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关键词: 气体 公称 气瓶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精选5篇)

篇1: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6条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6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第6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7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7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第7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指定检验单位,集中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73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 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第74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

第75条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 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76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第77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第78条气瓶和瓶装气体的经销,应遵守以下要求: 1.经销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瓶和气体,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的产品或不合格气瓶及不合格气体;

2.瓶装气体和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

3.气体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进行管理。

第79条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 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 夏季应防止曝晒; 7. 严禁敲击、碰撞;

8.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篇2: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2-2006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Pressure Vessels of Small Refrigeration System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2-2006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1)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全面检验项目 …………………………………………………………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全面检验周期 ………………………………… 附 则………………………………………………………………………… 2)3)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2-2006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贮氨器总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第三条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其中年度检查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规定执行;全面检验按照本规则执行;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第二章 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厂家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四)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五)使用登记证;

(六)设备的运行记录;

(七)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八)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九)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十)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第五条 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2-2006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应当保证足够的测厚点数。

第十二条 高压侧压力容器应该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查。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低压侧压力容器,应该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一)使用年限超过20年;

(二)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

(三)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查:

(一)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二)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的高压侧压力容器;

(三)按GB/T18182《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

(四)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第十五条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必须查明材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一)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二)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

第十七条 安全附件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检查、校验。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全面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照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周期为:

篇3: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目前,我国已形成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如图1所示,即在煤矿安全规制政策实践中,国家监察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重在事后惩治,而地方监管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重在事前预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1,2]。因此,在我国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种所有制类型煤矿等之间的博弈,在这种多方的博弈格局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和谈判能力不对等,造成了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各种隐患。国内外很多学者也开始针对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采用博弈理论研究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规制问题,以此来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原因。John T Scholz[3]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管制博弈,指出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政府的监管甚微; 李豪峰等[4]认为煤矿安全问题主要是我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导致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付茂林等[5,6]监察变异条件下的煤矿安全监察行为进化博弈分析; 宋艳等[7]从博弈论角度研究了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对煤矿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胡文国等[8]构建煤矿生产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函数,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安全监管中的合作与博弈行为; 肖兴志等[9]、沈斌等[10]、凤亚红等[11]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制多方博弈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既有文献关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传统博弈研究的假设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对于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缺乏相关研究。

煤矿安全规制的效果取决于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员工间的策略选择,而各参与方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自身特性不断进行学习、调整自己的策略选择,从而呈现出复杂动态博弈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有必要对各参与方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加以分析研究。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采用系统动力学与演化博弈相结合,对煤矿安全规制体系中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博弈的演化过程进行系统动力学建模与分析。

2模型假定与分析

演化博弈论是20世纪90年代对传统博弈理论的一种完善和发展,目前在生物学、社会及经济上都有广泛应用[12,13]。根据我国目前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规制体制,本文选取其中的2个局中人,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分析他们之间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

假定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之间不存在贿赂的有限理性行为,他们之间的信息为不完全信息;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执法能力足够强, 不存在违规煤矿企业逃避处罚的情况,一旦监察违规企业就能监察出其违规程度。

煤矿企业有两个策略选择: 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和不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投资。煤矿企业以 β ( 0β1) 的概率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投资需支付h ( h > 0) ,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的收益为g ( g > 0) ; 如果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出煤矿企业不按安全标准进行投资,则对其处罚c ( c > 0) 。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发生事故的概率为 γ ( 0 < γ < 1) ,发生事故对煤矿企业造成的损失为a ( a > 0) 。

地方政府能从煤矿经营中获得利益r ( r > 0) ,因此假定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资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监察的成本为C ( r) ,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设定条件: C″ ( r) < 0,C' ( r)> 0,C ( 0)> 0。地方政府从煤矿企业中获得的收益跟中央政府对煤矿企业的信息不完全程度成正比,收益越高越有足够的动力去阻碍中央政府的监察成本。当然,即使当地政府无法从煤矿企业中受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仍然是存在的,即C ( 0) > 0。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有两个选择: 认真监察和不认真监察。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以 α ( 0α 1) 的概率对煤矿企业进行监察,因此,当煤矿企业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支付了进行安全投资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认真执行监察时其收益为0,不认真执行监察时其收益为节省的安全监察成本C ( r) ; 当煤矿企业未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支付进行安全投资时,如果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执行了本位职能,其收益为对煤矿企业的罚款 ; 反之,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受到惩罚b ( b > 0) ,此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收益为C ( r) - γb。

