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思考(精选十篇)
实质思考 篇1
随着新课改政策的实施,我国高中教育从注重应试能力转变为素质教育,在素质教育的影响下,高中语文阅读的学习将赋予学生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高中语文阅读教学在语文课程中占有较大比重,有效语文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让学生的思维模式更加多元化,丰富了学生很多方面的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想象力。因此,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任务更加重大。我国当前的教学模式中,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教育方式中转变过来,所以,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还没有达到预期的培养和教学目标,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发展和实施,我们将对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进行探索和实践,让高中语文阅读教学更加注重实质,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
二、高中语文阅读教学有效性内容和意义
高中阶段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的形成,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高中阶段是学生人生发展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从初中迈向高中,高中步入大学或者社会,因此,高中阶段对学生的培养责任重大。语文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在阅读中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其他方面的知识,阅读文章中包括天文、地理、人文、社会等多方面的知识,有效的阅读可以让学生对阅读产生浓厚的兴趣,拓展学生的视野,让学生懂得更多的知识。人的一生中,都是在阅读中学习知识,阅读可以影响人的行为习惯、听说能力和理解能力。阅读的有效性决定着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是必要的。
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应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迅速投入到阅读中,教师在阅读教学中应该多引导学生,积极帮助学生理解阅读,让学生用较少的时间在阅读中收获最大的帮助。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不可一蹴而就,教师应该循序渐进、循循善诱的进行教学,让学生从阅读中获得乐趣,避免学生消极、厌学的情绪。高中阶段的学生是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高中阅读教学中,应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比如,在阅读课上,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兴趣,让学生自主阅读感兴趣的类型,喜欢阅读记叙抒情文章的分成一组,喜欢议论文的分成一组,喜欢散文的分成一组,让大家在阅读后积极分享阅读心得,对小组阅读文章的内容和从中得到的感悟进行发言。实现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让学生提高阅读成绩。
三、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有效性的方法
在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教师应该提高教学效率,提高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在新课改的政策下,随着教学体制的改革,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对教师的教学水平也有了很大的要求,在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教师应该在阅读教学是对文章的难易程度进行整体的把控,明确教学的要求和培养目标。在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教师应该以学生的接受能力、阅读理解水平为衡量标准,进行教学的计划,在教学中因材施教,根据每个学生的阅读能力高低,选择阅读的内容,让学生都可以融入阅读中,了解阅读的意义。
在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应该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感受到阅读的好处和乐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学生自己真正喜欢阅读,才可以更有效地进行语文阅读教学,提高阅读教学质量。要想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教学有效性,就应该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给学生在阅读中感受到阅读的意义,让学生可以投入到阅读中去,比如,学校或者班级课成立阅读小组,在班级或者学校设立图书馆,让学生随时随地可以要进行阅读,组织阅读活动,倡导每个月或者每星期读一本书,并举办读后感的文章写作大赛,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阅读能力,让学生在比赛中获得认同感和成就感。从而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在语文阅读中,教师应该给予学生自主阅读的时间,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阅读自己喜欢的文章,在阅读中教师积极的帮助学生对含义较深的部分进行理解和分析,增加学生的理解能力,为学生制定阅读目标,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阅读中。让学生既可以自由的阅读,又有阅读的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高中语文阅读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高中语文阅读的教学质量。
四、结语
在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教师应该因材施教,给学生充分的自由阅读时间,并制定阅读目标,让学生积极主动去进行阅读,提高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在教育体制改革的现阶段,我国的教育制度大力倡导素质教育,在语文阅读教学中,可以让学生接触多方面的知识,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提高高中语文教学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应该结合现阶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目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展高中语文阅读的教学方法,提高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小庄,李家辉,林铎彬.关于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的思考与实践[J].高中语文教学,2015(7).
[2]张贞祥,张娉婷,何柏丽.高中语文阅读教学中应该注重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的培养[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4).
实质思考 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如处理不当,势必侵犯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甄别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同正常变更,是摆在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产生的原因
所谓背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中标合同后,在不具备法定变更事由的前提下,采取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签证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标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加以修改,以规避政府行政监管,损害国家、集体、合同当事人、未中标人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程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共同获取不当利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的目的。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直接调增合同价,改变合同计价模式,延长合同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目标。这类现象比较集中地发生在政府投资工程当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达到侵吞政府资金的目的。
二是工程施工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违背承包人意愿,对承包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在中标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目标,缩短工期或者增加工作量,借订立其他协议,规避政府监管。
三是个别工程施工承包人千方百计中标后,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发包人对工程管理业务不熟悉,或者采取消极怠工,诱骗、迫使发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种情况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表现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材料设备价格按实结算等,承包人从中渔利。
二、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要界定后面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在本质上背离了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一)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由此可见,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二)工程价款的具体范畴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之中,工程价款内涵最为丰富。理论上讲,工程价款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时确定工程总价款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具体来说: 1.工程承包范围; 2.承包方式;
3.合同价款即合同价绝对值;
4.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 5.工程计价方法或标准; 6.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方法;
7.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8.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 10.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主要指数额、期限); 12.索赔方式等。
例如,中标合同价为500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600万元;中标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价款按中标价同口径综合费率8%计算,补充协议对工程变更价款综合费率调整为12%;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都应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在于杜绝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说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绝对不能变更。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合同双方仍然可以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工期或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有效变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变更的法定事由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如物价暴涨、国家政策性调整,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法定变更事由,此时如果禁止当事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调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建设工程只有具备了法定变更事由的条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在既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未中标人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合同主体之间不因权利义务失衡而显失公平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三)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备案的中标合同已不再适用。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备案手续,既是国家行政监管的需要,更是保护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益免受损失的有效手段。
四、界定是否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应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只适用于招标工程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受到《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调整,因此,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发包,不管招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发承包双方都不得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直接发包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只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合同变更适用一般变更的原则,在订立合同之后,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也应视为有效变更,而且无须备案。
