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 证据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精选八篇)

法律监督职能 篇1

(一) 应然关系

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2)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 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 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3) 笔者认为, 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 不难发现, 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 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 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 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4)

(二) 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 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 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 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 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 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 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 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 (5)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 现行配置模式

1. 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 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 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 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 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6)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 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 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 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 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 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 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 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 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 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 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 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 (7)

2. 缺点

(1) 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 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 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 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 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 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 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 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 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 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 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 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 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 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 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 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 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 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 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 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 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 发现监督线索, 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 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 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 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

(二)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职责与日常办案的矛盾客观存在。各院的诉讼监督组固定程度不一, 部分成员同时还承担着办案任务, 距完全达到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如监督线索的发现、备案、决定、审批和提出等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 避免随意性。

三是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表现在, 监督办法不多, 措施不够得力, 基本上还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抗诉为主, 并没有探索新的举措;局限于个案监督, 定位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较好的综合监督仍是弱项。

四是配套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各院的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不一, 如专职人员调整带来的工作脱节等问题。

四、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构想

(一)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原则

1. 依法原则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要尊重宪法, 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2. 利于职权行使原则

鉴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统一于检察权之下, 因此,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要求二者相对独立, 发挥出各自职权的作用, 又要求二者相互联系, 确保二者特别是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配置时,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够使检察权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是分离还是并行的配置原则上, 只要有利于检察权的高效发挥效用, 就是应该把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高效、协调的原则, 构建符合要求的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能高效行使。

(二) 北京模式的选择

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但综合起来, 北京模式更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现有检察系统运行模式来看, 不宜采取彻底的诉监分离的模式, 应当循序渐进, 先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进行改革, 而后逐渐向整个检察机关的运行模式上改革。当前, 应当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诉讼监督机构, 进一步深化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强化诉讼监督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权。

(三) 北京模式的完善

诉讼职权的发挥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职责的明确的角度探讨该模式下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配置及监督职权的完善。

(1) 规范

掌握不同监督事项适用什么监督方式, 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是诉讼监督组的重要职责。

(2) 整合

整合职责是诉讼监督组必不可少的职责, 这一职责要求诉讼监督组在抓好个案监督的同时, 注意总结、研究, 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 全面梳理与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

(3) 引导

根据每一阶段的检察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 引导各承办人积极向监督工作全局靠拢, 就是诉讼监督组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4) 调研

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研究改进措施, 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前瞻性, 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5) 考核

对监督线索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承办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就是诉讼监督组的必要职责之一。

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 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 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

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①朱孝清:《检察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谢佑平等:《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第358-359页。

③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④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32页。

⑤徐红、刘小勇、梁安春《:浅论我国检察的结构性权力之重构》, 2005年4月13日正义网。

⑥徐汉明:《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6月第1版。

法律监督职能 篇2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一是有的检察机关往往只重视公诉权的行使,重心放在了公诉的质量上,而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监督职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审判的监督,而对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由于对二审、再审抗诉案件过去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的方式审理的比较多,客观上削弱了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三是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是否接受改正,没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其效果比较差。四是判决、裁定监督效果不佳。近几年来,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一直不高,难以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执行监督不到位。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检察机关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执行机关如果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检察机关也无其他监督手段;对减刑、假释,由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仅得到裁定书副本,很难发现其中的违法之处。即使发现后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而作出维持错误裁定的最终裁定时,人民检察院也就无法再继续实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没有深入开展。一是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而未将其他的诉讼行为、执行环节纳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上的不完整必然影响监督效果。二是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提请或建议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再过问抗诉结果如何,法院也不将抗诉结果通知检察机关的现象,形成了只管抗诉、不管效果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抗诉案件,上级法院都要发回再审,下级法院不可能将再审通知送达上级检察机关,而下级检察院因无抗诉权,没有上级检察院的指派,便无法出庭支持抗诉,从而造成抗诉与再审脱节,形成监督“真空”,影响了抗诉效果。三是抗诉改判率较低。大量民行抗诉案件都是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案件久拖不决,难以改判,抗诉效果不能真正得到有效体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

法律监督职能 篇3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监督

这种专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主体的专门性。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是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和具有专业素质的检察官。二是监督手段的专门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三是发挥作用的专门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专门’不代表‘全部’,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监督的全部。”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