由以上基本假定及分析可得到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3模型适应度分析

由表1得煤矿企业安全投资符合标准时、安全投资不符合标准时的适应度分别为:

则煤矿企业的平均适应度为:

由表1还可得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认真监察时、不认真监察时的适应度分别为:

则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平均适应度为:

假设煤矿企业认真按照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变化率为dβ/dt,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采取认真监察策略的概率变化率为dα/dt,则:

令,将( 1) 、( 2) 式代入( 7) 式,( 4) 、( 5) 式代入 ( 8) 式,可得该系统的复制动态方程如下:

复制动态方程反映了博弈方学习的速度和方向, 当其为0时,则表明学习的速度为0,此时该博弈已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令F ( α,β)= 0, G ( α,β) = 0,可得复制动态方程5个可能的稳定均衡点: X1*= ( 0,0) ,X2*= ( 1,0) ,X3*= ( 0,1) ,X4*= ( 1,1) ,X5*= ( β5*,α5*) 。其中:

根据Friedman提出的通过分析均衡点时系统的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和迹值的符号,可以得到系统复制动态方程均衡点的稳定性,即是否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 ( ESS) 。在实际的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居中人不仅仅是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随着有限理性局中人的增多,监察博弈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方参与性,因此,可以考虑利用计算机仿真手段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多方演化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

4基于SD的演化博弈模型稳定性分析

系统动力学是系统科学理论与计算机仿真紧密结合、研究系统反馈结构与行为的一门科学[14],已成为研究动态复杂系统的重要方法之一[15,16]。在以上演化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本节将系统动力学与演化博弈相结合,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之间的演化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以揭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双方的行为特征及其稳定状态,为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合理的监察策略提供一个有效的实验平台[17]。根据以上博弈模型分析,用Vensim PLE建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演化博弈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2所示。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演化博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主要由2个状态变量、2个速率变量、6个中间变量和7个外部变量组成,其中: 煤矿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概率分别用2个状态变量来表示,煤矿企业按标准投资概率的变化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概率的变化率分别用2个速率变量来表示, 外部变量分别对应表1中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间的支付矩阵中的7个变量,系统动力学演化博弈模型中流率变量以及相关的中间变量速率公式及其涉及到的中间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由复制动态确定。

由上述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间的演化博弈知,系统的复制动态方程存在5个可能的稳定均衡点: X1*= ( 0,0) ,X2*= ( 1,0) ,X3*= ( 0, 1) ,X4*= ( 1,1) ,X5*= ( β5*,α5*) 。其中:

因此,可以引伸出SD演化博弈 的下列几 种情形:

( 1) 双方高成本,即h > γa + c且C ( r)> c + γb;

( 2) 煤矿企业低成本、监察机构高成本,即h < γa且C ( r) > c + γb;

( 3) 煤炭企业中间成本、监察机构高成本,即 γa≤h≤γa + c且C ( r) > c + γb;

( 4) 煤炭企业高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C ( r) < c + γb且h > γa + c;

( 5) 煤炭企业低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h < γa且C ( r) < c + γb;

( 6) 煤炭企业中间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 γa≤h≤γa + c且C ( r) < c + γb。

