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关键词: 定义 元素 标识 数据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共8篇)

篇1: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安全文化的标准定义

毛海峰教授在起草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时,对企业安全文化给出了一个较为简洁的定义,即“被企业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此定义将企业安全文化描述为一种“统一体”,其含义与“整体”、“综合产物”、“总和”等说法相类似,都有“全部在内”的意思,但“统一体”比其他说法更强调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一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组合在一起。例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必然会有与其相关的“态度”出现,这种关系具有统一性。此外,这种“统一体”的表述也是中性的,并不含有好或坏、优或劣等的意思。

该定义还明确给出了企业安全文化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安全价值观”、“安全态度”、“安全道德”和“安全行为规范”。这四个部分是企业安全文化的核心,是经过深入研究、反复探讨,在国内外众多说法中筛选、总结出来的,以最精炼的形式对“什么是企业安全文化”进行了概括反映,它们构成了存在于人的精神层面的一个统一体。

安全价值观——对安全问题的意义和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简单地说,就是在人的内心中怎样回答“安全对我重要吗?”这一问题。

安全态度——在安全价值观的“指挥”下,人对各种安全问题所产生的内在反应倾向。简单地说,就是“我对安全问题关注吗?积极吗?”

安全道德——在涉及他人安全利益时,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简单地说,就是“我对他人的安全有内在的责任感吗?”

安全行为规范——为保障安全和健康,一个人应该具有的行为举止要求和标准。简单地说,就是“我面对安全问题应该如何采取行动?”

摘自《企业安全文化:理论与体系化建设》

篇2: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定义: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中指出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篇3:标准化概念定义的评论

“标准”和“标准化”是标准化学科的核心概念,是标准化学科理性思维和理论建立的根基。有一句话说得深刻:“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这就是说,标准化理论的思考和学术交流都需要这些重要“细胞”的支撑。因此,在标准化领域里,各国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都非常地关注和重视,并且几十年来一直在研究和修改。在历史上,英国、美国、法国、德国、苏联、日本、印度(原标准化七雄)等国的专家、专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并通过理论书籍、词典、标准等形式表达,他们对标准化概念的认识有相近的,也有相异的,其版本就有十几甚至几十个,总体上是未达到认识统一,处于发散状态。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学科,其概念的认识如此不稳定也实属少见。凡是越抽象的事物,其概念的发散性程度就越大。因为,抽象性事物给予人们较大的认识想象空间,让人们很难看到其本质,因此,宜从各自感悟内涵的深度和现象观察的广度来描述。越抽象的概念,不同主体给出概念定义的差异就越大,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也未能逃脱这一规律。下面举一些国家机构和权威机构具有个性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以品味人们对标准化概念各抒己见的认识。尽管这些定义不是当前的定义,但其珍贵处就在于来自没有太多环境影响下自己朴实的认识。当前许多国家的标准化定义是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影响的结果(以下简称ISO)。

德国国家标准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指为了公众的利益,由各有关方面共同进行的,有计划地使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对象统一化。”

美国ASTM国际标准组织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利益和在其合作下,对某一专门活动的规律性方法制定和应用规章的过程。某一标准是某一方面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而且该成果只能由某一公认的标准团体所取得。换言之,标准是促进买主和卖主之间的货物流通并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共同语言。”

苏联技术百科全书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就是将已规定的规格列入各种形式、等级和组别,对成品、原料和每个生产过程规定统一概念、符号、标志和最精确的标样,并为此将已定的尺寸、重量与材料性能、制造和验收规程固定下来。”

日本标准JIS Z 8101《质量管理术语》对标准化定义:“制定并有效地运用标准的有组织行为。”

法国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的目的是为解决重复出现的问题提供谅解的基础。”

波兰标准化基础知识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满足各方面联系与生产需要的最正确途径,是杜绝浪费的主要方法之一,是利用与推广经验的手段,既有利于在现实条件下典型的和最有利的决定的贯彻,又有利于进行变革,以便使目前情况得到迅速改善。”

澳大利亚标准化协会对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规定的方面很广泛,它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生活之中。语言就是标准化的一种形式,道德准则和法律也属标准化的范畴……”

