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关键词: 商场

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共9篇)

篇1: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关于商场的首问责任制

各部门、各楼层:

为提高商场的经营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给顾客

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商场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内容如下:

1、首问责任制度在商场经营范围内实施,适用于商场全体员工。

2、首问责任制度的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商场的经营范围内,顾客所接触到的第一位商场工作人员。

3、若顾客与首问责任人接触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其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服务,整个过程要求言语得体、礼貌待人。

4、若顾客与首问责任人接触所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首问责任人应积极给予明确的指引,必要时引领顾客到达可以解决其问题的其他工作人员处,整个过程要求言语得体、礼貌待人。

5、任何首问责任人不得以“我也不知道”,“我也不太清楚”,“你问别人吧”,“这不属于我管”等为借口推脱首问责任,否则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为使首问责任制度得以更好地实施,不仅需要商场工作人员完全熟悉

本岗位的工作流程,履行本岗位职责,还需要其充分了解其他部门的流程和职责,以及整个商场的运营模式,才能做到服务至上,创区域内一流的商场。

篇2: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为经营户服务的积极性。

(2)负责商场内已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对经营户的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3)负责商场建筑物、设施、设备(电路、水管、下水道)的正常检测、保养、维修等事务工作。

(4)按规定及时做好商场经营户的有关租费、水电费、管理

费等造册和督缴工作。

(5)检查并督促商场内通道、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事

务,保证商场整洁卫生、各经营户正常营业。努力做到卫生、管理规范化。

(6)全面负责商场营业时间的通道秩序管理、车辆管理及卫

生制度的落实情况。

(7)负责带领商场保安人员正常巡视,做好商场的安全工

作,确保商场日常经营工作的正常顺利运转。

(8)妥善解决发生在商场内部的各种事故、纠纷及冲突,树

立及维护本商场文明经营的良好形象。

(9)及时掌握商场营业时间及各种信息,包括开门率、经营

状况、客源结构情况与本商场有关的各项数据。

篇3: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建立

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前提, 是企业各部门、各组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保障之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就是要确定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业务的负责人, 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都有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因此,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要遵循以下程序:首先全面分解企业所有安全生产活动、确定安全生产任务, 科学、合理的匹配各项任务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制定任务分解初稿;随后进行讨论、修改, 修改时可聘请安全领域专家;最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发布、实施。整个建立过程要遵循法制性、系统性、民主性、匹配性及有效性等原则, 使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任务“物有所管”、企业所有安全生产人员“权责一致、各司其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建立的具体程序如图1所示。

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模型及原则

2.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模型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后就是制度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循环的过程, 因此, 在制度实施的整个过程需要一种不断改进的循环使用方法, 而PDCA计划循环法不失为一种制度实施不断循环改进的方法[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实施的程序模型, 如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一次PDCA循环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 (PLAN)

制定全面实施计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任务必须清晰, 且每项任务均有企业不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做到各施其职、事有所属;企业各部门或个人都设置有相应的协调机制;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各项基础, 包括外部基础和内部基础都应准备良好。

第二阶段:实施 (DO)

时刻关注计划实施的情况;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过程;一定要确保主体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 (CHECK)

现场检查、调研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效果;对每个安全生产任务的负责主体进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 最终得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结果;对绩效评估结果, 公平、公正、公开的落实相应的激励制度;依据结果, 查处责任落实过程的薄弱环节。

第四阶段:改进 (ACT)

对责任制度实施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条例进行保留、完善, 争取达到最佳实施效果;对责任制度实施的薄弱环节, 需要组合相关人员进行研究, 制定应对措施, 改进新的实施条例和方案;结合企业的动态发展实际, 查找进一步改进的机遇、不断完善实施计划、准备下一轮PDCA的行动计划。

2.2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原则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落实过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执行与实施要求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或部门在自己的岗位上全力做好岗位工作, 严格履行岗位责任。责任制度的执行和实施环节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性原则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基层员工玩忽职守、错误操作等导致的[3]。企业领导和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严重性, 事故发生没有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往往“好了伤疤忘了痛”, 各种操作错误、办事敷衍现象屡禁不止,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出现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执法不严、执纪不严、控制不严,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2) 公平性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绝对不允许权势大于法制、钱财大于法制、人情大于法制。实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时要本着公平性原则, 人人平等, 公平地衡量安全生产人员的工作质量, 执行相应责任。