“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方式是启动法律程序和进行程序性审查。”这种程序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本身有其法定程序。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有提出抗诉的程序,发检察建议有发检察建议的程序,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有纠正违法情形的程序,对执行活动的检察有执行检察的程序。这些程序专属于特定的监督活动,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超越或违背,否则法律监督将会变得无序。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再审程序或者纠错程序。法律监督的结果或者功能往往是启动程序,是一种程序发动,这和实体性或者终局性的裁决权有着明显区别。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监督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对已经作出甚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诉讼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等。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只有在错误的判决、裁定作出并且生效之后,或者诉讼当中的违法情形发生之后,检察机关才能介入,才能启动法律监督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事后”,和有些观点所主张的检察机关仅能对裁判结果进行“事后监督”的概念有根本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的有关文件精神,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种监督,虽然也要求在违法情形发生之后。但显然不仅仅局限于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而是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的。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审判权和执行权,主要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行政审判权和执行权时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的监督。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民事行政检察是否干涉私权的疑问。“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而审判权直接处分的是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处分权发生接触,在现实中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在某些情形下呈现出摩擦甚至冲突的状态,这亦引发了公权干涉私权、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废的争论。”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关于该法第14条检察监督原则由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修改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还是修改为“民事诉讼活动”,同样争议很大。反对将“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最主要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大量存在当事人对自己私权的处置,检察机关对审判权进行监督,不应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这种观点应该说基本正确。所谓正确,就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监督对象或者说监督重点确实应当是审判权和执行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一定要避免在监督的过程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手伸得过长,干预甚至限制了当事人的处置权。但是,为什么又说基本正确,就是这种监督对象也不是绝对的。检察权在对审判权的监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审查,只要当事人的处置是正当的,合法的,检察权就应予以支持。反之,如果当事人的处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这种所谓的私权就应当被监督和制止。例如当前出现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规定的一些虚假调解、虚假诉讼等,就应当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

五、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客观中立的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保障国家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国家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这一基本目标,决定了其监督的立场必须是客观、中立和公正的。有人称之为“居中监督”,也有人将检察监督介入后的民事诉讼活动形象地比喻为“菱形结构”,这些说法都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只对法律负责,不代表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不站在任何当事人的立场,这是检察官与律师的根本区别所在。检察机关的抗诉决定在客观上似乎支持了一方或者几方的利益,是因为该案件的裁判客观上没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这其实是检察监督的副产品。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发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发挥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定的监督

法律监督职能 篇4

1 总结经验,稳步发展,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成效明显

1.1 高度重视监督队伍建设

监督是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元素,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油气生产任务繁重,对工程监督的需求也大幅增加。打造一支技术扎实,作风过硬的监督队伍是保证工程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首要基础。通过股份公司举办的中、高级监督培训和油田公司开展的初级监督培训、考核和选拔,2010年底在岗监督已达到5 922人。

1.2 完善组建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是保证油田监督管理运行的基础,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始终积极推进油田公司建立符合各自油田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目前各油田公司都建立了归口监督管理机构,为监督管理、培训、选拔、考核、聘用等提供组织保障。

《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3年试运行后,于2005年正式颁布。在《办法》的指导下,监督中心组织编制下发包括钻井、地质、物探、测井、井下作业5个专业的监督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还有钻井监督技术手册等管理与技术文件8个。各油田公司在参照《办法》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都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油田发展的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聘用等规章制度近百个,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是完成构建监督管理体系的标志。

1.3 探索推进监督管理模式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以创新为核心理念的促进下,各油田纷纷着眼实际,分析形势,根据自身特点,取长补短,合理利用各项优势资源,创建有助于本油田壮大发展的特色监督管理模式。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率先迈出监督职业化的步伐。他们的工程监督由固定监督(正式员工)、借聘监督和劳务监督组成。固定监督已列入油田人事序列,从制度、福利待遇、升职等方面与从事工程技术和行政管理的员工待遇相同,并且出台一些政策,激励员工从事监督工作。虽受体制限制,目前监督职业化还不够完善,但仍是迈出突破性的一步。