2 ISO和中国对标准化概念定义的历程

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在空间关系上,除了存在不同国家、不同机构、不同专家定义的差异外,从时间关系上,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机构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也在变化。ISO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修改。ISO于1952年成立标准化原理研究常设委员会(STACO),1962年7月标准化原理研究常设委员会首次发布了对标准化概念做出的定义(第一版),1972年对首版标准化定义进行了小的修订形成第二版定义,1980年的ISO指南第2号对前两版的定义作了较大的修改形成第三版,1983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四版,1986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五版,1991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六版,1996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七版,2004年ISO指南第2号出第八版。ISO对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已经历了40多年的8次换版和修改,标准化的定义在1986年以前每版都进行一次内容修订,从1986年的第五版开始,标准化定义基本处于改版不变定义内容的稳定状态。或者说,ISO标准化定义的前四版是在变化中改版的,后四版是在不变中改版的。

1962年7月,ISO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一版)为:

“标准化——就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并在其参加下,协调一定范围的工作,也为了在遵守操作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达到普遍的最佳经济而确定采用的各项规则。标准化是建立于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统一成就之上,它不仅为现在的发展,而且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从而实现持续的发展。”

1972年10月,ISO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二版)为:

“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全面最佳的经济,并适当考虑到产品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

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标准化不仅为现在而且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标准化应跟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

1980年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三版),尚未查到全文。

1983年7月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四版)为: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来,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1986年ISO指南第2号对标准化的定义(第五版)为:

Activity of establishing,with regard to actual or po-tential problems,provisions for common and repeated use,aimed at the achievement of the optimum degree of order in a given context.

NOTE 1 in particular,the activity consists of the processes of formulating,issuing and im plementing standards.

NOTE 1 important benefits of standardization areimprovement of the suitability of products,processes and services for their intended purposes,prevention of barriers to trade and facilitation of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1991年ISO指南第2号(第六版)、1996年ISO指南第2号(第七版)、2004年ISO指南第2号(第八版)对标准化的定义与1986年ISO指南第2号(第五版)对标准化的定义是相同的(英语版)。

我国官方对标准化的定义始于1983年,以国家标准GB 3935.1-1983发布,这是中国官方的第一个标准化的定义,内容参照1983年ISO指南第2号(第四版)的定义。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标准化的定义直接等同采用1991年ISO/IEC指南第2号(第六版)上的定义。2002年,我国制定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标准。该标准定义的标准化等同采用了1996年ISO/IEC指南第2号(第七版)中标准化的定义。

中国国家标准1983年11月对标准化的定义(GB3935.1-83):

“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从以上可看出,中国在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上,采取的是“国际路线”,基本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指南的定义。

ISO标准化的定义发展的路线图基本上是:建立原理常设委员会研究提出标准化概念定义,解决有无问题;进行较大提炼修改;再提炼修改;改版不改定义。ISO的标准化定义到目前已出版了8个版本,中国主要是参照ISO的定义出版了3个版本,它们的发展关系见表1(表1中,有下划线的文字是未经确认的内容)。

当前,ISO/IEC对标准化的定义趋于稳定,各国官方对标准化的定义也在向ISO的定义靠拢,但这不能将ISO的标准化定义看成已完善和认识已基本统一。一个正确、到位的定义,应符合概念的认识,应能经得住检验而不发生错误和矛盾。

3 标准化定义的问题分析

一个学科的核心概念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学科理论建立的基石。学科的核心概念对学科发展起引导、指向作用,同时也起与其他学科的划界和对本学科的划界的作用。定义不到位,就会形成认识的冲突和理解的障碍。“标准”和“标准化”是标准化学科的两个核心概念。世界上,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一直存在着学术上的争议,从未达到真正的认识统一。当前,标准化概念的所谓权威定义是ISO指南第2号中的定义(中文译版见以上ISO的第五版,英文版见以上ISO的第五版)。现在,我们对标准化定义最新版(ISO指南第2号第八版)的内容作一个剖析,从概念的应用、定义的标准化元素、标准化的历史3个方面进行分析,考察这一标准化定义的不妥之处。

3.1 概念的应用分析

仔细推敲,ISO的这个定义存在很多问题,严格意义上不是标准化的定义,如果作为“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任务”(即标准化三大任务)的定义还比较适合,它属于标准化概念体系中第三层次的概念。标准化概念中的第一层次是标准化内涵的概念,第二层次是标准化外延的概念(标准化加前缀的概念),第三层次是标准化的过程、活动、方法、途径等概念(标准化加后缀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当前的国际版标准化定义,只能作为标准工程中的标准化定义,或者说是标准化的狭义定义,而不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标准化概念本质性的定义。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否确切,需要进行概念应用的检验,看其是否达意。如果将标准化定义为“活动”或者“过程”,那么“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化过程”这类词不会再存在,否则我们说“开展标准化活动”和“监督标准化过程”就会说成“活动”的“活动”或“过程”的“过程”这种语无伦次、词不达意的状况。再如:我们说这些军人穿的军装是标准化的,马路上的交通标志是标准化的,显然不是说这些军装和交通标志是“在进行制定、发布和实施规则的活动”,是想说他们分别是统一的或很一致。“语言中的逻辑结构只是认识主体通过概念之间的关系对客观世界的一种描述或模拟,它本身就带有一种试错与逼近的性质”。如果对概念所做的定义偏离人们对概念的认识,我们将会失去许多由衷的和习惯的语言,且还不能找到更好的替代语言。

