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关键词: 部级 引言 监控 工程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精选10篇)

篇1: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8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强制措施

(一)传唤、拘传

第117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85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取保候审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第69条第3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69条第4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1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五)监视居住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110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3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126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搜查

第134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39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5、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1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48条第3款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8、移送起诉

第160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五、撤销案件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未成年人)、18(精神病人)条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此条。)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有犯罪事实):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篇2: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1、职能管辖 ★《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 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李清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制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 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 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第四十二条 公 机 发 涉 国 秘 的 件 犯 嫌 人 聘 律 的 应 及 告 所 请 安 关 现 及 家 密 案,罪 疑 已 请 师,当 时 知 聘 的 律 不 参 侦 阶 的 讼 动 同 通 犯 嫌 人 犯 嫌 人 坚 聘 的 应 经 安 关 准 师 得 与 查 段 诉 活,时 知 罪 疑。罪 疑 仍 持 请,当 公 机 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 《会 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 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 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 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 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层级管辖 ★《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 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 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9、其他人员的回避 ★《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 查 程,定、录 和 译 员 要 避,县 以 公 机 负 人 定 侦 过 中 鉴 人 记 人 翻 人 需 回 的 由 级 上 安 关 责 决。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10、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效力 ★《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 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 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诉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 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辩护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保障

●《刑诉法》

篇3:公安机关办案成本控制的思考

一、办案成本控制必要性的认识

认识办案成本控制首先要了解成本及成本控制的含义。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 是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 所要耗费的资源 (人力、物力和财力) 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 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办案的成本就是一起案件从受理到终结期间的所有耗费, 包括特情费、侦查活动费、奖励费、办案差旅费等。成本控制就是指以成本作为控制的手段, 通过制定成本总水平指标值、可比产品或项目成本降低率以及成本中心控制成本的责任等, 达到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成本因选择而起, 没有选择就没有成本。办案成本控制即探索相类案件办案成本构成, 科学预算案件成本, 在保证案件侦结工作开展的基础上严控办案业务经费支出, 做到警务保障经费效用最大化。

(一) 控制办案成本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效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以“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的必要性、合理性, 即努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付出, 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投入 (人、财、物消耗) 、有产出 (案件成果、经济收益、社会效益) , 当然存在成本、效益的问题。经济分析法学认为, 有效利用资源, 减少法律运作交易成本, 从而获得较大收益的问题存在于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中,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亦是如此。目前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效益审计即是适应市场经济运作而开展的旨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一项具体措施。相对于基层办案单位讲, 成本效益最大化本质上即是降低办案业务经费支出, 以有效的成本取得更大的行政效能。

(二) 办案成本控制是反腐倡廉及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等八项规定, 倡导“节约型社会”, 反腐倡廉等一系列举措, 均意在降低行政成本、杜绝资源浪费、惩戒腐败。诚然当前仍有很多基层存在办案经费保障不足问题, 但不能以此掩盖办案经费使用中存在的弊病:例如有的地市基层机关将上级批复的办案经费用于发放各类名目的奖金, 却要报案人或案件受益人自行支付所谓破案经费;有的执法单位一年寥寥几起治安案件, 却花费几十万办案经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交通费占很大比例, 就意味着办理一起治安案件光餐费、车费就要近万元, 既有借办案之名乱吃喝之嫌也有乱报销等腐败问题;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办案经费全额保障为由, 办案业务缺乏计划性、概括性, 随意支出, 平均办案成本过高;有的执法单位案件办理效率过低, 一起简单的纠纷案件办理数月甚至数年不结案。结合上述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惩治司法腐败及倡导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当下, 摒弃不计成本的办理案件习惯, 树立办案成本意识已势在必行。

(三) 公安机关所服务的国家性质决定执法办案必须树立成本意识, 讲求效率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国家机器之一, 执法保障经费本质来自于人民, 先进的政体特性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树立成本意识, 有效利用各类资源, 高效率低成本开展业务。

