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违约金范文

关键词: 违约金 跳槽 销售部 企业

第一篇:跳槽违约金范文

“跳槽”违约需赔偿

【案例】 A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了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销售部经理。企业与A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在离开公司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企业在A离开企业时给予几千元的保密补偿金,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去年年底A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于是,就向企业书面提出辞职要求。企业经过考虑,同意了A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A几千元保密补偿金。事后该企业发现A在同行业的一家企业工作,并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于是该企业与A交涉,A一口予以否认。企业无奈之下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经过调查后认为,既然双方有合同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现在A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评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如果职工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就是违约,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未返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该企业与A约定的3年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2年,其约定超出的1年期限将被视为无效约定,且补偿金最好称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篇: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侯海军

 2012-03-06 21:22:21

来源:《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

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向民营航空公司“跳槽”的现象比较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飞行员“跳槽”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倾向于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本文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谈谈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简介

飞行员跳槽问题始于 2004 年,由于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实质上使飞行员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成为可能。随着中国加入 WTO ,新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有数据表明,中国民用航空业在未来 的20 年里对飞行员的需求将达到 4 万人,而目前全国仅有1万多名飞行员,缺口相当大,飞行员就成为了 “稀缺资源”。由于培养一名技术熟练的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副机长的费用很高,培养时间也比较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往往开出诱人的条件吸引老牌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纠纷已有60多起,涉及多家国内航空公司和100多名飞行员。

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有:

1、2004年11月,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具有20多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辞职。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每人赔偿损失400多万元。

2、2004年12月,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李建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李建国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合计804万余元。

3、2005年4月,厦门某航空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损失120万元。

4、2005年底,浙江某航空公司两位机长提出辞职未获同意,两人后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分别提出389万、330万元的索赔请求。

5、2006年 6 月,东航青岛分公司的 6名飞行员欲办离职手续,公司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元的赔偿。

6、2006年6月,东航江苏公司8名飞行员因辞职引发诉讼,航空公司提起总额为1245万的违约金诉讼。

7、2007年6月,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南航河南分公司索赔813万余元。

8、2007年3月,邮政航空公司飞行员周昌明以航空公司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强迫超时飞行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后,邮政航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

9、2007年,邮政航空另外两名飞行员也因辞职引发诉讼一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

10、2007年5月,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东航索赔违约金1275万元,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获赔137万元。后郑志宏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已提起上诉。

11、2008年4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上海航空公司与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1]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判决结果一般是支持飞行员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同时根据航空公司在招录飞行员时与飞行员订立的劳动服务合同判决飞行员要向原服务的航空公司予以比较高额的经济赔偿。如在上述案件中,2004年11月发生的东航江苏公司与两名辞职机长的纠纷案件,两名机长分别被判决赔偿航空公司100万元;2004年12月发生的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李建国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裁决李建国支付违约金338万余元;2006年6月发生的江苏东方航空公司与8名辞职飞行员的纠纷案件,8名飞行员分别被判决向航空公司作出107万到186万不等的赔偿;2007年6月发生的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一辞职飞行员纠纷案件,飞行员被判决赔偿违约金、培训费2035997.87元。[2]2008年1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尚未见到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飞行员“跳槽”典型案例及其分析[3]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

被告:钱国荣,原为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机长,男,43岁。

基本案情:钱国荣系东航江苏公司飞行员,双方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钱国荣在约定服务期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东航江苏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钱国荣收取各类违约、赔偿费用。2005年11月17日,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东航江苏公司没有同意。2005年12月18日,钱国荣即不再到东航江苏公司上班并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东航江苏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江苏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钱国荣赔偿违约金210万元。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东航江苏公司为被钱国荣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对钱国荣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东航江苏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仲裁裁判,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210万。钱国荣则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东航江苏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二)裁决要旨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告人钱国荣于2005年11月17日书面向东航江苏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2月18日不再到公司上班,故钱国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江苏公司应将钱国荣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随之转移,故对钱国荣要求东航江苏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虽记载的是钱国荣个人情况,但不应与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钱国荣与东航江苏公司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现钱国荣以东航江苏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其辞职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故钱国荣虽能根据选择职业的权利解除与东航江苏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东航江苏公司的损失。根据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飞行员的实际费用以及飞行员的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东航江苏公司要求钱国荣支付违约金210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东航江苏公司为钱国荣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钱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内由东航江苏公司封存保管,六个月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交华东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

