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精选9篇)
篇1: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厦建质监[2009]38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区监督站:
近阶段,我市模板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模板支撑扣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由此导致的梁板模板下沉,房屋室内楼层净空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提高模板施工工程质量,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建筑施工模板的设计计算、安装、拆除均应执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二、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工程)模板施工中应采用100*100mm方木和“U”型顶托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竖向施工荷载,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的方法,顶托内主楞不得采用钢管,以防扣件下滑、主楞下绕变形。
三、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重的支架柱,其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严禁承受偏心荷载,并应按单立杆轴心受压计算;钢管的初始弯曲率不得大于1/1000,其计算壁厚应按实际检查结果采用。
3、梁和板的立杆,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4、钢管立杆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杆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5、在立杆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杆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且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梁板下第一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梁板下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均应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立体结构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6、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使用扣件与钢管立杆扣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7、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8、钢管支架立杆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杆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杆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9、立杆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杆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10、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杆与下段钢管立杆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11、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杆,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12、当支架立杆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杆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五、采用布料机上料进行浇筑混凝土时,活荷载标准值取4 kN/m2。
六、两超一大(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除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外,尚应符合《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监督的若干措施》厦建质监[2007]14号和《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闽建建[2007]32号)文要求。
七、我站各科室及各区监督站要把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交底与监督抽查。对模板工程未能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责任监督员应向施工单位书面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局部暂停模板工程的施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篇2: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系统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外包工程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外包工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对电力生产相关的外包工程,实行发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和外包施工企业或多经施工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承包方)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发包方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承包方承担对工程实施、人员培训和施工质量等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2、凡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单位有资格的人员签发,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生产运行管理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外包施工企业、多经施工企业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3、各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四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停送电联系人)的管理,严格定期考评和发布制度,原则上“四种人”应由主业人员担任。对输电线路施工,如发包方确实无法派出工作负责人和停送电联系人,可由承包方(应为电力系统内单位)推荐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并能胜任相应职责的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市级供电公司书面批准后,担任输电线路工程的工作负责人或停送电联系人,但发包方仍要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监督。
4、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中应详细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和违约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和备案。工程不得层层转包,不得签订“生死合同”以包代管。
5、承包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必须承诺参与施工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参加工程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施工的危险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主要承担“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审查工作安全性的安全责任;《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的其他职责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负责。
7、发包方工作负责人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的资格和外包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是否完备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各项要求;
(2)对工作地点的正确性和现场有关电气安全措施的正确完备负责。并承担《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的第2项;
(3)正确办理工作许可、终结和间断手续,并向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发出开工命令。开工前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有关电气安全的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签名;
(4)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发现承包方违反《安规》和有关规定情况时,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8、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是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组织、安全、技术和质量全面负责。并承担《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工作负责人各项安全责任(除第2项以外);
(2)开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现场危险点和安全技术措施;
(3)对复杂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实施。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4)每天开、收工必须在工作负责人带领下方可开始和结束工作;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规》和电力行业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参加施工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8)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及其工作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工作负责人和发包方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9)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安全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篇3: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篇4: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篇5: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
(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
(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
(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评审专家不遵守上述要求,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将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四、深基坑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应齐全完整,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一般情况下,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工程概况、周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等环境条件、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环境地质条件、设计依据及目标、概念设计及方案优化比选、地表及地下水控制体系设计、边坡加固或基坑支护结构体系设计、土方开挖工况设计及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及技术要求、应急预案、施工图、计算书等;
(二)施工方案。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组织与计划、土方开挖及降水、支护的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应急预案等;
(三)监测方案。工程概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及内容、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及保护、水准控制网技术要求、观测频率、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
五、深基坑施工、暴露期间,工程各有关参建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监测应严格按照既定方案组织施工、监测,不得偷工减料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实际施工工况应与设计工况保持一致;确需变更调整或实际工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由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出具书面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经原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实施;
(三)监测单位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提交阶段性监测资料;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设单位应迅速组织有关各方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开挖深度、支护时间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在深基坑暴露期间加强对边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的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深基坑应及时进行回填,严禁长时间暴露。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满足设计抗浮要求的前提下,对多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二层时必须回填完成;对小高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四层时必须回填完成;对高层建筑,一般在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回填完成。
七、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深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包括内容: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施工、监测方案,施工记录,原材料出场合格证,复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锚杆抗拔试验报告,边坡和周围建筑物变形监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等。
八、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违规挂靠承揽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业务的;
(二)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深基坑工程施工业务的;
(四)未编制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五)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内容空洞,严重缺乏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
(六)实际施工中不执行既定方案或擅自对既定方案作重大变更、调整,或偷工减料、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造成工程实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不及时对深基坑进行回填的;
(八)深基坑施工技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情况严重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九、对查处的各种违规行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需鉴定检测的,责成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
(二)记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三)对拒不整改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任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建发字„2011‟3号)的要求,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业、吊销岗位证书等处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6: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
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二、深化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建立新的计划安排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特别要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技术方案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规模” 的原则,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形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的安排,要逐步形成以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各市要组织对规划中拟建的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分别单项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单独编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达不到该规模的单项工程以打捆形式编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将分批次对各市呈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逐步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多渠道融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各市要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做到建设一处、完成一处、充分发挥效益一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工程建设完成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要逐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加强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
对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形成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营,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也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中有关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六、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应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制订了《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 水 利厅 省 卫 生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 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各市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申请中央补助投资数额占总投资50%以下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2亿元;中央补助投资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中央补助投资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各省辖市可以在不突破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其他工程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水源和水质论证、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省辖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后,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其他工程的实施方案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5月底前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的省级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内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申报下一的项目建议计划时,应附具以下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地方配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根据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征求各省辖市意见的基础上,将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及村。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计划中一次性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村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审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资金,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安排的投资应分别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20%和10%,其余部分由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同时,各省辖市、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各市、县(市、区)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报省水利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由各县(市、区)在不突破或改变上级补助标准的情况下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进行社会公示。各省辖市、县(市、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受益村、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测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卫生厅。验收结果将作为下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项目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篇7: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沪建交〔2011〕7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
(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其它临建房的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临建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四)本市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满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房屋。严禁使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各类临建房屋,应具有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说明书,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说明书等。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不准在临建房屋内调配油漆、稀料。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1层,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须使用不燃材料。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六)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七)工地临建房屋拆除完毕,方可确认工程竣工;工地的停工时间如果超过临建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则应拆除后方可停工,复工时重新安装。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建筑的结构体系,同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对临建房屋使用安全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
2、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用电应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应满足用电安全性能要求;
3、临建房屋不得擅自更改原设计电路,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四)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居住的宿舍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临建房屋使用空调、电暖器取暖时,必须采购合格的产品,并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设置专用插座,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四、严查事故,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临建房屋使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发生伤亡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在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等过程中,采取限制措施。有效规范本市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篇8: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篇9:关于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2003 4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相关文章:
论社会责任和个人管理对于人成长的影响02-28
公路标线施工组织设计02-28
谈谈对于小学生的管理0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02-28
关于加强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探讨02-28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02-28
小学六年级上册课文02-28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海事处建设02-28
毕业论文-浅析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