3.2 定义的标准化元素分析

该定义以“目的”、“对象性质”、“目标范围”、“行为”、“主体”等元素来界定标准化概念,这些元素被定义者看作决定标准化的要素。ISO定义中“目的”是“为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象性质”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目标范围”是“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行为”是制定规则,并发布和实施。“主体”是“活动”。审视“目的”元素,ISO定义把标准化的目的界定为“获得最佳秩序”,而最佳秩序只能是标准化的目的之一,不是全部,标准化的目的还有:最高效率、最低成本、最佳质量、最高安全等。“获得最佳秩序”并不能等价于其他目的。同样,ISO定义中的“对象性质”是“共同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实际上,标准化的对象性质还有“相通性使用”、“通用性使用”等。ISO定义中的“目标范围”是“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实际上标准化的目标范围还可以有“未来问题”、“预测问题”等。定义中的“行为”是“制定规则”、“发布规则”、“实施规则”。实际上标准化的行为还有“通用化设计”、“系列化设计”、“模块化设计”、“品种/规格压缩”等,这些并不需要通过“三大任务”去实施。按照ISO现行版的标准化定义,上述属于标准化范畴的许多元素并未被纳入到定义中,而是被定义排斥到标准化概念之外。定义中和定义外的标准化元素见表2,表2中有底纹的元素是定义中的标准化元素,无底纹的是非定义中的标准化元素。

ISO对标准化的定义方式是穷举法,这种方法不适合作为核心概念的定义。核心概念通常适用范围很广,我们难以穷尽所有的内容,遗漏部分就会被排斥在外。如果用穷举法定义,就很难定义得全面完善,且定义的内容就会又长又散,难以记忆和表述。

ISO的定义,在语言的表达上也存在问题。它将标准化定义为“制定……规则的活动”,然后用加注释说明“制定……规则的活动”是指“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使不等价的语言拥有等价的意思。这违反了“语言表达不等价,意思也不等价”的关系。如果ISO定义不加注释,“制定……规则的活动”就等于标准化,这就使标准化的范围更狭隘。

3.3 从历史角度分析

ISO指南第2号把标准化定义为“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这就相当于把没有“制定、发布、实施规则活动”的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标准化之外。标准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已有几万年甚至是几十万年。最早的标准化行为始于旧石器时代的语言形成、石器工具打造、文字建立等,并没有“制定、发布、实施规则的活动”,目的也不是最佳秩序,而是畅通交流和提高劳动效率。国内许多标准化的理论书籍把标准化的发展历史分为:古代标准化、近代标准化、现代标准化。近代标准化始于18世纪中,也就是说古代标准化是18世纪中以前的时间。世界上第一个为重复使用制定的标准(螺纹标准)产生于1834年,标准制定的历史到现在只有100多年。从历史看,标准化是先于规则或标准制定,即时间顺序上是先有标准化,后有标准,不应以后者作为界定准则来定义前者。如果用“制定、发布和实施规则活动”作为标准化的定义内容,那就会对规则制定前的标准化历史进行否定,同时否定了标准化发展历史悠久的命题。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标准化核心概念定义的具体化表示,限制了标准化的范围,是狭隘的、未进入本质关系的,是不宜广泛接受的,是有碍标准化理论性和科学性深化发展的,是自我限制了范围和脱离了理论属性地位。用具体事项定义标准化概念的方式,缺乏概念的普遍性和知识的根源性。这种定义属于应用末端认识,而不是根源认识,是难以提炼本质关系的。

4 标准化定义的理性化思考

当前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主要是体现了定义给出者随众的倾向、立场和态度,是这些因素驱动的结果,使其未达到学科理论期望的程度。它在内涵的全面性、逻辑的严谨性和认识的统一性上都存在问题。这个定义是标准化机构工作者的经历和经验感受的具体内容,缺乏抽象归纳和哲学程度的表达,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国外有的学者认为,标准化的概念是不可能统一的。这种态度是学术悲观的表现。标准化如果是一门科学,或者想要发展成一门科学,标准化的概念就应是可确定的,因为这一概念来自于社会客观现象的描述,而不像“以太”、“燃素”等概念来自假设,且无法确证。

