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关键词: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精选六篇)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篇1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我国境内企业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境内内资、外资企业实行“两法合并”, 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和规范。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当今我国经济现实, 对原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税合一”, 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义务、税率和纳税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对原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 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 即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 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 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即按中国法律成立和住所设在中国境内的法人, 为中国居民法人, 对其来自境内外全部所得课税;否则, 为中国非居民法人, 仅对其来自中国境内所得课税。在此框架下, 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 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可以在汇总后计算所得, 减轻了税负, 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 纳税义务的范围

规范纳税义务的范围主要是解决税收基础的确定问题。新企业所得税发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 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 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 加快固定资产更新, 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 除允许据实扣除外, 还可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应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 如教育、捐赠等, 也应该给予考虑。总之, 应当体现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纯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三)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 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 也能够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据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率相关数据显示, 25%的所得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竟争力, 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四)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 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鼓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 支持安全生产, 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

(五)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 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 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 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具体点讲,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其次, 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 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最后, 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 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 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如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上述制度安排, 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 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分析主要指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益相关关系的各方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而带来的有关影响。其中, 利益相关方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务部门等。

(一) 内资企业

“两税合一”给内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使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总体上有下降的趋势, 从战略角度讲也给内资企业带来了一些发展机会。但事实上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有差异, 其税负变化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 两税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税负水平高的企业。如采掘业、钢铁等。另外, 一些税负偏低的行业也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税负也有下降的情况, 但不是很明显。如果目前享受的主要是行业性优惠, 考虑到改革后行业性优惠仍然会存在, 且有扩大趋势, 税负变化应该不明显。可以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原有的纳税情况影响视行业而定, 对新成立的内资企业的行业选择有重要的影响, 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此外, 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充分、公平竞争条件形成后, 应在原税务筹划的基础上, 学习新的税法知识, 从而适应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 外资企业

我国的新税法将取消对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等一系列原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这一举措并不会造成外资流入的减少, 原因在于:首先, 真正希望在中国市场发展的外资, 他们看中的不只是中国的优惠税收政策, 而是中国的市场、资源和其他的诸如劳动力成本、政局稳定性政策等。同时, 我们看到其他国家也有外资引入, 但并没有相当优越的优惠条件。另外, 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作用在外资进入的开始阶段较大, 可是越往后, 税收的影响将越减弱。其次, 两税合并将影响外资企业的生产结构, 从事一般性加工项目的外资企业将和国内企业处于同等竞争压力下, 有利于国内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外资企业完全可能调整生产经营结构, 提高技术含量, 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最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现有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照顾, 照顾到现有外资企业的既得利益, 最后实现平稳过渡。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 有理由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并不会对吸引外资带来太大负面影响。

(三) 税务部门

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于明确了法人所得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统一了税基、税率等, 使得税务部门的征缴工作大大简化。但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 容易滋生一些通过法律漏洞或不完善之处进行税收筹划等现象, 这就要求纳税征缴人员认真研究税收法律, 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部门影响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纳税地点和税务征收部门的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的中央直属企业或集团、总公司集中缴纳外, 其余企业不分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均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向其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非独立核算的跨地区分支机构, 应以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在总机构汇缴时, 允许将分支机构已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抵扣, 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批准在减免税期内的, 其减免税额可视同已缴税金, 允许在总机构汇总缴税时抵免。联营、合营企业也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投资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明确这一点, 才能避免对企业避免重复征税等无效率征缴行为。此外, 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国税、地税划分的流转税的征管范围, 确定相应的征收机关, 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 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 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从而防止出现纳税漏洞, 导致税收损失。

三、结语

综上,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 在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税务处理上均有比较突出的变化, 是我国立法部门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现实与经济国际化现实制定的, 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更加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国际性, 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日报, 2007年12月

[2]、张四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亮点详解, 财会通讯 (综合) , 2008年第1期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解读与解析 篇2