(3) 公开性原则

因为不管制度设计多么严密, 如果执行主体不恪守职责, 那么制度就会形同虚设而不起作用。所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制度要实施“阳光工程”, 必须使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公开透明, 相关人员之间彼此互相监督, 各级企业领导要自觉接受基层人员和外部人员的监督, 获得社会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以防止人情关系对执法、执制、执纪的干扰, 防止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包庇他人等。

(4) 高效性原则

应当努力提高责任制度执行的及时性与效率, 防止久拖不决现象, 通过责任制度执行信息的快速、高效的社会反馈, 使违反制度者及时受到制度的惩处, 使模范遵守制度者及时得到制度规定的褒奖, 从而经常性地为人们提供应该如何正确对待制度的范例, 从而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效果得到提高。

3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的环境

拥有一套规范、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和实施方案并不能保证企业责任管理的顺利实施, 还需要支持企业安全生产顺利实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3.1 内部环境

在具有完善的责任制度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后,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良好的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企业本身所具备的, 如企业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及除责任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等。为了便于理解, 我们将内部环境整合成以下几个方面。

3.1.1 组织保证体系

安全组织保证体系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 (安全主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与工作人员所构成, 形成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系统, 并以明确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为企业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组织保证体系必须是健全的、有力的、协调的和有效的, 不能流于形式。

3.1.2 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 可以认为它是安全生产的核心, 是安全生产的灵魂[4]。企业安全文化体现为每一个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及采取的行为方式。据调查统计分析, 80%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而引发的, 只要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5]。因此, 良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能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落实。

3.1.3 安全技术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其中包含了基本信息的获取、数据的处理等。因此, 这里的安全技术是指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得到更好的运用, 在一定环境下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支持。那么, 企业要具有良好的安全技术基础, 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高效实施。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相对成熟时, 或者企业在实施企业责任制度之初就有能力和条件的话, 尽可能保证企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不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文书工作及管理成本, 优化企业安全管理资源, 更主要要是能够增进企业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2 外部环境

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1 系统、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当前, 以《安全生产法》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6], 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从而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

3.2.2 权威、规范及有效的监察、监管体系

政府的监察、监管体系能够监察企业及其员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可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企业单位的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7]。因此, 我国需要进一步建立一个权威、规范及有效的监察、监管体系。

3.2.3 合理、科学的群众监督体系

群众监督包括员工、工会、市民 (公众) 、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对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等情况进行监督[8]。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群众监督体系, 从第三方的角度进一步有效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的实施情况。

4 结论

(1) 我国在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中做出了很大努力,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形势依旧严峻, 如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地方政府重视度不够、覆盖面欠广, 评估制度不完善, 实施方法不科学, 实施过程缺乏公正、公平性等。

(2) 本文创建了一种基于PDCA循环模式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实施方法, 方法的核心是从建立良好责任制度→制度实施→实施效果评估检查→薄弱环节改进等四个主要环节, 层层接替、层层分解, 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提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能够为企业和政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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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ank Marquis.HOW TO ROLL THE DEMING WHEEL[EB/OL].http://www.itsmsolutions.com/newsletters/DITYvol2iss20.htm, 2006-5-17

[3]宋振.关于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9, (增刊) :1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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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德蜀.安全夏化, 安全科技与科学安全生产观[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6, 16 (3) :71~82XUDe-shu.Safety Culture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on-cept of Scientific Work Safety[J].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2006, 16 (3) :71~82

[6]高建明, 刘宝龙, 恒川谦司, 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9, 5 (6) :201~204GAO Jian-ming, LIUBao-long, Kenji Tsunekawa, et al.Countermeas-ures on national legislation of work safety[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9, 5 (6) :201~204

[7]刘晓宇, 刘功智, 周建新, 等.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08, 4 (1) :143~146LIUXiao-yu, LIUGong-zhi, ZHOUJian-xin, et al.Discussion on exe-cuting the law and supervising of work safety[J].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08, 4 (1) :143~146

篇4: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篇5: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商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经营负责人所租赁商铺楼号,面积:平米。

