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治

关键词: 决定 推进 法治 依法治国

高校法治(精选十篇)

高校法治 篇1

一、从“三种层面”论高校法治文化的内涵

(一) 法治文化的内涵

法治指的是法律的统治。法治主要是讲两种层面的意思:一是形式法治观, 二是实质法治观。形式法治观是从法律的形式出发, 指法治的实现需要依托一定的立法、司法、执法等体系形式。而实质法治观是从法律精神的本质出发, 主要强调“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等价值与原则。 (1) 法治的实现依托构建国家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然而, 反过来讲, 法治又不单是构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 只有人们从内心上认识法律,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尊重权利, 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实质法治观, 人们才能把法治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提出, 法治文化是由一个国家的精神文明成果 (法治精神、价值、理念、思想、意识等) 、制度文明成果 (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运作机制等) 以及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等行为方式, 共同组成建立的一种文化现象与法治状态。 (2) 由此可见, 法治文化内涵包括精神、制度、行为方式三个层面。

(二) 高校法治文化的内涵

高校法治文化的是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和前提展开的校园文化建设, 是法治文化在校园特定区域的展现与表达。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相对范围较小, 是学校管理者、教师以及学生之间在学校特定区域内形成的法治规范、法治意识以及法治行为等。 (3)

高校法治文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高校在精神层面的法治价值追求:主要是指学校领导管理人员与师生在学校各项活动中秉承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等。二是制度层面的高校法治制度规范:主要是指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校风校纪、规范要求等均能够体现法治理念与精神。三是实践层面的高校法治主体行为方式:主要是指在法治理念和精神指引下, 高校法治行为主体依法治校、依法执教、遵纪守法等状态。 (4)

二、从“三个群体”论培育高校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高校法治文化具有校园文化和社会法治文化的“双重性”。 (5) 这就要求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目标以校园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为标准。这样, 高校在法治文化建设中需要对法治文化的内涵进行高度把握和理解, 着力增强和提高学校管理者、老师和学生自身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切实提高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和师生的法治观念, 形成遵法、守法、依法、用法的规范行为。

(一) 培育高校法治文化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内在保障

当前, 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阶段到大众教育阶段。这不仅是量的飞跃, 更是质的飞跃。高校应如何依法治校, 对学校进行科学管理, 全面提升质量, 实现内涵式发展, 是值得高校管理者深思的课题。

法治文化建设是高校实现法治化治理的保障和基础,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 学校规章制度及法规为学校的法制化建设提供指导性规范, 学校的法治化管理离不开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教育法规等规范, 因此教育法规及学校章程是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的基础。其次, 学校在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有法制化思维的引领与指导, 因此高校管理者的法治化思维对实现学校法治化管理具有根本性保障作用。因此, 高校管理者必须培育和弘扬高校法治精神,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遵法守法, 创新法治思维, 巧妙运用法治方式展开学校法制化管理、服务以及教育教学活动。

(二) 培育高校法治文化是提高教师依法执教能力的内在要求

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教育大计, 教师为本。教师法治素质的提高, 是造就学生法治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 高校教师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权学交易、贪赃枉法等“知法犯法”的情况, 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教师们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和其他社会群体产生深刻影响。因此,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 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 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促使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显得尤为重要。教师们必须率先垂范, 以身作则, 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表率, 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

(三) 培育高校法治文化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

大学生作为祖国青年群体的佼佼者, 是民族的希望, 祖国的未来, 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开展依法治国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法治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 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同时也是建设和维护和谐社会的基础。大学生的心智日渐成熟, 世界观与价值观逐渐成型。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有助于大学生以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助于预防学生由于缺乏法治观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尊法、守法, 才能促进大学生实现全面发展, 才能促进和谐校园文化的形成。

三、从“三项建设”论培育高校法治文化的方法与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系统性、长期性以及复杂性并存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法治文化的培育应该从传统化、单一化逐渐向有形化、多元化的方式转变。

(一) 进一步加强高校法治理念建设

首先, 确立法治信仰。四中全会《决定》中把法律摆在了一个突出重要的位置, 要求全体人民都崇尚、遵守和捍卫法律, 维护法治尊严。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6) 为了避免法律法规成为“摆设”, 应培育高校师生对法律的崇尚和敬仰, 让他们真正树立法治信仰, 从而发自内心地尊法、守法。

其次, 增强法治意识。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活动。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对的,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任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意识到自身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增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 真正做到“有责任有担当”。

(二) 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法治制度

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的关键就是制度文化。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程度逐渐深入, 各高校也在不断加快改革步伐, 在高校改革中制度创新与建设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这样, 高校应当从当前国家相关高等教育法规出发, 不断制定和出台高校法规规章制度, 依法展开学校管理和制度法治建设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表明各高校应该按照法律规范制定学校管理章程并依法实施管理。 (7)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仅有完善的章程、校纪校规等是不够的, 关键在于对其的执行。为提升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高校应设计一套提升规章制度执行力的考核方案, 并明确各个部门和各个责任人的职责, 进行公开监督, 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力的执行。

(三) 进一步加大高校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首先, 借助法律专业课宣传和促进法治教育, 利用高校设立必须或选修的法律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等, 在教师传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更深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法治观念教育, 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 提高法治行为能力。其次, 探索法治教育手段的多样化和方法的灵活化。法治教育除了课堂理论讲授以外, 还可以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开展如模拟法庭、法律演讲比赛、法治知识竞赛、法治漫画比赛、法治微电影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使学生主动了解法律法规, 接受和认同法治教育。再次, 创新法治文化宣传的形式和载体, 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网络、广播、电视、校报等阵地的作用, 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 大力宣传校园法治文化。

综上所述, 高校应当把法治文化渗透并融入到学校管理中去, 努力使把法治制度打造成一种柔性文化。 (8) 在校园内化成为一种校园风貌, 引导师生自觉遵守并从中受益, 真正做到将法治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

摘要:高校法治文化是我国法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高校应高度认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准确把握高校法治文化的内涵, 提高高校法治化的水平。本文试从“三种形态”、“三个群体”和“三项建设”等方面, 论述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

关键词:高校,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培育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 2012 (1) .

[2]李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5) .

[3]赵任凭.论高等学校法治文化的培育[J].教育与职业, 2009 (12) .

[4]李笑囡, 曲玉萍.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 2014 (6) .

[5]杨双.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J].教育与职业, 2008 (3) .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7]符琼霖.对教育部首批核准的六所大学章程分析与建议[J].高校教育管理, 2015 (1) .

