表卡的电子版应采用规定格式制作,其模板可在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下载;
(四)申请单位人员签收各类文书时,除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出具原提交资料时取得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函。
十一、受理地址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咨询电话: 0717-634005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0717-6334489(市质监局)
篇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2009-07-10 15:06:3
5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志 石)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包括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等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D级锅炉;
(2)D级压力容器;
(3)B级压力管道元件;
(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梯;
(4)起重机械;
(5)大型游乐设施。
4.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另外,公告就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附:
篇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锅炉(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2)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进口锅炉);
(5)安装质量证明书;
(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有水处理要求的需要);
(7)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8)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第(1)至(7)项,及第(8)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1)至(4)项文件: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依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5)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以上(1)至(5)项材料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一份。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三、气瓶(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应按批次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本),并提供下列文件: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新气瓶);
(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新气瓶);
(4)气瓶产权证明(购买凭证或产权转移证明);
(5)检验合格证明(应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
以上第(1)至(5)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用户办理车用气瓶注册登记应逐只提供以下资料:
(1)气瓶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
(2)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3)安装合格证明;
(4)安装监检证书;
(5)车辆行车证。
以上第(1)至(5)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压力管道(依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使用单位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C 的压力管道);
(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下同);
(4)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以上第(1)项目录部分,及第(2)、(4)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要换证的,应当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完成定期检验工作后,使用单位应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资料:
(1)原《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运行和事故记录;
(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录;
(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基于风险的检验评价报告。
五、电梯(依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
(2)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与符合要求的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4)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客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客梯,其他由司机操作的电梯)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5)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以上第(1)至(5)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六、起重机械(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实行制造监检的需要);
(3)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5)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目录。
以上第(1)至(5)项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七、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民个人拥有时),或其它身份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标志;
(4)符合设备特点和运行管理合理数量要求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第(1)至(7)项以及第(8)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八、移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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