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常规的供货商合同(共9篇)
篇1:常规的供货商合同
甲方(定货方): 乙方(供货方):
关于供需双方定发货事宜,经协商,为保障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定货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货基本内容
收货单位: 收货地址: 联系电话: 定货产品:
二、货款结算与发货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货款定金 元, (大写: ),余款在甲方收货时一次性付清。
2、乙方在收到甲方定货定金后发货,供货期为 天,运费由乙方承担。
3、其他约定事项:
三、验收:
1、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当天认真核对产品型号、批号及包装。如有异议及时向乙方提出,甲方验收入库后货物出现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
2、墙纸请勿泡水。施工时不同批号的产品不能混用,同一墙面应使用同批号的墙纸。若有疑难或质量问题,请立即停止施工并与乙方取得联系,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通常在第三张墙纸施工时便可发现颜色差异问题,因此乙方对施工过的墙纸赔偿不超过两卷。如甲方发现质量问题未通知乙方,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因甲方施工不当导致的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
4、其他事项:
四、其他:
1、双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可予免担经济责任。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日 日 月
常规的壁纸供货合同样本
篇2:常规的供货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供应概况
1、货物供应概况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元/吨)
合同金额:约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上述数量和交货时间为计划数量、时间,具体以工地通知的实际验收数量为准。总金额以甲方实际签收的供货数量计算。
2、价格的约定:
单价包含但不仅限于运费、装卸费、税金等。
本综合单价为工地交货价,含税、含卸车费(其中各品种袋装水泥卸车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及其它相关费用。
本水泥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作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__的要求;
2、符合GB 175-20_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
3、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175-20__/XG1-20__;
4、缓凝P.C.32.5、P.C.42.5水泥按设计要求初凝及终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80分钟;终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60分钟。
5、乙方在供货之前,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材料及所生产产品材质证明书,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产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乙方及时提供三天及二十八天质量检验报告单,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以乙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为依
2、乙方每车次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并在三天和二十八天强度期满后提供水泥的检验报告供甲方做资料。
3、乙方提供的水泥采用袋装的,袋装水泥每袋净重不小于49.5kg,随机抽取20包总重不小于1000Kg,如有异议,可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地磅复磅,并以该重量为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乙方供货的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则应补足短缺部分,并按短缺量的双倍赔偿甲方。散装水泥每车误差在50Kg(含50Kg)以内时,以乙方出厂磅单数量为准;当每车误差超出50Kg(含50Kg)时,则以甲方的地磅重量为准,如有异议,双方可到第三方地磅复磅并以该重量为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一方的磅秤均应获得国家计量部门的认证,如有误差,须及时较正。
4、乙方在发货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并随货交与使用单位,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检验费含在货物报价中。
5、甲方委托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对乙方供应的货物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验收。
6、如乙方对监理单位和甲方的检验有异议,甲方将委托当地省(市、区)交通厅(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终局结果。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甲方负责;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负责。
7、除以上检验程序外,甲方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标准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
8、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如果由此而导致延期、费用索赔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话,甲方将有权缓引本合同条款十三条予以处理。
四、包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的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包装费用含在货物报价中。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合理而引起货物变质、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五、交货和单据
乙方应按照“货物供应概况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所有供应货物按重量验收数量。乙方应提供货物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并提供与验收数量相符的增值税发票和运杂费发票及其它必要单据。
乙方提供的材料,如在甲方月计划之内的货物,要求3天之内到货。如在甲方月计划之外的货物,要求5天之内到货。
六、保险
本合同下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在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七、运输及卸货
1、乙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的指定位置,由施工方负责袋装水泥的卸车及卸车费用;乙方负责散装水泥的卸车及卸车费用,乙方免费提供散装水泥罐并运至指定的施工现场并协助甲方卸车和安装调试。进场的道路由施工方负责维修并能保证送货车辆正常通行。
2、甲方以书面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供应数量的月度计划,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水泥需求计划后立即组织供货,并安排足够的运输车辆负责甲方货物运输。
3、乙方接到甲方实际供货通知后应于 24 小时内将水泥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4、乙方运输单位应履行各项发货手续,并根据甲方的需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乙方应加强与沿途运管部门的日常协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保证运输通畅,按时供货;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事项。
6、乙方应确保运输过程水泥不潮湿,袋装水泥不破损。
7、合同执行期间,供货数量以甲方工程进度需求的实际到货数量为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能因供应实际数量的增减作为向甲方索赔的依据。
八、保证
1、乙方应保证本合同中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水泥运至现场日期不允许超过生产日期30天。
2、因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时,乙方须无偿供应返工所需的货物。因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其他损失,经监理确认后,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向乙方予以追诉。
3、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合理的速度供应返工所需的货物。
5、乙方如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甲方可按十三条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料,施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索赔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甲方按十三条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后,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其它供货厂家。
九、付款
1、乙方按货物需求表及甲方通知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货物。货款按月结算,结算日期为当月25日至当月底,总包单位与乙方结算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2、付款单据:
(1)乙方提交的货物发票。 (2)乙方提交的运杂费发票。
(3)乙方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提交给甲方指定的接受单位)。 (4)甲方或其代表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单及统计表(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和《统供材料计量支付审批表》。
十、价格
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货物收取的单价应该是乙方在货物供应概况
一览表中确定的货物综合单价,无论实际供货数量大于还是小于本合同暂定数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保持不变。
十一、合同修改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十二、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三、乙方履约延误及误期赔偿费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赔偿费率按十三条第2款执行。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拖延交货,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的0.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总额不超过该批货款的5%。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货物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料,施工单位因此而形成的索赔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甲方按十三条第2款的要求扣除误期赔偿费后,还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费用。
十三、违约终止合同
在乙方出现违约而甲方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的话,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能被没收,乙方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仅限于:战争或**、火灾、洪水、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争端的解决
买卖双方应通过直接的非正式协商,友好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该非正式协商开始后30天内甲方和乙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税费
乙方对合同货物递交给甲方以前应支付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一切税费负全部责任。
十七、第三人主张的权利
1、乙方应就交付的货物(包括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负有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包括货物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合同货物主张权利的,甲方有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因为第三人对甲方主张权利而发生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为解除纠纷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九、通知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地址,传真须经书面确认。送货通知由甲方指定的材料管理员电话通知乙方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确认。
二十、廉政约定
甲、乙双方都必须廉洁自律,反对商业贿赂。甲方不得收受乙方的回扣、礼品或现金;乙方在履行合同中,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甲方的相关人员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致电甲方电话:。
二十一、合同份数与有效期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浅析供货合同的履约风险管理
关键词:供货合同,合同管理,履约风险防范
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 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 使履约方遭受损失, 增加了管理成本, 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 强化法律意识, 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 达到交易目的。因此, 在企业管理中, 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 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 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 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 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 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 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 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 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 深入了解签约对象, 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 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 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 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 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 是否年检, 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 (2)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 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 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 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 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 (3) 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 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 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 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并收集相关资料:
(1) 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 (2) 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载明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 规范合同文本, 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工作
供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定立, 合同文本应规范, 做到用词准确、订立合同的各方意思表示清楚, 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 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合同构成要素, 尤其是合同标的的描述、规格及质量标准的认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送货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要仔细斟酌, 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首先, 供货产品的规格要清晰具体, 避免供需要求出现差错。其次, 应明确约定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避免质量纠纷;第三, 合同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一致, 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供货发票开具要求, 避免付款风险;第四, 应当注意审查违约责任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 避免合同缔约过失风险;第五, 应明确约定送货地点, 送货方式,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担方法, 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从而为解决履约纠纷中的举证问题, 防止合同履约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 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 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 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 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法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 合同文本不得涂改, 若不得已出现涂改, 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 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 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 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 