3、钱国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航江苏公司赔偿款107万元。[4]

一审判决后,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上诉认为,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国民航总局等5部委发布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的规定“航空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的在职飞行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招用钱国荣的航空运输企业未与东航江苏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2、根据民航总局前述文件规定,即使解除劳动合同,钱国荣也应当按照21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钱国荣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降低违约金赔偿数额。

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分别作出以下意见:

1、上诉人主张审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还应适用民航总局(2005)104号文件,但因该文件规范的是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员的行为,故上诉人请求依据该文件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不予支持。

2、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赔偿数额为21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费用已作参考,并且综合考虑了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飞行人员实际费用、飞行人员服务年限以及飞行人员已服务期间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贡献等因素,一审判令的数额合情合理,具有相应的依据[5]。

(三)裁判分析。

本案中有三个争议点,

1、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2、被告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是否应随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

3、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是生存权的一种,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这一自由择业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已经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东航江苏公司提出辞职,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在性质上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程序上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对于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是否应当移交飞行员保管,由于民航总局的部门规章中[6]规定这两个记录本不随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而是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法院参照部门规章作出相应的判决也是妥当的。

该案处理的难点实际上在于第三个争议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以下原则做出判决:赔偿数额由东航公司培训费用的损失和因服务期限未满而造成的损失两部门构成,且两部分费用相加上限不超过民航总局规定的赔偿上限210万元[7]。(1)关于培训费用,由双方进行质证,确定费用具体数额,按该飞行员可服务的年限平均到每年之中,并由飞行员赔偿未服务的年数的培训损失。(2)对于飞行员未满服务年限造成的的航空公司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数额,以民航总局规定的210万元为基数,在减去培训费用后,平均到每个飞行员可服务年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的服务年限计算到60岁的退休年龄)中,确定一个年度平均赔偿金的数额,再根据飞行员未服务的年数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上述培训费用的赔偿金和未服务年限的赔偿金两者的总和即为飞行员需要向航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一、二审法院基本上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的约定,并根据民航总局等管理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结合考察飞行员的服务年限、对原单位的贡献等因素作出判决,有其合理的成份。但是其判决的依据主要还是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的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未加以确认,因此,判决作出后,航空公司一方普遍认为判决的赔偿额太低,而飞行员一方也往往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到自己在为航空公司服务的期限内创造的巨大利润,双方往往都不服判,故而对这样的裁判思路实有检讨之必要。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案件的处理带来重大影响和改变

从上述案件的裁判结果分析,造成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尴尬局面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但从司法实务层面上分析,主要还是在于在当时的有关劳动法律中,对服务期限、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际采用的是一种任意违约金制度[8]。在这种制度下,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关系时拥有较大的优势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条款,通过约定较长的服务期限以及高额的赔偿金对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造成限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是一般按照合同违约之诉的处理模式,依照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裁决,在逻辑上,飞行员一方因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的判决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应该说彻底地改变了原来的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对于因劳动者主动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和改变。仍以飞行员“跳槽”案件为例加以分析。

(一)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及其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只有在为职工付出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专项培训条款,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

一般而言,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既是用人单位提升劳动者素质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基金,制定职业培训计划,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但由于在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的同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且劳动者本身也从培训中受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的“专项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对于职工的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为调整职工岗位而进行的轮岗培训则不属此类。以飞行员为例,一般而言,在本航空公司内部由“师傅代徒弟”式的带训,以及试飞训练、跟班训练、适应全气候飞行的适应性训练等训练方式,在性质上不属于专项培训,航空公司为此付出的费用不能列为专项培训费并以此约定服务期,空军飞行员转业前在军队的培训、航空学院毕业生在到航空公司工作前的培训,也不能列为航空公司的专项培训。航空公司为的招录飞行员而付出的招录费用、为飞行员提供的安家置业费用、解决飞行员家属就业的有关费用均不能列为专项培训费用。

(二)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及其带来的影响。

关于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约定违约金外,还约定了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条款,如“劳动者单方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违约金”等条款的,这些条款均属无效,发生纠纷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后,根本得不到承认。

