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共9篇)
篇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
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三亚市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戆旆ā罚ㄇ砀?/SPAN>[2006]3号)有关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决定建立合作机制,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上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组成,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纪检监察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合规合法,确保建设项目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海南的发展方向,是否属重复建设;
(二)涉地项目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是否合法合规;
(三)房屋拆迁的政策是否落实;
(四)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设计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五)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边工程”;
(六)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亚市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七)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和国家的规定执行,是否被挤占、挪用;
(八)各类投资、融资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九)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因管理控制乏力而造成损失浪费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开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十一)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项目必审制,重大设计变更和金额较大的工程签证是否科学合理、真实发生;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十三)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被挪用;
(十四)各类投融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一)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设计评审制、竣工验收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定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监督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制、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等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安排审计若干项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预算的执行和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审计等情况,并对融资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财经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土地征收、征用情况是否合法,房屋拆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是否落实。
(五)监察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开发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监管,保证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或审计机关通报。提供被检查的项目名单,参加并协助组织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借款人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是否保证本息按时归还。
第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一)集中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一季度和三季度。
(二)日常监督检查
1、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派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2、对重大项目的建设过程,市监察局、审计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可根据审计力量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3、对举报线索市监察局或审计局及时进行调查。
(三)每年年底前,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将下一拟检查或审计的开行项目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项目名单可事先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沟通),并报领导小组,每年检查的项目不少于利用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每次集中检查结束后15日内,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向领导小组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沟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财金[201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遵守制度规定,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督促、指导;
(四)对有关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及奖惩;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所在地区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检查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对本地区项目的检查;
(五)落实或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转贷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
(二)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四)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五)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及委托,采购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
(二)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
(四)履行财政部规定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自查职责:
(一)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三)配合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等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的检查;
(四)按照检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 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以通过验收并提交竣工报告为准;设备采购项目的竣工以设备安装使用并入账为准。
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项目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供货商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九)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归档整理并妥善保管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转贷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商务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报告、竣工报告、提款申请、还款指令、支付指令以及贷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等档案资料。
项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或者至项目还本付息完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公司以及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对于竣工项目,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书面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全部在建项目进行至少1次现场核查,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规范。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其中包括对每个项目的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及结论等。现场核查汇总报告应当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八条 转贷银行可以结合项目的提款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财政部其他规定对转贷银行实施现场检查有具体要求的,转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采购到货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采购的货物与商务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复相符。
