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安置指标转让协议

关键词: 安置 甲方 乙方

安置房安置指标转让协议(精选7篇)

篇1:安置房安置指标转让协议

安置房安置指标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转让冕宁县城东南新区东西干道安置房安置指标给乙方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 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上述安置房安置指标共个,转让单价为元/个(该价格为县政府每一个安置指标货币安置的金额),该安置指标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大写:拾万 仟佰元整(¥)。

第二条:上述安置房安置指标一旦由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安置指标即刻归乙方所有,同时因甲方名义下的安置指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均随之由甲方转给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及其家庭成员将无权因为债务纠纷等原因对该安置指标进行再买卖。如发生以上买卖行为由甲方一方负责,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第五条来处理。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乙方全权自行参与安置房分配过程中涉及的招兵买抓阄、摇号、选房等事宜,乙方经过抓阄、摇号选定的房屋的楼层、坐向、位置等好坏都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同时,该安置指标所购买房屋的房价的上涨或下降甲方均不得介入,如有政府有关地政策性补偿均由甲方享受,跟乙方无关。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签订该协议时先由乙方付现金元给甲方作为定金,剩余元于乙方参加安置房抓阄摇号选房结束之日起60日内再与付清。

第四条:本安置指标回购的安置房以及办理过户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安置房一旦达到上市交易条件,如需甲方提供过户所需的相关证件材料或签字等事宜,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甲方如在与本协议乙方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再与本协议外第三人签订该协议指定的安置房指标买卖行为以及存在欺骗乙方等事宜时,甲方要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并归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转让本金。而且同时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定时支付转让费于甲方,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内将转让费交付给甲方或反悔,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首付给甲方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第六条:本协议公证不公证都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方、乙方、见证方(中间人)三方式人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协议一式份,一份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于: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于: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于: 年 月 日

篇2:安置房安置指标转让协议

王清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30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10号(以下简称甲方)

朱站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6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3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被土地征用后有安置房指标三人(如: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6月8日的两份协议),乙方住房紧张,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如下转让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的三人安置指标约90M2以236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转让给乙方。在选房时如达不到90 M2和超出90 M2的补、进款与甲方无关(即:如选房时少于90 M2由国土局补钱,但由乙方进,多余90 M2时由乙方补偿给国土局)。

二、付款方式:双方签字日乙方首付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013年5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余下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接房时完清,甲方收款后必须出收据。

三、今后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按转让费的双倍给付对方。

五、此协议壹式伍份,签字按指纹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沙坪律师事务所执叁份为凭,并认真履行。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王清海,因经常外出打工,故处理王清海壹户(即王清海、王明宇、滕德辉户)安置房一事全权委托朱站勇代为处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12年7月10日

篇3:拆迁安置房宜居设计

我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 农村大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 政府专门修建了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近年来, 以城中村改造为核心的征地拆迁正在大规模展开, 拆迁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城郊农村居民。有些安置房, 由于设计不尽合理、质量欠佳和配套物业不足等问题, 导致拆迁户不愿意回迁, 安置房交付困难和村民上访等现象, 直接影响城镇化实施。

1、安置房的特点

拆迁安置房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 具有以下特点:

1) 安置房根据居民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原住户的户口人数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原来住在同一套房里的家庭成员, 往往会分开独立成户, 从而造成套型面积差异较大。

2) 需要考虑邻里交往空间, 以延续原有的生活形态。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对象为农民, 他们从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转到城镇的楼房, 原有的门前院落和邻里交往空间不复存在, 很多人, 尤其是老年人, 心理上难以适应。

3) 农民的生活习惯难以改变, 小区里面常常见到居民在河边洗衣服, 在空地上搭竹竿晒衣被, 在门口堆放简单农具。

4) 有些地区保留了举办红白喜事的风俗, 如家中有人过世, 一般先在家中停放几天, 住楼房就不可能再摆在家中, 因此需要一个公共的地方。另外, 村里有人结婚, 也往往会借用祠堂来操办婚事。现在祠堂没有了, 需要一个举办红白喜事的场所。

5) 部分闲赋在家的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虽然近郊及城中村的农民绝大部分已经不依靠种田, 部分土地承包给外地人。但城镇化使他们失去了收入来源, 如不能再就业, 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需要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安置房居民普遍收入不高, 物业费难收或收不到, 造成小区管理差。如何解决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安置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 设计不精细, 认为拆迁安置房档次比商品房低, 在小区环境、套型设计、日照间距、配套设施降低要求, 外立面设计简单粗糙, 给人简陋的感觉。

