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精选9篇)
篇1: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机构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 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 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篇2: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
一、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
(一)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二、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校外午托场所行政许可及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校外午托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校外午托场所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对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校外午托场所,其消防行政许可程序参见深圳消防网(http://)“办事大厅”栏目中“办事指南”建审业务部分。
五、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校外午托场所应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附件:1.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附件1 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规定,校外午托场所应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内;当有困难必须设在居民住宅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且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校外午托场所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
三、场所内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至少应有一个独立的疏散出口),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四、校外午托场所的厨房应单独设置,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砖墙分隔到顶,厨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五、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八、场所内人员密度每床不得小于2.7平方米。
九、场所内房间窗户不得安装影响抢险救援的防盗网。
十、儿童休息时应有专人看管,各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十一、应配备一名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的安全监护老师。
十二、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2 关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制定的说明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对于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是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及广东省公安厅制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中有关小档口的消防安全条件制定。
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依据:
第一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超过三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8条: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小于2个,疏散门最近缘距离不应小于5m。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8条: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1.3条: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三条:
儿童休息场所内人员密集,设置厨房使用燃气存在较大火灾危险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第五项: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九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1.6条: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计算。
第十条:
篇3: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
关键词:公园,规划,管理,特点,创新
0 引言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珠江口之东,以平原和台地地形为主,约占总面积的78%。北面和东北面多为山地和丘陵,重峦迭翠,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深圳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2.4℃,一年四季,绿草如茵,鲜花盛开,为营造园林景观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
成为经济特区后,深圳市园林事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除了历史悠久的古迹外,新建的公园不仅传承了中国古典园林的造园手法,亦融合了国外现代造园理念,呈现出独特的魅力,例如国内外享有盛名的主题公园华侨城、仙湖植物园等等景点,还有供市民休憩健身活动的深圳湾公园、莲花山公园等等。这些公园不仅具有满足市民需求的各种功能,同时景观优美,各具特色,异彩纷呈。
1 深圳公园建设概况
