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通用8篇)
篇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
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本地区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二章 应急处置总结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原因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情况;应急值守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应急救援小组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预案衔接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及装备等情况;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 — 2 —
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情况。
(七)救援成效。主要包括: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情况;挽回财产损失、保护物资价值、重要设施情况;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情况。
(八)经验教训。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
(九)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于企业自救方面及对于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应急处置评估程序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评估的实施。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直接领导下,由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评估评估程序: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情况汇报;
(二)勘查现场;
(三)查询相关文字、录音、录像记录;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相关专家鉴定。
第四章 应急处置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接收与报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准备及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及应急响应、组织施救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完善;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应急联动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处置措施、次生衍生事故防范、信息发布、事故报告等工作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落实情况;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足够;应急救援装备是否满足救援条件;应急救援保障是否到位;应急物资补充是否到位等。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的措施,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七)救援结论。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是否成功、事故是否扩大等。
(八)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下一步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审核后作为独立内容统一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应作为责任追究依据,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论,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9-22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关键词:电力,安全生产,应应急处置
0 引言
近年来, 我国经济水平取得了稳步较快发展, 各项建设都呈现出良好态势。在社会进步的同时, 我们对电力的需求也更加迫切。保证电力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安全、职工生命安康、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也是电力企业维护其最根本效益的途径。安全工作是否到位能影响企业的外在形象。为了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必须做好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职责不到位
虽然很多的电力企业都制定了比较细致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 也明确了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一些责任追究, 但是难以避免某些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很多企业只是将安全生产防止口头上, 进行一般的动员与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往往忙于事务而不能深入到基层进行调查, 难于发现基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更没有制定相关的整改方案。时常有领导对事故通报书写的不尽详细, 不能深刻挖掘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与间接因素, 而且对于上级转发的安全事故通报置若罔闻, 没有起到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作用。
1.2 管理工作不到位
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 总是把过多的精力与热情放在企业扩大生产方面, 很少有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的细节工作。考虑到部分领导习惯于抓经济建设、企业管理, 没有深入研究事物本身存在的客观规律, 难于通过事前控制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的不定时检查、检修记录、档案记录等不能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保管。
1.3《安规》执行不严格
经常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习惯性的违章行为就是习惯性违章。违章包括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还有违反劳动纪律。企业中的一些临时性工人, 例如检修工人、配电工人等经常在未填写修理票的前提下就进行修理工作, 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对于需要断电而未断电或者变压器二次闸刀接触不良的情况, 进行违章操作, 也会酿成人身安全事故。
1.4 应急体系不健全
某些企业的应急指挥体系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等不健全, 不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有序、有力、高效的抢救工作, 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没有建立应急准备和应急策划, 在事故发生时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 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1.5 应急抢救人员能力不专业
电力企业时常有应急抢救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深刻, 培养的应急迁就人员工作不能满足专业要求的现象。对于大多数电力企业来说, 都需要建立起一支有足够能力的专业应急抢救团队, 包括应急指挥和应急操作人员。在全体职工范围内也要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 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 电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效率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应急体系
电力企业应该整合企业内部的所有应急救助资源, 实现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宽范围的应急管理同生产经营的有机结合。在这个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完整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应急处置体系需要配备一个应急指挥调度中心与一个专业能力强大的应急救助队伍。同时应急物资储备也要充分, 并且完善满足通信需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对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将装备技术的发展应用到对应急抢救的服务上, 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来强化应急抢救的专家队伍, 从而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在完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后, 可以实现事故统一应急指挥、统一的应急救援, 各种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应急演练等目标, 进而形成一种宏观的应急处置理念, 将临时慌乱救急升级到专业应急处置的高度, 为电力企业的安全防御及抵抗灾害等能力的提升做出贡献。
2.2 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预警管理
电力企业管理人员要时刻做好事故预想, 科学合理地完成电网的运行, 并把电力设备的检测工作落实;不定时组织面对冬夏用电高峰的事故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队伍的团结协作能力, 有针对性的完善物资储备;畅通与当地政府职能机关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改进应急预案, 保证应急预案的高度可操作性;建立对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引起的事故的预警系统, 确保应急机制的顺利启动。
2.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首先安全生产要不断完善其管理体系, 加强全面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就是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要始终坚持下去, 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分配及设备的区域划分, 将总体安全生产责任分散到个人, 形成安全生产的级别控制, 把安全工作同部门、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调动每个人的责任感, 真正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全过程管理的新模式。其次, 要学习总结过去的事故教训, 积累经验并进行全体职工的学习, 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4 加强应急工具的质量管理
首先, 要制定并实施应急工具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对工具的使用、检修、验收、保管等都做好相关记录, 将管理责任落实。其次要严格执行工具的报废制度。对于不能使用, 例如到期的、损坏的工具进行报废, 确保应急工具的使用功能。