2) 房屋内部结构为异型, 内部空间设计完全不考虑实际使用。比如, 卫生间门正对客厅、内部过道占用面积、客厅布置电视柜的墙面长度不足、客厅开门太多不利于布置家具、房间开间尺寸不合理不利于布置家具、主卧室的进深太小造成不满足常规的使用需要等等。

3) 配套不足, 如缺乏居民活动用房, 缺少商业配套, 缺少管理用房等。

4) 楼房间距小、小区绿化少。拆迁安置房多为点式高层建筑, 得房率较低, 使用面积变小;高层房屋小套型采用一梯三户以上的方式, 往往出现无南北对流通风的套型。

5) 套型设计单一, 从小套型到大套型过渡时, 采用在一种平面布局上改变房间的开间或进深来应对不同面积的安置房。

6) 忽视安置房套型布局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追求最大的建筑面积, 如加大房屋进深以达到最大的利润空间。如温州某地块进深达21米, 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只有一个朝南房间。

7) 不同建筑面积的套型设置位置好坏不均, 小套型全部布置在位置差的地方, 大套型布置在环境好的地方。这是开发商销售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所采取的手段, 用在安置房就不合情理。

8) 车位配置不足:有的未设底层独立自行车库, 与农村居民需要存放车辆和生产用具独立空间的要求不相适应;未从发展的眼光认识机动车不断增长的现状, 致使机动车停车位配置不足, 后期地面停车, 路面拥挤环境差。

3、安置房设计理念和手段

安置房设计除了考虑经济合理以外, , 适用应是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拆迁安置户很容易将安置房与周边商品房对比, 一旦不认可安置房的设计标准, 很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 拒绝安置, 从而进一步引发不安定因素。因此要根据拆迁户对安置套型的需求, 从适用出发, 提出设计方案, 并征求拆迁户的意见, 加强与拆迁户沟通, 及时调整和完善安置房的规划、设计方案, 力求使拆迁户满意。为此要:

1) 在整体布局上, 要考虑相关配套服务实施, 合理规划周边的医疗、菜场、学校、幼儿园等设施。

2) 在套型设计时, 考虑有合理的储藏空间。

3) 在建设安置小区配套用房时, 可以尝试建设一定数量的地面附属用房, 用来满足办理婚丧事、祭拜和特殊物品存放的需要, 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居民因举办婚丧大事、道场而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破坏居住环境现象的发生。

4) 安置面积分档, 可以相差5平方米或10平方米为一档。这样就可在安置中减少个别被拆迁户出现面积跳跃的幅度过大或过小而造成的不合理。

5) 安置时以面积划分档次, 每档次房屋的位置、朝向、分布的比例要均匀, 避免人为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6) 设计要充分考虑适用性, 组织并合理分配各功能空间的位置与大小, 达到最佳的平面利用率。使结构合理而简洁, 减少不必要的过道等无用空间。

4、安置房设计案例

项目地块位于宁波市江北区, 北面紧邻新建的万达商业广场, 东面为香火旺盛的宝庆寺, 南面及西面为河流。万达广场及本地块拆迁的村民部分回迁到本地块。总平面图见图1, 具体设计手法如下。

1) 利用周边环境:地块外围的河流为极好的自然景观, 应充分利用;地块北面为城市干道及商业广场, 南面为寺庙, 须尽量避免噪音干扰。具体做法是封闭北面和东面, 使西面和南面敞开。北面的板式住宅在沿街侧采用双层窗, 隔离主干道和万达商业广场对内部环境的干扰;东面底层沿街商铺围合内部空间;西面、南面为点式住宅, 南面沿河住宅部分底层架空, 引入沿河景观;东面主入口设置直通西面河边的步行景观主轴, 使河流与内部景观互相渗透。景观设计提高了住宅品质。

2) 地块东面为次要道路, 去寺庙的香客或游客多半经过这里, 商业价值较高。宜设置沿街底层商业网点和物业经营用房。考虑到安置房小区收取的物业费较低, 物业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普通商品房的2倍, 商业配套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另外小区还设置了社区用房, 满足居民交往及老年人活动需要;沿河绿地处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及健身设施;此外还设置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间、有线电视机房、电信机房和配电间等必要的配套用房。

