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 规范化 消防法 消防工作 执法

法制化与规范化(精选九篇)

法制化与规范化 篇1

(一) 可以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在当前社会及经济形势下, 只停留在管理层面上的消防工作根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消防法及配套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做出了多次修订, 消防工作本身也应该做出适应性的调整, 执法工作的发展方向必须是为人民服务, 保证消防执法工作有序健康进行。

(二) 有助于缓解或者解决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

消防工作的宗旨是为服务于社会大众, 其中开展的每项工作都是为大众服务, 保护民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与法制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社会各界都有监督消防工作的权利, 因此可以从基础层面缓解和解决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分析

(一) 消防法制建设措施分析

1.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不论是火灾预防还是抢险救灾均是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基本利益。消防法制建设也需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原则, 履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政治责任。在法制建设中融入为人民服务理念可以不断改进消防执法方式与执法态度, 提升自身的执法力度, 做到权为人民所用、情为人民所系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努力工作, 做好维护人们基本利益的工作。

2. 完善执法机构

在权利实施过程中, 需要必要的监督与约束, 才能保证权利为民所用,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专业性的执法监督机构。权利失去监督很容易造成腐败情况, 不仅影响消防法制建设, 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 任何权利的实施都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一, 完善消防法律行政执法责任制, 并逐渐落实所有责任。此项工作必须贯穿于消防执法整体工作当中, 细化消防工作权责, 促使消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与合理化。第二, 完善与执行工作分析制度, 具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总结工作的失败与成功之处, 提出解决措施;分析日常工作中的潜在问题, 对相应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奖励与惩罚。第三, 展开工作质量考核。检查和分析消防工作的整体质量问题, 找出责任人与关键人, 根据相关消防制度进行处理惩治。第四, 确保监督热线通畅。为确保消防工作透明化, 应该公布监督电话。社会大众参与监督工作可以体现人民的主体性地位, 能够了解消防法制建设的进程, 促进消防工作人员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 增强消防人员的综合素质

消防法制化建设中, 消防人员对规章制度及工作的认识程度会直接影响其整体水平与执法质量。目前, 我国消防行政行为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规违法操作。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教育手段, 提高消防人员的执法能力与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第一, 消防领导人员应该以身作则, 起到领头作用, 参加消防学习, 强化自己的消防法制观念, 业务处理中应严格遵循各项法律规范, 做到严格执法。第二, 加强消防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训提升消防人员的法制建设意识, 加强对法律规范的了解, 从整体上提升消防人员的执法水平, 构建起一支专业性强、素质高的消防执法队伍。第三, 做好岗前培训, 深化消防专业知识。消防人员在上岗前应该通过岗位考核, 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明后才正式上岗, 这是保证消防人员专业素质过硬、政治思想意识过关的重要手段, 也以便更好地落实具体消防工作。

(二)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措施

消防执法工作必须要适应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 解决消防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 抓住消防执法的重点及关键环节, 逐渐推进阳光执法, 完善对应工作制度, 健全工作流程以及执法程序, 既要抓好示范工作, 也要有序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

1. 建立信息网络平台, 充分运用当前信息网络技术, 促进执法程序网络化、实时化、远程化、数字化, 改善消防执法工作效果, 提高消防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2. 建立健全标准的执法体系。

消防执法标准体系应该包括几个方面, 自由裁量文书档案、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法律适用等, 量化消防执法工作, 让其具有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最小化执法过错, 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

3. 完善执法主责人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在火灾隐患排查过程中, 可以运用风险比例抽查、会诊式检查、全面普查和错时制检查等多种方式, 建立防消联勤制度, 确保消防监督职能的落实, 避免隐患出现漏管失控的情况, 保证执法效益最大化。

三、结语

消防法制与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 应该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站到人民群众角度执法, 以提高消防法制与执法质量。

参考文献

法制化与规范化 篇2

一、对制度建设的自我评价 加强制度建设是推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我队成立以来,我们始终围绕管理这个永恒主题,不断强化管理意识,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发扬民主管理、制度管人。自成立以来我相继出台了《路政巡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内务卫生制度》、《办案公示制度》、《路政执法承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路政例会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路政人员着装制度》、《路政装备管理制度》、《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路政人员禁酒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报告制度》、《清障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路政考勤制度》、《一案一结制度》、《一案一报制度》、《重大案件议案制度》、《路政审批管理制度》、《路政运转备勤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又不断加强对制度的贯彻和监督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队全体队员始终以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