(三)《劳动合同法》赋予飞行员以及此类高端技术人员更自由的单方解约权及其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或者其他类型用人单位中的高端技术人员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行解除,除了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而赔偿专项教育费用外,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另外,在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情况下,法律更是赋予劳动者更大的合同解除权,提前告知义务也被免除,随时提出解除合同随时可以离开企业。

假定前述钱国荣与东航江苏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则判决结果可能对钱国荣就会有利的多。

1、关于飞行员的解约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钱国荣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2、关于飞行档案的移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飞行员的飞行执照和其飞行记录本、飞行人员健康记录本是飞行人员再就业的重要资质证明,也是飞行员劳动档案的必要内容,因此,在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生效后十五日内,航空公司应当依法为飞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关于赔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的情况,才可以由双方约定服务期。则民航总局等国家五个部委制订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则不能继续适用。如果东航江苏公司和钱国荣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专项培训费用支出及其相应服务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则钱国荣不必承担超百万元的高额赔偿责任。即使航空公司确实在培训飞行员上有很大经济支出,但只要不是表现为双方确认的“专项培训费用”项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对同一案例处理结果上可能出现的较大的差别来看,《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对劳动者解约权及其他劳动权利的保护和保障,通过禁止用人单位任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担保金以及采取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劳动档案等作为“留人”手段,对用人单位的解约权进行了严格限制。

四、法理辨析—劳动合同任意违约金制度到特定的违约金制度的转变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前的劳动合同任意违约金制度及其失当性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是一个立法的空白。在司法实务中,立法及司法机关实际上是承认或者至少是不反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或数额。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任意违约金制度。在承认任意违约金制度的框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就违约金的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即可以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从劳动合同任意违约金的性质来看,由于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在法律上并无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成为保护劳动合同期限得以履行的担保条款,成为用人单位可以借以针对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行使解除权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一种对抗及限制措施,这种任意违约金条款有两点是值得质疑的:(1)设立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任意违约金保护的利益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稳定性,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单方解约权,其保护的合同利益并不具有当然的正当性。(2)设立内容是否具有合意性。从形式上看,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包括任意性违约金条款在内的劳动合同,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象特征,但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依附性、被动性和弱势性,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并不具有实质的平等性。因此,任意性违约金条款实质上是对《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不当限制,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违约金制度及其合理性评析

在正确审视劳动合同任意违约金制度的缺陷及失当性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是否应当设定违约金制度以及适用什么样的违约金制度成为《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设立违约金,代表性的观点有“从应然的角度说,排除违约金适用应当成为劳动合同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制度特色之一”[9]。但也有学者提出“对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的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以及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以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进行违约限制,而对一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则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约束”[10]。

从《劳动合同法》最终通过的条文看,法律规定的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的违约金制度,即只有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1、除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其违约金。

对这种特定情形下适用的违约金制度的评价:这是一种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平衡的制度,是一种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具有合理性。

1、有利于避免因过份强调意思自治和形式上合意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后果,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任意约定违约金损害劳动者。

2、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尚未规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观念尚未普遍树立的情况下,保留违约金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流动的随意性,促进人才交流的理性归位。

3、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大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能力培养的投入,促进劳动者整体劳动能力的提高和长期发展,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违约金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违约金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的违约金,是一种赔偿性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质。

合同违约金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此种违约金系在一方违约后为弥补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而设定的违约金。在设定此类违约金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债权效力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主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要与过错责任相一致,一般不考虑实际的损失问题[11]。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这种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目前应当承认的现状,只要加以规范并非一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12]。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应当理解为是一种赔偿性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把这种违约金理解为具有惩罚性,则很有可能重回到任意违约金的老路,导致对违约行为的经济惩处过重,严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解约权和人才的自由流动。

2、违约金条款的具体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适用有关违约金条款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内容:(1)基于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不具有惩罚性,故而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损失应当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最终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出劳动者已得特殊待遇的相应经济价值数额[13]。如,约定的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作相应调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调整。(3)违约金数额应当根据剩余服务期与约定的原服务期之间的比例关系而作相应调整和确定。在劳动者已经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一定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以剩余服务期与约定的原服务期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金总额的比例关系及违约金金额。(4)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在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又可以要求赔偿金的情况下,基于违约金的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的。在这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但是,在选择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差别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调整或者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注释:

[1] 以上案例均引自新浪财经网,http://.

[2]以上案例结果均引自新浪财经网,http://.

