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承包工程 外派 跨跃 优惠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共5篇)

篇1: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允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所签合同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培训时,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激化矛盾。

篇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对保证有关项目的按期完工,促进此项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存在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发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当地法律到我驻外使(领)馆静坐、上街游行示威、甚至与当地警方发生冲突的群体性和恶性事件。上述事件不仅影响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有的甚至对双边经贸和外交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劳务纠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企业在派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有章不循,劳务人员的招收、派出及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重派出,轻管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单独分包或层层转包,甚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企业,造成管理责任多次转嫁,难以明确和落实;三是部分企业单纯追求利润,通过压低劳务价格,克扣拖欠工资,恶意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四是部分企业相关预防、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健全,造成对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理措施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个别劳务人员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劳务纠纷升级和恶化。

为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参照和借鉴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商务部制订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和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要依据上述《办法》,对涉及在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派劳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2006年 月 日前报商务部(合作司)。《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十二月 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实施的承包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国家允许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工作应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企业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

第五条第五条 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第六条 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第七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第八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所签合同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第十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培训时,全面、详细、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地区)和项目的有关情况、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外派劳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许可时,除按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向商务部提交有关材料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见附件)。如总包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项下外派劳务业务整体分包,总包商需提交分包合同及由分包商填写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二)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四章 劳务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和督促有关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置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派劳务通过适当方式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处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务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篇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多数公司外派人员占海外人员总数约为1%-2%, 在市场开拓初期, 为加强与总部的联系, 有的公司会加大外派人员的数量。不过, 对于大部分建筑企业来说, 外派是实现经营目的的重要手段, 一是由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获取信息、可行性分析、项目评审与递交标书时间有限, 标前的评估和调查经常侧重于技术和市场竞争环境, 对人力资源的来源参照的是国内情况;二是当地市场的用工环境和法律法规除了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 往往需要更深入地劳动力市场研究, 才能实施属地化用工;三是一些涉及关键技术和重要岗位的, 比如技术专家、项目高层管理者以及关系建立者, 更需要总部外派人员才能往往要完成各种关键任务。

一、外派人员的基本特点

外派人员一般国籍留在国内, 有明确的境外工作目标;人员关系、升迁一般由母国管理或决定;工资待遇较国内同等岗位高出2-3倍或更多;进出所在国或地区有一系列通行条件限制, 且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派人员的分类

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是指通过国际工程承包输出劳务, 国内的外派企业在获得国外工程项目的承包或分包任务后, 为实施工程项目派出的各类人员。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可分两类, 一类是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自有劳动者, 与对外承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一类是中介机构 (在中国应取得许可, 即取得对外劳务合作资质) 的外派人员, 首先由中介机构与国内雇主 (即境外承包的工程项目机构) 签订劳务合作合同, 中介机构与其招用的劳务人员可签订服务合同, 也可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合同, 与其是劳务关系, 以提供特定的服务来收取服务费, 双方关系由《合同法》约束;签订劳动合同, 与其是劳动关系, 不得向其收取服务费, 双方关系由《劳动法》约束

三、外派人员的风险因素分析

如果外派人员在招聘、选拔以及管理外派人员出现错误, 那么有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四、外派人员的选择

人员选择的方法可分为两种, 一是强调技术技能、管理资格以及快速解决海外问题的人员;二是强调跨文化管理技能, 要求应聘者所具有的技能要与其特定的海外任务目标和要求相匹配。同时, 心理因素 (如开朗、好奇心及社交能力) 、家庭适应性 (家庭成员的支持程度、是否有能力去适应境外的环境) 等。

外派人员选拔步骤。第一, 成立选拔小组, 一般由母国的上级管理层、境外机构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或有境外管理经验的人担任面试人员;第二, 评价海外任务的内容;第三, 制订合适的甄选指标, 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及职责;第四, 外派人员报名;第五, 针对不同的岗位采取不同的甄选和评估方法 (面试、练习、测试等) ;第六, 面试应聘者, 必要时约谈其家庭成员;第七, 确定外派人员的岗位报酬;第八, 对挑选出的人员进行语言强化培训。外派人员选拔的要点:一是对家庭成员的支持与否关系较大, 因为人员外派后对其家庭、配偶以及子女教育影响较大;二是对外派人员个人的语言与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要求高。