一般地说,概念就是认识主体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联系和本质特征的思维形态。科学的概念的涵义是可确定的和可检验的。一个深刻、成熟和科学的概念,是对隐藏在现象背后的事物本质和必然联系在感觉基础上的抽象思维的结果,不应该是一些重要的相关具体概念的精心组合。

概念和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其特有属性概括而成。概念的形成,标志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其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是对事物本身的认识,或对事物本身概括的思考。定义是人为地把事物称作什么。概念定义和术语定义是不同的。概念定义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是解决认识的普遍性和统一性问题。概念的定义在任何领域都应是唯一的。术语定义只要在指定范围内适用即可,如某产品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只在本产品标准中有效,在其他标准中这个定义就不一定适用。术语定义主要解决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相同术语不同含意的问题和名词简化的识别问题。因此,作学科核心概念的定义不应采用与作术语定义相同的态度。概念和定义既可以分离,也可以统一。“标准化”的自然性思维的概念应与“标准化”术语的人为定义统一。“标准化”概念的统一,基于认识的统一。概念和定义不统一,就会产生认识上的矛盾,在认识上形成抵制。认识统一是概念统一的前提,概念统一是概念定义统一的前提。

标准化的概念是社会一种客观现象给人们形成的认识,是现象的思维形成的概念。这一概念的产生源于客观现象的“发现”(感性归纳),然后创造一个名词来对应现象事实的概念。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应符合对标准化规律现象的认识。标准化概念的定义不应该用“发明内容”与其对应,因为这样没有自觉现象与其对应,概念对自觉现象无解释作用。如果标准化概念采用“发明”(理性演绎)模式定义,这样的定义具有强加性,是不可溯源的,且对学科理论研究意义也不大,缺乏理论源的核心动力。“发明内容”的概念定义属自定义,自定义不需要解释概念的来源,它是没有归宿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应采用“发现的态度”,而不是“发明的态度”。“发现的态度”是让主体认识服从客体现象。“发明的态度”是让客体现象服从主体认识,这是不需要尊重历史起源和认识积累的,对于具有悠久历史认识的标准化概念有强加性和扭曲性作用。因此,标准化的概念不应该用建立新现象来定义。

标准化理论的创建首先要建立好其核心概念,并要保证标准化概念的严谨和准确,以便为理论关系的确立进行正确的指导和定位。概念要准确、清晰,知识才能落地、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不准确和不清楚的概念将是漂浮的、人们是无法认同的和深刻记忆的。科学的定义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证实和证伪。标准化的定义不能限定在标准化概念的局部内涵上。因此,标准化的定义需高度抽象化,使其具有标准化概念认识的普遍适用性。满意的定义应与相应的概念统一。对于客观存在的事物,概念形成定义的合理逻辑公式为:

公式中:C为概念conception,W为词或词组word,D为定义definition,→为进展方向。以上公式的表达的意思是:人们对某客观现象形成了概念,然后选词或词组赋予给这个概念名称,再对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应完全符合人们对概念的认识。对于学科的核心概念,符合这一公式关系的定义是可接受的,否则是不可接受的。标准化概念的定义对标准化理论的建立意义重大,因为标准化概念是其理论大厦的根基,是“思想的细胞”,没有深刻、严谨、透彻本质的概念,标准化的理论大厦也会是风雨飘摇,随时倒塌。只有对标准化的概念有深刻的理性认识,给出普遍适用的定义及其数学模型,标准化才能建立起牢固可靠、壮丽宏伟的理论大厦。

参考文献

[1] 王永谊.企业标准化工作[M].沈阳:辽宁省标准化协会普及委员会,1982.

[2] 顾孟洁.憧憬与探索[M].第三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 B.B.特卡钦科.标准化的方法与实践[M].北京:标准化协会,1981,p.1.

[4] 常捷、何逵.标准化原理与方法[M].北京:八机部《推进技术》编辑部,p.15.

