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精选7篇)
篇1: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渝价〔2008〕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我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尚未关停小火电机组转让指标电量不参与此次煤电价格联动。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5元(含煤电价格联动);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重庆市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2元,装机容量为5000千瓦及以下新投产电站统一按此价执行。
(四)调整省外送重庆电量结算价格:三峡电站向重庆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为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91元,三峡电站送重庆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重庆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不含输电价格)。
二、适当解决电网建设投资成本。为缓解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对重庆市电力公司(含所属控股供电公司)的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大工业用户销售电量和自备电厂用户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0.2分钱;对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用户销售电量仍按每千瓦时0.1分钱执行;对农业生产销售电量继续予以免征。
四、适当提高重庆地区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分钱。为减轻电价调整对社会的震动,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此次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二。
五、其它相关政策。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为规范价格管理,将《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原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价内,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取消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渝价[2002]711号文件规定,我市农业排灌用电仍按原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为减化销售电价分类,将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类别。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六、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七、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此次参照重庆电网销价调整水平同步提高,具体分类电价另文下达。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两月抄表用户的电量,7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重庆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篇2: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14〕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现阶段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
(一)2014年6月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
(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问题
(一)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我市现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目录电价表中所列小类“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仍然保留,暂不并类。
三、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用户仍按照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电价并类工作,在今后国家调整销售电价中按国家要求逐步推进。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二)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实施到位。
(三)各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国家电价政策改革工作,切实做好终端用户用电量、电压等级、用电容量、用电负荷率等负荷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工作,为下一步简化电价分类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
(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 30万吨以下(不含 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篇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0号) 要求, 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 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 提高加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二) 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 为落实水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 加强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并动态更新。
(三) 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 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四)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分工协作
(一)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 密切协作, 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 自2017年1月1日起,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 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 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 向社会公布,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 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 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 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二)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并动态更新,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2016年1月14日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 (2013年10月1日之前) 投产的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 (2013年10月1日之后) 投产的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篇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篇5: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63号)
陕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42分钱。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将陕西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8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五)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由陕西省物价局与其协商后,提出意见上报我委核批。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在陕西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提取0.83分钱,用于筹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陕西省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陕西省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将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1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4576元。
六、陕西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农村平原地区饮水工程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农业排灌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九、请省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篇6: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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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物价局、供电(电力)局(不含榆林),省水利厅、投资集团公司、农电管理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国家计委以计价格〔1999〕1153号文对陕西电网电价作了适当调整。经与省级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陕西电网电力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蒲城电厂、新力有限公司、宝鸡第二发电厂新增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基数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2、略阳电厂集资机组、地方小火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0元;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各电厂计划上网电量见附件七。
二、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6分,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类综合电价及照明最高限价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地市物价局、电力局重新测定,报省上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及使用办法均不改变。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件一执行;已开征的地区征收标准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电价标准按附件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项目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为了减轻高耗电企业、涉农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分。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另文下达。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工业用户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具体措施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六、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1999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从1999年9月1日起,地方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量的电费由各电厂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具体办法另行下达。9月1日前的上网电量仍按原办法由各地供电局与电厂尽快结清,如有问题,由省电力局、水利厅负责协调,省物价局监督。
八、供电部门向地方小火电、小水电厂收取的调度管理费标准仍按陕价电发〔1995〕28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计划让各电厂上网,不得随意减少电厂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考核。超计划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电力局另行核定。
十、请各地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六:
电 价 说 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应用范围
1、居民家庭生活照明用电。
2、居民普通家用电器用电。
3、居民家庭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4、家用空调、电热设备(不论相数和容量)用电。
5、居民生活小区、厂区、生活福利区、楼堂馆所、大型商务等使用电热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空调冰(水)蓄冷装置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执行。