五、外派人员的培训

培训的目的是让员工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境外工作, 尽量减少外派人员及其家属在新环境中所遇到的问题。在外派人员的培训中, 最关键的是跨文化培训, 一是关注文化差异, 用于解释外国人的思考及行为方式与自己的不同点;二是在新的文化环境下正确做事的知识, 外派人员必须对自己所接受的新文化知识进行思考, 并通过这些知识来构建自己行为的心理框架;三是练习与文化相符的行为方式, 这些训练将有助于外派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文化, 并增强他们在面对外国同事、客户、及供应商时的信心。同时, 还要区分不同岗位对跨文化培训的深度。

六、外派人员归国后的问题

积极应对外派人员归国后的问题和挑战。由于国内外商务与工作环境的差异, 像外派人员出国时面临的问题一样, 其结束在国外工作的回国时, 企业仍能面临回国准备、职业规划及培训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将会导致外派人员离职, 有统计表明一年内外派人员的流失率达25%。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 外派期间, 由于国内母公司的变化, 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整及重新学习才能适应;第二, 重新适应国内外相关很大的生活环境;第三, 回国后工资标准降低和各项待遇 (驻外补贴等) 取消, 导致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的降低;第四, 在国外表现很好, 但面对国内项目管理环境和不同的工作标准, 感到在国内不受重视。

七、外派人员管理的要点

外派人员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 为外派人员的家属提供语言培训;第二, 帮助外派人员配偶的工作提供便利;第三, 为外派人员提供较为详细的安全教育手册;第四, 针对外派人员的风险制订应急预案。比如:做好外派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第五, 有计划地让外派人员回国若干次, 以表示对他们工作的感谢。因为外派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越长, 归国后调整到原来的状态就越困难;第六, 认真收集和重视外派人员在境外获得的新技术或先进的管理经验, 在归国后安排在创新性的岗位, 以更好地为组织服务;第七, 注重团队建设, 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整体调动至国内项目, 同时, 也可以培养国际干部团以随时到海外工作。制订外派人员回国计划, 该计划的指导原则是, 一定不要让外派人员及其家属感到公司不管他们了。如提供书面的外派加国协议, 保证公司不会让外派人员在国外超过某段时间 (如三年) , 并且保证当员工回来时将得到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工作, 可以定期回到总部交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0号令) [EB/OL]. (2012-06-11) [2016-11-19].http://www.gov.cn/flfg/2012-06/11/content_2179951.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7号令) [EB/OL]. (2008-07-28) [2016-11-19].http://www.gov.cn/flfg/2008-07/28/content_1058146.htm.

篇4: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物资出口管理

【关键词】对外工程承包;物资出口;报关;国家运输;出口退税;临时出口

一、前言

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物资出口日益增长。在国家“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政策引导下,2015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已经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达到210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施工行业),在其承包费用构成中,材料占70%甚至更多,对于大部分项目所在的亚非拉国家,海外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需要从国内调遣到施工地点,即对外工程承包物资出口。

物资出口是海外工程公司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设备物资的及时调遣是工程节点顺利完成的基础与前提,同时,做好出口货物退税可以降低出口企业成本,充分发挥成本竞争优势,对提高企业利润及增加企业现金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物资出口管理,是海外工程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物资出口管理要重视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

对外工程承包物资出口流程具体包括:国内组织货源→货物集港、出口报检报关→国际运输(保险、提单)→工程所在国进口报关、提货→出口收汇核销、申报出口退税临时出口设备退运回国。为了更好地做好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物资出口管理工作,可以将上述流程分成发货、收货、退税、临时出口退运四个环节,抓住每个环节的重点、难点进行管理,设备物资得以及时、有效供应,出口退税也能顺利完成。

二、发货环节管理

发货环节包括国内组织货源(选择供货商)、出口报关、国际运输3个方面。

1.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

将对供货商的管理纳入对外工程承包出口管理的一部分,这样既可通过长期的合作来获得可靠的资源供应和质量保证,又可获得购买批量上的价格优势和缩短购买时间,从而降低项目采购成本。