3 结论
电力企业的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增强预防”的安全生产原则。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体系运用到企业的科学发展总规划中, 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管理功能。随着电力生产技术的发展进步, 职工实际操作量大大减少, 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却日益复杂。因此, 在采用新设备时, 要及时改善应急方案, 适应新的要求与标准。努力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效率对保证电网安全、职工安全, 维护国家经济建设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进行.搞好电力规则促进电力工业发展[N].中国电力报, 2004..
[2]王新民.市场经济下电力规划的新思路和新方法[J].中国电力, 1999.
[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5.
篇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摘要: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的关键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分析了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完善这个机制的措施,以期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置甚至预防做出有益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行政问责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死亡人数来论把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定性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此,笔者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10以上死亡的事故统称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0—2012年间我国公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110起,造成21708人在事故中遇难。笔者认为,多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缘由更多表现为行政主体的责任缺失而事后处置过程中又缺少对责任主体的有力问责。所以,处置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关键在于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2008年,国务院首次将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这说明,在实践的基础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行政问责作为一项常态的制度得以确定。所谓行政问责,是关于法定主体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绩效等方面实施监督、质疑与责任追究的制度规范(姜晓萍,2007)。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既可以稳定受害群众的不满情绪,也可以打击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更有利于推进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一、推行行政问责的必然性
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引起事故的最重要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以在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及时地对相关党政干部进行行政问责是必要的。下面笔者将具体从人民群众、生产管理者和行政官员三个群体阐述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推行行政问责的必要性。
1.普通群众缺少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客观条件。可以说,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直接从事生产者。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既能保障生产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可以提高他们从事生产的积极性。所以,普通群众对安全生产的主观需求度是最高。但是,由于知识、技术、地位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生产管理者相对缺少进行安全生产的主观积极性。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者是生产管理者,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却使得他们容易注重直接利益,而相较忽视他们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益,生产管理者往往可能会无视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甚至想法设法地向监管机关隐瞒实情。因为主观上消极,仅凭生产管理者很难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3.行政官员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来讲,我国的行政官员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观意愿。
客观上来看,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科层制,较高级可以要求下级官员按时完成任务并对其成效进行质询,所以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必然会对下级进行追责;行政官员对生产活动负有安全方面的监督职责,也掌握着能够对生产活动安全与否监测的技术条件。所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行政官员都应该对安全生产活动负主要责任。一旦有重大事故发生,必须及时进行行政问责。
二、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议
不论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方面,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置中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都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明晰问责主体和重视问责效力两个方面提出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如何推进行政问责,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
1.明确问责主体。有职当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当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问责的逻辑起点。应当进一步理顺并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乃至各职位之间在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使各行政主体的职责通过法律或文件得以规范化。
2.重視问责效力。有令不行挑战了上级的权威,也不能让群众对处置结果悦服,它降低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问责的效力,就是应该实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中每次问责的效果都不应是一次性完结,而应伴随必要的后续效力,以保证问责能够切实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结语
对行政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不是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推行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责任政府必然要求政府敢于积极地回应民众的基本需求并勇于承担责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被关注是我党和政府重视人权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体现。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中推进行政问责,意味着强化对政府责任的监督和制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篇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F、承担营市街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G、协助区政府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执行;
H、及时汇报并请求区政府启动超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2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A、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促辖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B、编制、管理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单位应急机构、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C、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队伍、预案、装备、物资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
D、组织指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和交流工作;
E、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响应
3.1几类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3.1.1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
A、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并疏散人员;
B、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C、协助公安部门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3.1.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A、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撤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B、协助专业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C、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2.1事故报告
规模以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将事故概况同时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110指挥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