一、凡在商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者,为本承租摊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

责本承租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人员中要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办理各种消防业务,监督消防制度和责任落实。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摊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

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要建立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摊位经营者要保证遵守并做到以下几点:

1、纠正来往顾客在商场内吸烟及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2、不遮挡和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报警纽。

3、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会报警,报警电话119。

4、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占道经营。

5、不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及超负荷电器。

6、不在商场内明火做饭。

7、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座是否拨掉,确认安全后

方可离岗。

8、要自觉接受商场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商场管理者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清理出商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五、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及商场管理规定引发的安全事

故,其经营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商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

订之日起,至商场租赁期结束前一直有效。

商场管理办公室(章):负责人:联系方式:

经营负责人(章):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篇6: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和规范公司各个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顾客、员工和公司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特与我商场各部门签订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部门主管,为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部门涉及消防工作的事项负全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对嘉华购物广场总经理负责。各营运部、各科室要全力做好以下工作,并签订责任状:

一、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每月 9 日、10 日两天定为我商场的消防安全活动日,各部门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练。并坚持每天早晨利用点名后 5 — 10 分钟时间,由安防部长或营运部长主持对员工进行“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进一步强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人人增强安全消防意识及人人会背四懂四会、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要求各营运部、各科室保障本楼层所管辖区域严禁吸烟明火及电气焊作业,时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配合安防部认真做好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清除在通道范围的商品及物品。

三、各部组、科室要积极配合安防部组织每月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和每半年的大型消防演练等项工作,排查隐患,增强企业对火险隐患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各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则进行操作合理使用电器,闭店后或不在工作岗位时,做到人走电断,不留隐患。违者罚款责任人 100 元。

七、安全责任要求逐级落实到位,强化组长、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对号入座,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人:

部组: 责任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商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在家具商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者,为本承租摊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承租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人员中要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办理各种消防业务,监督消防制度和责任落实。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摊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要建立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摊位经营者要保证遵守并做到以下几点:

1、纠正来往顾客在商场内吸烟及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2、不遮挡和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报警纽。

3、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会报警,报警电话119。

4、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占道经营。

5、不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及超(用电安全责任书)负荷电器。

6、不在商场内明火做饭。

7、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座是否拨掉,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8、要自觉接受商场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商场管理者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清理出商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五、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及商场管理规定引发的安全事故,其经营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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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商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商场租赁期结束前一直有效。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文章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出自,此链接!。

商场管理办公室(章)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章)身份证号码

签订 年 月 日

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防安全,创建和谐的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规,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方针原则;控制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特签订本责任书,以资遵守。

一、乙方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设专职消防安全员,有制度、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的法人或第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人对乙方消防工作全面统筹、负责。

二、乙方严格遵守《消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信中心有关消防的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对所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乙方应拟定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乙方所管理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不按国家相关规定申报及管理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负。

六、乙方禁止乱拉乱接和改动电源线路,确因办公、经营需要改动线路的部门、商户应报乙方审核批准、甲方物业备案同意后方能执行。

七、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进行装修,应报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物业批准后进行。并服从甲方物业的监督指导。如涉及消防设施改动需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能执行。如擅自装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拆除并按《消防法》相关条款处理,装修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乙方禁止在消火栓、配电箱、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用电设备周围、下端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挡、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

九、乙方应根据实际商用、办公使用面积及房间数量,配备足够的灭火器,随时保证所管辖区域消防、配电、发电、等设施设备完好、人员在岗可用(温感、烟感、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手报按钮、喷淋、消防广播、防排烟、配电室、发电机房、等)预防紧急情况发生。

十、乙方与所管辖区域的部门、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分解、层层落实,确保消防安全。商场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书。

十一、乙方应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月检、用火用电检查、做到”人离断电"确保消防安全。

十二、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火灾发生后疏散自救的能力。

十三、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十四、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当有公安消防机构或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十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六、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履行防火责任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条款,有权追究乙方的连带赔偿责任,并按《消

防法》、《条例》、《规定》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消防支队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篇7:商场安全施工责任书

根据国家、沈阳市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和制度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其内容市明确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甲方、乙方双方在消防、治安、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安全施工管理中的盲目性,杜绝各类违章现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制定不同阶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具体分解落实到施工队。