二、影响办案成本因素

(一) 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水平待提升。

目前各公安机关普遍存在基层警力匮乏, 身兼数职现象较为普遍, 加之基层工作繁忙琐碎, 平时学习时间少, 业务知识相对薄弱, 整体办案业务能力不强。遇到涉及范围广、政策宽、牵涉群众多的案件则更会影响办案成本支出。

(二) 案件类别因素。

案件类别对办案成本影响较大。经侦案件、刑事案件对于治安案件, 办案成本相对较高;交通案件中简易处罚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 其办案成本相对较低;因此, 要测算每一个案件的办案成本, 首先弄明白每一个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具体复杂程度。

(三) 协作办案意识缺乏, 侦查技术含量不高。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科技强警发展不一, 高科技设备配备差别较大。随着流窜作案、高科技案件等案件的增多, 地区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 从全国范围整体上看, 必然增加办案成本, 形成资源浪费。

三、有效控制办案成本的办法

(一) 创建办案协作区新机制, 利用信息化手段, 整合

资源、共享信息、并案侦查、合成作战形成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 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实现节约办案成本。例如, 陕西省创建宝鸡市协作区办案,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 宝鸡市协作区办案在整合办案资源、排除干扰阻力、提高基层办案的水平、维护群众的切实利益、促进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公安部于2007年5月起, 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 (直辖市) 进行打击犯罪新机制试点。至2008年即破获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24万多起, 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545名, 这是在没增加警力、没增加经费投入情况下实现的“无投入增长”。在此基础上, 全国公安机关启用全面实施打击犯罪新机制一年来, 提高了办案效率, 降低了办案成本, 提升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水平, 成效显著。

(二) 构建办案成本模型, 科学测算各类办案的标准成本, 分配办案经费额度。

结合本单位办案经费支出的历史数据及各类案件的发案特征, 构建分案件类别、分案情复杂度的办案成本模型, 科学测算不同案件类别下不同案情复杂度的办案标准成本。以上一年度执法单位办案数量为基础, 根据成本模型中办案标准成本, 年初分配各执法办案单位当年办案经费额度。分配的办案经费额度不应是一成不变的, 因为办案成本控制不等同于办案成本降低, 也不等同于办案经费简单的额度控制, 该投入的一定投入, 该控制的必须控制,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没有必要的投入或该投入的投入不足, 就不能获得合理收益, 更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实际办案业务涉及的内容具有很多不可预知性, 可能与办案成本模型中测算的办案标准成本偏差较大, 经该方法分配的办案经费额度, 要根据当年基层单位办案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案件难易复杂程度, 经相应审批手续适时适度进行预算追加或核减。

(三) 树立办案成本意识。

成本意识是指控制成本以达到节约成本的观念。只有树立起成本意识才能建立起降低办案成本的主动性, 才能使降低成本的各项具体措施、方法和要求顺利地得到贯彻执行和应用。成本意识包括费用成本意识、资产成本意识、失误成本意识。费用成本意识即办案经费要用到刀刃上, 对于可以避免的办案业务费用, 不予核销;资产成本意识指要充分使用现有资源。失误成本意识是加强案件调查及案件研判, 防止并减少因案件定性错误等失误导致办案经费支出。

(四) 制定办案业务经费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各项审批手续, 严把办案业务经费支出审查工作。

将办案业务经费支出规章化之后, 要加强财务监督, 严格财务审核, 既要保证基层单位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又要敢于对明显不合理、合情、合规的办案支出说不, 例如, 办案业务费中交通费要核算单车成本, 以确定基层执法单位交通费的总体合理性;因特情有公安工作中具有不公开的特性, 为防止借特情秘密性随意列支其他非办案业务费用的情况, 在不违反特情管理规定情况下, 要求特情费尤其是无发票, 以奖励报告形式出现的特情奖励费, 特情的直接分管民警要详尽列明特情提供的信息, 发挥的作用及相应的奖励。

(五) 强化岗位练兵, 提高执法业务能力, 提升办案效率, 降低办案成本。

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 进一步规范运行机制和办案流程, 强化执法业务交流培训, 加强案件信息研判总结, 创新执法方式, 针对不同违法人, 区别不同情况, 突出打击重点, 切实以高效率低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桑玉成.论政府成本意识的确立及其意义 (文汇报) .