监督职业化是监督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有利于监督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督和安全生产的质量。针对钻井工程作业,同时采用日费制和总包制2种承包管理。工程监督相应的也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对山前复杂井、外甩探井等实行日费制;对地质情况清楚、钻井风险小的台盆区实行总包制,钻井监督采取巡井制,对边远区域采取独立的总承包制;地质监督采用巡井与目的层驻井相结合的方式;完井试油采用日费制;修井采用总包制,关键工序采用驻井与巡井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油田公司总承包井的分布情况,成立工程监督轮南工作站,靠前管理,对轮南附近区块的钻井、地质、试油、修井进行巡井监督。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推行监督专业化管理。具体做法是监督科负责日常管理,监督专业业务由各专业科室管理,负责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评定和监督专业指导。有利于提高专业科室及时掌握现场监督的业务水平,快捷有效解决现场发现问题,落实现场管理制度、标准,推进和提高整体监督素质。长庆油田的监管分离是油田主管领导提出的新的监督管理思路,即监督公司与项目组监管分离,使监督和项目组之间的责任更加明晰,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得以充分发挥,现场监督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公司主管部门,为领导决策和当好参谋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全面推行精细化工程管理的理念,落实到工程监督工作上,体现为实行控制管理。针对勘探和生产区域分散、范围广特点,细化监督管理单元,构建稳定的两级监督管理网络。各油气生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继成立相应的专职监督管理部门,并逐步配齐监督管理人员,各监督部门统一工作目标,明确监督管理工作思路,根据各自特点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将监督监理公司进行合并,监督监理业务整合重组是新疆油田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的一种探索创新。在油田公司内部实行监督监理业务统一监管,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规模效应;学习和借鉴监理理念,利于监督职业化。公司定位于承担油田内部工程监督,肩负的是责任和义务,并坚决予以履行和完成,真正体现工程监督的地位是代表油田公司行使监督权利。

中国石油大庆海塔指挥部为满足勘探开发需求,确保勘探开发施工质量及安全,结合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工程监督制度,在总包制监督管理模式下,建立前线监督项目部。其职能是:检查监督履行责任情况;对现场监督提供技术支持;抽查重点环节和部位;审查现场技术措施等。现场监督项目部的建立,对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施工过程中事故隐患、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事故与复杂井过程监督、固井作业监督、井控安全检查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在工程监督中心的全力支持帮助下,快速建立起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督管理队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程监督的作用,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生产、降低成本、保护油气层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创建独具海塔特色的监督管理模式。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非常注重监督的后备培养。推行实习、副监督、监督的阶段培养过程,将熟悉现场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突出的工程监督,输送到公司各级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形成人才培养成长机制。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依据自身发展需求,仔细调整监督结构,着重内部监督的选拔、培养、上岗。具有员工责任心强,管理力度大,管理费用低的特点。

1.4 不断加大监督培训力度

监督培训是提高有生监督力量,培养后备监督力量的必要途径。按《办法》要求,中、高级监督培训由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初级培训由各油田组织,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评审资质。其目的是把好监督资质关,坚持监督持证上岗,确保在岗监督能够发挥作用。在定期培训的同时,也实行与油田联合专项培训。工程监督中心组成的专家组和长庆油田专家联合,共同对长庆油田钻井监督进行水平井技术讲座,讲课人员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工作经验,内容贴近实际。在以现场技术应用为主的同时,增加水平井钻井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软件、仪器、水平井轨迹控制和大量监督实例为核心内容知识,受到一线技术人员及监督的欢迎。

1.5 切实加强监督执行能力

油气勘探开发的实践证明,工程监督队伍与其它工程服务队伍一样,已成为油田勘探开发一支不可替代的技术力量。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各油田的科学管理和强有力的工程监督队伍;其次,在明确工程监督职责的同时,赋予了他们现场工程监督职能,给予了现场监督管理权力;最后,勘探开发管理部门和施工服务单位的高度重视,保证工程监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进而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实现。

根据统计中石油在油田的现场监督,每年累计检查出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数万项,都是通过现场监督的警示、制止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1.6 努力提高监督信息化管理

工程监督中心建立的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系统和复杂事故处理库有3方面作用。一是便于油田对监督的查询;二是交流平台有助于监督技术学习,能力提高,事故处理借鉴;三是在年底及时上报业绩考核结果和基本情况,能够真实地反映动态。

随着监督人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培训力度的加大,监督信息化和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化,如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监督中心为现场驻井监督、片区巡井监督配备便携式电脑、无线网卡、手机短信快报平台、数码相机等设备。监督资料从手写向电子化转换,电子化率达到100%。现场资料、图片,全部采用电子邮件发送,提高信息传速率和准确率,使得上级有关部门能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工作动态,大大提高了工作时效,为领导及时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1.7 坚持执行监督考核机制

各油田都加强对监督的考核,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水平、管理协调能力和责任,对有重大发现者实行表彰,严重失职者,注销监督证。从而使监督在岗位上精益求精,水平不断提高,作用得到肯定。年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据统计2009年各油田累计聘用监督5 239名,辞退91名。

2 立足现实,全面分析阻滞发展的各种成因

在工程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仍存在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发展不均衡、不完善的地方,延缓监督管理全面快速发展的脚步,影响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些不足,我们仍需付出不懈的努力。