[5] 章士嵘.科学发现的逻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篇4: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智能安全配置作为吉利博越的一大亮点,在之前的冰雪测试中,博越已展示了其电子配置的卓越性能,如ESP (车身电子稳定系统)、HDC(陡坡缓降)、TCS(牵引力控制系统)、ABS(制动防抱死系统)等。此次东海测试,我们则着重体验了博越的ACC(自适应巡航)、AEB(自动紧急制动)、LDW(主动偏航警示)以及360°随动3D全景影像等智能安全配置。

博越首席体验官计划从去年10月底启动之后,无论是在冰雪极限测试还是此次,我们都能看到体验官的身影。虽然知道他们大多来自于博越的潜在车主,但当我和一位90年出生的准车主一起试乘了环路体验之后,才真切感受博越首席体验官计划竟是如此圈粉。

其实,他一开始是想买博瑞的,“都准备交钱了,听到销售说还要出一款SUV。实话实说,博瑞作为C级车,车身大小和动力对我说都过于沉稳甚至是有点老气了。一听要出SUV,那必须要等一下。”即使这大半年没车开,小伙子先买了个二手车代步也要等着博越上市,“定金早就交了,就等着出高配的价格了。”

虽然是在博世封闭的试车场内,但编好队的博越车队依然演示了ACC自适应巡航的精准及可靠。直线加减速、弯道跟车,甚至是旁边车道突然出现了捣乱车要强行插入车队,自适应巡航系统都可以自动匹配前车的速度,驾驶者无需控制油门和刹车,双手握好方向盘即可。声音和图像的双重提醒,三档可调节的跟车距离则保证了高速行驶时更加安全。

自动紧急制动曾是沃尔沃的一大特色,现在博越也配备了此项功能。实车“撞”实车的演示结论肯定是不会撞上的,因为在距离碰撞发生的1.5秒之前,博越就会发出点刹报警,如果驾驶者还没有开始刹车,那距离碰撞1秒前,AEB将使博越自动刹车。

篇5: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1

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标准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分为如下20个行业。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 国际组织

附件三:

贷款的分类方式

一、按担保物分类: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 担保贷款

 保证贷款 :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 抵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取得的贷款。

 质押贷款

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主要考虑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按期限分类:

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三、按贷款的质量分类:

参考贷款五级分类办法,贷款根据贷款质量可以分为  正常贷款

篇6:定义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01 什么是成功?

成功在词典里的解释是:任何有利或你喜欢的发展或结果,好的结果或者被他人评价为好的东西。从定义显而易见,每个人对成功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每个人有不同的抱负、想要达到的目标,并为之而努力。将你的成就与其他人的相比是无益的,或者认为别人“不成功”,因为他们没有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同样,你认为其他人在生活上或事业上取得了成功,可能他们自己不一定认为自己是成功的。

定义成功

纳尔逊·曼德拉(Nelson Mandela)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成功的:因为他是第一个由全面代议制民主选举选出的南非总统,著名的反种族隔离革命家、政治家和慈善家,亦被广泛视作南非的国父。

而他本人曾经说过:”我只是臭名昭著囚犯当中的一个幸存者,当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所做的一切是对人民和国家负责任时,他就可以安息。"

愿景和衡量成功的标准,是非常私人化的,独特的。

02 不同的领域成功的标准不同

关于成功,除了自己可以定义之外,还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可以定义和衡量,如:名誉,财富,认可,人格完整性,发现世界的新鲜事物,甚至只是尽你所能去做好自己的工作。

定义“成功”的衡量标准,对每个人都很重要的。作为愿景的一部分,需要尽可能定义描绘出成功的样子,尽可能多的涉及多个方面,特别是对你来说重要的方面,如:金钱,名望,家庭等。

在你人生的不同领域,成功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领域,参照不同的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影响和受鼓舞

在设定成功的标准时,可以参照影响到你或鼓舞人心的人。思考为什么你受这些人的影响或是为什么他能鼓舞人心。他们这可能是:

>你所认识的某个人,符合你曾经或现在对成功的定义;

>公众人物,你可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效仿他们或者避免成为他们;

>历史人物或虚构的人物,你特别喜欢或不喜欢的人,或者特别好的或坏的人。

提示!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了解你为什么以某种标准衡量成功。

·你的野心、意愿、目标或你想做到的事情是什么,这很重要。

·要知道,你被什么驱使着。可能是别人、可能是自己,没有对错。了解这一点,也就了解了自我激励能量的来源。

03 愿景(目标)是未来的蓝图

有了愿景目标,你对人生中每个领域的成功的样子进行了预设,而后就是该如何进行管理。

你可以把每个领域(事业、家庭、健康等)想象成拼图上一张张单独图片,这些图片拼在一起就是你的整个人生。也就是说,愿景给了你一个关于人生要抵达的地方的广阔的图景:你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你想如何生活,你想去到多远,你想达到什么高度等等。要把它们作为人生努力的向导,在实践中将它们拼接融合在一起。