本文由网()编辑 editor008 精心整理,可为2019年写作与“新安全生产法,解析,解读”有关的文章提供参考,需要更多范文资料请进 消防安全 栏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更丰富实用的最新资料,或从右侧的搜索框重新搜索,会有更多发现。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以及落实整改措施、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等的原则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较大调整,一是将“尊重科学”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二是增加了“依法依规” 和“注重实效” 两项原则。这就使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更全面、更严谨,更符合实际情况。

1科学严谨的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做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要科学调查、严谨分析,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客观、公正。

2依法依规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本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做到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严守纪律。事故责任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不得从主观出发,凭空想象,不得感情用事,不得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4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要提高效率,尽快完成。同时,除了要严肃认真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还要通过事故调查加强警示教育,提出防范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用鲜血换来的教训,再次用鲜血去验证。这四项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查清事故原因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二是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确定其责任程度。三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对于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这是为了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要结合对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这一规定也是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增加的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编写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它是事故调查组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事故处理的直接依据。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0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可以说,事故调查报告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最权威、最系统的信息收集和研判,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向全社会公开,这样做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三是可以用鲜血换来的教训警示类似企业,促进其汲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四是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需要注意的是,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操作性也比较强,本法中只能做出原则规定,难以规定得十分具体。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按照法律的授权和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对于特定行业、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做了规定。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后,更为关键和重要的是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反思,吸取血的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才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来说,落实整改措施,一是要及时,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计划,并积极创造整改条件。二是要全面,对每一项整改措施都要认真落实,不能搞“选择性落实”,同时要对各项整改措施统筹考虑,注重整体协同效果。

解读新《条例》有事“法”帮你 篇3

2008年6月2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省委副书记、代省长郭庚茂表示,人口问题是河南加快“两大跨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和挑战。

那么,作为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在2003年1月1日便开始正式施行了的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究竟有哪些内容是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为此,我们专门对广大读者关注频率较高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问:你好,我和丈夫在去年刚刚结婚,属于再婚。婚前,丈夫身边已有一个孩子,我是单身。前不久,爱人向我提出想再要一个孩子。请问,我们可否再要二胎?

答:您好。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身边有不少朋友确实存在著生完一个宝宝后还想再要二胎的情况。对此,我省在新《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要二胎。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和您的爱人完全可以进行再次生育。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话,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要二胎。“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在深山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最后,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朋友还需注意的是: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问:你好,我是农村的,听说我省在新《条例》中制订了不少针对育龄夫妻的免费措施,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您好。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对于我省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除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其所需经费还会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问:你好,我今年已经快35岁了,去年刚刚结婚。请问,我省的新《条例》对于晚婚、晚育的育龄妇女申请增加婚假、产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呢?

新《航道法》重点亮点解读 篇4

一、《航道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 《航道法》的实施使我国的综合运输体系得到了完善, 并很大程度上的的促进了现代物流的发展, 虽然水路航道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以往在几种运输方式里, 水运航道运输方式的发展较为落后, 并且缺乏法律保护。而《航道法》的实施对构建和完善各种交通方式的组合效率, 以及主要港口的交通枢纽的作用的发挥, 对构建全国综合性的交通运输体系提供了有利保障。

(二) 《航道法》的实施对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来源, 得到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另外对航道战略资源提供了保障, 从而促进了水路航道运输的发展。航道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 以前在由于资金问题, 在航道建设过程中, 由于缺乏资金, 造成一定的建设局限性, 而现在有了国家财政作为建设资金的主要保障, 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短缺问题;由于党中央, 以及国务院对航道事业的高度重视, 强调要发展跨区域的大交通, 所以《航道法》的实施对航道的建设以及规划管理都起到很大的加强作用, 从而带动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