采购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其中应当包括对每个项目现场核查的时间、核查人员和结论等。现场核查工作半年汇总报告应当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和国内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按季度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采购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外贷款机构或者国内其他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检查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重大问题应当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重点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重点检查的手段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每年应当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项目由专员办自行确定。
其中,对于在建项目,每年专员办重点检查的项目个数原则上不少于在建项目总数的30%,或者项目金额不少于在建项目总金额的40%。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重点检查情况报告和下一重点检查计划。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专员办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款报账、资金支付、还本付息等情况,每年自行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抄报财政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应当加强配合,信息共享。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专员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专员办应当将检查情况定期告知省级财政部门。
在同一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要针对专员办检查范围之外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专员办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转贷银行或者采购公司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下达后,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整改落实,并在9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出具处理决定的部门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及材料报送等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项目安排。
转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转贷业务。
采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参与贷款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组建的政策性银行。银行的贷款方向主要在于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重要领域的建设,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国家新农村建设等。地方政府成为主要的受益者和资金偿还的承担者, 对该贷款资金的检查就成为当地政府的职责范围。
二、本次检查的背景情况
联合检查组由财政、纪检部门组成, 对J县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情况;按照招投标法选择施工单位的情况;资金投放符合贷款合同规定的情况;资金有无挤占、挪用、贪占的情况等。时间定了一周, 有五个项目, 包括了公路、供水、桥梁等项目。时间紧, 项目多, 是主要的困难;检查组是第一次接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 情况不熟是检查的另一个困难。
三、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法的运用
检查组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的检查思路:采用相关因素分析预测法对检查重点进行筛选, 制定检查预案, 减少检查时间成本, 提高检查效率;在检查过程中, 根据检查出来的实际情况与预测的差异, 对检查方案进行调整。相关因素分析预测法是对涉及已确定目标的各种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 确定使用财政分配的方法步骤和其他管理方式。对于基建投资的监督管理就属于这种类型。
检查组确定了影响贷款项目的完成投资额和贷款质量的因素有:工程设计是否有较大变动;施工单位是否有转包情况;资金流向是否正常;公司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项目的检查重点。
检查组在检查中按照常规检查的程序, 首先听取了项目贷款单位的情况介绍, 了解了项目的完工程度、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随后查看有关财务报表、账簿。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在检查中根据实际情况与预期的出入及时调整检查方案后发现的。
例如在P项目单位中, 检查组最初设想检查重点是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是否有小金库。实际P项目单位的报表、账簿齐全, 财务管理比较规范, 国家开发银行也经常派人下来检查, 相关手续经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审核, 资金按规定从项目专户转账到施工单位户头, 没有什么问题。我们经过讨论后决定进一步对工程预决算进行检查, 检查有了实际的突破。在我们要求查看施工单位的决算时, 单位宣称审计部门正在审计, 无法提供。我们进一步提出到施工单位现场查看, 项目单位不得不据实告知, 工程已经完成, 施工单位离开了, 没法看。检查组仔细核对资金到账时间和工程完工时间, 结果发现工程于2006年6月已经完工。工程贷款的申请从2006年的1月开始, 12月第一笔资金到达施工单位帐户, 同日该笔资金转入财政局专户。项目单位解释是原来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开始建设工程, 取得贷款用于归还该笔资金。我们追溯查看施工资金来源, 确实存在领导签字同意的划拨资金进入项目单位帐户。这种情况在项目中普遍存在。在另一项目中, 项目贷款2000万元, 其中1420万元直接用于归还该项目的农行贷款。项目申报与工程建设不同步, 贷款资金未直接投入工程建设, 套取项目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以货币资金账目为切入点, 从资金流向入手是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方法。在上面的具体检查中我们就借用了此种思路, 并取得成果。
工程招投标是本次检查的重点, 我们的思路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 既要查看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也要检查招投标的真实性以验证贷款的合规性。例如J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 初查没有什么发现, 程招投标中工程采用了招投标程序, 建立了项目经理制度, 各种材料齐全, 在仔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 项目资金必须是自筹和贷款各占一半。该项目招标资料中记录的概算为5300多万元, 核对合同金额3830万元, 两者相差1570万元。我们又查看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资金已经基本到位, 项目基本完成。这说明项目资金大部由贷款资金承担, 项目单位通过多报概算, 以全部贷款资金进行项目运作, 自己不出一分钱, 贷款的风险在实际扩大。
我们在查账中基本上采用了详查法, 为发现问题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详查法是根据专业 (税收、财务) 检查的要求, 对被检查应查期限内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统计基础资料等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方法。在T项目单位提供账簿后, 我们很快就发现了部分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财务处理未按《基建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采用的会计制度是一般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 这明显违反《会计法》和《基建会计制度》的规定。他们违规做法就是我们通过查看账簿得到的。我们当场要求项目单位按照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 从项目开始年份重新建账。M水厂项目贷款1000万元, 我们查看了基建的经费明细账和财务费用账, 很快发现其中改变贷款用途用于项目工作经费100万元, 直接支付贷款利息70.5万元, 这也是通过直接查看账簿得到的情况。检查原始凭证中发现K项目资金直接转帐至工程承包人个人账户, 资金划拨手续不合规, 违反了财务制度和贷款制度。
在另一项目的工程物资政府采购程序审计中, 我们采用了如下思路:采购预算着重在于全面掌握采购预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结果发现, 有以下几个问题:采购单位有改变采购计划的情况,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与合同价款不符。询问原因时, 项目单位解释是原材料上涨, 没办法。我们仔细查看了原材料单后, 发现采购数发生了改变, 单位无任何说明和批准文件。工程施工方存在任意调整合同内容事实:改变工程标的, 没有签订补充合同, 结果实际工程量与合同金额严重不符。工程决算数大大超出预算, 迟迟无法出具决算报告, 未能办理竣工决算, 直接影响工程资产交付。对此, 我们对其进行了行政警告, 我们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招投标预算管理, 加强内部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新时期基层会计监督与管理实务全书编写组.新时期基层会计监督与管理实务全书[M].光明日报出版社.