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 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 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 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 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 分清工作界面, 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 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 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 防止令出多头, 组织混乱;其次, 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 严格授权程序, 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 确保有效授权, 提高管理效率;第三, 注重部门分工与协作, 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 对重要的工作节点应充分细化管理过程, 确保流程畅通;第四, 建立履约跟踪机制, 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约情况, 及时收集并向履约管理部门反馈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 管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和应对, 防范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 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 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 没有加盖公章, 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 因为是个人签收, 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 在货物交接环节, 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 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 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 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 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 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 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另外, 合同双方应约定做好及时对账确认工作, 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二) 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 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 在审验工作中, 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 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 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 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 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 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 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四) 信誉风险
应定期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情况、给付能力情况、经营情况、产能情况等等进行回访和调查, 尤其对于出现公司分立合并、法人变更、重大法律诉讼纠纷等情况, 更应做好密切跟踪;另外, 应加强往来款项的对账管理, 形成固定机制, 防止出现信誉风险导致的履约风险。
(五) 举证风险
举证风险体现在举证资料的缺失、不规范及无效性上, 因此,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应注重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业务单据、债权凭证等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当出现合同履约纠纷时, 应善于使用包括律师联系函、催交函等法律文书, 从而做好应对法律纠纷的法律举证保障工作。
五、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 实现现代化数据平台管理
篇4:简论供货合同的履约风险管理
关键词:供货合同;合同管理;履约风险防范
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使履约方遭受损失,增加了管理成本,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目的。因此,在企业管理中,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深入了解签约对象,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①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是否年检,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②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③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
(2)委托代理人:應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签名、盖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不得已出现涂改,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分清工作界面,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防止令出多头,组织混乱;其次,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严格授权程序,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确保有效授权,提高管理效率。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实现现代化数据平台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广泛运用,现代经济结构、国际经济形式及贸易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兴起,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改变了交易方式,企业跨国化、集团化运作能力因为计算机的强大信息处理功能而得以大大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合同管理工作应着重长远,做好合同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文本、统一编码,对供货产品实施条码管理、履约信息跟踪并纳入合同信息管理中,大力提高计算机系统对合同全程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信息共享与数据处理优势,从而为实现企业精益化管理、集约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在货物交接环节,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
(二)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在审验工作中,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篇5:供货商经销商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甲方(供货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兹因乙方对甲方公司产品之认识,愿意诚信合作,加入成为甲方的经销商,共同拓展业务。为规范甲、乙双方供销的特约经销关系,明确供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从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开发、经营市场的理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事项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特约经销地域和范围
1.甲方特定乙方为甲方“****”等系列产品在 的特约经销商,并给予乙方盖有甲方公司公章的授权书。
2.乙方负责甲方产品在双方协议的区域内(不包括特约销售区域内甲方列为直营的客户和甲方贴牌定制销售产品的客户)的所有商超及批发通路销售。第二条 市场拓展与区域责任及义务
1.新品市场拓展
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且同意乙方经销的,乙方应在接到新产品上市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下单订货,并在产品到达之日起20天内将该新产品投入其经销地域的各大型商场及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流通。如乙方不具备该能力,甲方有权另定该类产品的经销商,乙方对此无权干涉。
2.跨区域冲货和倾销的定性
乙方销售的产品,应在双方协议的范围内销售,以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乙方要增加市场份额或开展其它区域,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拓展计划。3.乙方责任:
3.1乙方有责任积极对甲方产品进行推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公司、产品或品牌形象、信誉之任何行为。不得将甲方产品贴牌其它商标销售及随意改变甲方产品品名、包装和技术参数等。
3.2乙方不得将市场上其它同类产品贴牌甲方商标销售,当市场上出现仿冒甲方产品时,乙方一旦发现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处理。3.3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代理与甲方相冲突的产品。