对供货商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

(1)严格审核供货商

严格审核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在签订出口货物的国内采购合同时,采用统一的采购合同范本,明确规定供货商应提供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提供或开票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的应退税额,以弥补企业的损失。

(2)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供货商网络平台

网络平台不但可以在询价阶段加快联络沟通,同时还可起到资格后审的作用,并且在投标或采办操作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最快的速度向业主推荐符合条件的潜在供货商。

2.出口报关管理

(1)做好出口设备报关统计

从工程自用物资种类繁多,数量多少不统一的特点出发,首先对出口报关货物按照种类、数量、出口监管条件等信息进行统计后交付项目部进行确认。

(2)商品海关HS编码正确归类

商品HS编码归类非常重要,归类错误,会直接影响到商品的监管条件及退税率高低,花费没必要的商检费用或在退税环节遭受经济损失,甚至不能顺利通关,承担“申报不实”的行政责任与“走私犯罪”的法律责任。

关于商品HS编码归类错误,举一个工作中的例子:非洲某铁路项目出口一批活动板房,企业在申报时,按照商品用途归入9406000090,其他活动房屋,出口退税率13%。在实际查验中,海关发现只是些钢结构,应该按照材料特征归入7308900000,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管子及类似品)退税率9%,所以海关认为涉嫌骗取国家退税,被缉私处理。

所以在HS编码归类上,做如下管理:

①首先了解设备的用途和性能,进行正确归类。

②确定监管条件,交付相关人员办理,及时取得相应监管证书。

③建立设备信息库,每出口一种设备,存入信息库,只要是出口过的设备,直接可以从信息库调用。

(3)准确制备报关单证

报关工作的核心是单证,企业在单证制备中需做到以下几点:

①合理分割报关

考虑到出口退税操作,须将出运设备分开报关。分割的原则有:① 临时出口设备与永久设备分开报关;②临时出口设备,考虑到设备同时运出,遣返回国时间不一定相同,每一件大型设备分开报关。③退税商品与免税商品分开报关。

②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

商业发票、装箱单制作标准是美观、简单、准确、明了。管理上设定固定格式,制成模板,每次制作单据时填写相关信息,审核时主要审查与工程承包合同及报关单数据的一致性。

③制作报关单预录入凭单

预录入环节,由于录入数据的错误率较高,管理上要求预录入人员在录入完成后打印出“报关单样单”,并进行信息核对。核对时,以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为核心,确保单据信息与货物情况的一致性,以及单据之间的逻辑性。

④申领出口货物通关单和其他监管证书

预录入完成并审核无误后,便可进行电子申报。审单中心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对应的监管条件。在办理这类出口监管单证时,确保其与报关单信息的逻辑性与一致性。

3.国际运输管理

海运费是对外工程承包物资出口中,除货物自身价格外,最大的一笔费用开支。一般来说,国际货运业务大部分操作由货运代理完成,对广大货主企业,想要对运价环节把握,首先要了解海运费的组成,海运运价由基本费率和附加费两个部分组成,以上海港为例,出口集装箱整箱运价中就包括海运基本运价(指船公司对外公布的运价)、BAF(燃油附加费)、SPS(上海港口附加费)、PSS(旺季附加费)、GRI(一般性涨价)。根据海运运价的组成,在运输管理方面,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选择与船公司签订协议运价的货代公司。

(2)直接与船公司签订协议运价,由船公司指定货物代理提供货运服务。

(3)部分附加费,如上述PSS、GRI这两部分费用,通过与船公司或货代的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减免。

在货物发出后,建立设备物资出口管理台账,将采购合同及所有出口单据纳入台账管理,发货环节闭合。将退税所需资料交财务部门办理退税。

三、收货环节管理

货物到达目的地,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后,国际货运才算完成,在收货环节管理上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了解国外通关规则

前期到达国外的人员要重视清关工作,如果货物抵港后,不能及时清关,就会产生滞港费,加上语言与文化的差异,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提前与当地的货运代理取得联系,了解所在国对项目的征税情况、关税及需要提供的通关单据。