[2]吴自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3]宋勇.推进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几点建议[J].财政监督, 2008年8上半月综合.
篇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
篇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备忘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是指根据市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开行向我市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动态检查、确保归还。
1实行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统一管理。
2落实专款专用。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动态跟踪检查。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跟踪检查制度,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实时、实地监管,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和开行报告。
4确保归还贷款。合作办应密切关注开行贷款项目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开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发放
第四条合作办对开行贷款发放进行统一计划和调度,并负责每笔贷款发放申请的审批。
1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统计下各项目用款需求,向合作办提交总体用款计划、开行贷款申请计划以及按逐个项目配套的资本金计划,并随附相关资料,由合作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2项目用款计划确定后,合作办应将计划报送开行,并按《借款合同》和资本金配套计划要求,督促项目资本金及时划拨到位。
3借款人申请每笔开行贷款发放,应将贷款申请书提交合作办审核。对符合用款计划且资本金已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由合作办审批。对超出用款计划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可授权分管市领导审批)。对资本金未按开行贷款同比例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属项目建设需要,由合作办协商开行办理。
4对经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贷款发放申请,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要求向开行办理贷
款发放手续,同时向开行提交合作办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条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1借款人在开行设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情况和办理贷款本息归还;在开行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资本金和开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在结算经办行开设还款专户,用于归集开行贷款本息偿还资金。
2以上相关账户合作办应留有印鉴,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合作办的审核和背书。
第六条开行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开行贷款。
借款人按照项目单位工程建设进度向合作办提交支付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填制支付凭证,并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支付。
第四章贷款本息偿还
第七条合作办统一协调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工作。
第八条合作办根据借款人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每年12月底之前编制下开行贷款本息还款计划(含宽限期应付利息),逐个贷款项目明确还款金额和资金来源,报送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由会议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筹措还款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及时做好预算安排。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开行和代理行。
第九条合作办根据会议纪要及时跟踪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款资金到位。在还本付息之日前20天,合作办应检查还款专户资金情况,对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应向未到位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书。对还款资金到位有困难的,提请领导小组协调安排,确保在还本付息之日前3天还款专户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条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付息日之前及时向合作办提交还款申请和依据,经合作办审核后,再由借款人填制还款凭证,加盖合作办经办人员印鉴后,从还款专户中划拨资金到借款人在开行设立的存款帐户中还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办代表市政府履行配合开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负责跟踪检查开行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参与合同谈判,了解信贷合同内容。贷款发放后跟踪了解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和资本金到位、贷款用途、项目进展和完成工程量、项目监理和保险状况等;
2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运用访谈、信息采集分析等方式,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债务偿还能力,重点关注借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各家银行的资信及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3负责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的投产达产情况、产品产量、质量、成本、价格、销售及赢利情况以及项目资产是否被转让、抵押、拍卖或查封等重大情况;
4负责跟踪了解贷款担保状况,对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合法性、权属、状态、价值等变动情况跟踪了解;
5实地监管有关贷款项目,对监管发现的重大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合作办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资金使用、还款情况,并定期与结算经办行核对资金。
第十三条合作办应建立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定期检查制度,按季逐个项目就上述贷款管理内容进行认真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和开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可由合作办进一步制定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作办负责解释。
×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
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监察、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要进行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臵、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率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财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
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
