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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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精选10篇)

篇1: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第21期

(总第51期)

兴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集中开展暑期“绿剑”行动

为净化我县文化市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兴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在7月10日至7月20日为期十天的时间里,开展了代号为“绿剑”的集中整治网吧行动。

由于暑假期间,学生放假,很多未成年人有大量空闲时间去网吧上网。针对这一情况,在县文广新局局长马云的提议下,县综合执法队专门制定了为期十天的“绿剑”行动。

在行动中,一分队和二分队在执法队副队长张军的带领下,分别对分布于8个乡镇的36家网吧进行了详细检查,重点检查了乡镇的黑网吧。对于发现的黑网吧,坚决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关停一处,决不手软。黑网吧经常隐蔽在执法队人员的视线外,很容易成为接纳未成年人的重点场所,在行动过程中通过认真排查,发现许多网吧存在着不同程度 1的问题:

1、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没有挂在网吧醒目的位置,而挂在角落里,有的干脆没有挂;

2、个别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

3、乡镇网吧实名登记制度和场内巡查制度不健全;

4、个别网吧没有灭火装置或灭火装置已坏。

针对存在的问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并提出整改措施,共处罚网吧5家,累计下达整改措施10条,行动取得了预期效果。(撰稿人:张军)

篇2: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条 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 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1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委托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拟给予数额较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十七条 对拟给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二十二条 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在法定期限内面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三章 执法礼仪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着文化部统一样式执法工作服,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佩戴执法胸牌时,应挂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执法工作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不得赤足穿鞋。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胸牌必须上交。

第二十六条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或接待来访时,应热情主动。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及时处理;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对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向对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打公务电话应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表明所在单位身份,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当事人的物品。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第三十二条 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单位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四章 廉洁执法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

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八条除办案需要外,执法人员不得动用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证件,是指由文化部统一制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制发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或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本规范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各地应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是指对公民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篇3: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内涵

1983年出版的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在对行政措施进行分类时指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 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 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1] 这是我国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最早表述。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 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 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 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姜明安教授认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2] 罗豪才教授在《行政法学》中的定义是:“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 决定作为或不作为, 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 虽然表述的形式不一致, 但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只是侧重点的不同, 在实质上是一致都的, 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合法目的和自己意志, 自行选择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首先, 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如法律法规通过使用的“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轻微”以及“可以”、“或者”、“适宜”、等相对模糊和抽象的词语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其次,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自由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 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在何时何地实施行为, 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在现代行政中,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姜明安教授认为自由裁量权存在源于行政实务和行政法理论中的四对矛盾, 分别是:其一, 行政管理事务的无限性与法律有限性的矛盾。其二, 行政管理事务的专业性与立法者的非专业性的矛盾。其三, 政治、政策需要相对灵活性和法律需要相对稳定性的矛盾。其四, 形式正义要求公平性与实质正义要求公正性的矛盾。

文化市场的自身特殊性存在使得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必不可缺, 根据我国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具体的文化行政执法中, 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三个方面。由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较为广泛, 裁量幅度有着较大空间, 较大的执法裁量权受实际情况的左右往往会引发裁量权的乱用。而究其原因包括, 其一, 裁量权授权的目的与裁量权行使的目的并非总是一致。其二, 裁量权授权所基于的前提与裁量权行使者的实际情形并非总是一致。其三, 裁量权授权所基于执法信息条件与裁量权行使时执法者实际可能掌握的信息并非总是一致, 导致其行政裁量有失偏颇。

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 都有其内在目的。文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 否则,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会失控。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行政裁量权需要制约和规制的, 姜明安教授认为制定法在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制定法既然赋予了行政机关裁量权, 就不应该再对授权行政机关裁量处置的事务作更进一步的具体明确的规定, 或更进一步制定裁量基准式的规则。否则, 行政裁量空间就会大为压缩, 甚至使之不复存在, 行政裁量就无裁量可言。因此, 姜明安教授提出:承担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主要任务的只能是软法。[4] 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以软法结合制定法的硬法或承载软法规范的硬法 (如程序性硬法、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等软规范的硬法) 共同规制自由裁量。并提出了六种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其一, 通过法律程序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二, 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三, 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四, 通过行政惯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五, 通过政策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六, 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4] 对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具体实践中由几下几种方式。