[2]杨雷.中国行政成本控制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

篇4:公安局怎样防止人情干预办案?

比如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所长和全派出所的民警一夜未眠,捣毁了一个地下六合彩赌博窝点,抓了12人,8个人被拘留并处罚款。随后,不断有人前来说情,有找不到门路的亲属自己找过来的,有当地稍微有点名气的团伙头目来说情的,有县某局局长前来疏通关系的,还有无数和所长有交情的人打电话过来探听情况的。

派出所所长认为,所有这些关系都不可得罪,哪怕是普通老百姓也不能,因为公安工作离不开他们。公安局处理公共关系的真正难点在于,如果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那完全可以按法规进行,而不用顾忌所谓的人情关系;如果主要目标仅仅是为了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公安局当然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来照顾人情。问题是,这两个目标都要兼顾,人情关系就真成了一项“剩余”事务。

作为办案领导,所长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考虑犯罪程度,区分主犯和从犯;还要考虑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更要考虑合法合规,所有决策都有法可依。所以,公安局办案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程序。

以聚众赌博案为例,公安局办案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首先,抓到人以后,马上进行突审,搞清楚案件类型,如涉及金额有多大;其次,要识别出主犯和从犯,对首要分子(庄家),必须进行刑事处罚,而一般的从犯则治安处罚即可,提供场所的人往往介于两者之间;再次,无论如何,突审完后得把人关进看守所;最后,赶紧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每一步程序都有现实考量。比如,之所以要对庄家进行刑事处罚,是为了实现打击目的,有了这个前提,对其他案犯才可以灵活处理;又比如,录入网上办案系统,意味着那些强关系不可能干预案件处理,办案领导和民警有了非常好的拒绝理由:“上网了,没有通融的空间,我也没办法。”

篇5:公安机关办案新制度工作总结

以事例作介绍:派出所教导员田铭是派出所的兼职法制员,上报分局案件都要经过他的审核签字。实行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后,教导员田铭在对案件审核后,还必须填写《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意见表》,如实记载审核所发现的问题,督促办案民警加以整改。这张表格还必须附卷上报分局法制、预审部门。由分局法制、预审部门根据尚志市公安局制定的个案质量评分标准,对领导审核案件质量进行评分,并将情况上报局领导。这一作法,把基层案件审核关口从分局移到了派出所,真正实现了派出所初审、分局审核、市局抽检的案件质量三级审核制度。

2009年初,尚志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由分管法制副局长牵头组成调研组,对全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评估调研。调研发现制约警方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最大的瓶颈问题是执法工作源头管理存在不足,特别是一线科所队领导未能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执法执勤工作的重要职责。审核案件只签字、不看案件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

经过前期大量试点摸底,酝酿筹备后,杭州市公安局在8月初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出台杭州市公安局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要求各级公安所科所队正副职领导,对所管辖部门行政、刑事案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责任,严把案件质量关。

根据制度规定,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案件受理、立案;治安、行政案件报批;采取、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和撤销案件报批;未破、未处刑事、行政案件归档等四个环节。内容主要是笔录制作,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定性量处等实体问题及受理、立案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调查)措施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

一旦在案件审核中发现影响执法办案质量的相关问题,科所队领导必须立即向办案民警指明,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监督落实整改。

二、领导审核案件实行终身问责制

根据制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领导对所审核案件质量实行终身问责。负责最终案件审核的领导对全案负责,对案件某个具体环节审核的领导对该环节负责。

为了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杭州各级公安机关还分批建立起科所队领导审核案件质量执法档案,每月上网公布。在一年中累计3次月排名末位的,暂停其审批案件的资格。存在严重执法过错的,依照《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案件审核者的执法过错责任。

三、加强民警和领导干部联系

尚志市派出所民警小潘在办结一起数额很小的治安盗窃案后,在报批分局前将材料交由派出所所领导审核。没想到所领导和他探讨案件细节,一谈就是两个多小时。所领导在审核案件中,对扣押物品登记和笔录细节存在不同意见,便和办案民警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