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按审计项目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综合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上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有效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
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市审计局设立开发银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86689080;通讯地址: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33171、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邮编:100037;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311-85288216;通讯地址:×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
场B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篇6: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3〕13号
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宁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加强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2013年6月6日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1—
第五条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第八条 项目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亚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亚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亚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按项目财政资金(含亚行贷款)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安排项目管理费,由省(自治区)农发机构统筹使用,用于省(自治区)、市、县(市、区)项目管理支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安排。已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际字〔2007〕50号)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同级农发机构不得在项目财政资金中(含亚行贷款)重复安排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国家农发办报亚行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采购货物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项目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可选聘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等进行监测评价,编写专项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管理等办法。
篇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我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水平,结合当前国内外先进的项目评估方法和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宗旨是利用各种评估、预测手段,较真实地反映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财务状况,为贷款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评估对象。凡我行拟批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及由我行负责担保的固定资产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1.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2.拟建项目的其他各项贷款条件基本具备。
3.对一些单机引进及贷款金额较小的贷款项目,评估时可采用简便的办法进行。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一、确定评估项目。
二、组织评估力量,确定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四、进行评估前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
五、按照评估内容和要求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六、由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体评审。分行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分行评估,最后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评估内容
一、项目承办单位的基础条件
1.承办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
2.企业组织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状况,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
3.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和产供销近况。
4.企业财务体制隶属关系和企业财务经营情况。
5.总负债分析。包括远期债务、近期债务。
6.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自身效益和企业综合偿债能力。
7.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其完好率、利用率。
8.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
9.当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市场预测
1.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容量。可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结合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及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分析比较。市场预测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有关操作程序在评估手册中明确。
2.市场占有的方式。拟采用何种方式进入市场和占有市场。
3.与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与产品竞争能力的估计。
4.产品外销,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三、经济规模和产品方案分析。有条件的分行应进行经济规模分析,可运用如下方法进行分析:
1.区域分析法。通过产量、成本、利润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确定最佳的经济区域(或最佳产量点)。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计算产量的最低盈亏平衡点和最高盈亏平衡点来确定项目可选择的合理经济规模区域。
2.线性规划分析法。线性规划是在满足用线性不等式表示的约束条件,使线性目标函数最优(最大或最小)的一种数学方法。利用线性规划分析经济规模,首先要根据生产产品的状况和各项资源条件建立数学模型,然后进行计算。
3.行业调查法或经验借鉴法。
4.在确定最佳经济规模的基础上进行产品方案分析。
四、建设条件
1.原辅材料的保证程度。要详细评估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的产、供、销状况(包括数量、品种、规格、质量),资源的供应与本项目所需的原辅材料是否适应,保证程度如何。
2.燃料、动力供应,水、电、汽等是否有可靠来源,是否有供应协议。
3.交通运输条件是否落实,运距是否经济合理。
4.协作配套项目是否能同步建设。
5.引进设备是否与国内厂房、设备、公用工程衔接。
6.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是否清楚。