(二)判断是否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须把握变更的量化程度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涉及诸如工程价款、工程期限或工程质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也要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情况并结合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判断。如只是对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稍微有所调整,不宜一律认定为背离了合同实质性内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应当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必须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程度达到一定的界限,以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才能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论处,实际上要把握一个程度问题。
五、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解释
经络实质研究的方法论思考 篇3
1经络的内涵
经络学说是中医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正确理解把握经络的内涵,是进行经络研究的最根本的基础。经络系统是人体联络脏腑肢节,沟通内外表里的组织结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通过经络系统连接沟通。经络是经脉和络脉的总称。经脉包括奇经八脉、十二经脉,络脉包括十五络脉及别络和孙络。
《灵枢·本藏篇》:“经脉者,所以行气血、营阴阳、濡筋骨、利关节者也。”《素问·调经论》:“五脏之道皆出于经隧,以行血气,血气不和,百病乃变化而生,是故守经隧焉。”《奇经八脉考》曰:“阴脉营于五脏,阳脉营于六腑,阴阳相贯,如环无端。”古人所指经脉,从生理作用来看是运行血气、营养组织的通道,也是通调五脏血气的通道,经脉不通、血气不和、百病乃变化而生。正如《中国针灸学》一书中所说的“经络学说是以十二经脉为主,分布于全身内外,运行气血、濡养脏腑和皮肉筋骨,使各部分功能得以正常进行,并保持相对的平衡。”自《内经》成书以来,经络学说在不断丰富发展,但经络运行气血、营养组织器官和协调阴阳即调节各部分机能活动的功能则始终是贯穿在历代经络著作中的主流。在这三种功能之间,运行气血是营养组织器官、调节机体活动的物质基础。因而探讨任何经络的问题时都必须抓住这个关键,离开了这个核心也就无所谓经络了。
2经络现象与经络实质
现象与本质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经络现象一定是经络实质运动变化的表现形式。循经感传、循经性感觉病(循经性疼痛与循经性异感)、循经性皮肤显痕(红色或白色显痕,隆起性显痕)与循经性皮肤病。同时具有低电阻性、高震动声线、感传可阻滞性等不同神经、肌肉、骨骼、大血管的生物物理特性。在这些特殊现象的背后肯定有产生这些现象的特定物质结构基础,也就是“经络实质”,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没有离开“物质结构”而独立存在的“功能”,这种经络的“物质结构”的运动才产生了“经络现象”。从“经络现象”人手,通过研究“经络现象”,沿着“肯定现象、掌握规律、提高疗效、阐明本质”的道路,就一定能揭示出“经络实质”。
现代医学对人体解剖、生理、组织学的研究已经到了细胞、分子水平。象经络系统这样庞大,功能如此基本,既有宏观内容又有微观内容的组织系统,不可能超出电子显微镜等现代化仪器的视野,“经络现象”肯定是已知结构的未知功能。“长期以来,一些学者一直寄希望于在神经血管之外,能找到经络独特的形态学基础,结果一无所获”“要想发现特殊的经络形态结构,迄今均告失败。”
3经络系统与十四经脉外行线的关系
经络系统与十四经脉外行线的关系也就是研究工作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经络学说在形成过程中,首先发现了经络感传、个别部位能够治疗疾病,进而发现了其中的联系,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加深了认识,把握了经络与脏腑、经筋、皮部的关系,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经络学说。经络与构成经络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互相联系,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在功能上相互协调、相互为用,在病理上相互影响。
经络系统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包括经脉、络脉、经筋、皮部等,而现代经络研究往往只对十四经脉的外行部分进行研究、探讨,忽略了经络系统的整体性及与其他系统的联系,由此得出的结果往往无法圆满地解释经络现象。经络研究必须在整体性的指导下,对经脉和络脉现象进行全面的探讨,任何“瞎子摸象”的做法只会导致走更多的弯路。由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代表当今经络研究成果的“三派两流”。
经络(生物)物理学派:这一学派主张,经络是客观存在的,“它理应具备与自然界完全统一的物理属性。正象一条金属线,它即中导电,又能反射光、导热、传声一样”(祝总骧,攀登计划咨询专家)。这一学派以其“十大突破性进展”(隐性感传线、低阻线、高振动声线、截肢与动植物的低阻高振动声线、循经表皮菲薄沟槽、三维立体结构等)而得以宣布“证实经络系统客观存在”。这一学派出版有专著两种,即《千古之谜·经络物理研究》(1988)与《针灸经络生物物理学·中国第一大发明的科学验证》(1989)。在这一学派的研究中虽然说的是“经络系统”,但研究的对象仅仅是十四经脉外行线,丝毫没有涉及络脉,更没有探讨与经筋皮部的关系。是在“瞎子摸象”。
经络实验生理学派:这一学派主张,经络系统是人体中的一个复杂系统、机能联络系统、调节系统和反应系统。在功能上,它具有稳定的循经络穴位线性,10厘米每秒级的传导速度,有潜伏期、乏感传期(不应期)以及可阻滞性与效应性等生理学特征。在结构上,它可能是人体皮肤表面游离神经末梢或轴索分支沿循经络穴位线的特异定位或特殊构型。这一学派的代表性专著是《中医经络现代(实验生理学)研究》(主编胡翔龙、攀登计划首席科学家,1990)。这一学派的结构距离“经络系统”的原意更远,研究的对象仍然是十四经脉的外行线,依然是在十四经脉的外行线上找。甚至没有考虑经络最基本的运输功能,把早已证明不是经络实质的神经硬用“特异定位”和“特殊构型”联系起来。上记两大学派在攻关与攀登过程中结合成为一个“正常生命现象论流派”。他们的共同观点有“正常生命现象论”、“唯经络穴位线论”(把穴位线充任循行线),“自然显示论”(在无外加刺激的条件下显示体表上的经络轨迹)与“外周论”(感传的实质过程在外周)。其当前的任务是显示十二经脉的轨迹,寻找物质基础(经络实物)。
临床经络现象学派,或称高等临床神经学派,主张循经感传及其它经络现象都属于临床现象,它们和疾病之间存在着规律性的因果关系,主要研究未受穴位干扰的经脉循行线及临床患者,主张经络现象的主要过程在中枢,与大脑皮层的功能障碍有关。其代表性专著是《临床经络现象学》(1995)。该学派把经络现象归结为“高等临床神经现象”,又把神经拿了来,不知道是经络研究的进步还是后退。
4经络实质的微循环学说
通过对经络与微循环的对比研究认为,古人描述的十四经脉是微循环集中开放的区带,络脉是较细小的微循环集中开放的区带及经脉区带以外的微循环。穴位是微循环密集开放的集中点。经络现象是人体微循环系统与包围微血管的肌肉、支配微循环的神经系统相互作用的功能表现。其主要的根据有:
第一,经络系统与微循环系统在形态位置上相似,在生理功能上一致。从古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古人认为经络是运行气血、营养机体的管道状系统,其形态基础是脉,担从现代研究看十四经脉并不是大的血管。微循环是微动脉与微静脉之间微血管中的血液循环,也包括组织液和淋巴液的流动,安静时大约有20%的微血管处于开放状态,其余只在应激或其他条件下才转入开放状态。微循环结构是遍及全身的网状管腔系统,是分布于机体各组织,直接参与组织、细胞物质交换的体液循环单位,它不仅分布于四肢百骸,五脏六腑,起着濡养作用,而且是许多脏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体是布满无数血管的海绵体。古人描述的经络与微循环的形态位置极其相似。微循环系统是全身唯一同时具有“运输、营养、调节”功能的组织。
第二,微循环理论可以全面解释循经感传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刺激一定的穴位,能发生沿经络的感传现象。通过局部血流图的观察表明,在刺激心包经、心经、肺经的井穴后,感传者本经经线与旁开线局部血流图的变化有明显差异,在诱发感传后,首先引起本经经线循行部位的血液循环的变化。感传速度一般为1.0~16.8厘米/秒不等。国外有人测出血管壁上的平滑肌兴奋传导速度约为10厘米/秒,与感传线传导速度比较接近。
第三,微循环理论可以解释经络的生物物理特征。由于在经络线上微血管的开放密集,代谢运动活跃,聚集了较多的电解质,对电、光、声都有较好的传导性。
实质思考 篇4
这是一件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修改不被接受从而以单一性缺陷被驳回的典型案例[1]。原申请权利要求书包括以下两项独立权利要求:①1。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装置, 其特征在于:具备: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以与该吸附体的一部分接触的方式发生放电的多个电极对;以及通过对该电极对施加电压来控制在哪个上述电极对中发生放电的放电控制机构, 上述电极对被分成多个组, 上述放电控制机构对上述电极对的每个组施加电压, 以使不同的上述吸附体的部分顺序地与放电接触。②13。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装置, 其特征在于, 具备: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以在其间夹有该吸附体的方式配置的发生放电的电极对;以及流量调整机构, 发生放电时流向上述吸附体的处理对象气体的流量比不发生放电时的流量少。”
审查员在一审通知书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技术特征“与处理对象气体接触以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吸附体”已经在对比文件1和2中披露, 因此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指出第一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答复一审时, 申请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具体的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3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将其他权利要求删除或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一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之后, 审查员发出二审通知书, 指出: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删除了一审通知书中评述过的第一组权利要求, 并将与原独权1不具有单一性的、且未经过检索的原独权13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对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因此, 审查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仍然是一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 并坚持与一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审查意见。
针对二审通知书, 申请人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 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申请人认为:1、上述修改是为了克服“单一性”、“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所作的修改,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应当予以接受;2、审查员不接受该修改文本违反请求原则;3、如果申请人只能通过提交分案申请来对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寻求保护, 则会拉长审查过程, 不符合程序节约原则;4、审查指南未规定审查员可以决定保留哪组权利要求。因此, 申请人答复一通时所作的修改文本应当被接受。然而, 审查员未接受申请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并以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关于单一性的规定、第一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为由, 驳回该申请。在驳回的理由部分:指出权1与13之间具有的相同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1和13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理后撤销原驳回决定。撤销的理由是:1、一通中指出单一性缺陷是基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和2中已被披露, 即不具备单一性的结论是在经过检索之后作出的;驳回决定中指出“相同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处理有机废气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论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或者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因此, 权1和13不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2、申请人的修改克服了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以及第一组权项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 属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权1和13之间不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两者主题相同、发明构思接近、检索领域重叠, 为了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行政审查效率, 应给予申请人修改时选择需要保留的权利要求的合理权利。
二、由此案引发的思考
笔者认为, 在上述案例中, 造成审查员发出上述二审意见以及作出驳回决定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起开始实施的《审查操作规程》中的相应规定。相比审查指南, 2009年版《审查操作规程》中对明显缺乏单一性审查增加了如下规定:当审查员阅读申请文件后, 立即就能判断出申请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时, 直接检索审查, 告知单一性缺陷, 审查员可以对其中一项发明 (通常选择包括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一组权利要求) 进行检索和审查,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 说明理由, 并要求申请人删除未经检索的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权利要求。《规程》中进一步给出了如下的[审查意见示例]审查员已经对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检索和审查, 申请人应当与之不具有单一性且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x, 以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只是删除已检索和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单一性的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这种修改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 审查员将基于目前审查的申请文本, 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2]。