2.1 监督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服务水平急需提升

近年来,油田勘探开发工作量逐年加大,对现场监督的需求也在增加。为满足现场勘探开发工作的需要,各油田聘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已占到现场监督(除井下作业专业外)的60%左右。总体反映出他们在监督管理业务上和新技术应用上存在差距。此外能够承担日费制、高难复杂类型项目的监督较少,大多数石油工程监督的工作仅停留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不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监督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属于较低的管理层面,距高素质、复合型技术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尽管这也与目前工程承包方式有关,但监督自身素质也确实有待提高。

2.2 监督培养问题日益突出,后备人力资源接替困难

由于目前的用人机制和监督执业资格定位,还不能完全突出监督的地位和优势,监督人力资源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现有的监督年龄趋于老化,势必影响油田监督的选拔录用,优秀的监督人才会更加紧缺。今后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培养后备监督人才,把监督资源持续发展和有意识的长期培养列入日常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2.3 监督安全、质量责任加重,监管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安全生产始终被给予高度重视,但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成为工程监督的首要任务。油田公司赋予监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在逐步加强,各油田把安全职责赋予了工程技术监督。如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规避责任风险应该成为工程监督的重要内容,须给予明确和细化。

2.4 监督资源共享缺少渠道,信息交流反映不够通畅

工程监督中心已经建立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人力资源库和监督管理信息交流平台。但由于各油田监督管理渠道不够畅通、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致使每年对监督业绩考核和动态管理不能及时上报,而不能及时动态更新,导致油田监督管理相互间缺乏正常交流,也不能给油田公司选拔和了解监督提供及时信息。

3 重装上阵,营造有利于监督发展新环境

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督的管理、考核、培养。总结各油田的监督管理方法和模式并推广,求同存异,相互借鉴、学习、促进,从而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继续建立监督职能部门,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监督工作的主旋律,是监督管理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工程监督工作的关键。所以各油田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

3.2 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提升服务内涵

通过近年的不断积累和完善,石油工程监督行业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监督经验。但为适应科学发展观对工程监督提出的新要求,还必须以服务理念创新为先导,结合工程监督在勘探开发中的地位作用和所担负的责任,不断创新工程监督方法,并落实到监督工作每个环节和各项具体业务活动中。

3.3 强化明确上岗监督职责,确保作用发挥

监督职责要明确,任务要清楚,责权要对等。作为一名监督,既要具备本专业生产工艺技术,又要懂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总包制监督重在关键环节和过程把关。目前大部分监督是从单一工种专业转过来的,知识面窄,综合能力较弱,适合做总包制监督。用人单位要选好、用好监督,量才使用。通过分级制赋予监督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监督作用的发挥,这样才能让干者有信心,用者也放心。

3.4 加大监督培训和交流力度,提高业务能力

在工程监督业务培训中,各油田应组织灵活的培训方式。条件成熟的油田,从人事管理序列中增加监督工种,加强监督培训与培养,提高现场监督待遇,增强监督岗位吸引力,突出监督工作特点,减少兼职。

3.5 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督经验,规范监督管理

根据壳牌公司、中海油在监督管理上经验,日费制管理是最好的管理模式,中石油应逐步增加日费制监督管理。但总包制监督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是我们的主流,规范总包制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

3.6 充分整合现有监督资源,合理利用人才

优秀监督不足的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我们要做到把现有的监督用好,把优秀的监督留住,以政策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监督队伍要形成梯队结构,分别胜任不同责任的项目。目前队伍总的状况变化不大,仅增加人员,结构没有多大变化。靠实践、靠管理、靠培训锻造出来的队伍素质在逐步提高。同时吸收大学毕业生,放到现场锻炼,逐步培养成骨干,积极开拓监督人力资源的渠道。建立监督晋升制度,优化工程监督资源配置,更好适应勘探开发生产需求。

3.7 落实监督费用制度,实行责待挂钩

对监督费用的问题,股份公司已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油田已得到解决和落实,作用决定地位,谁经营的好,监督作用大,油田就重视,监督的经费也会有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在各油田发挥和重视程度不一样,反映在监督待遇也不一样。塔里木和海上平台的监督待遇高,是由于这些监督责任大,风险大,本身水平高,作用显著。所以推行分级制,把责任与待遇挂钩是可行的,应逐步提高监督待遇。

3.8 持续推进监督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水平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监督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监督工作能否正确运作和发展的关键。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应对问题,研究对策,开拓思路,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得卓有成效。各油田要针对各自不同特点及形势环境,总结经验教训,在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上形成特色的管理模式。

履行监督职能 篇5

——一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心声

本网特约记者 秦渭平本网通讯员 穆江涛 柴科

丁九牛同志是大荔县户家乡西坊村支部委员。2007年春季,被群众选举为监委会主任,一年多来,在村上各项工作的决策、开展中,事事出于公心,敢于直言,敢于监督,敢于说“不”,充分发挥了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有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9月22日,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在澄城县召开了村务监督工作现场会,丁九牛同志作为一名优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这名朴实的农民用自己一年多监委会主任的亲身感受,向大家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一是干事要公平公正,带着良心去落实惠民政策