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探索论文 篇2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其项目内容的构建应该在满足高校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求,将高校稳定发展作为基础,从而实现和谐、稳定校园环境的构建。同时在教育体系优化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对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充分彰显出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法治精神,从而为其价值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1]。同时,通过高校法治文化教育体系的优化创新,可以实现高校自身运行状态与实际需求的充分结合,并在分析高校法治文化的基础上,保证文化教育体系核心价值。在我国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活动构建的过程中,高校应该制定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治教育工作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法治环境下的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都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及高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建立缺乏创新性的模式,导致师资队伍的建设机制有待加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管模式缺乏创新性的理念。同时,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构建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育模式仍然采用原有的社会结构,导致一些管理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而且,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代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据较大部分,而且,贫困学生的比例也相对增加,很多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会形成不良风气,更为严重的还会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出现。因此,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环境下,应该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规范性的法律内容,从而实现动态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及优化,并在真正意义上为教育体系的优化提供依据。

(二)教学方法单一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对于现阶段的高校法律教育基础而言,在传统教学模式构建中,其教学模式只是局限于灌输思维的环境中,虽然在很多院校法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提倡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但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其教学效果相对较差,而且,学生在学习中,只是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应付考试,教师也是在该种环境下,照本宣科,从而为法治教育环境的构建造成了制约。同时,在很多高校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大班式的教学体系,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相对较少,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教学目的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制约[2]。

(三)教育考评价值的单一性

通过对高校法治教育考核基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评估体系的体系往往会采用简单的笔试模式,虽然这种评价标准的效果较为重要,但是,在法治教育环境下,如果只是采用笔试的评估方法,教育工作者会过分的强调应试教育的功能性,从而严重限制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形式,使学生失去主动思考的意识,并在最终程度上为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造成制约。因此,在现阶段教育体系优化及发展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考评方式的综合性分析,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从而为高校评估方式的确立及优化设计提供稳定支持[3]。

三、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的优化设计

(一)构建创新性高校法治教育运行的创新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运行机制构建的环境下,教育体系的优化应该遵守系统性、科学性及实效性的操作原则。其中的系统性原则主要是在高校法治运行中,应该将系统性作为基础,充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以及自我及环境的综合性分析,全面强调高校运行环境中,法治原则构建的目的及阶段性原则,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发展提供稳定支持。实效性主要是指法治运行机制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项目可行性确立的同时,构建可靠性、系统性的创新结果。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运行工作的实效性而言,其实质工作体系的构建应该充分保证项目设计的功能性及吻合性,提高依法治校内容设计的核心性。通过对高校组织运行教师教育环节而言,其项目内容的设计包含了科学化的运行前提,其项目管理内容的设计包含了领导管理机制、教师队伍建设以及项目协调机制,同时,在组织机制优化及工作明确的基础上,也应该进行任务分解组成部分的分析,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高校法治环境的营造提供稳定依据。与此同时,在领导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构建的基础上,也应该制定科学化的法治教育目标,通过方法及途径的.优化分析,进行科学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实现资金保障及资源的稳定运用。

(二)构建丰富性的课堂教学机制

对于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内容而言,其项目课程的设计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作为基础,将课堂教学作为法治教学中重点,从而为课堂学习方式的设计及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提供良好依据,因此可以发现,在现阶段教学环境发展的程中,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所以,在教育优化及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构建“诊所式”的教育方式,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而言,又被称之为临床法学教育,是美国借鉴医学院临床实践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的演绎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现场模拟案件教学,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整个环境中得到亲身的体验,并通过角色的扮演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使学生在实践的同时掌握很多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在这种教学环境下,也可以逐渐改变传统教育内容的限制,实现教师与学生的主动交流,改变传统灌输性的思维模式,从而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

第二,构建媒体教学方式。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环境构建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网络中的热点进行法律事件的分析,并通过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运用,进行视频、图像以及声音的运用,从而呈现出动态化的教育模式,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兴趣。

(三)构建完善性的教育评价考核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学习现状,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方式,并在整个考核环境下做到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采用笔试、口试以及论文等多种方式融合的考试方式,将笔试作为基础,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状况进行分析,将口试考试作为对学生知识掌握状况的分析,并通过论文设计的方式的确立,让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的能力,通过这种综合性考评方式的确立及分析,可以构建系统性的评估策略,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第二,考核题目设计的灵活性。在法治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相关考评题目的设计应该充分展现其灵活性的特点,并在丰富题目的基础上,使考评方式呈现出灵活化的发展状态。同时,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性的理解,并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学生在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也减少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出现。

第三,在考核计分中,应该包括笔试、口试以及模拟法庭等,有效减少笔试占有的比例,全面提升法治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性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在高校法治教育体系优化及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高校领导者应该结合学生的实际状况,设计系统性的法治教育体系,将高校的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实现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由于法治教学是高校和谐校园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是院校法治文化设计的重点内容,因此,院校管理者应该掌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结合当代教育的实际状况,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稳定性,从而依法治校提供稳定支持,同时也全面促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综合发展。

作者:李力 孙楹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党委办校长办 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峰.论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D].安徽农业大学,.

[2]侯建业.高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中北大学,.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篇3

关键词:校园文化;法制文化;制度建设

大学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精英培育和人才集聚的重要基地。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具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高校校园文化双重身份,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高校的双重任务,必须同时以和谐社会、和谐高校为标准,树立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使依法治校得到全面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使师生员工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使学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学校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最终实现一切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师生员工安居乐业,学校保持安定团结,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得到提高,工作学习生活环境良好的目标。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策,这就为高等学校的素质教育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加强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共同要求。高等院校应该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培养出大批的守法护法和民主法治人才,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环境。

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首先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和干部的法制教育。

二、关注高校法治实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应更多地关注高校法治实践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依托高校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制度文化、廉政文化、公民文化和法律诚信文化建设,提高高校依法治校的水平。

(一)加强制度文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基础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学自主权的逐渐明晰,高校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的工作越来越紧迫。学校的人才培养、校务管理、学科建设等必须依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法规,制订各类具体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照章办学。在高校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确立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理念,充分发挥制度文化具有的规范功能、整合功能和导向功能。通过制度文化的规范功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高校人”的行为,减少对立或降低对立的成本,调节和抑制不符合学校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通过制度文化的整合功能,协调高校内部的各种矛盾,促进群体的和谐;通过制度文化的导向功能,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激发出他们自身的潜能和激情,不断地朝着理想境界努力奋斗。在高校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中,要进一步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干部评议制度和学生的评教制度,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权;进一步健全争议仲裁和调解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

近十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步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改革之路,再加之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高校腐败现象在数量上、程度上及范围上呈现出上升和扩大的趋势,个别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与高校先进文化建设相去甚远,与高校文化环境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高校的和谐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极少数人借为学生转系、转专业、专科升本科、评奖学金及各种奖励或表彰、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利益;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一些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讲原则,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导致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除此之外,高校学术腐败令人担忧,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常被披露于报端。腐败现象在高校虽属极少数,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尤其是对高校所肩负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和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高校腐败,必须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加大民主监督,有效推进法治秩序、伦理秩序的建立,遏制高校腐败文化的蔓延,实现法治高校目标的最终确立。