2.项目部负责清关人员做好清关单据台账管理

收到清关单据后,登记全套单据的信息,要求将货物所属项目名称、货物名称、发货方、提单号、装运港、发货方式、预计到港日、体积、重量、货值、进口方式(临时或永久)等信息记录在册。

整理一套原始的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提交清关公司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涉及出口退税方面的管理

在报关时,涉及到出口退税需要重点关注下面几个问题:

1.审核报关单上是否标注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号。

漏标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号不能申报退税,造成人为经济损失的案例在工作实践中时有发生。

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的合理性审查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的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合理上限是8.000,下线是5.000。为避免换汇成本超标,企业在设备出口报关时采用FOB(离岸价)价格,核算简单清晰。

3.保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报关单的一致性

在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尽量填报多个计量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任一计量单位相符且品名一致。

五、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出口中临时出口与回运管理

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施工设备,尤其是大型的施工船舶,几乎都是从国内自带、以对外工程承包方式出口,项目结束后一般都是回运国内或转运项目的第三国。企业在这些大型设备报关的时候,需做如下处理:

1.确定为临时出口,项目完工后返回国内的设备,尤其是船舶,实行一条船一票报关单(一船一票)进行报关管理。因为项目施工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同一批次出口的设备,不一定同一时间回国。

2.新购置的设备,只要是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先办理退税,项目完工后,设备需要退运回国的,到税务主管机关补交税款后并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3.旧设备,按照财务账面折旧后的残值进行报关,由于旧设备出口没有发票,不能向税局申请退税,项目完工后,无需补税,直接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建立出口货物的明细清单,准确记录货物出口时的退税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单据,尤其对运出境外未申报退税的资产要保存相关单据,以便退运回国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核查。

六、总结

上述4个环节,是为便于管理所做的划分,每一环节是对外工程承包物资出口的有机组成部分,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基础与前提,加强每一环节的有效管理,保障项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到现场,是工程节点完成的重要保障,也是退税的基础,从而实现降低项目成本,间接为国外工程项目贡献利润。

参考文献:

[1]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1.12.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2007.5.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2013年第12号.

篇5: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提升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自律,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商务部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会员企业自愿参加、自主申报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专业评定,承包商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备案和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主要从企业基本状况、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考察,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

第四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是承包商会会员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格、保密”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接受承包商会会长会议的领导,并在其授权下工作。具体为:

(一)信用建设委员会是承包商会会长会议授权下的专门委员会,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在信用等级评价方面主要职能是:做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规划,监督和指导企业信用评价执行;制订《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并报承包商会会长会议审批;在承包商会会长会议授权下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要求进行最终裁定。

(二)评审委员会、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分别如下:

1、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国内金融机构、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经验的人员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订信用等级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和确定企业等级。

2、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审委员会委托,整理和核查参评企业申报信息,按照指标体系进行信用评估,提出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

3、承包商会信用评价小组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日常的会议组织等配套工作。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提交材料→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公示→定级→备案→发证推介等环节组成。具体为:

(一)承包商会向企业发布参评通知;

(二)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提交《承包商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信用证明材料。

(三)信用等级评价: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每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四)初审:评审委员会审核、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五)公示:承包商会通过承包商会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对参评企业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

(六)定级: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核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建设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有关信用评价的复议要求进行最终裁定。

(七)备案: 承包商会在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资委备案。

(八)发证推介:承包商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向社会公布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复查工作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采取企业自行申请复查和指定参加复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行申请复查是指企业可根据复查年份的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主动申请复查及信用等级调整;指定参加复查是指对于在复查年份在经营管理、合同履约、遵守行规和法律等方面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以及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的企业,由承包商会指定其参加复查。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继续申请参加下一期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缴纳必要的费用。依据非营利的原则,由社会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核算成本并经会长会议确认后,向参评企业直接收取。收费情况遵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并根据政府有关企业信用评价收费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建立参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纳入承包商会管理信息系统。参评企业的全部信用记录,均纳入承包商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参见《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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