(三) 《航道法》的实施对国家对外开放战略起到深化的作用, 同时对国家战略的实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长江黄金水道的建设, 以及海上丝绸之路的开发受到近年来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所以《航道法》的实施是充分利用水路航道, 以便于国家建设长江建设经济支撑带, 以及实施海上丝绸之路经济战略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培养开放经济优势, 以及对对外开放的深化的必然要求。

二、《航道法》的重点制度条款

(一) 对在航道内非法采砂的规章制度

在《航道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矿、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由于在航道内进行非法采砂, 采砂出现的深坑, 会使整个河道发生偏移和摆动, 将不要的东西乱丢弃在航道上, 航道内就会形成沙包, 造成航船碰撞等危险, 严重的危及到航船安全。所以对在航道内进行非法采砂, 使航道交通出现安全隐患的, 航道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实施非法采砂船的扣押或者没收, 或者三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依法赔偿。

(二) 航道假设和养护资金规定

《航道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 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的养护资金。在“十一五”期间全国航道建设投资占同时期铁路以及公路建设, 航道建设总投资的1.5%, 尚不能满足航道发展的需求, 航道养护的资金缺口每年大约在12%以上。为此, 为了保障航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 切实落实航道建设、养护以及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航道法》的实施, 国务院以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航道建设和养护提供了法律制度的资金保障。

(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制度

《航道法》地二十八条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读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评价制度在审批的过程中是允许申报人反复报资料, 并且修改的, 不能一票否决。在水电工程施工的时候, 要进行通航条件论证,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能给予批准。《航道法》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评价做出了明确的法定范围规定。

(四) 拦河闸坝的护航规整制度

《航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 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于碍航闸坝的恢复, 要同时具备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支撑作用的自然资源和经济需求。

(五) 对航道主管部门的明确

《航道法》底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的, 要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机制, 以及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 航道的管理部门涵盖河道河航道, 以及水利、环保以及渔业。其中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按照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以及自治州的规定主观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闫楚良, 段垚奇, 刘扬等.基于最小航道法的实测数字信号奇异值剔除算法[J].农业机械学报, 2012, 43 (5) :230-23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J].水道港口, 2015 (1) :57-57.

新安全法条款解读 篇5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解读:这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依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解读: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与原法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修改的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解读:本条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或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二是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三是班组长 、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四是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五是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中的问题。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篇6

关键词:新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

新所得税准则施行以来, 业界对新准则的相关解读层出不穷, 而由于对其理论前提认识的欠缺以及对准则新提出的暂时性差异概念理解的模糊, 导致了实务当中的操作误区。

一、新所得税准则关于收益确认与计量的理论基础

在确认与计量收益时有两种观点, 一是资产负债观, 二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是以资产、负债的概念为基础和核心来定义利润及其构成要素, 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 (不包括业主投资造成的净资产变动) , 即收益由净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之差产生, 损益表的确定仅是计价过程的一个副产品。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 强调了全面收益, 从时间逻辑上看, 先有资产负债表后有损益表。收入费用观则强调收入费用的计量, 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 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 从时间逻辑上看, 先有损益表再有资产负债表。

新准则规定我国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 将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定义为暂时性差异, 并依据此差异所引起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向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此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递延影响则是由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当期变动额来计量。由此可见, 新所得税准则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正是资产负债观计量损益的体现, 认为损益是相关净资产变动所引起。

二、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之纳税差异解读

(一) 新准则应对永久性差异进行必要说明

本文将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计量差异界定为纳税差异。纳税差异根据其对计量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应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而新准则只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关的暂时性差异进行了界定, 而对永久性差异未再进行说明。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其计算口径不同造成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其对纳税调整的影响不随时间的推移而消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 这类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不会递延到后期。由于准则只注明了暂时性差异而未提及永久性差异, 使得在调整计算应纳税额时容易因纳税调整思路不清而造成计算偏差。

(二) 新准则暂时性差异与旧准则时间性差异的内涵辨析

旧所得税准则将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期间转回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间的差异定义为时间性差异, 而新准则弃此术语而提出暂时性差异一词。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与前者相同的是其对纳税的影响也随时间的推移而前后抵消。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 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 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