规模以上单位和规模以下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街道科所队、社区居委会要在得知事故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2.1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指挥部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超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区级以上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3.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程序
3.3.1先期处置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办公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A、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B、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C、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D、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E、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F、其他必要的先期措施。
3.3.2应急决策
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区有关部门。
3.3.3预案启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应急救援队立即到位,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
3.3.4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A、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B、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C、迅速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维护秩序;
D、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E、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F、向办事处和区安监局(电话:__)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3.3.5措施要求
A、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
B、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拍照、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C、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源等危险源,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安全防护,防止发生二次灾害;
D、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定时检查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E、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出现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应急结束
对一般事故,现场指挥部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办事处决定是否停止应急状态。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级及以上政府决定是否停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者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5.3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篇6: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事故影响,确保正常的施工生产工作秩序,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6中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1.2.7中建五局《施工管理手册》;
1.2.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_;
1.2.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_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区域范围
本《预案》针对公司各项目重大风险因素的预控措施,制定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同样适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结束等应急程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工程项目部/区域公司。
1.3.2适用事故类型、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火灾爆炸、中毒等各类各级事故的应急救援。
1.3.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循本《预案》,协助或者配合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4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编制公司层面的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各工程项目部依据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地域、气候等,针对本项目建筑施工中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及潜在的重大危险因素,结合本《预案》,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级预案--项目级预案--专项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可作为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的一部分,针对专项工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大模板工程应急预案;脚手架工程应急预案;深基础土方工程应急预案;起重机械应急预案;电动吊篮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防汛(防大风)应急预案;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将事前预防与事故应急有机结合,把应急预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应急行动中,执行预案但不唯预案,依据事故不同情形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做出及时调整,及时响应,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影响。
2、公司项目施工生产的危险性分析
2.1 公司/项目概况
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遍及东三省各地,危险性主要来自各工程项目。
项目概况(本处略,项目部编制时应详细说明)。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危险源辨识全面考虑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六种类型(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性、行为性和其他危险因素),项目部应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确认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形成《危险源识辨与评价表》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公司重大危险源见附录一:《重大风险因素清单》(公司层面)
对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应适时进行辨识和评价,对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的危险源,制定预防和严格控制措施。当出现新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进行评价、监控和预案管理。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经理任总指挥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公司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综合办公室、财务资金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工会、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担负各自应急职责。
3.1.2各项目部成立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其他相关成员(岗位)、分包队负责人参与,实行分级协作。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生产安全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附录二:应急组织体系图)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司范围内重大风险的监控和应急准备、响应、救援、恢复、演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工作。各项目部应急指挥小组作为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下设机构,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项目部重大风险的监控和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演练等应急救援工作。
3.2.1公司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部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快速有效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对应急行动中发生的不协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二) 根据事故发展严重程度,决定调集或协调全司资源,展开应急救援。对危及到的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指挥、组织疏散工作。
(三) 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信息处理,协调做好稳定工作,控制或降低负面影响。同时协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四)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确保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
3.2.2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大小和严重程度,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
(二) 负责组织在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向上级局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局级应急预案;
