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关键词: 警察 新疆 院校 调查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精选四篇)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篇1

关键词:新疆,散打,现状,调查,分析

1 前言

散打也叫散手,古时称之为相搏、手搏、技击等。简单而言就是两人徒手面对面地打斗。散打是中国武术一个主要的表现形式,以踢、打、摔、拿四大技法为主要进攻手段。散打也是现代体育运动项目之一,双方按照规则,利用踢、打、摔等攻防战术进行徒手搏击、对抗,是中国传统武术的擂台形式,由中国武协为了使武术能够与现代体育运动相适应所整理而成。1978年,国家正式启动武术散打试点工作。1979年,原国家体委决定在浙江、北京体院和武汉体院三个单位进行武术散打项目试点工作。1982年,确定了“全国武术散打竞赛规则”初稿,并在北京举办了全国武术对抗项目邀请赛。1989年,散打被正式列为全国正式比赛项目。1991年,散打成为世界锦标赛项目,到目前为止,已经举行了6届世界锦标赛,并且举办了散打世界杯比赛。1998年,散打被列为第12届亚运会竞赛项目。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即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兵团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自治区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以下称司法警校)。本研究在三所警察院校随机抽取360名大二学员。每所院校抽取120人,其中60人参加散打训练课1年以上,60人未参加散打课,男女比例2:1。先对这些学员进行30秒俯卧撑、1分钟仰卧起坐、立定跳远、10米×4往返跑、12分钟跑五项身体素质指标测试,再对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对比分析。

2.2 研究方法

2.2.1 调查法

通过对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散打运动场地、器材、师资力量等软硬件设施以及参加训练人数、性别比例进行实地调查,数据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得出新疆警察院校散打运动开展基本现状和普及程度。

2.2.2 数理统计法

利用Excel软件对男、女五项身体素质指标测试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得出身体素质指标的差异性和变化幅度。

2.2.3 比较分析法

对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软硬件设施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对抽样测试的360名学员的身体素质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参加散打训练与不参加散打训练身体素质指标是否有差异性。

3 结果与分析

3.1 新疆范围内的三所警察院校场地、器材等硬件设施调查结果及比较

表1显示,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共有3930人参加散打学习和训练,但训练场地只有3107m2,人均使用面积仅有0.79m2。其中自治区警校场地条件相对较好,但参加训练人数太多,导致资源不足,兵团警校条件最差。

3.2 新疆范围内的三所警察院校师资力量调查结果及比较

表2显示,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仅有教师(教练)9人,且教学、训练水平参差不齐,年轻教师占很大比例。而且这9名教师(教练)还担负3930名警察学员的教学及组织训练工作,平均每人承担437名学员教学组织训练工作,也就是师生比为1:437。这种师生比例必然导致教学质量不高。

3.3 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从事散打运动训练人数、比例及开展形式调查结果与比较

表3显示,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共有3930名学员参加散打学习和训练,其中男生2810人,女生1120人,男女比例为2.51:1,男生从事该项运动人数大大高于女生。其中自治区警校男女比例最悬殊2.73:1,兵团警校男女比例最小1.89:1。

表4显示,目前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3930名学员都以警体课形式进行学习和训练,在警体课教学的基础上,3930名学员中只有120人被选拔或凭借个人兴趣从事俱乐部形式训练,占参加训练总人数的3.05%,俱乐部形式训练主要目的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学校及个人争得荣誉。

3.4 身体素质指数测试结果与比较

表5、表6显示在5项身体素质指标测试中,男学员身体素质指标有2项提高极其显著,1项提高非常显著,女学员身体素质指标有1项提高极其显著,2项提高非常显著,1项显著。其中男、女速度、灵敏度(10米×4往返跑),力量(1分钟仰卧起坐),爆发力(立定跳远)三项指标均有明显提高。女学员上肢力量也有大幅度提高。

注:***p<0.001(极其显著意义),**p<0.01(非常显著意义),*p<0.05(显著意义)。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4.1.1 软、硬件严重不足

就对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散打运动场地、器材、师资力量等调查结果不难看出,学校重视程度不够、训练场地不足、配套设施不齐全,相关科研水平较低,只能基本满足学生训练教学,散打运动得不到良好开展。师资力量薄弱,三所警察院校开设散打课程人数达到3930名,但教师只有9人,平均每名教师担负437名学生的教学工作。

4.1.2 散打运动在新疆范围内警察院校开展具有很大空间

在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场地、器材、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有3930名学员参加散打运动训练和学习,可见散打运动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吸引力。在三所警察院校中自治区警校参与人数最多,达到2910人,司法警校参与人数最少,240人,很大原因由于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如果能够提高各校场地、器材、师资等软硬件力量,散打运动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4.1.3 散打运动对学生体能提高具有一定价值