二、对内业管理的自我评价 路政内业管理对整个路政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路政管理规范化的基础,是为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制订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反映路政的实际工作情况,体现路政外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队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内业管理工作,首先,增强了对路政内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充分重视路政内业工作,不断加强对路政内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次,从路政队员中间挑选出了精通路政业务、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队员,明确其路政职责,从组织上保障路政内业工作。第三,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路政内业管理制度(见制度建设评价)。第四,不断加强对内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其树立信心、增强干劲、立足本职,不断总结,不断提高。第五,经常性地对内业人员对进行培训,提高其写作技巧、文字表达能力和管理水平。

廉政法制授课规范与效果 篇3

一、廉政法制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管理不规范。一是授课部门不一,以预防为主包括反贪、反渎、公诉、纪检等多个部门;二是授课主体多样,以中层干部为主包括各院党组成员以及普通干警;三是授课审批、报备等程序缺位,各院各部门可自行决定授课主体、形式、内容等;四是廉政法制课管理工作职权不明,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和效果评估。

2.效果不突出。讲课效果参差不齐,资料占有不丰富,有些授课人备课时只能自行搜集资料,对行业和领域发案特点研究不透彻,授课针对性不强,难以引起听众共鸣,最终无法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同时各院缺乏有效的评估反馈机制,难以发挥对此项工作的激励推动作用。

3.授课效果难以评估。在前期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各单位针对廉政法制课工作没有相对较为规范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导致谁都可以去讲授法制课,法制课的授课效果无法评估。甚至有反映个别的授课人一稿多讲,或是授课内容没有针对性,授课内容晦涩难懂,所用案例脱离实际没有警示作用。缺少完善的管理办法,授课效果难以准确评估,对提高廉政法制课工作水平,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造成很大影响。

4.工作机制不完善。各院的廉政法制课的授课范围涉及国企、司法、农村、金融、教育、医药等多个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面面俱到但未能彰显各院区域特点。各院可利用的资料有限,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的缺失,从而导致廉政法制课提升幅度有限。同时,因为缺少一个完善的优秀人才和精品课程的选拔机制和培训机制,所以无法带动全市检察机关廉政法制课质量大幅提升。

二、规范廉政法制课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廉政法制课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可以分为授课前、授课、授课后三个阶段。

(一)授课前。授课前的工作主要包括授课审批、报备和备课。

1.授课审批。在接到授课单位的授课申请之后,应根据授课人的不同职位进行审批。普通干警承担授课任务应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承担授课任务应由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同时,批准人应对授课人的讲稿进行初步的文字审查。

2.报备。廉政法制课工作是预防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故授课人在经过审批之后,应将授课单位、授课人数、授课地点、时间等相关信息到预防部门做登记,一方面便于工作统计,另一方面便于之后的评价和反馈。

3.备课。授课人在经过审批后,应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准备授课讲稿。讲稿中应包括国家反腐败的总体形势和有关政策、检察机关职能宣传、授课对象所在行业或领域的已发典型案件、犯罪原因和手段的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内容。所引用的案例要客观真实,也要注意敏感案件的保密工作。同时,为增强授课效果,应在准备文字稿的同时,制作授课PPT。PPT制作应条理清晰,简单明了。

(二)授课。授课的过程,是整个廉政法制课的核心,要想取得较好的授课效果和预防警示宣传效果,对授课人的要求较高。在授课中,要注意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外在形象。授课人的个人仪表和形象是给听课人留下的第一直观印象,第一直观印象是由最初接触到的信息所形成的印象,对之后的行为活动和评价都会有较大的影响,所以不可小视。正式授课时应着正装,一般应着检察制服。

2.授课语言。首先,授课时应注意使用普通话,当然在某些特定环境或场合,也可以使用方言以拉近授课人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感。如在给新任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培训课上,授课人使用当地方言授课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其次,使用语言中应注重将通俗易懂与法言法语相结合,既要便于受众接受,也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最后,要根据不同的授课对象,采取不同的语言风格,力争更加贴近受众。如受众级别越高、场合越正规,语言风格应越庄重;受众学历越高,越要用正确的理论去分析和说服;面对基层人员,就应用生动的形象和语言去吸引他们。