(三)加强公民文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条件

公民文化即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民主制和民主生活又是培育公民文化的摇篮。因此,加强高校公民文化建设,尤其是要注重广大师生员工公民意识培养,使每一位高校教师和学生都必须明确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人人平等。一些教师和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模糊的,不了解自己作为公民、作为教师、作为学生依法应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应履行哪些具体的义务,维权意识淡薄,使学校不能依法治校,违法案件高发。不少大学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是天之骄子,正在受教育,违了法可以不追究或可以减轻处罚,做事目无法纪,为所欲为,不讲后果;有的发短信,强迫对方建立恋爱关系,对方不从,便谩骂、侮辱对方,斗气,造成双方在校外动手打群架,动刀子,造成人命案。这些惨痛的教训,足以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为此,加强“高校人”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教育迫在眉睫。在教育目标上要以塑造适应民主政治要求的社会主义公民文化为指向;在教育内容上要注重广大师生员工权利意识、主体地位意识以及法治观念的培养;在教育途径上,积极引导师生进行民主实践,增进师生对我国政治体系和民主程序的了解,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四)加强法律诚信文化建设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

诚信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法律责任。西方国家将诚信纳入法律体系两千多年,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诚信已经逐步成为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人们把诚信仅看做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缺乏对大学生法律诚信教育,使大学生在观念上不把诚信以法律责任来对待,导致许多不诚信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如有的学生毕业论文粗制滥造、抄袭剽窃;有的学生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布网络虚假信息行骗;更有甚者,不以制造黑客为耻,还以此为荣;有的学生无视各种考试规定,替人代考作弊挣点零用钱;有的学生就业合同意识淡薄,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找到条件更好的单位便不辞而别,或与用人单位争吵不休;有的学生向银行贷款助学,不履行承诺手续和承担信用责任;有的学生拖欠学校学杂费,毕业后逃之夭夭;甚至有时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不赔偿的现象发生。当前高校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诚信缺失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道德诚信的基础不断被削弱。要着重加强高校法律诚信文化教育,特别是诚信的义利观教育,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建立一套依法治校的法律诚信规则,强制规范诚信行为,促使“高校人”对法律诚信乃至对法律的信仰,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

三、依法治校,构建和谐高校的途径

(一)确立依法治校,构建和谐学校的理念

提高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法治意识,转变学校管理理念,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只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形成依法治校,构建和谐学校的理念,依法治校才能成为学校管理的自觉行为。形成依法治校理念的关键,是要明确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规则。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人的全面发展原则、教育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这些原则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根本准则。学校的自主办学活动不能背离这些原则。

(二)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

学校的各级管理者不仅要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带头学法懂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还应具有较强的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首先,确保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要求,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精神,对本校人事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与修订。其次,要确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和水平。高校要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彻底根除违法违纪的土壤,还校园一方净土。为此。高校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灵活性,在加强监督和教育等预防措施的同时,要加强检查督促力度,防止违法违纪事件进一步恶化,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时予以惩处。

(三)积极开展和谐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教育

和谐文化是一种以和谐思想内涵和价值为取向的,以和谐理念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氛围、文化形态和行为方式,一般由思想观念、价值标准、社会风尚、行为规范、制度体制等构成。其中核心的内容是崇尚和谐理念,奉行和谐行为。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特征,是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导向。因此,在高校的校园里,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高等教育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打造和谐的校园文化,使大家能够在和谐的氛围中陶冶情操。在和谐的校园中愉快地学习、工作。

(四)重视道德规范,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和谐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配合,统一发挥作用。高校教育管理中德治对法治的作用表现为:其一,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基础。一般来讲,人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意识就会越强,执法成本就会越低,法律的效益就越明显。其二,德治是法治的必要补充。法治在内容、功能及作用机制等方面均有某些不足,这就需要德治的补充。法治和德治是一个整体,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只有把道德建设和法治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两手”都要硬的观点,才能保证高校教育管理保持良好的秩序,取得稳定的效果。在和谐校园建设过程中,只有传承优良传统法制文化、构建以大学现代法律精神为主的现代法制文化,才能实现大学师生个体自身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学校的和谐、学校与社会的和谐。

总之,高校法治建设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关系,改变长期以来重制度设计、轻法治理念教育,重管理、轻文化建设等本末倒置的做法,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更好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2]杨双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2009-01-19.

[3]赵任凭.论高等学校法治文化的培育.江苏盐城.2009.

[4]雷金星.论依法治校与构建和谐高校.2009,(11).

[5]周双娥.和谐校园建设中的法文化:冲突与动力.党史文苑.2008,(18).

充分发挥内审职能建设法治高校 篇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鲜明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理念, 这是建设法治高校的纲领性文件, 法治高校的内涵就是依法办事, 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办事的过程中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将权力清单及其结果暴晒在阳光之下、将各层级的权力统统赶进制度的笼子里去, 这样就可以在高校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作为具有独立评价职能的内审机构来说, 更应主动出击, 充分发挥其职能, 强有力地推进法治高校的建设。

一、采用形式多样审计模式, 在全面监督的情形下, 把握重心、盯牢贪腐易发、高发领域

(一) 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方式, 对各层次的内控制度进行审计, 促使其完善, 达到不留漏洞、不留缝隙地存在并高效运行的目的

高校的内控制度是保证各有机组成部分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强制性文件规定, 它会明确地告知执行主体应当怎么做以及实施规定性动作之后的效果、赋予了执行人对上一环节的监督权利和对下一环节的保障义务;同时, 它也会明确地告知执行人禁止做什么以及违反之后需要承担的后果, 这样环环相扣的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各职能科室、各教学院系、各研究中心等有机组成体职能的最大效能、保证不犯错误或者即使犯错也能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对此, 内审机构需要完成的审计任务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具备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吻合而具备可行性、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内控制度是否高效、内控制度是否被严格执行、执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内控制度是否被根据环境变化而进行实时修订完善、各内控制度是否具备衔接性和相互监督性、超越内控制度的可能性及其纠错措施是否完善等等, 内审人员并不需要实际参与制定内控制度, 只是行使对其全过程评价、鉴定职能, 凡是无效失能、低效浪费的部分, 则需提出限时整改完善建议;对于高效高能的部分, 则给予充分肯定推广。

(二) 强化重点领域的审计, 使之始终处于一种高压的监督态势之下

根据目前司法机关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情况来看, 主要集中在招生、基建、采购、科研经费使用、人员提拔任用等五个方面, 这些领域与权、钱两因素紧密相关, 用权换钱和用钱买权、权钱互依互生的现象在这些领域大行其道,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 就在于监督制度的缺失或失能, 为此审计人员就需要集中力量紧紧盯住它们, 强化审计、使之处于一种审计高压的状态之下, 达到使其不能越轨、不敢越轨、不愿越轨的良好效果。