[3] 以2007年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东航江苏公司八名飞行员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中的一起为例。

[4] 案例内容摘自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

[5] 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四终字第1198号判决书。

[6] 参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活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

[7]2005年国家民航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人口出生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录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8]参见董保华:“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第28页。笔者赞同将可以由当事人合意约定的违约金称为任意违约金,下同。

[9] 冯彦军:《劳动合同解除的“三金”适用与〈劳动法〉的修改》,载叶静漪主编《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10] 姜颖:《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11] 王利明:“违约金的基本问题”,载《民商法研究》第一辑第511-51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 董保华:“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金”,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第33页。

[13] 成曼丽、王全兴:“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2期。

第三篇:毕业就业者必看——五险一金、档案、违约金还有跳槽(xiexiebang推荐)

1. 毕业就业者必看——五险一金、档案、违约金还有跳槽 工作面试 2009-09-21 15:20 阅读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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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作的都进来看看,关乎切身利益的,别被某些单位忽悠了 五险一金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一起交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交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关于社会保险 何为“五险一金”? 无论你在什么单位就职,单位都应该给你申请独属于你个人的专项账户,缴纳...要工作的都进来看看,关乎切身利益的,别被某些单位忽悠了

五险一金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一起交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交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关于社会保险

何为“五险一金”?

无论你在什么单位就职,单位都应该给你申请独属于你个人的专项账户,缴纳社会保险,就是我们俗称的“五险一金”。这个专项账户相当于你的又一张社会身份证明。“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缴到社会保障局,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果没有享受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

“五险一金” 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如果你没有享受到这种权利,就是单位违法了。因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个人、单位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当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假如你发现用人单位不作为,完全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都会无条件得到解决。

用期内,是否也享有保险呢?

很多人在试用期都属于“白干性质”,只拿很少的试用期工资,那么保险呢?记者在拨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12333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即使个人表示不需要上保险也不行,因为如前所说,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关于人事档案

许是无知,许是无谓,许是无奈,很多人毕业后把自己的人事档案随手一丢,不再管它。其实,在中国,你的后半生和这个牛皮纸袋子的关系密切。要知道你很多的“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它!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相关案例。

小王马上就要毕业了,可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找到工作的同学都在忙着签约和提档,提到人事档案,他一脸茫然:在毕业的时候怎么处理好呢?如果没有人事档案,会有哪些影响?

如果你没有档案,会影响到你的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因为招考部门会调阅你的档案后才决定是否录用;其次,你会很难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因为在办理调入人员手续时必须携带人事档案才行;第三,还会对你的结婚生子产生影响,因为育龄夫妇必须有档案所在地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能生育;最后办理社会保险更会成为大问题,因为人事档案中的工资、工龄、职务和受保时间都是办理社保时的主要依据。甚至想选择做医生或者律师也会遭到拒绝,因为没有档案这些特定行业根本不准进入。

“人才交流中心”这样的机构有什么用?

人才服务机构可以说是你的档案的“大后方”。它是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的人事托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主要有出国政审、职称评审、代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生育指标领取等等。在这个人员流动快速的社会,为我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只要我们缴纳一定的保管费(每月20元,甚至这个保管费都不用自己掏腰包,因为相当一部分单位是给报销的),剩下的事情就交给它好了。

再来说小王,目前还没有合适单位接收小王。那么,按国家规定: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转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这时要注意,如果档案转回了生源地,一定要及时地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的人事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便会被认为是“弃档”。

小李是一名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而人事档案就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他想如果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还要缴纳那么高的费用,太不划算。放在自己手里,只要自己不作拆改就应该没什么关系吧。谁料,三年后他终于等到了去国企的机会,然而对方拒收了他的档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李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按国家规定,档案是不能由本人携带、保管和拆改的。

自己携带档案会带来一系列麻烦:

如果自己保管,袋口封装一有损坏就宣告你以往档案失效了。如果你被国有单位录取,必须要调档。若档案在你自己手里,单位很可能拒收,因为档案的转接都是公对公的。

如何补救?