3.授课技巧。廉政法制课的授课不同于学校课堂上的授课,更不是照本宣科,而是目的性很强的针对性讲授。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加入一些授课元素,可大幅度提升授课效果。实践中,常见的授课技巧总结起来有如下四种。

(1)增加信息传播量:可对重要的观点反复宣讲,也可在授课前发放相关资料,边授课边引导受众翻阅、勾画。

(2)增强吸引力:在授课中采用多媒体技术,播放录音、录像,展示图片、实物,有条件的也可组织案例分析讨论等。

(3)增加交流渠道,倡导受众写条提问或口头提问,现场给予解答。

(4)增强互动:在授课过程中,可采取提问、分组辩论、填写调查问卷等手段,加强与受众的互動。

一言概之,要根据授课的背景、受众和现场情况、内容需要、所处时段等,及时调整表达方法,生动活泼,引人入胜,提高授课的吸引力。

(三)授课后。授课后的工作主要是授课评估。授课评估是对授课效果的一种评价,可以根据授课评估的结果来评价授课的效果和成效,同时改进授课工作。授课评估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现场填写评估表。针对授课中的各个环节,设计授课效果调查表,在授课后发放给授课听众,现场填写并回收。调查表应以选择项和主观评价项为主。

2.回访调查。预防部门可对一个时间段的廉政法制课授课单位进行随机抽样回访,采取座谈、简单试题考核等方式,主动评估授课效果。

要做好廉政法制课工作,预防部门还应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注意搜集典型案例,了解办案过程中的细节,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发案特点,同时注重培养优秀人才,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通过廉政法制课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可以有力地提升廉政法制课的授课效果和针对性,使得受众更易于接受检察机关授课人所想要传递的职务犯罪预防相关信息和资料,达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论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篇4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持续性的发展, 审计方法在不断的更新换代, 审计制度也一步步得到完善, 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之后, 广大审计工作者也积极调整工作方式以应对随时变化的经济形势。但是, 在这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 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规定和法律精神的情况, 导致了审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 这必须引起广泛的关注。只有不断指引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 审计行业才能真正发挥其重要功效, 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的含义及其意义

(1) 审计法制化的含义。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 是指由国家牵头制定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对于审计相关规定的空白之处, 让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当前, 我国的审计工作仍然存在着审计制度不完善、行政依赖性强、规章制度混乱等现象, 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法制化建设就要求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并以此为约束来引导审计工作有序进行、依法进行, 并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在完善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后, 也要制定审计执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避免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 让法律法规为执法行为保驾护航。再次, 审计法制化建设也要求审计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时常审视自身的日常工作, 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 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由此可见, 审计法制化建设对于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维护良好的审计氛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审计规范化的含义。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不论哪行哪业想要很好地完成自身的职责都必须依照本行业的规矩进行, 才能形成井井有条的行业秩序。对于我国当前的审计工作来说, 也存在着工作方式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 必定导致审计行业的秩序混乱、标准不一, 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 国家要求审计行业进行规范化的建设, 使审计的技术、文书、作业等方面都形成一套标准的行业规范, 使审计的每一项工作都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制度。在日常工作中, 审计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不允许出现超出规则的现象发生。只有规范化管理, 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谨度和科学性, 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率和优良成果。其次, 由于环境因素的不同, 各级审计组织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审计标准, 以应对本地区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并对本地区的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约束。