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 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 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暂时性差异的内涵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例如某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评估后年末按规定将其账面价值调增至250万元, 同时直接增加了所有者权益, 不影响利润表的税前利润。按照旧准则, 此项业务无需纳税也不涉及利润表收益, 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而基于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立场, 该资产账面价值250万元高于其税基200万元, 已形成5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虽该增值带来的经济利益未在当期纳税, 但该50万差异会随着以后每一纳税年度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等处理而转回, 此差异应作为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有别于时间性差异, 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值, 所以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也是累计值, 差异的转回是通过其累计值的变动来体现的, 其差异性质并不一定转化:即前期形成的应纳税 (或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在后期并非必然转化为相反的可抵扣 (或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

三、目前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容易陷入的核算误区

目前实务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时, 对于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容易陷入路径依赖的操作误区。

根据收益表债务法会计处理对时间性差异调整的思维定式:应税所得=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纳税调整思路也应为“应税所得=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以上纳税调整思路至少存在如下问题:必须能清楚判断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从而加大了操作难度;必须计算出每年因前期资产 (负债) 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不同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的本期转回数从而增加了计算工作量。并且这种思路还有个硬伤, 即当会计与税法对某经济利益的初始计量不一致而产生暂时性差异时 (如可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 按以上思路将该差异依次调整当期应税所得, 将使该资产存续期内累计计算的应税所得出错。如下例所示:

某企业某年末自主研发成功一项技术, 当年确认资本化部分为100万元, 受益期预计5年, 直线法摊销, 而按税法规定当年全部研发费用已按150%加计扣除。因此该资产5年中各年末账面价值分别为100万、80万、60万、40万和20万, 其计税基础则各年皆为0。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5年中各年末该项无形资产依次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为100万、80万、60万、40万和20万。若依前述纳税调整思路计算各年应税所得, 则需每年将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当年纳税调减) , 从而原本只有100万的差异却在5年中累计扣减应纳税额为300 (100+80+60+40+20) 万。这其中除了初始确认该无形资产当年的100万暂时性差异在之后5年当中随着其价值的摊销而分期转回外 (5年当中各年增加应纳税额20万) , 其余各年纳税扣减的累计200 (300-100) 万差异部分, 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将随着该无形资产的注销而无法消除, 这显然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涵义。由此可见纳税调整按此思路将影响各期应缴税金计算的正确性。

四、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纳税调整

在进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处理时应依据会计与税法对具体业务所引起的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之 (时间或口径) 不同进行调整, 而不需对暂时性差异进行额外处理。原因有:所得税本身就是针对所得额征收的税种, 纳税调整的思路理应是调整二者之间有关所得与所费的计量差异;暂时性差异是由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 资产的最终收回与负债的最终清偿一般都会引起收入与费用的变动, 从而调整会计与税法有关所得与所费的不一致部分即已包括了暂时性差异部分。

此外, 在其操作当中须把握暂时性差异有别于时间性差异:对于时间性差异, 前期产生了多少可抵扣 (应纳税) 的, 则后期就会产生多少应纳税 (可抵扣) 时间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却并非如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转化关系。基于资产负债观的立场, 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是以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余额变动来计量的, 即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 而不是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来计量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递延影响。

综上所述,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对暂时性差异进行额外的调整, 纳税调整思路反而回归简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会计准则不确认而税法确认的收入 (减费用) +会计准则确认而税法不确认的费用 (减收入) ±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与费用确认金额范围不同形成的差额±其他调整因素。

参考文献

[1]、郑庆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陈文军, 钟慧.企业会计准则的灵魂——资产负债观[J].生产力研究, 2006 (5) .

[3]、王淑臣.新旧所得税会计规范差异处理方法之比较[J].会计之友, 2008 (10) .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题库 下一篇: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