自2009年以来, 笔者也同样收到多份类似上述案例的审查意见。其中一类通知书是审查员选择了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指出该第一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意见, 另一类则是审查员选择了非第一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指出该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意见。无论是第一类通知书还是第二类通知书的情况, 在审查意见正文中, 审查员均抄录了[审查意见示例]中的上述一段内容。笔者认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研究制定和开始实施《审查操作规程》对统一专利审查标准, 规范专利审批行为, 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无疑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 《规程》中也有一些规定过于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权利和行政审查效率而忽视申请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与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就明确缺乏单一性审查而言, 以下两处规定是不适当的。 (1) 在判断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时, 审查员可以对其中一项发明进行检索和审查。 (2) “为克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删除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列为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三、对法第31条第1款和细则第51条第3款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
单一性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检索和审查, 便于日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也便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另一个目的是从经济的角度避免申请人将互不相干的几项发明创造合并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 造成收取的申请费、审查费以及授权后的年费等各项费用的减少。因此, 单一性要求只是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 而非实质性条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6章第2。2节、第7章第9。2节、第8章第4。4节分别对单一性审查原则和审查方式、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检索以及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给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 按照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4 (1) 和第七章9。2。1 (1) 规定, (1) 先发分案通知, 后检索审查, 即审查员暂不进行检索, 先发出分案通知书, 待申请人修改申请并消除单一性缺陷后再进行检索及审查。 (2) 在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涉及的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的情况下, 同时完成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 既指出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又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评价, 减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从而加速审查进程。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 第八章4。4 (2) 和第七章9。2。1 (2) 规定, 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和审查, 暂缓对与该第一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如果第一组权利要求具有授权前景, 在一审通知书中只针对第一组权利要求给出审查意见, 同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缺乏单一性的其他权利要求, 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如果第一组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 在一审通知书中, 指出第一组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的同时, 指出单一性缺陷。也可以继续检索和审查其他独立权利要求, 尤其是当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时, 并在一审通知书中, 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和其他缺陷[3]。因此, 无论是明显缺乏单一性还是不明显缺乏单一性, 审查指南均未规定审查员有权可以选择其中一组发明进行审查。而根据《规程》中的上述规定, 只要属于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况, 审查员便可以选择其中一组发明进行审查。在笔者收到的第二类通知书就属于这种情况。这其中有这样一件典型的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书包括70条权项, 分为五组, 其中最后一组仅一条权项, 没有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在通知书中说明五组权利要求为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而后便选择最后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审查并指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规程》中对于明确缺乏单一性情形, 给予审查员选择其中一组发明进行审查的权利是不适当的。
此外,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 在领域接近或者重叠的情况下, 应同时完成对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 在一审通知书中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和其他缺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对该申请前景有全面了解, 从而删除那些不具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 使包括多项发明的申请获得适当的保护范围。而根据《规程》中的规定,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 审查员往往会选择权项数较少或者较容易作出新颖性/创造性判定结论的一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以求尽快结案。对于一件包括多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如果其中一项发明不具备授权前景, 审查员选择对其进行了审查, 发出该项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且与其他发明不具备单一性的意见。
因此, 笔者认为将“为克服明显缺乏单一性, 删除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列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是不适当的。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无论是明显缺乏单一性还是不明确缺乏单一性的情形, 上述修改克服了通知书中指出的一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两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的缺陷, 毋庸置疑属于针对通知书指出缺陷进行的修改, 当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此修改文本应予接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审查。在文中所述案例中, 合议组也是认可这一点的。而《规程》中将“为克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删除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列为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不仅明显不符合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而且与指南中关于“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 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 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的规定也是相悖的。 (2) 针对单一性缺陷的修改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删除这样一种方式, 而是也可以采取修改权利要求使之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方式。参见指南第二部分第7和8章中的相应规定。在当前的审查实践中, 可以列举若干通过修改方式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缺陷的成功案例。 (3) 《规程》中的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达节约程序的目的。根据指南规定,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 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 即, 设法尽早结案。因此, 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 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 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 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 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 以节约程序。另一方面, 为避免修改文本不予接受而导致申请被驳回的后果, 在针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 有时不得不采取将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融合到被否定权利要求中的修改方式, 然而, 这种修改方式会造成在后续审查中诸多不便和困难, 特别是易造成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这同样也增加审查员与代理人之间的通信次数, 增加各自工作量, 增加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4) 根据指南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缴纳额外的附件权项费, 这也意味着专利局负有对这些权利要求进行审查的义务。此外, 针对存在单一性缺陷, 指南中规定对第一组权项进行检索和审查时, 暂缓对其他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如果申请人通过修改克服了单一性缺陷, 审查员有义务对其继续进行检索和审查。
四、建议
笔者注意到, 在2011年修订的《实审操作规程》中, “审查员也可以对其中一项发明 (通常选择包括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一组权利要求) 进行检索和审查”已经修改为“审查员也可以对其中一项发明 (应当选择包括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一组权利要求) 进行检索和审查”[4], 就是说审查员不再拥有根据其意愿随意选择其中一项发明进行检索和审查的行政权利。但是, 2011年版《规程》中还是将“为克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删除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列为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如上所述, 无论是明显单一性缺陷还是不是明显单一性缺陷, 只要修改克服了一通中指出的单一性缺陷以及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缺陷, 这样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
为从源头上未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笔者认为, 《规程》不适当的规定应予删除。具体而言《规程》中的[审查意见示例]关于“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只是删除已检索和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单一性的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这种修改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 审查员将基于目前审查的申请文本, 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内容、以及第1。3。1节中关于“为克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删除经审查员检索和评述的权利要求, 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的其他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予删除。
摘要: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过程中, 常出现申请人为克服单一性缺陷所作的修改被审查员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3款之规定而不予接受, 于是审查员基于前次审查的申请文件, 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的《实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适当。建议在未来修订中删除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
关键词:单一性,复审,专利法第31条,细则第51条,实审操作规程
参考文献
[1]第38883号复审决定.