(3) 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的意义。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共同组成了我国审计制度当中的三化, 为审计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审计建设中的法制化是三化中的核心,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 任何工作都必须紧紧地依靠法制、追随法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 只有确定了大概的法制方向, 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始终跟随国家发展的脚步。其次, 规范化是三化建设的根基。一个行业, 只有形成严密的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行事, 才能确保行业发展的根基稳固, 才能保证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不出差错。这三化在日常生活中共同监督着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发展, 同时通过审计活动也监督着其他各项社会活动。与此同时, 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 也推进了我国审计工作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对于审计的现代化进程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再次, 审计的三化建设也提高了审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 促使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时刻检查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促进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1) 完善审计相关内容的立法,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目前,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审计的相关立法还很不完善, 应当加大立法力度, 完善相关内容。首先, 应当制定详细的审计工作内容和执行内容, 不能做广义的解释和抽象的指导, 要事无巨细地规定审计各项工作的内容。其次, 由于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其在日常实践中会受到一些阻碍, 法律应当为审计工作保驾护航, 对阻碍审计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同时, 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约束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 保障审计工作依法展开, 对于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审计精神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再次, 应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现如今, 我国许多民众并不了解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甚至一些审计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也不十分严谨。对此, 各级政府都应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让广大群众和工作人员都认识到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促使大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展开, 以此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地位, 为审计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重要条件。例如, 2015年3月初,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 (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该省首部关于审计的立法呼之欲出。审计作为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和反腐败的利剑, 已经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2) 设立具体的工作标准、完善制度化建设。审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离不开完善的审计制度和工作准则, 必须对这两项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首先, 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 促使审计工作人员都按照标准行事, 取代之前散漫的工作态度, 并严格按照工作标准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使任何行为都有根据可依, 也反过来促使工作人员积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其次, 各级审计部门可以按照本地区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审计工作执行标准, 但是标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能。再次, 在法律法规和工作准则的帮助下, 我国审计工作应当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来维持审计工作的日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3)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再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都需要由具体的工作人员来执行, 如果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低下, 必将影响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 所以, 我国必须加强对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 使其能够胜任审计这项无比重要的工作。首先, 应当加强对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学习会议的方式来组织人员学习最新的审计知识和法律规定, 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派出工作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审计制度和审计方法。其次, 应当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方法, 以不定期考查的方式检查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专业知识, 对于屡次考察都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停工学习或者调换岗位的办法, 并且每次考察结果应当计入相关人员的工作成绩当中, 对于优秀的人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扬。例如, 自2015年8月初, 平桥区审计局开展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审计业务培训。培训学习采取分专题进行集中培训方式, 从该局抽调业务骨干, 选取近年来成功的审计项目, 从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到审计报告, 逐一讲解审计方法、技巧;结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计划财务工作风险及对策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审计实务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开展了培训。此次培训增强了审计业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了培训效果, 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参考文献

[1].于洪坤.论企业内部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中外企业家, 2014 (13) .

法制化与规范化 篇5

内地和香港的经验告诉我们,楼花预售制度中如何保障购楼款的安全,是预售“楼花”制度的核心监管内容,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借贷银行以及相关律师楼三方协同合作,即保证房地产发展商在工程进度时有资金可供运用,也同时保障已付部份购楼款的小业主的款项安全,避免在楼市下挫时衍生出“烂尾楼”事件。澳门政府行将推出的《规范“楼花”买卖的法律制度》,是参考邻地做法实施资金监管全覆盖,抑或是不对小业主预付的购楼款进行有效监管,体现政府政策趋向的不同标准,实施的结果可能成效显着,也可能差强人意,政策制订者宜小心处理。

房地产中介发牌制度与经纪服务收费的厘定,这其实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就如香港的情况,房地产中介发牌制度早已实施,惟收费标准由市场自由决定,这就为有些地产中介机构收取高额(甚至达到楼价5%)的代理费用大开方便之门。可以肯定,作为发展商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把中介佣金支出加在楼价上。这事实上是间接推动楼价上扬,这笔账还是由购楼者买单。爲了保持房地产的健康平稳发展、我们是否应该学习内地的规范:房屋买卖代理按成交金额的0.5~2.5%计收中介服务费用,独家代理的可适当调高收费,但不超过成交价的3%。这是大家要认真比较和分析的。当然还有一种办法是设定中介收费的下限,即交易楼价的1%作为中介服务佣金,而收费上限暂不封顶。究竟政府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规范上是完全开放还是适度监管,这是关系到地产中介经纪行业要不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问题。如果一个专业的服务行业,政府在收费方面连起码的收费标准都不作规定,那这个行业的专业性又何从体现?又监管什麽呢?我们的理解是当地产中介经纪收取了客人高额的服务费用,必须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否则政府监管当局可以处罚、制裁。相反,如果专业行业的收费标准都不予制订,地产中介行业何须提供高素质和专业的全程服务?