通过对新疆范围内三所警察院校180名参加散打训练一年以上的男、女学员与180名未参加散打训练的男、女学员身体素质指标测试结果统计比较可以看出,散打运动对提高人的力量、速度、灵敏度、爆发力等素质都具有积极显著的作用。经常参加散打训练能够提高人的身体素质,达到强身健体效果。

4.2 建议

散打运动自开展以来一直受到人们好评,原因有三个:(1)具有很大的观赏性,能够满足人的感官需要;(2)具有提高身体素质的价值,认真系统地参加散打训练能够提高人的力量、速度、灵敏度和柔韧性等指标;(3)具有很强的实用格斗价值。散打不仅是一项体育运动,而且具有很高的技击格斗价值,不仅能够增强学员身体素质,锻炼学生意志品质,还能为将来所从事的警察工作提供一项实用技能,为面对歹徒、自我防卫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条件和手段。因而散打运动在警察院校的作用和价值更为突出明显。综合以上优势因素,散打运动在警察院校开展具有很大的空间和可行性。

针对新疆三所警察院校的实际情况,开展散打运动具有很大的空间和可行性。要想更好地开展散打运动,首先要争取领导重视,加强场地、器材、师资建设,体育运动作为上层建筑,必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资保障做支柱,否则很难开展。其次,散打运动有其他体育项目无法比拟的特点和优势,它集实用、健身、格斗为一身,不但适合警察院校开展,同样适合于其他高等院校开展和普及。

警察院校散打运动具体开展形式建议:(1)警体课形式:在警察院校全面开展以警体课为基础的教学模式,使更多的学员了解该项运动,学习该项运动,提高其群众基础;(2)俱乐部形式:把一部分兴趣浓厚,技术出众的学员选拔出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强化训练,使其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达到提高和交流目的。

参考文献

[1]体育测量与评价教材编写组.体育测量与评价[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2]陈国弼,李全军.警察体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胡玉华.当代大学生散打教学与训练[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4]胡玉华,马景卫.散打———高等学校体育俱乐部丛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篇2

目的:调查安徽省宿州市交通警察血铅水平,探讨其影响因素.方法:对可能影响血铅((Y))的因素即外勤年限(X1)、血红蛋白(X2)、吸烟与否(X3)、血锌(X4)等进行了单因素相关和多因素逐步回归分析.结果:交通警察血铅和尿铅均数为119.79μg/L和6.99μg/L,与对照组(88.38μg/L和5.34μg/L)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01和P<0.01).单因素分析表明血铅与外勤年限呈正相关(P<0.001),与血红蛋白呈负相关(P<0.001),多元逐步回归方程为:(^Y)=132.95+0.93X1-0.86X2+7.37X3+14.30X4.结论:交通警察血铅有随外勤年限增加呈升高趋势,且使血红蛋白合成受到一定程度抑制.

作 者:秦淑国 毕早斌 陈军 QIN Shu-guo BI Zao-bin CHEN Jun  作者单位:秦淑国,QIN Shu-guo(皖北矿务局总医院,检验科,安徽,宿州,234000)

毕早斌,BI Zao-bin(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47200)

边防警察行政执法理念研究 篇3

一、边防警察行政执法理念的阐释

“理念”一词早在西方思想史上就已出现, 它实际上就是理想和信念, 或价值观。任何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观念 (或曰理念) 支配的, 思想观念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与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 有什么样的思想观念, 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2]既然思想观念支配人们的行为, 那么, 思想观念的先进与落后, 就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还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先进的思想观念促使人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尽职尽责地做好分内的事, 赢得社会的理解与肯定;滞后的思想观念阻碍工作的进程, 工作缺乏生机与活力, 其行为甚至损害群体的形象, 为社会所唾弃。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 任何执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执法理念指导下所进行的理性的、规范的有序活动, 旨在保证执法行为不偏离执法的目的和方向, 以实现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一旦脱离了执法理念的指导与规制, 执法行为必然是盲目的、随意的和无序的, 并在偏离法治的轨道上越走越远, 损害法律的权威。可以说, 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 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 执法理念制约着执法行为的走向及其运行, 滞后的执法理念不可能产生良性的执法运行机制。那何谓执法理念呢?从一般意义上讲, 执法理念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权威性、功能与作用以及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2]根据执法理念的概念, 笔者认为边防警察行政执法理念是指公安边防部门及其边防警察对边防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功能与作用以及边防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

二、目前边防警察行政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的主要表现

1. 重管理, 轻服务的思想尚存

法律手段的功能不仅在于其打击功能, 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和服务功能。一些边防警察在思想观念上并未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 认为要严格管理, 就难以做好服务工作;要做好服务工作, 执法管理的力度就会打折扣。