8.厂址选择是否合理。
9.“三废”治理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10.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估内容。
11.施工组织方式及结构的落实。
五、工艺技术。评估要点有:
1.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在经济合理条件下是否先进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是否节能降耗。
2.引进技术设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与国内生产设备是否配套,引进技术后能否消化吸收掌握。特别要加强对二手设备的技术可行性论证。
3.建设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检验和测试手段是否完备。
4.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5.技术方案的综合评估。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投资估算应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进口设备和技术,国内设备和其他购置,其他费用,不要预见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贷款,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用外资,国家拨改贷,企业自筹,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投资等。
七、财务效益。主要指标有:
1.进行财务预测,包括成本预测、销售收入预测、价格预测等;
2.投资利润率的计算和分析;
3.销售利润率的计算和分析;
4.贷款清偿期的计算和分析;
5.财务净现值的计算和分析;
6.财务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和分析。计算时可采用试算法或插入法。
八、外汇收支平衡分析
1.对贷款项目计算期内各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构成进行审核和鉴定。
2.测算外汇贷款还款期内综合偿还能力。
3.测算经济换汇成本,经济外汇净现值。
九、经济效益评估。评估的主要指标有:
1.进行经济成本预测,包括成本、收入等,用影子价格和影子汇率;
2.投资利税率的计算和分析;
3.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和分析;
4.经济净现值的计算和分析;
5.经济内部收益率;
6.投资净效益率;
7.投资创汇率;
8.经济成本预测;
9.国际竞争能力分析;
10.社会效益分析;主要指标有:就业效果、分配效果(包括企业、个人效果)。
十、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点分析。包括以生产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的盈亏平衡点。
2.敏感性分析。包括工期延长,汇率变化,利率变化,投资增减,产品产销量、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和动力价格变动等因素变化,对财务评价和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找出最敏感因素,据以对贷款项目评价和选择。
3.风险性分析。有条件的分行可运用概率计算各项财务指标的期望值和标准差及变异系数等,并可运用定性分析法,分析贷款项目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信、履约、债务等情况。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要做定性分析。
十一、结论和建议
篇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1) 优化国家助学政策结构。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 国家不再对大学生大量补助, 同时, 也不再对各个高校实行全额拨款, 高等教育成本由国家、高校和学生分别承担。所以, 必须保证这三部分资金都能确实到位, 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深化改革, 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 也是解决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的根本措施, 要从国家教育发展的战略高度, 把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措施系统化、科学化, 从实际出发, 把“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与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结合起来:同时施行设立奖学金、推行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开辟“绿色通道”等, 切实加强“五金”政策的落实, 规定学校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等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 尤其注重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力度, 使之在整个国家助学体系中占有主体地位。国家助学贷款不只是经办银行和学校之间的行为。国家、地方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帮助高校解决在实施此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
(2) 加强管理, 规避风险。银行要加强助学贷款的管理, 加强助学贷款的业务创新, 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 把助学贷款打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一项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都把助学贷款与高校的学杂费代收、教职员工的薪水发放和校内基本建设贷款等捆绑在一起, 助学贷款仅仅是一种业务营销的手段, 并没有成为商业银行较为重要的有利可图的资产业务新品种。其实, 国家助学贷款有国家政策的支持, 从长远来说应该是收益较高的, 而商业性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完善, 应该把国家助学贷款与商业性助学贷款有机结合起来, 让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担保性与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有效担保有机结合, 减少和化解风险, 使其有利可图, 提高银行从事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以促进助学贷款的发展。同时, 为了调动高校管理风险的积极性, 银行可建立奖励约束机制, 以违约补偿金作为奖励基金, 进行专户管理, 当贷款违约数额低于补偿金时, 对高校予以奖励;当贷款违约数额高于补偿金时, 不足部分由银行和高校按约定比例分担, 从根本上解决权责不对称的矛盾。
(3) 助学贷款作为政策性金融贷款, 成本高、风险高, 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相悖的, 商业银行很难办理, 应该将国家助学贷款交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去办理, 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 这样, 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