遇到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补救的办法,这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费用。如果想补交前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需要补交三年的托管费,如果是从现在才开始办保险就不用交保管费了。

所以,千万别自己拿着档案。要是暂时没工作,也可以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就成为以后接管单位所认可的档案了,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算工龄。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成了某高校的一名教师,签了三年合同。但两年后,他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通过复试并收到调档函。此时,张先生便与此高校协商,要求调档。谁料,均被高校以违反聘用合同为由拒绝调档。

其实,张先生对此不必慌张,因为用人单位根本无权扣压你的档案,它这么做是违法的。

对于这类问题,有两个要点:

第一,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如何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无论单位同意与否,你的辞职报告上交30日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但双方会根据合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超过30天,用人单位也会予以办理。只是,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目前《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因事、因地而异。比如,在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就已经明文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总和。

不过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予办理的。

第二,辞职时遭遇档案纠纷怎么办?

如果情况真的像张先生这样,已经发生了此类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即在

你辞职时原单位不给你办理调档手续,那么,你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到你新的接收单位;若此时你没有接收单位,就应该转到你户口所在地。

如果你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后于法定期限内(自你收到仲裁裁决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缴纳及报销

了解以上几点后,你对自己的基本保障应该心中有数了。接下来,我们分别了解一下缴纳及报销常识,至于具体的计算法则,篇幅所限,建议直接咨询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友情提示:这直接关系到你每个月工资条上的“实发”,还是做到知己知彼为妙。)

缴纳保险时是以什么为基数呢?

以上一年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缴纳保险时,只按基本工资计算,这完全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因为以全部工资为基数的话,单位要给个人上更多的钱,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能少则少。这不但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像你这样的新人,没有上一年的工资作为参考,要么以单位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要么以你的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目前较多地采用后者。

如不能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吗?

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否则个人利益会受损。举个例子,假设你在工作一年后辞职出国读书,两年后回来,新单位继续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你在2040年退休,正常的情况下,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3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现在由于你中断了两年,那么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往前推两年,就是203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对个人而言是有一些损失的。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可以领取养老金时,其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篇:员工跳槽,“钱”景不好是跳槽主因

在这个物价飞涨的年代,工资怎么涨也涨不过物价,企业面对员工的跳槽也是越加苦恼,下面看下CubicHR专家的分析:

“钱”景不好是跳槽主因

跳槽原因可能多种多样,综合起来逃不出几个方面:对薪资福利不满;寻求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对行业和公司发展前景不满;抱怨工作学习机会不多等。

一位网名叫阿吉的网友说:“现在去菜市场买个菜还要挑时间、看着物价买,菜是越来越贵,而工资却没有要涨的意思,只有选择跳槽了。”据近期一份调查显示:“对原公司薪资福利不满意”而跳槽的占第一位;“对公司发展前景不满意”是跳槽的第二大动因;抱怨“公司未来无发展”及“工作环境不好”是引发个人跳槽的另外重要因素。

微博成求职招聘新平台

除了传统的社会招聘手段(包括报纸、网站、招聘会等)外,微博也成为不少人的新求职通道。不少网友表示,想去哪个企业,只需要在微博上加以关注,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它的动态,而关注一些招聘公司的微博,就可以第一时间看到大量的招聘信息。

近两年,微博之风盛行,不少明星、企业家等知名人士纷纷开通微博时刻更新动态,而大学生和职场白领也都几乎开通了微博。微博也成为不少毕业生求职的“必备武器”,他们用微博找招聘信息,用微博记录应聘历程,也用微博查找求职攻略,很多职场人的微博里会涉及“笔经”、“面经”、职场规则和职场智慧等实用信息等。微博俨然成为时尚又实用的求职工具。

求职季节“温差”在变小

过去每年三月和

九、十月是招聘高峰,是职场温度最高的时节。大量新鲜职位的出炉带来了大量的机会,但同时也导致了激烈的竞争。调查显示:被问及跳槽通常选择的时间时三成左右的被访者表示会在春节后的招聘旺季跳槽,另有超过一半的求职者认为何时跳槽并不重要,机会成熟了随时都可以行动,还有15.52%的人会选择在竞争较少的招聘淡季反而胜算更大。

虽然招聘职位的多少各季分布不均,但是在冷静理性的求职者看来,求职的四季温差已经不像从前那么显著。

在跳槽时总会遇到一定的阻力,这既有内因又有外因。从外在因素来看,求职者互相之间所带来的激烈竞争成了影响跳槽的最大阻力之一。面对众多求职者的竞争,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就显得更加重要了。专家表示,丰富的相应工作经验是跳槽的制胜砝码之一,而在跳槽当中追求个人职业生涯的提高与稳定相和谐则是需要求职者参照的重要准则。

HR们应该注意员工的心理变化,和员工的满意度,来减少员工跳槽的想法,现在有一款很好的Cubic软件可以给HR们带来一些帮助,来实现对企业更加人性化更加简单的管理,也能有效的减少员工跳槽的机会。

文章转载于: http:///CubicHR/cubichr_107.html

第五篇:【年底跳槽季】张子阳:谈谈离职和跳槽。你要跳吗?