2. 重打击, 轻保护的现象尚存

打击犯罪、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公安边防部门的神圣职责, 两者紧密结合, 不可脱节。但是, 一些边防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仍没有清醒地认识到离开保护讲打击, 往往容易伤及无辜或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 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 重实体, 轻程序的意识尚存

程序是一种技术, 一种关系, 也是一种规范。对程序的违反, 侵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 也是对执法理念的违背。[3]而有的边防警察在现实执法中片面追求实体正义, 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

三、新时斯边防警察应树立的行政执法理念

1. 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第一要义, 也是现代警察执法观念的核心。它要求“法律在任何方面都应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4]边防警察作为国家的执法力量, 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而且, 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必然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对法律负责上。边防警察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做到:一是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培养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规则, 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活动。要通过教育培训使边防警察牢固树立法律信仰观、法律价值观和执法理念, 以更好地优化执法状况。二是建立科学完善的边防法律体系, 追求“良法”之治。三是进一步强化边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已经推出并行之有效的一系列执法考核制度与做法, 把执法质量作为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重要标准。大力抓错案追究, 敢动真格, 不摆样子, 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 切实把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

2. 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为了正确理解执法为民, 我们首先应明确“执法”和“为民”的关系。执法是一种管理手段, 为民才是执法的目的。首先, 执法应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其次, 要正确理解“执法为民”中的“为民”。在执法工作中的“民”, 不仅包括受害人, 还包括损害他人利益的犯罪嫌疑人, 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边防警察必须牢固树立三个意识:第一,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增强政治敏感性, 全面检查工作中不符合“爱民固边”的要求、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因素, 认真研究如何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切实为发展先进生产力保驾护航,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在实现党的历史任务中与时俱进。第二,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学习用法律思维解决执勤执法中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三, 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 也是公安边防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边防工作必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 要建立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公共关系, 通过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3. 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需要把握以下主要内涵: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5]第一, 合法合理。基于我国边境线长, 各地情况千差万别,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执法者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是对其能否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考验。这里要把握三个要素:一是权力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第二, 平等对待。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 排除任何特权, 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二是禁止歧视。与反对特权相对应, 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第三, 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 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 虽然最终赢了官司, 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及时高效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 减少工作拖延;二是提高物质效率, 降低经济消耗, 虽然正义无价, 但是实现正义的资源是有限的;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一个人的工作效率只会影响到该人的贡献, 但是一项不合理的制度会在更大范围内影响效率。第四, 程序公正。“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 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增长, 只有实现程序公正, 权力才可能变得可以让人容忍。”[6]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 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执法队伍形象, 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边防警察的行政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边防警察行政执法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态, 是边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基础, 反映国家法治的水平, 反映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情况。更新执法理念, 就是要使法律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被神圣信仰。

参考文献

[1]张保平.公安边防法制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48-49.

[2]邓国良.公安执法理念之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院学报, 2007, 117 (6) :78.

[3]王青.关于公安执法理念的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 2004, 20 (2) :55.

[4]HAROLD J BERMAN.Law And Religion[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37.

[5]阮国平.公安执法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24-25.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篇4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警察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促使警察行政目的的实现, 在必要情况下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 是行政强制权在警察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化。其特点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应为警察和警察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 中国的警察不仅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同时还有武装警察。其中,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警察群体中人数最多组织、最为庞大的组成部分, 是中国警察机关的主要组成部分, 也是我们最为关注的警察群体。为了便于研究, 该论文仅基于公安机关的警察进行论述。

2.拥有内容众多的即时强制权。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责, 必然会面临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事态的处置, 为了排除险情或防止证据灭失, 无法遵循“先告诫再强制”的普通行政程序的要求做出决定, 必须具备灵活机动的强制手段。例如, 对醉酒或精神病人实行约束;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和当事人的证照;对道路交通进行管制;对娱乐场所进行的突击性临检等。

3.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相对一般公务人员, 警察的行政强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事实上, 警察执法的特殊性使得警察行政强制在个案中的行使常常游离于上级监督和公众的视野之外, 很难对警察权进行有效控制, 现有法律制度和立法技术对警察行政强制的规范和制约也不足。

4.容易侵害相对人的权利。警察行政强制的实施均会不同程度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带来某种限制, 这些权利的限制可能为其利益带来保护, 但更多的是可能为相对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就被限制的权利内容来看, 主要有人身、财产以及场所使用等。一般而言, 人身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的保留空间, 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自由的限制。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则打破了针对一般行政机关的基本限度, 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盘查、强制传唤、扣押、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精神病管制、强制带离现场等具体措施。