案件质量没有大小,我们要求民警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派出所平均每个民警两天要办理4起案件,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进步和群众法制意识增强,民警执法能力的个体差异等问题对公安基层办案要求越来越高。

四、新制度有利于执法源头管理

尚志市公安分局近日组织全局科所队领导进行了一次法制能力笔试考试,专门挑挑这些案件审核员的执法毛病。不合格,不能上岗。这让分局科所队领导大为紧张,纷纷精心准备应考。

明确科所队领导案件审核责任,有效改观以前法制部门保姆式的个案办理指导,让法制部门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疑难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上,有利于提高分局整体执法办案质量。

篇6:路政执法程序及办案程序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结合路政工作实际,路政执法可分为路政管理许可、行政处罚、公路赔偿和补偿、行政强制措施四种类型。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篇7:森林公安办案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质量强力推进网上执法办案,增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科技含量,充分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进一步堵塞执法办案中的漏洞,提高执法办案监督力度,结合我局网上执法监督与考评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所谓网上执法办案是指执法办案部门 以“黔东南州案事件信息系统” 依托,通过既定的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对接处警,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劳教案件以及复议案件等的执法程序、重点环节进行适时传递和储存的执法办案手段。第三条

所谓网上执法监督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充分运用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辅助利用其他常规监督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所谓网上执法考评是指法制部门依托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并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判的活动。第五条

网上执法办案的范围:本局办理的刑事、行政、劳教、复议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内部审核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应当实行网上操作,对无特殊情形不按照网上进行运行的,后一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审核审批。对于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在网上流转的,应当经报请局长批准后,另建档备查。

第六条

网上执法办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接处警的登记和管理: 1、110指挥中心接转警要求: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向辖区的处警单位下达指令,并在指令发出后10分钟之内将报警情况输入信息系统。

2、辖区接处警部门的接处警要求:

(1)、110指令:接警单位应当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在处置结束后10分钟之内将处警情况向110指挥中心反馈。(2)、其他报警:对于110指令以外的报案、控告、投案、举报、求助、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接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将接警情况录入系统。

(二)、接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在接处警后24小时内在网上详细登记接处警情况,通过系统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形未能及时录入的,在向法制部门备案后补录。

(三)、案件的录入和管理:案件的以下环节和手续应当及时录入。

1、各类案件的审批手续;

2、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笔录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4、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材料;

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到期未结的案件;

6、未破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证据材料;

7、因不构成刑事犯罪转为治安案件办理的案件材料;

8、电子印章使用前,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的法律手续。

(四)、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装订顺序录入,实行网上流转。第七条

严禁案件网外流转,凡不按照本规定进行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审批,非经上道程序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环节。案件录入不规范的,予以退回,重新录入。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录入的案件,一经发现,不予考评,除责令录入外,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惩罚。第九条

网上执法办案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下一环节的负责人应当对上道程序的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不认真负责被下道环节的监督人员发现的,按照考评标准对该环节的人员进行惩罚。第十条

网上执法办案监督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案件的网上流转进行审查:

(一)、受案手续是否齐备,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四)、引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五)、录入的案件材料是否完整,顺序是否规范;

(六)、前一环节的审核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网上执法办案录入应当坚持“谁接警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由他人包办代替录入,确保案件的正常网上流转。第十二条

案件应当坚持适时录入的原则,案件办结后的12小时内应当全部录入结束,对拖延不录入的对案件的主办人予以通报,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进行惩罚。第十二条

分管局领导是案件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网上审批职责,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审批,并将委托审批的情况及时告知法制部门。分管局领导在不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时,不得委托无审批权限的人员代为审批。取保候审案件应当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经局长审批,非经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不得审批取保候审案件。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制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后8小时内开展网上案件审批工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不得超过12小时。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在案件网上流转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实施监督:

(一)、审核案件网上操作流程是否正确;

(二)、通过系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受案手续、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等是否合法;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向办案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对办案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协调解决;

(五)、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各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

(六)、对不宜通过案事件系统流转的案件进行审核并统一印制法律文书。对于各执法部门报送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在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领导报请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网上流转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民警及时办案案件,关注、指导案件办理的进度情况;