澳门房屋租赁法律滞後,长期影响不动产租务市场的发展,由於澳门《租务法律》欠缺公平合理的条款,很多业主害怕出租了物业,又收不到租金,或有租客约满不愿搬出,所以很多业主乾脆把物业单位空置在那里,这实在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从香港和台湾的现行做法来看,都不可能任由租霸非法霸占一个住宅,无法无天。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依约办事,要求租客到期迁出。这就要求澳门相关政府部门要彻底检讨《租务法律》,修改对出租业权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条文,加重对租霸的处罚力度。与此同时,租约到期欲收回层楼不是非要打官司,可通过授权房屋局增加仲裁功能来求得租约纠纷便捷解决,不必送法院起诉,劳民伤财且久拖不决。

关於最近热门话题——房地产保障房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如何互补协调发展,社会各界各有高论。其实不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实行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市场全开放或全封闭都不一定符合社会的愿望。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中庸之道是无往而不胜的,做人做事均如此。就澳门来讲,相对弱势的社群也不在少数,不向他们提供收费低廉的社会房屋或出售带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经济房屋,就会产生情绪愤懑和社会不稳;但如果把商品房市场即高端物业市场全线压缩,彻底摧垮,澳门还能够成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吗?还能够成为亚太地区的娱乐城市吗?所以按照澳门的特点,住房保障市场和商品房市场以3:7的比例在房地产板块中各取所需,平衡发展,是可以基本满足各种社会阶层需要的。只要我们的政府和人民拥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国家强,人民富”,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探讨必然催生一个完全法治化的房地产健康发展环境。

推进行业法制建设规范行业自律管理 篇6

一、目前评估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⑴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体系缺乏统一协调性。目前,评估专业资格分类不科学,不同的专业资格存在业务交叉等现象,与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业有关的行政管理壁垒仍未完全消除,多头管理现象仍十分严重,导致了行业协会对整个评估行业的自律监管较难统一。虽然我国在2000年实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税务代理管理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但“三会”合并后,地方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仍缺乏沟通和联系,行业自律监管的分散、无序,行业间自律监管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状仍没从根本上解决。多种评估资格并存,业务分割,多种资格考试,重复考试等问题还是存在。评估机构只好一套人马多块牌子,造成业务单一竞争激烈,企业管理成本增加,人力资源浪费,出了问题谁都不管,严重阻碍机构做大做强。

⑵政府管理模式及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不顺。各种评估专业资格与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紧密相关,同为评估机构有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有的是行业协会审批,且审批的规范和要求各有不同,不利于合理界定政府部门与中介行业的定位,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变。

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立法仍相对滞后。现有相关法规的一些内容还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社会和评估业界呼吁已久的《资产评估法》也一直未能出台,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导致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从而制约了其功能优势的有效发挥。

二、通过立法理顺政府管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⑴明确现阶段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今后发展的趋势应当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少,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具体事务性的管理转向宏观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在评估行业管理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如果实行单纯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治理机制,过分突出行业自律的专业管理作用,排除了政府行政管理,容易出现管理弱化和管理向业内利益倾斜的可能。既适当发挥政府的作用,又积极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功能,形成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畅通的渠道,能就重大问题进行密切交流磋商,从而既能够充分利用分散的市场竞争力量,又能够运用经济整体战略协调的力量,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特殊功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实行政府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并重的特殊治理机制。

⑵明确评估行业各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一个政府部门作为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作为专业监管部门。评估师的资格管理和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等涉及行业管理的事项,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规定何种经济行为需要评估,并与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某些特定资产评估的规范。与之相适应成立一个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由评估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来完善法律环境,明确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进而对行业协会依法给予规范和管理。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赋予评估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以增强自律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⑶合理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推诿扯皮,形成监管合力,合理界定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政府对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主要是:(1)拟订行业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2)负责评估机构的审批;(3)协调行业外部环境;(4)监督、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主要是:(1)组织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考试;(2)办理评估师的注册;(3)组织实施会员的后续教育;(4)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5)开展行业国际交流;(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7)向社会宣传、推广行业;(8)协助立法机关、政府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运用法规分清评估法律责任

评估的法律责任是评估立法的重要内容。评估立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应完善行政责任。第二,要注意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和平衡。第三,要界定评估师、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责任。第四,要建立执业责任鉴定机制,保护评估师的合法执业行为,惩治违法执业行为。

另外,评估法对于其他事项,如职业风险基金、职业责任保险、外国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等事项也应予以法律给予规范。

加强法制教育, 促进学校规范管理 篇7

一、提高认识, 依法完善学校管理机制

完善学校管理机制, 就是要本着依法治校的态度, 将学校行政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都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把学校的一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做到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这就要求学校首先要在校规校纪的制定上多下功夫。学校应当组建以校长为首的领导小组, 下设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聘请一些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来共同制定规章制度, 从而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在建立规章制度时, 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具有明确的方向性, 密切结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 高度体现民主, 确保被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校规校纪的制定。 (三) 注重教育, 以教促学, 以教促改。 (四) 整体性协调, 将学校各方面工作均纳入法制模式, 让各项行为都有据可依, 要使制度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 法律在制度的执行中得到体现。