自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开始植绿造园,经过几代人挥洒青春与汗水,原先被称作“南头苍蝇深圳蚊,荒野岭小渔村”的深圳,现在荣获了“全国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中国十佳绿色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球500佳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保护臭氧层示范城市”等一系列盛誉。目前,深圳已有公园653个,有社区公园、市政公园、郊野公园及森林公园,总面积510多平方千米,遍布全城。各个公园都有自己的特色:大鹏半岛地质公园,以有车一族,登山、海上活动、欣赏山海风光、了解地形、地貌、地质变迁等为主;大梅沙海滨公园则以打工一族、节假日游泳、沙滩活动为主;梧桐山风景区是市民登山、健身、观赏不同高度的植物、木本花卉的好去处;东湖公园,以游人观盆景,赏菊花、垂钓、“饮水思源文化”为主;翠竹公园,以竹子品种齐、数量多而得名,游人在园内健身、休闲的同时,可以领略各种竹子的风姿及韵味;洪湖公园以荷花及水生植物品种多、管养的好而闻名于世;人民公园的月季,每年春节前后都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人观赏、拍照。现在人民公园已获得世界月季名园的称号;荔枝公园先是以荔枝,后是以优美的环境、丰富的文化内涵,加之年年有迎春花展而著名;莲花山公园由市花勒杜鹃、邓小平广场、纪念园、风筝广场而闻名遐迩。
2 深圳公园规划的特点与创新
2.1 规划设计中融入生态优先、节约型园林等先进理念
走过目前已经建成开放的深圳公园,都有一个统一的特点,即:绿量大,绿地景观营造更多地采用了模仿自然群落的植物配置模式(见图1),营造多层次、复合型的植被生态系统,将游憩绿地模拟自然生态群落并广泛采用乡土植物。同时,能够充分考虑建园基址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进行景观布置这样的设计理念,保证了生态优先,减少了施工与养护的费用,同时也营造了具有地域特征的园林景观,呈现出较高的规划设计水平。
深圳市在公园的设计施工中,也处处体现了节约型园林建设的先进理念以及特点。例如园路大部分采用节能环保的透水青砖铺装、厕所外墙的装饰是钢网加块石,未经雕琢但颇富现代艺术风格。
2.2 严谨把握规划建设基调,规范化的建设处处体现延续性与艺术性
以深圳湾公园与莲花山公园为例,两座公园基本属于边建设边开发,但新老园区并没有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公园的规划建设大到整体的规划编制,小到景观节点的设计都存在着较强的延续性与艺术性。以深圳湾公园为例,延绵10.5 km,由老园区———红树林海滨生态公园和新园区———深圳湾滨海休闲带两部分组成。当我们一路从新园区到老园区走过时,并没有感到公园的新旧之分,而是感受到了各个园区不同的景观风格与文化内涵,它们相互统一却并不雷同,丰富多样却并不凌乱,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另一方面,无论是老园区还是新建设的景区,地下管网、公共厕所、园灯、园椅、垃圾箱、指示牌等配套设施都很齐全,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单拿出莲花山公园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纪念园”中的纪念墙景点来分析。纪念景墙环绕广场而建,其上以浮雕的形式刻画展示了深圳发展的30年中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场景(见图2)。但整个景墙群并没有骤然结束,还为今后的历史的镌刻留下了位置,也留给了人们无限的遐想。
各个公园无论是植物造景还是建筑群落在统一风格的基础上,平面与立面的设计都注重空间的收放与分隔,景观的延续与过渡,同时融入了对景、框景、夹景等园林艺术手法,还不时营造一些令人惊喜的艺术小品,使人久久不能释怀。树阵广场的艺术创意见图3。
2.3 公园内融入绿道系统的建设
“绿道”建设是近年来城市建设发展的一种新趋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建设“绿道”网络。深圳市公园通过在园内引入建设一些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等等非机动车游径和停车场、游船码头、租车店、休息站、旅游商店、特色小店等游憩配套设施以及一定宽度的绿化缓冲区(见图4),逐渐构成了相对完整的绿道系统。绿道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地提升了城市的生态效益,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体验自然、欣赏自然的机会和一片远离城市喧嚣的净土。
3 深圳公园管理的特点与创新
3.1 管理内容模块化统筹,实施“管养分离”
虽然深圳湾公园与莲花山公园面积都达到了100 hm2以上,莲花山公园甚至接近200 hm2,同时常年接待数百次的参观访问,政治任务艰巨,但他们的在编管理人员仅有10余人。然而,这两座公园的管理精细化水平很高。这不能不说是其管理模式运作的成功。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所属的公园,将管理内容划分成不同的模块,进行统筹管理(见图5)。其中公园绿地养护与环境卫生、公厕卫生、安全保卫这三个模块都进行“购买服务”,即对外统一招标,由专业的服务公司进行具体养护管理(见图6),而在编管理人员则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兼顾公园文化活动、规划建设以及接待外事活动等管理模块。同时,公园管理中心推行“双月检”考核制度,对公园各养护单位实施末位淘汰制度,这样的竞争管理机制,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能。
3.2 公园文化活动主题鲜明,各具特色
各公园的特点不同,所举办的文化活动也不尽相同。深圳湾公园设置了16个主题景区,分别是中湾阅海广场、海韵公园、白鹭坡、北湾鹭港、小沙山、追风滑轮公园、流花山公园、弯月山谷、日出露天剧场、潮汐公园、婚庆广场、运动公园、大运火炬塔纪念广场、西海湾、观桥公园、红树林滨海生态公园等。我们主要参观了婚庆公园、潮汐公园、大运火炬塔纪念广场等3个景区。每个景区都有主题特色,比如婚庆公园,建造了圆形的“月光花园”主题广场和大面积的户外婚庆、聚会的空间,还种植了连理树等具有良好寓意的植物,同时还公示了公园近期举办主题活动的介绍牌,其中的活动有大型社工集体婚礼、婚纱秀主题活动、摄影大赛获奖作品展等。主题突出的景观建造加上围绕主题所开展的系列活动,使得婚庆公园主题突出,特色鲜明。
莲花山公园在广场中央矗立有邓小平同志的铜像,江泽民同志为铜像题字,并于2000年11月14日亲自为铜像揭幕,中心区美景尽收眼底。山顶广场已成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人缅怀一代伟人风采、饱览中心区景色的最好去处。公园同时还举办杜鹃花展、风筝造型展等特色文化活动。
仙湖植物园四面环山,该园目前已经建有棕榈植物、苏铁(铁树)、竹类、水生植物、荫生植物、裸子植物、沙漠植物、盆景植物、百果园以及药用植物等12个植物专类园,保存植物有3 000多种,形成了自然风光与园林艺术相结合,植物多样性与科学内涵融为一体的风景植物园,是青少年进行科普教育的非常重要的场所。
3.3 充分发挥监管力量,细节处体现对游客的人文关怀
公园管理引入了“片长”监管制度,对“片长”所负责管理区域的职责、工作时间以及考核方式等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管养分离”的模式下,加强了监管力量,有效地提高了公园管理的全覆盖。同时,深圳公园管理中心在制定管理规定时,从游客的角度出发,以不影响游客游园为目的,对绿化及卫生作业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每个公厕都提出必须配备温馨提示牌“小心地滑”两块、“清理中,请稍等”“设施维护中,造成不便请谅解”各一块等等这些细节处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园管理对游客的人文关怀。
4 结语
一曲优美的旋律,往往能在瞬间打动人心,令人回味无穷。好的公园亦是如此。深圳市的公园建设像一扇窗口,对外展示着城市的魅力,也为广大内陆城市的公园建设与管理带来了宽阔的视野和可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Leonard E.Phillips.公园设计与管理[M].刘家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2-21.