(一)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以裁量基准的制定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之中, 跟据学界理论, 当裁量基准具备法律授权的依据, 法律授权目的、范围与内容亦属明确时, 不论其规范内容涉及公民权利或仅限于纯粹行政内部事项, 即可以认定为法规命令。[6] 当裁量基准于形式上欠缺法律授权时, 若其规范内容是否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 仍认为是行政法规。因此, 以此反推, 形式上不具备法律的授权, 内容是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裁量权所制定的裁量基准, 即属行政规则[7] 。虽然裁量基准没有法律授权, 但应以授权法律作为依附对象, 当裁量基准依附的法律构成要件已经明确, 在未逾越法律意旨的前提下, 行政机关始得运用裁量基准针对法律应如何执行作具体的补充。因此, 裁量基准对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利于文化综合行政执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切合本地具体情况;同时还有利于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连贯性, 让执法保持相对统一的尺度。

2011年6月24日,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下达了《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正式出台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出台促使文化执法行为更加合理, 引用凤凰新闻的评论就是:压缩自由裁量权, 重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将“明码标价”, 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被罚者明明白白”。[8]

该《基准》包含八部分内容, 以非法出版物处罚规定为例,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针对“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宽泛的罚款规定, 《基准》划出四个档次: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 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罚款1000元至5000元;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罚款5000元至2万元;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罚款2万元至3万元;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以周口市文化执法市稽查大队为例, 其执法队内部统一印发有《文化市场法律、法规汇编 (内部资料) 》, 其实质就是各个执法领域内的裁量基准。如其中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其处罚依据是,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

其裁量阶次分为, 轻微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 较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相对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一年内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一年内3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一年内4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一年内5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相应的处罚标准为:给予警告, 登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的罚款;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不少于15日, 情节严重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 推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书面执法指南制度

余凌云教授认为行政裁量主要问题是深层次的“规则之失”, 缺少操作层面的细致规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 “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的时代背景下, 进一步大力推进以裁量基准为核心的行政规则建设, 积极鼓励行政机关制定各种执法手册、指南、办法等等, 应该可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着力点和突破口, 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径路。[9]

相对裁量基准而言, 书面执法指南的拘束力更弱, 而形式更为灵活、内容更为具体。书面执法指南表明了基层行政机关对裁量运作的理解, 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法律问题、程序问题、政策问题和技术问题提供了最低限度的要求。[10]

如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在2010年曾向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下发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行政执法办案手册》。《手册》归纳总结并详细阐明了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应承担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对于统一自由裁量权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又如,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在2011年4月下发了《行政指导手册》, 被媒体评为“柔性执法首次应用于昆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中”。

我国目前仍有许多文化执法机关没有制定书面执法指南、手册, 有的书面执法手册或执法指南只是已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 而没有针对本地区本领域执法实际, 设定有的放矢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因此, 在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南制度的推广是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一种途径。

(三) 编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例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中相关立法较为滞后, 执法实践存在着相应配套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法规衔接不够、行政处罚量罚标准和行政措施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 由文化部编制《文化行政管理案例选编》, 以案释法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提供理论支撑, 为执法实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虽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 《选编》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执法办案具有指导作用, 可加以借鉴和运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文化行政执法中是不可避免的, 规制行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在于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 抑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在此基础上又如何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符合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这些都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更高的工作标准, 同时也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未来工作不断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113.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179.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121.

[4][5]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 2009, (05) .

[6]陈爱娥.信赖保护原则在撤销授益性行政处分时的适用[J].台湾本土法学杂志, 2000, (07) .

[7]伍劲松.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性质辨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2, (01) .

[8]凤凰网.压缩自由裁量权, 重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将“明码标价”[N/OL].转自华龙网-重庆日报, 2011-08-24.