(三)根据事故灾害与发展情况,决定停止初始扑救,紧急撤离等措施,依据事态扩展状况,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3.2.3副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行动。向应急总指挥提出控制事故扩大的应急对策和建议;
(二)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迅速有效的组织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三)协调救援行动,负责与企业外部应急人员、组织和机构的联络与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事故影响区域的安全性,最大程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
3.2.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生产安全部:具体负责事故报告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执行、传达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技术质量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等)
财务资金部:负责应急资金的储备和落实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综合办公室:负责现场保卫,协调现场周围重要物资的转移,组织人员的疏散与安置,及事故善后工作;阻止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负责信息发布及接待工作;负责应急指挥车辆的准备和调度工作。
物资设备部: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调拨、储存,并保持完好待用。
人力资源部:组织、协调应急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部应急小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协调社会关系,必要时向公司发出救援请求;负责项目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等的准备、保管、调配和运输。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4.1.1生产安全部负责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收集、评价、分析、处理、监控,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等应急机制和应急系统,依托公司信息平台及局域网络,构建安全监控信息网,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体系。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及相应预防措施,实现资源共享。
4.1.2各项目部应当根据项目危险源清单和控制措施,按照不同时段及时更新,具体制定和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隐患治理、整改情况。
4.2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部针对施工过程中(包括气候变化)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通过公司局域网络平台、QQ信息、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安全预警。当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以隐患整改通知、通报等形式传递预警信息,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隐患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督促消除隐患。
项目部应针对不同时段、不同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和控制措施,向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发布安全预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监控台账。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检查监控、事后有总结;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临现场初步判定事故性质,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应急救援。
发生重伤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生产安全部报告。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等级向当地安监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拖延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生产安全部。(见附录四:事故快报表)
4.3.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录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封存内业资料,为事故调查提供原始资料。
4.3.3当自有应急能力无法保证控制事态发展时,应寻求外部支援。
4.3.4为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单位的应急小组须保持通讯通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3.5应急指挥中心、项目部值守电话: 见附录五:通讯联络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分级响应条件时,事故项目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开展应急行动,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5.1.1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遇险事故;
②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事故;
③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④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1.2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遇险事故;
②造成3-9人重伤(含中毒)事故;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重大安全事故;
④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1.3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2人以下(含2人)重伤(含中毒)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10万-100万元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③发生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被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5.2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为:接警与通报、指挥与控制、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应急结束等程序。 见附录三:应急响应流程图
5.2.1 Ⅰ级响应行动
①发生Ⅰ级响应事故及险情,事故单位(项目部)应立即报告公司,同时立即启动项目部应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司副总指挥报告事故发展状况、险情控制进展和应急救援情况。
②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组成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就有关重大应急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向局报告,请求启动局级应急预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迅速成立企业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公司小组和项目小组合并为一个领导小组),确定应急方案,进行现场救援,通报地方主管部门。
⑤当出现救援人员及现场人员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时,现场应急负责人应宣布应急避险命令;当初始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应立即决定扩大应急程序,请求外部支援(地方应急机构和救援部门的支援)。
⑥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的意见或建议,确定具体应急救援方案。
⑦企业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确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或配合地方应急救援中心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5.2.2 Ⅱ级响应行动
①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公司负责启动,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组成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就有关重大应急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前往事故地点,组成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故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应急中心指导救援行动。
③依据确定的事故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事故扩大、蔓延,展开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信息发布、治安保卫、事故调查等应急工作。
④出现救援人员及现场人员有可能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救援负责人应宣布应急避险命令;当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申请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⑥随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事故进展情况。
5.2.3 Ⅲ级响应行动
发生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安全事故,由事故项目按其制订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行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消除社会影响。
当救援困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向公司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2.4发生安全事故或群体事件后,项目部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尽自身一切能力实施救援和处置,不得消极对待、拖延处置。
5.3应急结束
5.3.1经过现场抢险救援,事故事态得以控制,险情已排除,人员、财产、公共安全和环境污染破坏的危害性已消除,伤亡人员和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妥善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现场经检测没有衍生事故隐患和危险,经现场应急指挥小组批准,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发布应急结束指令,通知相关单位或周边社区,事故危险已解除,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3.2应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将现场保护情况向事故调查组陈述,同时移交现场物证、摄像、照片和事故现场图等原始资料。