缺乏审计监督, 使之任意放纵行为, 且长时间不被发现和纠正, 这是审计不作为的表现之一, 针对该现象, 审计人员必须迅速行动起来, 有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制度源头上予以整治:首先要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使之各环节的信息公开、经办者相互监督制衡、广泛发动和使用各种监督手段, 使之处于全覆盖监督环境之中;其次, 实施现场监督和线索追踪监督、做到有线索必查、一查到底;最后, 需要到对方寻找线索进行反向核查, 核查对方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存在、与本校交易的完整财务决算等资料、回访相关人员的意见反馈等等。

(三) 实施干部任前审计

干部在晋升时出现的乱象, 集中表现为两种, 一是能力水平欠缺的人、已经“患病的人”用钱开路、用利益交换而获得职位;二是按照惯例或者潜规则被关键权力人物采取暗示的方式予以索贿, 这两种不正之风均会产生较大的危害, 尤其以前者为甚, 因为无能者或者已经“患病者”一旦占据岗位, 则难有作为, 并且还会变本加厉地回收买官所花费的成本, 由此将会把贪腐行为瘟疫似地传导下去。

为此, 就需要全面开展干部任前审计, 需要就其思想品德、法律素养、工作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予以全面审计评估, 凡是不达标者, 一律不予任用, 彻底打破任人唯亲、以利换权、领导意志决策等沉疴陋习;通过任前审计, 将拟受聘者光明磊落地展示在公众面前, 把无背景的能人志士选拔到实际工作岗位上去, 彻底消除带病提拔、唯亲裙带提拔、利益交换提拔等腐败现象。

干部是高校贪腐现象中的行为主体, 如果能够把好入门关 (尤其需要杜绝花成本上位的投机主义者) , 这样就可以取得良好开端, 因此重视干部任前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 实施干部任中审计

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 这是保持事物正确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 作为高校各部门的领头人物, 更需要随时接受干部任中审计监督, 依靠独立第三方的视角来客观综合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止损。

任中审计, 可以配合纪委的巡查制度或者单独进行, 其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阻止负面行为由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进程、避免出现积重难返现象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及时消除领导个人意志膨胀和小集体主义势力聚集所产生的恶果、及时将不被阳光照射的东西搬出来晒一晒以免腐烂变质。为了避免因审计而影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之嫌, 审计工作需要分散、小规模进行, 最好是通过广泛收集师生员工意见、专项经费检查、回访业务对象等方式进行于无声无形之中, 但审计报告需要定期公布 (比如上任后的第二年到第三年之间) 。

任中审计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事项进行, 它应当成为常态化, 目的就是为了将紧箍咒戴在领导干部的头上, 凡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时, 能够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从而有效挽救干部并避免事态扩展后所引发的更大损失。

(五) 实施干部离任审计

干部离任审计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的工作, 但对于高校来讲还不够, 还需要创新和强化, 一是校级领导的离任审计, 不能由内审机构承担, 而应当聘请审计机关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 避免级别差异所带来的审计不深、不实和走过场的现象;二是离任审计并不是在干部离开学校或者退休的时候才开始进行, 而是针对其离开某一岗位就需要审计的, 本岗位的结束也许是新岗位的开始, 所以它应当与前边所讲到的任前审计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共享审计结论;三是离任审计并不代表对其责任的盖棺定论、并不代表从此以后不再进行新的审计, 这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 责任是需要终生负责承担的;四是离任审计是综合性的, 并不仅限于经济责任这一单一项目, 审计时需要防止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以瑕掩瑜和以瑜掩瑕等错误不当行为。

(六) 日常审计中偏向热难点审计

为了及时回应学校师生员工的重点和热点关切、及时化解人们对某些专项的疑惑, 审计的触角急需要因此伸向那些人们长期或者临时关注的热难点问题, 通过专项审计, 及时回应、及时化解疑问和矛盾, 以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热难点问题并非瞬时出现的, 多为矛盾累积而衍生的, 因此, 审计人员平常就需要以敏锐的洞察力预先收集相关信息, 做好审前信息的充分储备, 这样才能在短时间内较为全面深入地拿出反映事实真相的审计报告。

二、始终坚持正确的审计原则, 高效发挥审计职能

(一) 始终保持独立性不被侵害

要保持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键是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但是在高校内部, 由于领导认知的错误和审计自身实操的不当, 导致审计成为了管理职能部门的属性, 从而导致其职能难以正常发挥的尴尬境地。

高校内审非职能管理部门, 不能参与日常管理活动, 以避免他人将自己日常发表的言论作为庇护自己的挡箭牌、以避免将自己参会言行作为审计的一个监督过程而逃避实质性的审计;审计人员要始终保持其属性独立、紧紧把握住自身的性质和职能, 避免将自己沦为智能管理的角色, 一旦混淆, 将会丧失监督评价职能, 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建设一支数量适当、法制素养过硬、业务高超的审计队伍

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对社会的深度融合, 审计人员面临的审计对象也随之呈现出了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 这样的环境特点就倒逼我们必须建立一支数量适当、法制素养过硬、业务高超的审计队伍, 唯有如此, 才能从根本上全面、深入、有效地推进审计工作。

(三) 充分运用现代审计方法, 有效对抗和破解新型的徇私舞弊伎俩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面对如今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 我们必须及时学习和掌握现代审计方法, 才能有效对抗和破解新型的徇私舞弊伎俩。

通过转变思维模式、广开学习渠道和方式、拓展视野并掌握相关知识、不拘泥于传统的审计方式和程序、及时将现代科技技术纳入应用等方式, 将自身打造成为现代审计人才, 走出新的有特色的审计之路, 为法治高校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三、结语

高校内审强调的是依法依规审计, 它要求被审对象必须依法依规行事, 这本身就是法治高校的具体行为, 因此内审在建设法治高校的过程中, 既是播种机, 又是引擎机, 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国莹.内部审计在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4 (05) .

[2]裴华, 贺小燕, 黄显官.论高校内审属性失独致贪腐舞弊多发[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 (13) .

[3]徐会超.完善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审计的建议[J].财政监督, 2014 (12) .

[4]盛超.反腐倡廉视角下的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探讨[J].会计之友, 2014 (22)

[5]赵利琴.加强内部审计整改促进高校规范管理[J].价值工程, 2014 (33) .