二、转变观念, 规范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关键因素, 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发展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出。一些教师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而导致重大后果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很多教师还在延续传统的教学模式, 将自己作为课堂上的绝对权威, 不允许学生有丝毫的冒犯, 并且一些教师还继续秉承着“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 认为教师体罚学生, 对学生严格管理是理所当然。然而随着社会的法制化建设的深入, 学生的自我意识也在逐渐加强, 许多学生已经学会了用法律作为武器保护自己, 也正是由于教师对教育法制化的忽视和学生一知半解盲目用法所以才使得师生矛盾得以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们,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制建设。

三、促进落实, 指导学生健康成长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法制保护工作, 一直以来都是各级院校的重点任务。我们国家也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地在学生中间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正是应为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所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 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自身品德的修养。大中专院校的法制教育逐渐由了解、认识、遵守向着熟悉、运用、掌握转变。社会的进步给在校学生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 尤其是正在处于人生转折点上的大学生们。他们经过了高考的“独木桥”终于进入了大学, 成为了所谓的“天之骄子”, 在新的环境中他们往往会迷失方向, 在大学生中贪图享受, 盲目攀比为了追求享乐而滑向犯罪深渊的大有人在。再加上处在转型期的大学教育, 由过去每年只招几十万人的“精英教育”变为每年招收数百万的“大众化教育”。这虽然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 但招生的迅速扩大、生源标准的降低、学校基础设施达不到、收费高、贫困生由于负债上学而经济思想负担沉重、大学由过去集体封闭型的管理变为多种形式并存的开放式管理等, 都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注重实效, 保障学校长治久安

面对在学校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一系列的相关制度, 并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才能保障学校建设的长治久安。例如, 我们可以把每年的法制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设置专门的法制教育月、普法宣传周, 并能够按照计划积极宣传, 真正落实, 并做好工作总结。每月各单位会议可以组织一次专门的法制教育活动, 让教师们共同学习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 共同研讨妥善的解决方案。可以就教师守法用法的问题聘请一些专家作专题讲座, 来提高教师认识水平。对于学生的宣传除了安排必要的课程以外还可以利用广播站开设专门的栏目来进行普法宣传。学校也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室来解答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制问题。

五、寻求配合, 共建和谐校园

学校在法制建设和学院规范管理方面还应当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配合。学院可以与所在地政府和社区配合,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 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学生提高法律修养和认识。此外学校也可以和当地的法制部门进行联系, 组织学生对一些案件的审理进行旁听, 或帮助一些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做思想工作, 也可以邀请一些失足人员进行现身说法等等。除此之外, 学校也要加强和学生家长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定期走访或电话联系一些家长听听学生在家期间对学校管理以及教师工作的意见, 并做一个及时的反馈。对于一些思想不够稳定的学生, 应当建立档案, 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 随之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 只有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才能为学生健康发展和建设和谐校园提供坚实的基础。

依法治校, 规范管理,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不断探索, 寻求改进才能保障教学质量, 保障学校教育平稳有序的进行。加强法制教育, 促进学校规范管理, 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段建平, 《全面实施依法治校, 推动学校创新发展》

[2].曾志坚, 《加强在校大学生德育法制心理教育刻不容缓》

法制化与规范化 篇8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失灵,法制,政策

在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家中, 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 他们创造了这些国家60%到70%的总就业和55%以上的GDP (王一江, 2008) , 目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 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都已超越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 投资少, 体制灵活, 产业依存度低, 生存压力大, 对于经济发展的敏感性比较强, 对自主创新的欲望和实践能力要远高于大型企业。在我国, 65%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获得的, 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 (马凯, 2008) 。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有主动性,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创新能力和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 表现在技术创新的数量少, 社会化程度低;创新能力低下;自主创新比重低, 核心技术缺乏;工艺创新多, 产品创新少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从而提升创新能力, 已成为学界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制规范理论基础