3.4乙方应有效控制库存,由于乙方及第三方(乙方客户)过多要货造成过期质量问题和保管不善造成的货损等与甲方无关。乙方在验货时,应对其品质、数量等进行严格把关,确有质量或短斤少量问题,应在收货后二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妥善处理。在保质期内确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3.5甲方如有价格调整,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6乙方在进入**、**、**市场时,必须出示甲方的授权书(见附件)。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及资质证书。
2、甲方在该市场只选择一家代理商,并承诺保持其独立和完整性。
3、在该市场甲方执行统一含税批发价。
4、在市场较为成熟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情况适时派员协助乙方解决市场难题,免费为乙方提供产品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提供三折页、招贴画等宣传资料。第四条 订货付款及产品运送
1.订货 1.1乙方要求发货时,甲方对订单审核后如有异议,甲方在收到订单后二天内通知乙方,如无异议,乙方订单视为被甲方接受。
1.2 如甲方在其开展其它经销商或直营的客户和甲方贴牌定制销售产品所实行的价格体系要经由甲乙丙三方面共同协商制定,以保证该市场的完整价格体系。2.送货 2.1甲方实行含税价。
2.2乙方根据该市场的销量,提前15天向甲方付款订货。量大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备货。3.换货
3.1 乙方提货时应对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若有质量问题确需换货由甲方承担。
3.2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适量进货,甲方原则上不退货,确有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在经销区域内有义务监督下游客户,保证甲方的产品在保质期限内销售。
3.4在销售过程中产品正常涨袋、漏气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4.货款结算方式
4.1 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4.2 乙方付款依据:货款以电汇方式承付到甲方指定帐户或现款从厂部提货。4.3 甲方收到乙方汇款后,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在 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货款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乙方。月末税务部门规定的调帐期除外。第五条 关于代理期间销售任务的规定 5.1在合同期内,乙方年销售额应不低于(大写)万元,每月销售额不低于(大写)万元;如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资格并另找代理商(甲方将给予乙方三个月的试销期);
5.2合同期满,乙方完成标的享有优先续签权,但次年合同标的应比同期增长30%;
5.3乙方享有甲方最优惠出厂批发价。
第六条 其它相关配合事项协议 甲方规定不允许员工向乙方以任何形式借款、借物,乙方如果借款、借物给甲方员工必须有甲方盖章确认的书面通知,否则,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第七条 协议的期限及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同意延期,本合同将每年自动更新一次,除非双方中有一方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取消合同。
2.乙方自动清盘时资不低债,或被公安机关、司法等执法部门清盘、查封或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或在其它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须终止营业,本协议须提前终止或取消双方任何一方产权转权,则合同自动终止。
3. 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处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 乙方恶意倾销、跨区域冲货、高价惜卖等对市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经过书面协商依然不愿意改善的,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2点冲货、倾销定性规定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合同保密及完整性
1.乙方在此同意为甲方的所有资料严格保守秘密,并且除了履行乙方在本合同规定下的各项责任外,不为任何目的的使用上述资料,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无延误地将乙方拥有的属于甲方的全部图表、蓝图、配方、财务报告及销售资料等所有文本归还甲方。
2.本合同及附于本合同的附表构成双方有关本合同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双方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另行补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处理,效力与本合同等同。
第九条 其它补充协议(如无请在空白处打 × 以示无)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期间或有纠纷、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 页)。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本合同签字10天内首单交易成功正式(首单交易金额不低于 万元)开始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甲方有权另定该市场的经销商。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登记证号: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6:供货商合同书(酒店)
供货商(以下简称甲方): 订货商(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据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一、双方同意合作进行供货及销售服务,甲方同意依本合同约定及乙方实际需求,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各类商品(以下称供货商品)。
二、供货商品的项目、价格、数量等,由双方签订的供货订单明细表或其他相关附约或附件的方式约定。第二条 合同期间:
一、本合同期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合同期满时,除任一方已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不再续约或第三条 订单帐款的结算
乙方向甲方下达供货商品的采购订单后,自该订单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0%的订货订金;余款甲方依订单向乙方供货完毕,并经乙方验收合第四条 订单价格调整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定价。
二、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甲方所供应商品的供货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供货商品的质量
一、供货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双方可在供货采购单上对该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其所供应商品的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二、供货商品达不到本条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退货,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要求另订新合同外,视为自本合同期满之次日起,续约一年年,续约期满时亦同。
格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第六条 供货商品的包装: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用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证不改变商品质量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地运抵乙方。
二、供货商品的包装标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法、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与商品的使用属性紧密联系的有关内容必须有清晰的标示。第七条 供货商品的交付:
一、关于供货商品的交付,双方以订单约定交货日,由甲方承担运费将供货商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二、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就具体采购单要求甲方分批送货)。
三、乙方在到货后按照供货商品订单明细表、供货采购单或者其它相关附件或附约对供货商品数量及质量等的具体规定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应依本合同及时自行处理乙方拒绝接收的货物,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第八条 退、换货
一、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供货商品,无条件允许乙方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供货商品。
二、在保质期内,乙方在符合供货商品规定的保质条件下保管该商品,如发现甲方所供商品有质量变化问题,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甲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因供货商品质量问题的退货不受时间限制。
三、以上所有情况下的所有退货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十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及其相关附约或附件,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
篇7:管道供货的合同
需方单位(甲方):***