[2]2009年版、2011年版《审查操作规程》.
[3]2010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4]《专利审查概说》, 张清奎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
成功创业实质变化 篇5
然而,真正成功的企业家很少,可能导致更强大,更大、更稀少。创业经历,许多企业家伤痕累累,几不欲生,有一些成功的创业经验进行总结,希望对那些想创业,是开拓道路的企业家激励。
市场上的商业机会看到,看到通过他们所从事的行业现在是什么情况?竞争激烈程度如何?利润空间?未来会发生什么变化?在这个行业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他的几率有多大?对于这些问题,看的懂,想知道,如果你不清楚这些问题,生意会很盲目。
目的“真实”,每一个企业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很多企业家有很远大的理想,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因为,没有理想,就没有力量,没有理想,就没有方向。但是,有崇高的理想和建立明确的发展目标是两回事。在创业初期,创业者首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使企业生存,否则,一切都是幻想。因此,实事求是地确定企业发展的目标,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目标。目标太大,会让自己很浮躁,能量太分散,无法专心做好眼前。一旦目标无法实现,但是会让他们沮丧,影响他们的创业热情。
在生意的道路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困难,事业的发展过程是勇敢面对困难,勇于解决困难的过程。在困难面前,企业家会有公司,不轻易放弃。创业是创业者将质量测试,在创业的路上,笑到最后,往往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这将导致他们的信仰,而且还从自己在应对各种困难,积累了信心,
能力“强”,作为一个企业家,个人能力的基本条件是,也许不是所有方面的能力强,至少有一个更好的,如客户开发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团队能力很强。在早期的企业家,企业家是一个超级战士,企业的各方面的事情担心自己,甚至个人,有一定的能力,可以应付。
态度“平”,刚开始,在条件不具备,就很容易受到别人的歧视,那么我们需要冷静的态度,创业之初,往往付出更多,得到更少工资和收入,是不成比例的,我们还需要冷静的心来对待。在创业初期,企业没有知名度,产品,服务才是金子和银子,正如铁销售。虽然我感觉不舒服,不相信,但仍要保持平衡。学习说服自己:“这是需要经历的过程”。
该行动是“快”,作为一个企业家,靠什么竞争的行业巨头?靠什么活下去?只有迅速行动,有可能成功。相信早起的鸟儿有食物吃。没有快速的行动力,没有工作效率,创业公司很难生存。因为行业巨头不会给你太多机会。
简单的实质 篇6
多年来,被称呼为“简单”从来不是正面的意思,被称为“思维简单”或“笨蛋”则完全是负面意思。它的意思是说你傻,容易被骗或低能。难怪人们害怕变成简单。耶鲁大学人类关系学院的心理学家约翰·柯拉德描述了七种常见的害怕:害怕失败,害怕性,害怕自卫.害怕信任他人,害怕思考,害怕开口。害怕独处。
看来.不想简单(或不寻求简单解决方案)是源自“害怕思考”。由于害怕思考,我们自己就不考虑问题,而是依赖他人之见。为此,全球管理咨询业务到2000年有望增长到3140亿美元。
简单具有庞大的力量。复杂问题一经极度简化,人们不用考虑很多就能轻松做出决定。然而,心理学家卡罗尔·穆格从另一个观点谈论这个问题。她谈到在我们的文化中存在“遗漏妄想”。人们有种感觉,觉得必须涵盖所有的选择,因为随时都会受到攻击。你不能遗漏任何东西,否则它可能对你的事业造成致命伤。换句话说,如果你只有一个创意。而那个创意失败了,你就得不到保障。此外,由于人们如此渴望成功,于是强化了第一种害怕——“害怕失败”。
通常,我们接受的教育和大多数管理培训教会我们应付每个变数,找出每种选项并且分析每个角度。这就导致了极端复杂。聪明绝顶的人做出的提案和建议书也最复杂。不幸的是,当你开始寻找所有不同方案时,就踏上了通往混乱之路。结果,创意彼此冲突,员工各奔东西。要做到简单,就必须缩小选择范围,并回归到一条单一道路上。
穆格博士对时髦词的观点颇为有趣。她认为。管理上的时髦词就像我们爱上的电影明星。在精美书套和激情演说者的陪伴下,时髦词出场了.它有我们都喜爱的东西:感召力。我是否理解这个小明星无关紧要。因为我已经爱上它了。此外,人们害怕质疑大人物或向他们认为的大创意提出挑战,那是“害怕开口”。
要克服这些天生的恐惧,最佳办法是把注意力集中在问题上。这好比芭蕾演员在做脚尖旋转时避免眩晕的方法。诀窍是每次头转回来时盯住观众中的一个物体。当然,你必须找出要集中注意力的正确问题。如果你是富豪,要全力关注的问题就是当竞争品牌试图抢占富豪的概念时。该如何保持富豪在“安全”概念上的领导地位。
但有时问题并非显而易见。最近几年,全球卓越的营销者宝洁公司(P&G)就是这种例子。这个世界需要 31种海飞丝洗发水吗?或52种佳洁士吗?宝洁总裁达克·贾格尔在《商业周刊》上说:“多年来我们给消费者制造了这么多困难,这让人震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然而实施起来是个复杂过程。宝洁公司把产品配方标准化,减少复杂交易和优惠券。宝洁废除了 27种促销形式,其中包括附赠和向某些顾客赠送金鱼之类的古怪策略(很多金鱼在冬天的运输中被冻死)。宝洁公司也废除了边缘品牌.减少了产品线,并且控制推出新产品。出售的产品少了,那么销售额会下降吗?错。单单在头发护理业务,宝洁公司通过削减一半品种就增加了5%的市场份额。在过去的五年里,宝洁运用简单原则增加了三分之一的生意。这就是简单的力量。
第二章常识让事情变得简单
常识是消除害怕简单心理的真正方法,是社会公认的显而易见的真理的东西。可惜人们去工作时常把常识抛于脑后。如果你在字典中查“常识”的定义,你会发现,常识是天生的优秀判断力,它与情绪差异和智力敏锐度无关。常识也并非建立在特殊技能知识之上。换句话说,你看到事情的真实面貌。你仅依据逻辑行事,并在决策时摒除感情和个人兴趣。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
设想一下,如果你随机问10个人,如果凯迪拉克看上去像雪弗兰,它会卖得如何,大概他们都会说:“不太好。”这些人在做出判断时就只用了常识。他们没有数据或调研支持他们的结论,也没有技能知识或智力敏锐度。对他们来说,凯迪拉克是宽敞、昂贵的汽车,而雪弗兰是小型、便宜的汽车。他们看到事情的真实面貌。然而在通用汽车公司,那些负责人不是以真实面貌看待世界。他们忽略了常识,推出了凯迪拉克西马龙后,又推出了凯蒂,这又是一款看上去像雪弗兰的凯迪拉克。像西马龙一样,凯蒂卖得不好,因为它不合常理。
经济学家最乐于做的事情,就是告诉没有经验的人直觉认为对的东西是错的,宣称人是“效用最大化者”。在经济学家的话中,我们成了“自身利益的计算者”。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我们都有足够的信息,我们将做出理性的决定。任何人如果在营销领域工作了一段时间,都会发现人们有时候非常不理性。四轮驱动汽车是设计用来在公路之外开的,它现在非常流行。有人驶离过公路吗?不到10%。人们需要这些汽车吗?其实不需要。他们为何买这种汽车?因为其他人都在买。这就是“理性”吗?这个世界无法套人数学方程式。世界毫无理性之极,这才是现实。
现在说说智力敏锐厦。当公司被描述世界发展方向的精妙调研和论证哄骗时,常常会犯错(其实没人知道世界发展方向,但是很多人假装知道)。他们精心杜撰的观点之中通常掺杂一些伪装成事实的错误假设。比如,很多年前,有人让施乐公司相信未来办公室中的每个产品——电话、电脑和复印机——会成为一个集成系统(糟糕的预测)。在这个领域生存,就必须提供所有产品。因此,施乐公司必须收购、制造电脑和其他非复印机设备,以便为这个持续快速发展的自动化世界提供产品。施乐被告知它可以这么做,因为人们把它看成是一个成熟的高科技公司(这是个错误假设。实际上,人们认为施乐就是一家复印机公司)。在投入几十亿美元的20年后,施乐意识到未来办公室还是没有出现。而任何不能复印的施乐机器都陷入了困境。这是个技术知识和智力敏锐度掩盖了优秀判断的惨痛教训。
最后,谈谈关于商学院教育的一些想法。看样子,商学院教育也掩盖了常识。当学生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习后,他们已经熟练掌握了表明MBA身份的词语和句子。他们对术语非常熟悉,比如“风险/回报比率”、“折算现金流量分析”,“推动数字”和“预期价值”等等。没多久,所有这些不常用的语言就掩盖了论证思维和没多久,所有这些不常用的语言就掩盖了论证思维和常识。罗斯·佩罗在参观哈佛商学院后指出:“你们这些人的问题在于,你们所说的环境扫描,我把它叫作朝窗外看。”
要做到运用简单、常识性的词语思考,你必须开始遵循以下指导方针: 1.抛开个人主义。好的判断基于事实。你越是以个人主义看事情,离事实就越远。2.避免一厢情愿的想法。我们都希望事情按某种方式进行。但是事情如何发展往往不受我们的控制。优秀的常识往往和事物的发展方向相一致。3.要善于倾听。从定义上看,常识建立在他人的想法之上,它是很多人共有的想法。不听群众意见的人就不能获得重要的常识。 4.不要只顾自己。有时事情看起来和真实面貌刚好相反。因为有人打小算盘,所以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优秀常识基于很多人的经验,而不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的想法。
第三章复杂语言蒙蔽