根据图2所建的SD模型,采用系统动力学Vensim PLE软件对上述6种情形进行仿真分析,仿真结果如表2所示。

情形1的稳定均衡点为X1*= ( 0,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大于其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而被查处的罚款与期望事故损失之和,且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大于其查处收获罚款与不执行职能而受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1*= ( 0,0 ) ,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很小。用同样的仿真方法还可以得出,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0,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2的稳定均衡点为X2*= ( 1,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小于其期望事故损失之和,且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大于其查处收获罚款与不执行职能而受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2*= ( 1,0 ) ,即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 ,而对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则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3的稳定均衡点为X1*= ( 0,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费用处于中间位置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很高时,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1*= ( 0,0 )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的影响则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4的稳定均衡点为X3*= ( 0,1)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大于其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而被查处的罚款与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小于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与不履行监察职能导致事故发生收到的罚款之和时,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3*= ( 0, 1)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企业、加快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3*= ( 0,1 ) ,其中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加快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5的稳定均衡点为X2*= ( 1,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小于其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小于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与不履行监察职能导致事故发生收到的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2*= ( 1,0 ) , 即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 ,而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程度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6不存在稳定均衡点,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都处于中间位置时,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各自选取了混合策略,且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博弈过程变得难以控制。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振幅波动变小,博弈过程变得相对容易控制。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初始阶段可以增加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概率,但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博弈过程又会变得难以控制。

5结语

文章根据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中各参与方的行为策略以及不同策略条件下的各方收益,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系统动力学对其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

( 1) 当博弈双方都是高成本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 ESS) X1*= ( 0,0 )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或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双方趋于稳定均衡点,其中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要小。

( 2) 当企业低成本、国家监察高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2*= ( 1,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

( 3) 当企业中间成本、国家监察高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1*= ( 0,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对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的影响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

( 4) 当企业高成本、国家监察低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3*= ( 0,1)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企业,加快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 5) 当企业低成本、国家监察低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2*= ( 1,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 而对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程度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 6) 当企业中间成本、国家监察中间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且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 博弈过程变得难以控制。

摘要:煤矿安全监察是保障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既有文献关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传统博弈研究的假设大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缺乏相关研究。根据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中各参与方的行为策略以及不同策略条件下的各方收益,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系统动力学对其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基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本位职能和煤矿企业本位利益界定的假设,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存在6种不同情形下的演化博弈行为和3个稳定均衡点,稳定均衡点与煤矿企业安全投资的费用、不安全投资被监察机构罚款以及期望事故损失和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不认真执行监察职责而受到的罚款有密切关系。

篇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第五章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核准,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人员,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

第三十八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四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第四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的数量、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直接销售给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五十一条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

(二)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

(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篇5: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1、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经考核合格并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2、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压缩天然气专业知识以及事故、消防应急处理知识,熟记气体充装设备、工艺和充装操作要领。

3、驾驶员在加气站充气过程中应遵守加气站的各项安全规定,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4、每班应有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充装站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5、充装人员交接班时应按要求准备充装记录样表,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故障检查等记录。

6、气瓶充装人员应指挥加气车辆按指定入口驶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内乘客应下车在站外指定区域等候。驾驶员必须下车等候,但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不得在充装站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站内的汽车车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非充装车辆进入站内充装区。

7、驾驶员应按照充装人员指导将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车内音响等电子设备,并拉起手动刹车,确保车辆不得自行移动滑行。夜间应关闭车灯。

8、充装人员必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压缩天然气(CNG)充气标志,确认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10、充装人员充装前必须打开气瓶遮盖物,检查气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气瓶种类。

1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⑴ 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⑵ 超过检验期限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

⑶ 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⑷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⑸ 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⑹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 ⑺ 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⑻ 气瓶上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⑼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⑽ 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⑾ 存在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充装过程要求

1、充装人员对充装前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充装操作。

2、充装人员应检查加气枪与车辆加气口连接,确认紧固可靠。

3、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得交叉、绕过其他设备或缠绕在其他设备上。

4、充装过程按规定进行操作,开启进气阀门应缓慢。

5、充装作业时应注意观察流量、压力及温度,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工作压力不得超过20MPa。

6、充装作业中,充装人员严禁将加气枪交给顾客操作,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的车辆。

7、加气过程中如发生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车辆气瓶阀门,按下现场紧急关闭按纽,把气体泄漏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8、在充装过程中,应严密观察气瓶状况,如发现气瓶瓶体温度异常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充装,查明原因。

9、确认充装过程无异常,气瓶充装压力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最高不超过20MPa)时,关闭充装口阀门,由充装人员拆卸输气管,放置好加气枪,扣好充装口保护盖。严禁超压充装。

10、充装后如发现燃气泄漏、管路损坏、供气系统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11、充装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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