供方单位(乙方):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材料供应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临泽县平川灌区一工程管道渠道衬砌工程。
2、工程地点: 临泽县平川镇一工程村 。
第二条 供应的材料名称: Φ315UPVC管材 。
第三条 材料数量及价款: 860m×132元/m=113250元
价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壹万叁仟贰佰伍拾元整上述单价不得因市场行情波动而变化。上述单价包括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装卸费、税金等费用。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实际签收到的数量为准。
第四条 材料遵循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供应材料。有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约定。
2、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第五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
2、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上述第四条约定的该材料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3、甲方有提前送材料样品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送审材料样品,样品送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样品本身、还包括提供样品的材料品牌、商标、规格、型号、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产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一旦甲、乙双方签约后且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正式交货时材料的质量、外观、品牌、商标、规格、型号、标识、生产厂家、产品准用证、技术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技术质量资料应保持和样品一致,如所进材料和样品不一致,乙方属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材料数量以甲方书面签收为准。材料外观质量甲方应及时验收,必要时须经过业主和监理的验收通过,甲方、监理或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
6、经核查该批产品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7、甲方在材料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负责材料正式交货前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在正式交货前,如发生材料受损或丢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对材料质量负责的期限: 自正式交货后壹年
第七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 7月15日 。
2、交货地点: 平川镇一工城村 。
3、交货方式: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进行:
①乙方送货;②甲方自提自运。
4、在产品交货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验收工作和书面交验签字记录,必要时须得到业主和监理的书面验收确认。
第九条 材料结算方式: 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数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
第十条 材料付款方式: 甲方签收后按实际结算金额的90%一次性付清,其余部分待工程质保期满后全部付清,质保期壹年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尝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
3、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或材料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无力按约定质量标准交货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
4、乙方不能全部或不能部分交货的属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按不能交货部分的价值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交货时间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约总价的1%计算,按天累计。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交货时间、材料质量、安全文明措施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7、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甘肃省临泽县平川镇地址:
电话:电话:
篇8:大庆油田装备首获壳牌供货合同
2014年5月18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成功中标壳牌公司4台456-305-144型抽油机供货项目, 成为中国石油唯一进入壳牌加拿大市场的抽油机生产厂家。
2013年年初以来, 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通过寄售业务的开展, 与加拿大各大合作伙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产品逐步拓展到更大范围, 特别是抽油机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2014年年初以来, 这个集团在国际市场开发实施大客户战略, 将目标瞄准壳牌、埃克森美孚和康菲等国际知名大客户。
这个集团积极推进与壳牌等各大公司合格供方的申请工作, 为用户区块开发设计成套技术解决方案。此次成功进军壳牌市场, 增强了大庆油田装备制造拓展高端市场的信心。
篇9: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之争案例解析
引言
社会交往,通常以各类合同的形式进行,文中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抛砖引玉式的论述,以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
本文佣金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居间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下讨论的佣金合同为国际贸易佣金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佣金合同的本质,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佣金。以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为例,若供货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订,而生产或此供货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委托人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供货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居间人;除双方另有明确不支付佣金的约定外,凡居间人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委托人发生的每笔业务,委托人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现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佣金在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佣金合同义务之后,委托人应当如实向居间人提供与客户的全部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纠纷的处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在佣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支付佣金,一般很少发生纠纷。多数佣金合同纠纷,通常是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引起的,要么否认与客户的合同为居间人所促成,要么隐瞒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额。但只要明确有关合同的法律性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运用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视为该主张成立的举证程序,亦能进行科学公正的处理。
供货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有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本文供货合同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的本质,即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比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内容、主从合同体系及其附录的规定,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
供货合同的附录,作为主供货合同条款的补充,属于主供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录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为供货合同的附录,有的以图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为供货合同的附录,特别是大型的分批供货的技术数据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通常都有附录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为补充,与主供货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便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处理。