商业人士正忙着发明他们自己的语言。《财富》杂志曾报道,麻萨诸塞州莱克星顿的一个专门向小企业主传授写作技巧的公司挑出了在财富500强公司中流行的管理者谈话用语,称之为“地狱备忘录”:高层领导坐在直升机上看景象(老板们盯着下周后的工作了)。附加价值是级数加速利润曲线的楔石(提供更多消费者想要的产品,增加销售额和利润)。我们必须实现主动管理(让我们都做计划吧)。我们利用了跨功能专家的合作{不同部门的人互相交流)。不要挤压员工的津贴项目(不要拿着员工的薪资鬼混)。你的工作,就目前来说,被认定为“保留”(你还没被解雇)。
商业人士谈事情为何神神秘秘,我们判断,商业人士觉得使用这些华而不实的词,会让他们显得机智、高深和重要。但其实这让他们无法被人理解。
杰克·韦尔奇是通用电器非常成功的总裁,他接受《哈佛商业评论》采访时说得很好:“缺乏安全感的经理制造复杂。紧张兮兮的经理使用厚厚的令人费解的计划书和热闹的幻灯片,里面填满了他出生以来知道的所有东西。真正的领导者不需要混乱。人们必须具备自信,变得清楚、简洁,以确保他们的组织中的每个人——从最高层到最低层——理解业务要达到的目标。但是这不容易。你无法相信让人们变得简单有多难,他们非常害怕变得简单。他们担心如果自己变得简单,人们会认为他们思维简单。实际上刚好相反。思路清晰和坚强的人的是最简单的。”
那么,经理该怎么做来排除复杂?鲁道夫·弗莱什博士向写作中的华而不实和阴郁发动了正义挑战。他第一个指出,商业中像讲话那样写作的人会写得更好。你可以通过遵循清晰写作的10个原则战胜模糊:用短句;挑简单的词,不用复杂的词;选熟悉的词;去除不必要的词;在谓语中用动词;像说话那样写作;用读者能理解的术语;切合读者的经验(定位的实质);充分利用多样性;为表达而写,不要哗众取宠。在写作和谈话中,你必须鼓励简单直接的语言,摒弃商业上的专业术语。
你必须鼓励简单,还因为这促使更好的聆听。《华尔街日报》的文章曾报道说,大多数人说话的速度是每分钟120~150个词,然而人的大脑海分钟能轻松处理 500个词,这样人就有足够时间产生心理焦躁。即便说话人尽量不复杂和误导,要让人听下去而不是假装在听也要付出很大努力。如若会议和报告会不够简单或没有切中要点,就是在浪费时间和金钱。
多年前,我和一位同事参加了一个两小时长的会议。会上,一家设计公司提出了一个标志设计项目建议,需耗资几百万美元。和往常一样,报告人用了像“形态”和“范例”之类的词,并笼统提到了“色彩偏好”。这次会议充斥着晦涩和复杂概念。我告诉我那位同事,我听不懂他们说了什么,并要他给我复述概要。他突然笑了,看上去非常轻松,随后承认他也完全听不懂。只是害怕承认,因为这会让他显得很笨。结果,那家公司浪费了上百万的钱换掉了一个非常好的标志,因为会上没人有勇气要求报告人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他们的建议。
这则故事的教训在于,应该让一个复杂的词或概念受到质疑,否则,你就会犯一些代价昂贵的错误。告诉报告人把他们的复杂术语翻译成简单的语言,不要害怕说,“我不明白。”你绝不能容忍智力上的傲慢态度。别怀疑你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往往最准。别怕被人认为傻,在有些方面,听起来最幼稚的问题可以变咸最深奥的问题。
彼得·杜拉克这样评论简单语言:过去40年里最为退化的趋势之一是,如果你容易被人理解,你就是庸俗的。在我年轻时,经济学家、物理学家和心理学家——任何学科的领袖——让众人了解,是理所当然的事。爱因斯坦花了多年时间和三位不同的合作者工作,以便让他的理论相对容易地被外人理解。甚至凯恩斯也非常努力地让他的经济学可以被人理解。
淡化形式 注重实质 篇7
一、理解公式的实质
回顾数学科学的发展历程, 可以发现, 将思维对象和思维结果简单化和符号化是数学思维的重要特征。简单化源于视知觉的约简功能, 符号化源于简单化和保存认知成果之所需, 因而在数学中产生了大量的由字母和符号表达的正确命题——数学公式, 数学公式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代表数或式的字母, 二是表示关系的连接符 (如运算符号、括号) , 三是代表名称的符号。引进字母来表示数, 是数学史上由算术向代数转变的重要里程碑, 实现了由常量向变量的飞跃, 理解数学公式也就是理解公式中各个字母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数学公式中的字母的本质是:它即表示具体的常数, 也表示变数, 是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 这是学生认知的一大难点, 使学生理解公式的实质, 就是要使学生理解公式中关系的确定性和字母的可变性 (数或代数式) 。
二、学习公式的两种方式 (以平方差公式为例)
方式一:由式子到式子。
推导出 (a+b) (a-b) =a2-b2后, 在教师要求记忆的情况下, 有的学生建立了以公式本身的图式表象为内容的条件反射:
有的学生建立了以声音表象为内容的条件反射:
“平方差公式”→“a加b乘以a减b等于a平方减b平方”。
最后进行变式训练, 例如:
由式子到式子的学习方式, 割裂了数与式的关系。实际上, 在中学数学里, 式的本质是数, 它是为了表示数而引入字母后的产物, 通过此方式学习的学生并没有真正建构起a和b的可变性观念, 大多数是由式子到式子, 一见到超越变式训练范围的问题就不知如何是好, 尤其是间隔了一段时间之后, 这种学习尽管对一些常规的技能问题是有效的, 但仍然摆脱不了机械学习的影子。数学创新的重点不是为了解题而解题, 而是使学生理解数学, 培养应用数学的观念。
诚然, 数学离不开形式化, 尤其是高层次的数学, 而且培养学生的形式化能力也是数学教学的目标之一。但是, 考虑到学生认知的心理特点, 那种远离原型的形式化便难以为继。因此,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我们应该淡化“由式子到式子”的形式化方式, 鼓励学生用自己的语言去表述自己的数学, 建构自己的数学, 而不能注重形式丢了实质。
方式二:由数到式子。
教师与学生的活动如下:
A.现有两个数, 不知其大小, 请你随意用两个字母表示这两个数。
B.请把这两个数的和与差分别表示出来, 这两个式子是多项式还是单项式。
C.请将所得的和与差相乘并化简。
D.请概括:两个数的和与这两个数的差的乘积等于__________。
E.教师在总结讲评学生的解答 (选三个使用不同字母的学生为例) 之后, 再给出平方差公式的标准形式和文字叙述 (其实学生在操作的过程中已领会其意) 。
这种学习方式有下列几个特点:
(1) 从学生熟悉的普通常识——数开始, 而不是缺乏根基的由形式到形式。
(2) 学生通过自己实践活动来再创造数字, 其主体性得到了体现。
(3) 借助于文字叙述, 使学生学会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数学。
(4) 通过对三个不同的式子的归纳总结, 突破了公式中的字母可以变化这一难点, 使学生直接领悟了公式的实质。
三、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公式来源于普通常识, 对普通常识的整理、组织和表述是公式产生的根本原因, 表述依赖于语言叙述, 而将语言叙述符号化就产生了公式。
例如, “正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 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 零的绝对值是零”这样一个用语言叙述的客观事实符号化为下面的公式:
可以说, 公式是用语言叙述事实的符号形式, 其内容是语言叙述的客观事实。因此, 要使学生理解公式的实质, 就是要使学生领会公式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来说, 语言叙述不但不能淡化, 反而要强化 (注意:不是死记硬背) 。
不可否认, 由式子到式子或者说由形式到形式的教学方式在培养学生的形式推理能力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 它也远离了内容, 剥夺了学生进行数学再创造的机会, 这是学生不能真正掌握公式的实质的根本原因。
企业文化的实质 篇8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 企业文化实质属于制度范畴。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道格拉斯·诺斯 (1981) 定义了狭义制度:“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 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后来, 他更明确地表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更规范地说, 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994年他强调制度包括“正规约束” (规章和法律等) 和“非正规约束” (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等) , 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可见, 诺斯把企业文化当作一种“非正规约束”制度。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 “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结构”等概念需要讨论, 他将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创造性地纳入制度范畴。他更明确地把企业文化纳入制度分析维度中。根据学者的研究, 我们可认为企业文化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一般来说, 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设计并创造出的行为规则;而非正式制度则指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等, 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所以, 在企业中, 企业制度就是正式制度, 企业文化对应非正式制度。企业制度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为制定的各种成文的显性规范, 而企业文化的实质就是无形地激励和约束组织成员行为的意识形态的总和。