[6]司怀忠.关于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J].经济师, 2014 (09) .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问题探讨 篇5

作者:李明川 论文整理编辑:胜法网

论文导读:求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文章从高校学生工作进行法治化管理的时代背景、基本内涵、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实现法治化的途径几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基本内涵,实现途径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各项工作也要法治化,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方针.高等学校作为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高校的法治化管理、高校辅导员队伍及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关乎依法治校的最终实现.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背景及重要意义

由于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学生及家长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媒体的披露及跟踪,近年来,诸多高校因为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助学金的评定、各级各类考试、毕业证及学位证的颁发、违纪处分以及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与家长发生纠纷,学生向校方主张权利并诉诸法律的事情屡屡发生.比较典型和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北 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和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状告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案;因涉及高校纪律管理纠纷,西南某大学两大学生因发生性行为,导致女生怀孕,被该校依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关于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作出将这对相恋的男女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后,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政科学研究所勒令退学案等等.以上这些事实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社会公众开始用法律来看待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也透射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高校及其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战略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和把握高校中的法律关系.在坚定不移地按照教育方针及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及日常事务管理活动过程中使自己的教育、管理及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的规范.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保持稳定、促进高校发展,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学生工作中的涉法问题已经成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

(一)高校学生工作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与行政相对人--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被授权的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同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授予学校行使.学校因授权而具有行政权的法津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历、学业证书的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位证书颁发权均是国家授予高等学校的特定教育行政管理权.类似的还有学生处分权,如果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或对颁发证书的行为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行使申诉权;亦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学校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现途径,行使诉讼权.学校的学生工作管理者即辅导员受聘于学校,形成了与学校间的职务委托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工作人员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学校职务关系的全部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学生工作人员代表学校,以学校的名义行使上述教育行政管理权时,产生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而学生工作人员只是职务受托人.[2]

(二)高校学生工作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高校中常见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和违约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如名誉权、身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如收费退费、住宿条件、授予学位等纠纷.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保护学生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的责任.但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十八周岁以上,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个人行为独立承担完全责任.三、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途径

(一)要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树立独立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确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独立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理念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解决的问题.一要强化司法主体平等的理念.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于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客观上造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属于司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要求法律主体地位双方是平等的,它要求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要明确公法主体的平等地位.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与学生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校内行政法律关系,而属于校园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三要重视高校管理者与学生之间人格的平等.长期以来,人们对尊师重教这一传统主要是从教师在学生面前要严厉、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的角度来理解的,教师和学生在地位、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表现在管理上,则是高校以教育学生的名义任意制定游戏规则.在信息来源多元化以及人格平等成为社会共识的新形势下,这会扼杀学生的个性自由和创新精神,诱发学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论文开题报告.[3]因此,高校管理者应重视从人格平等的基本观念出发,做到把学生看成是有主观能动性的,有感情、有思想、有独立人格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可以任意摆布的工具,构筑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

(二)高校自身及学生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首先,高校应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措施进行全面自查,进行“立、改、废”,使之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决防止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失去效力,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据此管理教育学生,处理违纪违法学生.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学生,而应当考虑的是这样设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学生的权利,真正将学生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4]这才是我们需要的一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其次,学生管理人员即辅导员要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了解教育规律,懂管理,懂法律.熟练掌握与学生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在日常教育、管理、服务活动中,以及处理学生违纪违法问题都要依法行政,依法育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处理涉法问题的能力,真正把教育、管理学生与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教育、管理学生,又要尊重和平等对待学生,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管理和处理违纪违法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它是正确处理违纪违法事件的基础,是必须认真把住的

论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 篇6

[关键词]高校 辅导员 法治化

高校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与学生学习、生活最贴近的人,身兼“公民”、“教师”、“学生工作者”三重社会角色,这三重角色对辅导员的法律素质有着不同層次的要求。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对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

(一)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并进行教育服务的部分承诺后,我国的教育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使高校各方主体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成为常态,学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利用法律法规来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一种趋势,而辅导员作为高校基层管理者和实施者,必须把握和运用好法律这一尺度。

(二)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后,法律规范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动指南,高校也不例外。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对高校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从传统的尊师重教的管理模式转向以规章制度、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

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让教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与教育上,重视法治原则,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需要高校辅导员认真思考和研究。因此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

(三)是高校辅导员人性化开展工作的必然趋势。现代教育要求是人性化教育,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辅导员要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角色,要从领导者转变为引导者角色,从最根本上讲,就是辅导员工作要从传统的“人治”转变为“法治”。

二、高校辅导员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高校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和行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学会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

(一)维护学生隐私权。辅导员在工作中掌握着大量的学生私人信息,容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辅导员可能在不经意中或者带有善意的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这种情况很多,比如,获知学生的家庭情况、学生的心理问题、学生的感情问题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学生和辅导员之间的矛盾。所以,辅导员在平时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方法,注重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二)维护学生财产权。由于辅导员与学生联系比较密切,在工作中与学生有着广泛的接触,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班级和学生经济事务这些方面,辅导员如果缺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护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意识,不仅很容易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而且自身的利益也可能被侵犯。比如说,辅导员发放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如果辅导员缺乏法律意识,不认真履行规定的程序,比如没有让领钱的学生签名,那么如果事后学生不承认已经领钱了,这样的话,辅导员自身的利益也就没有得到保护。另外,辅导员由于有着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有着不侵犯和保护学生财产权的义务。

(三)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人格,就是留存于他人心目中的印象,是指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几个方面的思想品质;是个体相对稳定、比较重要的心理特征,是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也是人的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和心理素质的综合体现。

受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影响,强调师道尊严,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辅导员可能在与学生交流中不注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比如说可能不经意中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等。辅导员要注意保护学生自尊心,树立学生自信心。特别是那些自信心不足的学生,及时发现并充分肯定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时刻注意保护他们的自信心。每个人都有一种表现的欲望、被人重视的需求。辅导员应该有意识地为学生搭建一种充分表现自我的“舞台”,让每个学生都感到自己被重视,让学生都有机会展示自己的才华,从而产生自信心,增强他们奋发向上的动力。

(四)维护学生知识产权。现在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教师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学生写了一篇文章,让老师看,老师觉得有新意、构思比较好,稍作修改,写上自己的名字拿去发表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老师和学生共同进行某项课题的研究,最后署名只有老师的名字。不过也有学生侵犯老师的知识产权的例子,某大学的一位教授,辛辛苦苦的研究出来一项成果,因未申请专利,被他的一个学生剽窃并自己申请了专利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他连名字都没有。所以辅导员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在与学生共同合作进行课题研究时或者进行其他工作时要注意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同时,也要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管理观念。实现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要增强辅导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质。可以通过自学、听法律讲座、进修等方式来丰富法律知识,使辅导员们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另外,辅导员要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以人为本,真正做到依法管理,确保学生的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增强参与意识,维权意识。

(二)在工作中把握好管理宽严相济的尺度。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基层指挥员,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是他们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他们对大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辅导员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成为大学生为人处世的榜样。中共中央16号文件指出,学校管理工作要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日常管理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辅导员作为在一线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育人工作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的角色和工作职责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必须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贴心人。同时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尤其在学生奖惩评优等工作中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公正、公平、公开进行,既要关爱学生,以理服人,又要严格管理,制度先行,“学生管理的思路应当是:教育在先,管理从严,处分慎用”。