6、其他家用非营业性电器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应用范围
1、机关、部队、医院、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学校等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的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柜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力电机或整流器供给照明的用电。
6、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一个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设备,其总容量不足2个千瓦,而又无其它工业用电。
7、大工业用户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空调用电。
8、以蒸汽、煤气、油等为能源,吸收式或直燃式空调设备本身的用电。
9、各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用电。
10、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空调、电热等用电,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用电。
11、在非工业用户中,除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以外,其它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12、其他规定
(1)路灯。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均应按照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实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按原规定计收电费。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多少、容量大小、装在何种场所、调冷还是调热,均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3)在非工业用户中,凡属生活性质的或者属于非工业性质,其容量在3千瓦以下者(地下铁道、基建工地和地下防空设施的照明除外),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三、商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的电力用户的用电:
1、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
2、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储等。
3、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
4、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5、修理、修配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如洗染衣、彩扩、摄影站等。
6、金融、证券、保险等业务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燃、电解、电化的非工业性生产、试验用电,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的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处(所)的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6、从地下室、防空洞和室外抽取冷风的风机用电,从蓄水池深水井抽水用于空调的风 机、水泵等用电。
7、冷藏仓库、活动冷库、冰棍机、生产豆芽菜、菌类、食品加工等电热用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
8、有线、无线广播站、电视台、信息台、传呼台等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五、普通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冷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设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普通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5、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生活照明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暂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电度,按相应的电价计收电费。
(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至315千伏安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合成氨的用电,可继续执行大工业电价或式照同类大工业电价水平核定单一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
(一)凡以电为原动力,电冶炼、烘焙、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 在315千伏安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用电,或对外承担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的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配指标内的电量执行大工业化肥优待电价,超基数执行大工业电价。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办法根据情况确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由电业部门安装最大需量表记录最大需量的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实行以下规定。
(1)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业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凡有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包括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接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由于电网负荷紧张,电业部门限制用户的最大需量低于容量40%时,可以按低于40%核定最大需量。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4、其它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其生活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3)对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范围规定如下: a.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石的用电,不包括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b.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c.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的烧碱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d.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4)农村用电不关行两部制电价。
5、力率调整电费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七、农业生产电价应用范围
1、农村、国营农场、牧场、电力排灌站和垦殖场、养殖场、学校、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农场或农业基地的农业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加工(非商品性的)、牲畜饲料加工、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炉捕虫的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电价计费。
2、其他规定
除上述的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按下列电价计算:
(1)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和炒茶、渔塘等的抽水、灌水等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2)农村兴办的乡镇工业,符合大工业条件的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八、农业排灌电价应用范围
凡属农口排涝、灌溉、山区、高原地区人、畜饮水的用电,均按农业排灌电价计算。经济作物(如:瓜果、蔬菜等)灌溉用电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九、趸售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应用范围
需要采取趸售方式的,按供电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电网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批准,并只趸售到县一级,不得层层趸售。县级转售单位必须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的独立核算供电管理机构;有一定的供电区域和供电线路设备,供电设备容量在300千伏安(或千瓦)以上,转供电户数较多,并自行负责本供电区域的运行、维护、抄表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由电力部门安装总表,对受电者实行趸售电价。
2、其它规定
(1)趸售电价执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篇7: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问:最近国家出台了电价调整方案,请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安排?
答:当前电价方面存在的矛盾较多。从电网方面看,去年8月20日国家将全国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由于当时通胀压力较大,且金融危机已经给经济发展造成冲击,电网企业销售电价没有同步调整,导致购电成本剧增。今年1~8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亏损161亿元,同比减少利润238亿元。如不及时疏导电价,一方面可能影响电网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价格信号失真,不利于引导电力需求,促进用户合理、节约用电。从发电方面看,火电企业执行标杆电价存在苦乐不均的现象。目前各地区的标杆上网电价主要依据机组平均造价、煤价和煤耗制定。由于近年来各地区燃煤机组造价、煤价、煤耗变化较大,而标杆上网电价未能及时调整,各地燃煤电厂经营情况差异较大。东部沿海地区发电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中西部有些地区如山西、陕西、甘肃等发电企业普遍亏损。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对投资的引导作用,需要对标杆电价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从节能减排角度看,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发展迅猛。据统计,自2005年底至2008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增加了8 6 8万千瓦,增长了7 0 3%,其中,风电装机增长了695%,且继续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需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脱硫电价政策需进一步完善,2007、2008年共有2亿多千瓦的燃煤机组加装脱硫设施,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导致脱硫加价资金需求越来越大,需要通过提高电价进行疏导。
问:这次电价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调整电价主要遵循四条原则:即“突出重点、促进环保、推进改革、关注民生”。“突出重点”,就是重点解决去年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对电网企业的影响。“促进环保”,就是适当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电厂脱硫资金来源问题。“推进改革”,就是按照电价改革的要求,同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优化电价结构;继续推动城乡用电同价、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关注民生”,就是研究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在保持居民基本用电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逐步理顺居民用电与其他用电价格关系。
问:这次电价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调价的主要内容,从总体上讲,就是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分钱,但对各地区、各行业用电价格水平的调整有一定差异。一是对上网电价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陕西等10个省(区、市)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2~1.5分;浙江等7个省(区、市)下调0.3~0.9分。二是统筹解决去年8月20日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上调对电网企业的影响。三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弥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缺口。四是解决现有电厂烟气脱硫资金来源,并根据各地煤炭含硫率的不同,适当调整部分地区脱硫电价加价标准。
在调整电价的同时,对销售电价结构做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在全国仅剩的内蒙古东部电网实现了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全国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省份增加到20个,其余省份也缩小了城乡各类用电价差,减轻了农村电费负担。二是三分之二的省份实现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以促进第三产业健康发展。三是适当调整了各电压等级差价,以更好地体现公平负担成本的原则。
问:大家对居民电价调整比较关心,请问国家发改委对这个问题有何考虑?