随着国家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退耕还林、粮食直补、低保、救灾救济和“两免一补”等各种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如何使党的好政策在农村落到实处,在群众身上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是乡村工作的关键,是监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监委会要求凡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村上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去年确定低保户时,监委会发现在确定的低保户名单中有1户不符合条件,就向村上提出,并推荐了一名相对困难的群众为低保对象,村上通过再次核实,重新确定了低保对象,使困难户真正享受到党的温暖政策;2008年春节前,村上给80岁以上老人发放慰问金,有群众反映其中有一位老人年龄不够,不应享受慰问金,经监委会查实,该人年龄确实不到80岁,于是把此事反映给村上,使失误及时得以纠正;在今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中,监委会不但对修路、修渠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还通过调查走访群众,对打机井、盖井房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反映给村上,把好事办的更好;前一段时间,在落实县工会资助贫困大学生时,监委会和村干部对本村三个大学生家庭进行了反复的对比和分析,最后确定一名各方面较差的学生为资助对象,得到扶助资金1000元,群众对此心服口服,非常满意。

二是积极参与,加强村上重大事项的监督

监委会本着对村中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积极参与村上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先后对群众关心的四项重大事项进行了全程监督。一是对村上投资十万余元的村部建设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首先是积极参与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从工程的选址到工队的选择,从原料的质量到承包款的多少等各项工作,都做到了会会参加,事事知情,先后参加相关会议六次,共提出建议三条;其次是全程监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为了能真正把这项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监督好、实施好,经过村两委会协商,村上聘请丁九牛同志担任工程质量施工员,不但加强了对工程的监督,而且还减轻了村干部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了工程质量,加快了工程进度,节省了开支。二是在去年10月份的人饮网改和U型渠生产路的修建工程中,监委会不但对这两项造福于民的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而且还提合理化建设3条被采纳:①建议延伸网改线路700米,为今后建设养殖小区创造了条件;②建议村上的公共路段由党员干部义务开挖,为此节约资金2000余元;③在实施村南U型渠修建工程时,不租赁发电设备,借用村干部的发电机发电共90小时,节约资金2000余元。三是在农村的财务管理中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村上的财务收支情况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往年的村组账务管理中,具体做法是先由乡审计组审计,后报乡财政所入账,群众对此不知情、不了解,在下面议论纷纷,很有意见。在监委会的建议下,先由村监委会初审,后由乡审计组审计,再上墙公布,然后报乡财政所入账。由于村监委会成员都是本村人,熟悉情况,知根知底,能及时发现问题挽回经济损失,仅去年就为村组减少不合理开支3000余元。四是去年冬季村组土地发包工作中,村监委会进行了全程监督,做到每次召开承包会都有监委会成员参加,使村组200余亩的土地发包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有效地防止了干部私自发包和在承包过程中的作弊行为。

三是加强沟通,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如何消除干群之间的误会,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也是监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监委会把村上的意图及时传达给群众,把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村上,起到了群众和干部联系的纽带作用。在去年发放救济粮中,部分群众对其中的一户救济对象意见大,提出质疑,认为该户生活富裕,不应享受救济。监委会知情后,通过查阅相关政策、调查走访群众,得知该户是越战人员,上级为了安抚情绪,特意把此人定为照顾户,经监委会解释,及时消除了群众误会,化解了矛盾,稳定了群众情绪。在去年的合疗基金收缴工作中,监委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时部分群众对农村合疗认识不清,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合疗基金收缴一度进展缓慢。比如二组一户村民开了个诊所,认为自己懂医术,有病不需要到医院看病,07年未参加合疗,今年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使该户提高了思想认识,最后高兴地参加了今年的合疗。在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该村的参合率达95%以上,圆满地完成了合疗任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群众的利益。日常工作中,由于农村群众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原因,有些事情不愿意直接给村干部说,就找监委会,做为监委会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的给村干部说明情况,请村干部解释清楚。在今年6月份天旱时,一组和四组个别机井承包人趁机乱涨水价,私自将村上规定的每小时5元涨到6元。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映给监委会。监委会及时地把乱涨价情况反映给了村两委会。村上知道后,马上做了调查,立即制止了抗旱期间的乱涨价行为,保证了抗旱,维护了群众利益,群众拍手称快。近两年来,该村监委会共参与、监督村上的决策45项,参加村上各种会议53次,依照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作为一名监委会主任,丁九牛同志在发言中谈到,在工作中自己感触最深的是:“第一,尽责任,就得多奉献。”在工作中,有乐也有苦,有动力也有压力。对监委会成员来说,一件事干成了、一条建议被采纳了、一件群众期望的事情解决好了,就是他们最高兴、最快乐的时候。“把最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把最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这句名言就是他们的工作动力。“第二,讲公正,才能得人心。”他们深知“公正”二字的分量,它是监督工作质量的保证,是监委会的灵魂。一正压百邪,只有时时、事事坚持公正,群众才能理解你,才能支持你、喜欢你。“第三,要监督,也要多配合。”监委会通过对村务决策、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益,同时也更有效地规范村干部的行为,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但另一方面,他们不仅是要当好“村务监督员”,也要积极配合村两委会开展工作,当好“党的政策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文明新风倡导员、农村发展议事员、完成任务先行员”。“第四,干工作,也需要理解。”他们最苦恼的事就是得不到别人和亲属的理解,在工作中,难免会牵扯到干部、亲属和朋友,为了公道,为了群众的利益,就得罪了他们,时间长了,担心自己变成了孤家寡人。干工作也势必要耽误家里的农活,家属经常埋怨说:“挣钱不多,管事不少,就你是共产党员!”。所以“理解万岁”这句话他体会最深。