创新理论之源可追溯到20世纪早期, 1912年约瑟夫·熊彼特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将“创新”系统地引入经济体系, 此后, 西方经济学界开始对企业创新的政策问题进行研究, 其中新古典学派认为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 这种组合只有借助于企业通过市场来实现, 企业会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进行创新, 但技术创新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 需要政府干预来保证全社会的资源最优配置。最早将市场失灵理论假定应用于技术创新政策分析和影响较大的是阿罗 (Arrow) , 他明确指出了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技术创新的三个重要特点: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和不确定性。对于现代中小企业而言, 自主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 而创新的成果具有外溢性, 导致其他企业的廉价使用, 使自主创新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回报。企业的自主创新过程是一个系统过程, 包括发现市场、研发、生产和销售四大环节,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将使自主创新失败, 所以对企业来说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很大, 中小企业往往会退缩。基于技术创新的这些特点, 市场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需要政府借助行政力量帮助企业规避创新风险, 使企业真正获得自主创新的最高市场回报, 形成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

弗里曼 (C.Freeman) 、纳尔逊 (R.R.Nelson) 、伦德瓦尔 (B.A.Lundvill) 为代表的新熊彼特主义将李斯特 (Friedrich List) 传统与熊彼特传统有机结合, 形成了国家创新体系学派。他们认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 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政府、金融部门、法律、文化等都参与并影响创新活动,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波特认为:政府应该追求的主要目标是为国内的企业创造一个适宜、鼓励创新的环境。也就是说, 政府需要凭借行政权力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新古典学派和国家创新体系学派提出的“市场失灵”和“系统作用”理论明确了政府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区分了市场和政府的功能, 为政府运用法律政策手段干预和调节技术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创新系统的管理需要稳定、连贯的法制规范, 要求政府引导资源的宏观与微观的有效配置。政府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包括与创新直接相关的财税优惠和公共采购、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 以及间接相关的金融支持、中介服务体系, 科研机构和大学及其协调相互之间作用的政策规范, 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健康发展尚缺乏强有力的支撑体系, 修正和完善当前我国技术创新的法规政策, 建立稳定有力的政府调节工具势在必行。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制规范现状

近年来, 中小企业发展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重视, 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调整成为政府调节的重要手段。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全面进入了法制化阶段, 该法成为目前规范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最高原则性法律依据。但是, 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会面临财政、税收、金融、研发服务、人才等诸多方面的具体问题, 仅仅有此原则性法律依据显然是不行的, 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相关规范进行补充和强化。目前在操作中起主要作用的规范是《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 实际上,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领域政府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政策而不是法律。

现阶段, 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 政府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 还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稳定的调整模式, 在摸索阶段, 政策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从法理上讲, 法律和政策不是完全对立的, 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讨论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 恰恰相反, 即使在西方国家, 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 否则是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使用的。实际上, 许多制定法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因此, 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和经济管理的规范手段, 他们的功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德国学者卡尔·曼海姆指出:“每个社会进程都可以分为理性化的领域和非理性的领域。”法律正是社会解决固定、程式化问题的准则, 调整的是理性化的领域;而政策是解决例外问题的措施, 调整的是非理性的领域。政策和法律承担着各自的职能,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目前, 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领域还大量存在着非理性的发展现实, “市场失灵”和“系统失灵”成为诱发企业非理性发展的主要根源, 政府必须在非理性的发展现实中重新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秩序和宽松环境。在还未发现稳定发展路径的现实情况下, 运用政策工具进行调节是当前的必然选择;当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路径稳定和成熟后, 部分政策工具的功能和作用将逐渐被法律规范所替代。

就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现有法律和政策规范的内容来看, 主要涉及到如下方面: (一) 财政和税收支持。从财政支持来看, 我国先后实施了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 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高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 实行投资收益税减免或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府采购优先制度等。 (二) 金融融资支持。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风险投资、证券市场融资等渠道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努力降低融资成本, 改善融资环境。 (三) 改善科技环境。在知识生产、传播、应用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深入改革科技体制, 壮大科技队伍;加强产学研合作, 扩大技术市场;初步建立了高新技术培育和推广服务体系;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三、法制规范的瓶颈和改善措施

虽然关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制规范和政策已发挥了一定的现实作用, 但目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不足, 规范的发展瓶颈凸显。

(一)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专门针对有关国家创新体系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一些相关政策规范如《规划纲要》虽然体现了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在一些重要方面还存在规范缺失, 侧重点也主要倾向于大企业。