5.实施方式的暴力强制性。相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更具有暴力性, 具体体现在警察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警械和催泪弹、橡皮子弹等非杀伤性武器用以制服违法者。除公安机关以及与警察职能相关特殊安全保卫单位外, 其他行政机关无权配备枪支和警械。而一般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不能够使用枪支和警械, 特殊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警察机关予以协助, 共同执法。

6.效力的临时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仅限于警察行政目的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 这种外界因素的存留期一般较为短暂, 在行政相对人消除了危险状态、警察查明违法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时, 警察行政强制赖以存在的根据即告消失,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如强制传呼至派出所后要立即解除警械;对醉酒者的约束, 醒酒后必须马上解除约束;一旦违法事实查清或期限届满, 警察就应当进行解除扣押的财物。

二、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问题

1.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主体的设定不规范。

由于历史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原因, 中国目前法律规范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尚不规范, 尤其是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立法主体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和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这表明, 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 任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设定。目前,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杂乱无章, 法律、法规甚至规章都不同程度设定了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而且为适应警察执法实践的需要, 公安机关还常用批复、通知或者其他方式来弥补立法的不足, 这给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带来无序和混乱, 甚至在适用上存在相互冲突。

2. 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立法对于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一般是原则性, 缺少具体而细化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 对留置盘问, 只是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继续盘问, 至于如何进行继续盘问没有明确规定;对收容教养时间范围的规定是一至三年, 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至于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器材、财力、人员保障、场所支持等方面, 在法律中均未规范, 而它们会直接影响人权的基本保障。

3.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配置存在失衡。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配置失衡主要表现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人权利而缺乏对警察行政强制措施行使的有效制约, 在结构上也极不协调, 对警察权力的授予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保护;重行使、轻监督。多数的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授权公安机关自行立法, 出于自身执法的利益制定出的有关规定, 极易导致警察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失衡。

(二) 实践层面的问题

1. 主体不合法。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 实施警察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警察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但在现实中, 主体不合法的现象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辅警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压力之下, 经常是一名民警带领辅警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或盘查巡逻, 由于辅警人员的自身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纪律观念等都不是很强, 辅警人员越权滥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屡见不鲜, 也因此酿成了很多惨重的教训。

2. 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责任, 常常需要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 立法中常常赋予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行的立法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界限、范围、强度、监督以及救济途径等缺乏规范, 致使在实践中警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禁不止, 随意加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度。

3. 部分警察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动机不纯。

部分公安机关随意加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度, 在执法活动中不加区别地一律直接使用最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 恣意滥用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三、完善中国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想

1.规范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对于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泛滥, 首先从源头上必须杜绝“法出多门”, 规范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对公民身体进行强制检查或取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规不得对此项加以染指。法律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规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等作出变更, 只能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且具体实施程序不能对法律所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克减。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2.规范警察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警察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即时强制的事实状态, 概括起来讲, 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紧迫性, 对本人、他人或公共安全构成即刻的威胁等, 这些事实状态的具有时间紧迫、危险系数高、危害性大、情况危急, 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不足以消除危险的特点[1]。在处置紧急状态时可能发生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 实际上也是基于从最佳状态下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但是, 警察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其应对的急迫性以及不可避免性, 它显然有别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但更容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警察紧急行政强制权的启动标准进行规范。

3.确立“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原则。该原则是指的是警察在实施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 “尽量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 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就不采用”行政强制手段[2]。行政相对人的自我履行和积极配合不仅能够促使公安行政效率得以提高, 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更重要的是这个互动的过程中, 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以非暴力的方式共同完成法律的规定, 促进了警察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与和谐关系的发展。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 警察应主动追求和创造条件来“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 只有在这种期盼最终破灭之后, 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暴力强制。

4.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配置引入“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最早得见于德国警察法中, 演化上升为德国行政法原则, 最终吸纳为宪法原则[3]。比例原则在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运用, 要求将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如果以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干预公民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时, 那么这种干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强制措施对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干预, 只应当发生于维护公共利益紧急状态所必需的程度上。出于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对于警察行政强制措施不必要的干预可以提出异议并付之投诉。

5.完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则无从保障权利, 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各种强制性手段所构成, 不当行使就会侵害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必须设置完善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 创设了信访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乃至国家赔偿等多种救济形式, 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 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 并不尽如人意, 必须尽快建立可操作性的救济体系并落实到实践中。

摘要: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实现警察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中国立法对于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太过原则性, 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侵害相对人的权利。完善中国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规范立法主体、完善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引入“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原则和“比例”原则, 同时建立可操作性的救济体系。

关键词: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参考文献

[1]陈敏.行政法总论[M].北京:三民书局, 1998:720.

[2]胡建淼.行政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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