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初探 篇6

一、实现管理模式的全面改革,形成相对独立的会计管理

计划经济时期是会计管理体制形成的主要阶段,该体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的经济的发展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开展,该种会计管理体制已不适用于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前会计管理的燃眉之急。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独立的会计机构或通过会计委派制来实现会计管理改革。

(一)会计委派制一般适用于国企

利用从上而下的原则进行会计委派,以期达到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状态的全面掌握,使会计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并对下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使国有资产增值和保质得到实现。

由于会计人员是上级委派,因而会计人员与当事企业不存在利害关系,他是代表所有者进驻到企业中的当事企业没有权利约束其会计监督职能的行使,委派人员可以进展拳脚开展监督工作。但在这种管理体制中会计人员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并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相违,将会计、审计职能混淆,会计人员的身份和政府行为难以确定,而且会计人员的地位与监督有效性并不等同,所以,该管理体制仅适宜过度期。

(二)完善会计中介机构,提高会计管理的独立性

专门建立的会计中介机构可以实现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分离,任何因素均不能影响会计的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它不但使财经法规得到客观公正的执行,而且也可以有效维护企业与个人双方的利益,有效的协调好国家、企业以及职工间利益关系,实现会计职能的有效实施。企业可以利用在这种体制下会计管理的管理来取得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

二、加强理论研究

自1985年会计法颁布以来,仅在1993年进行过修改,有十年左右时间未作出过调整,会计法中的部分地方再不能满足我国加入WTO后的经济需要。虽然财政部在去年印发了基本会计条例和暂行办法,但对保护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后期保护会计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及措施还未具体化,并且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保护力度较小,会计法尚待完善。在法律上明确会计监督责任、程序、范围和权利,可以保证会计人员有效实施会计监督职能。

三、改进国家财经法规,实现会计法制观念全民化

第一,加大对党与国家财经法及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干部拥有高度的遵法守法自觉性,改正错误的财经纪律执行认知,加强法人代表队财经法规的自觉执行认识,在财务收支的款项签批中要严格把关,不得胡乱签字、批条,做到会计监督的自觉履行,由企业领导可以有效提高财务制度的执行效果。第二,增加会计监督透明度和接受群众监督自觉性,争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四、强化会计工作培训和会计队伍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

企业对财务人员需求随着改革的发展和深入逐渐提高,会计队伍逐渐壮大,从会计人员的个人角度出发,会计人员的业技水平高低不等;除此之外,新经济现象的快速涌现也增加了会计的内容及学科,使会计内容更加丰富,同时,还应注重对新情况的研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技能培训,实现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水平的提高。

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与良好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密不可分,我们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治理论等方面来教育和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为会计人员树立廉洁自律、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严格监督、精心理财的职业道德标准。

要不断更新会计培训观念,增强会计人员的的问题判断能力,让会计监督从思想单纯的检查、监督中进行纠正,克服监督中的各种陈腐关键,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深入理解会计监督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理念。

不断进行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的培训,增强会计人员适应能力。充分利用各种高新技术手段,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方法,做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将会计账目变为磁质载体。当然在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在为会计监督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蔽和多变的麻烦如:缺乏一定的计算机管理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串通。加强计算机县官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计算机会计業务处理速度与能力,完善会计监督。

我们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会计业务和WTO相关知识方面进行培训,有利于开阔会计人员视线,它有利于快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技能和素质。

五、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加强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可以促使会计人员积极投身工作中,提高其知名度与社会地位,为会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应单单依靠会计人员来执行,社会各阶层人员应积极加入到会计监督工作中,以达到防止社会腐败、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结束语:总之,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的实施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只有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使会计人员专心投入工作中,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才能有效推动国家的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

参考资料:

[1]李武立.入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与对策.财务与会计导刊.2001(1).