2、甲方督促乙方在生产施工中提供必须的安全生产环境,督促协调安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矛盾和冲突。

3、甲方督促乙方未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和特殊工种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对劳务队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并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和登记。

5、甲方督促乙方对各分部、分项工程

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有不按操作规程动火证、看火人和消防器材施工而发生得安全事故。

7、不按国家消防法与北京市消防管理规定操作,在现场吸烟,违章动用电气焊,违章动用明火而发生火灾事故的,

8、不按规定要求发生的食物中毒、煤气中毒。食堂没有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而造成卫生事故的。

9、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机械设备或者私自开机械设备而造成事故的。

10、凡不按安全规范要求,造成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11、未经允许动用施工现场、生活区消防器材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12、因工作需要,现场确实需要留人住宿的,工人住宿没有按甲方制定地点和规定住宿而造成事故的。

13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定办理并酌情协商解决。 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篇8:国外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早在1897年就有了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是以《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为蓝本。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英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 都应为员工人身伤害或疾病向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投保1份或多份责任保险。《1998年雇主责任法 (强制保险法) 》做了新规定, 并将投保数额由最高200万英镑提高到最高500万英镑;投保证明须保留40年;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保人等。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其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由于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英国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全体雇员, 但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 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 也可以选择诉讼。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残疾津贴、护理补贴、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内容, 并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对于高风险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相对较晚, 其立法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到劳工伤害赔偿法3个阶段。美国社会保险立法基于中央和地方2大体系, 就全美来看, 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根据工伤赔偿立法建立的。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政府公务员等赔偿, 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不过, 部分高危行业职工受到一些特殊联邦立法的保护。1910年, 美国各州通过了《统一工伤赔偿法》, 成为各州工伤赔偿法定蓝本。从1920年到1963年, 美国50个州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 但法令的实施在各州又有所不同, 具体管理实施则由各州政府劳工局负责, 主要包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目前, 全美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美国国会曾多次修订立法, 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 应保障绝大多数工人和他们的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其基本经济状况可依靠“工人赔偿金”进行救助。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 过去完全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不利局面, 因而深受雇主和雇员的欢迎, 并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先在一部分工业行业实施, 以后逐步发展到各个行业, 其覆盖范围从工人、职员、学徒工、政府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家庭手工业者到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 其次是医疗康复, 再次是赔偿 (待遇给付) ,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其他收入如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固定收益、滞纳金和罚款等所占比例很小。主要工伤预防措施有: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医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为实施这一制度, 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在实践过程中,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组建了行业上的同业公会, 主要包括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 其中尤以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同业公会虽不属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部分, 但具有半官方性质, 尤其在事故预防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协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松散的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6个州和2个地区有独立的立法权。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以联邦政府工伤保险制度为例, 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雇主每年应向联邦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实行一次性付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款一直支付到65岁, 保险范围还包括旅行和普通休假。在澳大利亚, 负责联邦政府工伤保险的机构是国家安全、康复和赔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安全、康复和赔偿法》第七部分规定成立,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有关安全、康复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立法政策, 并负责确定所有参与保险业务的机构的保险费、雇主的保险分摊款等。各州政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管理3个方面的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协助受伤或患病的工人康复;执行工伤赔偿。另外, 有些地区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追究违规雇主和个人的责任。目前,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地区共有10个负责雇员赔偿的保险机构。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二战后,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 随后又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除由政府机构后生劳动省管理外, 在日本还有私营报信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 其覆盖范围包括: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 国库在财政预防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日本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对因公病伤者, 享受不受时间限制的直到病愈为止的免费医疗;对因公致残者, 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公死亡者的, 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并负责死者的丧葬费。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 法国、加拿大、瑞典、南非等国, 也较早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看,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形态是工伤保险制度, 并大体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较早地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的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覆盖人群较为广泛,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还包括遗属。

三是立法强制实施, 主要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实施强制保险。

四是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 (雇主) 缴纳, 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的国家如瑞典、日本等由政府补贴。

五是工伤补偿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篇9: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i(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约束。《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约束的内容,特别是责任的内容及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考评监督,对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则具体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六章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各主体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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