[2]王菊萍,谢良生.深圳市社区公园建设与发展研究[J].中国园林,2009(12):69-71.
[3]要丽娟.从环境行为学角度谈玉门河公园南岸规划设计[J].山西建筑,2013,38(16):238-240.
篇4: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
深圳小学午托班开办需要什么要求
深圳小学午托班开办需要什么要求,校外托管班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往教育事业方面发展,但是现在国家教育部门对校外托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目前已纳入家政服务的管理范围。想要开办一家合法的校外托管班那就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监管工作。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四)有三万元以上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办学许可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前两天,龙华街道执法队联合相关部门对清湖小学周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午托班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
篇5:午托部管理制度
一:教室管理办法
1.同学们在学校放学后,应当及时回午托部,无值日任务的不得在学校停留,路上不得玩耍打闹,不得去午托部之外的地方,对于没有及时返回午托部的同学,按每迟到10分钟默写10个英语单词再补习。
2.晚上课业辅导,在午托部教室进行,保持教室安静、有序,不会独立完成的课业和习题,应向辅导老师请教,严禁同学之间相互抄袭。
3.课业辅导结束时,各位同学务必完成学校老师当天布置的所有作业,对于没有完成、遗漏部分习题作业的同学,在第二天晚上课业辅导时补上没做完的作业,并在以完成当天作业基础上,按每遗漏1题默写10个英语单词为附加,然后再补习。
4.每周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3次的同学,在每周二午托部周会上提出通报批评,并告知其家长,并在此周的辅导中列为重点考察对象。
5.教室内粘贴学生学习纪律考察表,希望同学们相互监督,相互学习,扬长避短,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二:寝室管理办法
6.就寝后不得说话、及时上床睡觉,住在上铺的同学,上下铺注意安全,严禁在寝室及其床铺上打闹嬉戏。
7.起床后,整理好自己的床铺,保证寝室内整洁卫生。
8.同学们洗漱时,保证地面干燥,不得在地板上随意洒水或泼水,若有地面湿滑情况,同学们可及时告知生活老师处理。
9.每周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3次的同学,在每周二午托部周会上提出通报批评,并告知其家长,并在此周的生活中列为重点考察对象。
10.寝室内粘贴学生就寝纪律考察表,希望同学们相互监督,相互学习,扬长避短,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三:就餐管理办法
11.为避免烫伤,同学们不得自己打饭,不得靠近厨房,用餐时间到后,有生活老师分发,同学们要自觉排队领饭。
12.用餐时保持环境卫生,不乱丢乱倒,需加餐的同学,由生活老师添加,用餐后,碗筷由同学们存放在指定位置。
13.若有个别同学因生病对饮食特别需求的,可向生活老师提出,午托部会尽力满足。四: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4.辅导老师按时报到,做好预习,对所有学生要有责任心,保证辅导质量。
15.生活老师,准时准点提供饮食,保证同学们的正常饮食需求,做好午托部环境卫生,特别保持好厨房卫生。五:其他管理办法
16.课外书管理;凡是在午托部内发现学校要求范围外的一切书籍,一律没收。
六:安全管理
17.没有生活老师的带领,同学们不得私自登房顶;
18.进入午托部后,同学们不得随意外出,需要外出的同学,向辅导老师递交请假条后(注明请假时间、最多20分钟),并有本午托部一名同学陪同方可外出,晚上超过8:30禁止外出; 19.午托部内严禁 打闹嬉戏。
20.对于违反安全管理的同学,要严肃处理。七:结语
“手拉手”午托部全体成员在此承诺:一切为了同学们,为了同学们一切!用我们的真诚,换取家长朋友的放心!关注同学们的每一点进步,督促大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先家长之忧而忧,后家长之乐而乐!为孩子的美好明天铺就坚实的基础!祝愿“手拉手”午托部的每一位同学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其他注意事项:1.午托部期间禁止穿后跟滑轮鞋。
篇6:学生午托安全管理制度