政府会计监督职能解析 篇7

会计监督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会计事项进行控制, 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控制全面、综合地协调和监督经济活动, 从而实现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会计监督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 是单位内部会计部门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事项;而广义的会计监督不仅指内部会计监督, 还包括外部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任何能够对会计活动控制的机构和人员, 客体是会计监督行为的承受者, 具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会计行为,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各类会计法规。

合理的会计监督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来检查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 对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 会计监督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 保证各单位在经济活动满足计划、预算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提高经济效益。

从会计监督的主体来讲, 会计监督主要有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二、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

(一) 弥补会计市场的缺陷

会计信息是在会计市场中交易的一种特殊商品。在会计市场上, 这种特殊商品的供给者拥有着该种商品的全部信息, 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市场上的不对称性。这样, 会计信息供给方可能隐瞒某些隐形成本, 产生舞弊行为。因此, 为了弥补会计信息市场的不完善, 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 控制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

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是政府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 国有股股东在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占控股地位, 但常常出现缺位的现象, 而社会公众股又比较分散, 牵制力较弱。这样, 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就比较严重。因此, 控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不能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 还需要依赖政府强制性的监督。合理、适度地加强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 对于发挥会计监管的积极作用, 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多头会计监管, 各监督部门协调失灵

会计监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政府会计监管必须是不同的政府部门共同协作, 集体协调的结果。我国会计监督的权利安排也体现在诸多部门中。例如, 我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监督的职责。《会计法》的这种安排主要是使各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对被监督主体进行监督, 从而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但是, 在现实中, 由于相关权利法规对监督权利的安排缺乏合理的规划, 使得这种多元监管的模式失去了原本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第一, 各部门职能重叠, 多头监管, 以至出现主次不分, 造成部门之间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无效;第二, 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都有动机扩大自身的公共权利寻租, 滥用监督权利, 导致监管无效;第三, 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容易导致两个极端———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 使得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矛盾现象同时出现;第四,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横向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使得被监管者可以利用监督空隙, 对不同的监管主体提供有利于自身的针对性信息。

(二) 多元化的监管目标导致政府角色自我冲突

我国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目标比较多元化。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例。政府即是会计信息的供给者, 又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更是会计信息的监管者, 使得政府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要兼顾多方, 从而难免顾此失彼。政府这种多元的利益取向使得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存在严重的自我冲突, 导致其利用社会管理者的权利谋取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失去公允性。

(三) 违规成本较低, 监督根基弱化

监督的目的是规避违规行为, 实现行为的正常有序进行。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必须是与一定的奖惩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地奖惩体系, 监督的效力和作用必将弱化。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 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局、税务局和银监会。从监督的手段讲, 证监会的监督手段最多、最全面, 而财政部用于会计监督的手法单一, 效力远远不及证监会, 从处罚的力度来讲, 会计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最低, 具体单位三千到十万, 直接负责人或责任人二千到五万。这就使得会计违法成本较低, 大大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效力。

(四) 本末倒置, 重检查而忽视制度建设

政府监督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 通过有效地制度安排, 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可以较好地防范国家经济运行出现偏差。然而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会计监督往往侧重事后检查, 使得每年出现的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难以将会计活动中将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中。

四、增强我国政府在会计监督中效用的措施

(一) 强化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主体权威性

强化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主导地位, 建设具有权威性的政府会计监督主体, 实现监管模式的司法化,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职业界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为了加强政府会计监督部门的权威性,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经济监管部门, 直属人民代表大会。这样, 政府会计监管部门既有监管的权利, 也有处罚的权利, 可以使政府监督主体自身权利不足的问题得以解决。此外, 为了使政府会计监管部门更具有代表性, 可以吸收各行业相关代表和专业人士加入监督委员会, 同时积极鼓励社会舆论的监督以保证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 确立会计监督体系层级, 理顺监督主体间的关系

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体系出现多头监管的局面主要是没有建立会计监督的层级体系, 没有形成监督的协同效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体系, 囊括各个政府会计监督主体, 使各主体有序、规范地合作, 各自对会计行为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 从而产生协同效应。该主体应该以财政部牵头, 会同金融、审计、税务、证券等各监督职能部门,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共同商定会计监督计划, 确定每年会计监督的重点以及各监督主体的相应职责。这样, 财政部作为政府会计监督的领头人, 从总体上控制着会计监督的进程, 并搭建会计监督信息平台, 实现政府会计监管体系的共享化、信息化和透明化。