二、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
上述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与下面的实例相印证:
G公司(甲方)与S公司(乙方)签订《佣金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乙方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海外客户,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户间的正常贸易订单、大型采购项目。佣金的计算方式为:(a)按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前3份贸易合同;或(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c)计算佣金比例为1%~1.5%;给付时间:甲方与海外客户建立实质贸易关系,自双方订立并履行的第1份贸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额合同款项,按银行凭证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签订后,经过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与海外客户R公司间的正常贸易订单,签订了协议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的大型采购项目GERD-01号供货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数额。
至此,S公司已经履行完佣金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G公司开始不愿意支付佣金,经多次催促未果,S公司诉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号供货合同项下出口俄罗斯的1.08万辆汽车的数额,要求G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862.97万余元。诉讼中,对贸易合同概念的理解发生争议,进而引发了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是非之争。
S公司促成卖方G公司与买方俄罗斯R公司签订GERD-01号供货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G公司出售在中国生产的G牌汽车(以下称货物,销售合同即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每批货物签订销售合同,是本协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货物的价格为芬兰科特卡的到岸价格,以美元为单位列出,根据卖方的现行价格单制定,总价为15亿美元。
如果本协议的条件在到岸价格上与《2000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冲突,双方应该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货物交付的事实由本协议的附录1中规定的形式证实,签订本协议第3.4条规定的转运证明书后,货物的损失或者损害的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让给买方。
卖方承诺对按一批交货的货物进行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物抵港后发现货物的数量有差异,买方应该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承诺在下一次装运时装运短缺的货物,或者向买方赔偿短缺货物的成本。
nlc202309022112
如果提取货物前发现货物的质量有差异,买方应该通知卖方,并随附仓库运营商提供的证据。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汽车的里程计读数不得超过30公里。买方有权利用交易商对修补活动的费用要求卖方赔偿。与制造商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质量差异的任何索赔,卖方应该进行审查,在35天内做出具体回应。
支付条款4.1条中,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货物的款项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或者(b)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条中,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其总额1000辆汽车)通过有效期为50天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时见票即付。
本协议的4.1(b)和4.2条中规定的信用证在见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的正本;卖方证实的销售合同的副本,相应批次的货物是依据销售合同生产和装运的;出口通关申报的副本等。
卖方承诺为每个货物单位开具发票。货物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保证货物质量。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内战、暴乱、罢工、劳动纠纷、火灾、天灾、禁运、政府决议或限制、运输中断,卖方和/或买方毋需对本协议下义务的未履行负责。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给另一方提供证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续和影响的证明书。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争议,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争议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本协议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罗斯认证机构宣称货物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标准,不能出具所需的产品证明书时,买方应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终止自卖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协议用俄语和英语编制,一式两份,两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与本协议的译文有关的任何争论,法律上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随后,双方根据4.2条的第一批货物补签了合同,首句均明确规定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有的翻译为:‘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的供货协议#GERD-01的附件#1’)”,英文为:CONTRACT#1Appendix#1tothesupplyAgreement#GERD-01datedNovember07,2007.其条款约定:
货物:表1列出。货物的规格: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附录2、3、4中列出了货物规格。
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
交货条款:芬兰科特卡,到岸价格(《2000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仲裁:此等争议应该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从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合同的有关词句和条款中,已经不难看出GERD-01号供货合同是一个条款完备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其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其各附录合同的主要条款本身不完备,只能依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条款履行,主从合同关系明确;这是上述主供货合同和从属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
在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情况下,而相关判决却做出了相反的认定:
原一审认定:“合同成立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该供货协议缺少数量条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签订供货协议当事人均表示供货协议系框架协议,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合同。”还认定:“佣金应按G公司与R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金额以1.5%的比例计算,佣金合计11.4646万美元。”
原二审认定:“涉案的三份销售合同载明了合同必备的条款,分别作为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独立的贸易关系。因此,本院认为G公司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还认定:“S公司认为应以佣金合同有效期内,G公司实际出口数量1.08万辆汽车的价款作为佣金基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佣金合同实例语境中的“贸易合同”词句,系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并非附录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而附录合同并不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其主要条款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供货合同的条款。若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其从属附录合同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主供货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从属附录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判决认定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而其从属附录合同是贸易合同,明显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观点,缺乏依据。