(三)以学生为主体,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对学生在生活上关爱、精神上鼓励、思想上疏导。关爱学生,就是在情感上以诚待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实践证明,许多优秀的辅导员之所以成绩卓著,最根本的一条经验就是用心去关爱每一位学生。激励学生,就是善于肯定和调动学生内在的积极因素,使学生看到进步和前进的方向,从而增强向上的信心和决心。不仅要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且要激励学生进取上进,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帮助学生认清真、善、美,远离假、恶、丑,激励学生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思想上疏导,就是疏通开导,针对学生的不同观点和错误,不堵塞言路,不压制打击,而应耐心引导,说服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思想认识,不断进步。对青年大学生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以及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应加以引导,以促进他们的思想意识沿正确的方向发展。

为了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工作走上科学的、规范的、法治化道路,辅导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学校在制定规章时必须要坚持公正和平等原则,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同时,也要把辅导员的工作纳入到学校管理规章的规范中去。

其次,辅导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辅导员必须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不仅师生之间是平等的,学生之间在老师面前也享有平等的待遇。学生入学、在读、毕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与辅导员相识、相知、相长的过程。学生的目的是求学,辅导员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深入进行,才能使二者关系在可持续中日益深厚。

再次,要完善学生救济制度,增强学生民主法制观念。《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规定上打破了学校的处理决定不能改,改则失权威的传统观念。学生处理申诉制度实行以来,学生申诉情况越来越多,学生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一些处理不当的情况得到纠正,学生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高校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总体上得到增强,但是仍有不少同学缺乏法律意识,无意识或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外,还要结合相关法律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如讲座、专题片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明确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自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营造出一种浓厚的依法治校的文化氛围。

最后,要遵循正当的管理程序。辅导员在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应当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因为,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正当程序,不仅在管理工作过程中难以实现公正和公开,也难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对于受教育者的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而且受教育者的“事后救济权”也难以实现,更谈不上公正的对待学生。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实现公开、公平,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的“机会均等”,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以及“事后救济权”,避免给学生造成任意管理的印象。

总之,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管理理念和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所以,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制化是高校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也是辅导员人性化开展工作的必由之路。高校辅导员只有在实践工作中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以学生权利为主体,依法管理,不断完善学生管理体制,才能将高校依法治校、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白永生.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浅探[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2]周济.在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會议上的报告[DB/OL].hppt//www.ycu.edu.cn/printpage.asp?ArticleID=1329.

[3]肖建国.高校学生依法管理的难点和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6(8).

论高教法治——高校与政府关系探析 篇7

关键词:高校,政府,关系

近年来, 大学生提起的诉讼几乎遍及了高校的招生、考试、收费、纪律处罚等各个环节, 这一系列与高等学校有关案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这些案件案情各不相同, 但无不涉及到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又是以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为主导的。只有理清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 才能真正实现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 落实其办学自主权, 从而维护广大学生群体与教师群体的利益。

1 政府与高校的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政府与高校的关系的历史演变分为五个阶段——严密控制期、相对自由期、接管改造期、严重破坏期和改革探索期。

1.1 接管改造期 (建国初期)

建国初期, 我国高等教育开始了接收旧学校、改造旧教育的工作, 这一重大举措保证了受教育权归为劳动人民, 也保证了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这一时期, 政府对高等教育实行中央集权的统一计划和管理, 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都置于极端的统一管理体制之下。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任务、发展规模、教育模式、培养目标, 直至课程和教学内容, 都是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 高等学校的任务只是执行。这一时期高等教育的使命就是适应国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为国家培养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1.2 严重破坏期 (“文革”时期)

“文革”时期, 尽管高等教育也陷入了混乱不堪的局面, 但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高度集权管理、集中控制并没有改变。在高等学校中, 政治论观点完全占据统治地位。这时的高等教育除了老老实实地检查“修正主义、资产阶级的教育路线”之外, 已不可能表达自己的看法, 至于探索教育问题更是天方夜谭了。

1.3 改革探索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

“文革”后, 经过拨乱反正, 冲破了极左路线和“两个凡是”的束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此, 我国高等教育摆脱了强加于其身的枷锁, 进入了恢复发展的阶段, 并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政府在高等教育管理上高度集权、大学缺少自主权的问题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政府对高等学校的高度集权管理有所放松, 大学在各方面事务上的自主权有很大程度的增强,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大学办学的主体地位, 使大学遵循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 而且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大学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

2.1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高校的定位

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 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 将之归人事业单位序列, 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可以说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中基本上界定为民事主体, 仅在学位授予这种单项活动中是行政主体。

但是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 如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 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 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 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 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 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就是高校法人地位的缺失。

2.2 应该怎么定性

当前我国高校法律地位的变化主要取决于高校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综合高校的法律特征, 可以作如下归纳: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它从事着国家规定的教育这项公共利益活动, 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它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享有一定的教育权。从我国高校的法律特征看, 高校正好与国外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相同特征, 它们享有社会权力, 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非营利性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于社会营利性组织之间, 所以在美国称之为“第三部门”, 而法国则称之为公务法人。对我国高校法律地位的确定, 应充分把握我国高校的特征, 并借鉴国外的经验, 考虑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教育立法, 应遵循连续性原则等因素, 将高校在行使教育权时的身份定位为行政主体, 在行使民事权利时的身份仍定位为民事主体。

3 社会转型期高校法律地位定位缺失的问题探讨

3.1 政府应不应该管高校

这个答案应该是确定的。一方面, 当代高校规模之庞大, 结构之复杂, 形式之多样使高校系统已成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本身的存在, 越来越直接地依赖于社会母系统提供的资源, 依赖于政府在各种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以保证教育资源供应的正常化和丰富性。另一方面, 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的增加, 政府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推到高校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者及其保护者的位置上。政府的作用, 已成为当代高等学校正常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

3.2 如果管的话应该怎么管

3.2.1 管理范围——宏观管理

在管理范围上, 由过去主要抓微观改为宏观, 重点落在高校系统内外部的宏观管理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政府要转变职能, 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 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行宏观管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应是宏观管理, 如果政府过分重视对高等教育的微观管理, 势必将削弱以至于损害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同时也影响高校自身应有的学术自由和办学自主权。所谓政府对高校的宏观管理, 一是指政府对高等教育要有目标导向功能, 即对高等教育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质量标准、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等, 政府应该有宏观的规划;二是政府要保持高校稳定、协调地发展和规模平衡。

3.2.2 管理方式——间接管理

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 由过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 综合运用整体规划、法规、评估、拨款、信息等间接调控手段, 不直接管理和控制高等学校内部的运行环节与过程, 不插手、干预高等学校内部日常事务, 不在学术领域里滥用行政命令。所谓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间接管理, 一是要政府把重点放在制订发展规划等大方向上, 提高对高等教育的预测与政策研究, 制订导向明确、协调配套的高等教育政策体系;二是要完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真正确立行之有效的高等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在政府与学校之间建立合理的权利配置, 完善法律的调控机制, 通过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

3.2.3 管理关系——利用市场的力量为高校服务

在管理关系上, 政府要由直接指挥, 领导高校转为积极为高校服务。换句话说, 过去是高校围着政府转、政府指挥高校, 今后应当是政府利用市场的力量为高校服务。过去是政府扮演教育生活的主角, 今后教育生活的主角应该由高校自己去担当。政府要为高校从各个方面排忧解难, 要为高等教育的正常营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为高等教育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高校, 政府应积极开展提供信息、决策咨询策与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活动, 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总之, 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既不是政府完全控制高校, 也不是高校完全自治, 而是在高校自治与政府教育责任之间获得平衡, 使两者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艺.高校被诉引起的行政法思考[J].载现代法学, 2001, (1) .