这篇文章是我在部门会议上一次发言的总结。之所以会有这次会议,是因为我的一名员工向我提出了辞职,在思索了几天后,我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思路,于是便有了这次的会议和现在的这篇文章。

收入是由什么决定的?

这位员工辞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公司的薪水无法达到他的预期,未来一年在公司的收入前景也不是很明确。

2.想要去做更底层的开发,方向是使用C/C++开发3D图形图像。而我们公司主要是.NET开发。

既然其中的一个原因是薪水无法符合预期,那么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收入是由什么决定的。

1.积累

首先要说的一点就是:积累。积累就是你在这家公司所创造的价值的积累。

你今天所领的薪水,并不是由你现在所创造的价值所决定的,而是包含了以前一段时期内其他同事所创造的价值。举个例子来说,公司目前排名前三的大客户:客户A、客户B、客户C。

1.客户A是2008年接下来的,现在每年为公司贡献600万。

2.客户B是2009年接下来的,现在每年为公司贡献500万。

3.客户C是2010年接下来的,现在每年为公司共享350万。

我的年薪是你的两倍还多。可我也承认,我现在所能创造的价值,和我的能力绝对不可能是你的两倍。可问题是:2008年、2009年、2010年这些年份我都在公司,上面的每一个大客户,都有我的贡献。而你2012年才新进公司,你并没有之前的积累。所以,新员工入职后,工资相较老员工会低一些是正常的。很多新员工总是认为自己的收入低了,吃亏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新员工在加入公司的头一年,公司仅能维持平衡,即新员工创造的价值全当工资发给他了。直到第二年,有了上一年的积累之后,公司才有所盈余。而加入半年就离职的员工,对公司来说基本上是亏本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人员流动特别快的公司活不长,因为人力成本太高。

关于积累,我可以再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洪小莲,李嘉诚的秘书,几十年来一直追随李嘉诚,她从几千元的工薪族,做到身家上亿的工薪族,享受的是公司成长的回报。这种回报并非是她个人的学识和能力有了大幅的提高而

得到的等价交换,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因为她忠诚地待在这趟车上。

杨元庆,联想现在的CEO,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追随柳传志,尽管一开始从事的是他并不很乐意的销售工作,但最终还是坚持了下来。上一次注意到他,是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杨元庆自掏2000万奖励一线员工”。

上面只是正面的例子,也有反面的例子:

吴士宏,曾写了一本书叫做《逆风飞扬》,可谓是红极一时。1986年进入IBM,1998年离开IBM,进入微软,担任微软中国公司总经理,1999年进入TCL,2002年离开TCL。之后就离开了公众的视线。我特意去百度搜索“吴士宏现在在哪里”,没有任何的消息。我想如果她很成功的话,一定还属于“公众人物”,不至于连度娘都不知去向。

跳槽的话显然就要放弃先前的积累。比方说,当你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以后,你曾经做过的系统、曾经服务过的客户仍然在为先前的公司创造着利润,可是跟你已经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了(极少数公司有股票,另当别论)。所以跳槽之前要慎重考虑,跳得不好,有可能越跳越低。 既然新员工相对于老员工来说,收入低一些是正常的,那么老员工工资高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一些公司,我将其归为“无良公司”,它们会在老员工的收入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将老员工砍掉,然后再招募低廉的新人来承担之前老员工的工作,以赚取更高的利润。我觉得这些都是小聪明,最后的结果就是,聪明能干一些的人,在看出公司的这些伎俩之后果断离职;能力一般的员工,也会把你这里当成培训基地,翅膀硬了就飞了,受损的最后还是公司,实在是划不来。还不如厚待老员工,也让新进的员工对未来有一个更好的预期。