二、企业文化的本质
企业文化属于制度范畴, 它们共存于企业中。目前企业文化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化的建设和功能, 但从企业文化本质的角度研究较少。
通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 我们可以把企业中文化与制度本质理解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周其仁 (1996) 认为, 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项合约。但现实中, 企业内部不仅仅存在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单一合约, 而是存在着人力资本内部之间以及其与物力资本之间的多项合约的集合。高级人力资本与一般人力资本间的合约、股东与经营层间的合约、人力资本集合与物力资本间的合约等单式或复合式契约间的错综复杂地结合起来, 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能使这些合约集合的交易成本最低, 所以不同的契约需要不同的制度安排, 企业才能正常运转。
企业文化通过使员工价值观高度统一而节约企业内部各种合约的交易成本, 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充分用企业文化这一制度安排节约交易成本, 如在多民族的美国, 企业一般用一般制度来治理, 企业文化的制度安排成分较少。因为来自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员工价值观差异悬殊, 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本很高, 同时美国专业培训市场发达, 大量企业专用性培训被市场培训取代, 使得企业内专用性人力资本较少, 人员流动自由, 用企业制度相应成本较低;但东方传统文化是一种抽象文化, 天然地造成语言的模糊性, 而且文化融合的程度远不如美国, 专用性的市场培训机构较少, 所以企业制度安排会滋生大量机会主义行为, 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上,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的安排在企业中并不是对立的极端, 而是从企业制度到企业文化的连续过程, 企业依次分为制度型、制度文化型、文化制度型和文化型, 文化的比重越来越多, 而企业制度的成分越来越少。
三、企业文化与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企业制度与企业文化看作权变统一体, 企业选择哪种制度多些, 取决于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的程度、交易的次数、员工价值观差异程度等因素。
首先, 资产专用性程度。由于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主要针对人的治理, 所以这里只讨论专用性人力资本, 而忽略物质资本专用性、场地专用性和特定资产专用性等。人力资本专用性与企业沉没成本有关, 指个人或企业对人力资本特定的投资, 这种投资只用在特定企业, 离开企业后人力资本便荡然无存。个人对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资目的是为了更多回报, 但由于企业可能会利用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不情愿“跳槽”的特点要挟他们, 赋予较少的回报;企业对专用性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追求的是市场价值最大化, 但企业投资效率部分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配合, 因为人力资本的投资最后只属于人力资本所有者个人, 企业只能观察他们的产出来判断投资效果。企业担心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之后个人采用机会主义行为占得最后剩余, 而最后产出也需要个人努力完成, 所以最后就是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一般是脑力劳动者 (如高级工程师、高层经营者) , 他们工作难于定下规章制度来监督, 要提高他们绩效, 必须使用激励的方式。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需求层次较高, 一般追求交际需要和尊重的需要, 甚至追求自我实现, 而且他们需求差异比一般员工要大 (一般员工追求生理和安全需要较多) , 所以企业要开展需求调查, 针对他们不同需要进行激励。
其次, 不确定性程度。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是其战略的初始依据, 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等宏观环境, 现有的竞争者、潜在竞争者、供应商的势力、消费者的势力和替代品等产业环境, 这些外部环境会影响企业内部运营活动。
除企业外部环境的不确定以及随之产生对企业能力要求之外, 更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企业内部员工。由于员工脱离不开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 对企业来说, 员工既是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 也是活跃的最大不安定因素。使用企业制度来规范变化的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资源、规范员工的思想和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是高昂的。所以, 关键是要培育一种自动运行、自我规范的制度安排, 让它来应对这些不确定性, 这种机制就是优良的企业文化。
再次, 交易次数。不同专用性程度资产的交易次数不同。企业普通人员从事易于监督的工作, 与他们之间的合同条款比较具体, 易于用企业制度进行规范, 所以各合约方与其签订的合同次数较少, 普通员工流动率也较大;但是, 高层脑力劳动者处理非程序化决策, 他们的工作难以监督, 各合约方欲与其维持这种不完全合同, 以及使合同的交易成本较低, 不得不进行多次交易, 不断沟通, 合同也要不断地修正。企业文化可以维持并不断修正这种合约, 让员工强烈地感觉到企业文化, 而且深度习惯于这种企业文化, 成为约束其“跳槽”的手段, 从而, 这些脑力劳动者也愿意主动配合进行合约的修正。
最后, 价值观念。除了以上经典的交易成本影响因素外, 企业内员工价值观念的一致性也会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本。所以, 未来企业在进行文化建设时, 更多考虑的是员工价值观念的融合、转变的成本, 企业需要根据这些成本平衡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的比例。
四、结语
自从20世纪九十年代, 企业文化被企业重视, 企业不能盲目被企业文化浪潮所支配。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是连续制度安排的两种极端, 它们共存于企业中, 企业根据其内部各种合约的交易成本来抉择。影响此两种制度安排的因素有:人力资本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次数和员工价值观念的统一性等。同时, 企业在建立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时, 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相互影响, 企业制度要反映出企业文化的特质性, 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不能相悖;其二, 企业文化与企业创始人的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因而企业创始人在创建企业时, 应有良好的价值观念, 否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North, D.C. (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M].W.W.Norton & Company, Inc., New York·Lon-don.