[9]余凌云.推进以裁量基准为核心的行政规制建设[N].法制日报, 2010-09-13, 006版.

篇4: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关键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救济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草创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此之前,公民行政法上权益的保障多通过信访制度来实现。自八九年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陆续施行后,逐步形成了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为主的救济体系。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的行政法律制度。[王景斌尹奎杰:行政救济概念范畴若干问题探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法国启蒙思想家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并立以达到互相制衡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权涉及面宽泛,管理实务复杂,导致行政权一权独大。同时,个人权益的觉醒要求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这些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以制约行政权力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行政救济制度发展到现代逐步成为行政法上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种手段,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制度。

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历时7年,2011年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改革的基本完成。虽然新《办法》奠定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理顺了各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了执法程序及执法制度,但是对于执法救济却为给出更细致具体的规定。由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具有现实的复杂性,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为基础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综合执法机构不是一个单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承担着多个文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也多达几十部,涉及的利益行政相对人也非常宽泛。而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机构主体法律资格存在缺陷等问题,使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传统救济手段的在综合行政执法救济适用中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因素共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文化市场执法机关的专门性立法不足,救济范围较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但其执法依据发展滞后。截止到目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直接依据的法律只有《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因此,除文物、著作权的执法处罚有直接发法律依据外,其它众多领域的执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能提供直接执法依据的法律只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这些法规中对于权力救济有直接规定也只有《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新闻、广电、文化部门针对本部门职能范围所制定的管理条例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性质,且都没有当事人权力救济的规定。执法行为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执法救济缺乏直接规定,导致的结果就是执法责任不明确,救济主体不明确。近些年来,行政执法法治化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如果说行政执法法治化的最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那么从执法依据的角度而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距离法治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第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阻碍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模式存在着综合执法队伍隶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執法模式和执法队伍为政府直属部门的授权执法模式,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在其机构性质、机构归属、机构名称等多方面均未实现统一,所属性质各不相同,这给行政相对人在确定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或诉讼中的被告时造成了严重的阻碍。首先,我国目前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置不具有统一性。在委托模式下,综合执法机构多为挂靠的副局级单位,受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执法功能的发挥。其次,即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政府直属部门,但由于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在法律上存在着瑕疵,导致其法律主体地位较为模糊。另外,从整个行政管理体制上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所拥有的权力已经属于末端环节,其拥有权力的性质属于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还是属于相关职能机关,其执法所依据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仍是原文化行政管理机构,虽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但之前各文化行政部门所制定的处罚办法仍未失去效力。因此,行政诉讼中综合执法机构诉讼当事人资格的无法确定,最终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领导体制阻碍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我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初期就确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点的指导思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依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而机构存在形式也有所不同,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也没有直接对应的职能部门加以管理,仅靠文化厅、文化部负责指导全省、全国的文化市场工作。而地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无论是隶属于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亦或是作为市政府直属单位,其与省级文化部门都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对本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这些原因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从而损害了大局利益和公民利益。另外,《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依该条规定,当行政相对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就现阶段的执法机构设置而言,有的地方在县、区级实行了“三局合一”,且区、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以文化新闻广电局的名义作出处罚;而市级政府却没有类似合并,造成了区、县级文化行政广电部门没有直接相对应的上级主管单位,这就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寄希望与本级政府来实现权力的救济,因此,给地方保护主义干预行政纠纷和相对人权力救济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之所以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都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是基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同时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现实情况和实现“条”“块”制约目的设立的。在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可以看出此时是以“条条”为主,但是考虑到避免部门保护影响、异地申请复议的不便以及双重领导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中将复议管辖修改为“条”和“块”都有管辖权。从而以“条”和“块”部门之间以相互交叉对应的复议监督权,来构建起有利于法律价值目标实现的“条块制衡”机制。[吴旸:城管执法相对人救济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但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条”状断裂的领导体制打破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一,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进一步推进直辖市、省辖市及其以下文化部门的“三局合一”,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皆作为文化作为文化新闻广电部门的执法队伍存在,统一以文化新闻广电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保留原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执法,具体责任可由新整合的文化大部门承担。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及省级文化部门的政策制定、下达更加顺畅。而在地方的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同时解决了行政诉讼存中综合执法机构诉讼资格以及行政复议中缺乏上级主管机关的问题,使相对人的权力得到保障。此外,这种从上到下条状管理制度的加宽有利于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也随之解决。