3) 套型建筑面积以10平方米为一个档次, 从50到120平方米共有8种套型, 以满足不同住户的需求, 大小套型尽可能地穿插布置;宁波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 夏季闷热漫长, 湿度较大, 以东南风为主导, 采光、日照和通风是套型设计的重点。无论大套型、小套型, 在紧凑的布局中, 所有套型都是明厨明卫, 这是本案例的一个特色。住宅全部采用一梯两户的单元式布局, 所有套型都可南北通风, 避免了点式布局部分套型无对流穿堂风的情况;所有套型在南侧都设有晒衣阳台, 在北侧都设有生活阳台。8种套型的具体平面布局见图2。

4) 设置大板块地下车库, 解决了机动车停放问题, 地下车库出入口靠近小区出入口, 减少行车对内部的影响。住宅底层为分户隔成的独立自行车库, 可解决居民停车及储藏问题, 同时解决宁波地区底层潮湿不适宜做住宅的问题。

5) 通过采用自保温墙体, 中空玻璃窗, 在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 控制窗墙面积比和公共照明系统采用实时控制, 以及变配电系统采用节能、高效型设备等措施体现节能理念, 减少居民能源支出和社区物业运营成本。

6) 本项目为15~18层的小高层住宅, 由于小高层公摊面积较大, 而安置时则采用同样的补偿标准, 被安置对象获得的实际使用面积大打折扣, 使得被安置对象心理上感觉有差距, 因此套型面积标准是以扣除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后的面积为标准, 相当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 使得被安置对象感觉公平合理, 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当然, 这一做法应经当地拆迁办授权认可。

7) 立面造型和材料选用强调与环境协调与彰显档次, 采用中性色彩、小面砖饰面、耐人寻味的新古典式立面造型, 这些都使本项目在整体品位上与商品房相比毫不逊色 (参见图3) 。

5、结语

安置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曾经由于观念上的忽视, 致使有的安置房设计质量不尽如人意, 有的安置房就像贴了标签一样, 一眼能从城市里区分出来。作为肩负着社会使命的设计师, 我们应从人文的角度出发, 多一份责任心, 为全社会创造更美更宜居的居住环境, 让拆迁户生活得更美好, 从作者的实践看, 这是可以做到的。

参考文献

[1]王莉, 新房子, 新环境、新生活。工程建设与设计, 2010 (5) :47-492

篇4:温州安置房:何时“安置”陈松庭

陈松庭今年74岁,数十年来一直从事花木盆景的种植经营。1985年11月起,先后取得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山下后巷2729.5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栽培各类花木盆景。

记者调查发现,2002年9月28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83亩土地以协议价每亩10.5万元出让给温州新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城公司”)。同年9月30日,新城公司将该地块以每亩73.5万元转让给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房开”)开发商品房。陈松庭的房屋及盆景种植场恰巧位于该地块。

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由于该地块涉及多户居民及盆景种植场,2002年12月7日,嘉鸿房开专门召开了一次拆迁动员大会。在会上,嘉鸿房开向全体被拆迁户宣读了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并将打印成册的《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规定》当场分发给被拆迁户。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胡焕琳,在动员大会上肯定册子上的拆迁安置补偿规定是符合市政府政策规定的,并称已报市拆迁办备案。

当时,陈松庭认为嘉鸿房开已承诺妥善安置补偿,又有政府部门负责人在场表态,可信度较高。在尚未与嘉鸿房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陈松庭依然有序地经营着自己的花木盆景生意。

2003年7月8日,嘉鸿房开与陈松庭签订拆迁安置临时协议。签订之前,陈松庭感到临时协议有诸多疑窦——行文模糊,没有具体的安置补偿内容,整个协议只给被拆迁人一个明确的信息——将房屋先行腾空,便于嘉鸿房开拆迁。而按规定,房屋拆迁前要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嘉鸿房开有关人士对陈松庭解释说:“因你的建筑物有些是违章建筑,安置补偿难以确定,等违章建筑有关证据提供齐全,嘉鸿房开就与你签订正式拆迁协议。”