(三) 改进监管机构, 完善监督机制

第一, 政府财政部门早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机构系统, 因此可以挂靠在已有的财政系统上建立纵向会计监督系统, 设立不同等级的会计监督部门。这样既可以迅速、便利地形成有利的会计监督机构系统, 也便于对会计监督队伍的管理。第二, 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采取有政府间接调控, 民间职业团体直接参与制定, 相关利益各方参与讨论的准则制定方式。不过这种模式需要长期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实现。在短期看来, 可以考虑增加监督委员会, 由政府授予必要的权利, 吸收各方代表参加, 对不同的政府监督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明确各方的责任, 解决政府会计监督混乱局面。

(四) 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律体系, 且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对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监督。然而这些法律规章却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规章条款比较宏观、对行政和刑事处罚依赖较重和执法部门存在重复监督的现象, 导致了会计法律弱化, 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效果。因此, 必须加强完善会计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 完善会计监督的行政责任, 确定《会计法》在会计法规中的基础地位, 对其他的会计法规起统驭作用;第二, 完善法律责任条款, 细化会计法律条款, 明确责任性、义务性和限制性条款, 尽可能具体化判断标准;第三, 充分发挥政府在会计法规确立方面的主导地位, 进一步加快会计法规建设, 整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 充分行使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的职能, 强化会计监督;第四, 建立有效的惩戒措施, 提高违法行为的违法机会成本, 对违法者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机制;第五, 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 政府各级领导带头严格执行, 使会计法律规范切实得到实施。

(五) 实现政府会计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从国外会计监督改革中, 我们不难发现, 政府会计监督与行业自律实际上是并不冲突的, 两者相辅相成, 互为补充。一个有效的会计监督模式应该是政府会计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融合, 这也是会计监管发展的方向, 是优化会计监管机制的最终目的和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忠.会计法、国家会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 (J) .当代经济研究, 2001 (04) .

[2]王竹泉, 毕茜茜.改革开放30年会计监督的发展与创新 (J) .会计研究, 2008 (07) .

浅谈企业财务监督职能 篇8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监督职能 体系 经营活动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取得进展,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也得到了迅猛的进步,企业财务监督水平日益提高,这都为我国的监督职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都知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而财务监督职能的作用也将得到更好的发挥。将财务管理独立于企业之外,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职能。我国的企业应积极地克服前进中存在的困难,朝着更新的发展目标努力。

一、我国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经济上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知道中国是市场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经济企业在财务认识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企业管理需要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来更好地为自己服务。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在监督职能方面还略显弱势,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定位和自我角色扮演上没有划分好,为了更好地完善企业的财务监督,我们首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及解决的方法

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财务监管职能为例,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审核结算单据及重要单据时,总是主观地依据自己对它的理解来进行核算,使取得的财务数据不实,造成财务核算严重滞后,脱离了真实的经济业务。这样取得的财务数据既不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也不能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这是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失职。

(二)我国企业财务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

财务监督的作用是指在对公共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通过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审查,揭示差错和弊端,同时在纠正核算差错的前提下,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并维护财务制度及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企业财务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1、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改善其财务管理体系

3、促进企业加强预算和防范风险管理,保证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4、加强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重视,同时增强广大财务监督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制观念

二、我国应用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来提升监督职能的处理及对策

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一体化的进度,同时使得我国企业不仅要在激烈的国内市场上展开角逐,而且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境下,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水平,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向国际化发展。在知识经济作为主流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知识的持续增加以及不断地更新,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具有多方面的影响作用,促使企业财务管理更加完善。

(一)民营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我们可知中国市场的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促进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诞生。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小、资本少、技术低,受到经济体制和市场坏境的影响较大,为此,提高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经营规模较小,融资难,缺乏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另外,民营企业在管理上滞后,对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财务监督关注少。

(二)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的存在。国有企业中监事会是监督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行的部门,但是现实中一些董事会总会制约企业监事会,使得其职能机制弱化,也极少有监事会尽职尽责,以至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都发生草草了之的现象。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监督者权力小和管理者权力大,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造成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

结语:我国的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越来越被受到重视,其中的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大,其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从影响财务监督职能的因素来看,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更加激烈,财务的监督职能越来越重要,所要迎接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参考资料:

[1]李建锋,于千.财务职能理论研究综述.财会通讯,2011,(5)

[2]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56号

[3]刘慧.如何使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今日科苑,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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