答:居民电价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历来高度重视。
从供电成本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居民电价是严重偏低的。电力系统对各类用户的供电成本主要由用户的用电电压等级和用电负荷率决定。一般而言,电压等级越高,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少,供电成本越低;电压等级越低,需要变压的次数越多,供电成本越高。用电负荷率反映用户用电的均衡程度,连续、均衡用电成本较低,断续用电成本较高。居民用电一般位于电网供电最终端,电压等级最低,且主要集中在电力系统高峰时段用电,因而其供电成本是最高的。国外居民电价一般是工业电价的1.5~2倍。而我国长期对居民用电实行低价政策,据统计,2008年全国居民用电平均价格为每千瓦时0.50元左右,既低于工业电价,也低于平均电价。
目前较低的居民电价,主要通过提高工商业用电价格分摊成本实现的。长期下去,既加重工业和商业企业的用电负担,影响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又导致经济条件好、用电越多的家庭补贴越多,经济条件差、用电较少的家庭补贴越少的不合理分配。而要大幅度提高居民电价又受到居民承受能力制约,尤其是低收入居民对电价调整十分敏感,因此,这次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简单全面提价的做法,这次电价调整暂不调整居民用电价格,拟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我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上个世纪7 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日本、韩国及美国的部分地区对居民用电采取了阶梯式电价的做法,将居民用电实行分档定价,用电越少价格越低,用电越多价格越高。这样,既能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又能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借鉴国外经验,初步考虑,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将其月(年)用电量分为若干个档次,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实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实行较高的电价。具体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后,提出可操作的方案,并严格履行听证程序、报批后实施。
问:国家发改委将如何加强对调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答:前段时间,我委和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规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以及电网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易价格等各种价格行为,为这次调价措施的贯彻实施打下了基础。对这次电价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调价规定;电力生产、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在调整电价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和不合理加价,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将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问:有媒体称,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就是提高价格,对此您怎么看?
答:这可能与我们宣传解释不够有关。实际上,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价格升降是由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决定的。价格调整与价格机制转换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国资源产品价格严重偏低,是造成加工业经营粗放、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与资源产品价格偏低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资源产品价格充分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另一方面,价格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这些年来,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初步建立。具体讲:一是对燃煤电厂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制度。新建机组投产后执行事先统一制定的标杆电价,改变了过去按项目成本核定电价的做法;二是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使电价及时反映煤价变化,将基础能源市场价格变化及时传递给电力消费者;三是在东北地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上网试点,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四是会同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放开了20%的售电市场,允许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能,自主协商电价;五是制定与完善了鼓励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对电厂脱硫实行价格补贴,对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标杆电价,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价市场化进程。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措施:在发电环节,实行“三试点一放开”,即进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建立市场平台进行双边交易以及选择部分电网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放开新核准机组上网电价;在输配电环节,逐步开展按“成本加收益”办法核定电网输配电价的试点,强化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机制;在售电环节,继续优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交叉补贴,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引导用户合理用电的销售电价体系。根据以上思路,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电价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1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一、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各项工作。如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一)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项目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联合印发《关于做好
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地方统一组织招标。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工业区、产业园连片开发建设的项目,要集中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实行集中、实时监控。
五、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要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据实清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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