(二)、负责监督本部门案件民警按照流程及时录入案件、接处警信息;

(三)、通过系统加强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适时检查本部门案件材料的录入质量情况,对质量较低的,责令案件主办人退回重新录入。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造成案件不及时录入,或录入质量不高或不认真审核造成案件质量低的,该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民警报送的案件后8小时内进行审核审批,案情疑难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在网上执法办案中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的接处警信息进行审核、核对;

(二)、对本部门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有案不立情况的发生;

(三)、指导本部门的接处警、案件录入工作;

(四)、通过系统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对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打印、审核,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六)、对本部门的民警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和执法基础台帐,充分体现本执法部门及民警的执法情况; 部门法制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案件在网上流转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应当每日对当天的接处警、案件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每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当天办理的案件质量情况开展审核,对于录入不合格的案件或质量不高的案件、接处警,督促办案民警整改或重新录入。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每月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本部门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并将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和网上执法情况在每月的30日前报送法制部门建档。第十九条

办案民警在网上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认真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结案件;

(二)、按照规定及时录入案件信息,保证录入质量;

(三)、按照系统流程及时报请审核、审批;

(四)、根据审核审批人的要求,补录、重录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案民警通过执法系统流转案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录入的材料顺序符合流程规定的操作顺序;

(二)、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应当从系统中进行打印,形成自动生成编号;

(三)、录入的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具有可阅性;

(四)、对于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启用前)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以及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

(五)、所办理的案件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考评的价值;

(六)、未结(破)案件手续齐全、证据完整。第二十一条

刑侦、治安部门是网上执法办案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对各部门网上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并将指导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法制部门建档。第二十二条

在网上执法办案操作过程中,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审核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扣该个人相应的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接处警及案件信息的或隐瞒不录入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的;

(三)、不按照流程报送审核、审批的;

(四)、请他人代为录入或擅自为他人录入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批的;

(六)、不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录入的案件材料不完整或因质量问题无法阅读的;

(八)、因不严格审核把关,造成案件质量(含录入质量)不高,对发现人之前所有审核审批人及办案人予以通报;

(九)、法制监督员不按时报送审核情况的或虚报审核情况的;

(十)、未按时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并报送材料的;

(十一)、审核、审批人擅自委托不具有权限的人进行审核、审批,造成案件存在质量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通过系统建立执法基础台帐或建立的台帐不齐全的; 第二十三条

篇8:临漳县公安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预防发生执法责任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必须在办案区进行。

二、各单位要明确一至两名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内务管理。

三、管理人员应保持办案区24小时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网上监督中心监控有效,保证公安网畅通流转,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完备,随时为办案提供服务保障。

四、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区后,先对其行为人人身安全检查,再进行信息采集,后按其所违法性质,带入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开展审理工作。看管人

五、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如实填写在代管物品登记表上,并将实物交管理人员保存,嫌疑人离开办案区时,要将物品随人带出,妥善处置。

六、在办案区内办案时,必须同时向局督察部门报备,充分用好录音录像设备,并按规定复制存档。进入执法场所时,首先要进行人身检查,认真填写执法场所登记台帐,看管人员要保证24小时嫌疑人不失控,安全监护。,严禁刑讯逼供,确保不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残、自杀等执法责任事故。

七、办理重特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本单位办案区不够用时,要请示本单位主管局长,由其协调,在全局范围内综合选用执法场所,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八、在遇有办案区内报警装置响起时,在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到场,帮助果断处置,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当日值班局领导汇报。

九、凡进入办案区的人员,要注意自己言行,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扔杂物。

篇9: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一、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巡查发现、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举报人。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

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

1、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进行证据收集,及对证据进行审查。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告知和听证

1、告知: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为违法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当事人如不放弃听证权利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召集承办人、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

五、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1、决定: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2、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不在场、不签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日之内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并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则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即告结束。行政处罚决定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篇10:律师事务所办案程序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并告知诉讼风险。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

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

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须填具《立案批办单》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由委托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

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立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

身自由的人员会员和通信。

2、律师承办律师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

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出庭

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它律师出庭。

2、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

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庭审举证、质证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案

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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