5.3.3紧急事件或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和事故报告,报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
5.3.4应急处理结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
6、信息发布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与地方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通报事故信息,未经指挥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向外发布事故信息,严禁夸大事实、编造和传播谣言,防止造成负面影响或引起恐慌。
7、后期处置
事故责任单位在应急结束后,应组织现场对事故造成的水电、通讯、交通破坏以及污染物等进行修复和恢复,清理施工现场,制定预防措施,全面治理和消除隐患,尽快恢复生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抢险过程、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修订、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协商,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通信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应急迅速。
(见附录五:通讯联络表)
8.2应急队伍保障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施工现场,根据作业人员的流动性特点,项目部应组织分包单位共同组成各专业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 (附件六:______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名单)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建筑工程事故类别、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应急救援常用物资装备在施工现场配备,各项目部应配备指挥用车和运输车辆,配备常见事故应急所必须的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协调好社会资源,以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和扩大应急之需。
(附录八:常用应急物资清单)
8.4应急经费保障
财务部门全面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紧急事件的实际情况,对应急所需财力储备进行统一规划,监督落实。
8.5其他保障:
8.5.1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时,项目综合办公室(党群综合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2 应急技术支持保障
公司及各项目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和技术信息资源,由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编制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救援技术支持。
9、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人员及施工人员应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项目部和公司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附培训计划)
9.1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按计划对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和应急队伍每年进行一次有效的培训,对新加入的人员应及时培训。从而掌握应急知识、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技能。
9.2演练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以及过程的符合性,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协调能力,项目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各个专业预案的演练。演练时,应急小组成员和义务应急队员应全数参加。
演练内容应包括:现场人员发现事故(风险)、报告事故;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亲临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概况,通知应急小组成员和应急队员参与应急,落实应急物资、车辆;判断事故性质和可能的发展情况,疏散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二次事故,进行事故上报;在不会造成二次伤害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重要财产,同时对现场进行记录;伤者现场救治及施救方法,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持现场秩序和交通道路畅通。在自身能力不能处理时,寻求社会支援的方法。
演练应制定方案,及时做好演练记录,并对演练进行评估,写出演练总结。
10、奖惩
在安全事故或突发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报经领导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紧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未做应急准备,或隐瞒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指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在救援过程中借故躲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者,应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专项应急预案(本项内容由各项目部根据自身特点编制)
1.大模板工程应急预案; 2.脚手架工程应急预案;
3.深基础土方工程应急预案;4.起重机械应急预案;
5.电动吊篮应急预案; 6.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7.防汛(防大风)应急预案; 8.法定传染病暴发与流行事件应急预案;
9.高温、低温作业应急预案;10.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1.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等
篇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对突发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协调一致、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特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三、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各类突发性伤亡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责任、资源调配和使用、处置责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依法妥善处置。
四、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各小组成员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替补原则: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自动替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动到公司参加应急工作。
4、奉公尽责原则:领导小组各成员尽职尽责、拒绝冷漠、传递温暖、无私奉献、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应急工作。
五、工作流程
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时间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核实时间性质、伤亡情况、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时间等信息,认真研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
2、信息发布:公司根据事态情况,通过电话发布事件信息,是做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公司向政府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公司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任,提出要求组织疏散或者请求援助,并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3、现在处置: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4、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公司下达解除应急
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并组成以下小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2)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员转院和赔付处理。(3)接待工作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4)事故经费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抢救和善后相关费用的奖金保障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公司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备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公司领导报告。
2、工作人员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再向各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3、做好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各项经费和物资。
七、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举一反三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篇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文章:
某工厂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方案01-0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01-05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措施01-05
安保监查工作管理制度01-05
校园安全应急演练方案01-05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01-05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01-0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01-05
浅析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七个第一时间”01-05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