案例:愿景改变

在J有孩子之前,她是职业女性,一名飞行员。她热爱自己的工作,享受工作;并且有广泛的兴趣爱好,爱社交。当她开始职业生涯时,她的愿景目标是在飞行员队伍中不断成长进步。

当孩子来了,她人生的优先级发生了改变。她希望多和孩子在一起,她毅然辞去了工作。花了24个月陪伴孩子的成长。孩子长大,她重新仔细审视了自己,并决定开始创业。因为她意识到自己希望的成功不仅能够有时间陪伴孩子,参加孩子的活动,同时还能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

篇7:UFI 统计标准和定义

一、展览面积计算准则

对于每个组展商,需提供并接受审核的数据为“总的净展览面积”,指整个展览面积,包括由参展商占用的室内和室外面积。也被称为“合同面积”,包括付费和非付费面积。它也包括分配给与展览主题直接相关的特殊展出。

对于每个展览场地运营商,需所提供的数据是“总毛面积”。指的是由场地运营商提供给组展商的总面积,或者包括通道面积在内的展览使用总面积。餐饮、办公室、仓储等用地不被计算入内。

当提及展览面积时,必须申明为“总的净面积”或“总的毛面积”。

二、参展商数量的计算标准

1、参展商(也称“直接”参展商)只计算 “直接”参展商,如主体参展商和联合参展商均被计算入内。主体参展商为那些直接与组展商签订合同的公司/组织。根据UFI标准,或UFI认证展会的条件,只有直接参展商才能列入统计数据。

联合参展商指那些在某个主参展商的展位内参加展出的公司/组织,有其自己公司职员、产品和服务参加展出。必须通过几种方式予以表明:如通过主体参展商的参展报名表,或相关的联合机构或通过展览会目录。在集体参展的情况下,由集体参展的组织者租赁展位和支付参展费。展位由若干公司/组织共同使用。如果它们各自占用一定面积,其公司职员以自身公司/组织的名义,展示其产品与服务,则被认为联合

参展商。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此类参展商只被视作“被代表的公司”(也称为“非直接”参展商),不被计入参展商总数。

2、被代表公司(也称为“间接”参展商)被代表公司指那些公司/组织,其产品和服务在主体参展商或联合参展商的展位上展出,但没有自己的职员直接参展。被代表的公司不被计入参展商总数。

3、为避免混淆,必须声明参展商所属类别。

三、参展商国籍

参展商的国籍由参展公司/组织与组展商签订的合同上的地址决定。当地址与参展商真实国籍不符时,组展商以参展商的自我声明的国籍为准,由组展商单方面的声明无效。当对参展商的国籍存有疑问时,参展公司/组织的总部应该声明分支机构代表其参展。

四、入场人次、参观人次和观众数的计算标准

1、计算时间段: 观众计算应发生在展览正式开放时间。

2、入场人次:指在展览正式开放期间进入展会现场的人数。

3、出席人次:展览入场总人次等于展览开放期间通过入口处的总人次。入场总人次等于出席总人次。出席总人次不能作为观众数,报给UFI或其它形式的发布。

4、参观人次:参观指代表着组展商和参展商所期望的市场诉求对象,凭入场证件在展览正式开放期间进入展览现场的人的行为。

下列人群被计入“参观人次”:

在展览现场购票者;在开展前购票并到场参观者;凭免费邀请函或优惠券入场并到场参观者;凭长期门票

参观者;记者;每人每日只被统计一次。下列人群不被计入“参观人次”:

场馆运营商和组展商的工作人员;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参展公司/组织的工作人员;展览的演讲人。

5、观众人数:观众指参观展览的人。不管参观多少次,只能一次被计入观众人数。

6、重复参观:重复参观指第一次参观后的其它可以计算的参观次数。也只能一天之内被计入一次。

7、参观总人次(5、6条的附加条款):参观总人次等于观众总数加上重复参观总数。

8、数据发布和UFI展览认证:UFI只接受与“参观人次”或者“观众”有关的数据。必须通过上下文清楚地理解“参观人次”或者“观众”两个定义。在声明、媒体和宣传材料中也应保持数据的真实性。

五、国内和国际观众的参观

根据观众的常驻地决定观众国籍,并必须在观众注册表格上注明其国外地址。外国或国际参观指来自于非展览举办地所在国的其它国家的观众的参观行为。

如果不具备观众登记条件,组展商应征得UFI授权同意,对UFI认证的国际展览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出外国参观的百分比。这种调查应由市场研究公司并经独立审计公司证明。证明书中必须说明调查的抽样方法。如果是综合性公众展览,允许只把外国专业人士计入参观总数。每位外国观众最好通过登记系统来统计。