对此,陈松庭感到有道理,便与嘉鸿房开在临时协议上补充了三条补偿内容后就签字了。临时协议约定:转为正式拆迁安置协议的期限为一个月。

临时协议签订之后,陈松庭便着手搜集有关自己违章建筑的证据。据了解,为了使旧城改建工作顺利进行,温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违章建筑的安置补偿规定,某些年限的违章建筑也能获得安置补偿。陈松庭将自己搜集的有关违章建筑的证据交给嘉鸿房开,签订正式协议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面积整整少了163平方米,陈松庭要求嘉鸿房开纠正错误时却遭到拒绝。

后来,嘉鸿房开就拒绝与陈松庭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并扬言要强制拆除。至此,陈松庭感到自己上当了。

陈松庭自知不是嘉鸿房开的对手,便向温州市房管局求助。2003年8月20日,陈松庭书面请求温州市房管局予以行政干预,督促嘉鸿房开重新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与其签订正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要强制拆除房子须经法定程序,并进行公证保全证据。

令陈松庭意料不到的是,等来的却是“强制拆迁”。

2003年9月16日,嘉鸿房开开始拆除陈松庭的房子。拆迁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温州电视台闻讯赶到现场拍摄。

陈松庭眼看着自己的房屋在巨型铲车下坍塌,数万株名贵花木盆景被毁。

官司败诉,安置无期

房屋被毁为日后的安置补偿设下了巨大的障碍。

陈松庭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950.05平方米,为合法建筑面积;违章建筑经温州市规划局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鉴定的211.99平方米,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和市规划局确认补办的691.99平方米,还有建于1988年的地下室54.17平方米,以及建于1998年以前的821.31平方米,合计为1779.46平方米。

4号地块其他拆迁户均于2005年前得到了安置补偿,搬进了新居,但陈松庭至今仍未得到他所期望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2008年7月16日,陈松庭向温州市拆迁办申请裁决。当年12月4日,温州市房管局做出《关于对温州市龙湾蒲州松庭花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以下简称“裁决”)。

“裁决”只确认由嘉鸿房开补偿安置陈松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950.05平方米,而对共合计为1779.46平方米的违章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面对这个“裁决”,陈松庭感到不公平:邻居的违章建筑均获得了安置补偿,自己为啥得到的却是“零”补偿?

对于此次“裁决”,嘉鸿房开也不满意。

“陈松庭的合法产权,市国土局已进行过货币补偿安置,如果我们再给他补偿的话就属重复安置了,我们正在向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此‘裁决。只要陈松庭拿出违章建筑的真凭实据来,由市房管局和市拆迁办认可后,即使我们自己没有剩余房子了,我们到市场上去买过来也要为他安置好的。”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态。

陈松庭对记者说:“经查询,市房管局做出这个‘裁决的主要依据,竟然是嘉鸿房开提供的一份由该公司拟定的‘嘉鸿花园改建工程拆迁户违章(法)建筑调查登记表。”

该登记表显示,陈松庭的1779.46平方米违章建筑均建于2000年以后,这个时间与陈松庭提供的时间有很大的出入。

陈松庭质疑:“房屋建于1988年,地下室是合法建筑整体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建于1988年,而温州市规划局却将地下室鉴定为2001年建造,违反建筑常规鉴定结论。”

孰是孰非?为此记者采访了温州市规划局,未能了解到该登记表的详细制作过程。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当时制作该登记表的人员已不在局里任职了。”

“公司从来没有说不给陈松庭补偿,我们也曾经提出过给陈松庭一次性货币补偿2700万元,但陈松庭总是不接受,口口声声要去告我们,我们也只能奉陪到底。”嘉鸿房开吴总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公司与陈松庭之间谈不拢的原因是“差距太大”。

实物被毁也招致陈松庭输掉了花木盆景官司。

在花木盆景被毁之前,陈松庭请拥有评估资质的温州市花卉盆景协会和温州市盆景艺术家协会进行了评估,库存盆景总价值为1564万元。

据陈松庭介绍,此前,嘉鸿房开与陈松庭商量花木赔偿事宜,嘉鸿房开愿出价500万元予以补偿。但他依照花卉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补偿总价值的40%,且花木全部归他所有,最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陈松庭以毁坏花木为由起诉嘉鸿房开。在法院庭审中,嘉鸿房开也出示了一份毁坏花木评估书,评估总价值却为61.4万元,评估单位是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园林绿化处。陈松庭向记者介绍说,园林绿化处没有评估资质。然而,法院采信了市园林绿化处的评估书。由于实物被毁,无法重新鉴定评估,陈松庭输掉了这