孩子的安全牵挂着每个教师和家长的心,我们应把孩子的安全时刻放在首位。为了预防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生活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每位老师的安全意识。
二、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认识到不注意安全所带来的后果,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生活老师对孩子的饮食、午休、学习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方便家长了解孩子在校的状况。
四、我们会高度负责保证孩子的安全,保证每个孩子不脱离老师的视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午托中心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做到慢步轻声靠右行。
(二)在寝室、或教室不让学生做危险的游戏,以免伤人伤己。
(三)教育学生不触摸电源、拔插座、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生活教师对所负责宿舍、晚自习辅导所用教室的电源、插座一定要做到无人时及时关掉,减少安全隐患。
(四)低年龄孩子的床铺要尽量安排在下铺。值班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孩子无故离开宿舍,对生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多加关注,注意安全。
(五)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老师播放催眠轻音乐帮孩子入睡;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
(六)教师对所负责宿舍的门窗要及时落锁,注意防盗。
(七)就餐时不准打闹、说笑、疾跑,不准大声喧哗,以免烫伤、摔伤等现象发生。中午的饭菜是根据孩子的饮食状况和习惯营养师合理的给孩子搭配。饭菜一个月基本不重复(除孩子们特别喜欢的)。孩子的餐具每天都会消毒。
(八)教师要随时掌握所管理学生的情况,午休、晚托作业辅导必须检查清点学生人数。(九)非学校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宿舍,生活教师不得容留他人在宿舍住宿。(十)教师要和家长做好学生的交接工作。及时沟通学生的有关情况。如果发现学生非正常缺席时,教师应及时查清原因,如出现意外,及时上报学校。
(十一)值班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不得擅自离岗。
六、各生活教师要根据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表现好的学生和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奖惩。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要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先带孩子看医生,听从医生的建议去医院就诊或进行特别看护,需要通知家长的要及时通知家长。
八、为更好地规范本午托班孩子的午、晚托秩序和孩子的行为规范,需要家长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家长不要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午托部给孩子们准备了玩具和一些益智书籍。2.孩子如请假,请家长在上午十点钟之前,以电话告知午托班老师。
3.家长给孩子带的药交给午托班老师,说明孩子服用的具体时间、药量和方法,老师按家长的说明照顾孩子服用。
4.孩子午睡前老师统一组织孩子喝水、上厕所,然后排队进入午休室;每个孩子一张独立的床铺;他们进入睡眠状态的前10分钟,当他们睡着以后,会有两位生活老师在午休室看管孩子,不让他们趴着睡、蒙头睡;如果孩子出现发烧或咳嗽等异常情况,我们老师会及时和家长联系。5.晚托的孩子在规定时间完成全部作业,老师会打电话给家长来接,等待过程中可以选择课外书籍进行阅读,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我们安排老师负责看护孩子的安全。
6.如果家长临时让亲友来接,请提前电话通知我们。
7.如孩子有特殊情况,在饮食上有禁忌,请及时告知午托部老师。8.家长接孩子时,必须与老师打完招呼后方可接走。
9.家长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有任何疑问或是有好的建议,可以和我们午托部老师联系进行沟通。谢谢各位对我托管中心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请家长教育您的孩子遵守制度,注意安全,快乐午托!