第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为基础的一种行政执法模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并不是一个单一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它构承担着多个文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要执行的法律法规也多达几十部,涉及的利益行政相对人非常宽泛。根据现行执法模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主要包括检查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三种,由于权力不分離,同时缺乏平等主体直接的直接监督,导致综合执法机构权力行使不受制约。因此,要顺应执法法治化的要求,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岗位,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执法、谁负责”的权责统一。同时,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

[2]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9,1.

[3]王景斌,尹奎杰.行政救济概念范畴若干问题探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6.

[4]吴旸.城管执法相对人救济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0.

篇5: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零规章,制定本规范。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

篇6: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篇7: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临桂县文化稽查队:王冠明

随着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参加了局组织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是我了解到《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维护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全面阐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规定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工作应遵守的程序、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及责任追究形式,共计五章四十四条。《办法》既是对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的总结和归纳,也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巩固和提升,并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执法程序,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办法》第三条特别明确了其执法权来源的两种类别: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予以确认,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执法程序规范是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关键要素。《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框架下,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和执行等法条进行了梳理。一是结合文化市场执法特点,完善了《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重要执法制度,如举报受理制度(第十三条)、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处罚决定抄告备案制度(第三十一条)等。二是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如紧急措施(第二十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召开的程序及听证报告的内容(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等。同时,《办法》与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指出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行政执法效能,因此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目标。2010年,为加强和细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2011—2015年)》。为固化已有制度,《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第十条),“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九条)。另外,《办法》还制定了岗位轮换制度、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其他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

篇8: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一、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界定

“行政处理以法律行为为基准进行设计, 寻求学术上的精致和自洽 (1) 。”具体来说, 行政处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处理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行政综合执法在文化领域的改革, 实际上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概括来说就是集中行使权力。结合2011年文化部通过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相应部门, 管理文化市场, 依法独立处理行政事务。

二、我国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作为保护和调整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实现文化市场管理的具体标志, 其质量水平, 与实现民族文化市场管理和国家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第一,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需要。文化市场发展遭遇瓶颈, 发展跟不上时代的变化需要, 综合执法盘活了执法活力, 提高管理水平。第二,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新兴的执法方式, 适应了我国行政部门的大部制改革。第三,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打造高质量高水平执法队伍的需要。只有明确执法分工, 才能更好依据规定开展执法活动。第四,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适应全球化, 提升综合国力的需要。“全球化首先是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进程引动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生活全球化进程 (2) 。”文化市场发展水平的高低, 决定着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程度的高低。

三、我国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年时间, 该规章被看作是对自2003年起在试点工作改革的结晶。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 行政综合执法改变了文化市场复杂的机构机制、人浮于事、监管缺失等问题, 从立法上完善了行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执法上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行为, 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井然有序, 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从执法监督上健全监管方式, 提高执法水平,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时间比较短, 在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执法力量弱小、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背离法律程序等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专门针对行政行为作出处罚;《行政许可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 这两部法律为行政综合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 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法系统下某个程序的说明, 规定相对来说都比较笼统化和原则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权威的法律, 这使得文化市场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

(二) 队伍综合素质比较低下

由于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基本都是重组相关机构部门而建立, 所以有很多行政人员不服从管理, 纪律散漫;更甚的是, 一些执法官员无视法律、法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流程管理, 行政程序违法;执法经验主义, 人情观念比较重, 致使文化执法工作效率低下。

(三) 综合执法机构还不够健全

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可知, 包括授权与委托这两种执法机构。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统一, 达到了精简部门, 减少行政费用, 促进廉洁高效的实现;但截至现在, 全国有些地方还没有成立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各个文化领域部门相互独立, 机构臃肿, 行政管理相互推诿, 行政效率低下。