GERD-01供货合同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出口货物名称为“G牌汽车”,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符合分批供货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录进行补充规定的程序。相反,附录合同的附表只有货物规格,却不具备出口货物名称,原判决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中,包括与CIF的冲突、交付接收、通知单证快递、移交书证明、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货物投保、数量索赔、质量问题、示数器读数、补救行为计算的费用、质量索赔以及审核该索赔的答复等各项条款,已经有详细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原判决却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而对附录合同上面并没有具体执行条款的规定,却反认为有法履行,即: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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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1条约定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支付条款。第4.2条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正是3个附录合同合计1000辆汽车的第一批货物的数量;第4.4条表明了附录合同主要用于卖方据以生产、装运、证明货物的作用;结合第4条其他付款条款,本供货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附录合同的付款条款上只有一句话:“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其中并没有任何独立的付款条款词句。这种没有独立付款条款内容,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付款的3个附录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独立的贸易合同。而附录合同所依附并执行的主供货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不是贸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从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条款也不成立,从合同将如何执行?这种主从不分,尊卑不顾,本末倒置的主观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条款,而附录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符合国际贸易合同准据法条款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准据法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对本合同的生效、标准认证、终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条款,仍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上述附录合同的名称,只有“合同1、2、3”的词句标示,没有国际贸易合同性质及英文缩写合同编号的词句标示,各自的第一行词句,均已直接写明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附录合同条款简单,缺少可执行的条款,其各自最后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事实证明,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本供货合同没有一个词句或一项条款规定为框架合同。相反,附录合同本身,不具备独立完整的贸易合同条款,其主要条款均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实面前,原判决反而认定GERD-01号供货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独立作为《佣金合同》项下约定的贸易合同,直接违背了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四、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
上述有关争议,依照各主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理清以下焦点问题,便可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第一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佣金合同条款的佣金范围之内?
根据佣金合同约定的大型采购项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已经计算在佣金合同第三条(1)ab项和(3)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双方并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任何条款的协议证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一直在本佣金合同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
第二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根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英文GERD-01编号,已经写明是第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经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全部必备条款,其所有的附录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货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号供货合同的交货条款对每个货物单位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交付证明、要求、费用、风险、保险、所有权转移、索赔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索赔,以及付款条款及其他各项条款,对供货要求、质保、不可抗力、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包括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均在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第三个焦点: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还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
其附录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写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其条款内并没有G牌汽车货物名称,表1均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其合计1000辆汽车的数量,正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中的第一批货物的1000辆汽车的数量。其货物规格条款、付款条款、交货条款等,并没有独立的词句和条款规定,完全依照GERD-01号供货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其没有数量和质量差异以及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条款,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没有适用法律条款,没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条款,没有合同文字效力条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规定是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于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
第四个焦点:本案是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还是按照G公司的主观解释进行认定?
上述各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楚明确。G公司的主观解释及其提供的违背上述合同事实的声明,隐瞒了实际供货和收款的事实。S公司一直坚持以GERD-01号供货合同是第一份贸易合同为前提,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条款的协议,故佣金合同第三条(1)a或b项均适用,均应当按照该1.08万辆汽车金额支付佣金。S公司促成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后,已经完成佣金合同义务,此后,G公司曾要求终止佣金合同,已经表明其3个附录合同并非是单独计算佣金的依据,否则G公司若支付该3个附录合同这批货物的佣金,也就无需违背诚信另行要求S公司终止佣金合同。
以上四个焦点,是客观公正解决争议的基本依据。
结语
中国社会已经创建了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纵观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是非之争,原判决既违背了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又没有达成变更和修改佣金合同的协议证据;相反,已经有证据证明经过S公司促成的G公司出口R公司大批汽车的相关证据,G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G公司,可以推定S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若对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认识不一致,根据佣金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佣金的计算方式(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仍然应当支付佣金。
在社会管理层面,无论何类争议,若真正依照事实和法律办事,有关是非之争,即可迎刃而解。执法公正,社会才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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