篇8: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关键词:数据元素,命名,定义,标识,版本

1 数据元素的定义

数据元素定义的目的, 是用描述、解释或者使其含义明确而清晰的词或者句子定义某个数据元素, 准确而且无歧异的数据元素定义是保证数据共享的最为关键的特性之一。值域 (将在后续《数据元素的基本属性》中提到) , 定义了数据元素所包含的完整的值的集合, 域中每个数据值须符合该数据元素的定义。

本文提供了数据元素定义的通用方法。有一些是数据元素定义所必须符合的规则, 有一些则是指南, 但是没有规定语法要求, 这些一般由注册机构规定。对应于数据元素在语境/上下文中有多个名称, 注册机构可选择在语境/上下文中允许多个定义。在多个定义的情况下, 每个定义须表达准确的含义, 使得该数据元素的值没有歧义。

下面是数据元素定义的规则和指南。

1.1 数据元素定义规则

下列规则是数据元素定义须遵守的:

●唯一性 (在特定语境/上下文中, 在数据元素所出现的任何数据字典中) ;

●表明概念是什么, 不仅仅是什么 (即不仅仅以否定的形式简单的排除) ;

●描述性的短语或者句子;

●不能包含其他数据元素或者概念的嵌入的定义。

(1) 唯一性

按照规则, 在数据出现的任何注册机构中, 对于特定的语境/上下文, 数据定义应是唯一的。每个定义应与注册机构内其他定义区分, 以确保特异性的维护。定义中表示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应将其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注册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注册机构注册了具有相同定义的多个应用数据元素, 每个都有其来源语境/上下文。这些数据元素应链接到包含相同数据值的定义好的合适的数据元素上。

举例:

恰当的定义:

样品收集起始日:样品收集开始的日历日期。

不恰当的定义:

样品收集起始日:事件开始的日期。

(2) 表明概念, 不仅只用排除法

定义不应使用“概念不是什么”进行构造, 下面是数据元素“国家名称”的举例。

恰当的定义:

国家名称:I S O认可的某个国家的短名称。

不恰当的定义:

国家名称:I S O认可的非国家长名称的名称。

(3) 描述性的短语或句子

用描述概念本质特性的短语或句子进行定义, 用同义词的方式或者相同的词来定义名称是不够的。

恰当的定义:

国家名称:被认可的、标识某个国家的短名称。

不恰当的定义:

国家名称:某个国家的名称。

(4) 没有嵌入的定义

恰当的例子:描述用来校准分析仪器方法的文本。

不恰当的例子:描述用来校准分析仪器方法的文本, 校准是调整定量测量仪器的刻度的过程。

注:术语“校准”应以相关的术语表或者字典进行定义。

1.2 数据元素定义指南

下面列出了构造数据元素定义时遵循的一些原则性的指南, 这些指南不是必须的, 只是数据元素定义的参考:

●表明概念内在的含义;

●准确且无歧异;

●简明;

●能够单独存在;

●没有嵌入的基本原理、功能用法、域信息或者规程信息;

●避免循环推理;

●对相关定义使用相同的术语和一致的逻辑结构。

2 数据元素的命名

根据数据元素值域的取值和定义, 创建数据元素的名称。数据元素的名称不能作为数据元素的标识符, 只是作为使人们引用数据元素的指定符。数据元素的定义是提供全面理解数据元素的一个属性, 注册机构标识符、数据元素标识符和版本标识符一起唯一地标识了一个数据元素。

每个数据元素须至少具有一个名称, 每个名称需用一个语境/上下文进行标识。每个语境/上下文 (如数据元素名称的来源) 可具有其自己的命名约定。形成数据元素名称的规则依赖于数据元素的注册系统。

根据数据元素的使用目的, 一个数据元素可以有多个名称。

2.1 名称语境/上下文

某个注册机构可能使用的的名称语境/上下文, 包括:

●继承—沿用过去使用的名称;

●标准—标准中使用的名称 (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

●源系统名称—提交数据元素进行注册所创建的名称;

●注册系统—由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分配给数据元素的唯一名称。

根据其语境/上下文, 一个数据元素的多个名称可以是相同的或者不同的。语境/上下文中的名称经常与该语境/上下文中的定义关联, 这些定义须指明与注册系统定义相同的数据元素的准确概念, 即使这些定义以不同的术语进行定义。与相同的数据元素关联的、指明相同概念的非唯一的名称和定义的举例, 如下所示:

注册系统:垂直测量:以米为单位, 在参考点以上或以下的垂直距离。

继承:垂直测量:以米为单位, 在参考数据以上或以下的测量高度。

标准:高度:以米为单位, 在参考平面以上或以下的垂直距离。

很明显, 在读这些定义时, 概念都是相同的 (即某个对象在某个参考点以上或以下的高度或深度的测量) 。下面的定义是不适合的, 因为它传递的是不同的概念。

设施高度:相对于海平面的某个设施的高度或者深度。

该定义包括概念“设施”, 这就限制了测量适用的对象, “海平面”限制了测量参考点, 同时, 它没有规定测量单位。因此数据元素“设施高度”与数据元素“垂直测量/高度”是不同的数据元素。

2.2 命名规则

注册机构应对注册系统中的每个名称语境/上下文规定命名规则。对于其他来源提供的数据元素名称, 命名规则不完全一致 (如在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元素名称) 。

●命名规则的范围:命名规则的范围确定了命名规则适用的界限;

●创建名称的机构:数据元素注册机构创建命名规则;

●来源和术语的语义规则:语义规则可以传递所表达的含义。每个注册系统应规定名称中使用的相关词语。数据元素的名称成分可来自对象术语、特许术语、表示术语和限定符术语;

●名称成分顺序的语法规则:语法规则定义数据元素名称成分的顺序排列。应规定注册系统的特定语法规则, 例如, 表示类的词一般作为名称的最后一个成分;

●词汇规则:这些规则涉及推荐的和不推荐的术语、同义字、缩略语、长度等等。注册机构可选择规定该方面的规则;

●名称的唯一性:每个注册机构确定语境/上下文中的数据元素名称是否应唯一。因为用户通常依赖数据值指示的名称, 限定符可用于区分注册系统中类似的数据元素 (如水平收集方法代码和垂直收集方法代码;邮政地址国家名称和地理地址国家名称) 。

2.3 命名规则举例

下面是美国环境数据注册系统的命名规则示例:

●范围:该命名规则的使用范围是该注册系统。每个数据元素须分配一个“注册名称”。

●机构:环境数据注册系统的机构。

●语义规则:数据元素名词将包含一个指示值类型的术语。例如, 一个表示国家标识符域的数据元素应在其名称中包含术语“国家”。特许和限定符用于区分不同的数据元素名称, 表示类术语应是数据元素名称的最后一个成分。

●名称唯一性:对于该注册系统, 注册机构内的名称应是唯一的。

2.4 创建数据元素的名称

按照美国环境数据注册系统的命名规则, 数据元素名称应反映出逻辑实体 (即对象) 和标识数据类型的属性 (即特许) (见本刊2008年1~2期“数据元素的模型”) 。尽管实体在名称中不是必须的, 属性 (即数据类型) 是必须的。该例中数据元素的名称还应包括表示类术语, 如名称、测量、总计、编号、代码、数量、文本等等。

3 数据元素的标识

3.1 数据元素标识规则

数据元素注册标识的规则如下:

●在一个注册机构的注册系统中, 每个数据元素应有一个唯一的数据标识符;

●注册机构标识符、数据标识符和版本标识符的组合, 便构成数据元素的唯一标识。

注册机构标识符 (RAI) 、数据元素标识符 (DI) 和版本标识符 (VI) 构成了注册数据元素标识符。一个数据元素至少需要一个注册数据标识符。数据元素标识符由注册机构分配;数据元素标识符在一个注册机构的范围内必须是唯一的。

由于每个注册机构可以决定其各自的分配方案, 因此不能保证用某注册机构的数据元素标识符能对一个数据元素进行唯一标识。例如, 如果两个注册机构都用连续的6位号码, 就会有一组数据元素有相同的D I, 而且, 不同的数据元素完全有可能具有相同的D I。相反, 如果同一个数据元素在两处机构注册, 它就有两个D I。因此, 一个数据元素的标识不仅需要DI还需要R A I。

如果数据元素的特定属性改变了, 就应产生并注册数据元素的新版本,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VI来完成对数据元素的唯一标识。数据元素的版本管理包括下列各项:

●根据数据元素的定义、表示、格式或者相关值域变更的情况, 记录数据元素版本;

●对标准数据元素所作的全部变更要求文档记录;

●根据相关文档、应用或者标准的变更情况, 可对版本变更进行评审;

●通过增加版本号码, 指示新的数据元素版本。这是数据元素新的物理记录, 注册系统用应继续保存旧版本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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