场官司,花木盆景被毁仅仅获赔61.4万元。

兑现安置补偿: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温州市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中的陈松庭所属地块,一段时期内同时出现两本土地证。陈松庭于1998年12月11日依法取得134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10月20日又通过出让取得306.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然而,2002年12月3日,嘉鸿房开又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此,陈松庭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4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嘉鸿房开持有的这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撤销我们的土地证后,我们整整停工了一年时间,单个项目损失就达上亿元。”嘉鸿房开吴总对记者说。

采访中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市房管局于2003年8月1O日向嘉鸿房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基础上作了详细地阐释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做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公室主任滕荣凡对记者说,向嘉鸿房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违法。当记者要求查阅相关颁发的前置条件时,滕荣凡表示:“负责人不在。”

温州市房管局局长张纯一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了解陈松庭的事情。但对于陈松庭多年未得到安置的问题,张纯一并未正面回答。

除了多年得不到妥善安置的问题,陈松庭还有很多疑惑:新城中心区4号地块还有拆迁户未获得妥善安置,该地块上建造的楼房为何早已售罄?温州市房管局明知嘉鸿房开没有全部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为何早早地将6000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补偿保证金)全部归还拆迁人嘉鸿房开?

温州几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松庭可以请求温州市人民政府责成嘉鸿房开履行合同。因为市政府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九条中已约定:乙方(土地受让方)应按照温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合同项下出让地块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同时按合同法的约定,嘉鸿房开有义务按照市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现在该公司不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责成嘉鸿房开履行该地块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

现今,被广为关注的“温州安置房事件”似乎平静下去了,但该如何规范拆迁安置?又该如何妥善安排多年未被安置的拆迁户呢?

采访最后,温州市房管局拆迁办主任滕荣凡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签发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的文件,该文件全称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拆迁人“应会同市房管部门多渠道调剂异地住宅安置房源,优先用于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

篇5: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

转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

现甲方拥有《棚户区安置房指标》一个,愿将该《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转让,在中间人的介绍下,乙方愿意接受。现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棚户区安置房指标》以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其相应的安置房使用权、所有权都属于乙方,双方不得反悔。

2、棚户区安置房今年需办理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棚户区安置房》的交款、拈勾、房产过户(甲方夫妻必须来,甲方的子女必须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但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拈勾由乙方亲自拈勾,甲方出具《委托书》。

4、甲方为配合乙方办理“交款、拈勾、房产过户”时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应由甲方本人负责。

5、如今后再有对宜章《棚户区安置说心里话》的优惠政策,由乙方完全享受,与甲方无关。

6、如乙方得不到甲方名下的《棚户区安置房》,甲方和中间人应退还乙方的《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购买款。

7、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则反悔方要赔偿对方双倍的该房产的总价款。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间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篇6:安置房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交清城东区人民政府安置的小寨安置房款,加之,近过期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故于乙方协商,现就西宁市重点建设项目城东安置小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因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城东区政府在城东区互助东路小寨安置小区提供了一套69.48平方米的混合住宅,互助路区号楼单元室(目前只有房屋拆迁协议一份)。

2、转让费确定及交款方式:甲方与乙方协商该房屋手续作价元()待双方协议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安置房购房款元()由乙方直接交至城东区政府安置办。

3、相关责任及任务:由于该房屋建成入住两年后方可过户变更,故甲方必须在该房屋入住时配合乙方办理各类房屋相关手续,需要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等)。

4、该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经办人:

乙方: 经办人:年日月

责任协议书

甲方: 王晚成乙方:

经双方协议,本店员工在下班(即晚11:00—早9:00)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若外出不归,出现意外者一切后果自负,与本店无关。

篇7: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

转让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房屋共有权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以上 2 人系本协议中所述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协议中与转让人合称“甲方”。

受让人(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XXXXXXXXXX,本房系甲方的拆迁安置房,为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或产权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条、房屋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XXXXXXXXX。一次性付清(现金XX、转帐XX)。

第三条、房屋交付时间:甲方应于购房款付清之日将此房产权相关材料提供给乙方。日后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此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办证时甲方不得推诿,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将此房的房门钥匙在小区物业的见证下交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甲方日后,不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书等事宜,甲方给付乙方办证费用的两倍。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因履行本协议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物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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