五、完善我国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措施

(一) 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立法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加快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立法进程, 已经关系到文化产业能否健康发展。一方面, 由于现阶段文化领域立法的层面比较低下, 以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 提升文化立法的法律位阶, 提高文化法律的效力, 加强文化法律权威, 指导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开展已经迫在眉睫。另一方面, 各级立法机关应遵循下位法从属上位法、因地制宜的原则, 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细化, 指导当地的工作,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实质性发展。

(二)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

执法从宏观角度上必修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从微观角度上必须严格依照行政执法程序的顺序、方式、手续来开展执法工作。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手续等的总和 (3)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程序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才能规范文化市场, 才能促使执法人员依程序办事, 公正执法, 最大化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 强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队伍建设

随着改革的深入, 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 但总体水平有待提升。执法队伍, 是专门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路人, 建设一支高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高清风廉洁的队伍, 才能更好的加强管理。首先,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以先进思想文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其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培育良好的法律素养, 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再次, 规范队伍作风建设, 转变作风, 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服务。最后, 加强队伍监督, 落实评议考核制度, 促使行为规范。

(四) 促进部门协调行动, 共同实现行政目的

目前联合执法大都是临时性的, 建立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平台—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联络办公室, 整合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文化执法大队等机构联合执法势在必行。联络办公室的设立对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意义如下:一、更好协调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文化执法大队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的落实;二、部门间公开行政信息, 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职能效率。设立联络办, 整合执法资源, 转变职能的交叉互补。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它的成就我们有目共睹, 而其存在的问题, 我们不能视而不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步伐也必须向前进一步发展。我们相信, 提高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 必然能够适应历史的发展, 提高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刘玉珠, 柳士法.文化市场学:中国当代文化市场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2.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五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3]浙江省文化厅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新探[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篇9: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时间:2010-10-07 14: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009年底,晋城市、县两级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正式组建挂牌。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与实践,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执法力量、执法效能、执法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文化体制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我市于2009年12月18日,成立了晋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并组建了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实施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综合执法。新组建的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先后完成了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三定”方案的确定(核定编制17名,领导职数1正2副,5个职能科室)、事业单位登记注册、财政专户独立、经费预算、划分市、县、区执法权限,设立单位党支部等工作事宜,特别是在文化市场监管方面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维护了全市文化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顺畅运转。

二、主要做法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以来,我们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监管,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理念,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使晋城市文化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更加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以制度建设为载体,不断夯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基础。制度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根本,是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的有效载体。近一年来,我们十分重视制度建设,把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

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执法人员行为,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动,用制度考量行政执法目标。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我们经过实践和探索,建立了强化学习、请假签到、办公会议、财务收支、车辆使用、文书撰写、举报受理、网吧监控、演出审核、图书印刷、交叉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项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廉政制度以及公共服务行为规范,为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认真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初步建立执法档案卷宗的有效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我队根据文化部发布的19种文书式样,并结合本市的实际,统一为市县两级执法队印制了规范的执法文书,确立了执法档案的立档和归档流程,做到了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依法运行。

三是指导、协调县级执法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机制、组建班子、建立队伍。今年以来,我们先后两次召开县、市、区执法队长会议,听取县级执法队有关文化市场检查和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基层执法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督促各县(市、区)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8月份,我们对各县(市、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和工作进展情况作了通报,并通过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县区执法队长例会制度,总结和部署工作,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事宜,推动综合执法工作“属地管理、重心下移”。

四是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我们及时修订了《文化

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文化市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将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人员,实行目标量化分解,做到执法任务明确,分工具体,各负其职,赏罚分明。并制定了年终考核目标,以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以提升素质为抓手,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之初,面临着人员调整、新旧交替、岗位轮换等客观因素,注重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就显得尤为迫切,为此,我们把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形象良好”的执法队伍作为全面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实施。