[2]North, D.C. (1981)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M].W.W.Norton & Company, Inc., NewYork·Lon-don.
[3]North, D. (1994)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4.
论法律实质推理 篇9
一、法律实质推理及主要特征
(一) 法律实质推理的定义
在法学词典中, 法律推理被界定为:根据已知的法律命题, 运用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新的判断, 即把已知的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前提, 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做出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的适用中, 才能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推理。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学习中, 法律推理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我们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研究和掌握所必须。从推理的依据角度, 我们可以将之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实质推理, 又称辩证推理, 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却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方式。它所进行的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目的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在司法实践中, 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相互补充、相互辅助,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 法律实质推理的主要特征
1. 实质推理是实质意义上的推理方式。
实质推理是实质意义上的推理方式, 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正如有的学者所说:适用法律进行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像一架绞肉机, 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 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 还保持着原汁原味。因为这里的推理已经不在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而是从更深层次、更实质的方面——立法目的和立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进行, 它所追求的内容更为实质和深入。
2. 实质推理侧重推理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学者雍奇、金承光曾指出, 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 涉及法律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推理, 否则便是形式推理。这一观点遭到部分学者的反对, 他们认为, 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并不是区分形式与实质推理的标准。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立法者个人的主观价值, 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完全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 而在这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处理棘手案件时, 法官要对各种价值进行平衡和选择, 适用在特定问题上价值优越的法律规范或价值原则”。
3. 实质推理的结论具有可争辩性。
实质推理的结论具有某种程度的妥当性和合理性, 但并不具有不可争辩性。正如定义所说, 实质推理是从相互矛盾却都有一定道理的几个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它并不是说一不二的, 并不是根据已知的材料只能推导出这样一种判决和结论。而是说, 综合考量各方陈述后, 发现唯有这个结论比较妥当和合理, 比较符合法的理念和精神。法官判案的目的主要是使处于争议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明确和稳定, 所以法官在遇到案件时无法悬而不决, 也因为如此, 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推理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采纳较为合理较有说服力的陈述。
二、法律实质推理存在的必要性及主要形式
(一) 法律实质推理的存在意义
中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 法官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主要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 实质推理所受的关注相对贫乏。通过上述对实质推理特征的分析, 不难发现, 实质推理有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一般来讲, 法官在处理事实清楚, 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时, 运用演绎推理就能够满足审判的需要, 得出确定的结论。但是,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法律规范的意思不明确、不肯定;没有可以援引的法律规范;同级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 没有达成一致做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一致。不管出现哪种情况, 法官都无法通过形式推理的方式得出判决结论, 因为法律问题会造成大前提缺乏, 使法官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案件问题则又会造成小前提的不确定, 使法官无法适用相关的法律。因此, 在大前提或小前提其中一个缺乏的情况下, 法官都必须转换思维, 运用另一种推理方式--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实质性分析得出判决结论。这样, 辩证推理便克服了形式推理在司法审判中的缺陷, 减少了因无法直接援引条文而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同时, 辩证推理还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我们知道,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有经济基础作为底层支撑并与之保持着一致性, 但由于其具备相对独立的性质使之经常超越或落后于经济基础, 呈现出不合时宜的一面;同时, 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变化, 法律又总是过去制定的法律, 因此, 在司法审判中, 经常会出现法律无法控制的“盲点区”。但是, 法的功能决定了法官不能以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这个时候, 实质推理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法官可以从非正式渊源中如法律原则、法理、政策、道德、习惯等寻找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使“无法可依”变为“有法可依”。
(二) 法律实质推理的主要形式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谈到法律实质推理时曾深刻地指出“这个多变术语最有用的一样是从形式和实质的对比中引申出来的——形式指法律内部的东西, 实质指法律外部的世界, 就像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对比中所使用的那样。”因此, 法律实质推理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之外寻找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的。可以将实质推理做以下几种形式的划分:
1. 以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作为推理依据的实质推理。
法律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原则是另外两个要素的基础和来源, 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在众多的法律原则中, 公平正义是一条基本的价值标准。再完善的制定法体系,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 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某些特殊疑难案件中, 如果刻板地运用法律规范可能会违背社会的正义原则, 产生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结果, 这时就需要对某些疑难案件做些特别处理。以公平正义作为判决的主线, 使案件审判超越法律条文的表面, 转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出发, 得出较为合理、合法和可以接受的的结论。
2. 以国家公共政策作为推理依据的实质推理。
国家公共政策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用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准则。按照其调整范围的大小一般可以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类。虽然, 我国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口号, 要求一切活动均依法进行。但勿庸质疑的是, 公共政策具有的简练、易懂、深入人心的优点使其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这一条便是对公共政策适用的最好证明。但是无论如何不能把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至上性的形式要求使得法官在运用公共政策做出判决时, 只能以适用法律规范会违背立法愿意、适用公共政策能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发展为前提。
3. 以判例作为推理依据的实质推理。
判例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 有着至上的权威。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合适宜的情况下, 法官一般可以通过判例对眼前案件做出妥当、合理的裁判。这种推理, 从表面上看, 有点类似于形式推理中的归纳推理。但不同的是, 该推理方式, 首先需要从一系列相似判例中抽象概括出一般原则, 然后再将一般原则与手上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因此, 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判决结论并不具有不可争辩性, 而只是有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所以, 可以将其纳入法律实质推理的范畴。