(二) 现有规范缺乏系统性。

由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涉及方面较多, 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制订相关政策。政策的制订部门不同, 时期不同, 针对的问题不同, 政策问题的演变程度不同, 使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有空白, 有重复, 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三) 现有规范调整目标不明确, 政策工具少, 实用效果差。

在我国, 政府科技投入布局在中下游的计划很多, 政策支持也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 而对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研发,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政策工具也比较少, 弱化了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

针对自主创新的法制规范发展瓶颈问题, 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自主创新相关法律和政策规范体系。

从法律方面看, 积极研究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 填补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领域的专门法律空白, 理顺管理体制和各主体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消除由于多头管理和多主体参与带来的制度内耗;从政策方面看, 应积极创新管理手段, 运用多种政策工具,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策的协调, 建立科技管理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联合工作的机制, 统一协调计划、经济、科技、财政、税收、金融、海关和工商部门的工作。

2. 强化规范调整目标, 提升规范适用效果。

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 提升制度适用性。欧美国家运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做法相对成熟,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措施已经完全纳入法律范围, 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例如, 美国《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 (1982) 规定, 联邦政府机构在签订研究与发展项目合同时, 小企业必须占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百分比。同时, 应加强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形成金融、财政、技术和信息支持系统。美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 并根据需要设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 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了稳定和持久的资金保障。可见, 强化规范调整目标, 就是要在实践中发掘和建立具有稳定和持久效用的制度。

当然, 法制规范的优劣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其实施也需要国家、地方政府和各团体、组织、公民的配合, 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肖建忠.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政策支持体系研究[J].理论月刊, 2010, (5) .

[2]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0-4第12卷第2期.

[3]毕克新, 李莹, 陈申.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外部环境及支持体系研究[J].科技与管理, 2010-7第12卷第4期.

[4]秦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J].科研管理, 2011-1第32卷第1期.

[5]张海林.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困境解析[J], 渤海大学学报, 2011, (1) .

法制文学刊物与法制建设 篇9

而法制文学类刊物又是如何为法制建设服务的呢?首先,法制文学刊物具有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在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传统、强调德主刑辅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需要进行各种层次和长期的普法工作。法制文学作品以纪实性故事形式宣讲人们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描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面临的严厉制裁,将复杂抽象的法律规范生动地呈现给读者,使他们能够理解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并进而维护自己的权利或寻求正义的救济,这种效果是其他普法形式所不能达到的。第二,法制文学刊物能够发挥宣传法制理念和法制精神的作用。法制文学作品能够深刻影响人的深层意识、情感和伦理观,它们通过对典型人物的形象描绘、对重大事件的生动渲染、对善恶力量激烈较量的叙述来触及读者的灵魂、情感和心灵,从而影响读者的法律道德观,帮助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制精神,帮助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升善念,祛除恶念,扶植正气,压制歪风,实现法学研究作品和政治宣传作品无法达到的效果。再次,法制文学刊物还能够推动法制改革。法制文学作品无法通过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来推动法律制度改革,但通过具体实例或纪实调查的方式可以揭示现有制度的某些缺失或不足,反映民众对改革现有制度的意愿和建议,从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创新和改革。

如何进一步办好法制文学刊物以更好地服务于法制建设呢?第一,要不断创新理念和观念,思考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探索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文学的规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一直十分密切,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值得重视的是,在美国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一直方兴未艾,我国的一部分职业法学家(如朱苏力、梁治平、冯象、何家弘、刘星,等等)近年来也发表了一系列讨论法律与文学的著作和论文。这种现象表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仍然是一个热门的话题。这也促使我们思考:法律与文学在当代到底是何种关系?中国的法制文学与国外的法制文学有何共性和差异?法制文学刊物是否应该参与这一运动呢?法制文学刊物的未来趋势如何?第二,要形成自己的风格和传统。商品靠宣传和产品质量造就品牌,期刊靠编辑多年的精心培植形成风格。风格一旦形成,就是期刊的“商标”。如何不断总结和发掘自己的办刊经验,形成自己的风格和传统,是每个期刊孜孜以求的目标。我国的法律文学期刊一般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风格和传统正在形成之中,而且处在一个关键期。如何界定、设计和形成自己的风格是一件大事。

《蓝盾》创刊二十余年来,正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在全国具有较大的影响,是天津文学界和法律界共同的骄傲。希望能够在观念引领、突出特色、形式协调、主题创新等几个方面再上一层楼,为我国的法制文学和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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