2.老板

这个“老板”是宽泛的老板,不一定是公司最大的老板。有的时候,公司比较大,你的职位又比较低,大老板连有没有你这个人都不知道,此时的老板就是你的顶头上司。很多时候,你的收入与他也有着莫大的关系。

对于我来说,我的原则是:在我的能力范围内,我会为我的员工争取更好的待遇。表面上看,这样做很蠢,花6000块就能雇到一个人,为什么要花8000块?我不是这样认为的,我期望能和我的员工形成这样一种互动:我尽我的能力为你争取好的待遇,你也尽你的努力做好工作。

我不能要求员工“你先把工作做好,我自然会给你好的待遇”。总是要有人先迈出一步,总是要有一方先信任另一方,所以在你什么还没有做的时候,我就先信任你,并且给你尽可能好的待遇,那么我该做的事情都做了,我问心无愧,剩下的,就看你的表现了。

可能有人会想,都这样了怎么还会有人提出辞职?实际上,提出辞职的是一个毕业刚一年的小伙子,1989年生,毕业1年多,我给他的待遇是试用期9000,转正后9500。在给他这个待遇之前,我是进行过一些调研的,我打电话给我的一个表妹,她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研究生(陕西省排名第三的学校,211院校),她和她的同学在今年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多得是6000到8000的工资。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我并没有亏待你,而你要求12K的工资,我并不是不愿意给这么多,你的表现也说明了你是个很有潜力的人才。只是受经济环境的影响,

今年公司的效益不及往年,要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开支。其次,你让其他的老员工情何以堪?所以,综合起来,你的要求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之外,我无法开口向公司申请提高你的薪水。

3.门槛

除了积累和顶头上司两个决定因素以外,第三个决定因素就是你从事工作的门槛。为什么餐厅服务员的收入很低?为什么坐在前台收发快递的文员收入很低?因为这些工作的门槛很低,门槛低就意味着你不做有的是人能做,你不做有大批的“后备队伍”在等着做。由于庞大的后备队伍的竞争,你就无法提高自己的要价。而提升自己所从事工作的门槛,实际上就缩减了竞争者的规模。

程序开发也是一样。如果你想收入高,你就做一些别人做不了,又有市场的。

.NET在程序开发中就属于门槛比较低的一类。个中原因我想大家都懂的,就不在这里赘述了。做.NET不需要你科班出身,或许一点兴趣再加上一点时间,或许一个类似北大青鸟的培训,都可以让你开始从事.NET开发了。你可以不懂指针、不懂数据结构、不懂算法、不懂汇编、不懂很多东西,但照样可以做出一个.NET程序来。而这些人往往又是对薪资的要求没那么高的,这样无形中就拉低了.NET程序员的“身价”。.NET的易学易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的封装性比较好。底层的东西都屏蔽掉了,你只要知道学习一下命名空间,然后寻找相关的API去调用就好了。记得我曾经开发过一个基于C语言的手持设备程序,没有任何的类库支持,连排序、链表这样.NET中的基本功能,都要自己来实现,更别提内存管理和程序逻辑了,和.NET比起来,门槛就相对高一些了。

所以,如果想收入高一些,那么就去做更高难度的技术工作,这里随便想了几个例子: ●百度、谷歌的搜索引擎算法。

●微软、谷歌、苹果的操作系统。

●网络游戏,例如《征途》的游戏引擎。

●大型企业的ERP,比方说SAP。

●软硬结合,比如单片机,电气自动化。

●以及我这位即将离职的同事说的,3D图形图像。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位同事的辞职是明智的,他很年轻,有的是机会重新选择自己的道路,所以我也祝愿他能有更好的发展。而这些好赚的钱,就留给我们来做了:-)。

4.平台

接下来要说的一个决定因素是平台。很多程序员觉得30岁就瓶颈了,30岁写程序就到头了,实际上,这只是你的平台比较小罢了。就拿我自己的公司来说,平台就不大,只要是踏踏实实工作过5年的程序员,基本上就能够胜任公司90%的技术工作了,剩下的10%,请教一下其他同事,进行一下技术交流,也完全能够解决。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随着你年龄的增长,

你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可是公司只要5年经验的程序员就够用了。假设市场上5年经验的程序员的平均要求是10K,凭什么要给你15K?你的优势在哪里?如果你没有突破,就会有“30岁写程序就到头了”的感觉。