一是坚持开展以“讲学习、强素质、树形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今年以来,我们把创建学习型单位作为各种工作创建的首选,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采用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认真开展集体讨论、心得交流、评析案例、相互点评等活动,加深对法规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使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是组织开展市、县两级执法队员岗位培训。五月份,我们邀请省广电、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及案卷制作进行了业务培训,全市120多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学习考试,取得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三是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引领执法队员素质提升。执法大队成立不久,我们建立了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选出了支部书记,把支部工作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形成了以党员为核心的战斗力量,使全体执法人员在党支部和党员的带动

下,坚持学习,强化实践,提高素质,凝聚力量,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是加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针对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的“吃、拿、卡、要”不正之风,我们建立了勤政廉政、执法监督等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检查中受到了表彰。

五是狠抓办公自动化建设,为提升素质提供有力保障。今年在市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配置了电脑、空调、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初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极大地提高了执法队伍的工作效能。

3、以市场监管为主线,积极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实施综合执法改革后,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围绕确保文化市场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经营安全,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为工作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如,暑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护蕾行动”、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平安世博”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等,有效整治了文化市场秩序,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威力得以彰显,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声誉得以认可。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31人次,检查各类文化经营场所2090家次,实施行政处罚35件,停业整顿13家,市区内罚款30余万元。收缴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50套,取缔各类无证经营摊点15个。

(1)实施多措并举,精心规范网吧市场。网吧监管一直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特别是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为此,我们在网吧监管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突出在学生上学前、放学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和区域的检查频率和力度。二是严格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的要求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6家网吧和超时营业的2家网吧进行了处罚。三是组织召开了全市文化市场集中整治暨文明创建工作会议,对文化市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后,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文明办有关要求,对于悬挂创建文明城市标语、《文化经营许可证》、“严禁未成年人上网”警示牌、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发票、环境卫生等事项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场整改各类违规事项105项。四是继续实施网吧“零点断线”,使网吧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有了切实的保障。五是积极推进网吧视频监控平台体系建设。截止目前,视频监控系统已覆盖到市区76家网吧、高平市24家网吧。全市164家网吧已安装了“阳光骑士”第三代监控软件。六是多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板面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12318举报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落实举报内容和信息的反馈。积极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所提出关于网吧专项整治的意见、建议共20多件。

(2)加大力度密度,严格检查演出娱乐市场。我们把对演出活动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娱乐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加大了对演出市场特别是农村演出市场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对外来演出团体严格审查,对其演出经营活动实施现场监督。二是加强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和链接非法曲目的检查,消除一般安全隐患15处,强制删除非法曲目100余首。三是继续对非法电子游戏实施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促进我市文化娱乐产业朝着繁荣、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3)注重严查重罚,有效净化出版物市场。把打击非法出

版物和侵权盗版出版物作为工作重点,继续保持“扫黄打非”的高压态势。一是按照清洁、环保、节能的要求,对2009年收缴的各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共计25700件进行了人工粉碎,并现场监督在晋城后书院进行了统一销毁回收。二是派员参加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执法交叉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反馈意见。三是对学校周边出版物摊点、文具店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出售的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印刷品进行了清缴,共收缴少儿版“人民币”1000张、微型卡通画册200本。四是针对我市部分印刷企业停产停业、注销登记、地址变更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区所有印刷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检查各类印刷企业45家次,现场整改各类隐患17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3家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三、三点体会

文化市场管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推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只是走出的重要一步。但走出这一步,对于管好文化市场、繁荣文化市场来讲,意义重大。从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1、加强领导是前提。晋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之所以能顺利进行,主要是得益于省、市党委和政府以及宣传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多年来,文化执法机构编制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在此次改革中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2、创新管理是关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实施,客观上带来了执法手段、执法标准和执法范围的统一,从体制上解决了多头执法的问题,减少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3、强化监管是目的。晋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始终把市场监管作为中心环节,一切工作围着市场执法,一切工作

服从服务于市场执法。通过深入市场管市场,把主要精力放在文化市场第一线,从而及时准确地掌握了文化市场发展变化的首要资料,取得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近一年来,我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职责,努力开创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晋城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篇10:第21期 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 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 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 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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