(4) 改革贷款和还款方式, 延长还贷年限。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的不合理既加大了银行的风险, 也是困扰学生还贷的主要因素。按规定,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 并定期定额缴纳。其实, 学生毕业后进入收入稳定期需要一定时间, 而助学贷款偿还期限短, 偿还方式单一, 对学生毕业后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 况且有些学生一毕业就失业, 立即还贷是不可能的。而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 政策规定的办法是向其收取罚息。他们连本金都不愿还, 哪会在乎这一点点罚息, 因此这条规定构不成真正的约束力。为此, 要改革贷款方式, 在现行由高校所在地银行贷款基础上, 积极开办贫困学生生源地贷款, 由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提供贷款, 学校审核后给予贷款银行贴息, 避免了因学生毕业赴异地工作而产生的不还贷现象。同时采取灵活便捷的还款办法, 把目前的按月还款改为按季、年还款, 或者允许贷款期限内一次性还清。贷款还贷期限应适当延长, 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标准, 从现在规定的毕业后6年延至10年或者15年还清贷款本息;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借款学生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同时, 银行应考虑到毕业生的现实处境, 根据地区、院校类别、专业前景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5) 建立还款减免制度。在国外, 政府往往会考虑到学生的具体情况, 采取各种措施来减轻学生还款的压力, 按比例甚至全部免除贷款。如美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五种学生免除还款的条款是: (1) 学生死亡或因病、因伤等原因, 丧失劳动能力, 失去偿还能力的; (2) 失业者、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人士以及破产者; (3) 为国家从事某些急需的工作, 如在某些地区公立中小学做教师、服兵役、参加一些慈善机构服务等; (4) 学生成绩突出者; (5) 以社会服务替代还款。美国的这些学生还款的减免措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贷款还款减免制度, 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2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大学生的诚信动机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社会中不讲诚信的行为比较普遍, 如果社会道德规范对不讲诚信现象并无特别的舆论压力, 如果法律对不讲诚信现象姑息纵容听之任之;当违约背信行为被社会宽容, 而诚实守信反倒成为另类、成为吃亏的对象时, 背信弃义就有了生存的社会土壤, 背信弃义就会随时随地地发生。因此, 要杜绝此类现象, 就必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2.1 加快社会个人征信法规体系建设
政府要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关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 让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法律支撑。只有逐步改变以借款人的道德准则作为还款保证的现状, 将贷款风险防范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 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2.2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扩展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范围。将个人与银行信用有关的数据采集入库, 增加与扩充贷款学生毕业后续信息, 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 使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学生都有案可查, 并能随时对其还贷情况进行跟踪。
2.3 完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 加强个人征信监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人的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贷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供银行随时查询贷款人的行踪, 用人单位也便于协助维护国家利益。
2.4 加快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实现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解决个人授信的信息查询问题。
3 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
只有加强对学校的引导与管理, 采取切实的措施引发学校参与的积极性, 使得学校不仅是助学贷款的管理者, 更是受益者, 才能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开展。其实, 助学贷款的违约率并不是每个学校都高的, 有的学校违约率甚至是零。这就说明只要高校管理到位, 完全能化解风险。所以, 要明确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要认真审核申请贷款学生的情况, 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进行批复;学生毕业时, 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 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违约率低的学校, 财政部门可以降低其风险补偿基金的比例, 将学校承担的违约风险与还款情况挂钩。教育部门在评价一个学校就业率指标时, 应考虑其毕业学生的还贷情况。学生的还贷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学校就业的好坏, 并定期公布各个高校的还贷情况。银行对还贷好的学校, 可以减化贷款程序,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以提高学校对助学贷款管理的积极性。
4 提高学生将来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4.1 部分贫困生的就业问题需要国家有关政策的帮助
当前, 我国政府鼓励学生去西部贫困地区工作, 鼓励学生到艰苦的行业工作,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创业报国, 鼓励学生进行支农支教和其他义务性社会服务行为等, 就应该与学生的助学贷款还款减免条件相结合。其实, 面临就业困境是毕业生未能如期还贷的主要原因。许多人认为:大学生综合素质高、就业前景好, 是预期收入相对稳定的群体, 然而, 现实与期望相差很远, 如今就业形势很严峻, 工作难找已是不争的事实。在高校工作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学生在校期间, 学习努力, 成绩良好, 专业基础扎实, 品格优良, 学校各部门也积极推荐其就业。但是找到工作的几率仍然较小, 找到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工作岗位就更难了。这种情况虽然不是大多数, 但仍然存在不少。就业的竞争是一种综合实力的竞争, 其中包括诸如身高、相貌等的生理指标的竞争。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帮助, 国家应该拿出一定的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岗位安置这些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就业, 由国家帮助他们还贷。
4.2 培养学生就业、创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每年的高校毕业生都有数百万人, 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所以, 除了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 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就业、创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指导大学生就业观念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 要敢于创新, 乐于创业, 不等、靠、要, 不单单指望进入各种条件已经成熟的企业或单位, 要大胆创业, 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不要妄想一步登天, 扎扎实实从创业开始, 自己安排自己的人生道路和事业规划, 做自己的主人。目前, 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并且有着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因此, 我们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创业, 自谋发展。当然, 这以学生本人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 否则, 他根本就没有承担工作的能力, 更谈不上创业了。学校还要开设投资理财、创业指导等相关的课程, 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理财理念和科学的理财方法, 培养学生具有积极的创业心态和创业激情, 并且还要有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反应能力, 真正让他们成为素质好、技能强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才能具备较高就业、创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98-99.