而如果平台大一些情况就会不一样,比方说,你去了IBM,可能5年的经验不过刚刚入门而已。IBM有一个工程院,其中有5位院士(IBM Fellow)获得过诺贝尔奖,很多人钻研技术都超过20年或者更久。如果你对技术感兴趣,并执着去钻研的话,你可以不断地去挑战和攀登。

当然,你可能没那么好的运气和实力进入IBM,那么其他一些中型的平台也是不错的,比方说阿里巴巴、金蝶、百度、腾讯等等。在这里,至少你有足够的理由和需要再去进行深入学习。因为在这些地方,5年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地学习和努力。 如果你和我一样,不巧没有那么大的平台,此时的选择大概有这么几种:

1.你可以凭借你在公司的积累(第一节讲过的),过比较安逸的日子。如果比较幸运,押对了宝,公司发展得比较好,收入一样会变得非常可观;如果比较不幸,公司经营的状况不好,那就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了。说得难听一点,公司倒闭了你去哪里?你过去的积累已经一文不值,而你的年龄已经35,水平却相当于只有5年经验。你的竞争力在哪里?

2.你可以凭自己的努力将现在所在的平台做大,换言之,把自己的小公司做大。这当然是比较积极的做法,也是我一直努力的方向。现在你看到的大公司,不也是从小公司一步一步做起的吗?不过这里还有两个问题:

1、有的时候,你的力量在公司中的占比没那么大,你再怎么努力推进的速度也还是有限;

2、你缺乏慧眼,选中的公司本身就缺乏长大的资质。我们往往只看到成功了的公司,却忽视了更多在竞争中倒下的公司。

3.主动选择更大的平台,也就是跳槽了。但是跳槽也是有风险的,尤其是过了30岁的程序员。你在这家公司的收入高,是因为有之前的积累,换一家就没有积累了,等于从新人开始,而大多数的公司,5年经验的程序员就够用了。如果跳得不好,收入还可能越跳越低,如果还有老婆、孩子、房贷,那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所以当你想要从一个低的平台向更高的平台跳跃的时候,平时就要做足功夫,认真积累自己的实力。对于我来说,我缺乏大型项目的管理经验,但是没关系,我努力学习考一个PMP没什么问题吧?我缺乏大型软件的架构经验,但是没关系,我把.NET的基础知识和各种设计模式掰开了揉碎了没什么问题吧?我缺乏大型团队的管理经验,但是没关系,每次遇到管理方面的问题我都认真思考仔细总结没什么问题吧?有些人总是抱怨没有机会,运气不好,我想机会总是有的,但只属于有准备的人。

5.行业

我想说的最后一点就是行业。有时候你觉得已经万事俱备了,可是你所处的这个行业本身就属于极低利润率的,你再怎么努力也很难有很高的收入。很多情况下,可能公司也想提高你的待遇,但是由于缺乏利润的支撑,公司也是有心无力。所以,在选择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的时候,要重点考察一下公司所处的行业如何?是不是前景比较好、利润比较高的行业?如果是大公司的话,这方面的问题就会少一些,因为如果方向有问题,它就无法做成大公司。 行业是有周期性的,可能在一段时期内这个行业好,下一段时期这个行业就不行了。最典型

的一个例子就是软盘,我现在的老板在成立这家公司之前是做销售的,他有一个客户,做索尼软盘的,这种软盘我想很多80后都见过。当时生意做得很大,可是当光盘出来以后,软盘的市场是会急剧萎缩的,可是这家公司的领导层居然没有看到,或者是看到了但不愿意转变,像鸵鸟一样在危机来临时把头埋在土里,继续做它的软盘。几年以后,这家公司就倒掉了。

选择行业也不是选择暴利行业就一定好,比方说房地产。资本都是逐利的,当一个行业属于暴利,同时所有人都知道它是暴利的时候,危机就来了。这个危机就是会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人力物力投入到这个行业中企图分一杯羹。而全局上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把控,这个行业究竟需要多少公司才是合适的?最后的结果就是过剩。就好像股票在崩盘时,也许跌到3000点是比较合理也比较正常的位置,但是由于人们的恐慌,它就跌到1600点了。

就这些吧,如果我有一天离职,但愿我的老板也会这么想。

感谢阅读,希望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收获。

不是所有一年工作经验的毕业生都有这样的待遇,我主要是看能力,而不是年龄、学历等。特别说明一下,以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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