[2]宋智慧, 韩洋.略论高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6) :37.

[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

[4]覃红霞.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探讨阴[J].厦门:高等教育学刊, 2004.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篇8

关键词:高校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

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几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益现象屡见报端,学生状告母校的诉案也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与管理理念陈旧,法治观念淡薄,以及整个教育法治化进程落后不无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大学生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对学校进行管理。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诉求。

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是社会治理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法治的前提是“良法之治”,法治国家的核心是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关系。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法治是其重要使命。

(二)对高校自治的促进和保障。

高校自治是国家与高校之间进行的一次教育权分配。从高校产生的背景上看,我国高校与西方大学诞生的背景不同,缺少市民社会基础,学术行会自组织性缺失,高校自治能力缺乏。我国高校建立的时代就是大学发展政治论占主流的时代,高校也是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发展起来的,从教会大学、国民政府主办的大学到解放区的大学,大学发展始终是与中国的民族独立解放联系在一起的。高校自治是追求实现的目标,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正是促进高校自治的机制,是高校自治权利有效适当履行的有效保障。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承载公民法治素养的传承。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必定有适度的社会心理特征,或说社会心理势力的足够支持。而民主的思维习惯、坚持民主的倾向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扎根于高校的校园文化,不是局限于课堂上的法律基础课,而是延伸至高校公共管理的整个过程,要求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尊重学生的各项权益,有畅通无阻信息的公开渠道,有评论高校事宜的自由与保障。只有这样的高等教育才更能激活创新思维,才能承载高校创新的使命,才能更有助于促进学术自由,使高校自治才更具生机和潜能。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不和谐之处

近年来,高校频频被教育对象起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思考。一方面表明了学生权利保护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深入而不断提高,开始认真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反映了学校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不规范以及高校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不足,反映了学生管理和校园秩序的不和谐。

(一)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不明。

受中国传统的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的影响,高校管理者习惯将大学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的人,学校对学生是一种“家长”式的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时,强调学生的义务多,提其享有的权利少,这与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二)学生管理的权限不清。

根据教育发展的高等学校内在要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权、办学权下放,政府将不再过多干预高等学校内部事务,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主办学。但随着高校管理受到的外部制约和监督的相对减少,学校管理权力得到强化,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也有不断扩大、泛化的趋势。学校管理学生的权限不明确,越界校规很多,学校管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情。有的学生管理制度以惩罚为中心,充斥着“不准”、“不得”、“严禁”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用语,对学生义务要求十分苛刻有的学校对学生合法权益作出种种限制,甚至漠视学生的基本权利,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

(三)学生管理程序不当。

在程序上,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十分不完善甚至是空白,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带来了校园不合理因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对于学校如何做出学生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学生管理工作者缺乏正当程序的理念和约束,这是造成一些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因。

三、依法治校,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状态

依法治校的本质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管理中体现法治精神,并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把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依法治校既应依专门规范教育事项的特别法律,又必须依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依法治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就是依法管理,从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状态。

(一)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

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是做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一方面高校管理者应该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同时,还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研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从“应然”到“实然”;另一方面大学生自身应该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二)依法建章,保证高校校规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根据《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具有办学自主权,有权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目前,各高校校规存在的问题较多,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为权利义务设定严重失衡、有些条款与法律法规抵触等,从而成为高校屡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原因。校规校纪是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依法建章。

(三)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学生的权利救济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相关内容也应在各校的校规中得以体现。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救济的重要性。但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规定的相当原则和模糊,致使学生的救济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显得十分迫切。

法治的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实质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与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实现对学生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从而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逐步营造尊重权利的浓厚法治氛围,这将有利于学生自由、民主、平等之精神塑造,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培育,有利于教育目标的达成和实现,最终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高校管理者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并依法建章,从而把高校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高校管理工作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协调一致。

要构建和谐校园,必须通过法治的渠道,理顺高校各群体间的法律关系,在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寻求平衡,在法治的框架下保障高校各群体的利益,使高校管理规章本身以及高校管理过程从实体上或程序上是合法合理的。同时,只有在各方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都非常明晰而且认同的情况下,高校运行才会更加顺利,和谐的局面也才能出现并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劳几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出版社,1993.

[2]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中国高等教育,2006.5.

[3]刘福庆.问题导学模式浅谈[J].教学与管理,1997.5.

[4]耿彦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3.

[5]李礼,李超民.行政法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3.

试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篇9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一) 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执行依法治校, 把教育教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更是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加快推进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 是实现高校良性改革的必然选择

高等教育在改革自身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多矛盾, 如全国高等教育扩招, 导致学生管理难度加大;高等教育改革特色化, 导致高校“同因不同果”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高校自身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高校必须将学生管理模式向法治化模式靠拢。

(三) 是创建和谐校园的坚实后盾

创建和谐校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而高校实施学生管理法治化则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保障, 是学校和谐发展的坚实后盾。近年来频频引发公众注意力的诸多高校危机事件不断冲击着和谐校园的美好愿景。校舍破坏、师生伤亡事件;学生餐厅爆炸案, 校园枪击事件;女研究生自杀案, 马加爵杀人事件, 药家鑫事件等, 从不同角度反映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危机情境。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状

与国外其他高校相比, 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准: (1) 我国高校的法治化未能很好地与人性化、市场化、资助化和学习化相结合, 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 内容过于笼统, 可操作性不强, 可诉性差, 无法适应当下教育的发展。 (2) 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往往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加上学生维权意识薄弱, 导致学生权利失衡, “人治”倾向较为突出。 (3) 学生救济制度尚不完善, 行政处罚和规章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

(一)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过程中, 学校秉承法治精神, 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在实践教学中不断规范校园规章制度及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 并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执行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树立国家上位法律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中的权威性, 不断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 同时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我们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即是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细化至学生管理的各个环节, 要求高校正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避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主观性, 随意性, 使学生管理更加有序化, 规范化。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施途径