三、法律实质推理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其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要以公正为准则, 以公正为评判标准和一切活动的宗旨和主题。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量中, 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 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准则。在现代社会, 可以说,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情况的显示器, 从各方面衡量和反映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司法公正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分,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对符合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的、一贯和不偏不倚的执行。形式公正具有高度的可视性, 可感觉性, 并且能够保证实质公正的实现。法官进行实质推理的目的与形式推理一样, 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判决有可说服别人的理由, 所不同的是, 实质推理中的依据是法官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中寻求的, 不是直接适用法律规范。实质推理是一种更为复杂的推理方式, 它虽然没有三段论的形式限制, 但仍然要求理由与结论之间有逻辑推论关系。
甲与乙于1992年6月15日签订一份房屋购销合同, 甲向乙购买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一套, 总售价为399万元。合同签订后, 由于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 同年8月和11月, 长春市建委、建设银行联合发布文件, 规定自1992年1月份起, 建设工程结算以原合同定价的50%~70%计算上涨价差。被告据此自行在原价399万的基础上上调99万元。原告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主张维持原合同效力, 判决被告偿付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建材大幅度涨价对双方当事人来说, 无疑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在原因, 它使原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遇见的根本变化, 如仍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故应允许被告变更协议价格, 据此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调价款。
这种案件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常常会遇到当事人主观无法预料的意外事件, 并由此引发争议,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是维持原状还是有所变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 二审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做出的判决即体现了实质推理的特征。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条款, 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虽然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但明显有碍公平。在公平与合同效力的较量中, 二审法院选择了公平, 选择了更为合理、更具接受性的判决。
小结
法律实质推理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推理方式。法官在进行实质推理时, 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 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说是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所以, 它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知识储备和迅捷的应变能力, 能够冲破不合适宜的禁区, 发展、创新现有的规范, 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这样一个实质法律推理被高度忽视的国家, 强调实质推理的重要性, 加强审判中实质推理的应用, 不仅能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 而且还有助于我国法律工作者整体素质的提高。
摘要:法律实质推理既是司法主体的一种思维活动, 又是一种司法行为。在制定法国家, 长期的审判经验导致法官偏重于形式推理而忽略实质推理的重要性.为维护法律的权威, 保障人民的合理预期, 必须关注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历史、社会习俗等在审判中的影响。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今天, 欲推进司法改革, 树立司法权威, 法律推理是一个必要而且有效的媒介。
文化融合引领实质整合 篇10
企业整合, 文化先行
河北钢铁集团的联合重组, 是省委省政府顺应钢铁产业发展趋势, 为实现河北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要将这一重大战略决策转化为集团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必须先统一思想认识。面对各子公司历史沿革、地域特点、经营方式不尽相同的状况, 用什么统一思想认识呢?答案就是企业文化。
作为一个企业集团, 必须建立共性的东西, 要有一面旗帜, 有自己统一的目标、精神、核心价值观。我们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在职工中广泛征集集团的核心理念, 经过专家论证, 集团班子决策, 形成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企业目标, “科学发展、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报效国家、奉献社会、成就员工、回馈股东”的企业使命, “同心同力、共创共享”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这些理念融合了各子公司之长, 铸就了集团的精神支柱, 成为了集团统一思想的法宝和利器。
对于职工信仰什么、遵从什么, 为什么说组建集团是正确的决策等问题, 我们都从集团文化中找到了答案。这样一来, 判断是非就有了标准, 谁在整合中“拉斜套、打横炮”, 谁就不符合“共创共享”;谁想让“小河水满, 大河水干”, 谁就不符合“同心同力”。大家用集团的新理念来指导、衡量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整合就容易推进了。
企业文化必须融入管理层和制度层
企业文化建设, 只有落地才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落地落到哪儿?答案是落到管理层和制度层。落到管理层就是要思想到位, 落到制度层就是要保障有力。
集团整合, 是实质性整合, 是人财物产供销的集中统一。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仅以销售整合为例, 由于各子公司销售模式、渠道、区域不同, 又各有优势, 统一起来不容易。但是, 从一开始我们就坚信销售整合的效应是巨大的。比如, 我们几家子公司的不同产品都为一个客户配货, 客户就不用分别采购了, 客户得到便利, 也降低了成本, 这就是“为客户创造财富”。当然, 也有个别干部想不通, 认为销售统一后, 产品不好卖了, 影响利润了, 抵触情绪挺大。我们以“坚定不移、理顺完善、减少纠缠、顾全大局”的整合工作理念, 快速理顺了情绪, 进一步坚定了整合的信心, 这就是“同心同力、共创共享”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落实。
实践证明, 企业文化融入整合的管理层和制度层, 效果是明显的。比如, 2009年, 整合建材, 降低了采购费用13亿元, 节约财务费用3.6亿元;整合矿产资源, 实际掌控量达到44亿吨以上。
在企业文化引领下, 集团的发展规划、资产管理、资本运作、投资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营销管理实现了“七统一”;进出口、矿山资源、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技术研发等同类业务实现了实质统一;唐钢股份、邯郸钢铁、承德钒钛三家上市公司成功整合为一, 还先后组建了矿业公司、销售总公司、采购总公司、国贸公司、钢铁研究院等单位, 集团整合工作进一步深化。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 企业文化融入到管理层和制度层, 是企业文化落地的有效途径。
继承优秀文化因子, 构建集团“文化生态”园
在集团文化建设之初, 我们就提出了“在继承中融合, 在创新中统一”的原则, 使几大子公司的优秀文化因子得以继承与发扬。如唐钢的“标杆文化”, 邯钢的“成本文化”, 舞钢的产品“优特”文化, 宣钢的“马万水精神”等, 都是集团文化的瑰宝。
原来管理粗放的矿业公司, 引入了邯钢经验后, 不但成本降下来了, 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的跃升。他们的检修车间实施了5S管理, 连过去扔掉的废油都要进行回收再利用, 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邯钢、承钢、宣钢等子公司引入标杆管理后, 开展了对标行动, 瞄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你追我赶, 形成了百舸争流、万马争先的局面。2009年, 集团共有23项指标进入行业前三名, 其中12项指标位居行业第一。2009年到2010年6月, 集团可比成本降低额达116亿元。
唐钢以“钢铁般的意志打造精品唐钢”, 以世界一流的现场管理水平、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环境空气质量, 开创了城市钢厂绿色发展的新篇章。邯钢、承钢、舞钢等学习唐钢的“绿色钢铁”理念, 以改善现场环境为突破口,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探索出一条城市钢厂实现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优秀文化的因子极大地增强了集团的活力, 丰富了集团企业文化的内容, 构成了集团的“文化生态”园。
企业文化融合要有适当的活动载体和手段
优秀的企业文化的融合不可能自然而成, 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运用多种适当的载体和手段是推进企业文化融合的办法之一。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些工作。
一是举办大规模的干部培训。利用省委党校这个平台, 用3年的时间, 对千名中层干部进行轮训。内容包括管理技术前沿知识、思想政治理论等, 很重要的一点是集中介绍集团企业文化和各子公司的历史变迁。培训活动有效促进了文化融合, 这是集团文化进入管理层的手段之一。
二是构建集团整合的大宣传格局。宣传媒体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整合宣传资源, 拓展宣传渠道, 扩大宣传受众, 营造主流文化氛围, 是集团整合的重要一环。构建“母子”报系, 一张集团报, 九张子公司报;指挥协调六家子公司电视台;整合统一六家网络媒体。凡是集团举办重大活动、发布重要信息, 集团都要统筹所属的宣传力量, 统一声音, 统一步调, 确保形成集团的主旋律。
三是开展“学习理念, 融入行动”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践行集团理念, 撰写6000余份心得体会。组织企业文化知识轮训班、演讲会、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40余场次。为倡导正确的思想和行为, 组织职工撰写文章300余篇、警句格言2000余条, 创作漫画130余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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