篇7:深圳市午托管理办法
1 基本情况
全区已经开始运行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配送单位18个。各单位投资规模大部分在10万元以上, 厂房占地面积为400~1 000 m2;生产工艺多以手工粗洗、机器冲洗、高温消毒、烘干风干、组合包装为主;日配送量最多的为40 000多套, 最少的为3 000多套, 平均10 000套;经营性质以个体私营为主;消毒物品为茶杯底碟、茶杯、饭碗、汤碗、汤匙、筷子, 清洗方法为粗洗、机精洗为主, 消毒方法为热力消毒, 大部分配置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机、设有粗洗、精洗、烘干、包装间和密闭的运输车辆。消毒配送餐具基本覆盖宝安区八个街道。这18家集中消毒餐具企业中, 大多数集中在宝安区西乡街道, 有10家之多, 占55.6%。这18个已经投产的单位均持有经营许可证, 调查期间现场检测采样消毒餐具225份, 合格222份, 合格率为98.66%。
2 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 的规定, 取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项目。卫生监督部门不再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机构发放卫生许可证。消毒餐具公司注册时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 就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 卫生监督部门无法对企业初建、新建从源头进行评估和监督, 没有了准入门槛。造成目前消毒餐具企业良莠不齐局面。
2.2 布局不合理, 基础设施不全[4,5]
部分餐具消毒公司厂房布局不符合卫生要求, 各洗涤工艺流程不合理, 消毒后与未消毒的餐具盛装容器无区分标记, 易造成二次污染;包装车间没有设置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无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包装间内无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温度达不到要求, 环境卫生差, 包装间入口处无预进间, 未设置更衣室及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索证验证记录不全;所包装的每批次产品无出厂记录和回收记录。
2.3 现场卫生管理水平低下, 操作行为不规范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无序进入, 无法对企业初建、新建从源头进行评估和干预。各消毒公司的管理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低, 对消毒及食品卫生等相关卫生知识基本不懂, 从业人员部分没有健康证明, 也没有上岗前的培训就直接上岗, 企业在餐具洗消运行中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成品包装间内上岗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未佩戴口罩、手套, 配送餐具车辆不能做到消毒餐具与回收餐具有效隔离。
2.4 无产品检验设施, 消毒效果无客观指标
调查中发现, 目前我区大部分的消毒公司均未设置相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 无检验人员, 这些企业根本不具备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技术能力和自检能力, 不能开展消毒餐具的企业自检工作, 餐具消毒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3 管理对策[6]
集中式餐具消毒是新型行业, 各级卫生监管部门对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缺乏现成模式。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负责人的卫生意识, 规范行业标准, 提升我区中小餐饮业餐饮具卫生质量, 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加强对餐饮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自身产品检验室, 配备检验人员, 规范开展产品自检工作。加大对集中消毒餐具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 防止一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漏失监管。开展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 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消毒餐具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 开展全市各个区统一抽检检测, 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建议成立消毒餐具行业协会, 并在行业内实行统一。
摘要:目的:调查深圳市宝安区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管理现状。方法:本次调查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深圳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对全区18个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配送单位进行调查。结果:大部分的消毒公司均未设置相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 无检验人员, 不具备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技术能力和自检能力, 餐具消毒效果无法得到保障。结论:餐具的集中消毒本是一件利民且节省资源的方式, 有必要在各个时期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进行管理和调查。
关键词:餐具,清洗消毒,宝安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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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继胜.餐具的配置与清洗[J].中国保健营养, 1997, 6 (1) :48.
[5]余钧章.餐具清洗消毒机洗消原理及性能[J].家用电器科技, 1989, (2) :22-24, 40.
篇8:周托午托管理制度
1.下午放学后(周一至周四)6:40在学校餐厅门口集合点名,凡7:00不到者电话通知家长。
2.早上6:10学校起床铃响过后,统一起床。在老师的带领下回学校吃饭、上课。
3.学生在往返学校与住宿楼的路上要听从老师安排,不许随意走动。
4.遵守宿舍纪律,团结同学,尊敬老师,有集体荣誉感。5.听从生活教师的教导,配合教师搞好宿舍的管理。6.爱护公共财物,不故意损坏宿舍内公共物品,否则要加倍赔偿。
7.不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宿舍。若私自带入,老师将予以没收,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8.身体不舒服时,应及时告诉老师,以便及早治疗,生病的孩子要多喝水,按时吃药。
篇9:午托班卫生管理制度
一、午托班安全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 1.教师、保育员凭健康证上岗。
2.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教师必须亲自接送每名学生,保证学生的安全。3.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入托。
4.对幼儿床铺、餐具、用具、就餐场所、就寝场所定期进行清洗消毒。5.每周五进行卫生大扫除。
6.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内部管理制度,不准迟到、早退、离岗、串岗。7.室外活动期间,教师不能离开学生,学生也不准离开教师。8.发生意外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家长联系。9.按时开、关电源和门窗,增强防火、防盗意识。
二、食堂安全卫生工作规范及要求
1.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2.严把采购进货关,严禁购进腐、霉、变质、过期和“三无”食品;对大宗食品定点采购,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3.购进食品分类存放,加工食品前要清洗干净。4.对操作间的工具定时清理消毒。
5.工作人员一律凭健康证上岗,讲究个人卫生。6.食品操作间、储藏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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