篇9: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研究
【关键词】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我们不断的扩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和对外资的利用程度,最能体现这种情况的就是我国对世界银行资金的利用。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 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可以解决我国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但是我国在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利用效率,不利于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时存在的问题,并且介绍一下具体的解决措施。
1. 我国管理世界银行货款项目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部门数量过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现在,我国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主要分四个级别,即国家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地级管理机构和县级管理机构。其中地级管理机构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带头组织建立起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在这个领导小组中,投资计划的申报工作、投资计划的审批工作、地方配套资金的拨付以及项目贷款的偿还和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负责的。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和省级计划部门主要负责引进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设备和物资的供应工作。
经过实践表明,这种管理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在具体工作中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没有制定明确的职权责任,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比如说,某地区世界银行贷款水利项目存在着项目供应材料时间滞后,钢材规格、标号不对,引进的大型挖掘设备质量、性能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问题。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是,由于我国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部门数量过多,而且各个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一旦遇到问题,各个部门就相互推脱责任,使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第二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样就会导致管理政策存在漏洞。一些人就可以在这些漏洞中钻空子获得不义之财,这样就会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的设备、物资达不到实际需求的标准,存在质量和规格上的问题,使大量资源遭到浪费。
1.2管理机构之间关系不够理顺,项目配套资金未能如期到位。除了管理部门过多以外,我国各个管理机构之间也存在关系不顺的问题。比如,某地区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存在所需药品、设备的供应时间较迟(收到时已近失效期)及搭配供应问题。尽管项目实施单位多次与省级管理部门协调,但此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机构之间关系不顺,管理中工程设备招标和物资供应等环节相互脱节。另外,地方配套资金拨付不及时,也严重制约着项目效益的发挥。例如,我国世界银行贷款师范教育发展项目,1994年计划应拨付地方配套资金122万元,实际没有到位,因而项目工程未能实施。这个问题会
严重制约我国对世界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不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3项目管理缺乏科学预测,造成偿债困难。
科学的预测对世界银行贷款的利用十分重要,尤其是对汇率变动等指标的预测。世行贷款项目评估、立项阶段,由于缺乏对于汇率变动的科学预测,加之项目自身管理不严格,造成项目还贷比较困难。例如,某地区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4年12月到期应还贷款4997万元,实际偿还2621万元,逾期债务2376万元。因为没有科学的预测,导致我国在还款时存在极大的损失,所以,我们必须要完善预测机制,做到及时预测各方面发生的变化,使我国能更好的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
1.4管理方式较落后,效益不够理想。
多年来,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项目管理上忙于搞审批,分钱物,未能从根本上转变职能,项目管理缺乏宏观调控意识与手段,导致项目实施后,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套。具体执行单位遇到资金困难等问题长期解决不了,影响了项目投产效益。例如,某县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果品加工项目,项目投产后,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引进的两条流水线主要部件不合格,项目效益未达到设计要求,至1994年底已累计亏损40多万元。
2. 强化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措施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日益增多,如何减少或避免因管理不善带来的各种弊端,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本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由管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设备、物资供应,变为指导、协调、服务,定期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而促进达到项目总目标。具体地说,提出如下几条改进措施:
2.1加强宏观管理,建立综合的项目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宏观管理对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进行宏观的指导,完善各部们的职责。在管理过程中应建立综合性的项目管理机构,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政府部门过多,职责不清,监督不力等问题,减少项目投资的盲目性。政府管理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与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必要的奖惩措施,以确保制度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及时解决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2.2理顺部门关系,切实保证配套资金的按期到位。
理顺关系,主要是指政府应当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即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工作中搞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一是部门之间做到职责分明,加强内部约束机制,学会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特别要搞好物资、设备的招标、供应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二是统筹兼顾,确保配套资金按期到位,避免资金拨付中的“寅吃卯粮”现象。
2.3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科学的预测。
对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是通过目标决策、程序安排、目的要求、奖惩措施等对组织参与者产生刺激,并以必要的监督形成诸制约因素,从而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中的目标决策离不开预测。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评估、立项应搞好预测,严格管理,以减少各种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率。
2.4转变政府职能,提高项目效益。
政府是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负责部门,所以要想更好的利用世界银行的资金就要转变政府职能。各级管理部门要改变旧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实实在在地为项目实施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并从发挥项目效益出发,搞好综合平衡,真正管好、用好世界银行资金,努力提高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结语
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可以促进我国各个项目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对世界银行贷款的利用效率很低,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管理部门数量过多,管理方式落后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各项事业发展对世界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所以必须要起到足够的重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样才能真正合理的利用这些资金,使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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