(一) 构建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法规体系

1. 国家层面上完善立法工作

(1) 加强立法人员素质。参与立法的人员应当时刻关注并掌握国家方针政策的变动, 正确认识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内在关系, 应当具有全局观念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既不能盲目效仿发达国家的教育管理模式, 也不能忽略我国教育的地方性差异。 (2) 加强立法规范。主要表现在规范法律法规的起草, 强化立法解释, 加快立法修改及补充。 (3) 加快立法修改和补充。需要对高等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完善, 对一些不科学、不明确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内容进行修缮, 做到与时俱进。

2. 高校层面上完善管理制度

高校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范, 保证校规校纪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自恰性”。在落实法治化的各项原则的同时, 各项规章制度要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适合在全校范围内展开, 能够有效地解决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各项问题。

(二) 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相关者的法律意识

1. 提高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作为学校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高校管理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责任感, 在行使权力时, 不可故意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执法主体的优越地位上, 警醒自己依然处于守法主体的地位。

2. 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为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促使学生积极守法,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 高校需要强化学生权利的规定, 在上行法律的限制下, 确定学生申诉权利, 并对权利的行使程序进行规范。另外, 在实践中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高校在组织日常办学活动时, 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渗透。最后, 加强学生事务的自主管理, 高校可建立特定的学生法律实践部门, 给学生自主进行司法实践的自由, 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

(三) 建立高校学生管理法规的执行监督机制

1. 立法确认高校学生管理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坚实后盾, 能够确保高校学生管理法规执法监督的顺利进行, 对执法行为有较强的约束力。

2. 建立执法监督的反馈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法规执行的监督部门应该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 并定期进行监督反馈, 及时反映法规执行部门出现的问题, 对管理者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制裁, 真正建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透明化管理机制。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加强, 近几年高校学生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 法治化管理成为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本文从几个侧面探索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参考文献

[1]钟秉林.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要应对新挑战[J].中国高等教育, 2013 (23) .

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探析 篇10

关键词:法治,高校,学生管理

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 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在高校工作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因此, 要实行依法治校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依法治校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 这样才会符合法治的理念。但是, 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对高校行使管理权的规定也不够详细, 原则性和指导性多, 具体措施少, 因此高校就有自主权, 可以自行提出符合精神的管理制度, 这样高校成了学生管理的关键环节。所以, 构建高校学生的法治管理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与学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 我国的教育法对学生在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 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所以,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 既有隶属型法律关系, 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 可能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 也可能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则指的是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 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有别于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有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 高等学校有权依据规定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 直至学生大学毕业, 双方的教育关系结束。在这种关系中, 高校成为管理学生的特定主体。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 学校就可以根据学校的发展实际自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 这样既可以促进学校自身的发展, 又可以对学生的发展进行管理, 使其能够有人管理, 有章程可遵循, 便于调动高校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成效性。

二、高校法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 各校就可以自主制定各种制度来管理学生。但是, 各个学校限于自身的情况、办学理念的不同, 在各方面就出现了不同的问题。主要有法制观念淡薄, 法治状态缺失。

(一) 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缺乏

高校管理工作虽然要贯彻法制观念, 但是目前很多高校的工作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少, 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高校工作方式的影响, 认为高校工作性质的主流还是行政管理, 于是工作方式就是上行下达。这就导致在日常工作中, 常常会把法律和政策混淆, 也分不清国家和单位自身, 这样的工作是非常不好的。工作者就不知道国家的具体取向, 也不明确学校的发展方向, 所以就会出现唯学校领导马首是瞻, 过分强调行政命令, 这些是不符合高校发展需要的, 也不是一名高效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它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在工作中由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主次不分、层次不明, 工作状况一团糟。如果出了问题就像无头苍蝇一样, 四处找问题, 没有什么头绪可言, 只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 对管理工作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帮助。因此对高校工作人员普及法律知识很重要, 强调法制观念就显得更加重要。只有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了, 才可以帮助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解决各种应急情况。

(二) 法律运行机制和法治状态的缺失

因为法律知识的淡薄和法制观念的缺乏使得大学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运行机制形同虚设, 也不可能有依法治校的可能性。已经习惯传统工作方式的高校, 虽然享有了教育法规定的“依法自主办校”的特权, 但是并没有与法并进, 也与目前的市场机制对法治的要求相违背, 和国家依法行政的做法相左。因此, 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类似的奇怪状态:日常工作中以行政命令为主, 不可能用到法律和制度, 更不可能说依法治校。当工作中出现了问题, 就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这就显得很有讽刺意味。有人将此当作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增强的一种表现。事实上, 这是违背法治的。日常工作中将法律束之高阁, 更不用谈什么法制观念, 但是问题出现后就借助法律, 美其名曰“依法治校”, 高唱“以法律为依据”, 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因为法律只是他们工作中的工具, 确切地说是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 而不是学校工作的准绳, 是对高校工作的一种不负责任。这种类似的情况在很多高校都存在, 为了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为了解决学生管理工作, 更是为了学生负责任, 学校需要从长远利益考虑, 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 这样才可以不被社会淘汰。

三、建立高校法治学生管理模式的策略

市场化的不断发展, 法治要求更加严格。各大高校的压力也在加大, 依法治校的步伐加快, 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需要。新形势下, 增强学生的法律知识, 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观念也与时俱进。因此,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 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进程显得非常重要。

(一) 坚持德法并蓄, 宽严并济的高校学生管理原则

在高校的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一方面, 坚持法治, 确保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学校的法律为准绳, 做好各项工作。新生入学之初, 就应该让学生树立一个观念:要遵守纪律, 违反后要受到什么惩罚。这项工作就可以减少学生的违纪行为, 对违法同学的处理可以杀一儆百, 有利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减少学生工作的阻力和压力。在贯彻法治的同时, 还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这就需要德治发挥作用, 耐心教育, 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自我改正和发展, 这样就能更好的实现管理工作中德治和法治的结合。所以,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二) 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高校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校的前提则是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制度, 各大高校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完善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法治体系的完善、管理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既可以使学生信服, 又可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目前需要做的工作:第一, 国家教育部门要出台教育立法, 便于指导各大高校立法、学法;第二, 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删繁就简, 与时俱进, 增强法制的时代性, 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第三, 强化学校的立法工作, 学校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头戏, 也是最重要的实施者, 因此, 加强高校的立法工作很重要。在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 统一原则。学校制度的制定要以宪法为准绳, 以法律为依据, 不能相背离;第二, 公平、公正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好学生的正当利益, 贯彻以人为本观念, 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四、小结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更加凸显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重要性, 高校管理工作者法制化环境的构建也是符合时代需要的。高校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懂法、学法, 才可以合理用法,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事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真正把学校的发展与学校的管理置于法律的牵引下开展, 一方面依法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 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维护好学生的利益, 做到高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2000.

[2]孙建新.大众化时代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J].江苏高教, 2006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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